从法律经济学看我国法律改革 论文
“天上星星有几颗”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从法律经济学看我国法律改革 论文,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从法律经济学看我国法律改革 论文,希望您能喜欢!
篇1:从法律经济学看我国法律改革 论文
从法律经济学看我国法律改革 论文
在国外,经济学大举“入侵”法学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经济学家从自己观察世界的独特视角出发,对法律作出深刻的经济分析,法律经济学由此诞生。
法律经济学提供了一套与传统法学
迥然不同的分析方法
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基于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法学与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通性;第二,在分析方法上,经济学提供了一套分析人类行为完整的架构,而这套架构是传统法学所缺少的。传统主流的法学理论一直是法律的哲学,它的技术基础是对语言的分析。绝大多数法学家把实证研究想象成是对案件的分析,目的是力求法律解释的一致性。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个与传统法学思维不同的方向。
法律经济学讲什么?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分析法律的形成、结构、效果、效率及发展的学科。从理论上讲,凡是理性的东西都是可以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加以分析和解释的。经济分析通过收益、成本的差额比较来确定最有效率的行为方式或制度模式。经济分析中的数量分析和行为理论的量化完全实现了理性的确定性要求。
归纳整个法律经济学理论,其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法律经济学还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这些方法都以自己鲜明的特色使法律经济学充满生机。
均衡是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的共同要求
均衡是个数学概念,借自于微积分理论。均衡指因为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
有效率的法律制度是努力使法律供求趋向均衡。中国法律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使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供求之间从不均衡过渡到均衡,即我们要充分保证避免市场经济中法律服务严重短缺。这种均衡应当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个方面。
法律改革的实质是重新配置公权力和私权利资源,是一种制度的重新安排。当前,中国法律存在着的不均衡状态直接影响法治进程。从民商法看,民商法长期以来处于供给不足的状态,表现为民商法在质量、数量、体系化方面都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民商法体系不完善,基本法过于疏简,司法解释压过条文,立法内容有缺漏,落后于社会实践;从行政法看,行政法规过于泛化,强调涉及领域广、干预力度大,有些进入了它不应介入的领域,构成市场经济和法治的'障碍,成为法律不均衡的主要根源。从当前市场经济需要的基本法律框架看,财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自由企业制度所要求的有关企业法律、适应市场经济对政府要求的行政程序法、以及迁徙自由、结社自由等与市场经济相应的法律法规都亟待完善。法律经济学的应用和发展,将推进这种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建立。
效率是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的共同目标
效率是经济学所要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概念是“效率”。效率应当是中国法律改革的主要目标。它的价值不仅仅因为它为我们认识和评价法律提供了新的观念、新的视角,更重要的是它使法律成为一种活生生的社会工程,把法律和当代社会发展所面临的某些最基本方面联系在一起,并提供了一把新的打开法律社会工程之门的钥匙。
从司法实践看,同国外的法官办案效率相比,我们的法院办案效率是相对较低的,有相当比例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间内审结。
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最佳效率是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益处在相等的均衡点上。所以,效率目标的实现不能一味追求节省法律改革成本,导致成本投入不足,也不能一味加大投入法律改革成本,导致成本浪费。
法律经济学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法律经济学已成为一个重要流派,一种国际法思潮的事实将改变中国传统法学的固有结构。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将促进中国法律改革。
法律经济学原理和实证研究告诉我们,法律方法和经济方法虽有差异,但常常会得出相同的结论
[1] [2]
篇2:从法律经济学看我国法律改革
在国外,经济学大举“入侵”法学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经济学家从自己观察世界的独特视角出发,对法律作出深刻的经济分析,法律经济学由此诞生。
法律经济学提供了一套与传统法学
迥然不同的分析方法
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基于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法学与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通性;第二,在分析方法上,经济学提供了一套分析人类行为完整的架构,而这套架构是传统法学所缺少的。传统主流的法学理论一直是法律的哲学,它的技术基础是对语言的分析。绝大多数法学家把实证研究想象成是对案件的分析,目的是力求法律解释的一致性。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个与传统法学思维不同的方向。
法律经济学讲什么?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分析法律的形成、结构、效果、效率及发展的学科。从理论上讲,凡是理性的东西都是可以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加以分析和解释的。经济分析通过收益、成本的差额比较来确定最有效率的行为方式或制度模式。经济分析中的数量分析和行为理论的量化完全实现了理性的确定性要求。
归纳整个法律经济学理论,其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法律经济学还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这些方法都以自己鲜明的特色使法律经济学充满生机。
均衡是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的共同要求
均衡是个数学概念,借自于微积分理论。均衡指因为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
有效率的法律制度是努力使法律供求趋向均衡。中国法律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使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供求之间从不均衡过渡到均衡,即我们要充分保证避免市场经济中法律服务严重短缺。这种均衡应当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个方面。
法律改革的实质是重新配置公权力和私权利资源,是一种制度的重新安排。当前,中国法律存在着的不均衡状态直接影响法治进程。从民商法看,民商法长期以来处于供给不足的状态,表现为民商法在质量、数量、体系化方面都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民商法体系不完善,基本法过于疏简,司法解释压过条文,立法内容有缺漏,落后于社会实践;从行政法看,行政法规过于泛化,强调涉及领域广、干预力度大,有些进入了它不应介入的领域,构成市场经济和法治的障碍,成为法律不均衡的主要根源。从当前市场经济需要的基本法律框架看,财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自由企业制度所要求的有关企业法律、适应市场经济对政府要求的行政程序法、以及迁徙自由、结社自由等与市场经济相应的法律法规都亟待完善。法律经济学的应用和发展,将推进这种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建立。
篇3:从法律经济学看我国法律改革
效率是经济学所要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概念是“效率”。效率应当是中国法律改革的主要目标。它的'价值不仅仅因为它为我们认识和评价法律提供了新的观念、新的视角,更重要的是它使法律成为一种活生生的社会工程,把法律和当代社会发展所面临的某些最基本方面联系在一起,并提供了一把新的打开法律社会工程之门的钥匙。
从司法实践看,同国外的法官办案效率相比,我们的法院办案效率是相对较低的,有相当比例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间内审结。
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最佳效率是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益处在相等的均衡点上。所以,效率目标的实现不能一味追求节省法律改革成本,导致成本投入不足,也不能一味加大投入法律改革成本,导致成本浪费。
法律经济学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法律经济学已成为一个重要流派,一种国际法思潮的事实将改变中国传统法学的固有结构。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将促进中国法律改革。
法律经济学原理和实证研究告诉我们,法律方法和经济方法虽有差异,但常常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就同一个法律规则而言,法学家维护的是公正,经济学家维护的是效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济方法和法律方法常常是殊途同归。我们过去将公正作为法律的价值标准,今后,我们在坚持公正标准的同时,效率将成为法律改革的目标。
从法律经济学看我国法律改革一文由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请注明出处!
