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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23-01-29 08:02:3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爱吃辣的小蜜蜂”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3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欢迎阅读借鉴。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篇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 评价

第七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 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 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 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 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第十四条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五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 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 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十九条 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 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 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2: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建立科学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改善人类生存现状和获得良好环境质量的保障.笔者结合环保工作实际,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环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作 者:苗文彩 MIAO Wencai  作者单位:河北省定州市环境保护局,定州,073000 刊 名:内蒙古环境科学 英文刊名:INNER MONGOLIA ENVIRONMENTAL SCIENCES 年,卷(期): 20(3) 分类号:X820.3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存在问题   对策  

篇3: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

摘要:我国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局限于建设项目的'决策阶段,其适用范围和空间小,时间短,以及预测功能体现不强,监督机制不完善等,使其不利于调整好整体环境保护与单项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也不能满足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促进了我国环保影响评价制度中的进步和发展,也留下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如何来完善这一制度,不仅关系到增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效性,而且有利于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作 者:咸志涛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湖北,武汉,430223 期 刊:企业导报   Journal:GUIDE TO BUSINESS 年,卷(期):, (7) 分类号:X8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完善    比较   

篇4:中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中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中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价值判断、环保执法、公众参与等问题,并没有达到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预期效果.本文分析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作 者:江玲龙 姚建 朱静 宋鹏臣 Jiang linglong Yao Jian Zhu Jing Song Pengchen  作者单位:江玲龙,姚建,Jiang linglong,Yao Jian(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四川,成都,610065)

朱静,宋鹏臣,Zhu Jing,Song Pengchen(成都理工大学,环境与土木工程学院,四川,成都,610059)

刊 名:环境科学与管理 英文刊名: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MANAGEMENT 年,卷(期): 32(11) 分类号:X197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问题   对策建议  

篇5: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比较与评析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比较与评析

摘要:对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产生、发展,体系及公众参与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同时分析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作 者:陈诚  作者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南京,210000 期 刊:科技信息   Journal: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年,卷(期):, “”(5) 分类号:X8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发展趋势    建议   

篇6:论我国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论我国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我国目前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价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初步的建议,以期完善该制度,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

作 者:马英杰 封晓梅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刊 名:现代商贸工业 英文刊名: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年,卷(期): 20(4) 分类号:X8 关键词:涉海工程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替代方案  

篇7: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对策建议

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对策建议

本文通过阐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成效,总结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0年来的`经验,借鉴国际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经验,从环评机制、体制和技术支撑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高其有效性的对策建议和战略措施.

作 者:任景明 刘磊 张辉 段飞舟 喻元秀 刘小丽  作者单位:任景明,刘磊,张辉,喻元秀,刘小丽(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100012)

段飞舟(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100012;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城市与区域生态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100085)

刊 名: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英文刊名:ENVIRON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年,卷(期): 34(6) 分类号:X820.3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保障体系   对策建议   战略措施  

篇8: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

在对福建省二百余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指出了该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分析了产生的原因,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作 者:黄燕  作者单位:福建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刊 名:海峡科学 英文刊名:CHANNEL SCIENCE 年,卷(期):2009 “”(6) 分类号:X8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主要问题   原因分析   对策建议  

篇9:环境影响评价简历

环境影响评价简历模板

个人基本简历 
简历编号: 更新日期: 无照片
姓 名:/国籍:中国
目前所在地:广州民族:汉族
户口所在地:广东省身材:155 cm? kg
婚姻状况:未婚年龄:23 岁
培训认证: 诚信徽章: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类型: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环境保护类: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类:环境监测的环保类工作、
工作年限:0职称:无职称
求职类型:全职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1500--希望工作地区:广州
个人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深圳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起止年月:-02 ~ 2009-06
公司性质: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实习 
工作描述: 独立完成报告表的编写、装订等,包括《坪山深圳市圣德工艺品有限公司》、《坪地鹏泰三通五金》、〈坑榟金恺五金制品厂〉、〈横岗民生金属制品厂〉、〈大鹏佳丽服装制品厂〉、〈大鹏顺顺美中西餐厅〉、〈大鹏日升轮胎〉、〈大鹏水头圣诞树〉等项目。 
离职原因: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桂林工学院
最高学历:本科获得学位: 学士学位毕业日期:2009-07-01
所学专业一:环境工程所学专业二: 
受教育培训经历:
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学校(机构)专 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
-092009-07桂林工学院环境工程-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 良好  
国语水平:一般粤语水平:一般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详细个人自传
 获奖情况: -6获得科技立项“桂林市农村垃圾的分类收集与再生利用研究”特等奖。

