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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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浅谈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毕业论文
浅谈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毕业论文
科学 的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是建立完善地方税制的重要基础。现行的税收管理权限划分离彻底的分税制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这说明现行的税收管理权限只是过度性的,下面是浅谈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当前应顺应我国 经济 体制改革日益深入和加入世贸组织后进一步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要求对现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进行创新和改革。
一、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的理论依据
地方税制作为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划分和政府间分税有密切联系。一方面。按照西方边际效用理论和灵活偏好理论的分析。由中央统一提供公共物品会造成效率损失。因此公共产品的提供必然是多层次性的。另一方面。从政府管理体制来看。由于受到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的制约。世界各国实行的都是多级政府体制。地方政府理应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才能更有效地满足全社会的公共需要。从而达到或接近帕累托最优状态。
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层次性使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了相应的分配。因而有必要根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事权)划分财权并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适当分配使地方政府的财权基本满足一般性财政支出的需要。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财权的划分 自然 就集中地表现在了税收的划分上。即以“分税为基础在整个政府内部实行由中央向地方的`放权。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制。并确定各级政府相应的权限,从而使整个国家的税收权利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
建立地方税制就是要对所有划作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诸税种。从税收立法、解释、征管到税款入库和使用都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包括哪些税种应划作地方税收的范围。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收应有哪些管理权限、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有那些 法律 法规的要求等。上述制度的核心就是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二、我国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地方税制的重要问题就是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决定地方税的税基和税率等税制要素。即税收权限。将以立法权为核心的税收管理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合理划分。是分税制的一个基本特征。《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这一规定构成了我国现行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制度的框架。
目前由我国地方政府享有和行使的税收立法权一是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条例都规定。省级政府对这些税种条例享有制定施行细则的立法权。现行一些中央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基本法赋予了省级政府享有如下税法立法权:
享有在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娱乐业适用税率的权力:享有对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决定减免资源税的权力,享有对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决定开征或暂缓开征资源税的权力,享有对民族自治地方的 企业 决定实行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权力;享有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税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等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权力。
总体而言,我国地方政府既没有确定税基的权力也没有调节税率的权力(除了几个小税种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控制过严在税收权限上还是倾向于集权为主由于地方税收的管理权限,我国的地方税实质上是指由中央统一立法或授权立法收八划归地方政府并由地方政府负责征管的税收。
篇2:浅谈我国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毕业论文
以下为为您编辑的我国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敬请关注!
一、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的理论依据
地方税制作为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划分和政府间分税有密切联系。一方面。按照西方边际效用理论和灵活偏好理论的分析。由中央统一提供公共物品会造成效率损失。因此公共产品的提供必然是多层次性的。另一方面。从政府管理体制来看。由于受到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的制约。世界各国实行的都是多级政府体制。地方政府理应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才能更有效地满足全社会的公共需要。从而达到或接近帕累托最优状态。
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层次性使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了相应的分配。因而有必要根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事权)划分财权并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适当分配使地方政府的财权基本满足一般性财政支出的需要。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财权的划分 自然 就集中地表现在了税收的划分上。即以“分税为基础在整个政府内部实行由中央向地方的放权。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制。并确定各级政府相应的权限,从而使整个国家的税收权利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
建立地方税制就是要对所有划作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诸税种。从税收立法、解释、征管到税款入库和使用都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包括哪些税种应划作地方税收的范围。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收应有哪些管理权限、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有那些 法律 法规的要求等。上述制度的核心就是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二、我国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地方税制的一/卜重要问题就是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决定地方税的税基和税率等税制要素。即税收权限。将以立法权为核心的税收管理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合理划分。是分税制的一个基本特征。《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这一规定构成了我国现行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制度的框架。目前由我国地方政府享有和行使的税收立法权一是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条例都规定。省级政府对这些税种条例享有制定施行细则的立法权。二是现行一些中央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基本法赋予了省级政府享有如下税法立法权:《1)享有在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娱乐业适用税率的权力:(2)享有对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决定减免资源税的权力《3)享有对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决定开征或暂缓开征资源税的权力《4)享有对民族自治地方的 企业 决定实行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权力;《5)享有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税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等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权力。
总体而言,我国地方政府既没有确定税基的权力也没有调节税率的权力(除了几个小税种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控制过严在税收权限上还是倾向于集权为主由于地方税收的管理权限较/J、,我国的地方税实质上是指由中央统一立法或授权立法收八划归地方政府并由地方政府负责征管的税收。税收权限划分的不合理。必然产生很多不良后果。
第一。从某种意义上讲。现行分税制管理体制基本上是传统体制的翻版中央向地方放钱不放权。没能深入一步。虽然对于打破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体制有一定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但随着改革和 发展 的深入这种体制自身的缺陷日益暴露出来。从中央来看。它放掉的只是钱。然后又可凭手中权将钱重新收回。故而可能出现左手放右手拿的局面。从地方来看,它得到的是钱而不是权。或即使在某些方面拥有一定的权力。但因为不是法律所赋予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地方政府无法决定自身的税收权限收入构成和规模。造成地方支出责任(事权)与收入权利(财权)之间的不匹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的发挥。自然使地方容易产生一些短期行为。
第二。地方性收费和基金侵蚀地方税的税基。一些符合条件应以税收形式征收的地方性收费或基金项目由于地方政府无税收立法权而不能征税。这削弱了地方税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地位。制约了税收规模的扩大。并促使地方政府不断通过收费扩大自己的财力。造成收费项目多。规模大。甚至“费挤税“现象的出现。扰乱了国民经济正常的分配关系。
第三。地方税管理权高度集中在中央。不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处理当地的税收经济问题。地方也无力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由于各地自然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在全国各地的税源统一立法的情形下。势必造成以下不利的影响中央要求开征的税收。地方没有相应的税源。或因税源小而不足以开征。而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具备了某种税源。又需用税收调控,而地方却无权开征相应税收。因而不利于地方政府开发本地资源优势。培植骨干财力。削弱了地方税特有作用的发挥。而由于缺乏提供区域性公共物品所需要的自主财源,地方政府在提供符合公众利益的区域性公共物品上也常显得力不从心。
三。合理划分税权,建立三级分税制
篇3:浅谈我国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毕业论文
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体现了中央与地方财权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地方财权的大/J、。有利于从制度层次保障地方行使财权。合理的税制权限划分既要保证中央政府的主导地位和宏观调控能力。又要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保证地方公共财政支出的需要。
一是地方税权的`划分的选择应综合考虑政府职能分工和税种性质。在税种和税收收入的划分上。由于中央政府所承担的任务具有全局性和重要性。地方政府主要承担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事务。所以。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分工的不同。将调节全社会收入分配的税种,在经济稳定与增长周期性变动时。可以作为经济稳定手段的税种。宏观调控性能强、协调国际税收关系作用大的税种。税源在地区间分布极不平衡具有调节自然资源级差性质的税种。划归中央。将具有明显受益性质、主要用于提供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公共产品的资源配置类税种,流动性较差的财产类税种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小税种等。划归地方:税源广泛。收入功能较强的中性税种。可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通过分享的比例调节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规模。以满足中央宏观调控和地方资源配置的职能需要。
