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导致受伤是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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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饮酒导致受伤是工伤吗
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地点受伤的算作工伤,但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地点内喝酒而后导致受伤的,还能算工伤吗?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请看下文。
问:小周酷爱喝酒,兴致一来随时都会喝上两口。近日,小周在上晚班之前喝了一瓶啤酒,喝完酒就骑车去上班了,可就在上班的途中与他人发生相撞,小周的腿部被撞伤。事后,小周找到单位要求按照工伤进行处理,报销医疗费。但是单位却表示,小周是由于饮酒才导致的撞伤,不属于意外事故,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请问单位这种做法对吗?
答:上班前不应饮酒,这是任何一个单位员工都应该遵守的纪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周是由于饮酒过量导致上班途中被撞伤,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1.加班意外受伤,能报工伤保险吗?
2.加班意外受伤可以报工伤保险吗
3.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算工伤吗?
4.提前上班串岗受伤算不算工伤
5.上下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6.受伤职工可否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7.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属于认定工伤保险范围吗
8.最高法发审理工伤保险司法解释 下班顺道买菜受伤为工伤
9.非法用工伤亡需要工伤认定吗
10.迟到上班的途中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篇2:违规操作受伤能不能认定工伤?
【案例】
林某是A公司机修工, 负责机械修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参加工伤保险。7月,林某在车间里维修机械,由于机械的机油滴落在地面上,林某转身准备拿机械配件时,脚下一滑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造成右手肘部骨折,公司垫付全部医疗费外,不愿意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林某违规作业,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林某自己承担。原来,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维修工人不得穿着拖鞋上岗。当时林某穿着拖鞋上班,且没有遵守在清理好地面上的机油后,才着手安装机械的操作规程要求。为此林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审查,当地人社局作出了认定林某受伤为工伤的决定。
【评析】
工伤认定遵循两条规则。首先,要符合 “三工标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认定条件,第14条规定了 “三工标准”,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林某受到的人身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修理机械这个工作原因受到了事故伤害,完全符合 “三工标准”。
其次,不属于不认定工伤的情形。虽然工伤认定不要求职工本人对工伤的发生无过错,但也应排除一些职工因自身原因造成、有显著过错的情形,否则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当然,这种排除应当是法定的,也应遵循必要原则,需要取得一种平衡。《社会保险法》与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尽量扩大工伤保险适用面,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对不得认定情形作了适当调整,规定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而受伤、死亡不得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林某因违规作业导致工伤,尽管有一定过错,但并不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因此林某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篇3:上班前受伤算不算工伤
案例介绍
7点上班,6点50分摔伤是不是工伤?打工者汪某早上6点50分来到公司工地,因上厕所掉进基坑受伤。公司说上班时间未到,摔伤不属工伤。当地社保局也说不属工伤。汪某无奈向当地县法院讨起说法。那么,汪某摔伤到底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解析
据法院调查,汪某是浙江省龙游县小南海镇的农民,6月6日,汪某被江山市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万厦公司)雇用,专门从事工地的钢筋搬运和捆扎工作(小工)。206月10日早上6点10分,汪某从家里出发,约6点50分到达公司承包的龙游县龙游镇新一路龙港房开公司综合楼工程工地,直奔厕所。由于可进厕所的围墙大门一直锁着,汪某只好从工地已挖好的基坑边绕过去,但当他走到基坑边时,“哗啦”一声路基翻塌,汪某不慎掉入基坑,造成右脚骨折。伤后,他要求万厦公司支付有关损失费,但遭拒绝。6月18日,汪某向龙游县社保局(下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于6月25日向万厦公司发出工伤认定督查通知书,6月27日万厦公司向社保局提交了《事故报告》称:兹有我公司承建的新一路综合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人事故,我公司作如下呈诉:
(1)我公司属国家二级资质建筑企业,有统一的作息时间表。汪发军出事时间为6点40分,还没到上班时间。
(2)其他作业人员都在一起等待安排工作,唯独他私自行动,有什么企图?
