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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狗狗的辅助器具

2023-02-15 07:56:4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一口今”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训练狗狗的辅助器具,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训练狗狗的辅助器具,希望大家喜欢,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训练狗狗的辅助器具

篇1:训练狗狗的辅助器具

。这些都是让狗狗感到即刻的不舒适,狗狗会因此减少吠叫。

2.基础性胸背带

几乎每一种胸背带都会在狗狗胸口处有环绕一圈的设计,并且在前腿后的前腹部区又有一圈,

资料

同时交会在牵绳的连接点大都在背部靠近肩肿骨上方的背部中心点的位置上。简易的胸背带基本理论就是如以上所述两个大圈交会的模式设计。

3.进化型胸背带

有两种进化版本的胸背带经常在中大型犬身上看到。第一种是在两个大圈中间加上一条,置放在下方骨架处;第二种是上下都有两条骨架的胸背带。因为多加了支架的胸背带,只要长度调整服帖于狗狗的身材,几乎不会发生挣脱的情况。同时,可均匀地分散在胸腹部。饲主在拉扯狗狗的过程中,力度也可均匀地分散在胸腹部。

篇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承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以下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并按照规定核付配置费用。

第四条 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

经办机构按照评估确定办法,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称协议机构)名单。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等,组织制定国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确定配置项目、适用范围、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并适时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国家目录确定的配置项目基础上,制定省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适当增加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并确定本地区辅助器具配置最高支付限额等具体标准。

第二章 确认与配置程序

第七条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第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完整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确认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库应当配备辅助器具配置专家,从事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配置确认申请材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工伤职工本人进行现场配置确认。专家组中至少包括1名辅助器具配置专家、2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的专家。

第十条 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依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提出是否予以配置的确认意见。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确认意见作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结论。其中,确认予以配置的,应当载明确认配置的理由、依据和辅助器具名称等信息;确认不予配置的,应当说明不予配置的理由。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确认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确认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及时向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并告知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应当到协议机构进行配置;

(二)确认配置的辅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额和最低使用年限;

(三)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可以持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选择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协议机构应当根据与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配置服务,并如实记录工伤职工信息、配置器具产品信息、最高支付限额、最低使用年限以及实际配置费用等配置服务事项。

前款规定的`配置服务记录经工伤职工签字后,分别由工伤职工和协议机构留存。

第十四条 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 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

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辅助器具配置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医疗卫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假肢师或者矫形器师职业资格;

(三)从事辅助器具配置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辅助器具配置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十八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办机构与协议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二)服务协议期限;

(三)配置服务内容;

(四)配置费用结算;

(五)配置管理要求;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服务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配置的辅助器具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统一规格的产品或者材料等辅助器具在装配前应当由国家授权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报告,标注生产厂家、产品品牌、型号、材料、功能、出品日期、使用期和保修期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协议机构应当建立工伤职工配置服务档案,并至少保存至服务期限结束之日起两年。经办机构可以对配置服务档案进行抽查,并作为结算配置费用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辅助器具配置工作回访制度,对辅助器具装配的质量和服务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协议机构的评价依据。

第二十三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违反国家规定的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服务标准,侵害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由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配置费用:

(一)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自行配置辅助器具的;

(二)在非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

(三)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

(四)违反规定更换辅助器具的。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支付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或者协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在协议机构管理和核付配置费用过程中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确认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十八条 协议机构不按照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并按照服务协议追究相应责任。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配置费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协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医疗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配置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4 月1 日起施行。

篇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承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以下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并按照规定核付配置费用。

第四条 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

经办机构按照评估确定办法,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称协议机构)名单。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等,组织制定国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确定配置项目、适用范围、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并适时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国家目录确定的配置项目基础上,制定省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适当增加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并确定本地区辅助器具配置最高支付限额等具体标准。

第二章 确认与配置程序

第七条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第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完整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确认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库应当配备辅助器具配置专家,从事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配置确认申请材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工伤职工本人进行现场配置确认。专家组中至少包括1名辅助器具配置专家、2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的专家。

