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章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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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章程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SI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软件及其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通过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加强全国从事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作、联系和交流;为企业开拓国内外软件市场,发展我国软件产业;在政府和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本行业的各项活动,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5号中软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愿望和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二)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提出建议,并积极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给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发展软件产业的各项举措。
(四)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五)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以
及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组织、开展各种中介服务,满足软件企业在投融资、上市、收购兼并、企业改制、法律、财务等多方面需求;组织、开展软件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规范软件企业资产评估业务,制定相应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保护软件企业和软件开发人员的智力成果和知识产权。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软件行业的统计,组织本行业优秀软件产品的推荐活动,宣传、推广优秀软件产品。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本行业全国性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展览(销)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专题论坛或研讨会,组织企业参与国际性大型展览活动,并组织技术交流。
(九)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咨询和指导;收集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软件企业调查、市场调查,交流信息。
(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和贯彻执行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十一)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软件产品出口与信息服务外包,提升中国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整体实力。促进我国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必须是在中国合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或相关机构;
(五)个人会员必须是在本行业内的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或者在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从事业务活动
的企事业单位代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确定本团体宗旨、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软件行业的行约行规;
(七)推举产生顾问委员会,听取和审议顾问委员会工作报告;
(八)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年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篇2: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SI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软件及其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通过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加强全国从事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作、联系和交流;为企业开拓国内外软件市场,发展我国软件产业;在政府和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本行业的各项活动,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5号中软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愿望和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二)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提出建议,并积极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给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发展软件产业的各项举措。
(四)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五)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以
及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组织、开展各种中介服务,满足软件企业在投融资、上市、收购兼并、企业改制、法律、财务等多方面需求;组织、开展软件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规范软件企业资产评估业务,制定相应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保护软件企业和软件开发人员的智力成果和知识产权。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软件行业的统计,组织本行业优秀软件产品的推荐活动,宣传、推广优秀软件产品。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本行业全国性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展览(销)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专题论坛或研讨会,组织企业参与国际性大型展览活动,并组织技术交流。
(九)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咨询和指导;收集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软件企业调查、市场调查,交流信息。
(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和贯彻执行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十一)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软件产品出口与信息服务外包,提升中国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整体实力。促进我国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必须是在中国合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或相关机构;
(五)个人会员必须是在本行业内的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或者在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从事业务活动
的企事业单位代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确定本团体宗旨、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软件行业的行约行规;
(七)推举产生顾问委员会,听取和审议顾问委员会工作报告;
(八)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年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12月8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3:中国烟酒行业协会章程
中国烟酒行业协会章程
中国烟酒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烟酒行业协会,英文名称:Liquor and tobacco made in China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烟酒制造、研发、服务以及烟酒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为本行业和会员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推动增强企业群体的凝聚力,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烟酒强国而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业务范围
(一) 调查研究烟酒行业经济运行、技术进步、资产重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烟酒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及行业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烟酒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烟酒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烟酒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
(三)促进烟酒行业市场贸易及延伸服务发展,推动行业国际化进程,规范企业市场行为,代表行业参加多双边贸易规则谈判,组织行业开展贸易救济、应对贸易摩擦以维护烟酒产业安全;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修订烟酒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六)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与国际对口行业组织进行交往;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大型国内与国际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八)按照会员的要求,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维护产业安全培训;
(九)办好烟酒行业综合性刊物,开展咨询服务;
(十)参与项目及产品论证评价,经授权参与生产与流通领域资质审查;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产品生产、经营、投资和咨询业务的企业(集团、公司),依法注册登记的本行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申请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篇4:行业协会章程
行业协会章程范本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xx教育装备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xxxxxxxxxxx,缩写为 CEE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生产、经营、管理、研究教育装备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代表会员企业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为行业发展和会员服务,为教育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在业务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在行业管理上发挥指导作用;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公共事业上发挥服务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经济、社会问题,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政府组织的影响行业利益的各项听证会;
(二)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国际行业信息,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建设协会网站,促进信息交流,开展技术咨询;
(三)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举办国内外展览、展销会和有关的报告会、研讨会;
(四)参与制定本行业推荐性行业标准、服务标准、质量规范;参与制定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行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五)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六)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约,规范行业行为;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业规约,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有欺诈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可以建议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对本行业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七)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其他有关方面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组织产品市场建设;
(八)开展国际、国内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联系同行业国际行业组织,参加其社会经济活动;
(九)提高全行业国际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出口产品原产地证明;
(十)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项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代表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
(十一)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二)经法律法规授权与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统计、公信证明、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和职业资格审核、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论证等工作和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在xx境内从事下列业务的国有、集体、股份、私营、个体、合资、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并连续经营六个月以上者,完成入会程序,均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一)从事教育装备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
(二)从事教育装备管理、科研和教学的单位;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各级教育装备行业组织。
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热心教育装备事业,在理论或实践方面有较大成绩的个人,完成入会程序,可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为本行业的发展做贡献。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协会秘书处讨论、审核通过,办理入会手续;
(四)在协会的报纸、刊物、网站上公布名单;
(五)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的合法权益受保护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可免交);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吊销会员证。在协会的报纸、刊物、网站上公布退会者名单。
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吊销会员证,并在协会的报纸、刊物、网站上公布名单。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协会的报纸、刊物、网站上公布除名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行业规约;