二是各地税收权限的确定和划分要适应地方性特点。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发挥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由于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状况,气候条件等自然因素的影响。我国地区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由此导致地区间的税源分布状况存在较大的差异。我国地方税收权限的确定和划分要适应经济区域化的要求。体现区域的差异性。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在适应经济区域化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功能,使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经济发展的情况通过征税或税收减免等税收手段。对经济进行调节。实现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合理划分省级地方政府的税收管辖权
权限的设定是建立地方税制的首要问题。是构建地方税体系的核心内容。地方政府的税收权限包括很多的内容地方政府开征、停征税种的权限、地方政府征收管理的权限,确定税源、税率的权限,地方税收的立法权、解释权等。可以简单概括为立法权、解释权、调整权和征收管理权。为了保证这些权限获得稳定性的划分。应该尽快制定我国的《税收基本法》和《地方税通则》。从法律层次上明确地方政府的税收权限。并在此基础上对税权作进一步的调整和明确,从而保证地方税制的顺利建立。
目前在我国的地方税中。除了征收管理权在地方政府外。立法权、解释权和政策调整权仍然高度集中在中央。为完善我国的地方税制。应该在不违背全国税法的统一、不影响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妨碍全国市场统一的前提下。赋予省级地方政府必要的立法权、解释权和调整权。使其根据本行政区内地方性税源分布和基本财政需要,自行设立或选择征收部分地方性税种为正确划分我国地方税收权限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考虑(1)在全国统一开征。而且对宏观 经济 影响较大的地方税种,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可以由中央制定基本法规和实施办法,将征收管理权下放给地方。(2)在全国统一开征,但对国家宏观经济影响较/J、而对本地区影响较大的地方税,如城建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除由中央制定基本法规外。其实施办法政策解释权税收调整权和征收管理权都可以下放给地方政府。(3)对全国不统一开征的。具有明显地域性特点的地方税。如契税屠宰税等,其税收立法权,政策解释权、税收调整权和征收管理权都可以划归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资源和社会 发展 状况。报经中央政府批准。在保证全国税法统一的前提下。决定开征地方性税种。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地方,是指省级的地方;地方税立法权的权限。是指省级人大。
另外。对于一些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一般由中央政府进行统一税收管理。并将地方政府应该享有的份额直接划拨为此为了规范管理。中央必须从制度使予以制约。建立健全税收立法审批制度。监督、引导地方税收立法。合理确定地方政府的税收权限一上述关于划分税权的基本认识。可以通过下表进行简明反映:
3合理划分省级地方政府的税收管辖权
以上都是从中央与地方(省级)关系的角度来对地方税权划分进行研究的。但是地方政府是一个很大的范畴。其内部又可以分为不同的级次。根据分税制改革的要求。坚持不同级次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原则。一级政府对应一级财政。建立完善的地方税制,那么我国地方税制内部也应该分为四个级次即省级地方税制、地级地方税制县级地方税制和乡级地方税制。但实际上按照这种方式设置地方税制是缺乏效率的。也是没有必要的。过多的地方税收级次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首先级次多。会加大对事权和财权划分的难度。造成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收入方面的协调困难。其次。没有足够的地方税种满足各个级次地方税制的需要。再次。如果级次较多。并且每一级都建立相应的地方税制。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税权划分,则可能由于税务机构的增多、税源的有限、税负的转嫁等原因。造成地方税收征收的低效率和地区税负的增加。最后。地方税制级次过多还会带来税收管理上的困难。所以在建立地方税制的同时。还有必要合理确定地方税制的级次。
对于我国地方税制级次问题。一般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中央,省、县三个政府级次。同时增加省的数量。缩小省级区域范围。取消市、乡两级政府之后,县成为最基层的政府。由省直接管理县。可以进一步精简行政机构。各级政府间事权的划分也相应更加简化和明确。对于地方政府内部(省级以下)地方税制的权限的问题。其划分的基本原则仍然可以按照处理中央和地方税制之间关系的原则进行。具体来说,在税收权限上根据地方税种的特点和重要程度,以及对地方经济的影响程度。确定地方税种的归属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权限。对于在不同级次地方税制内部共享的地方税种由上级进行统一管理和征收。在不同级次地方政府中建立地方税制过程中。仍然要保证上级地方政府的税收主导权。而由此所造成的下级地方政府的财力短缺。则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地方税收调整制度。对下级地方政府进行适当的补助的方式来解决。
篇4:关于我国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探讨
[ 论文 关键词]地方税制 税收管理权限 分税
[论文摘要]地方税制建设的重要基础是税收权限的划分。公共支出的效率理论和政府管理体制的现状决定了地方税权划分的必然性。我国目前在税收权限上还是倾向于集权为主,权限的划分很不合理。我们要应充分考虑政府职能分工和税种本身的性质,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合理划分省级及省级以下的税收管理权限。
科学 的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是建立完善地方税制的重要基础。现行的税收管理权限划分离彻底的分税制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这说明现行的税收管理权限只是过度性的。当前应顺应我国 经济 体制改革日益深入和加入世贸组织后进一步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要求对现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进行创新和改革。
一、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的理论依据
地方税制作为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划分和政府间分税有密切联系。一方面.按照西方边际效用理论和灵活偏好理论的分析.由中央统一提供公共物品会造成效率损失.因此公共产品的提供必然是多层次性的。另一方面.从政府管理体制来看.由于受到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的制约.世界各国实行的都是多级政府体制。地方政府理应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才能更有效地满足全社会的公共需要.从而达到或接近帕累托最优状态。
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层次性使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了相应的分配.因而有必要根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事权)划分财权并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适当分配使地方政府的财权基本满足一般性财政支出的需要。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财权的划分 自然 就集中地表现在了税收的划分上。即以“分税为基础在整个政府内部实行由中央向地方的放权.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制.并确定各级政府相应的权限,从而使整个国家的税收权利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
建立地方税制就是要对所有划作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诸税种.从税收立法、解释、征管到税款入库和使用都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包括哪些税种应划作地方税收的范围.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收应有哪些管理权限、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有那些 法律 法规的要求等.上述制度的核心就是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二、我国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地方税制的一/卜重要问题就是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决定地方税的税基和税率等税制要素.即税收权限。将以立法权为核心的税收管理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合理划分.是分税制的一个基本特征。《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这一规定构成了我国现行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制度的框架。目前由我国地方政府享有和行使的税收立法权如下:一是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条例都规定.省级政府对这些税种条例享有制定施行细则的立法权。二是现行一些中央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基本法赋予了省级政府享有如下税法立法权:《1)享有在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娱乐业适用税率的权力:(2)享有对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决定减免资源税的权力《3)享有对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决定开征或暂缓开征资源税的权力《4)享有对民族自治地方的 企业 决定实行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权力;《5)享有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税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等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权力。
总体而言,我国地方政府既没有确定税基的权力也没有调节税率的权力(除了几个小税种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控制过严在税收权限上还是倾向于集权为主由于地方税收的管理权限较/J、,我国的地方税实质上是指由中央统一立法或授权立法收八划归地方政府并由地方政府负责征管的税收。税收权限划分的不合理.必然产生很多不良后果。
第一.从某种意义上讲.现行分税制管理体制基本上是传统体制的翻版中央向地方放钱不放权.没能深入一步。虽然对于打破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体制有一定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但随着改革和 发展 的深入这种体制自身的缺陷日益暴露出来。从中央来看.它放掉的只是钱.然后又可凭手中权将钱重新收回.故而可能出现左手放右手拿的局面。从地方来看,它得到的是钱而不是权.或即使在某些方面拥有一定的权力.但因为不是法律所赋予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地方政府无法决定自身的税收权限收入构成和规模.造成地方支出责任(事权)与收入权利(财权)之间的不匹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的发挥.自然使地方容易产生一些短期行为。
第二.地方性收费和基金侵蚀地方税的税基。一些符合条件应以税收形式征收的地方性收费或基金项目由于地方政府无税收立法权而不能征税.这削弱了地方税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地位.制约了税收规模的扩大.并促使地方政府不断通过收费扩大自己的财力.造成收费项目多.规模大.甚至“费挤税“现象的出现.扰乱了国民经济正常的分配关系。
第三.地方税管理权高度集中在中央.不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处理当地的税收经济问题.地方也无力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由于各地自然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在全国各地的税源统一立法的情形下.势必造成以下不利的影响中央要求开征的税收.地方没有相应的税源.或因税源小而不足以开征.而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具备了某种税源.又需用税收调控,而地方却无权开征相应税收。因而不利于地方政府开发本地资源优势.培植骨干财力.削弱了地方税特有作用的发挥.而由于缺乏提供区域性公共物品所需要的自主财源,地方政府在提供符合公众利益的区域性公共物品上也常显得力不从心。
篇5:浅谈我国税制改革毕业论文
税制改革,是对税收制度的变革,有两种形式:一是指对适应当时社会经济环境既定税收制度的某些不完善之处进行修补,二是指对税收制度的重新构造。
一、我国税制结构