篇4:从法律经济学看我国法律改革
从法律经济学看我国法律改革
在国外,经济学大举“入侵”法学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经济学家从自己观察世界的独特视角出发,对法律作出深刻的经济分析,法律经济学由此诞生。法律经济学提供了一套与传统法学
迥然不同的分析方法
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基于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法学与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通性;第二,在分析方法上,经济学提供了一套分析人类行为完整的架构,而这套架构是传统法学所缺少的。传统主流的法学理论一直是法律的哲学,它的技术基础是对语言的分析。绝大多数法学家把实证研究想象成是对案件的分析,目的是力求法律解释的一致性。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个与传统法学思维不同的方向。
法律经济学讲什么?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分析法律的形成、结构、效果、效率及发展的学科。从理论上讲,凡是理性的东西都是可以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加以分析和解释的。经济分析通过收益、成本的差额比较来确定最有效率的行为方式或制度模式。经济分析中的数量分析和行为理论的量化完全实现了理性的确定性要求。
归纳整个法律经济学理论,其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法律经济学还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这些方法都以自己鲜明的特色使法律经济学充满生机。
均衡是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的共同要求
均衡是个数学概念,借自于微积分理论。均衡指因为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
有效率的法律制度是努力使法律供求趋向均衡。中国法律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使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供求之间从不均衡过渡到均衡,即我们要充分保证避免市场经济中法律服务严重短缺。这种均衡应当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个方面。
法律改革的实质是重新配置公权力和私权利资源,是一种制度的重新安排。当前,中国法律存在着的不均衡状态直接影响法治进程。从民商法看,民商法长期以来处于供给不足的状态,表现为民商法在质量、数量、体系化方面都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民商法体系不完善,基本法过于疏简,司法解释压过条文,立法内容有缺漏,落后于社会实践;从行政法看,行政法规过于泛化,强调涉及领域广、干预力度大,有些进入了它不应介入的领域,构成市场经济和法治的障碍,成为法律不均衡的主要根源。从当前市场经济需要的基本法律框架看,财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自由企业制度所要求的有关企业法律、适应市场经济对政府要求的行政程序法、以及迁徙自由、结社自由等与市场经济相应的法律法规都亟待完善。法律经济学的应用和发展,将推进这种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建立。
效率是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的共同目标
效率是经济学所要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概念是“效率”。效率应当是中国法律改革的主要目标。它的价值不仅仅因为它为我们认识和评价法律提供了新的观念、新的视角,更重要的`是它使法律成为一种活生生的社会工程,把法律和当代社会发展所面临的某些最基本方面联系在一起,并提供了一把新的打开法律社会工程之门的钥匙。
从司法实践看,同国外的法官办案效率相比,我们的法院办案效率是相对较低的,有相当比例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间内审结。
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最佳效率是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益处在相等的均衡点上。所以,效率目标的实现不能一味追求节省法律改革成本,导致成本投入不足,也不能一味加大投入法律改革成本,导致成本浪费。
法律经济学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法律经济学已成为一个重要流派,一种国际法思潮的事实将改变中国传统法学的固有结构。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将促进中国法律改革。
法律经济学原理和实证研究告诉我们,法律方法和经济方法虽有差异,但常常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就同一个法律规则而言,法学家维护的是公正,经济学家维护的是效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济方法和法律方法常常是殊途同归。我们过去将公正作为法律的价值标准,今后,我们在坚持公
[1] [2]
篇5:从法律经济学看我国法律改革/钱弘道
钱弘道
在国外,经济学大举“入侵”法学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经济学家从自己观察世界的独特视角出发,对法律作出深刻的经济分析,法律经济学由此诞生。
法律经济学提供了一套与传统法学
迥然不同的分析方法
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基于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法学与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通性;第二,在分析方法上,经济学提供了一套分析人类行为完整的架构,而这套架构是传统法学所缺少的。传统主流的法学理论一直是法律的哲学,它的技术基础是对语言的分析。绝大多数法学家把实证研究想象成是对案件的分析,目的是力求法律解释的一致性。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个与传统法学思维不同的方向。
法律经济学讲什么?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分析法律的形成、结构、效果、效率及发展的学科。从理论上讲,凡是理性的东西都是可以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加以分析和解释的。经济分析通过收益、成本的差额比较来确定最有效率的行为方式或制度模式。经济分析中的数量分析和行为理论的量化完全实现了理性的确定性要求。
归纳整个法律经济学理论,其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法律经济学还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这些方法都以自己鲜明的.特色使法律经济学充满生机。
均衡是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的共同要求
均衡是个数学概念,借自于微积分理论。均衡指因为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
有效率的法律制度是努力使法律供求趋向均衡。中国法律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使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供求之间从不均衡过渡到均衡,即我们要充分保证避免市场经济中法律服务严重短缺。这种均衡应当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个方面。
法律改革的实质是重新配置公权力和私权利资源,是一种制度的重新安排。当前,中国法律存在着的不均衡状态直接影响法治进程。从民商法看,民商法长期以来处于供给不足的状态,表现为民商法在质量、数量、体系化方面都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民商法体系不完善,基本法过于疏简,司法解释压过条文,立法内容有缺漏,落后于社会实践;从行政法看,行政法规过于泛化,强调涉及领域广、干预力度大,有些进入了它不应介入的领域,构成市场经济和法治的障碍,成为法律不均衡的主要根源。从当前市场经济需要的基本法律框架看,财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自由企业制度所要求的有关企业法律、适应市场经济对政府要求的行政程序法、以及迁徙自由、结社自由等与市场经济相应的法律法规都亟待完善。法律经济学的应用和发展,将推进这种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建立。
效率是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的共同目标
效率是经济学所要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概念是“效率”。效率应当是中国法律改革的主要目标。它的价值不仅仅因为它为我们认识和评价法律提供了新的观念、新的视角,更重要的是它使法律成为一种活生生的社会工程,把法律和当代社会发展所面临的某些最基本方面联系在一起,并提供了一把新的打开法律社会工程之门的钥匙。
