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不能乱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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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借条上也不能乱签字
借条上也不能乱签字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曾向张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后李某归还部分借款和利息,仍结欠张某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元。后张某为保险起见,于6月重新与李某签订借条一份,并将利息2000元计入本金,在借条上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人民币12000元”,李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另外,王某也在借条落款时间下方署名。此后,张某多次向李某进行催要,要求其归还借款,但李某始终拖欠不还。张某迫于无奈将李某和王某起诉至法院,但王某辩称其只是作为此次借款的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李某应当归还张某所借款项。关于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王某辩解自己只是此次借款的见证人,而对于这个辩解,王某必须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否则王某的这一辩解将不会被法院予以采信。若王某无法证明自己是此次借款的见证人,而又在李某向张某出具的借条中借款人及时间的落款下方签字,则可视为王某对借条所载明的债务志愿加入,进行共同承担,因此,王某应当与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外,李某向张某出具的借条中,将利息结算后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后再计算复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仍应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而计算利息。
【律师提醒】
近年来,与民间借贷相关的纠纷越来越多,像本案中王某这样因为在借条上随意签字而不得不承担还款责任的“冤枉人”也越来越多。律师提醒,在借条上签字一定要谨慎,避免因为草率签字而承担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其实除了签字以外,无论是借钱还是担保,都需要谨慎,以避免自己的权利受损。
延伸阅读
一、书写借条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1. 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和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 2. 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 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即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如借款期限一年,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4. 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 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 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 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篇2:他人在借条上签字需要注意什么
关于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要谨慎的案情
帅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现金拾万元正”,帅某在借款人处签名,下一行又注明“2月9日前归还”。同时在场的被告徐某在帅某还款时间下一行签名并捺印。后陈某因向被告帅某、徐某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徐某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见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提出抗辩。本案中徐某到底是见证人还是保证人?
律师解答:徐某应当认定为见证人。理由是:徐某在陈某借条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没有接着在“今借人帅某”后面或下一行。故徐某不是共同借款人,只是应陈某、帅某的要求作个借款的见证人。理由:
在借条上签字只能存在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
而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
本案中,作为借款人身份,帅某已经签名且注明了还款时间,帅某是借款人无疑。
作为保证人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徐某在借条上的签名并没有注明。
作为见证人身份,从签名形式上看,徐某并没有接着在借条上“今借人帅某”后面或下一行签名,而是在帅某作为借款人签字、注明还款时间的下一行签名。这与日常民间借贷的借条签名形式完全不符。徐某签名的这段距离完全否定了其共同借款人的身份。故徐某应作为见证人。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应注意书写借条时尽量规范,明确注明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身份,已免发生纠纷容易造成三种身份的混淆,给自己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篇3:求职信不能乱谦虚
写求职信就是推销自己,就要强调你自己的成就,强调你对所选单位的价值,这就少不了自我介绍一番,但是一定要讲究技巧,比如,你信中表达的“有能力开创企业的新局面”,让人听起来就很刺耳。应用点技巧来表达,可以说:“我可以用所学的知识,建立一套新的管理计划,以提高企业的生产率”,“可以为企业搞一些形象设计”等等,
对于中国人来讲,谦虚是一种美德。适度的谦虚是一种美德,也会使对方产生好感。但是过分谦虚也是不行的,过分谦虚是自己故意贬低自己,让人决得你这个人什么都不行,这样就白白断送了录用机会。
过分谦虚和虚假是推荐自我的大敌。有的人错误地理解谦虚的含义,认为一番自我贬低式的介绍,对自己的优点轻描淡写甚至干脆不提,或者强调自己的缺点就是谦虚。谦虚不是自我否定,而是实事求是、恰如其分表现自己。
有的人所表现出来的过分谦虚,并不是因为他想谦虚,而是由于缺乏自信造成的。缺乏自信如同过分谦虚一样,是推销自己的一大心理障碍。实际上是他自己低估了自己。而别人对他的轻视态度,常常是由于他们自己的自卑和退避所造成的,要获得别人的认同和赞同,首先必须要获得自己的承认。
篇4:新官上任不能乱“烧火”
北京是公司的重点市场,但一直没有充分做大,公司委派了新的干将到北京市场走马上任办事处副主任。名义上是副主任,实际上是全权负责北京市场的营销推广工作,而原来的办事处主任只负责一些“打杂”事宜,诸如客户的公关,还包括对整体推广的“监控”,因为他是“正”的主任。
副主任到任的第二天,就召集办事处所有员工开会,包括正主任。时值马上要进行一个淡季促销活动。执行不力一直以来是办事处的顽疾。为了避免重蹈覆辙,副主任一丝不苟地给每个员工明确了工作职责及必须完成的时间,并且还教给他们科学的工作方法。
一切似乎都很顺利。但坐在一旁静静观看的公司总部同仁A却对副主任的做法感到担忧:也许这位老兄在北京市场做不了多久了!
