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婚姻伦理原则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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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礼记》婚姻伦理原则观
《礼记》婚姻伦理原则观
作为中华文明史中的元典性著作,<礼记>所包含的婚姻伦理思想是二千多年中国 封建社会婚姻观的渊源与核心价值.本文拟从婚姻伦理原则的.角度对<礼记>婚姻伦理观进行理论阐述.
作 者:陈丛兰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刊 名:社科纵横 英文刊名:SOCIAL SCIENCES REVIEW 年,卷(期): 19(6) 分类号:B82-051 关键词:<礼记>的知识脉络' > 婚姻伦理 伦理准则篇2:生态伦理观刍议
生态伦理观刍议
生态伦理观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伦理现.在理论上确立了关于自然界的`价值和自然界的权利,它主要的特征是将伦理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领域,扩展到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领域,它的核心思想是尊重生命和自然界,它所要处理的主要问题是人对待与自己的生存密切相关的地球上各种生物和自然界应抱什么样态度的问题.
作 者:李尊 作者单位:鞍山科技大学,政法系,辽宁,鞍山,114002 刊 名: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JIAMUSI UNIVERSITY 年,卷(期): 21(2) 分类号:B82-058 关键词:生态伦理 协同进化 自然界 伦理观篇3:制度伦理的重要原则
制度伦理的重要原则
自古以来,道德一直是统治者用来约束被统治者的.工具。但到了20世纪后半叶,随着所谓“制度伦理学”的兴起,人们开始普遍关注统治者的治理行为的善恶问题。罗尔斯的《正义论》不可思议的巨大影响,其实正是……
作 者:王海明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哲学系 刊 名:江海学刊 PKU CSSCI英文刊名: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年,卷(期): “”(3) 分类号:B82-05 关键词:篇4:伦理:最基本的会计原则
伦理:最基本的会计原则
伦理,作为管理的一种新趋势,对于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会计职业作为财务信息的生成与鉴证者,其伦理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着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乃至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从管理科学的发展来看,管理伦理学成为管理科学发展史上的第三个里程碑。从以泰罗为代表的科学管理过渡到以梅奥为代表的行为科学,再发展到今天,管理科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即在管理哲学的基础上进一步上升为管理伦理学的阶段。《掌握人性的管理》一书的作者玛丽凯对什么是最高的管理原则作了这样的回答:“我们关注着利润的下限,但我们绝不会为了这点而牺牲爱人的原则。对我而言,P和L的意义并不只是利润(Prfit)和损失(Loss),它们同时也代表着人(People)和爱(Love)。”她认为“你愿意他人如何对待你,你就应该如何待他人”是“管理的黄金原则”,是在管理上最合用的一把钥匙。
伦理观念在管理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完全缘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市场经济首先是一种竞争经济,而竞争的前提是需要社会形成一种公平、公正的经营氛围。保证这种氛围有两种手段:法制和伦理。因此,市场经济又被称作“法制经济”和“伦理经济”。所谓法制经济是指要依靠立法与执法来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运用法律来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而伦理经济,是依靠信誉、人格、良知来建立相互交往的关系,保证人们的行为不仅合法,而且合情合理。
而会计作为管理学的一个分支,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承担着提供和监督企业财务信息的重任,它同样面临着一系列伦理问题。本文就会计伦理有关问题做以下探讨。
一、会计职业的独特之处
会计,作为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信息系统,其目标被认定为:向国家、企业内部、企业外部提供有助于实行宏观调控、优化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合理地进行投资和信贷决策、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所必需的、以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步伐的加快、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不断增加,他们在不同程度上依据会计信息作出各种决策,决策者的每一个决策都可能关系到自身或他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从形式上看,会计人员虽仅受聘于企业,但其服务的对象却并不仅局限于该企业,而必须对所有信息使用者及潜在使用者负责。会计人员与社会多个利益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不同于医生与病人、律师与委托者之间一对一的责任关系。因此,会计职业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性,必须对社会公众负责。
另一方面,由于经济业务的复杂性,会计环境的千变万化,加深了会计处理对象的复杂性程度。在许多会计处理上,会计制度和准则只能提供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或职业判断标准,而在实际操作中,具体方法的采纳将取决于会计人员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所作的主观职业判断。
二、会计职业的.地位
会计职业贯穿于企业内部与外部,通过会计信息的传递,扮演着为决策者提供决策支持的角色。
1.会计职业在社会中的地位。认识会计职业在社会中的位置,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的。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上主要起到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进行审计,以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等为依据,在审计报告中表示专业性意见,而有关决策者将以此作为决策依据。所以,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涉及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潜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各有关部门等多方利益。其中,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债权人都有可能为提高自身利益而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不同程度的干涉,通常会以各种利益作为诱惑。在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如何应对呢?
