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保健费请示
“逢君二三风月”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独生子女保健费请示,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请示,欢迎阅读与借鉴!
篇1:独生子女保健费请示
市政府:
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关于兑现市区直改制企业职工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30号)精神,经市、区、街道、社区各级摸底、申报、复核、公示、审批等程序,最终确认我市市直改制企业职工和原属贵池区以外户口现在城区落户的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对象为1546人,需发放独保费及工作经费共计43.817万元,所需经费从预算中列支。
根据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要求,独保费需在8月底前打卡发放到户,请求市政府尽快下拨。
特此专报
篇2:独生子女保健费请示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十月三日以京政发(1986)132号文件,批转了市物价局、农场局《关于调整牛奶及其制品价格的请示》,对牛奶及其制品的价格进行了调整。为解决部分职工牛奶调价后负担过重的问题,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市职工独生子女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贴范围:凡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两周岁以内领证独生子女(包括第一胎是多胞胎的子女)均享受补贴。补贴到满两周岁为止。
二、补贴标准:每个领证独生子女每月补贴肆元。多胞胎按孩子数补。
三、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与独生子女保健费相同。财政不增加预算拨款。
四、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有关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篇3:独生子女保健费请示
根据上海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4号])精神,从1月1日起将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从每月2.5元调整到每月30元。我校从七月份开始调整,1月至6月的差额部分在7月份工资中补发。
尚未申请独生子女保健费且小孩仍在16周岁以下的老师,可以凭《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一份并填写《独生子女保健费登记表》交到新行政楼B429,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其每月的工资中进行发放。
篇4: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通知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最新标准通知
为切实做好20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第一点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我社区户口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双方无单位或一方无单位的居民,该独生子女在14周岁以下的;
第二点
以前有单位,现已下岗、失业的,需同时携带《下岗证》或失业证明;
第三点
迁入的居民必须出示户口簿、结婚证;
第四点
夫妻有一方属国家机关、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由所属单位出具只负担单位一方的保健费的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请携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正本于年10月14日前交到花苑社区二楼(3)号室,再由社区统一交到区卫计局领取2016年的保健费,希广大社区居民互相知照,配合做好此项工作,逾期不到社区居委会登记领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领取保健费处理,社区不再给予补发。
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独生子女保健费管理,规范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程序,确保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时、足额发放,维护计划生育户的合法权益,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全面做好“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11〕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自治区内,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含下岗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农村居民。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
(一)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按政策生育两个或三个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且不再生育的,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第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凭证每月领取5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五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经费来源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具体列支为:
1、企业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在本单位企业福利基金或管理费中列支。
2、行政、事业单位独生子女保健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二)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其中,市辖区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分别由自治区、市、市辖区财政按50%、20%、30%的比例分级负担;各县(市)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自治区和县级财政各承担50%。
第六条 程序确认及资金拨付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本单位按规定确认,并按财务相关程序列支。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确认程序及资金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摸底。每年7月1日前,凡符合发放条件的家庭,由独生子女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调查摸底,做好独生子女领证人员基本情况的登记,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口径,填写《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登记表》(附表一),并附当事人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或离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工作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
对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对象名册》(附表二),与《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登记表》一并报乡(镇、街道)审核。
(二)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对居委会或村委会初审后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登记表》和《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对象名册》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信息录入全员人口系统,填写《独生子女保健费汇总表》(附表三),每年7月31日前,经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盖章报县级审核。
(三)县级审核。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领取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后,送本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将本级财政按比例负担的资金拨付乡(镇、街道)民生服务站或代理机构,并将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联合盖章后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汇总表》、《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对象名册》和独生子女保健费本级拨付凭证或资金文件,于当年8月31日前,以文字形式上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四)市级和自治区核查。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县级上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汇总表》、《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对象名册》、县级资金划拨凭证或下达资金文件核查无误后,按所辖县(市、区)为单位重新汇总后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按本级比例承担的资金及时下达对应的县(市、区)。