A担忧的主要原因是副主任写初来乍到,对周遭的环境都还很陌生,就完全按照自己的“理所当然”的逻辑思维来指挥整个团队的工作。当副主任在信心十足、有条不紊地布置工作的时候,A注意到坐在下面的员工脸上流露出的一副漫不经心的表情。
A之所以能够感受到他们的态度,是因为他比副主任早来北京市场十多天。A在与办事处员工相处这十多天里,以“旁观者”的身份真切地了解到了他们的工作状态与个人特点:区域经理B来得最早,也最有市场推广思路,但办事不够稳重。区域经理C年龄最大,较有社会经验,但专业能力不高。在开会之前,A无意中发现C打印了一份调薪申请表。估计他对当前的待遇不是很满意。区域经理D则是一直不显山露水,A还看出他有哪些特长或者哪些大问题。区域经理E是几个人当中最隐藏“变数”的一个,经常开会时自己一个人溜出去抽烟,并且许久不回来。
B、C、D、E这几个区域经理犹如是一群被办事处主任“惯”坏了的孩子,
他们已经养成了一种散漫的工作作风。所以,当副主任在上面雷厉风行地布置任务的时候,他们是怀着一种抵触的心态。因为副主任打破了他们已经习以为常的节奏与氛围。在正主任与副主任的比较、选择当中,他们最后可能更倾向于正主任。而这正是正主任所想要达到的目的。说实在的,正主任并不甘心于把大位让给后来者。市场推广虽然不是正主任的强项,但如何公关、拉关系却是他的拿手好戏。
所以,最后的结局很大可能是几个区域经理联合起来,与正主任一块把副主任赶走。
新官在上任初期应当怎么做,才是比较明智的做法?首先是要摆平心态,不要急于立功表现。这往往是导致失败的最关键的内因。为了表现自己的才干,必然需要对许多陋习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而这也必然会招致众人的联合反抗。众口烁金,当所有的人都说你不行,无论你实际有多行,你都得走人。所以,新官在上任初期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按兵不动。
新官上任要做的第二件事就是学会观察、分析与沟通。花几天时间仔细观察员工们的工作状态,分析他们那么做的原因。在开会的时候,不要急于把自己的决定(哪怕是百分之一千正确的)强行推行下去,而是先征求他们的意见:你觉得这个促销活动采取哪种方式更好?你觉得如何才能够确保活动获得最大的成功?等等。这么做有一个好处,那就是他们觉得受到了尊重,他们觉得新官也并不是很厉害(对于他们来说压力降低了,这点很重要),他们觉得这个活动也包含了他们的智慧,落实起来也更顺畅了。
新官上任要做的第三件事就是把自己的为人观与做事观同时、完整地展现给同事。不能让人觉得你一来就是要整人的。A之所以觉得这位副主任不会做得太久,是听说他刚刚整倒了一位公司最老实也是最能干的办事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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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在他人借条签字的案例
在他人借条签字的案例:
帅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现金拾万元正”,帅某在借款人处签名,下一行又注明“2月9日前归还”。同时在场的被告徐某在帅某还款时间下一行签名并捺印。后陈某因向被告帅某、徐某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徐某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见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提出抗辩。本案中徐某到底是见证人还是保证人?