第十条 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依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提出是否予以配置的确认意见。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确认意见作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结论。其中,确认予以配置的,应当载明确认配置的理由、依据和辅助器具名称等信息;确认不予配置的,应当说明不予配置的理由。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确认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确认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及时向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并告知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应当到协议机构进行配置;

(二)确认配置的辅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额和最低使用年限;

(三)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可以持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选择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协议机构应当根据与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配置服务,并如实记录工伤职工信息、配置器具产品信息、最高支付限额、最低使用年限以及实际配置费用等配置服务事项。

前款规定的配置服务记录经工伤职工签字后,分别由工伤职工和协议机构留存。

第十四条 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 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

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辅助器具配置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医疗卫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假肢师或者矫形器师职业资格;

(三)从事辅助器具配置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辅助器具配置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十八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篇4: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全文)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已经审议通过,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这部法律实施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下面是相关的全文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承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以下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并按照规定核付配置费用。

第四条 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

经办机构按照评估确定办法,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称协议机构)名单。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等,组织制定国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确定配置项目、适用范围、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并适时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国家目录确定的配置项目基础上,制定省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适当增加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并确定本地区辅助器具配置最高支付限额等具体标准。

第二章 确认与配置程序

第七条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第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完整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确认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库应当配备辅助器具配置专家,从事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配置确认申请材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工伤职工本人进行现场配置确认。专家组中至少包括1名辅助器具配置专家、2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的专家。

第十条 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依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提出是否予以配置的确认意见。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确认意见作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结论。其中,确认予以配置的,应当载明确认配置的理由、依据和辅助器具名称等信息;确认不予配置的,应当说明不予配置的理由。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确认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确认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及时向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并告知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应当到协议机构进行配置;

(二)确认配置的辅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额和最低使用年限;

(三)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可以持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选择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协议机构应当根据与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配置服务,并如实记录工伤职工信息、配置器具产品信息、最高支付限额、最低使用年限以及实际配置费用等配置服务事项。

前款规定的配置服务记录经工伤职工签字后,分别由工伤职工和协议机构留存。

第十四条 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 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

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篇5: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总结

根据省市残联的相关工作要求,望江县残联认真开展好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现将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发放基本情况

1、20xx年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项目:

20xx年望江县残疾儿童辅助器具共计发放27件,矫形器15件。包括脑瘫儿童轮椅4个、斜板3个、直立式站立架3个、沙袋2个、梯背架2个、后置四轮助行器1个、花生球1个、踏步机1台、儿童直驱型轮椅1台、成人高靠背轮椅1台、平衡板1台、坐姿椅1台、成人双肘拐1副、儿童肢体康复训练器1台、成人框式两轮助行器1台、儿童跑步机1台,儿童脚踏车1台。

2、20xx年度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辅助器具配发工作:

20xx年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辅助器具包括肢体类、低视力类。其中轮椅50台、助行器20台、手杖20副、洗浴椅20台、护理床2套,闪光门铃20件。假肢13个。

二、项目组织情况

1、做好前期宣传工作

1、开展摸底调查:

按照文件要求进行了广泛的摸底调查活动。要求各乡镇理事长、残疾人专职委员对乡镇残疾人身体状况清楚的情况下详细询问其意见,在残疾人知晓和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名单上报至县残联,或者将已登记在册需要辅助器具的残疾人直接上报县残联。

2、组织取型适配

申请辅助器具救助的残疾人需填写残疾人辅具器具申请审批表、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登记表、辅具评估表、矫形器处方表,并附残疾人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由县残联统筹安排,各乡镇带领残疾人到指定地点由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取型、评估适配。

3、辅助器具发放

在现场筛查结束后,县残联将根据专家的评估,为残疾儿童配发放轮椅、助行器、坐姿椅、站立架、踏步机等辅助器具,并进行使用指导,确保每一位残疾儿童都能得到有效的康复治疗。对于安装矫形器和假肢残疾人,则由县残联统一安排,分成两次,一次组织专家和厂家一同现场取模,一次安装和调试,以达到最佳使用效果。

