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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军训教官管理规定

2022-11-26 08:35:4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Gretchen”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学院军训教官管理规定,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学院军训教官管理规定,欢迎大家收藏分享。

学院军训教官管理规定

篇1:学院军训教官管理规定

学院军训教官管理规定

学院军训教官管理规定

一、严守纪律,服从命令,依据条令从严管理。

二、尊重学院领导和教职员工,谦虚谨慎,团结互助,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有损于团结的`事。

三、军容严整,着装统一,自觉维护军人良好形象。

四、加强请示报告,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

五、严格正规化管理,遇见院领导主动问好或敬礼。在院区做到两人成列、三人成行、四人以上有带队。

六、严格施训,科学文明,严禁打骂、体罚或变相惩罚学员。文明用语,不讲脏话,不用语言侮辱学员。

七、负责女学员训练的教官,要注意训练中的言行举止和方式方法;训练以外时间,不经干部批准,不得擅自与女学员接触。

八、严格训练纪律,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树立“有第一就争,有红旗就扛”的思想。

九、遵守院方的各项规定,争做“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楷模,搞好军民关系。

十、严禁接受学员的馈赠和请客吃饭。

十一、保持内务整洁,物品摆放统一有序。

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z级学生军训团

篇2: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交友、休闲的重要场所,是学院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展示高校校园文明成果的重要窗口。为加强学生宿舍基础文明建设和管理、教育、服务的育人工作,根据《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试行)》《高等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规定。

(一)住宿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生宿舍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文明住宿。

1.学生住宿由宿管部门统一安排,按指定的房间、床位住宿,不得随意调换,占床一个月不住者取消住宿资格,其床位由宿管部门收回另行安排。学生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

2.住宿学生须按学院有关规定,根据所住宿舍条件的不同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时足额交纳住宿费。

3.住宿学生必须服从宿管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宿管人员的检查,妨碍宿管人员的正常工作。

4.学生不准进入异性宿舍。若确属工作需要进入异生宿舍者,须经值班人员同意方可进入,办完事后应自觉离开。

5.住宿学生在宿舍禁止留宿外人,严禁留宿异性,不准寄放亲朋贩卖的`货物。如直系亲属来访确因夜深在外找不到住处,留宿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和来访者的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手续后方可留宿一晚,违者予以适当处罚。违反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给予警告处分。

6.同学和亲属来访,必须遵守门卫会客规定,履行来访登记手续,学生上课和自习时间一律不接待来访。

7.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作息时间,做到按时入舍,就寝、起床。晚归学生须向值班员出示证件、说明原因、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入舍。无正当理由月累计2次晚归者,给予警告处分。

8.寒暑假原则上不安排学生留校住宿。若确因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等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需经本人申请、分院同意方可办理留校住宿。寒暑假留校住宿的学生须交纳水电费和住宿管理费。

(二)住宿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宿舍正常的生活、学习、安全秩序,保障学院和学生的财产和人身的安全。

1.未经宿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叫卖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违者没收所卖商品外,并处以罚款。

2.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禁止在宿舍内自炊或燃烧杂物;不准在寝室点用蜡烛,违者除没收其禁用物品外,并给予警告处分。如因违规保管或使用上述物品而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者,将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住宿学生要注意保护宿舍安静。晚休、午休和自习时间不准在宿舍内喧哗、歌舞、大声播放音响或收录机、打扑克、打麻将、下棋、玩游戏机、看影碟或电视,不得进行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娱乐活动。对有以上违纪现象的学生,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4.住宿学生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文明住宿,礼貌待人。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违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5.住宿学生要增强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人离寝室,要锁好抽屉,关好门窗、锁上门锁、保管好房锁匙,严禁将寝室锁匙借给室外人员,由此引起失窃等安全事故,将追究当事学生的相关责任。

6.住宿学生上课时间,每栋宿舍不留或只留一道门进出,学生携物外出,须凭学生证登记后放行。

(三)住宿学生应当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努力创建整洁舒适的宿舍生活环境

1.寝室内务卫生由寝室长安排本室同学轮流打扫,做到一日两小扫,每周一大扫。上午、下午第一节课以前,应将室内垃圾扫出并倒入楼道垃圾桶内,以便清洁工统一清理。

2.住宿学生每天应主动整理自己的内务。起床后把床上用品和衣物叠放整齐,其它东西一般不宜放在床上;箱子一律放在箱架上,纸篓、簸箕、扫帚放在门后;自修桌上除摆放学习用品和花瓶、茶杯外,不堆其它物品。