从司法实践看,同国外的法官办案效率相比,我们的法院办案效率是相对较低的,有相当比例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间内审结。
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最佳效率是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益处在相等的均衡点上。所以,效率目标的实现不能一味追求节省法律改革成本,导致成本投入不足,也不能一味加大投入法律改革成本,导致成本浪费。
法律经济学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法律经济学已成为一个重要流派,一种国际法思潮的事实将改变中国传统法学的固有结构。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将促进中国法律改革。
法律经济学原理和实证研究告诉我们,法律方法和经济方法虽有差异,但常常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就同一个法律规则而言,法学家维护的是公正,经济学家维护的是效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济方法和法律方法常常是殊途同归。我们过去将公正作为法律的价值标准,今后,我们在坚持公正标准的同时,效率将成为法律改革的目标。
<篇6:经济管理类专业法律课程改革论文
经济管理类专业法律课程改革论文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高职经济管理类专业法律课程教学活动开展的现状,其后提出了一系列,推动促进高职经济管理类专业法律课程改革的策略和措施。
关键词:高职;经济管理;法律;课程;改革
一、高职经济管理类专业法律课程教学活动开展的现状
(一)高职经济管理类专业法律课程没有受到足够重视
在高职院校中,对于经济管理专业的教学而言,院校和教师大多是将经济、管理类课程作为教学的重点基础,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了英语、计算机的相关教学课程,通过这样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教学的实践性和教学的可操作性,将对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作为经管专业的教学目标。但是在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过程中,高职院校的很多领导并没有对法律课程的有效开展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将很多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证书纳入到法律课程中。通常对于法律相关内容的教学都是集中在大一的时候,开展法律基础,这也是为了迎合教育部的法制教育的基本规定,大多数院校并没有在专业课程中对法律教学内容进行增设。
(二)高职经济管理类专业法律课程的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
从经济管理专业的本质上来讲,它融合了多门学科的重点和精华,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专业,因此,社会对于经管类人才的要求和标准也是很高的,不仅仅要求相关从业人才具有一定的'扎实的理论基础,还要具备熟练的实践操作技能,对相关的延展知识有广泛的了解。对于经管专业的教学而言,大多数高职院校对于法律知识的教学都是以经济法为基础,从一定意义上来讲,这样的课程安排状态并没有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相结合,没有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就业方向,忽略了教学的专业性,从而导致人才难以适应社会。
(三)高职经济管理类专业法律课程教材难以满足社会、学生的实际需求
根据相关研究表明,当前对于高职院校教材内容的划分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对普通本科院校的经管教材进行精简之后的教材,具有完整的经管知识体系框架,对相关理论知识的阐述非常清楚,但是缺乏实践的训练,学生无法通过实践检验知识,难以做到学以致用;第二,非常贴近生活实践的教材,这类教材大多是由无数的案例构成的,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帮助学生熟悉并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款,这样的教材无法对相关教学内容进行有效的拓展,缺乏理论知识作为基础,无法培养学生的发散性思维;第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材。这类教材融合了第一类中的理论知识框架和第二类中的实践教学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对学生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培养,但是这类教材需要高职院校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改编和完善,对高职院校而言,是一项非常耗费资源和时间的工作。通常高职院校对教材的选择都集中于第一类和第二类教材中。
二、推动促进高职经济管理类专业法律课程改革的策略和措施
(一)树立正确的教学目标,合理设置教学内容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经管类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多,对于其要求也在逐渐提高。根据实践表明,当前社会对于经管类人才的要求大多集中在会计、经济、金融、管理、财政以及市场营销等等方向,同时,不论从事哪个行业都必须对法律相关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并且能够灵活运用法律只是解决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基于此,高职院校和教师应当树立正确的教学目标,针对不同专业,采取不同的法律教学方式,传授不同的教学内容。大一期间所学的法律基础只能作为基础,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和规定,树立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
(二)立足于社会实际需求,改革教学内容
对于教学内容的设置和完善,首先应当立足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以学生的理论知识为基础,不断锻炼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培养并提高学生的思维创造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以及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高职院校的相关人员在对教材进行编写和完善时,应当有意识、有针对性地加入一些案例,在案例的选择上应当注重真实性和代表性,在对案例进行分析时,教师应当注重对法律相关知识的详细描述,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有效的知识拓展,举一反三。
(三)不断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开展多元化教学模式
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我国大多数高职院校在开展经管类教学活动时,并没有突出强调法律教学对经济管理工作有效开展起到的重要作用。在实践教学过程中,高职院校应当注重对教师的培训,定期组织相关讲座和交流活动,从而不断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和教学能力。同时教师应当积极转变教学思想,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积极开展案例教学法和任务驱动法,开展小组合作学习,以教学任务和教学目标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完善对法律的教学内容,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和职业能力。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职院校要实现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的改革应当树立正确的教学目标,合理设置教学内容,立足于社会实际需求,改革教学内容,不断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开展多元化教学模式。
[参考文献]
[1]郭远红,郭远梅.高职院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教学模式改革探析———以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为例[J].职教通讯,(15).
[2]白晓慧.浅谈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J].经济,(12):00287-00287.