(七)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教育部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订协会的具体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和对行业规约的解释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召开常务理事特别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好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爱本行业,熟悉本行业的状况。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教育部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教育部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一般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审批协会的一般性项目的经费开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协会所办实体上交的利润;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民政部和国家教育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国家教育部审查,经同意,报国家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教育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教育部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xxx年12月29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5:租赁行业协会章程
租赁行业协会章程
租赁行业协会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学名为“xx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为: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从事经营房屋租赁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或有关部门及私人业主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是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经济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中心,在政府和租赁当事人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意向,反映租赁当事人的愿望和要求,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学习国内、国际先进经验,加强对外交流,推动和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房屋租赁业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建设日趋重要的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xx市民政局、xx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xx省xx市xx区香梅北路武警大厦x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租赁当事人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
(二)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租赁行业的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为会员提供有关法规咨询和援助;
(三)及时收集市场信息,开辟专栏,定期发布市场行情,组织会员间的沟通和交流;
(四)制定房地产租赁行业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组织行业内交流,发展同国内、国外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交流;
(六)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委托,进行相关的业务课题调研;
(七)在房屋租赁行业内对其会员单位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xx市从事经营房屋出租并依法进行合同登记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愿提出申请,经本协会审查批准,即成为本协会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及监督,有权经过必要程序要求罢免经过选举产生的领导成员;
(三)有权要求协会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可通过协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及各种资料;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协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研究资料和有关经验及资料;
(五)遵守行业自律性公约,履行社会道德规范;
(六)按规定依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临时或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会长办公室会议决定可临时或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办公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五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但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社会捐赠及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和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因故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议终止前,须在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决议经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xxxx年11月20日xx市房屋租赁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xx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6:食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xx市食品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
英文缩写: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由与xx市食品产业集群相关联的企事业,以及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者自愿组建的综合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会员注册登记对象可延伸至市外——与xx食品行业有贸易往来的外区域企业、原辅材料商或个人。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维护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为食品行业开展全方位服务;协调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发挥政府和企业的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充分整合、共享现有行业资源,积极推进产业的结构调整,为本会会员谋取共同利益,促进xx食品行业更快、更好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经济发展局,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食品市场需求,研究国内外食品产业的发展趋势,提出本市食品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二、帮助、指导食品行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和营销能力。
三、发展食品行业同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经济联合 ,疏通、协调食品行业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之间的关系,推动食品行业的发展。
四、加强信息交流,沟通食品经济信息和科技信息,推动科技进步,接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开展咨询服务。
五、参与有关食品标准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卫生管理等活动,接受企业委托,组织对企业内部或外协加工厂进行日常生产流程的全程质量监督;帮助企业完善标准、厂区规划、工艺改良等基础管理工作;为企业申报名牌产品等手续。
六、举办与食品相关的技术、管理讲座和培训班,接受委托,为企业引进人才及劳动力提供咨询服务。
七、开展国际食品界的民间交流,发展同国内外相关团体的联系与合作,组织国内外展销活动,促进企业与国际市场竞争。
八、搞好行业统计,收集和积累行业年鉴资料 ,办好行业刊物。
九、积极参与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十、制订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等矛盾纠纷,维护公平竞争。
十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出合理化建议,争取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重视和支持。
十二、承办政府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三、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开展人力培训、商贸交流、研发检测、信息规划、策划咨询、产业投资等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及特邀会员。
一、 团体会员:凡经批准合法成立的从事食品生产、流通、科研、设计、教学、咨询的企事业单位、相关团体和产业集群关联企业,承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协会,经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 个人会员:凡热心于本会事业,并愿意为之服务的人员,拥护本会章程,个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推荐,由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 特邀会员: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愿为食品行业作贡献,承认本会章程的有关部门领导人、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凡符合入会条件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须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方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公约,支持协会工作,维护协会的声誉;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各项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报表;
四、对本协会非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五、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特邀会员除外)。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终止等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和下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四、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七、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九、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举办一次,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邀请名誉会长到位,督促工作开展及讨论重大应急决策,对重大事项有权作出最终决策,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经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常设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在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聘任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副会长助理为主要成员。秘书处负责开展会员联络、指导和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各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授权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暂代其行使职权。
四、全面负责协会的工作,协调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用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聘用;授权常务副秘书长暂代其行使职权。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六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监督,按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常年会费
二、社会团体捐赠
三、政府政策性资金补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财务收支由秘书处秘书长负责制,并定期向理事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篇7:食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xx市食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
第二条 本会是由xx市的食品生产及加工企业、经销企业、原料供应企业及食品机械、包装等相关企业和与本行业有关的部门、科研、检测、院校等单位及个人组成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大力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本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把xx市创建为食品消费放心城市。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xx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xx省xx市xx区竹子林益华大厦x栋xx。
篇8:烟酒行业协会章程
烟酒行业协会章程
烟酒行业协会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xx烟酒行业协会,英文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烟酒制造、研发、服务以及烟酒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为本行业和会员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推动增强企业群体的凝聚力,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烟酒强国而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业务范围
(一) 调查研究烟酒行业经济运行、技术进步、资产重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烟酒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及行业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烟酒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烟酒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烟酒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
(三)促进烟酒行业市场贸易及延伸服务发展,推动行业国际化进程,规范企业市场行为,代表行业参加多双边贸易规则谈判,组织行业开展贸易救济、应对贸易摩擦以维护烟酒产业安全;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修订烟酒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六)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与国际对口行业组织进行交往;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大型国内与国际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八)按照会员的要求,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维护产业安全培训;
(九)办好烟酒行业综合性刊物,开展咨询服务;
(十)参与项目及产品论证评价,经授权参与生产与流通领域资质审查;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xx境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产品生产、经营、投资和咨询业务的企业(集团、公司),依法注册登记的本行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申请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并报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该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提请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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