3.住宿学生要自觉维护宿舍清洁卫生,保持室内整洁,寝室门前卫生实行“三包”.严禁从窗口和楼道泼水、倒饭、扔果皮纸屑;不准在宿舍内打球,往墙上踢脚印;不准随地吐痰、乱贴乱画;剩余饭菜倒入卫生间潲水桶内;违者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住宿学生要讲究个人卫生。衣被要经常洗涤,洗涤后拧干水晾晒在宿舍指定地点。寝室内挂蚊帐铁线不得悬挂衣物或其他物品。

5.自行车进出宿舍不得骑行。住宿学生自行车须停放在宿舍区车棚或指定区域,走廊、寝室禁止停放自行车,违者将暂扣违章停放的自行车,并给予通报批评。

(四)住宿学生应当自觉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确保宿舍财物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使用。

1.各寝室家具等财物的配置标准是:每人配给方凳张、床铺、自习桌、脸盆架、箱架各1位,每室配给电风扇1台,电话1部,其它财物按宿舍条件和学院财务配给。

2.住宿学生要自觉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擅自将其拆除或搬出寝室。严禁破坏公共财物的现象发生,违者按市场价予以双倍赔偿,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并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寝室内的一切公共财物,在学生搬进寝室前和学生毕业离校或搬出寝室时,均需履行签收交验手续,交验时如发现短缺损坏,均须照价赔偿。

4.毕业生在就业派遣期间损坏公物者,加重一级处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寄送就业单位。

篇3:学院保密管理规定

学院保密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保密工作建设,全面规范我院的保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遵照中国地震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防灾科技学院所属的保密要害部门、要害部位。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四条 防灾科技学院保密委员会是我院保密管理的职能机构,主管我院保密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包括六项具体的保密制度和规定,即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规定、网络信息传输系统网络收文规范及管理、外事工作中的保密管理、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制度、宣传、出版工作中的保密制度、会议保密制度。

第二章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规定

第六条 学院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中国地震局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纸介质包括带有密级或含涉及国家秘密、部门秘密的文件、资料,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其它各类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八条 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九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一条 秘密载体的传递

(一)传递秘密载体,应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指派专人、专车进行。

(二)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保密办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院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三)不得用普通电话(含手提电话)、明码电报传送秘密载体的内容,也不得密电明复。

(四)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不得擅自留存或复印传阅的秘密载体。

(五)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十二条 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委批准;

(二)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三)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部门的戳记,并视同原文件管理;

第十三条 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委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四条 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保密委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确因工作需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十六条 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秘密载体应存放在铁制密码内,并由专人管理。

第十七条 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需要清退的密级文件,须由专门人员按期清退,并做好清退登记、交接工作;对于不需要清退的密级文件,应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做好归档,严禁混杂在废旧文件、报纸、材料中。

第十九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院保密办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后,送市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场所集中监销。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禁止将秘密载体及标有“内部资料”、“内部使用”的图书、报纸、杂志、论文等作为废品出售。

第二十条 国家秘密设备和产品按照《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管理。

第三章 网络信息传输系统网络收文规范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网络收文须由专职操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专门、及时接收。

第二十二条 网络收文中的密级文件管理与纸质密级文件管理一致。

第二十三条 网络传输系统必须配备齐全的密码设备,IC卡须与联网计算机分开存放,并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二十四条 联网计算机须安放在符合防火防盗要求的专用房间中。

第二十五条 联网计算机必须专机专用,不得与其它网络连接,并要及时安装更新防病毒软件。

第二十六条 专职操作人员更换必须报中国地震局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外事工作中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七条 涉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保密法规和学院的各项保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凡向外籍人士提供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等,必须经学院保密委员会以及上级保密部门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一切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设备等,必须严格管理,不得随意让外籍人士接触。

第三十条 对外聘的专家、教师要明确其工作范围、接触事项,制定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三十一条 涉外工作人员不得携带密级文件、资料参加任何涉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派出国人员(团组)行前必须由有关业务部门或保密部门进行外事纪律和保密教育。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密件携运出境。

第五章 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我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保密管理,要遵守《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规定,接受上级保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岗位责任制,指定安全保密责任人。网络主机管理必须专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信息、资料,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三十八条 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联网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学院保密委员会的保密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网上如发现涉密信息,应及时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和院保密委员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扩散。