篇7: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改革探讨的论文
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改革探讨的论文
一、目前诊所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1.课程定位不明确,地位不被重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引入中国的时间并不长,在高校法学教育专业课程体系中,应在何阶段设置课程,课程的性质如何,学分应是多少等诸多问题尚在探索中,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优势尚未发挥出来。全国600多所高校有法学专业,但是,据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站资料表明,截止底,成为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的成员单位的仅有149个,约有80多所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在大部分高校被边缘化设置,部分法律诊所虚设、法律诊所课程与传统法学课程相抵触,学时学分都得不到保证,教学模式和教学管理尚不规范。
2.师资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我国目前高校法学教育领域与司法实务部门之间有不同的职业发展模式和职业评价体系,缺乏双师型人才的培养和评价机制。高校教师评价和晋升考核指标主要是理论研究成果的数量,在于发表论文的数量,科研项目的数量。一些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机构等虽挂着某大学(某法学院)法律实践基地的牌子,但并不承担向高校派出指导教师,参与指导高校法科学生实践的任务。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精细的实践教育模式,往往需要教师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仅提倡奉献精神,缺乏相应激励机制和职业发展模式支撑,很难保证法律诊所教师长期持续投入,很难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推广诊所法律教育模式。
3.学生参与面与受益程度受限,学生参与积极性受多方面因素影响。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精细的法律教育模式,有严格的选拔机制,能参加学习的只能是少数学生,目前,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主要在法学本科阶段大三上、下学期开设,能选修这门课程的学生约占同年级本科学生的40%左右。有极少数高校在研究生阶段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但是,研究生的课程设置与法学本科的课程设置是完全分离的,不同阶段的学生并不能形成诊所学习团队,不能在教学实践活动中互相交流,对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4.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有待进一步探索优化。诊所法律教育是从美国引进的新型法学实践教育模式,但中外有别。在美国,法学院的学生是先修完其他本科学历的,法律诊所教学相当于是在研究生阶段开展的。中国法律诊所则主要开设在本科阶段,法学本科生大都是从高考中直接选拔的,诊所学员年龄普遍偏小,经历单纯,社会经验严重不足。同时美国是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其法学教育自然重视从相关判例中分析法律规则,而我国是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法学教育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目前,我国各高校开设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多种多样,课程质量良莠不齐,缺乏规范化。在教学方法的选择运用方面,照搬美国法律诊所的教学方法,没有充分考虑我国高校法科学生的实际,没有真正以学生为主体,没有体现诊所法律教育注重学生自主学生、从经验中学习、从合作对抗中学习的特点。在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的设计方面,与法律诊所学生的法学实践存在脱节现象,指导的效率和效果都有待提高。
5.诊所教育与其他各种法学实践教学资源未能发挥最佳的整合效应。目前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已有很多方式,诸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法律教育、学年论文、社会调查、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但是,这些实践教学资源各自为战,缺乏资源共享的机制与平台。案例教学是法学各专业课程常用的教学方法,但是各课程中教师选用的案例是事先按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设计的,有的不是真实的`案例,有的即使是真实的案例也按教学内容进行了加工取舍,教师进行案例分析重点是说明法律原理的运用,引导学生得到事先已经明确的答案。部分高校的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流于形式,对学生专业见习缺乏指导,专业实习中学生往往从事一些事务性工作。学生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与法学实践活动脱节,学生选题不是源于法学实践,写作过程中也不是通过上网查找资料,独立性的思考往往不足。
二、强化诊所法律教育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规划中地位的思考
1.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应当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课程。目前,各高校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都是作为选修课程自发开设的,形式多样,良莠不齐。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背景下,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门将法律知识与律师技巧的学习相结合的课程,作为职业教育课程,有不同于法学院其他课程的独特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有严格、科学的评估制度;有特定的阅读资料和教材;有固定的专职教师和相对灵活的兼职教师;有满足诊所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室、会见室及各种设备;明确的教师工作量和学生的课程学分;有法律诊所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必须充分认知诊所法律教育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巨大优势,改革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教育既有模式,加大对诊所法律教育的投入与扶持,促使诊所法律教育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课程。
2.加强“双师型”法律诊所教师队伍的培养。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背景下,应当打破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的藩篱,探索建立两者相融的职业发展模式和职业评价体系,构建双师型人才的培养和评价机制。无论是高校还是法律实务部门,都必须重视法律诊所教师对法学实践教学的付出,在职业考核、职业晋升等方面必须有所体现,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司法实务部门应当关心和支持诊所法律教育,要加大对各法学实践基地的建设,尤其是要促使法律援助机构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结合。有条件的高校应鼓励法学诊所教师到海外学习、研究,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吸取国外尤其是法律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
3.扩大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学生的受益面,充分调动高校学生参与的积极性。首先,在保持诊所法律教育精细化教育特色的同时,加大对诊所法律教育的投入,开办多个法律诊所,使法学院的学生都有机会参与诊所法律教育。其次,探索建立激励法科学生从事法学实践活动的考核评价机制,使法律诊所学生在法学实践中的付出在课程考核、学分获得、考研就业等方面都能体现出来。再次,诊所法律教育过程中要关注司法考试的特点与要求,通过指导学生代理真实的案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掌握相关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有助于法律诊所学生通过司法考试,进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此外,应扩大可以选修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学生范围,不仅本科学生可以选修,法学研究生也可以选,法律硕士更应当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必修课程;不仅法科学生可以选修诊所法律教育,而且应当允许综合性大学其他专业的学生选修这一课程;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学生可以在法律诊所中互相学习,合作进行法学实践。
4.优化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为了适应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在优化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方法时,一是要注重本土化,必须研究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问题,将教学观念、教学模式的转化与制度创新同时进行,从而实现外来模式与本土模式的融合;二是促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活动的规范化,目前诊所教师采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有提问指导法、角色模拟法、分组法、成案分析反思法、个案指导法、评估法等,应克服教学方法和教学活动的随意性,促使其规范化;三是注重与法律诊所学生实践的一致性,教学内容的安排和教学方法的选择应用都必须以学生为主体,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技巧。四是注意法律诊所学生的共性与个性,必须注意中国法科学生的实际,既要充分发挥其法学理论基础较好、热心公益的特点,要注意克服其社会经验不足、社会交际及沟通能力较弱的问题;要注意解决学生在法学实践中的共同问题,分析学生的特点,尤其是要鼓励那些性格内向、不善交流的学生勇于实践,并充分发挥团队合作精神。
5.整合法学实践教育教学资源。要推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这一系统工程建设,就必须整合法学实践教育教学资源。首先,各高校法学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要有意识地采纳法律诊所学生接触的真实案例。其次,探索建立法学实践教育教学资源共享的平台,各项法学实践教育教学资源都应当发表于相关网站,法律诊所的专兼职教师与司法实务部门进行法学专业实习的指导老师要建立合作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网站等手段经常交流,共同促进法学实践教学建设。
篇8:澳洲的兔子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及发展论文
澳洲的兔子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及发展论文
文章摘要: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一门新兴边缘性学科。其在短短几十年里,在西方尤其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并传入我国。对法律经济学一方面应看到它的研究方法与观察视角的新颖性与独特性;但另一方面也不能片面夸大其作用,将法学泛经济化。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 效益 资源配置 法律现实运动 法学泛经济化 法律的经济价值 定量分析 事前分析
本世纪70年代以来,一门新兴的边缘性、交叉性学科“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的法学流派,开始跻身于传统法学流派之林,并因其视角之新颖,方法之独特和实际的运用价值,越来越引人注目,影响不断扩大,在法学界尤其在西方法理学界地位日益提高。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已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成为许多高等院校的重要课程,并且拥有自己的专门的学术刊物和有关的学术研究机构。本文试图从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发展轨迹和当前研究状况方面对其作一个简单介绍,并予简略评析。
一、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