2.会计职业在企业中的地位。认识会计职业在企业中的地位,是针对企业内部会计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会计的主要职能是核算和监督。但会计是企业组织中的一员,就理应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除公允地记录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参与企业的各种财务管理决策外,企业负责人也往往会对会计人员下达各种指令。在不违反各会计法规、准则的前提下,会计人员应如何应对呢?
三、培养会计人员的伦理童识
会计常常作出具有伦理内涵的决策,其中包括不违反会计法规、准则,但却有悖伦理的决策,而会计的决策又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巨大的社会影响效应是不容忽视的。《现代汉语词典》对“伦理”一词的解释是:“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显然,法律法规是无法穷尽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每一细节的,也无法对人性作出种种硬性的规定,所以,人们的许多行为是受自己的一套道德准则约束的。“伦理”体现了一种文化,可以树立信誉。在科技进步、经济发达的今天,信誉的作用举足轻重。
1.会计人员自发的伦理意识。会计人员自发的伦理意识是指通过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教育和道德教育,培养其伦理意识。随着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社会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不断增加,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我国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水平又参差不齐,导致我国许多企业会计信息被严重扭曲。事实上,我国会计人才市场上存在着数量上供大于求,但素质和结构上供不应求的畸形现象。这种矛盾的出现与我国会计教育只注重会计技术的培训,忽略基本素质的培养有关。因此,有相当大部分的会计人员并没有理解和掌握会计法规、准则,即使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也无法作出合法的或合理的职业判断,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会计法》及有关会计法规、准则的真正实施。而另一部分业务素质较高的会计人员则恰恰相反,他们比较熟练地掌握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且熟悉会计法规、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但是,若高素质的会计人员缺乏伦理意识,他们的负面影响和危害就更大了。据报道,,我国上市公司中有90%以上的公司的会计信息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失真。显然,会计人员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2.会计人员被动形成的伦理意识。会计人员被动形成的伦理意识是指外在环境迫使会计人员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循会计伦理。在《会计法》实施以后,通过法制教育和会计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会计监督的有效进行,将有助于会计人员伦理意识的形成。
(1)增强会计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会计法》针对会计实务中的一些普遍性的违法行为,具体地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目的在于增强会计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提高对会计工作的监管力度,逐步树立会计人员的伦理意识。
(2)加强会计监督。会计监督包括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这里所讨论的会计监督主要是指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对会计人员的监督。
企业内部对会计人员的监督可以通过严格的职务分工以及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来实现,即处理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应严格分工,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并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同时,也应该加强企业内部的各相关人员会计法律、法规意识。这样一来,在企业内部的互相监督机制有利于减少会计人员有意或无意地歪曲会计信息的机会,也造就了一个有助于培养会计人员良好的会计伦理意识的环境。
企业外部对会计人员的监督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中,国家监督根据监督对象的不同又可划分为:国家对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监督和国家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而社会监督则是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监督。会计监督体系是否完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会计人员伦理道德的培养,因此,我国应该根据会计环境的变化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会计监督体系。
美国学者考尔伯格曾将个体的道德发展分为三个阶段:①放纵,即仅关心眼前利益,力求获得外部奖赏而不受惩罚;②顺从,即承认并遵从社会或有影响的团体所界定的品行标准;③开悟,即自觉按照高水准的道德规范选择自己的行为。不管我国会计人员的现有伦理意识来源于自发,还是被动因素,用考尔伯格的“三段论”为尺度来衡量,我们离第二阶段的伦理成熟度尚有一定的距离。
我国的会计伦理水平还远远不能适应发展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重整会计职业道德将成为我国会计职业界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当会计界把行业建设的重点从技术领域转变到道德领域时,对于某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我们或许会看得更深刻、更长远。
篇5: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
摘 要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公平原则成为各国人民对人身权利的最基本追求之一,从公平原则的历史发展进程来看,虽然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对公平的含义界定有诸多不同,但是公平在各国的法律制度中一直扮演者重要角色。