第四十条 上网人员严格遵守学院的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传递国家秘密信息、有害信息和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将本人的信息使用权限转借或透露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建立检查监督制度,定期对院内网络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格堵塞泄密漏洞。

第六章 宣传、出版工作中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二条 一切秘密以上的文件、资料的内容,不得在任何媒体、媒介上公开或张贴。

第四十三条 院内各种出版物要严格把关,出版主编要负责出版物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未经学院领导同意,任何媒体和刊物不得将尚未形成决议的有关学院大政方针的讨论内容公开。

第四十五条 对重大泄密信息以及界线不清的内容,应交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七章 会议保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召开各种带有保密内容的会议,要选择内部具有保密条件、管理规范的场所。

第四十七条 召开带有保密内容的会议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

第四十八条 召开带有保密内容的会议,要严格控制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事先声明是否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等,要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要求,严守保密纪律。

第四十九条 要严格管理带有秘密内容的会议记录,并按密件要求管理。

第五十条 印制会议秘密文件、资料,必须按保密规定登记、发放、保管。

第八章 奖 惩

第五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工作人员在保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经院保密委员会审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以致发生泄密事件的,所在部门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重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依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防灾科技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4:学院招待所管理规定

学院招待所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学院招待所统一由教育服务公司负责管理。

第二条接待住宿对象:教师、工作人员、教职工的亲友、外地学生家长及个别特殊情况经校办或集团办批准的人员。住宿人员要提前预约。

第三条 住宿审批:凡需在招待所住宿的人员一律凭校办或集团办批准来客住宿申请单,由教育服务公司给予安排,否则不予接待。

第四条 住宿管理费标准:教师或工作人员因工作关系需要住宿的,经校办或集团办批准,可予以免住宿费;其他人员按每人每天伍拾元人民币计收。所有住宿人员另收住房押金壹佰元人民币,退房时返还。

第五条住宿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到教育服务公司登记、付费、安排房号床位,教育服务公司方能交钥匙入住。

第六条凡在招待所住宿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招待所内不得喧哗、吵闹及发生其它妨碍安宁之行为;

2、住宿人员自身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3、保持房屋内外整洁卫生,不随意在公共场所涂写和张贴,不随地吐痰、扔果皮杂物;

4、住宿人员应爱惜使用本招待所内设备及用品,如因使用不当导致损坏和遗失,须照价赔偿;

5、住宿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黄、赌、毒品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放射性危险品及宠物进入招待所;

6、退房时间为住宿期满当天下午两点之前,住宿人员退房时,须经管理员验收住房,办妥退房手续后方能离开;

7、住宿期间,如违反上述规定,教育服务公司有权终止其住宿权利,并向校办或集团办反映有关情况。

招待所管理制度

一、办理住宿登记,要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不得私自转让床位给他人住宿或留宿亲友。接见来访人员,请办理来访登记。

二、按标准交纳住宿费。属培训性质入住招待所的宾客,收取钥匙押金20元,其他宾客收取住宿费及钥匙押金100元。

三、为预防失窃,请宾客妥善保管好财物,在暂离招待所时请关好门窗。

四、请节约用水、用电,在离开招待所时自觉关闭所有电器设备、水龙头开关。

五、请保持招待所环境的整洁。不得在招待所内酗酒滋事,生火煮食,私接电源。不要在招待所内大声喧哗,高音收放电视、音响,影响他人休息。

六、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腐蚀性物品带入招待所。

七、自觉遵守学院各项治安管理制度,严禁黄、赌、毒等违法活动,主动配合保安人员和公安人员的调查。

八、爱护招待所内的设施、物品,如有损坏或丢失的,按<<招待所物品损坏、丢失赔偿价目表>>照价赔偿。

对违反以上各项规定者,招待所工作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应予以劝阻或依章处理。对构成严重扰乱招待所治安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篇5:学院网站管理规定

学院网站管理规定如下

一、总则

1、为加强山东英才学院网站的管理、使用、维护,保证网络和网站的安全运行,规范网络管理人员的行为,促进网站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全国人大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山东英才学院网站具备国家规定的下列条件:

(1)网站主管单位为山东英才学院;

(2)负责网站业务管理的山东英才学院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4)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学院网站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是总体管理、分工负责、文责自负、责任追究。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明确网站管理工作负责人,对本单位网络信息审查和网络安全运行负责。

4、山东英才学院建立相应的网络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对本网站及其网管维护人员进行管理,做好网络信息安全工作。