所谓法律经济学,即用经济学的概念与方法去研究法律问题的一门学科。在西方尤其在美国,一般将其称为“法学与经济学”。例如,该理论研究领域中最具权威性、代表性的刊物就冠名为“法学与经济学杂志”(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称其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此外,该学科还有一些类似的称呼,如“法律的经济学研究”、“经济分析法学”等。概括而言之,它是一门由法学和经济学相互滲透相互融合而成的新兴学科。
法律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的成长、结构、效益及创新的学说,其核心思想是“效益”。即要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以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它几乎涉及到所有的部门法领域,既包括民法、经济法,又包括宪fa、刑法、行政法等。其研究目的在于建立解释法律现象与现实的全新的方法论结构体系,提供从法律的价值等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工具,它可用来服务于整个法律制度,也包括经济法制的变革和完善。[1]
二、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轨迹和研究现状:
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思想自始就有。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就有了用经济观念分析法律规则的思想。到十九世纪中叶,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马认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而已。”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更是广泛地论及了法律与经济的辩证关系。因此,有人称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为“经济学研究的法理学”。
而经济学与法学的真正结合肇始于本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由于当时严重的经济危机所造成的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剧烈冲击使法律在此时显得苍白、无力与无能,促使人们寻求新的法律模式。这就必然要求改变传统的法学研究内容,改变纯粹的逻辑推理式的法律演绎和归纳法,于是在美国兴起了法律现实运动。人们开始将法律与包括经济在内的相关学科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以便能对已经出现的社会现象进行合理的解释。在此背景下,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率先酝酿课程设置的改革,经济学开始成为法学院的正式课程,芝大也由此获得“法律经济学发祥地”的美誉。1958年,芝大法学院经济学教授阿隆迪莱克特(Aron Director)创办了法律经济学方面的最具权威性、代表性并对该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巨大促进作用的学术刊物——《法学和经济学杂志》,该杂志对推动法律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直到本世纪六十年代初之前,法律经济学仅局限于分析反托拉斯法等少数政府管制经济的成文法规,被人称为“旧的”法学与经济学。到六十年代初,芝大法学院高级研究员科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社会成本问题》和卡莱布雷斯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行为法的若干思考》这两篇论文的发表才改变了这一局面,被认为是开辟了“新的”法学与经济学的广阔领域。到了七十年代,是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并逐渐走向成熟的时期,其主要标志是芝大法学院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Aposner)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的发表。该书后来多次再版,成为法律经济学史上的经典性著作。在该书中,波对法律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进行了深入系统的阐述,并且几乎对所有的部门法领域进行了经济分析。至此,法律经济学作为一个新的法学流派,终于以其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独特的研究方法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而臻于成熟,并为人们所接受。
法律经济学在其短短的几十年里就象是“澳大利亚的兔子”,在“知识生态学”中找到了一块真空地带,并以惊人的速度填补了它,其发展与成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瞩目。法律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日益繁荣与深入,法律经济学的影响日益增强,其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已由最初的“一枝独秀”到进入“春色满园”,越来越多的法学院与商学院开设了“法学与经济学”课程,有关论著接连问世,学术刊物日益增多,除原先的《法学与经济学杂志》外,又创办了《法学与经济学研究》、《法学与经济学评述》、《法律、经济学和组织杂志》、《法和经济学国际评论》等刊物。法律经济学也不仅仅囿于学术研究的“闺房”,而开始向司法渗透并对司法活动产生影响。如在威廉诉英格理斯一案中,法官为了支持自己的判决,“在判决中将平均可变成本和边际成本曲线以及有关它们同确定掠夺性定价的做法之间的关系的讨论也包括进去了”。⑤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诉卡罗尔拖轮公司一案中,法官汉德(Learned Hand)提出了著名的汉德公式:BPL,即只有在潜在的致害者预防未来事故的成本小于预期事故的可能性乘预期事故损失时,他才负过失侵权责任。
法律经济学最早诞生于美国,但其迅速在各国传播,日益成为一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流派。在我国,近几年来,法学与经济学相结合的研究也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虽相对于美国等国家,我国法律经济学研究还处于萌芽阶段,但正如专家指出:“我国目前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归根到底是通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与再分配,使权利与义务及其界限最优化,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我们的立法与执法应当适应这种改革,把效益作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标准。为此,加强对西方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吸收其合理成分,用效益论来补充和改造我们的法律理论,是完全必要的。” 根据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经济角度对既有的法律重新评价分析,同时设计出以效益优先,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法律法规,对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对法律经济学的几点认识:
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从诞生发展至今,一路上都伴随赞誉与诋毁,既有人为之喝彩,也有人不以为然。本文试图从价值观与方法论上对其作简略评析:
无疑,发展经济与弘扬法治是人类的共同目标。法与经济作为社会的两大主题,已构成时代的基调。如果用单纯的法学或经济学的原理去评价某种经济现象或社会现象,无论如何都是只窥一斑。法律经济学以其新颖的视角,独特的研究方法将两大目标关联在一起,成为本世纪法学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重大创新。正如西方学者指出:“在以往五十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把追求最大限度的需要作为重点。”但另一方面,过分的法学泛经济化,抬高经济分析方法而贬低、排斥其它传统的研究方法对法学的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害的。经济学理论在法律中的具体应用首先应体现在价值层次,亦即在公正、正义等基本价值名目中,为“效益”跻出一席之地,形成正义与效益双重标准的法律价值观;其次在立法、执法等层次上,应贯彻效益优先思想,突出法律的经济价值,并以此作为评判法律优劣、成败的一个客观标准。
在方法论上,法律经济学别具一格,它运用经济学尤其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对法律进行分析,具有明显的定量分析的优势,它使人们的思维更趋于准确。经济学的优势在于它是一种事前分析,而法律仅仅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法律经济学将事前分析的方法引入法学研究,可以对新法的制定或法律的修改后果进行事前分析,预防或避免法律制定的重大失误。这种方法大大开拓了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视野,丰富了法学研究的内涵,是法学研究方法论的重大变革。但认为经济因素能解释人类行为的所有方面,以经济学概念将正义、权利、义务、过失等传统法学概念取而代之,将法学泛经济化无疑也是有失偏颇的。因此,实事求是地说,经济学方法只是研究法学的一种方法,我们不能片面强调其作用。要知道,任何一种法学流派,都有其缺陷和适用界限。但必须有一点明确,那就是运用经济学原理与方法分析法律问题不仅重要而且必要。深入研究这一理论并将其运用于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对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 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的法学与法的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203页。
《马恩列斯论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7页。
《马恩列斯论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9页。
Richard A Posner: The Economic Approach To Law ,第21页
克拉克森和米勒:《产业组织:政府、证据和公共政策》,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677页。
张乃根:《经济学分析法学》,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第20-22页。
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64页。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5页。
“澳洲的兔子”——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及发展“澳大利亚的兔子”——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及发展
篇9: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经济学论文
2006年,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借此契机,村镇银行作为一支农村金融市场的新生力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其建立促进了农村地区投资多元化,在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加大农村地区金融业竞争力度、推动三农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然而,村镇银行作为一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时间不长,亦无成规可循,在法律制度方面更是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这不但影响了村镇银行功能的有效发挥,也阻碍了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和村镇银行特点,逐步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是保障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举措。
一、村镇银行概况
根据中国银监会2007年颁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2007年3月我国第一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正式挂牌成立以来,发展势头迅猛,截止2010年12月,全国已组建村镇银行275家。
根据银监会的工作计划,2009-2011年三年间,全国预计成立村镇银行1027家,占同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计划设立数的90%,这充分体现了政策设计对村镇银行的偏爱。