当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商品税为主、所得税为辅和其他税种为必要的补充的混合税制模式。在这种的税制结构下,地方税源主要来自于投资形成的工业企业流转税,并且各地产业结构呈严重趋同现象。基于这种弊端,地方政府总是试图操控价格、产出和投资,此种行为方式往往类同于经营一个大企业。粗放型的增长方式成为最划算、最省力的地方发展模式,却不是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二、我国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第一,税收调控经济的`功能还比较弱。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格局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确立起来的,随着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和国内经济发展,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而税收在发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解决收入分配、促进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调控经济过热或过冷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第二,税收的法治化程度较低。为防止政府公权对私人产权的肆意侵犯,民主国家一般均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即“有税必须立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的原则,并且这一原则大都写入了宪法。而我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款仅为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找不到关于纳税利的相关规定。从理论上讲,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和税收程序法的基本方面,均由立法机关立法,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具体问题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法规来规范。从我国目前各税种的法律层次来看,大多数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
目前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仍为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税收在引导企业技术升级、提升经济增长质量方面仍有缺陷。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浅谈我国税制改革。
篇6:美、日、中地方税制比较
美、日、中地方税制比较
市场经济要求法制化、规范化,要求公平竞争条件,要求打破地区分割,形成全国统一市场; 要求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这些内在要求, 只有实行分税制才能得以实现。分税制的实质和主要内容是要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独立的税制。因此, 凡是实行分税制的国家, 都十分重视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体系的建设,并在这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我国从9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分税制改革为核心, 将进一步促进税制改革及政府机构改革,促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企业改革的深入进行。虽然94年的税制改革, 使我国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方税制, 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由于理论上的不成熟和实践上的经验不足,我国的地方税制还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成分,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不断完善,而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客观上要求我国财税体制向国际惯例靠拢。国外地方税设计与改革的成功经验对我们是很好的借鉴。世界各国按不同政体,大致可分为联邦制国家和单一制国家两类。由于各国具体情况千差万别, 经济发展水平、文化历史传统以及政治经济体制各异,其财权集中与分散的程度亦不尽相同,地方政府治税理财的方式也是各具特色。我国市场经济建立, 分税制模式都取自于美国、日本一些国家的成功做法,下面就美、日、 中地方税制作一比较分析。
一、美国地方税制及其特点
1、美国的地方税制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 美国宪法把美国政府分为联邦、州、地方三个级别。与三级政府相适应, 税收也实行三级管理。各级政府都有明确的事权和独立的征税权。其基本特点是:
第一、税种上划分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 自成体系,各级政府都有 “当家”税种, 主要税种同源分享。联邦税收体系以个人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三大直接税为主体,辅之以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关税;州政府的税收体系是以销售税、总收入税为主,辅之以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消费税、 遗产税以及其他税种;地方政府的税收体系以财产税为主体,辅之以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种,以及规费。 州政府主要收入来源是销售流转额征收,占州政府的58.3%。这种税直接对工商企业的商品或劳务的生产和销售流转额征收, 其优点是州政府可用较低的名义税率和保证费用得到大量收入,征管效应强,为州政府提供了稳定的税源。由于固定资产代表一种相当长远的资本投资形式, 因而能成为地方政府一个丰富的'税源,所以财产税在地方政府收入中的比重达75.98%。上述三级税收体系表明, 美国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种并不是绝对的, 一些主要税种由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源,采用税率分享的办法划分收入,这是美国分税制的一个显著特点。 由三级政府同时开征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薪工税、 销售税、消费税等;由联邦和州政府共同开征的税种有遗产和赠与税; 由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开征的税种有财产税。自本世纪70年代以来,地方税收入(州和地方政府税收)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大致保持在40%左右。
第二,税收高度分散, 地方政府独立行使归属于本级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 主要体现在:①联邦、 州和地方三级议会都可以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自己的税收制度。联邦税收由联邦自己立法和执行;州税收由州政府立法;地方税收由地方政府立法。 这就使得美国形成了统一的联邦税收制度和有差别的州及地方税收制度并存的格局。 ②各州和地方的税收政策差异甚大。例如,在50个州中有7个州根本不课征个人所得税,即使在同一个州内,税权也不统一。在纽约州, 纽约市课征个人所得税,而州内的其他小镇则不课征;销售税是州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平均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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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美、日、中地方税制比较
美、日、中地方税制比较
市场经济要求法制化、规范化,要求公平竞争条件,要求打破地区分割,形成全国统一市场; 要求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这些内在要求, 只有实行分税制才能得以实现。分税制的实质和主要内容是要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独立的税制。因此, 凡是实行分税制的国家, 都十分重视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体系的建设,并在这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我国从9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分税制改革为核心, 将进一步促进税制改革及政府机构改革,促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企业改革的深入进行。虽然94年的税制改革, 使我国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方税制, 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由于理论上的不成熟和实践上的经验不足,我国的地方税制还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成分,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不断完善,而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客观上要求我国财税体制向国际惯例靠拢。国外地方税设计与改革的成功经验对我们是很好的借鉴。
世界各国按不同政体,大致可分为联邦制国家和单一制国家两类。由于各国具体情况千差万别, 经济发展水平、文化历史传统以及政治经济体制各异,其财权集中与分散的程度亦不尽相同,地方政府治税理财的方式也是各具特色。我国市场经济建立, 分税制模式都取自于美国、日本一些国家的成功做法,下面就美、日、 中地方税制作一比较分析。
一、美国地方税制及其特点
1、美国的地方税制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 美国宪法把美国政府分为联邦、州、地方三个级别。与三级政府相适应, 税收也实行三级管理。各级政府都有明确的事权和独立的征税权。其基本特点是:
第一、税种上划分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 自成体系,各级政府都有 “当家”税种, 主要税种同源分享。联邦税收体系以个人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三大直接税为主体,辅之以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关税;州政府的税收体系是以销售税、总收入税为主,辅之以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消费税、 遗产税以及其他税种;地方政府的税收体系以财产税为主体,辅之以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种,以及规费。 州政府主要收入来源是销售流转额征收,占州政府的58.3%。这种税直接对工商企业的商品或劳务的生产和销售流转额征收, 其优点是州政府可用较低的名义税率和保证费用得到大量收入,征管效应强,为州政府提供了稳定的税源。由于固定资产代表一种相当长远的资本投资形式, 因而能成为地方政府一个丰富的税源,所以财产税在地方政府收入中的比重达75.98%。上述三级税收体系表明, 美国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种并不是绝对的, 一些主要税种由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源,采用税率分享的办法划分收入,这是美国分税制的一个显著特点。 由三级政府同时开征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薪工税、 销售税、消费税等;由联邦和州政府共同开征的税? 钟幸挪?驮?胨埃?nbsp;由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开征的税种有财产税。自本世纪70年代以来,地方税收入(州和地方政府税收)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大致保持在40%左右。
第二,税收高度分散, 地方政府独立行使归属于本级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 主要体现在:①联邦、 州和地方三级议会都可以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自己的税收制度。联邦税收由联邦自己立法和执行;州税收由州政府立法;地方税收由地方政府立法。 这就使得美国形成了统一的联邦税收制度和有差别的州及地方税收制度并存的格局。 ②各州和地方的税收政策差异甚大。例如,在50个州中有7个州根本不课征个人所得税,即使在同一个州内,税权也不统一。在纽约州, 纽约市课征个人所得税,而州内的其他小镇则不课征;销售税是州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平均占州政府收入的30%以上,但具体到各州却又不同,有的高达40%以上,有的只占8%左右;房地产税全国各地不仅税率高低悬殊, 且估价方法也不一样。③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各有一套税务征管机构,征管方式也各具特色。联邦财政部设国内收入局,其机构分布全美各地征收联邦税收;各个州、各个城镇、市区等地方政府也设自己的征管机构,征收各自的税收。这样,一个纳税人经常同时向几个税务机构交税。 各州的征管方式也不同, 有些州委托联邦国内税务局代征个人所得税, 有些州由州税务局代地方征个人? ?盟昂凸?舅?盟埃?褂械氖侵莺偷胤椒终鳌?nbsp;
第三、 多样化的共享税源协调方式和自上而下的补助制度。为协调好三级政府同复杂的税源共享关系, 美国主要通过税款代征、税种补征、税收扣除、税收抵免、税收免征等方法来加以调整; 为弥补州和地方政府用本级税收收入冲抵本级支出的不足, 美国实行自上而下的补助金制,即联邦对州和地方发放的联邦补助金, 以及州对地方政府发放的州补助金。
二、日本的地方税制及其特点
日本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实行中央集权制, 地方行政区分为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两级, 日本税收也分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管理,但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较小,其特点是:
第一、税种划分为国税、都道府县税种和市町村税,每一级政府都以两种税为主体税种。 日本地方税分为都道府县税和市町村税两部分。 中央与地方税划分由国会负责,地方税的划分原则是以事权划分为基础,以受益原则为依据,各项税种之间上下兼顾。按现行税制结构,日本共有59种税,其中属于都道府县税的有15种, 属于市町村税的有17种。 各级政府的税收体系均采取双主体结构。国税以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为主体,都道府县税以居民税和事业税为主体;市町村税以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为主体。究其原因, 是这几种税受外在因素影响较小,收入稳定, 能基本保证各级政府的主要支出需要,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格局基本呈三分之二与三分之一的比例。
第二、税法由国会制订, 内阁为实施税法而制定政令, 都道府县和市町村等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政令制订条例。日本在税收管理体制上,偏重于中央集权, 税收立法权都归国会,各税法都要经过国会批准, 地方有独立管理地方税种的权力,但要受国家制定的《地方税法》的限制,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种原则上只限于《地方税法》中所列的法定税种。不过地方政府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时,可以在法定税种以外开设普通税,但该税的开征和调整必须经过地方议会讨论通过, 并经中央政府批准。地方税的大部分税所实行的正常税率(标准税率)都由地方税法规定,但是对一些特定的税