(3)出事地点在非作业区,并无道路可行,汪某进入此处的目的是什么?
(4)汪某自述是小便,这完全违背了文明施工的条例,本工地有厕所,而伤者所出事之处一非道路二非厕所。以上均为事实,在场作业人员可以作证。社保局也向汪某进行了调查,并于7月22日作出汪发军受伤,不符合工伤条件的认定决定书。本想出来打工赚点钱的,却落得脚骨骨折,弄不好还会留下终身残疾,可社保局却说不属于工伤,这让汪某有苦难言。无奈,他于9月11日来到龙游县法院讨起说法,要求撤销被告社保局的认定书。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追加了万厦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诉称,被告社保局于年7月22日作出的龙人劳社工认字(2003)第21号“不属于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其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不当,原告为万厦公司打工,按照公司规定,工人在工作期间可以上厕所,原告在6月10日上午7点前已经到达工地,但在去上厕所的路上不慎跌入基坑受伤,原告认为去上厕所是为工作作准备,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因此该伤应认定为工伤。为此要求撤销被告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审理后认为,2003年6月10日上午6时50分许,原告汪某已经进入第三人的工地,其主观目的是为第三人工作而不为其他。因去上厕所的途中不慎掉入工地的基坑中摔伤,应属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受伤,该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被告以原告在上班前及非工作区域攀爬障碍物时受伤而作出的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该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篇4:导致子宫受伤的原因
导致子宫受伤的原因
1、畸胎和多胎容易难产
一般畸胎和多胎容易难产的孕妇,在生育后会大大伤害子宫的健康。因此,女性在怀孕3~4个月时,都应经过遗传咨询医生的同意,进行产前畸胎检查。
2、忽视定期进行的产前检查
妇女怀孕后整个妊娠期都应按时进行详细而系统的产前检查,需要了解胎儿发育和母体变化情况,如有异常,及早治疗。避免因遗漏孕检而导致胎儿畸形,从而影响到子宫健康。
3、孕3次以上或多次妊娠
部分已婚女性生了女儿想儿子,一生再生,多次怀孕,以至成为“超生游击队”。要知道,每增加一次妊娠,子宫就增加一次风险,连续3次以上怀孕者,子宫的患病率将会显着上升。
4、实施剖宫产手术
很多女性在生育的时候会选择剖腹产,以为这样可以减轻生育的痛苦。实际上,专家们认为,它给母婴的并发症和后遗症便显得不可取,剖腹产只能限于产妇和婴儿的病理因素的补救手术。
5、不洁的性生活
性生活过早及混乱,经常经期、产期性交等均是宫颈癌发病的重要因素。所以,清洁、节制的性爱是关爱子宫的首要任务。性爱前双方用流动水清洗生殖器是防止妇科疾病最基本的一步。
6、子宫下垂疾病
产后经常下蹲或干重活,增加腹压,导致子宫沿着阴道向下移位,子宫可以从正常位置沿阴道下降子宫颈外口达坐骨棘水平以下,甚至子宫全部脱出于阴道口外,医学上称为子宫脱垂,简称“宫脱”。
7、滥打催产素导致子宫破裂