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时将审核确认后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汇总表》、《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对象名册》及相关拨付凭证,于当年9月30日前报自治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根据本级承担比例10月30日前将资金下达各市、县(市、区)。
第七条 资金发放。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或街道民生服务站或代理机构发放。乡(镇)或街道民生服务站或代理机构建立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个人账户,每年年底前,以“一卡通”直接发放到人。村(居)委会负责通知领取对象,领取对象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卡领取。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卡由乡(镇)或街道民生服务站或代理机构负责制作发放,领取对象凭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费领取。独生子女死亡的,从死亡的次年起停发保健费。
第八条 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管理档案,健全独生子女保健经费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法人单位要建立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档案。
第九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工作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财政、民生服务站或代理发放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一)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资格确认,向财政部门和发放机构提供发放名单,编制资金需求计划。
(二)财政部门负责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资金筹集和管理,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发放机构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发放,按照规定时间和数额,履行发放责任。
第十条 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独生子女保健费资格审核、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从事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的部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部门、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二)不按对象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或擅自改变发放标准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专项资金的;
(四)玩忽职守,资金管理混乱的。
第十二条 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终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已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上缴财政: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申请再生育子女的;
(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法生育子女的;
(三)采取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的;
(四)其他不符合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条件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2016年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最新标准通知]
篇5: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通知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篇6: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通知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男户,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每月发放保健费30元;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每月发放保健费40元;
每年一次性打卡发放至涉农一卡通中。
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相关规定
1月1日前(不含1月1日)生育的子女,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补领证;
201月1日后(含1月1日)生育的子女,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如有疑问,可以致电肥东县张集乡计生办详细咨询0551-62521079
篇7:独生子女文档
独生子女文档
自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独生子女人数日趋增多,独生子女作为消费人群的主体,已经占领了整个市场的主体对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独生子女的消费水平也日渐增高。独生子女的消费行为受到家庭、环境、社会等因素。其特征也表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独生子女因为从小处的环境比较优越,没有忧患意识,所以对于自己喜欢的事物,自然要得到满足,有钱就应该花,没有存钱意识,甚至没钱也要花,所以,如今越来越多的先购买后还款的购买模式吸引了广大的独生子女消费者。 其次就是追求时尚和新颖, 青年人的特点是热情奔放、思想活跃、富于幻想、喜欢冒险,这些特点反映在消费心理上,就是追求时尚和新颖,喜欢购买一些新的产品,尝试新的生活,在他们的带领下,消费时尚也就会逐渐形成。青年消费者内心丰富,感觉敏锐、富于幻想、勇于创新,敢于冲破旧的传统观念与世俗偏见,易于接受新鲜事物,追随时代潮流。他们的购买行为中趋向求新求美,喜欢购买富有时代特色的商品,来装饰自己和家庭,展现其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以博得他人的赞许和羡慕。
第三,独生子女消费追求个性化,多样化,这些特点是新型青年文化运动的'显著特点。这样个性也可以理解为时尚化和风格化,而不仅仅是传统的青年文化对个性和自我的可以追求和表现。新知识的爆炸式增长,新技术的迅速推广应运和新的信息传播媒介对日常生活的深入影响,使时尚的形成和流行更快捷。同时具有更鲜明的主题和更人性化的表现形式,并因而成为大学生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中具有象征性和大众化的色彩和基调,即成为一种风格化的东西。其所反映的是青年大学生的这样一种观念:没有什么东西是不能改变的,没有什么系统是完全封闭的,没有什么事物或道理是不能用形象来表达的。
第四就是消费节奏加快、消费方式快捷多样化,如今随着网络的发展,独生子女的消费方式不仅是在实体店购买,一大部分是在网络上,如今网络购物平台也很多,深受独生子女消费者的青睐。
最后就是独生子女的攀比心理越来越多,有些大学生虚荣心很强,为了拥有一款手机,一件名牌服装,情愿节衣缩食,牺牲自己的其他必要开支,甚至向节俭的父母伸手,用来满足自己的欲望。这种虚荣心的膨胀,又极容易形成无休止的攀比心理。
作为新一代的独生子女,正带领者整个消费群体的消费观念和趋势,他们有着颠覆传统的消费态度和行为,正确的理性消费也是当代独生子女应该要做到的,在追求潮流和多样化的同时,量力而行,不盲目消费,同时,社会也应该为独生子女树立一个好的消费环境,不能只为了博得利益而盲目误导独生子女消费者盲目消费。
篇8:独生子女介绍信
兹有我单位员工,xxx,于xxxx年x月x日岗位工作,在职期间公司未给予发放独生子女费用。特此证明!
xxxxxxxxxxxxx公司
日期: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篇9:独生子女介绍信
xx单位:
兹有我街(镇)居民:xx,男,工作单位:xxxxxx,户籍地址: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其妻:xxx,女,工作单位:xxxxxxxxxx,户籍地址: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该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其(子)女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xxx,户籍地址:xxxxxx。该子(女)xx属xxxxxx夫妇亲生,非养子(女),无亲兄弟姐妹(同父同母、同母异父、同父异母)、无继兄弟姐妹、无养兄弟姐妹,属独生子女。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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