种, 如都道府县税中的事业税、汽车税, 市町村税中的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等税种,都规定了税率的上限。还有一些地方税有全国统一的法定税率,地方不得自行改变, 比如车辆购置税、煤气税、事业所得税等就属这种情况。此外, 地方税中还有一些税种,法律上没有规定其税率,由地方自行决定,如法定以外普通税等。
在税收征管上, 日本的税务机构分国税系统和地方税系统,三级政府都有自己的税务机构, 各自征收本级政府的税收。
第三、独特的税收调整制度。在日本, 税收虽然大部分由中央政府征收,但大部分收入都由地方政府使用。为此,日本有一套独特的税收再调整制度, 以弥补地方税收收入的不足。该制度由国家下拨税、 国家让与税和国库支出金三种形式构成。
三、我国地方税制及特点
九四年实行分税制以来, 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我国一直实行中央集权管理体制,政权分为中央、省、市(县)三级管理,中央税、 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 以保证中央调控经济的需要。税收实行分级征管, 中央税和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分享部分, 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第一、比较彻底的划分税种办法,主要税种归中央,零星税源归地方。建立中央与地方两大税务体系。 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 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1993年地方已经负担20%部分列入地方上交中央基数外, 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 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 各保险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耕地占用税、 契税、遗产税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等。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 陆地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 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第二、税收高度集中,地方机动权力较小。
我国税收立法权比较集中,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传统的体制在市场经济建立初期也难以完全扭转。中央税、 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调整经济的需要。 无论是中央返还共享的地方税部分,还是税收法律和主要政策包括开征权、 征税范围等,均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定。 具体条例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地方政府只能按国家的税收政策及法令执行。但地方也有一定机动权。比如车船税、房产税的开征、停征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部分地方税种的减免按一定权限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第三、组织机构。九四年实行分税制以来, 设置了中央税务系统,即省市县设有国家税务局, 实行垂直人员及垂直经费的管理, 负责中央部分税收收入及共享税的收入;设有地方税务系统, 实行人员垂直管理及经费的横向管理,负担地方税的.收入。
三、几个国家税制的比较分析与启示。
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各国的地方税制也各有千秋。从这些国家地方税制的比较研究中, 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
1、从税制的总体结构看, 上述几个国家都注意了地方税制在整个税制中的重要地位。 国外地方税制主要从效率与受益的角度考虑,税收管理级次划分清楚、 简明,注意把各级政府的责、权、利有机结合起来,即以税收自身特征与性质来划分各级政府的税源, 每级政府都有自己的税收,以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税收收入分配的份额。各地的公共需求由地方政府提供, 而地方政府的财力和地方税收紧密相联系。 这样既体现了税收管理的科学性, 又能充分调动政府治税理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地方税具有以下特征:①收入稳定。各级政府都有“当家税种”, 地方税收收入不随景气变化而上下大幅度波动,具有相当固定收入来源。 ②增长灵活。地方税收可随着本地区人口、 所得的增加或通货膨胀而相应增长。我国地方税尤重第三产业, 经济发展要求第三产业结构比例上升,地方税增长前景广阔。 ③税负公平。税收中性要求:富者多缴税, 穷者少缴或不缴,体现受益原则。我国个人所得税比重日益增大, 是地方税潜力很大的税种,公平原则突出, 关键在于如何管理执行。④稽征方便。 地方税的建制考虑了地方政政府的税收行政能力及课征技术,体现了税法严肃性。
2、从地方税的划分标准和方法来看, 充分考虑了不同税种的性质与功能。 并兼顾了地方税收入规模的需求。一般以这样几条原则为依据:一是效率原则, 以组织税收收入的效率之高低为依据,如财产税、 土地税被划分地方税,因为地方政府对当地情况较为了解, 便于征收管理,且征收成本较低;二是充裕原则, 助以税基为特点。凡税基、税源只涉及地区范围的税种划归地方,税基不能流动或难以流动的税种也归地方; 三是适应原则。即以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为依据。 划入地方税的一般都是对经济发展较小, 与地方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税种。
在地方税的划分方法上,大体有三种形式。 ①彻底的税种划分,划清中央和地方税,互不干扰。 如日本属此类型。②含共享税划分。 将部分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如我国增值税,征收由中央税局负责, 分配上中央与地方各占50%。③税率分享。就是对税源采取比例分配方式。美国采取的就是这一办法。
3、从地方税的税种结构上看,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主要税收来源一般均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要税种; 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地方税收来源主要为流转税及个人所得税为主。随着经济发展, 第三产业及个人所得税收入将越来越成为地
方税收来源。
4、从税收管理权限上看, 绝大部分国家税收管理级次划分都保持和政权级次相一致, 但集权与分权程度相异。各国一般都是通过宪法、 财政法或地方财政法、地方税法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的职责, 在此基础上,按事权定财权,以税种划分为基础, 确定各级政权的征税权。不论政体如何不同, 征税权相对集中于中央是各国的共同特点,中央掌握重要税种的立法权、 解释权、开征停征权等。 但在集权与分权程度及方法上存在一定的差别,概括起来, 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完全分权模式, 即地方税的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地方政府,包括税收立法权和其他各项管理权限;第二种是以中国为代表的中央集权模式, 国家全部税收,包括地方税的全部立法权、解释权均属于中央, 地方政府只负责日常征收管理; 第三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介于两者之间的中央与地方适度分权的模式。 地方税法的制定权和解释权归中央,但地方有较大的机动权, 如税目税率调整权、税种开征停征权,以及减税权等。
在税收征管方面, 各国都设立了一套或三套税收征管机构,有相对独立的地方税务机构, 实行垂直领导与同级领导相结合,各级政府各自征收自己的税收, 互不交叉。
5、从地方财源结构看,一般而言, 税收管理权限相对分散的国家,其地方税收入的比重相对较高,反之,税收管理权限相对集中的国家, 其地方税收入的比重相对较低。由于地方税只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体部分, 分税并不是国家财力的彻底分配, 而是国家全部税收收入基本的或初始的分配。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不可能通过一刀切的办法予以割断,因此, 为了使税权集中与事权分散的矛盾得到缓解, 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税收调整制度,以弥补地方财力的不足。 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在这一问题上可能出现的不规范、 不公平的主观倾向。
篇8:论地方税制改革的路径依赖
本文运用路径依赖的基本理论作为分析的出发点,对我国地方税制改革中存在的路径依赖问题进行分析,指出了地方税制改革中存在着三个方面的路径依赖特征,以及其存在的负面影响,提出在新一轮制度创新中的对策思路。
“路径依赖”是制度经济学中关于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的分析方法。在制度变迁中,由于存在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得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强化,即在制度选择过程中,初始选择对制度变迁的轨迹具有相当强的影响力和制约力,人们一旦确定了一种选择,就会对这种选择产生依赖性,这种选择本身也具有发展的惯性,具有自我积累放大效应,从而不断强化这种初始选泽。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的这一基本理论出发,来探讨我国地方税制改革的路径依赖的惯性特征。
篇9:论地方税制改革的路径依赖
地方税制是在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框架中明确提出的。财政管理体制作为划分各级政府之间财权和财力的根本制度,它受到国家治理结构的制约。在国家的治理结构中,一般来说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政府构成的,由于国情的差异,各个国家的治理结构呈现出多样性。在中国国家治理结构中,中央政府是治理国家的主导,而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的代理人。尽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逐步相应的扩大,利益的独立性获得提高,但这一格局并未获得实质性的改变。作为代理人,地方政府要受到中央政府的约束,这种约束体现在,第一,地方可支配的收入受中央政府的整体性安排的`约束,即地方可支配的收入受到财政管理体制的约束;第二,地方政府筹措收入的制度受中央政府约束,地方收入制度是由中央政府提供的制度选择集组成的,地方政府基本上无权制定新的制度规则。在这些既定的约束下,地方税制改革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路径依赖特征:
(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依赖特征对地方税制改革的决定性影响。选择财政制度改革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这是由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内在决定的。然而,在改革的初期,向何种制度改革,即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对于治国者来说,可能是不确定的。为了维护改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治国者选择“试错法”,也就是“摸着石头过河”,通过在实践中摸索出未来制度框架。因而,就决定了治国者从它最为熟悉的地方开始,这就是治国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积累的调动微观经济主体积极性的经验――通过权力下放来调动微观主体的积极性,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这一改革构成了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主导。从财政管理体制来看,主要表现为通过不断调整地方的收入基数和上缴的比例来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并由中央政府把握最后的决定权。无论是1980年的以承包制度为核心的“分灶吃饭”体制,还是1994年的分税制框架,都体现出中央政府对收支的决定权和调整权。这种决定权和调整权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可以通过收入的分成比例和税种的调整而获得在财政收入分配份额中的绝对优势,也就是说,在于不确定性、技术因素等作用下,当中央政府在收入的份额下降的时候,它可以通过调整而重新获得这种优势。这是因为中央政府作为改革的发起者和推动者,在整个杜会经济的转型还没有完成之前,通过对地方收入和支出基数或增收的上缴比例的调整,保障中央政府对收入的整体控制,是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平稳顺利推道和经济发展的整体性要求的根本保证。从改革后财政收入的实际情况来看,自从放权让利的改革推行以来,中央本级组织的财政收入的比重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中央收入严重依赖于地方上解,而财政承包制所体现出的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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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论地方税制改革的路径依赖
地方税制是在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框架中明确提出的。财政管理体制作为划分各级政府之间财权和财力的根本制度,它受到国家治理结构的制约。在国家的治理结构中,一般来说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政府构成的,由于国情的差异,各个国家的治理结构呈现出多样性。在中国国家治理结构中,中央政府是治理国家的主导,而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的代理人。尽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逐步相应的扩大,利益的独立性获得提高,但这一格局并未获得实质性的改变。作为代理人,地方政府要受到中央政府的约束,这种约束体现在,第一,地方可支配的收入受中央政府的整体性安排的约束,即地方可支配的收入受到财政管理体制的约束;第二,地方政府筹措收入的制度受中央政府约束,地方收入制度是由中央政府提供的制度选择集组成的,地方政府基本上无权制定新的制度规则。在这些既定的约束下,地方税制改革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路径依赖特征:
(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依赖特征对地方税制改革的决定性影响。选择财政制度改革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这是由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内在决定的。然而,在改革的初期,向何种制度改革,即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对于治国者来说,可能是不确定的。为了维护改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治国者选择“试错法”,也就是“摸着石头过河”,通过在实践中摸索出未来制度框架。因而,就决定了治国者从它最为熟悉的地方开始,这就是治国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积累的调动微观经济主体积极性的经验――通过权力下放来调动微观主体的积极性,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这一改革构成了中国20年财政体制改革的主导。从财政管理体制来看,主要表现为通过不断调整地方的收入基数和上缴的比例来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并由中央政府把握最后的决定权。无论是1980年的以承包制度为核心的“分灶吃饭”体制,还是1994年的分税制框架,都体现出中央政府对收支的决定权和调整权。这种决定权和调整权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可以通过收入的分成比例和税种的调整而获得在财政收入分配份额中的绝对优势,也就是说,在于不确定性、技术因素等作用下,当中央政府在收入的份额下降的时候,它可以通过调整而重新获得这种优势。这是因为中央政府作为改革的发起者和推动者,在整个杜会经济的转型还没有完成之前,通过对地方收入和支出基数或增收的上缴比例的调整,保障中央政府对收入的整体控制,是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平稳顺利推道和经济发展的整体性要求的根本保证。从改革后财政收入的实际情况来看,自从放权让利的改革推行以来,中央本级组织的财政收入的比重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中央收入严重依赖于地方上解,而财政承包制所体现出的累退性,使得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持续下降。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提高中央政府的财力,通过1994年的改革,使中央财政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获得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从起地方组织的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大于中央政府收入的比例,已经出现地方财政收入比例大于中央财政收入比例,如果照此势头发展下去,中央本级的财力下降,而影响到改革的进一步推行时,新一轮的调整就势在必行,这种调整包括对地方税种的调整和地方收入的基数或者增收的比例的调整。因此,在经济转型完成之前,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和分权,没有随着经济形式的发展而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格局的情形下,中央政府的最后决定权将会加强和强化。由于地方税制是中央政府授予地方政府使用的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制度安排,因此,地方税制改革必然要反映出中央政府的这种路径依赖特征,从而使得具有收入最大化动机的地方政府,就有着隐瞒收入的真实水平,并倾向于将财力和物力集中在地方政府可以支配和控制的'强烈动机。
(二)地方税制改革作为中国财政制度改革的一个内在环节,它也表现出中国财政制度追求收入的路径依赖持征。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必然要反映到财政支出的不断扩大上来。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增长方式的粗放性特征,决定了国家投资所创造出来的效益和财政收入不断萎缩,从而使得财政收入的增长不能满足曰益扩大的财政支出要求。财政收支之间的缺口,有着曰益扩大的趋势,当国家不能有效的履行社会契约所赋予的职能时,其义理性水平就会下降。为了提高或者维持其义理性水平,就迫使国家对既有的政治经济体制做出自我调整,因而,财政压力是中国经济体制的直接原因(张宇燕、何帆,)。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计划和财政将社会资源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这种调整主要是表现在逐步放松对资源的管制,以及国家不断退出原有的特权领域,概括的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就是通过对产权规则的调整而达到国民收入增长的新的制度安排过程。在这一改革过程中,由于社会经济制度发生了变迁,必然要求国家筹措岁入的制度做出相应的变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主要是通过将社会资源控制在自己手中而能够直接控制着社会剩余,那么,在放松对社会资源的管制后,社会资源配置将是由分散化和多元化的微观主体来完成的,国家不再完全直接控制社会资源的配置,这就意味着,国家筹措岁入的制度安排也必须适应这种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作为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一方面,财政制度变迁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通过对财政制度的改革来推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另一方面则又是通过对国家筹措岁入制度的重构而构成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然而,在转型过程中,一方面由于财政支出的刚性,另一方面对放松管制后新增的社会财富,由于岁入筹措机制的不完善而不能及时筹集足额的收入以满足国家的需要,财政压力未能得到完全有效的缓解,同时,国家一旦推行改革,维护改革的稳定性和合法性则是国家义理性支持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改革的过程是一个利益相互冲突的过程,为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而不至于反对改革或阻挠改革,国家就会通过扩大财政支出来平衡改革中的利益受损者,这又进一步增加了财政支出的压力。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改革会形成经济和财政之间的良性循环,但是,在改革的过渡期内,财政压力则表现得更直接、更明显。现实的财政压力也迫使国家倚重于强调收入的税制。因而,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将会选择那些能筹集收入最大化的税收制度安排,而如果某一种税制安排能为国家带来收入的最大化,那么,在随后的改革中,这种制度安排就会得到强化。地
方税制作为中央政府授予地方筹措收入的制度安排,是在国家强调收入的制度安排背景下,因而它内含有强调收入功能的惯性特征。
(三)在放权让利格局下形成的地方收入机制也有着强化的趋势。从地方税制来看,它仅仅是获得中央政府制定的税种的使用权、管理权、征收权,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由于既定的取得收入的形式――即税种的确立、税收制度的决定权在中央政府,当地方政府面对发展的需要而筹集一定的收入的时候,面对“菜单”选择却没有“菜”可选。由于不能创造新的制度和方式,对于地方政府而已,则将既定的和旧体制内所创立的规则在特殊情形下多样化,并且拓展这些规则的边界。这个旧体制内的规则就是预算外的收费制度,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各种收费、集资、摊派等多种形式的地方收入机制。对于地方政府的这种行径,中央政府一方面是财力拮据而不能完全满足地方政府的财力要求,而只给予地方政府的政策性资源和制度知识信息资源(只给政策、不出钱),允许地方政府或者基层组织在制度创新中留有一定的活动余地;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依赖于地方政府来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杜会的稳定发展,从而将改革的风险分散化,来达到风险最小化的目标。只要地方政府在一定的制度和政策空间内,既维护体制改革的稳定和顺利进行,同时地方经济又取得相当的发展,中央政府就会容忍和默认地方政府所从事的制度创新活动。
然而,收费制度一经在地方政府的运用,并经过上级政府的默认,它就有一种自我强化的倾向,这种自我强化的倾向是由地方政府的性质决定的。地方政府作为代理人,其目标函数与作为委托人的中央政府的目标函数是不同的,中央政府是由中央治国者所控制的,其目标函数是维持其治理国家的长期性和稳定性,而由地方官员控制的地方政府,其目标函数是地方官员的晋级、名誉、声望以及其他的私人利益。这样,地方官员的个人利益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可能一致或者相容,也可能不一致。地方官员通过发展地方经济而获得上级的提拔,这是相一致的地方,而发展地方经济就要求有强大的收入来支持;地方官员通过预算支出追求个人的其他私利,如津贴、住房、豪华的办公用品等,这是不一致的地方。无论是一致,还是不一致,都有着追求收入的动机。
此外,随着中央政府将财权和相应的事权下放给地方政府的同时,而地方政府的职能并未获得实质性的调整,这样地方政府实质上就相当于一个范围缩小的权力中心,它在职能和职责上与中央政府是重构的。由于收费制度比较简便和运作成本低,能及时为地方政府筹集发展某些项目的经费需要,最为根本的在于收费可以不受中央政府上缴收入的约束,从而保持收入在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中。一旦一个地方政府或一个部门使用了收费制度,它就会很快被其他的地方政府或部门迅速学习和模仿,而很快推演开来。同时,收费制度在部门利益和地方官员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就会逐步成为他们“寻租”的最为合法化的渠道。这也会推动收费制度的进一步强化。
上述分析的路径依赖特征,给地方税制改革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负面影响。1.由传统的直接控制资源而获得社会剩余的方式,转向通过国家政治权力向微观经济主体征收税负,即通过税收制度来重构国家岁入的转型过程中,强调收入的功能是其内在的要求。然而,由于现实的财政压力使得一旦走上强调收入的制度路径,就有着强化的趋势,从而使得税收制度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社会公平、以及国家对社会经济运行的间接调控缺乏应有的功能和作用。2.中央政府对税种和收入的决定权的强化,一方面,忽视地方政府在国家岁入制度重构中的内在作用。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治理结构中的组成部分,它同样是收入制度需求者,而且,由于地方政府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对制度创新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它是有能力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创造出新的有效的税收制度;另一方面,则导致地方政府的短期化行为,首先,在税制存续的有效期内,为了收入最大化,而可能将某一税种推至极端,而不顾该税种对地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其次,当地方政府预期到中央政府的调整时,可能会通过收取过头税等形式虚增收入来扩大收入的基数;最后,将财源和财力转移至非税收部门,从而为非规范的收入制度提供温床。3.在既定的体制约束下,对收费制度的路径依赖,使得地方政府也就越来越依重收费制度,以至于发展到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境地,这反过来,则严重扰乱了国家岁入制度重构的进程。同时,各种形式的收费又加重了微观经济主体的负担,扰乱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加剧了社会不公平因素,从而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
篇11:论地方税制改革的路径依赖
上还分析表明,以放权让利为基本特征的第一阶段的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适应性效率已经递减,这是由于制度收益的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所决定的。因此,新一轮的制度创新工作就迫在眉睫,作为一种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财政税收制度的制度创新工作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实现的根本性的制度创新问题。值此中央政府提出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之际,为中国财政税收制度创新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在新一轮的制度创新过程中,要强调地方政府在国家岁入制度创新中的作用,要赋予地方政府有一定的创造新的制度规则的自主权。因为,首先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同样是新岁入制度的要求者,其次,地方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参与者、支持者、协调者、联结者,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所起到的制度创新作用(杨瑞龙,1998;张杰,1998;黄少安,)。地方政府同各级微观主体之间有着更为直接的联系。因而有着更广泛的制度创新信息,从而使得地方政府制订的收入制度规则有着直接的现实性和针对性。从中国制度创新活动的主体来看,它是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因而,地方政府对国家岁入制度的创新活动同样应该构成中国制度创新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而予以确认。
当然,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收入制度创新自主权,必须以地方政府提供服务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来确定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为前提。更进一步,是要根据各级政府提供服务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来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在此基础上来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权,并将各级政府的这种基本关系通过法律框架规范起来,这样,一方面,形成对各级政府的外在约束,而不至于产生单纯追求收入而不顾经济发展的效率等问题,另一方面,有助于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各种权责关系,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格局,打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强化调整与反调整的路径依赖关系,从而也有利于各级政府发挥各自的职能。不仅如此,通过对各级政府事权的范围来确定财权,同样也有利于打破现行各级政府因职能不分而产生的对收入制度的路径依赖,从而使得在国家岁入的重构过程中,发挥出税收制度的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以调节社会公平、调控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等功能。