在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是对民事传统的概括,是民法的基本精神,贯穿在民法的立法、执法和守法整个过程中,对推动民法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在未来中的民法制定中应该继续树立公平至上的理念,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民法 社会公平伦理 道德 法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依法治国的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人们要求社会公平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社会公平的概念包含了伦理和法律双层含义,对于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就是一个不断追求社会公平的历史,不同阶层的人们为了实现社会公平进行着各种斗争,公平的实现程度也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
一、公平的含义
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国家,人们都在不断追求社会公平。
在我国古代,公平的概念曾被定义为平均,人们以平均来衡量公平;这一观念在当今社会中也依然被很多人所认同。
然而在西方国家,有很多学者将公平等同于正当。
比如,苏格拉底认为所谓公平就是被规矩认可的行为;柏拉图在将人的灵魂划分为理性、激情、欲望的基础上,认为公平就是各司其职,各得其所,要求每个行业的人都做好自己的事情,互不干扰。
亚里士多德在两位前人的基础上,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平的含义进行界定,并加以分类,他按照公平的表现形式不同,将其分成了特殊的公平和普遍的公平,所谓特殊的公平主要是指分配的公平和矫正的公平,而普遍的公平则是指社会成员的所有行为都应该与社会规定的道德和法律保持一致;从具体内容的角度划分,亚里士多德又将公平分成了相对公平和绝对公平,相对公平是指人定法的公平;绝对公平则是一种自然法意义上的不受任何人为约束的理性的公平。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平可以作为正义的替代语存在,对公平的论述对后代建立公平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和启迪意义,对整个西方哲学和社会学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随着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陆续展开,资产阶级所宣扬的自由、平等、民主的理念在社会中广为流畅,公平也因此被理解为一种权利的平等,与方式的资本主义发展相适应,是一种起点和过程上的公平。
之后随着工业革命的不断发展,社会在进步的同时,社会矛盾问题越来越多,人们逐渐意识到西方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均衡,追求公平的呼声再一次高涨,这一时期对公平的含义论述最权威的是美国学者罗尔斯,他认为,正义是整个社会制度建立的首要价值,任何社会制度都必须要符合社会正义。
社会上的人们都应该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实行利益分配,形成合理恰当的社会分配契约;而要实现社会利益分配的合理就必须要确定建立社会正义原则,确定社会合作的利益与负担的适当分配,在罗尔斯的论述中,公平也成为了正义的替代语。
民法中的公平含义与以上不同时期人们所提出的公平含义应该有所不同,它必须要从民法自身的角度去界定,并通过民法的相关规定去确保公平的实现。
有学者提出,公平是民法的最高原则,公平是伦理性规范为主要内容的民法的存在基础,是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不仅可以代表平等、正义、诚信等具体行为要求,而且也可以作为人们内心判断的标准。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也提出民事行为的有效无效、诉讼时效的中止、无过错责任的构成等都可运用公平原则,也就是我国的民法中确立了公平原则。
二、民法中公平的法律概念和伦理意义
公平观念穿插在人类历史发展的始终,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背景,人们对公平概念的界定各不相同,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公平在各国的法律制度中扮演者重要角色,在很多情况下,人们甚至将公平视为法律的替代语。
在本文主要从民法的角度去分析公平原则。
从民法的法律意义层面,公平是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负担在相互关联的社会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这种分配的结果必须要与每个社会主体的付出保持一致,而且可以得到整个社会的广泛认可。
为此,我们可以将民法中公平概念分成以下四点:其一,每个当事人在社会上都面临着平等的社会外部条件,都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即前提条件公平。
前提条件公平与结果公平不同,民法中的前提条件的公平可以更好的保证每个社会公平都享有客观公正的社会权利。
其二,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享有获得平等分配的权利,都应该获得与其付出劳动成果相一致的分配利益;即分配公平。
其三,在商品或服务的交换过程中,不同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应该是基本对等的;即交换公平。
其四,对于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失衡的问题,应该依照相关的法律政策对其结果进行矫正,即矫正公平。
还应该注意的是矫正公平是一种算数比例上的公平,评判者不需要考虑双方的功德,而不同于按照几何比例进行的分配公平。
从以上几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民法中公平原则充分体现了民法的追求目的、性质、任务和特征,并且在民法的立法、执法和守法中贯彻始终。
虽然每个时代的公平概念都有所差异,但是不可否认,公平概念的确定和修改都是以不同时代的特定的道德观念为背景的,民法中的公平概念也是依照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伦理观念的变化而提出的,以便在社会上建立一套保障社会正义的公平保障机制。
三、民法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在民法的立法、执法和守法过程中,公平观念无时不在,在我国为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在《民法通则》中对公平观念提出了若干界定。
比如,“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公平观念的提出,都是立法者在考虑公民个人财产和国家财产保护不对等的基础上建立的,以充分体现公平理念。