律师解答:徐某应当认定为见证人。理由是:徐某在陈某借条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没有接着在“今借人帅某”后面或下一行。故徐某不是共同借款人,只是应陈某、帅某的要求作个借款的见证人。理由:
在借条上签字只能存在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
而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
本案中,作为借款人身份,帅某已经签名且注明了还款时间,帅某是借款人无疑。
作为保证人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徐某在借条上的签名并没有注明。
作为见证人身份,从签名形式上看,徐某并没有接着在借条上“今借人帅某”后面或下一行签名,而是在帅某作为借款人签字、注明还款时间的下一行签名。这与日常民间借贷的借条签名形式完全不符。徐某签名的这段距离完全否定了其共同借款人的身份。故徐某应作为见证人。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应注意书写借条时尽量规范,明确注明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身份,已免发生纠纷容易造成三种身份的混淆,给自己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借条的八大注意事项
1.借钱时一定要打借条,如果不打借条,一旦发生纠纷,将很难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2.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3.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丧失胜诉权。
4.借条中的借款利息如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法律上将不支持。
5.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6.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的,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
7.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凭证、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并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8.当事人合法的诉权受法律保护,但任何人不能随意捏造事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更不能妄想通过法院来实现其非法的诉求。
篇6:服药和用餐 安排不能乱
抗酸健胃药:饭后服用抗酸药,对胃酸的缓冲作用只有半小时,空腹服用则可延长为3~4小时,故抗酸药宜空腹服用,稀盐酸、大黄、苏打等健胃药也应空腹服用,这样有利于药物与胃黏膜充分接触达到刺激胃液分泌和胃肠蠕动、增进食欲的目的。
解热镇痛药:食物可减轻阿斯匹林、保泰松等药物对胃肠的刺激,减少烧心、上腹痛等不良反应。事物是一分为二的,食物也可延缓药物的吸收,不利于迅速产生药理效应。因此,应根据病情区别对待,需要尽快止痛的,宜空腹服止痛药。需要较长时期服药的,应在餐间或饭后服用。
抗生素:抗生素是最常用的口服药。四环素、土霉素、罗红霉素、去甲青霉素等都可与食物中的钙、铁离子结合,结合后影响两者的吸收,如牛奶与四环素同服时,四环素的血药浓度下降50%~60%。强力霉素则很少受金属离子的影响,可与食物同服。除了极少数抗生素因空腹服对胃刺激大须与食物同服外,绝大多数抗生素包括先锋霉素类、青霉素类都应空腹服药,
降压药:饭后服用美加明等神经节阻滞剂,由于药物促进腔血管扩张,体位性低血压等不良反应可能加剧。含钾丰富的食物如土豆、干梅可补充排钾利尿剂如速尿、双克等引起的失钾,减少不良反应。心功能正常时,多吃富含钾的食物可代替内服氯化钾。低钠饮食可增加降压药物与利尿药物的疗效。故在服用降压利尿剂时,吃的菜宜淡些。
降血糖降血脂药:无论是糖尿病还是高血脂症,控制饮食远比服用药物重要,饮食不能很好地控制,将严重影响降糖药与降血脂药的效果。
抗癌与抗真菌药:这两类药物都有明显的刺激胃肠道的副作用,服后有恶心、呕吐、胃部烧灼感,故宜在饭后服用。
驱虫药:宜空腹内服,这样药物在肠道内的浓度会高些,增加驱虫效果。油脂、酒精可增强驱虫药中四氯乙烯、硝酸氰胺的吸收,加剧药物毒性反应,故服用驱虫药前一天及当天要禁食油腻食物并戒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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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烟台苹果”不能乱叫了!