主要参考文献:
1.盛洪 张宇燕主编《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版
2.杨瑞龙《我国制度变迁方式转换的三阶段论》我《经济研究》19第1期
3.黄少安《制度变迁主体角色转换假说及其对中国制度变革的解释》载《经济研究》 第1期
4.张杰《中国金融制度的结构与变迁》山西经济出版社
1998年版
5.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 上海三联书店1994
篇12:试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
试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
摘要:税权是国家权力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三个方面的内容。税权具有可以进行纵向划分的性质,是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的核心,是地方是否拥有地方税的立法权。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司法权和民主制度的制约,可以有效防止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滥用。按照不同税种的归属确定税收行政权的归属,是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行政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税权;分税制;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税收司法权
“在税法学中,人们对各种税收权利的界定已经形成了比较定型的模式,每一种权利都由于其主体不同,内容不同,所处领域和阶段不同,从而具有不同的特质。”因此,要准确把握税权的涵义,必须从税权的主体内容所处的领域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从税权所处的领域看,税权之“税”,限定其只能属于税收方面的权力(利),而不是其他方面的权力(利)。而从税收过程看,税收应当包括征收与缴纳两个过程,不应包括税收的使用或支出,因为税款缴纳入库后,就转化为财政收入,对其支出或使用属于财政支出法规范的内容,就不再属于税收过程了。在税收征收阶段,享有征税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税收征收机关只是代表国家征税。在税收缴纳阶段,其权利主体是纳税人。其次,从税权的主体来看,若税权的主体是国家,则其内容就是征税权,收入归属权是征税权的当然转化;若税权的主体是纳税义务人,则其权利内容又会有所不同。再次,从税权的内容来看,税权的主体不同,所处的领域不同,则税权的内容当然不同。若税权的主体是国家,那么,它在立法行政和司法领域就分别表现为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三项内容。
本文认为,税权中的“权”是指国家权力,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权力的内容是征税的权力,权力所处的领域是税收领域。这样,税权的涵义应当是:税权是国家权力在税收领域的体现,是国家依法享有的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的总称。
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是财政体制法的重要内容,也是财税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研究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既有利于对财税法进行深入研究,也有助于从调控权纵向划分的角度研究调控手段的有效性和调控目标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经济法的进一步研究。
一、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前提条件
(一)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中央与地方划分税权,首先是以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为基本条件的。从理论上讲,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形式,而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必然以政府为具体形式体现,因此,税收在实际运行中就表现为以政府为主体的分配活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将政府划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具有自己的职权范围,它们在不同的级次上都可以成为税收分配的主体,享有税权。但是,如果国家不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税收不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划分,地方没有独立的税收,那么,税权就只能归属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根本不可能有税权。在这种情况下,中央与地方划分税权就无从谈起。因此,中央与地方划分税权,首先以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税为前提条件。只有税收划分为中央税与地方税之后,才能确定中央税和地方税税权的归属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说,分税制财政体制就是中央与地方依法划分税权而确认税收收入归属权的财政体制。
(二)税权的内容必须具有可以进行纵向划分的性质
从法律价值的取向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别。立法权最大的特点是它的民主性。它是代表汇集和反映民意的国家权力,必须以追求民主为根本的价值取向。行政权本质上属于一种执行权。为了有效地和更好地执行法律,适应千变万化的社会情况,行政权就要具有快速反应的特性。因此,行政权是以追求效率为主要价值取向的。司法权的核心是保证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目的则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权的制度和程序基本上都是为了实现公正的价值取向而设计的。
为了保障各自价值目标的实现,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划分,更有利于实现立法的民主;行政权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行使,更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司法权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司法公正。从一般意义上说,立法权和行政权具有可分性,即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而对司法权来说,除联邦制国家特定的司法制度外,单一制国家一般不进行司法权的纵向划分。同理,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是可以而且应该进行划分的,而税收司法权在单一制国家是不可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划分的。正如有学者所说:“税收司法权多为中央专属权,不宜分割划分,因其具有消极被动性质(不告不理),且具有全国一致之性质,故不存在中央与地方的划分问题。”
二、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着名法学家凯尔森从法学的角度区分了集权与分权的概念。他认为,集权法律秩序的概念意味着它的所有规范在其延及的全部领土上都是有效力的,即它的所有规范都具有同样的空间效力范围。分权的法律秩序是由具有不同空间效力范围的规范组成的,其中某些规范对全部领土是有效力的——否则这一领土就不是一个单一秩序的领土;而其他规范只对该领土不同部分才有效力。那些对全部领土有效力的规范称为中央规范,只对该领土的某一部分有效力的规范称为分散的或地方规范。法律秩序的集权和分权可能在数量上有不同的程度。集权或分权的程度取决于那个秩序的中央和地方规范的数目和重要性的相对比例。由此可以认为,中央与地方实行分权,地方拥有相应的立法权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同理,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必须首先进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分税制的直接结果是依法划分了中央税与地方税。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划分,既是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一种有效方式,同时,又是作为划分中央税权与地方税权的主要依据。依此为据,就是按税种来划分税收立法权。中央税由中央立法,这是确定无疑的,因为没有哪个国家由地方就全国事项进行立法;而地方税则既可以由中央立法,也可以由地方立法,还可以部分由中央立法,部分由地方立法。因此,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的核心,是地方是否享有地方税收立法权或者享有多大程度的地方税收立法权。如果地方对地方税没有立法权,那么,就不存在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划分问题,这种方式可以称作集权式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模式。如果地方对地方税有完全的立法权,则是一种完全分权模式下的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模式。如果地方对地方税拥有部分立法权,中央也对一些地方税行使立法权,这种方式可称作是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税收立法权划分模式。
篇13: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
税收权限的核心是税收立法权,同时还包括征收管理权、政策调整权等。主要西方发达国家多级政府间的税收权限划分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一个标准的模式可以遵循与借鉴,各国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探索适度的集权与适度的分权的结合点。
从目前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看,地方政府可以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限。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税收权限却是高度地集中于中央的。几乎所有的地方税的税法、条例,以及大多数税种的实施细则,都由中央制定和颁布,地方只有征收管理权限及制定一些具体的征管办法和补充措施的权限。这样一种高度集中的税收权限划分模式,既有确保国家税法统一方面的合理性,同时也存在着难以使税收的征管与各地复杂的经济情况及千差万别的税源情况充分协调,无法使地方政府充分利用税收杠杆调节地方经济运行的问题。
对于如何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第一,为从税收方面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国家方针政策在各地得到有效实施,国家税收的基本政策及其重要法规都应由中央制定,而不可能像联邦制国家那样把地方税的立法权全部或大部分下放到地方;
第二,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域广袤的大国,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活动的'具体内容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之处,所以各地的税源情况也各具一些特殊性。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收权限也是必要的,此种制度安排将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的根据本地的经济特色和实际情况,采取某些特殊的税收政策措施,挖掘税收潜力,改善财政状况,提高公共服务水准;
第三,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税收立法权在政府层级方面不能过度下放,允许各个县级行政单位都有自己的税收权限将严重损害国家税制结构统一性。理想的做法是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
按照上述基本原则,可以考虑采取如下具体的税收权限划分措施:第一,中央税、共享税、全国性地方税的立法权应当集中在中央,而且要逐步集中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手中。强化税收立法,弱化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法规,充分保证中央税法的权威性和全局性;第二,赋予省级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限,一方面赋予省级政府对地方税拥有一定的征收管理权以及部分政策调整权,这其中最主要的是地方可以停征一些虽然是全国性地方税,但在本地区税基和可税金额很小、征收成本高的地方税种;另一方面赋予省级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这最主要的是指,地方有权在全国统一征收的地方税以外,在不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统一性的前提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开征部分地方性税种。
篇14: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合理划分
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合理划分
以上三种观点对税权的具体表述虽然不同,但各自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税权的本质,即税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本文认为既然税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其内涵应包括三层:税权的主体是国家,是国家权力在财政上的实现;税权的客体就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各种税收;税权的内容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因此对税权可以表述为:税权是国家权力在财政上的实现,即国家为履行其职能而取得财政收入依法向纳税人的征税权。税权是税收制度的核心,税权以国家法律或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税收制度。什么是税权划分?税收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大体一致,一般认为税权划分包括横向划分与纵向划分。横向划分就是按照现代西方国家三权分立要求,实现税权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合理配置,从而奠定税收高效与公平的法律制度基础;纵向划分就是按照现代分税制的要求,实现税权在中央与地方政权机关的合理配置,从而为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创造条件。通常所讲的税权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划分。