虽然,相关的公平原则在不断完善,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实际实施中海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在“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一民法原则背景下,公平理念体现为以何种价格成交拍卖物,有人会认为用拍卖物的实际价值确定拍卖物的成交价格是公平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很多拍卖物的成交价格远远超过其应有的价值,因为很多拍卖物的爱好者往往愿意付出超出其价值几倍的价格去购买,但是这种交易方式在公平理念下就显得不公平。
为此,在实际的民事事件中,笔者列举以下几种民法中公平原则的运作模式,以表述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
其一,用程序公平去满足公平原则,对于谈判双方来说,如果两者在各方面的力量差距较大,就会影响公平原则的实施,对此民法应该通过制定严格的程序和规范去保障社会公民在婚姻权、专利权等民事纠纷中公平原则的实现。
其二,用均衡自我裁量实现公平标准,针对民事事件的复杂性,法官应该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事件做出最合理的判断;其三,在意思自治下的协议达到公平,意思自治可以为社会公众的人身自由提供保障,而且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的非法干预。
四、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基础概述
公平原则的存在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心理需求,也是人类理性思维不断向前发展的结果,对于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基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述,首先,公平符合社会法律的最高理性要求,是社会法和自然法所共同追求的目标。
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人们预先接受了平等自由原则,并且明确同意,让自己的善的观念和行为符合正义原则的要求。
其次,公平原则符合了人类社会生存的基本要求,表现为自由和人格平等;对于每个社会公平说,都希望得到社会的公正对待,获得人格尊严,这是人与生俱来的心理要求,就如康德所说,人只有以中国天赋的权利就是与生俱来的自由。
孟德斯鸠的民主思想中认为,在自由和政制的关系上,建立自由的是法律;然而在自由与公民的关系方面,风俗、规矩等都可以成为自由的载体,民事法规的制定则可以更好的确保公民自由的实现。
再次,公平原则可以满足社会公民利用公平维持现状的心理需求,但是这种情况也只有在整体社会关系处于最大限度的合理状态时才可能会实现。
如果人们将现存的利益与职权的分配制度持反对态度,那么对公平原则的追求也可以成为一种社会变革的口号。
在民法中确立的规范性体系,更加强调个人生活的自治,确认了社会公民人身地位的平等,民事行为的自由等原则,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公平原则的确立具有一定的信仰基础,公平原则所倡导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正是古罗马时代确立的最基本的民法原则,而对于很多现代契约制度的渊源之一的教会法中也强调企契约的制定应该符合公平、合理和平等等要求,强调涉及利益的双方应该均衡利益和负担。
最后,民法中国的公平原则适应了现阶段复杂社会关系的需要,民法中要处理的事件具有较高的复杂性,所以不管是在哪个时代都难以制定出绝对公平的法律制度,这就要求民法的中概念具有一定程度的概括性,公平概念的出现正好弥补了民法发展中的这一需求。
也就是说,在人类社会快速发展的时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着变化,这就使得不可能有持久不变的法律关系,只有建立一种灵活的、弹性的法律制度才能适应人类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而公平原则因为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弹性而被民法所应用。
民法公平原则的存在本身具有很强的伦理性,相比于刑事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各种概念,民法概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究其原因,民法规范的目的在于为市场经济提供约束社会公众的一般性规则,这些规则又是基于实际的市民社会总结和概括而来,是人类理性思维的结果,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然而,在民法的立法过程中,法律规范的勇于越是概括,其实施的难度就会越大,给予法官的自由也更大,为此,在很多民事纠纷案件中,法官必须在对各种事实判断的基础上用自己的价值去判断。
在《瑞士民法典》中规定:如果法官于指定法中不能发现相应的明确规定,则必须依照习惯法实施判决。
所以正是由于民法规范具有的高度的概括性和伦理性,使得法律的适用必须要以伦理性的公平原则为指导,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公平原则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民法中都具有十分独特的地位,每个国家的民事立法都应该注意本国的历史发展传统和当下的具体国情,充分考虑国家内部伦理道德对法律制定的影响,伦理对于民事立法的音响主要是以伦理道德法律化的形式来实现。
因为任何立法都不可以违背社会公平观念、公共利益和其他的伦理道德,否则法律的制定就会失去民心,法律的权威也会受到破坏。
现阶段,我国的立法正在不断趋于完善,但是在国内依然存在法律得不到有效遵守的问题,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不够,为此,在未来的民法典制定中,一方面要注重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习惯的继承;另一方面则应该吸收西方国家中先进的法制文化,建立适合我国社会发展的民法体系,使民法真正成为公民权利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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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浅析基督教婚姻伦理制度及其现代发展
浅析基督教婚姻伦理制度及其现代发展
在婚姻问题上,基督教教义认为婚姻源于上帝的旨意,因此人们必须受到体现神意的.伦理规范和制度的制约,以确保通过婚姻获得救赎.从结婚、离婚和再婚、生育制度三个角度,浅析了基督教婚姻伦理制度及其现代发展.
作 者:李宁 LI Ning 作者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哲学部,广东,广州,510053 刊 名:茂名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MAOMING UNIVERSITY 年,卷(期):2007 17(5) 分类号:B823 关键词:基督教 婚姻 伦理【《礼记》婚姻伦理原则观】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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