12月04日 来源:大众网
■过去,在国内市场上,面对“陕西苹果”以及其他产区苹果的竞争,烟台苹果不输在品质上,但输在品牌保护上,
■现在,烟台苹果只有一个名,就是“烟台苹果”,而且“烟台苹果”的标志不能随便用了,否则就构成了侵权。
■将来,有了商标保护,外地的苹果就不敢随便假冒烟台苹果了,本地的劣质苹果也不能上市了,苹果协会将带头成立一个苹果专业生产合作社。
百年苹果没有统一品牌
在国内市场,烟台苹果虽有良好口碑,但一直未形成一个统一品牌,随便一家果企都可以将“烟台苹果”的字样,印刷到苹果包装上,甚至一些外地苹果为了好卖,也打着烟台苹果的幌子,导致国内市场上的烟台苹果鱼龙混杂。
12月3日,记者从烟台市苹果协会获悉,历时三年的申请认证,“烟台苹果”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终于获得了国家商标局的批准,从此结束了尴尬的“ 乳名”时代,300多万果农辛苦生产的烟台苹果有了统一的商标。而据记者了解,在此之前,烟台苹果的栽培史已有一百多年,但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品牌。
记者从烟台市农业部门了解到,烟台苹果的栽培史要追溯到1871年,那时苹果由美国引入烟台,烟台因此成为我国苹果栽培的发祥地。因为特殊的沿海地理位置和气候,再加上一百多年的改良,尤其是上世纪日本红富士苹果的引入,苹果种植逐步形成一项当地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目前,苹果年总产量340多万吨,占到了全国的十分之一,出口量占全国的一半左右,成为农民创收增收的主要来源。
烟台市果树科学研究所姜院长告诉记者,烟台苹果本地消费量有限,大部分还是销往外地。在国内市场,烟台苹果虽有良好口碑,但一直未形成一个统一品牌,随便一家果企都可以将“烟台苹果”的字样,印刷到苹果包装上,甚至一些外地苹果为了好卖,也打着烟台苹果的幌子,导致国内市场上的烟台苹果鱼龙混杂。所以近几年来,在国内市场上,面对“陕西苹果”以及其他产区的苹果的竞争,烟台苹果不输在品质上,但输在品牌保护上。“烟台苹果”不能随便用了
“烟台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烟台所有果农的共同财富,凡是烟台市地域内的苹果生产者、经营者,只要符合“烟台苹果”商标管理标准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请使用,
烟台市苹果协会会长赵培策多年来一直忙碌于烟台苹果的地理标志保护申请。据他介绍,,苹果协会承担起了向国家商标局申报注册“烟台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工作,经过三年申请论证,206月21日,终于获得了国家商标局的批准。12月2日,赵会长从北京取回了“烟台苹果”的商标注册证,烟台苹果从此有了响当当的名头。
“烟台苹果”有了“大名”了,但怎么保护这一商标,怎么经营烟台苹果这一品牌,成为了今后的头等大事。刚从北京拿回商标的赵会长还沉浸在喜悦之中,谈到商标的保护,赵会长介绍说,今后烟台苹果只有一个名,就是“烟台苹果”,而且“烟台苹果”的标志不能随便用了,否则就构成了侵权。但同时,“烟台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烟台所有果农的共同财富,凡是烟台市地域内的苹果生产者、经营者,只要符合“烟台苹果”商标管理标准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请使用。
那么什么样的苹果才符合“烟台苹果”商标管理标准呢?据烟台市农科院专家讲,首先必须获得该商标的使用允许,然后苹果得符合“果形端庄、果面光洁、色泽鲜艳、果肉松脆、汁多爽口”的特征,今后烟台农科院检测中心、果树研究所等将成立一个专家组,专门对苹果进行生产认证和质量检测,不达标的苹果将不能使用“烟台苹果”的商标。从此烟台苹果一盘棋
今后苹果协会将带头成立一个苹果专业生产合作社,并在优势产区成立20个分社,统一使用“烟台苹果”商标,统一经营管理。作为果农,可以用果园承包权参股入社,将来可以取得经营收益分红,结束一盘散沙的状态。
据赵会长讲,有了商标,这对烟台苹果产业是个最大的利好消息,从此烟台苹果一盘棋,各个县市区也不必再单独耗费巨大财力宣传推广。消费者不必再担心买到假货,只要看到这个商标,就一定是产自烟台的优质苹果。
烟台苹果有了“身份证”,果农也有自己的看法。记者2日在烟台随机采访了多位果农,他们认为,有了商标保护,外地的苹果就不敢随便假冒烟台苹果了,本地的劣质苹果也不能上市了,这样烟台苹果就能卖到更好的价钱,果农收益也能增多。
记者从农业部门了解到,今后苹果协会将带头成立一个苹果专业生产合作社,并在优势产区成立20个分社,统一使用“烟台苹果”商标,统一生产标准、统一经营管理,作为果农,可以用果园承包权参股入社,将来可以取得经营收益分红,结束一盘散沙的状态。
篇8:感冒了不能乱吃药
专家指出,冬季是感冒的多发期,种种不良的生活小节,往往会导致感冒。像睡觉时房间内温度太低,身体无法保暖;早晨起床没及时穿衣服;洗澡后没及时擦干身体、把衣服穿好;口鼻受干冷空气的刺激等等。
得了感冒也不必着急吃药。因为感冒有风寒、风热、表虚、表实之分,服药前应辨清寒热虚实,在医生指导下对症下药,才可能有效。单单是治疗感冒的糖浆就有上百种,一定要对症下药,切勿滥用。超剂量服药还可能出现严重的中毒反应,如肝肾功能的损害或精神症状,甚至有生命危险。