4、定期回访跟踪

为了了解辅助器具对残疾人的帮助效果,县残联通过电话回访、残疾人专职委员上门目测等方式对辅助器具的.效果进行全方位的了解,并针对残疾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总结和归纳,以便以后更好的开展此项工作。

三、项目档案管理情况

县残联根据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逐一审批、归档并装订成册,对于贫困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项目归档并装订成册,以方便查阅,调取和检查,并录入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

四、存在的问题

1、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项目是帮助残疾人解决生活困难,更加充分地融入社会,目前我们帮助到的只是一小部分,辅助器具依然是供不应求。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残疾人及家庭对辅助器具迫切需求,而我们又不能准确说出配备辅具类型,对辅助器具认知的薄弱。

3、辅助器具品种不齐全,特别是器具配件,无售后服务环节,无法满足有这类需求的残疾人。

篇6: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总结

为加强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督促配置机构提高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工作质量和服务效率,20xx年3月8日,攀枝花市社保局组织召开了20xx年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工作总结会,市社保局分管领导及科室负责人出席会议,相关医疗辅助器具协议配置机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市社保局副局长黄汉民对20xx年我市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工作进行了回顾总结,重点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20xx年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0xx年以来,市社保局对辅助器具配置工作流程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各协议配置机构认真履行服务协议,改进管理和服务措施。全年,全市申请配置辅助器具共计89人次,配置经费支出总额108.93万元,较20xx年增长16.1%。我市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工作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赢得了参保单位和工伤人员的认可和好评,为攀枝花市工伤保险制度的全面完善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辅助器具配置工作还存在部分配置机构售后服务力量薄弱,问题处理不够及时和专业等突出问题,对此,会议就20xx年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各协议配置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和优化辅助器具配置业务流程,认真做好工伤人员伤残部位和伤情状况诊断,合理确定辅助器具配型和报价方案,进一步提高辅助器具配置方案的文案质量;二是要尽量满足工伤人员提出的产品和服务方面的合理要求,协调处理相关事宜;三是要重视加强辅助器具配置后的'适应性训练管理,减少后续使用过程中的争议和矛盾;四是要加强售后管理和服务。确保向工伤患者提供合格、适用的产品,进一步健全售后服务制度,提高售后服务专业水平。

会上,各协议配置机构负责人还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工作进行了交流,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篇7: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总结

1月17日,湖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召开20xx年度工作总结大会,中心主任徐明辉、副主任王翔及全体职工参加,会议由王翔主持。

会上,各部门同志就20xx年部门及个人工作完成情况、突出成绩、主要不足、纪律作风作了总结陈述;就20xx年面临的形势、工作计划、关键措施作了分析汇报;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就创新发展辅具事业提出了意见建议。回首过去,豪情满怀;展望未来,信心百倍。

会议认为,20xx年省辅具中心主动服务“两个区域中心”建设,各业务项目、财务预算执行到位,残疾人辅具服务规范化建设考评工作覆盖省内所有县(市、区),人才培养力度加大,辅具宣传、团建活动有序开展,爱心超市助力扶贫济困,辅具服务技能大赛取得历史性突破,从严治党深入推进。这些成绩来之不易,得益于省残联和中辅具的'正确领导,得益于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得益于中心全体职工的无私奉献。

徐明辉在总结时表示,20xx年极不平凡,中心认真整改了历史遗留问题,完善了一系列制度机制,圆满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对外展示了良好形象。他强调,20xx年十分关键,要聚焦辅具产业,充分发挥省辅具中心辅具、政策、人才、技术等资源优势,推进国家辅具华中区域中心正常运行。他希望,树立信心,增强前行动力;营造和谐,增强团队意识;提高素质,增强服务能力;注重规范,增强纪律观念;创新思路,促进事业发展。

会上,徐明辉逐一发放了此前亲笔书写的新年贺卡,用真诚的话语表达对每位同志的成绩肯定与新春祝福。会议还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评选了20xx年度适配中心优秀员工。