二、关于税权划分的原则
一个国家税权划分奉行什么样的原则,直接决定着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配置方式。所以要实现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划分首先要解决好税权划分的原则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目前大体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应坚持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则。铁卫、胡克刚等人提出了三个原则:第一,法制原则,法制要求税权的划分要有法律依据,特别是宪法依据。第二,合理原则,主要是集权与分权的合理,即税权的划分既要维护中央在宏观调控的主导地位,又要保护地方政府执行公共事务,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实现适度集中、适度分权的统一。第三,效率原则,是指税权分配的最优化。在这三个原则中,核心是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则,也就是在集权和分权之间找到一个比较适当的度。为此他们进而提出集中权力,解决分配秩序混乱和财力分散的问题,迫切要求实行集权模式。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保障公共物品的有效提供以及各部门、单位的特殊性则要求财力相对分散。综合分析各种因素,我国今后应在实行集权以后再进行适度的分权,这是较为适当的一种改进路径。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税权划分应坚持这样三个原则。第一,税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为更好地发展地方经济应保持地方事权与财力使用权的统一,或者扩大地方财权与税权,或者调控地方事权。就现状来看,主要应依靠税制改革,更合理地划分税权,增强地方税权适应事权的能力。第二,宏观调控与兼顾地方的原则,既要考虑宏观调控能力的需要,也要兼顾地方政府行使职能的需要;既要有利于健全中央的宏观调控体系,又要保证地方政府在本地社会经济中充分发挥作用。第三,税收征管科学的原则。这种观点虽然也是三条原则,但核心强调的是税权与事权的对称性,即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税权,因而在税权划分上就不是集权,而是分权。
在以上两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虽然提出了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则,但没有说明哪些税权属于集权,哪些税权属于分权,所以作为税权划分原则还显得过于抽象,不具体,在实践上自然缺乏可操作性。第二种观点提出了税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这就意味着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税权,层层分权,每一级政府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但立法权层层下放不仅容易造成税政混乱,还会造成国家财力分散化,最终削弱中央集权政体的财政基础。可见,税权与事权相统一的税权划分原则并不适合于中央集权体制。
我国是长期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为维护政令统一,防止地方各自为政,绝不能简单奉行事权与税权相统一原则,不切实际地搞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税权。从我国现实出发,并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在税权划分上不仅不能奉行税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恰恰相反,应奉行税权与事权的'非对称原则。按照这种原则事权以地方为主,而税权则以中央为主,地方事权与财力的差额由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解决。这样做不仅可以保证政令统一,而且可以有效平衡地区经济差距。
三、关于地方税种立法权是否应下放给地方政府
目前税收理论界多数人认为在税权划分上中央集权过多,因而合理划分税权应将地方税种的全部或部分立法权下放给地方。李聪认为对全国不统一开征、具有明显地域特点的地方税,其立法权、政策解释权、征收管理权应全部划归地方。邢福俊、成吉等人认为强化地方政府的税权,除了要对于一些不宜由中央政府管制的税收由地方政府来管理外,更为重要的是要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新设权,比如开征遗产税、固定资产税等具有地方特色的课税税种。安体富、翟景明、杜炎等人主张实行中央、省、市三级分税制,将部分地方税种的立法权下放给省一级政府,并赋予其审批、协调和监督的责任。
本文认为对地方税种立法权的分配和界定是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难点之所在。这是因为税收行政权只能按税种归属确定,划归中央的税种由国税征管,而划归地方的税种由地税征管。至于税收司法权自然属于国家各级司法机关所有。可见,中央与地方在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的划分上应该是简单明了的。但对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比较复杂了,复杂就复杂在地方税种立法权归属的确定上。中央的税种要由中央立法;而地方的税种则不一定必须由地方立法,它既可以由中央立法,也可以由地方立法,还可以部分中央立法,部分地方立法。由此围绕地方税种立法权的分配和归属就形成了三种税权划分模式。一是地方税种立法权完全划归地方的完全分权模式;二是地方税种立法权完全划归中央的完全集权模式;三是介于二者之间的,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享的有限分权模式。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划分模式如同税权划分原则的确定一样,主要取决于其政体形式。一般来说联邦制国家奉行税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税收立法权层层下放,中央税全国统一立法,而地方税则由地方立法,在税权划分上实行完全分权模式。而中央集权制国家则通常奉行税权与事权的非对称原则,无论中央税种还是地方税种其立法权均完全集中在中央,地方只保留税收行政权,在税权划分上实行完全集权模式。还有一些中央集权制国家虽然也奉行税权与事权的非对称原则,主要地方税种的立法权由中央立法,但同时也有一些带有明显地方性的税种交由地方立法。
我国应采取什么样的分权模式?由我国长期实行中央集权体制的客观情况所决定,毫无疑问应实行高度集权的分税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地方税种的立法权应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只保留税收行政权。当然也有人认为可以实行中央集权为主、地方适当分权的模式。如王选汇提出对涉及全国性经济调控和收入分配的地方税种,可在中央统一立法基础上,下放地方执法权,如减免权、税率调整权、税目适用范围解释认定权及某些项目扣除标准的审批权等;对地域性的地方税种,立法权归中央,具体实施办法可授权省级政府制定,并赋予省级政府有权根据区域性资源优势或特有税源开征地方性的税种。这种做法,由于下放权力涉及税率调整权,税目适用范围解释认定权,扣除标准审批权以及具体实施办法等,其实这些已不属于执法权,而是立法权。所以适当分权的做法同完全分权的做法一样,其实质是把地方税种的立法权下放给地方,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本文认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时期内下放税收立法权会产生诸多弊端,对此应有足够的认识。
第一,会削弱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和不成熟性更要求强化宏观调控,而中央税收是宏观调控的财力基础。为了做到主要税种、大宗税源由中央掌握,在税权划分上必须实行中央集权,包括地方税在内的税收立法权应全部集中到中央,不以任何形式下放给地方。否则,地方政府必然在维护本地财政利益驱使下,利用地方税收立法权,优先考虑扩大地方税收规模,出台名目繁多的税种或增加一些税目;或对同一税种,施以较高税率;甚至不顾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追求眼前利益,用行政手段层层下达税收任务,收“过头税”。其最终结果必然造成地方税收过大、过乱,削弱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因此,从强化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角度来看,特别是在当前“两个比重”过低的条件下,应切忌下放地方税收立法权。
第二,会使地区间税收壁垒进一步加剧。按着WTO的原则规定,我国税收制度的任何改革都应有利于统一税政和公平税负,按这一要求在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上既要合理划分税权,更要有效防止和消除地区间税收壁垒,这就要求税收立法权应高度集中在中央。目前,从我国地区间的税负水平看,已明显地表现出经济落后地区高于发达地区的特点,这主要是由于经济落后地区缺乏稳定的税源基础,再加上这几年中央对这些地区又缺乏规范而稳定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为了自求财政平衡,只有想法设法拼命地去扩大地方税收规模;而经济发达地区则由于税源基础好,可以多种名义出台减税政策。这就很自然地形成了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税负差异。事实上等于筑起了一条资本从发达地区进入不发达地区的税收壁垒,而税收壁垒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当然是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统一市场的形成,特别是阻碍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最终只能带来经济资源的低效配置和加剧地区之间经济不平衡。在当前已经出现地区税负不公和税政混乱的情况下,再下放税法立法权,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就会继续去扩大税收优惠;而不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就会继续去提高税负。同样的权力,不同的用法,变成了两种反向的政府行为,但从宏观角度看最终结果又是一致的,只是从不同方面加剧了税收壁垒。
第三,并不能消除地方乱收费。一些人主张下放地方税种立法权,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是:由于地方缺乏必要的地方立法权,为解决地方财政困难,只有搞变相的乱收费。因此,只要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收立法权就可以消除乱收费。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地方乱收费的根源在于政府行为的不规范,即作为公共选择主体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其行为本应以追求公众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向公众提供无偿的公共服务,现在却由于权力监督机制失衡,脱离了公众利益目标,转而以追求自身或部门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将公共服务有偿化,于是才有了各种巧立名目的乱收费。所以治理乱收费,根本之举在于强化权力监督机制,规范政府行为;同时,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各种行政审批,从而最终取缔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对于实在必须的收费,应通过加快费改税改革,出台必要的税种,纳入预算内管理,但税种立法权必须集中在中央政府,否则地方政府就会从保护地方利益出发,打着合法的旗号,把一些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合法化,这只能加剧乱收费和税政混乱。
篇15:地方发展与公共管控透析毕业论文
地方发展与公共管控透析毕业论文
宁德市产业园区建设水平低,布局不合理,企业扎堆现象突出,产业集中度、关联度、专业化程度低,多数工业园区没有形成主导产业,如食品加工与化工、电机项目相邻,极不利于产业自身的联动扩张,也不利于园区服务配套、生态保护和环保工作。为此,必须进一步做大做强做特产业园区,使之成为产业集聚的平台。一要合理调整园区布局。二要整合打造专业产业园区。三要实行分类指导,持续推进产业园区建设的健康发展。其中尤其要注意闽东与台湾合作的工业园建设。技术的跨越。(1)引进高新技术。同周边城市相比,尤其是相对高新技术企业集中的福州、厦门来讲,宁德高新技术产业还处在发展初期,发展基础还不厚实,面临着不少的困难和问题,受到许多制约因素的困扰。产业份额偏低,整体素质不强;科研资金、人员投入不足,影响产业后续发展;产业投入增速偏缓;产业覆盖面窄,区域发展不平衡。为此,一是加强政策引导,进一步健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机制。二是加大对科技企业的经费支持,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能力。三是发展“高新技术园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四是要建立和完善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必需的人才培育和人才激励机制。②(2)老项目的技术改造。在引进项目的同时,还要抓老项目的技术改造,也能把工业经济做大做强。如福建广生堂药业(柘荣)有限公司阿德福韦酯项目被列入省企业重点技改项目,取得了很好的效益。“阿甘定”即阿德福韦酯,是抗乙型肝炎病毒一类新药,将为我国2800万乙肝患者和1.2亿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摆脱“乙肝病魔”的困扰和治疗费用高昂的沉重负担做出贡献。③又如福建寿宁三祥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扩大生产线,开发十万吨富钛料、稳定性二氧化锆及钻石锆等大型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很好的效益。使年产值达10亿元人民币,年出口创汇八千万美元。④但像这样通过老项目技术改造,获得大效益的企业在闽东不是很多,在推进跨越发展中要高度关注这个问题。质量的跨越。宁德市工业产品质量的提高,应从两个方面入手:(1)提高认识,实行全过程全面的质量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张国德认为“:加强质量基础是实施名牌战略的核心,没有质量基础作保证,谈名牌战略只能是空谈。”强调必须加快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与国际接轨的步伐,积极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引进国内外先进质量管理手段,从加强质量管理中取得经济效益,坚定地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要进一步促进企业加强标准化、计量等技术基础工作,对照ISO9000、ISO14000、ISO18000等国际标准,从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售后服务等建立起一整套科学的运作机制,实行全过程全面质量管理,巩固和提升名牌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⑤此外,要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一些危及公民生命安危的食品或其他产品质量问题,很多是属于“职业犯罪”,而非“职业道德”问题。(2)创立闽台“诚信优质先进”的品牌。大陆与台湾都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继承者,两岸在文明探索方面各有所得。我们不但要借鉴台湾文明经商的经验,与台商共创闽台商业诚信一条街、一个城、一个园,还要把闽台合作的每一个项目都视作闽台文化创意品牌来打造与经营,最后做到“闽台合作”能成为“诚信”“、优质”和“先进”的代名词。通过创建闽台商业文化来发扬和光大中华文化的精髓,最终为创建海峡文化奠定基础。