感冒后应该多喝开水,因为足量的水分能稀释血液中的毒素,加速代谢物的排泄,从而减轻感冒的症状,缩短病程。
平时要多注意锻炼身体,但感冒以后要适当休息,不要过度疲劳或熬夜。有些人在感冒初期常试图以剧烈的体育锻炼或体力劳动出汗来治感冒,这只会增加机体消耗,降低抵抗力,加重病情。许多患者在就医时,又存在穿衣过多,大汗淋漓,这样容易“重感”。要出汗,只能在被窝里,而且出汗后,要马上擦干。出了汗,千万别出屋。
感冒发热时胃蠕动减慢,消化液分泌少,高蛋白、高脂肪饮食会使食欲减退,甚至引起消化不良,因此感冒时最好吃稀饭和蔬菜等易消化的食物。
篇9:乱上加乱日记
乱上加乱日记
哎!真是好运不临头,坏运天天来!今天早上,堪称是坏上加坏!
“叮铃铃,叮铃铃!”早上睡在床上,闹钟响了。我起来一看,呀!时间怎么过得这么快,咋已经6:50了呢!倒霉,倒霉,睡过头啦!我赶紧从床上溜起来,一股气的往妈妈房间跑。然而,妈妈像往常一样手里拿着手机,不慌不忙的玩着手机,弟弟则在一旁睡着大觉,房间寂静。直到一声大吼,打破了这宁静的场面——
“起床啦——”
同时,妈妈仍继续保持冷漠,慢条斯理的起床;一旁的`弟弟则手忙脚乱,简直是乱上加乱!新的一天在慌乱中开始了。整理好自己的房间、行装,开始洗漱刷牙啦!我们赶紧加快自己的速度,不再像平常一样慢条斯理,赶紧快速干起自己的活来。妈妈也趁我们在洗漱自己去帮我们准备营养早餐,我拿起手表,“呀!已经7:15了!快点干活啦。”我催着大家。早上,慌忙而又急匆,我们生怕上学迟到啦!
呀!坏了,我没带伞,今天还想要下雨呀!算了,先去学校再说,万一今天没有下雨呢,也说不定呢!不想别的了,先到学校要紧呀!可说时迟那时快,车子竟没电了,哎!真是越忙越乱。没办法,我们只好一路慢吞吞的,听着车子“嗡嗡”的声音去学校!还好,紧赶慢赶,还是没有什么大迟到。
哎!真是越忙越乱呀!
篇10:打借条有第三人签字需注意的案例
打借条有第三人签字案例
“妹妹经姐姐介绍,向同村人借了10万元钱,在妹妹开具的借条上,姐姐也签了字,不过却签在了借条左下方的空白处。那么,这样的签字算是姐姐做了担保或也算借钱的一方吗?法院审理后给出的结果是: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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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浩与杨华系同村村民,的一天,经杨华介绍,杨华的妹妹杨丽向杨浩借款10万元,并由杨丽向杨浩出具了一份借条,确认向杨浩借款10万元的事实。杨丽在借款人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在杨浩的要求下,杨华也在借条签上了自己名字,但不是签在借款人处,而是签在借条的左下角空白处,但未备注属于何种身份。 此后,因杨丽到期未偿还借款还躲到国外,杨浩就起诉到法院要求杨华和杨丽姐妹共同清偿债务。杨浩认为,当时借款就是经杨华介绍,没有杨华在中间牵针引线这笔借款也不会发生,而且杨华也在借条上签了字,他才愿意把这笔款借出去,他认为钱就是借给了杨华和杨丽姐妹俩。
法庭上,双方对于杨华是属于何种身份及是否应承担责任存在争执。杨浩主张杨华是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杨华则认为自己只是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杨华系共同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因此杨华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据此法院判令杨丽立即偿还杨浩相关债务并支付相应利息,杨华无需承担偿还义务。
■以案释法 应明确借条中签字人具体身份
一般而言,在借条上签字只存在三种身份可能,即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区别。但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
本案中,杨华应认定为何种身份呢?首先,杨华显然不是共同借款人。杨华签名的位置不是在“借款人”处,而是在借条左下角的空白处,无法推定其有与杨丽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而且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杨浩亦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杨华接收了款项,因此不能认定杨华为共同借款人。
那么,杨华不属于共同借款人却在借条上签了字,是否可以认定其为保证人?答案也是否定的。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法律关系成立以当事人明确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而现有证据明显不足以证实被告杨华存在保证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正因为此,杨浩要求杨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得不到法院支持。