篇8: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总结

为切实做好全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残联关于“十三五”期间残疾人辅具适配工作的要求,裕安区根据“精确化识别、个性化服务、精细化管理”工作机制,以残疾人辅具需求为导向,创新机制,多措并举,精准实施辅具适配工作,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的辅具适配服务。“十三五”期间,我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共服务3414人,扎实开展了以视力、听力、肢体等三类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辅具适配工作,圆满完成了“十三五”目标任务,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获得广大残疾朋友及亲属充分认可。具体总结如下:

(一)成立组织,健全机构

我区以残疾人社区康复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为依托,扎实开展辅具适配工作。20xx年我区出台《裕安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裕政办〔20xx〕31号文件),成立裕安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领导小组、残疾人精准康复区级评估机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和辅具适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乡镇街、高新区同时成立相应组织,村医和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入户评估为残疾人辅具适配服务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定期培训,以点带面

为更好地推动辅具适配工作开展,形成合力。每年的年初和年中,区政府召开全区残疾人精准康复工作暨辅具适配工作推进会,区政府分管残疾人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卫健委负责同志以及各级残疾人工作者、卫生院负责同志参会。通过召开推进会,对各部门提出了要求,明确了任务。

为提升各级从事残疾人辅具适配工作的同志更熟练地开展业务,培养业务骨干,区残联联合区卫健委采取点对点指导的方式,在全区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业务指导和辅具适配知识培训,培训对象为各村室、服务站医务人员,培训内容包括各类残疾基本常识、辅具适配服务项目介绍、档案建设等等。通过现场培训,提高辅具适配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规范意识,为全面落实我区残疾人辅具适配服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人才支撑。

(三)强化落实,重视服务

为提高辅具适配工作的服务率,“十三五”期间,我区深入残疾人家庭进行需求调查,对有辅具适配需求的.残疾人开展一对一评估,制定个体适配方案,并对残疾人辅助器具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帮助残疾人更好的使用辅助器具。

(四)加强宣传,强基固本

结合爱耳日、助残日、残疾预防日等活动,通过各类会议及残疾儿童家长培训、村医、专职委员入户面对面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残疾人辅具适配知识宣传;通过在中心村和社区公共文化园地办宣传栏和组织残疾人参加游园、看电影、文艺演出等文化活动,让残疾人辅具适配服务进村、进社区;坚持以村、社区为基础,以家庭为依托,完善社会化的康复训练服务体系,强力推进残疾人之家和残疾人工作站建设,“十三五”期间,全区乡镇街残疾人之家和村(社区)残疾人工作站实现全覆盖,家站的辅具适配率达100%。通过强有力的措施,推动我区残疾人辅具适配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篇9:怎么训练狗狗大小便

很多家长养了狗狗后,最头痛的就是狗狗的大小便问题,随地大小便不但弄脏家里,清洁麻烦,而且还可能引发疾病!那么,怎么训练狗狗定点大小便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训练之前应了解狗狗的习性,我的经验如下:

1、狗的天性是不爱在它睡觉和吃饭的地方排泄,一定不要在它的排泄区喂食物及把窝设在那里。睡觉、吃饭的地点固定下来一般不要更改。

2、多观察掌握好狗的排泄时间,幼犬通常在吃饭后、玩耍时、刚睡醒时排泄,所以幼犬要养成定时吃饭(一天3顿)的好习惯。观察狗狗排泄前的准备动作,我家狗狗小便是闻闻地面然后下蹲;大便是急促地转几圈闻地面。幼犬排泄系统还不完善,次数会多一些,注意随时观察,把握好训练的机会。

3、一但狗狗拉了马上清理掉,把小坏蛋隔离到另一个房间不要让它看到清理过程,多拖几遍,最后要用香味液完全盖住臭味。狗狗不喜欢在有便便的地方再次方便,所以BB要及时清理。如果是尿了到可以懒一些。但也不要尿流成河,它没有下脚的地方可不愿意去啊。

4、开始时多用小零食奖励,小狗都很谗的。但这也会引发点别的问题,后面会提到。暂时管不了那么多,先教会它上厕所再解决别的问题。

5、让狗狗排泄的.口令要简单以后不变来变去,我通常说“报纸上”和“厕所去”也可以说;“嘘嘘”等;夸奖时口气要夸张,兴高采烈并伴以抚摸。我的狗狗每次上完厕所都开心的跑来告诉我,好象干了件了不起的事。