2005.10-.6 连续两年获得桂林工学院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在本专业排名前20%)

2005-9         军训优秀通讯员。

计算机技能: 熟练使用Microsoft office 系列办公软件;精通AutoCAD平面设计,能独立完成图纸绘制工作;通过全国计算机二级。

外语能力:国家英语四级、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

本人有责任感、有上进心,具有良好的学习能力,可在短时间内掌握所学知识。有较强的实际动手能力和团体协作精神,能迅速的适应各种环境,并融合其中,并能适应周末及晚上上班。

兴趣爱好:计算机、乒乓球、爬山等。

月薪要求:1200元以上/月。

 
个人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家庭电话: 
手 机: QQ号码: 
电子邮件: 个人主页: 

篇10:环境影响评价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9.《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0.《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1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12.《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13.《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14.《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

15.《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6.《关于明确房屋规划用途有关事项的复函》(穗规越秀98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事项编码 11011200HB-XK-003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事项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条第1、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第1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

办理主体 区环保局

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基本要求:(1) 符合《北京市为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地区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区的名录》的要求;(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 符合城市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4) 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5) 采用的技术与装备政策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6) 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7) 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8) 建成后须能维持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9) 建设单位应当承诺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利害关系人如实说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及拟采取的防护措施。(10)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的报告表、登记表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2、工业项目:(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 新建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开发区,做到合理布局,在现有的住宅区内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工业项目;(3) 根据其排放的污染物性质,工业项目应与周围敏感建筑保持一定的防护间距,其具体的防护距离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3、房地产项目:(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 如项目所在地区环境质量超标,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减少外环境对本项目的影响;(3) 应当与周围产生污染的工业项目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4) 临近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机场等情形时,应符合城市规划部门划定的防噪声距离,并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4、城市基础设施项目(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 建设经过已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3) 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应当与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保持30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4) 垃圾卫生填埋厂应当与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保持50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 5、餐饮项目:(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3) 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4) 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5) 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6) 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6、娱乐、洗浴项目:(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 锅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燃烧设备烟囱及其他排放口须高于相邻住宅;(3) 废水排放须进入市政管网,不得进入雨水管线或使用其他非正常方式排水;(4) 不准使用室外音响。室内音响和高噪声设备须有减噪措施,达到所在区域噪声功能区标准。 7、加油站项目:(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 设置地下观测井;(3) 不得在地下水源防护区新建加油站,在地下水源防护区改建加油站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4) 地下罐区、输油管线须严格按照防渗、防漏、有监控装置的要求设计施工,地上设施须按京环气字[2000]11号文的要求,使用密闭式卸油、加油设备;(5) 新建加油站用地范围应与居民住宅保持2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如防护距离不足20米,须征得居民的同意。 8、机动车修理业:(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 排水应进入市政管线,废油、废液须有专门容器回收,不得随意排放,维修车间地面须有防渗漏措施。洗车须使用循环水;地下饮用水源防护区内市政排水设施不健全的区域不得新办机动车修理业;(3) 喷漆及烘干须在专门喷漆室内进行,喷漆室内须安装净化装置,废气排放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居民稠密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喷漆及烘干设施。 9、洗衣业:(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 洗衣设施不得设在居民楼内或第二层以上为居住功能的综合楼内;(3) 干洗须使用环保型干洗溶剂。锅炉须使用清洁能源。洗衣、烘干机使用低噪声设备,符合所在区域噪声功能区标准;对于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或所在位置敏感的建设项目,如果距离居民较近,应征得项目周围居民同意。根据有关环保法规定,可以由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结论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部分具体情况,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科学结论或专家论证会的意见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从受理至批复:报告书30个工作日报告表20个工作日登记表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从受理至批复:报告书30个工作日报告表20个工作日登记表1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科

办理地点 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248号

办理时间 以本单位具体办公时间为准

联系电话 010-8151 2491

监督电话 010-8151 2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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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已经对以下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电 话:XX

通讯地址:XX(061XX)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篇12: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兴国经济开发区(南区)首期拆迁安置区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2月2日-12月8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篇13: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近日,采育镇大街(采凤路~采福路)道路工程;采文路(育林街~育才街)道路及管线工程;育富街(采文路~采福路)道路及管线工程,获得区环保局环评批复。该路的建设是采育镇区路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建和完善采育镇镇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意义重大,有利于提升采育镇基础设施服务水平,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当地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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