子宫体部或子宫下段在妊娠期或分娩期发生破裂称为子宫破裂。子宫破裂是严重的产科并发症之一,常引起母儿死亡。多由于产道、胎儿、胎位的异常如骨产道狭窄、巨大儿、脑积水、忽略性横位等引起胎先露下降受阻,子宫强烈收缩而发生。
8、妊娠初期和临产前放纵性生活
临产前1个月或者3星期时胎儿已经成熟,子宫已经下降,子宫口逐渐张开。如果这时性交,羊水感染的可能性更大。还容易造成早产,胎儿在子宫内也可以受到母亲感染疾病的影响,使身心发育受到障碍。
妊娠头三个月要禁房事。此时胚胎附着于子宫尚不十分牢固,是流产的好发时期。此时性高潮时强烈子宫收缩,有使妊娠中断的危险。
9、找江湖医生私自堕胎
私自堕胎或找江湖医生进行手术,这样做的严重后果是子宫破损或继发感染甚多。民间所用的某些外用“堕胎药”往往具有腐蚀性,将其放入阴道以后,阴道粘膜受到腐蚀而发生溃烂,病变愈合后还会引起阴道粘连,结果造成阴道狭窄,甚至闭锁,给以后的性生活和生育带来困难。
10、流产
有的女性缺乏一定的避孕常识,最终只能通过流产来解决。女人一生流产不要超过3次,一年之内流产不要超过2次。短时期内反复人工流产,是导致子宫伤病的重要因素。
通常医生在做人流手术时不能看见宫腔,是“盲操作”。往往有少数因术前未查清楚子宫位置、大小,手术时器械进入方向与子宫曲度不一致,或用力过猛等而造成子宫损伤,甚至穿孔。或者造成宫腔感染、宫颈或宫腔粘连,导致继发性不孕。
子宫保健吃什么
1、坚果类食物
坚果有植物精华之美称,营养丰富,蛋白质高,跟豆类食物可以相媲美,坚果中的维他命E、微量元素等有修复子宫创伤的作用。
但是坚果含有大量的油脂,女性朋友要合理食用坚果,避免肥胖。常见坚果有杏仁、核桃、花生、开心果。松子等等。
2、白萝卜
白萝卜不仅是一道蔬菜,还是一剂良药,民间称白萝卜为地下小人参,这些由于白萝卜水分含量高,还有大量的维生素C和矿物质。
医学证明,白萝卜有良好的防癌功效,能够有效抵制癌细胞的生长。因此,为了预防子宫疾病,女性朋友可以多食用白萝卜。
3、谷类食物
谷类食物含有大量的维生素E、蛋白质、淀粉等,其中维生素E不仅有抗氧化作用,还能够促进子宫细胞生长,对子宫发育和卵巢健康都有帮助。
其中的蛋白质是构成人体细胞基本物质,有保护子宫正常发育的功效,女性多食用谷类食物百益无一害。常见的谷类食物有玉米、芝麻、大豆、黑豆、大麦、小麦、小米等等。
4、温性的水果
女性朋友滋补身体,调养子宫,适宜吃温性水果,忌寒性、凉性水果。温性水果不仅水分充足。有大量维生素,还能温补内脏,调节内分泌,是女性子宫自我保健好食物。
5、含维生素食物
专家提醒,女性在平时生活中应该多吃些含维生素食物具有保护子宫功效的食物,尤其是备孕期间的女性,更应该多注意摄取些有利于子宫的食物,这样才能为孕育下一代创造一个良好健康的环境。
研究中发现,女性在平时生活中要想保护子宫健康,一些富含与维生素的食物是必不可少的。比如像维生素C和维生素E,每天服用90毫克的维生素c和30毫克的维生素e,可帮助女性大大的减少患有子宫肌瘤以及卵巢癌的机率。
然而单纯地依靠从食物中获取是不够的,因此备孕期间的女性朋友在平时生活中应该适量的通过药片的服用来补充充足的维生素,但是在服用之前必须经过医生的指导,以免影响身体的健康。
6、含叶酸的食物
生活中女性朋友要特别的注意对叶酸的摄取量,专家指出,女性在怀孕前的三个月开始就应该有意识的进行叶酸的补充,这样不仅能够减少胎儿患有先天性疾病的几率,同时还可以起到保护子宫的功效。
因此女性朋友在平时生活中应该注意营养的均衡摄取,不要养成偏食以及挑食的不良饮食习惯,以此来保护子宫健康。
7、高钙食物
在一项研究中发现,每日摄取高钙食物的人会比摄取钙质不足的人降低46%的卵巢癌发生率,尤其是一些已经患有子宫疾病的女性,适量多吃高钙食物能够缓解这些病症。
篇5:在校生实习受伤是否算工伤?