二、训练过程如下:

设定训练计划

1尽可能多地带狗狗出去,一旦决定训狗期,那么最开始大概每隔半个小时带狗狗出去散步。狗狗自然会把外出散步和上厕所联系在一起。

2在固定的时间给狗狗喂食。每天早晚各一次,坚持每天同一时间喂食。在狗狗进食20到30分钟后再带它出门。规律地喂食能方便更好预测狗狗的排便时间,也有利于训狗。

3注意狗狗要排泄的信号。狗狗想要排便的时候会四处转悠还边走边嗅,不停地嗅地板仿佛在找上厕所的地方,尾巴放在一个很奇怪的位置等等。

一旦发现狗狗要排泄的信号,不管到没到外出的时间都要马上带它出去。出门之前记得说个口令,比如“出门了” “拉粑粑去” 等等。时间长了,只要说个口令它就能意识到这是你要带它出门上厕所了。

4狗喜欢遵守习惯,每次出门都带狗狗去同一个地点排泄。有院子的话,选在院子里,没有院子就选在草坪附近。

狗狗拉完粑粑后,记得及时清理掉哦。如果带狗狗到公共场所大小便的话,记得带个袋子并带走狗狗的排泄物。

5在训狗期间时刻注意狗狗的动向,拦住狗狗在家排泄的欲望,这个过程很关键,能让狗狗快速地将排泄的欲望和外出联系到一起。

6训狗期间,晚上睡觉或外出要把狗狗放在笼子里,不然它一定会在家里大小便。狗狗不喜欢在窝里大小便,所以把它关在笼子里,它会憋住排泄的冲动,等你回来带它出去大小便。

不要太长时间地把狗狗困在笼子里。如果关得时间太久了,它会憋不住大小便,只能拉在窝里。狗狗需要大量的时间运动和玩耍,所以不要连续好几个小时,甚至一整夜都把它关在笼子里。

7及时清理狗狗的排泄物。如果狗狗在家里大小便(它肯定会有在家里大小便的时候),你要马上清理掉它的排泄物,一旦狗狗在某处闻到自己排泄物留下的味道,它就会把这个地方当作它的“厕所”。

不要因为狗狗在家里大小便就责罚它。你要做的只是将排泄物清理干净,并且坚持按照计划带狗狗出门就好了。

根据表现奖励狗狗

1狗狗室外大小便后及时给它奖励。重复奖励同一行为能加深狗狗的印象,每次狗狗在指定地点如厕后,摸摸它的头,多多表扬它,再给它一点小奖励。

2奖励要到位也要及时。当你因为狗狗正确如厕而要奖励它时,一定要在它刚刚排泄完后表扬它,再给它一些小零食。奖励不能给得太早也不能给得太晚,否则狗狗不会把奖励和在指定地点大小便联系在一起。

3对狗狗温柔点。惩罚对狗狗起不到教育的作用,反而会吓到它。更不要用狗狗的脸去蹭它拉的大便,狗狗不会明白你在做什么,它只会被你吓到而已。

篇10:怎么训练狗狗大小便

1在家给狗狗选一个偏僻好找的角落大小便,比如洗衣间或者卫生间的某个角落。在指定的排泄点铺上报纸或者训狗尿垫。报纸很便宜,吸水性好,很适合做狗狗的尿垫。宠物用品店里也可以买到专业的训狗尿垫。

2你还可以给狗狗买一个便盆。如果你平时会带狗狗出去大小便,建议你在便盆里放一点土,这样狗狗就会明白,它既能外出上厕所,也可以在家里上厕所。

3定点带狗狗去排泄点。就像训狗出门大小便一样,要严格遵守时间安排带狗狗去上厕所。每天多带狗狗到排泄点附近转转,一旦发现它有要大小便的迹象则更要如此。

4勤换尿垫,但保留一点沾了狗狗尿液的旧尿垫。尿液残留的味道会提醒狗狗这里是如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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