经过了四年的试点、推广和建设,村镇银行取得了长足进步,发展优势较为明显,范围逐步扩大到全国35个省、市、地区。作为一支新生的农村金融力量,村镇银行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活跃了农村金融市场,加大了农村金融业的竞争力度,在支持三农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吸储难、发展脱离“村镇”的政策初衷、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监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已成为当前制约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二、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困境(一)村镇银行的法律性质。在我国,银行分为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从村镇银行的设立和运营特点来看,它显然不是政策性银行。既然如此,它就应该是商业银行,但是村镇银行又不同于一般的商业银行。首先,二者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不同。依《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第3款的规定: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而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次,在治理结构上二者存在差异。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组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而村镇银行的治理结构则相对简单灵活。第三,村镇银行在业务范围上有严格的地域要求,而商业银行则无此规定。因此,从法律性质上看,村镇银行是一种特殊的的农村金融机构形式,尽管它属于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又区别于传统的商业银行,是被赋予特殊市场定位的金融机构。
(二)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制度困境。如前所述,村镇银行在其四年的发展历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归根结低,是由于配套制度的缺失和不健全。一方面,从法律性质上看,村镇银行属于商业银行,因此,村镇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适用《商业银行法》、《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但是这些一般法却并不能有效解决村镇银行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另一方面,2006年《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出台后,中国银监会又陆续出台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6项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组织的行政许可和监管细则。但是影响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监管、市场定位、担保机制、税收优惠等问题的相关配套制度仍存在缺失和不健全的现象。
三、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对策(一)美国社区银行发展的制度保障及其启示。我国的村镇银行是在借鉴西方国家社区银行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理论界也将村镇银行的属性定位于社区银行。社区银行是来源于西方金融发达国家的概念,是指:“在一定地区的社区范围内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设立、独立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主要服务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的中小银行。”美国是世界上社区银行发展最成功的国家之一,尽管美国银行业并购竞争激烈,但社区银行始终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新的社区银行始终在不断出现,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已成为美国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极大地推动了美国地方经济的发展。
美国社区银行的成功,自然离不开其自身独特的优势支撑,然而其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也是极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在美国,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构建了社区银行定位和生存的法律保障,其中又以《反托拉斯法》、《社区再投资法》、《小企业法》等三部金融法律制度对社区银行的影响最为深远:众所周知,《反托拉斯法》是一部反垄断法,按照该法规定,美国银行之间的并购,除了银行监管机构同意外,还要经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同意,这实际上保留了规模相对较小的社区银行在大型银行激烈的并购活动中的生存空间。《小企业法》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而制订的,其目的是促使商业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发放贷款,具体措施包括制定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设立二级担保市场、指定小企业贷款优先银行(通常是社区银行)等。《社区再投资法》规定,美国的各类存款金融机构必须为所在社区的小企业提供融资。这种“社区再投资表现”是监管部门审批一家银行增设分支机构或兼并其它银行时考察的一项重要指标。这有效改变了商业金融机构只愿从小企业和个人客户手中吸取存款而不愿意向他们发放贷款的现象。
美国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为社区银行的发展建立了一个强有力的监管框架,在这个监管框架下,社区银行在与大型商业银行的竞争中牢牢把握住了自身的发展方向,定位于为所在社区小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最终取得了成功。从我国村镇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定位不清,监管不明等情况来看,美国的.经验无疑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只有建立起类似美国社区银行那样的监管框架,在加强机构监管的同时,充分的发挥村镇银行的内控机制、行业组织的和社会监督机制的监管功能,建立起风险监管和合规性监管并重的日常监管、市场准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体系。
(二)我国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构想1、完善村镇银行支农性制度建设。当前农村地区金融环境不完善,金融保险制度欠缺的情况依然严重,在巨大的商业利益的驱使下,村镇银行很难抵制利润的诱惑而甘于一心服务三农经济,因此就出现了“村镇银行不村镇”的现象。而脱离农村的村镇银行是无法找到可持续发展路径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构建村镇银行支农性制度。
首先,在财税法上要给予村镇银行优惠和支持。实际上,世界各国的农业发展都依赖于强有力的财政政策支持,如法国,政府每年都要拨出一部分贴息资金给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以支持其农业发展。因此,在推动村镇银行银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要充分运用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在财税法中明确规定财政对支农贷款的支持、具体内容可涉及地方政府的财政奖励、税收优惠、政府贴息、政府注资、风险补偿等。这样,可以弥补村镇银行在支农贷款发放的利益不足,保持其支农定位。
其次,制订保证村镇银行支农性定位的强行法规范。目前,中国银监会出台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39条规定: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
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但综合现有规定来看,其存在措辞不清、界定模糊等缺陷,且停留在提倡性或者说是倡导性阶段,在支农性制度规定方面的力度仍然不够。
因此,应在《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制订保证村镇银行支农性定位的强行性规定,明确规定其支农性标准,对不达标的村镇银行采取一定的惩处措施。
2、完善农村地区担保制度。担保问题是制约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从三农贷款的现状来看,农民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农民能提供的担保物范围狭窄,合规性差,如果严格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进行审查,那么能顺利取得贷款的农民很少。
担保问题如不能解决,村镇银行的支农贷款服务必然遭遇重大阻碍,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担保制度。
一是要放宽担保物的法律限制,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目前,从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来看,农村抵押权的客体范围较小,虽然承认了农民对以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抵押权,但却否认了农民对除此之外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
对农民来说,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是较有价值的财产性权利,法律对此项权利的抵押加以限制,严重影响了农民的融资能力。而我国法律对土地使用权处分的限制也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现受到影响。因此,一方面,应通过立法明确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另一方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构建合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客体的抵押权,能够顺利的实现。
二是要创新担保方式,不断推进担保机制改革。为了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支持力度,使农民依法顺利取得贷款,促进三农发展,全国各地纷纷试点新的担保方式并进行担保机制改革,涌现了银保合作、农户联保、林权抵押担保等担保方式,但从实践来看,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农户联保手续较为复杂,一个农户要贷款,就必须寻找有共同贷款需求并相互信任的其他农户,分别填写申请表等待审批,这个过程可能需要长达几个月。因此,必须结合农村信贷的特点不断创新农村担保方式,并在原来的基础上不断推进担保机制改革。
3、完善村镇银行监管制度。目前,对村镇银行的监管主要是借鉴了商业银行的监管条款,虽然针对村镇银行的特殊性,在存款准备金率、资本充足率方面做了调整,但是却没有考虑到村镇银行在地域性和服务对象特殊性的特征,对其业务,尤其是信贷业务没有明确的监管要求。同时,在其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方面,监管也存在缺陷。因此,必须结合村镇银行自身的特点,首先在村镇银行的监管原则、监管机构及其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其次,一方面要借鉴《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内容,制订出符合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需求和其自身特点的市场准入监管制度、日常审慎监管制度、合规性监管制度、问题村镇银行及村镇银行市场推出制度。
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明晰其产权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结构。第三,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监管的做法,利用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等社会监督机构,弥补监管力量的不足,建立一个全方位的监管体系。第四,要建立严格的执法监督机制,确保村镇银行监管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结 语
建立村镇银行是解决我国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及金融服务缺位等“金融抑制”问题的有效之举。法律制度的建设必然会滞后于村镇银行的发展,但只有不断发现问题、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在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下,村镇银行才能不断发挥其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实现其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任常青.市场定位决定村镇银行的可持续性[J].中国金融,2011(2):57-59.