二、网站内容管理

1、建立网站审批、备案制度。网站建设要本着有利于教学、科研、管理,有利于对内外宣传,有利于师生员工的工作生活,有利于节约网络资源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未经审批的网站将视为违规网站予以取缔。

2、山东英才学院内部专门人员负责制作的全部网站内容(含所有页面及其超链接)必须遵守第一章的规定,并由相关负责领导审查后方可上传至服务器,重大新闻和重大事件必须报请学院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布。

3、山东英才学院网站为非赢利性机构,其内容主要用于各二级学院、各处室及相关部门对外发布新闻、工作信息、学生活动、学院公告等各方面教育管理信息等内容,是山东英才学院各项工作对外宣传的窗口之一。

4、网站管理人员应根据需要及时更新网站内容,保证网站及时、快捷地反映山东英才学院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研等动态。

5、网站所有反映山东英才学院工作方面内容的版权(含图片)归山东英才学院所有,未经山东英才学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发和用于其它用途,违者将依法追究。

6、网站管理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因特网用户及山东英才学院网员用户(包括各二级学院、各处室相关用户及随机访客)提出的有关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后答复网员用户;负责山东英才学院电子邮箱及其它相关业务的管理。

7、网站管理人员必须始终监控网站的安全运营,发现网站内容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8、山东英才学院网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网站内容不得含有且网站管理人员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10)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

三、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1、网站管理人员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主要包括各二级学院、各处室及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

2、建立信息发布日志,网站管理员负责记录每次信息发布时间,做好发布信息审批表及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

篇6:学院军训学员管理规定

学院军训学员管理规定

学院军训学员管理规定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作风严谨,令行禁止。

二、尊重领导,团结学员,爱护集体荣誉。

三、刻苦训练,遵守训练场纪律,抓好训练养成,听到哨音,面向指挥员立正站好,在训练中做错动作必须“报告”,不得随意在操课时间蹲下坐下,或围成一起嘻笑、打闹。

四、礼节礼貌要规范,遇见院领导和教官要问好或敬礼。

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没有特殊情况在军训期间不得请假。病假须经校医务室开出诊断证明,经教官同意方可休息,凡未经教官同意的',一律按旷课处理。

六、互帮互学,团结友爱,尊重教官,服从正副班长的管理和指挥,严禁顶撞教官。

七、注意训练安全,严禁用擒敌拳动作开玩笑,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九、课余时间不得随意到教官驻地串门。

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级学生军训团

篇7: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及工信部、江苏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机关部处、各教学科研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执行公务、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合作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科研和学术交流、外宾接待等接待活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务接待范围中的考察调研、合作交流等活动应遵循业务相关、行业相关及合作相关的原则。

第四条 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兄弟院校、合作单位等主要领导带队来校进行重要的综合性的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其它来校进行的专项检查、调研交流、评估验收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按照对口对等接待原则,由对口或者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第六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一般应安排在校内餐厅或食堂,原则上不超过120元/人,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日午餐禁止饮酒。

校内的餐厅和食堂,不得设用餐最低标准。

各单位或各部门内部员工加班误餐的,提供的工作用餐不超过30元/人·餐,不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安排在校内。接待对象住宿费原则上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房间内不摆放鲜花和水果。

第八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内活动尽量步行。

第九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 公务接待实行接待审批清单制度,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事前填写《南京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清单》(见附件),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单次接待费用总额预算超过(含)3000元的,须报接待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接待程序。公务活动结束后,如实际接待工作的内容与审批清单内容有变化,须附文字说明并由接待单位负责人审签后作为报销凭证。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十一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来访单位公函或我校邀请函、接待审批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分类管理。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转嫁公务接待费用。

财务部门应当对学校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学校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有关公务接待的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由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8: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证政治安定和社区稳定,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财产和人身安全,建立良好的育人环境,依照《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委1990年9月颁发)和《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国家教委教政z{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本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留学生、交换生、成教学生)、教育教辅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本校师生员工以及其他进入本校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令,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令和本规定,加强对校园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法或违反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非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校园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学员证,或者佩戴学校校徽等。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件、证章的校外人员,应当在校门卫室登记经许可后方可进入校园。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市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经学校党政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党委宣传部后始得进行采访活动。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党政办、宣传部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第六条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第六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学校保卫处等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并离开学校,不听劝阻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在校园内张贴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必须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在校园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必须报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本校师生员工在向学校或有关部门、个人提出意见建议时,禁止采用张贴“小字报”、“大字报”,发“帖子”等形式。