日前,成都市中院将此案作为示范性案例发布。
在校学生到单位实习受伤,单位是否应按工伤赔偿?答案是“不”。日前,成都市中院公布了示范性案例,全市各级法院遇到类似案例,如无不同情况或不同处理理由,一般应参照判决。
廖某原是成都某学校级的学生,经学校推荐安排,9月到某汽车运输公司参加汽车维修实习。同年12月他在上班时被车撞成七级伤残。随后,市劳保局认定廖某受伤属工伤性质。面对高额的医疗费,廖某将单位和学校告上法院,索赔7万余元。武侯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廖某实习是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他与实习单位无劳动关系,虽在实习中受伤,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最终,法院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判令被告单位赔偿廖某各项损失3万余元,驳回廖某的其他请求。
“试用期就不一样了。”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允武教授称,学生毕业后到单位工作,若是先试用再签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受伤后应算工伤;若试用前已签合同,受伤后也算工伤。
篇6:实习生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实习生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我国的法律、法规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属于工伤主体,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里所称“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主体,实习生虽然不是该厂招聘来的'合同工、固定工、临时工,但属于学校安排到该厂边劳动、边学习的实习生,也是不同用工形式、不同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因此,实习生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工伤主体,实习生在工作中遭到伤害,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同样应当认定为工伤,并应获得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
篇7:提前上班串岗受伤算不算工伤
【提示】
职工提前上班,用人单位没有严格的上下班制度,且工资制度是按件计酬的,应认定职工提前上班是属于合理的工作时间。职工“串岗”劳动受伤,但不属于法定的不予认定工伤情形的,应认定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案情】
4月18日6时40分左右,蒋**在**县一木器厂操作滚胶机时,因操作不慎将左手卷入滚胶机中,导致其左手受伤。且蒋**在用人单位受伤时,用人单位未领取营业执照。**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遂依据规定,判定蒋**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情形认定为工伤。
原告木器厂诉称,203月,蒋**的工资为按件计酬,其工种是排版工。年4月18日,她不按厂里规定的7时来上班,而是提前到厂。因其违反操作规程,充当滚胶工,不慎将左手卷入机器之中受伤。由于蒋**属私自提前上班,且“串岗”造成,因此不应当认定其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内所造成。请求法院撤销工伤判定结论。
【审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蒋**受到事故伤害时,虽然发生在原告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前,但因蒋**的工资是按件计酬,且发生事故伤害时,与蒋**均处于工作状态的还有其他职工。因此,应认定蒋**的工作是在工作时间内所从事的工作。至于原告诉称蒋**是“串岗”劳动,并不影响蒋**是因工作原因而造成的事故伤害的定性。由于蒋**受到事故伤害时,原告尚无营业执照。因此,被告判定蒋**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情形是正确的。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扬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上下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2.上班途中受伤,迟到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3.迟到上班的途中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4.上班时受伤工资计算方法
5.吃工作餐被卡鱼刺算不算工伤?
6.加班意外受伤可以报工伤保险吗
7.加班意外受伤,能报工伤保险吗?