[2]吕志平.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现状分析及几点建议[J].商场现代化,2011(1):219-220.
[3]黄芳娜,刘辉.村镇银行发展与财政扶持[J].中国金融,2011(2):55-56.
[4]赖正球.美国社区银行发展研究及借鉴[D].苏州:苏州大学,2007,17.
[5]包爽.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的法律对策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9,27,36.
[6]柴瑞娟.村镇银行支农性制度构建研究[Z].经济法论丛,2009(下):335-363.
篇10:司法改革中制度建设的一些法律思考论文
关于司法改革中制度建设的一些法律思考论文
内容提要:本文从一件有争议的“民事公诉”案件的介绍开始,对“民事公诉”的内涵、外延进行了界定。从合法性、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司法的独立公正、司法的统一、权力的监督制约五个方面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质疑,并且在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提到了改革实际上是两个问题(改什么和怎样改)和三个方面(对象、目标和途径),最后结合本案从制度建设与法律权威、制度完善、程序正义、改革路径、权力制约等五个方面的关系作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民事公诉 司法改革 制度建设
一 、一件“民事公诉”案件的介绍①
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陵公司)是大型国有企业。至,湖南娄底维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亚公司”)分批从巴陵公司下属的单位购买环氧树脂,货款总额为30余万元,在支付近10万元后,维亚公司认为产品缺斤少两,遂去函要求答复和解决,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维亚公司便没有支付余下货款。
10月、12月,在巴陵公司催促下,维亚公司两次共付款3万元。此后,巴陵公司没有继续催交,维亚公司也没有自动返还。
到5月,巴陵公司中断债权主张近3年半,已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205月28日,岳阳市云溪区法院人员在云溪区检察院人员的陪同下来到娄底,向维亚公司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
诉讼标的正是这笔欠款。出人意料的是,起诉书的原告并非巴陵公司,而是“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甚至起诉书上连“原告”的字眼都未出现,而代之以“起诉机关”。
起诉书称,巴陵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未能积极追讨被告则有意不还,无理拖欠,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我院为避免国有资产不受侵犯,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国有资产237250元及逾期利息”。
此前,云溪法院冻结了维亚公司的两个基本账户和银行存款,维亚公司同外界资金往来立即捉襟见肘,经营大受影响。同时,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将维亚公司6000元存款扣划至法院。云溪检察院则多次要求查阅维亚公司帐本,遭拒后办案人员多次施压,说检察院及时原告也是法律监督机关,维亚公司作为被告必须配合等等。
经过一番周折,7月1日,这起案件在云溪法院开庭审理。截至笔者写此文时,岳阳市云溪区法院为对此案做出判决。
二 、“民事公诉”的界定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没有民事公诉制度。了解民事公诉制度需首先知道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我国同样也没有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根据西方几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我国学者们的研究,笔者眼中的民事公诉及相关制度基于以下描述:
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公益诉讼的一部分,公益诉讼是近年来讨论较多的问题,一方面因为中国公益诉讼的满目疮痍,另一方面通过公益诉讼来保护社会利益已成为发达法治国家的显著动向②,再加上中国现实中面临的种种侵犯公共利益的情况层出不穷,更需要我们尽快研究,建立自己的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又被称为罚金诉讼、民众诉讼等。在古罗马时期,公益诉讼的产生是与维护公共利益的不足相联系的,由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不足以维护公共利益,因此授权市民起诉违法行为。
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活动的制度③。按照现代诉讼分类,公益诉讼应分为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理论上刑事公益诉讼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的刑事公诉活动,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公诉活动,世界各国皆有,不必赘述。而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与前文所提民事公诉在内涵和外延上是有所区别的。民事公诉特指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由此才被称为“公诉”,实质仍然属于民事诉讼,亦非双关。
由以上分析,我国法律制度中欠缺的是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普通公民、组织都会因原告不适格而无法提起诉讼。公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就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保障,而只能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如果行政机关置之不理,司法机关也不能管,违法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就会大肆横行。
多年来学者们有关公益诉讼的讨论中,除部分是民事公益诉讼之外,绝大部分还是有关行政公益诉讼的。如“乔占祥状告铁道部案”、“金喜奎状告杭州市规划局案”等(当
[1] [2] [3] [4] [5]
篇11:从传统法律思想看中国的人权意识论文
从传统法律思想看中国的人权意识论文
中国传统文化中到底有没有人权思想,这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文明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压迫文明,在这段漫长的历史中,等级观念无处不在,特权思想仍然是国人心中无法抹去的阴影,至今屡见不鲜;神权、君权、族权、夫权的幽魂飘荡在华夏大地的每一个角落,至今仍束缚着某些国人的一举一动。但当我们带着客观的眼光再次审视这段漫漫长路时,我们惊喜的发现,四处闪耀着的人权的光芒也能耀人眼目。
人权这个概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之中是没有的,它是17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反抗封建专制制度的产物20世纪初,它伴着西方列强的铁蹄姗姗来迟,是西方的“泊来品”。
什么是人权思想呢?《国际人权法》认为,“人,作为人享有或者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为人权。这个释义是等同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中提到的人权的,即“HUMAN RIGHT”。我以为,如果我们简单的把人权的概念局限在“HUMAN RIGHT”,那么,讨论中国传统文化是否存在人权思想这一问题便无从谈起。