对于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处、宣传部等部门应予制止;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含“帖子”等)、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在校园内修建临时或永久建筑物的,须报经学校后勤管理处审批同意,不得违反学校校园建设详规。

在校内安装高音喇叭、广播、电视设施,在新闻采访、有关活动中使用飞行器等须报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使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在校内举行跨院、部门的文化娱乐活动,须事先通知学校党政办和保卫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防范,不得干扰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和生活秩序。

第十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党政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规模、时间、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党政办应当在举行活动的四小时前将许可与否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应当在批准的地点举行。集会、讲演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十一条 在校内组织学术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在72小时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时间、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教务处应当在举行活动的四小时前将许可与否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应在指定的地点举行。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园非社会团体的组织活动和校内报刊的发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接受学校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学校宣传部应责令其组织者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报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学校财产的,组织者应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特殊情况需留宿的,应报经学校宿管中心许可,并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时注销。任何人任何时候不得在学生集体宿舍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宿舍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开。留宿异性的,按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应当爱护学校的公共财产和绿化环境,不得故意毁坏校园公共设施、树木和绿地。

第十六条 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学生参与社会上赌博的,按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禁止违反消防法规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乱拉乱接线路、使用违规炉具。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乱存乱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对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学校保卫处协助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所有机动车辆在校内都必须限速行驶,并不得鸣号。所有车辆(包括自行车)不得乱停乱放。校外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校内,需进入校内的应在校门卫室办理入校手续,服从学校管理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十九条 校内各种商业及服务性行业经营活动、公益活动等,由学校党政办、后勤管理处审批、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内(包括学生公寓内)从事经营、推销、公益等活动。

校内所有经营门店、摊点,必须在指定的地点经营,并接受学校和辖区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管理、监督。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后勤管理处要及时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或者离开学校。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十六、十七条、十八、十九条规定,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学校保卫处有权责令其赔偿;违反法律法规,情节及后果严重的,由保卫处移送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学校师生员工,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职工行政处分或学生校纪处分;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构成罪犯的,由学校保卫处报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被处分人对学校处分不服的,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教职工家属、子女,情节较轻的,由学校保卫处参照有关法规、条例予以处罚;情节较重或者构成犯罪的,由学校保卫处报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9:学院食堂收银机使用管理规定

学院食堂收银机使用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食堂收银机使用管理规定

一、收银机必须指定专人保管、维修,要求每餐收市后,清洁干净。

二、收银机使用前,应先检查电源,接头内不得有水、油污侵入;接头必须保持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拔插;如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

三、收银机在使用操作中,必须在读卡扣款前查看饭卡余额,再输入所扣款项,在按“确认”的'同时查看是否已收费。

四、售饭期间,必须保持收银机的整洁,严禁将汤汁、水倒在收银机上;售饭结束应及时关闭电源,并进行必要的卫生清洁。

五、人工抄录员,必须在上传前半小时完成,一天或当餐抄录的当天数据必须及时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处理。

职业技术学院食堂民主管理制度

一、建立以学生为主体的膳食管理委员会,由学校总务部门领导当主任,学生、老师、职工代表若干人为委员。委员要遍布学校各部门、各班级,以利征求各方意见。

二、食堂定期向膳食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征求意见,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三、在每个学期开学初期,广泛进行问卷调查,以便及时而集中地了解用餐群众意见。

四、在食堂内设立意见箱,随时接纳书面意见。

篇10: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原国家教委第24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对学校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起到促进的作用。

第三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在主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审计处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为适应学校内部管理,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审计处应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形成专业、知识、年龄结构合理的审计队伍,而且保持相对稳定。也可根据需要聘请兼职审计员或特约审计员。

第五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 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 预算内外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 企业单位、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六) 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七) 办学效益,经济效益;

(八) 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以及本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 所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十一) 学校主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及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需经学校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

(一) 学校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 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三) 自筹基建经费的使用,基建、维修工程的结算;

(四) 企业单位、校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五) 学校主管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 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 参加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四)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表彰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并建议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 根据学校的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九) 检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十) 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审计机构反映。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的要求和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应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要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学校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应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学校主管领导要在20天内批复,并责成学校审计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主管领导书面提出,学校主管领导要在20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学校审计处对学校主管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审计机构提出复审。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 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泄露秘密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主管领导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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