8.工伤保险可以提前终止吗
9.最高法发审理工伤保险司法解释 下班顺道买菜受伤为工伤
10.上班路途自己跌倒不算工伤
篇8:提前下班受伤按工伤处理
一名女工早退绕路去超市购买东西,却在超市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女工以她在下班途中受到非她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为由,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同意工伤认定,双方将官司打到了法院。
早退绕路办私事30岁的顾XX,在江苏一家包装材料公司已经工作多年,这家公司的白班工作时间为早上八点至晚上八点。
包装材料公司坐落于镇江市大港新区,顾XX家住大港新区紫竹苑,位于包装材料公司的西南偏南方向。从单位回家,顾XX有几条线路可以选择,其中由单位向南再向西线路最短,是她平时回家的常走路线。
2011年7月29日,顾XX上白班。当晚19时许,全班组完成了当天的全部工作。时间尚早,大家就坐在一起闲聊。其间,顾XX说:“现在到下班还有一点时间,如果没有什么其他事,我想到超市去买点东西回家。”
“正巧,我也要到超市去买东西。反正今天也没有什么事了,我和你一起去超市吧。”于是,顾XX和罗雨霏牵着手,跟其他同事打了招呼就离开了公司。
当晚19时20分许,顾XX驾驶摩托车搭载罗雨霏,从单位提前下班,沿大港兴港西路由东向西驶向一家超市。谁也没有想到的是,5分钟后,顾XX驾车行驶至超市附近的赵声路路口,却不幸发生了意外。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急驰而来,顾XX躲闪不及,与小型普通客车迎面相撞,顾XX及罗雨霏被重重摔倒在地上。随后,罗雨霏艰难地从地上爬起来,上前想把顾XX拉起来,可是,顾XX因伤势较重,躺在地上已不能动弹。
事故发生后,顾XX被送往市区医院抢救,经诊断,顾XX的损伤为右肱骨外侧髁骨折、额面部头皮裂伤、右第二掌骨基底部骨折。住了一个多月的院,她才出院回家休养。
车祸发生当日,镇江市交警部门认定,顾XX负事故次要责任。
用人单位难以接受工伤认定顾XX认为,她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工伤。为此,她找到单位,要求为她申请工伤认定。
2012年1月5日,包装材料公司向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关于顾XX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表中,顾XX自述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包装材料公司在工伤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2012年1月13日,市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顾XX为工伤。该决定的主要内容为:包装材料公司,你单位顾XX,性别女,年龄30,于2011年7月29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经医院2011年7月29日诊断为右肱骨外侧髁骨折、额面部头皮裂伤、右第二掌骨基底部骨折。上述情况经我局调查核实,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工伤。
接到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包装材料公司根本无法接受,该公司认为,顾XX当天早退,而且早退后是去超市购物,不仅违反了单位的劳动纪律,而且她没有直接回家,不属于在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
包装材料公司发现,问题出在申请表上载明顾XX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包装材料公司认为,虽然公司在申请表中因承办人的疏忽盖章确认了顾XX自述的事实,但是,作为市人社局也应当认真查明事实真相,作出正确的认定。为此,包装材料公司对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于2013年4月22日向江苏省润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人社局则认为,包装材料公司于2012年1月6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申请表上称顾XX系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申请表上有顾XX本人的签字和单位公章确认,并提供相关证据。该局依法审核后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为反驳包装材料公司的起诉,市人社局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以证明顾XX自述在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这个事实由包装材料公司单位加盖了公章确认。
法院判决支持工伤认定润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顾XX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这一事实经包装材料公司在工伤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后,市人社局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认定顾XX因工负伤,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顾XX提前下班仅是违反了包装材料公司单位的劳动纪律,其行为的性质仍属于下班;顾XX事发当日行驶的路线,虽然并非顾XX回家的最短路线,但去超市购物属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路线距离也在合理范围内,且事故地点是顾XX从单位离开后到达的第一地点,应理解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日前,润州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包装材料公司要求撤销市人社局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包装材料公司、市人社局、顾XX均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人名系化名)
法官点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上下班途中的迟到早退的绕道行为,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则是本案认定的关键。“上下班途中”,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合理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合理路线。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作出详细的说明,造成在工伤认定的实践过程中,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理解不一。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所谓合理的时间,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上下班的时间,二是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对于上下班的时间,一般用人单位都有严格的劳动纪律,要求员工不得迟到早退。对此规定,无可厚非。员工迟到早退,违反了劳动纪律,就应当承担劳动纪律的处罚,这也是合理的,也为法律所支持。但是,员工因迟到早退所承担的责任,不能突破法律的限度。员工虽说迟到早退,但是,如果迟到时的目的是为上班,或早退的目的是为回家,性质仍为上下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时间,除了考虑两地的距离外,还应当充分考虑道路的畅通情况,代步工具的种类和性能、天气变化情况等因素,以足以保证劳动者能够顺利到达目的地为基线;所谓合理的路线,一般是两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在职工没有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上班或下班,而是绕道上下班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绕道的理由。理由正当,则绕道也应视为合理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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