因此,杨华虽在借条上签字,但既不属于共同债务人,也不属于保证人,应认为属于一种见证人的身份,仅起联系、介绍作用,不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作为我国民间重要的融资方式,在民众日常生产、生活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张小小的借条就关系到一个人的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应予以谨慎对待。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向他人借款书写借条内容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同时切不可随意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作为见证人、担保人签字也应明确注明身份,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向他人出借款项则应仔细落实实际借款人,对于存在共同借款、共同使用的人员,应要求共同在借款人处签名捺手印。同时,对于担保人应要求其在借条上明确书写其身份情况,切不可随意在借款的任意空白处签字,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注意要点:在借条内签名,切勿不写“见证人”的前缀,就签名,视为第一大注意要点。
作为见证人签字,在签字时应表明“见证人”身份,在写下“见证人”字样后,再紧挨着签下自己的名字,否则事后可能被他人在签名前添加“借款人”“担保人”等字样。
也有朋友作为见证人,把自己的名字写在了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签名的后面或者下面,很容易被认为是共同借款人或者共同担保人,此种案例层出不穷。
篇11:学校不能乱罚学生款
华商报 -11-10 豫章
只因违反校规,被学校学生科处以罚款,学生因此背负沉重的心理负担。省教育厅及物价局对学校的这种处罚方法表示否定。
谢某是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原省物资学校)2002级的学生,10月11日中午,他因打架被学校罚款200元。记者7日在该校见到他,他对学校罚款这一做法仍不能理解,“学校已给了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这我没什么怨言,但为啥还要罚我200块钱?”据了解,谢某的家长对学校的罚款决定也极为不满,这笔罚款至今还没交。
因喝酒被学校罚款的同学付某说:“那天我和一些同学喝了点酒,学校罚了我50元,其他11人每人20元。”学校开的收款收据,清楚地写着“罚款”字样。一位被罚同学的收据上盖着“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学生科”的印章。一位来自四川的学生说:“我家经济本来就困难,一个月家里寄200块,刚够伙食费,稍不注意被学校罚了钱,为了缴罚款有时只能自己饿肚子。”该校学生科彭主任解释说,“除性质特别恶劣的行为之外,凡处罚过的学生通常都是违纪三次以上,罚款也是为了配合教育。”记者问学校开具的罚款收据是否经过物价部门批准,彭主任说没有。
记者在省教育厅普通中专处了解到,对于违纪学生,学校只有批评教育的权利,没有罚款的权利。省物价局物价检查所的工作人员表示,学校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对学生处以罚款是一种不合规定的做法。
[学校不能乱罚学生款]
篇12:辞退员工不能乱找理由?
辞退员工不能乱找理由?
许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自信,即如果想要辞退某个员工,总会想办法找到某个合适的“理由”,这种自信源自企业相对于员工的强势地位,但也正是由于这一强势地位的存在,这种自信是盲目的,不切实际的,因为法律为了保护居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员工的权益,对企业辞退员工的`行为设置了一些条件,加重了企业的责任。比如,因员工不服企业的辞退决定而发生争议需由仲裁或司法机构裁判时,企业应对其辞退决定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负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相当厉害,它要求企业必须对其辞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全面、详细地举证说明,
以证明辞退决定理由的“充分性”,在此“充分性”方面如稍嫌不足,则该辞退决定就会被裁判机构撤销,其后果是严重的,即劳动关系恢复,企业应赔偿员工自被辞退之日起至劳动关系正式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实践中上述类似案例不在少数,值得注意的是,辞退争议中企业败诉率远远高于员工,这与企业的盲目自信不无干系,因此,企业在辞退员工时需慎而又慎,切忌盲目自信,无谓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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