效益的跨越。(1)提高招商引资的效益。至,蕉城区在宁德招商节“、9.8”投洽会及香港招商节上共签约项目88个,到底,其中无法落地的项目有23个,占签约项目总数的26.15%。⑥招商引资中出现的这种项目难以落地的情况,是个全国性的问题,从宁德实际出发,一是搞好规划,筑巢引凤,空“位”以待。要把发展工业重点项目的优势条件预留下来,把发展工业规划搞好。如漳湾镇留给钢铁项目的用地,其他人要,就不能给,不是每个地方都具备钢铁项目的条件,要把资源留给最合适的企业。二是要掌握重点,割肉哺凤,以“商”补“工”。如征地80亩,划出50亩搞地价项目或优惠地价项目,其余的30亩做房地产开发。把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一并搞好。用商业用地补工业用地,工业要上去,房地产也要上去。三是采取灵活措施,护凤留凤。对相应的项目,要有相应的措施,除政策外,如资源配置、按揭土地,都要和项目联系起来。要为项目服务,在资源配置方面,岸地、土地资源、价格政策要非常灵活,多管齐下。税收方面,属于宁德地方收入的可以返还,要有眼光,没有项目就没有收入,⑦“舍不得女儿,娶不到倒插门的郎。”(2)提高产业产出与流通的效益。苏州是台企最集中的地方,其密集度超过福建。在过去的“牛年”,台资企业整体表现“相当牛”,在苏州出口前十强中占据七席。其中,仁宝信息技术(昆山)有限公司进出口突破100亿美元,同比增长1.7倍,成为苏州进出口冠军和出口冠军;名硕电脑(苏州)有限公司、纬新资通(昆山)有限公司分别为进出口的第二名、第三名。⑧这是在大陆的.台企,而在台湾的台企流通的效益很高,比如电机产品,过去5天交货占85%,3天交货占97%,现在基本可以做到1天可交货。这就说明台企产出与流通方面都很有效益。⑨闽台企业合作,要学习台企先进的理念和管理方式。
政府在战略上引领1、注重智库建设。兰德公司创始人弗兰克•科尔博莫认为,智库就是一个“思想工厂”,一个没有学生的大学,一个有着明确目标和坚定追求,却同时无拘无束、异想天开的“头脑风暴”中心,一个敢于超越一切现有智慧、敢于挑战和蔑视现有权威的“战略思想中心”。人们都说“:智库:一个国家的智商。”⑩在同样的体制和自然条件下,一个地方老是发展不上去,说到底是人才与思路的问题。从世界发展的趋势看,已经从“科教兴国走向智库兴邦”。俗话“思路决定出路,选择比努力更重要”,作为欠发达地区的宁德要学会利用智库。2、注意引导创意产业的发展。从中国发展的趋势看,已经从“传统产业走向创意产业”。而对于闽东人来讲,创意产业还是个比较陌生的概念。创意产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也是许多地方政府、企业与个体户振兴经济或发财致富的首选。20,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香港特首曾荫权表示,希望促进创意产业的发展,帮助香港经济走出困境。輯訛輥上海是我国创意产业发展最为迅速的地区,据统计,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产值已经占到全市GDP的7.5%。輰訛輥河北农民张宝卫从美国引进巨型南瓜种子,在南瓜上面弄出几个字和图案。他的刺字南瓜一下子成了顾客购买礼品的热点,价格也由每个500元升到了元,最贵的卖到8000元一个。輱訛輥比尔•盖茨认为:“创意具有裂变效应,一盎司创意能够带来无以数计的商业利益和商业奇迹。”輲訛輥“中国创意产业之父”厉无畏认为,把文化创意做成产业,使文化成为商品,或增加传统产业的文化内涵来实现增值,这是创意产业化的两条路径。輳訛輥台湾专家称,在海西经济区,两岸城市仅一海之隔,是一日生活圈时空文化聚集交流的好机会,同时也是品牌推广的平台。海西是台商在大陆密集度最高的地区之一,可作为欲进入大陆市场的文创产业之试金石,不仅比一线城市如上海、北京的成本低、有地利之便,且其文化与语言与台湾闽南话同源,拥有亲切感与文化渗透力,可作为文化产业测试内地市场的跳板,并开启两岸合作契机。以此经济区为据点,有机会连结台湾与东南沿海市场这个8000万人口的经济区,发展出一个两岸文化创业园区,不仅是台湾文创产业的发展基础,更能成为不断创造国际华人品牌的源头。政府在管理上的突破1、地方政府模式选择。加入WTO后,我们提出要建立有限政府、透明政府、守信政府、责任政府、中立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但是,这几种类型的政府究竟是并列关系、交叉关系,还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很多人搞不清楚。这就很难找到建设有关政府的坐标。国际上比较一致的认识是:从制度建设的层面看,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属于权治模式,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属于法治模式,而与服务型政府相伴的应该是一种德治模式。輵訛輥与之相对应的是人治政府、法治政府与德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可见,与国际接轨的服务型政府,是后工业社会的、实施服务行政的、以德治为主的政府。按顺序把人治政府、法治政府与德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定位后,我们就不难看出,除了人治政府外,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都首先应该是有限政府、透明政府、守信政府、中立政府和责任政府。其有限、透明、守信、中立和责任的区别在于程度不同。我国正处于工业社会初级阶段,要建设的责任政府是初级的,其所对应的法治政府或服务型政府也是初级的。因此,如果不善于根据发展的需要来选择政府运作模式,很容易出问题。如公务员实行阳光工资本来是件好事,但一些地方没有统筹兼顾,没有按照科学决策的程序办,后遗症很多。类似的情况,在发达的国家一般不可能发生。因为这些国家的监督机制是以诺贝尔奖得主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为指导的。该理论是一种以现代经济学分析民主立宪制政府的各种问题的学科。这个理论研究选民、政治人物以及政府官员们的行为,假设他们本质是“经济人”,以此研究他们在民主体制或其它类似的社会体制下进行的互动。这个理论认为,政府不可能天生公平公正,政府的决策者在政治市场上不会自觉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只有通过完善监督体制和选举制度,才能使各方利益得以平衡。輶訛輥当“权力被锁在笼子里放在阳光下”时,政府才可能是有限政府、透明政府、守信政府、中立政府和责任政府。从实际出发,建议闽东现阶段要把重点放在“法治政府”建设上。
篇16:浅析地方院校毕业论文与就业矛盾及应对措施的论文
毕业论文是大学生毕业前最后一个总结性实践学习环节,其质量是衡量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总体教学水平的重要标准。然而不少地方高校为了增加就业率,提前让学生进行长时间的毕业实习。致使大部分高校的毕业论文安排时间与就业或实习时间相重合。由于学生花大部分时间在找工作或实习上,而留给毕业论文准备时间不够充分,导致了毕业论文质量下滑。因此解决好毕业论文与就业之间的矛盾,对于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整体素质,增强学生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等诸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毕业论文与就业率均是衡量高等院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果的重要评价指标,协调好两者之间的矛盾关系,成为各高校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湖南科技大学会计学中毕业论文与就业间矛盾现状,提出几点应对措施,以期为同行参考。
一、论文(设计)与就业之间的矛盾
1.大学生就业现状。近年来财务会计就业岗位需求下降,会计毕业大学生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地方院校毕业生就业难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地方院校在经济、地理位置上与一线城市有一定的差距,部分用人单位不愿前往招聘,降低了大学生就业机会。而大学生为了获取更多的就业机会需要辗转不同城市,增加劳动时间投入。二是,当前大学生对就业形势认识不足,选择大城市就业造成其人才供过于求,而中小城市人才急缺。同时受“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影响,部分大学生对其自身能力估计过高,遇到有意向招聘单位而放弃签订就业协议,导致就业机会丧失。三是,在当前的买方市场下,用人单位希望毕业生到岗就能胜任工作,往往签订就业协议就要求学生到单位实习考察其实践能力[1]。
2.大学生毕业论文现状。毕业论文写作是比较漫长的过程,通过毕业论文可以考查学生四年专业理论知识掌握程度,也可以体现学生理论实践结合能力。绝大多数毕业生比较重视毕业论文环节,希望能认真做好。然而本科毕业论文现实状况并非理想,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受社会“轻论文重就业”的影响,使得大学生普遍对畢业论文重要性认识不足,将绝大多数时间与精力放在找工作上;二是,高校扩招,很多高校师生比例严重失调,有些教师带一二十名毕业生,指导时间精力不够,直接导致毕业论文质量整体下滑[2];三是,大多数用人单位不注重毕业论文,让学生觉得毕业论文只是顺利拿到毕业证的一个条件,与就业无关。
3.毕业论文与就业的矛盾关系。部分院校一般将毕业论文写作时间安排从大四第一学期末开始,直至第二年六月份答辩前。在这期间,也是各地用人单位向学校招聘应届大学生的黄金时期。毕业论文与就业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应届大学生大多缺乏相关工作经验,如通过校园招聘得不到合适的岗位,再去人才市场与其他有经验的应聘者竞争,为增加就业机会,将大部分时间与精力用于找工作,而对毕业论文写作敷衍了事,甚至出现抄袭、请人代写等恶劣现象[3]。二是为了单位经济效益,用人单位往往要求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提前报到上岗,并且往往要求在单位进行毕业论文写作,而校外缺乏相应的文献资源及规范的管理,从而影响毕业论文整体质量。三是大学生就业率作为衡量高校办学效果的重要指标,学校为增加就业率,也不得不睁只眼闭只眼,成为目前各高校出现的共同现象。四是部分教师体谅学生就业难,对毕业论文采取宽容迁就的'态度,使得毕业生放松了对毕业论文质量要求。
二、解决毕业论文与就业之间矛盾应对措施
1.提前进行毕业论文写作。毕业论文与就业的主要矛盾在于时间冲突,针对这一矛盾学校可以适当将毕业论文时间提前至大学三年级下学期和大学四年级上学期。由各系部组织指导教师与学生见面会,指导教师向学生介绍自己的研究方向、研究兴趣、课题内容,并拟定部分题目供学生参考,减少其在选题过程中的盲目性。通过“师生互选,院系调控”的方法,突出学生在论文写作中的主体地位,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3]。另外,从大学二年级开始,部分选修课程考核方式以论文的形式,甚至学校可以开设毕业论文写作课程,通过提前进行毕业论文写作技能的培养,可以使得学生在大四毕业论文写作中较快地保质、保量地完成[4]。
2.合理安排回校时间。初次接触毕业论文写作的学生往往感觉无从下手,论文写作口语化严重,格式、论文框架不符合专业论文写作要求。因此,学生需要腾出一整段时间静下心来进行毕业论文写作。目前我院规定毕业生需在4月10日前返校,指导教师加强与学生联系,落实学生返校情况,争取于4月12日前与学生见面,同时检查学生毕业实习周记、实习报告、实习鉴定表,在实习周记、实习报告、实习鉴定表上给定成绩等级并签字后返回给学生,并尽快布置毕业论文工作,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笔者作为指导教师认为,在签订就业协议签前,学校就业处或学生需与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提前沟通,保证学生的毕业论文准备时间,学生才能安心踏实地准备毕业论文。
3.利用现代媒介与学生交流。在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笔者遇到部分学生在单位实习时,用人单位往往拒绝毕业生请长时间的假期进行毕业论文的写作,学生面临毕业论文与工作机会两难的选择。学生面对费力找到的工作不愿轻易放弃,只得将困难向指导教师求助。指导教师既要保障学生的工作岗位,又要保证毕业论文的写作质量,那么通过现代媒介进行远程论文指导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通过现代媒介的方式,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开题报告、论文大纲、论文方法等的写作,并指出学生在论文写作中存在的问题,学生根据指导意见进行修改。
4.毕业论文与毕业实习接轨。毕业实习是由指导老师推荐或学生自己联系企事业单位、会计事务所等,寻找会计相关工作的实习机会。毕业实习可以使学生了解真实企业工作环境下的生产经营过程,以企业存在的问题作为课题来源,或者在指导教师安排下收集相关的经济数据以更好地完成毕业论文的案例分析;另一方面,学生在“准就业”的状态下积极投身实际工作,表现突出者将被用人单位留用,从而解决了部分学生就业[5]。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毕业论文与就业矛盾一直是目前学校、教师、学生需解决的问题,而大学生普遍重视就业而忽视毕业论文导致毕业论文质量整体下滑。我们提出采取提前进行毕业论文写作、合理安排回校时间、通过现代媒介与学生交流及毕业论文与毕业实习接轨等措施,协调毕业论文与就业矛盾。对于保障毕业论文写作质量,提高学生就业率,增强学校办学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刘继峰.毕业论文与就业矛盾之分析及解决——以本科生法学专业为基础[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9,(3):185
[2]黄静,柳斌.毕业论文教学安排与择业的矛盾及解决办法[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176-178.
[3]张良苗,岳宝华.本科毕业设计与就业之间的矛盾及对策分析[J].中国校外教育,2011,(01):35-36.
[4]宋爱军.大学生毕业设计与就业互融性的探讨[J].技术监督教育学刊,2006,(02):65-67.
[5]刘春生.毕业实习、毕业设计与就业一体化指导模式的研究与实践[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0,(4):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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