人权就是每个人所具有的或应该具有的基本权利。首先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一个人首先要活下去才能谈及其他;其次是人应该享有的其他基本权利。这是我国普遍赞同的观点。从人权理论上看,人权思想应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人权意识,这是人权思想得以成长的阳光和水;第二个层次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即把人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并予以保障。人权意识是人权思想的雏形,它指的是一种文化氛围,一种深植于民族骨髓的文化底蕴。下面我们就从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来讨论一下中国的人权意识。
提到中国的传统的法律思想,就不能不提到儒。儒家思想几乎是整个封建社会立法的指导思想,它的精髓是“仁”,“克己复礼谓之仁”,礼即周礼,而周礼的'核心是一种“明德慎刑”的理念,提倡德,舍弃恶,以德待人,善莫大焉,把德、善视为最重要的品行,这就为孔子的儒家学说的提出提供了一片饶土。仁说的核心是“爱人”,孔子“己之不欲,勿施于人”,孟子“仁者爱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像尊重自己的父母一样尊重别人的父母,像爱护自己的孩子一样爱护别人的孩子,这是一种深层次的人文关怀。孟子同时强调了“民本”的思想,“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实际上是体现了一种人权思想的。儒家文化不仅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而且尊重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到汉朝大儒董中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文化升华为一种集道、法、儒诸家思想于一身的新的文化。它承袭道家思想的精髓,讲究“天人合一”,“天人感应”,其基本观念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从仁的德行出发,人不仅要尊重他人,而且要尊重他物,即自然界的一切生命以至无生命的存在物都必须加以尊重,这种以义务的形式表现人权思想的文化可以说是一种更深层次的生态文化。这种文化内涵的外延是一种同情心。同情心是一种伟大的情感,对人施与同情心是对人的尊重,对物施与同情心,把同情心延伸到人以外的生命体,一如孟子对动物“见其生而不愿闻其死,闻其声而不忍食其肉”,则比西方的“HUMAN RIGHT”走得更深了一步。“天人感应”的思想在法律上也有所体现。董仲舒等人在《春秋》中论述了春夏生养,秋冬肃杀的天道思想,认为死刑的审判须在秋后,决狱断案必须在冬季,这就是后来一直在封建社会得意沿用的“秋冬行刑”。
而对生命的尊重在中国传统法律的体现,则是深刻而多方面的。自汉初起,汉文帝和汉景帝相继进行了刑制改革,废除肉刑,减轻了刑罚的残忍程度,由此为发端,至隋唐时期,肉刑基本废除,而早在汉朝,以“仁政”精神为指导,人权意识得到更深刻的体现,进一步确立了刑罚的年龄上限和下限,乃至确立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法定近亲属之间不能相互告发对方的犯罪行为,“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至其中矣”,这种思想虽然在而今的法律思想看来不足取,但也不失为人道,体现了一种朴素的人权思想。值得一提的是,自汉始,创制了疑狱献决和录囚制度,于后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完善了死刑复奏制度,乃至隋唐时期发展成为死刑三复奏和五复奏制度,这个发展的过程无疑是对人的生命权逐步认识和尊重的过程。
人权是相对于神权而言的。西方文化起源于宗教,也正因为如此,西方历史上出现过一个宗教长期统治的漫长的中世纪,而在中国古代,没有出现过一个宗教长期统治的历史阶段。西方如来我们可以膜拜,神化的孔圣人我们以为根本,就连
[1] [2]
篇12:自然垄断及行业改革的思辩与法律规制论文
自然垄断及行业改革的思辩与法律规制论文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然垄断理论在不断变化,自然垄断行业也在不断的改革。中国正在经历一场大范围的自然垄断产业改革。从自然垄断产生与发展的理论角度讲,我国目前分拆的改革模式并不科学。自然垄断行业的健康发展关键取决合理地法律规制。
[关键词]:自然垄断 自然垄断行业 分拆模式 法律规制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theory of natural monopoly continually changes and the natural monopoly industries are also continually reformed. China is experiencing a wide-ranging reformation in natural monopoly industries. From the eyes of Theory on natural monopoly coming and development, it is not scientific to simply take natural monopoly industries apart.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natural monopoly industries depends on the reasonable governance under laws.
[key word]: natural monopoly natural monopoly industries parting-model governance
虽然我国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对自然垄断中的一些行业进行了改革,但从改革取得的现阶段成果来看,其并不令人满意。社会各界要求对自然垄断行业的全面改革的呼声仍然与日俱涨。中国自然垄断行业需要改革,但它必须是一场理性的改革。因此,我们必须全面认识自然垄断。
一、自然垄断的概述
〈一〉自然垄断的定义
自然垄断是经济学中一个传统概念。早期的自然垄断概念与资源条件的集中有关,主要是指由于资源条件的分布集中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所形成的垄断。在现代这种情况引起的垄断已不多见。而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垄断则与规模经济紧密相连,指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的.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者劳务,如果相关产量范围存在规模经济时自然垄断就产生了。 但到上个世纪80年代,西方经济学对自然垄断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1982年,鲍莫尔(Baumol)、潘泽(Panzar)和威利格(Willig)用部分可加性(subadditivity,又译为次可加性、劣可加性)重新定义了自然垄断 。假设在某个行业中有X种不同产品,Y个生产厂商,其中任何一个企业可以生产任何一种或者多种产品。如果单一企业生产所有各种产品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该行业的成本就是部分可加的。如果在所有有关的产量上企业的成本都是部分可加的,该行业就是自然垄断的。换言之,即使平均成本上升,只要单一企业生产所有产品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由单一企业垄断市场的社会成本依然最小,该行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平均成本下降是自然垄断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 新定义扩大了自然垄断的范围,它不仅包括传统的自然垄断即强自然垄断,还包括了所谓的弱自然垄断。
现代法学一般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 法学上的自然垄断概念不仅涵摄了经济学上自然垄断的内容,还突出了现代竞争法的精髓。这是社会进步的客观反映。
〈二〉自然垄断的理论基础
经济学理论基础。西方自然垄断理论从产生到发展大概经历了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成本次可加
[1] [2] [3] [4] [5]
【从法律经济学看我国法律改革 论文】相关文章:
1.法律文化论文
2.国旗下讲话 法律
3.大学生法律的论文
4.法律教育教学论文
5.法律求职信
6.法律建议书
7.法律征文
8.法律承诺书
9.法律论文范文
10.法律调查报告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