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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条例全文

2023-04-12 08:12:4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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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条例全文

篇1: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条例全文

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

待业安置期间,退役士兵可领生活补助

一、对已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非个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选择安排工作的,要按照规定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上岗。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各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愿意选择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无法按时到岗,每个月有80%的补助

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补发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不愿在原接收单位上岗,可选公益岗

三、对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或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要求上岗的,由原接收单位负责安排其上岗。不愿在原接收单位上岗的,可以办理自谋职业,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也可以选择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上岗。

企业破产,优先清偿退役士兵工资

四、对安置后待岗或失业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

1.对安置上岗后非个人原因待岗、且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自主就业的,由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落实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要求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可等单位情况好转后上岗,待岗期间,由其所在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7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2.对因单位破产改制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职工的同等待遇。拖欠工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予以清偿。本人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优先安排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3.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个人提出申请、企业批准、双方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4.对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退役士兵参保,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五、安置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目前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对所在企业确实困难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当地政府协调企业和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协议,纳入欠费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由本人缴纳后,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安置到企业后又处于失业状态、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允许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按照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督促其按规定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参保前军队退役士兵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属无力支付的,应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或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

对关闭破产企业的退役士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解决其医疗保险参保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失业退役士兵按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医保费,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属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鼓励民企优先聘用退役士兵

六、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之前退役的,按20的标准发放;年之后退役的,按退役当年标准发放。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政府要通过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并保障其享受自主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效益好的民营企业优先聘用退役士兵。

符合条件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七、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困难家庭纳入扶贫工程,采取一对一的帮扶措施帮助其脱贫。

住房有困难,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

八、对住房困难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专门台账,优先解决其保障性住房,做到应保尽保。

结业托底,要开发专项公益性岗位

九、对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大力开辟就业渠道,积极扶持其就业。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尽最大努力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作为退役士兵就业的托底措施。开发的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可以延长政府补贴时限。

完善立功退役士兵专升本免试政策

十、对退役士兵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充分利用我省教育资源,制定优惠政策,在春季高考中单列部分高职(高专)计划,单独划线录取;在高职院校单独招生中,安排办学水平较高的高职院校,选择优势学科专业面向退役士兵单独招生,单列计划录取;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专升本录取比例,完善服役期间立功退役士兵专升本免试政策,为退役士兵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多元渠道。按照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鼓励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

所需资金将建台账,省级财政补助

十一、各市对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所需资金,要逐人建立台账、逐县(市、区)汇总后上报省有关部门,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县区别情况,按比例给予补助。

篇2: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条例全文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章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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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安置

第一节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篇4: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为深化我县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确保我县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教育培训的工作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提高城镇户籍退役士兵技能水平,增强其择业竞争力,经与县民政局商定,现制定《武胜县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如下:

一、明确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和实施原则

(一)重要意义

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提升退役士兵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对解决当前退役士兵就业安置难的问题,促进退役士兵实现稳定就业,更好地为川渝经济建设服务,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坚持以人为本,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为目标,积极动员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使每个参训退役士兵掌握一种以上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力争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做到退役士兵满意、用人单位满意、部队满意,推进武胜经济作出积极贡献。

(三)实施原则

1、以就业为导向。以实现就业为目的,合理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和培训方法。

2、坚持长短期培训相结合、自愿参加。针对培训对象的实际情况,开展三年制学历教育、三个月短期技能培训和六个月短期技能培训,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参加。

二、健全机构、有序工作

成立技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夏生荣,副组长为高 攀、刘 杰,组员有周 煜、张辉明、唐诗明、姚利民、杜 勇、邓芳梅、舒小平、徐平、段永华。夏生荣同志负责统筹,高 攀同志负责教导,刘杰同志负责常规管理,夏生荣同志负责招生和就业安置。下设办公室,由周 煜负责,徐平、段永华协助,负责通联、档案整理和办证等工作。

三、市场导向、设置专业

根据市场需要,三年制学历教育我校根据实际现状将开办机械加工技术、电子技术、汽车应用与维修等三个专业,三个月短期技能培我校将开展钳工、焊工、电工等三个专业的技能培训班、六个月期技能培训我校将开展车工、数控、汽修等六个专业的技能培训班。

四、宣传发动

县民政局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退役士兵及其家庭发送公开信、印发报读指南、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开辟专栏等形式广泛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宣传发动工作,大力宣传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宣讲解读有关政策;开通 名咨询电话、设立咨询点,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发动,让广大退役士兵理解党和政府的关爱,了解参训程序,明确参训要求,踊跃报名参训。

五、报名招生程序

1、预测参训人数

县民政局通过调查摸底,预测每年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人数等情况,通知培训单位(武胜职业中专学校)。

2、组织报名入学

退役士兵在11月底前,向县民政局提出参加技能教育培训报名申请,在招生计划内自主选择教育培训形式和专业。报名时须提供身份证、退役证件、学历证书及复印件、二寸近期免冠照片4张,填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表》。

六、入学管理

1、学校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入学管理和培训工作。要根据退役士兵的特点,建立规章制度。县民政局可指派优秀干部到学校进行指导,加强参训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生活管理,确保培训顺利开展。

2、退役士兵持培训推荐函、录取通知书、退役士兵证等相关材料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3、学校组织退役士兵培训,三年制学历培训原则上退役士兵学员不集中单独开班,根据学员选学工种,由培训学校根据本校各班次开班情况具体安排学员入学;三个月短训单独编班,并建立考勤制度。在开学后的10天内,将退役士兵学员花名册报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备案,并提出预拨经费的申请。

七、教学管理

1.教学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应在校本部(含校区)举办,不得将培训班设在教学点。要针对退役士兵特点,参照部颁劳动预备制教学大纲和教材,合理科学编制教学计划,配备好教师,保证实习工位和设备。

2.教务管理。学校将教学计划、课程表、教学管理要求等信息在培训班开班前在培训场所张贴公告。在开班第一堂课向学员宣讲职业培训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建立学员培训日签到制度,考勤签到表要汇总存档备查。

3.鉴定考试。退役士兵完成培训后,学校及时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者即发给职业资格证书、中专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三年制学历教育学员毕业后发放中专毕业证书和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的学员参加初、中级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其在校期间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合格,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合格即可发给初、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和结业证书。

八、学员管理

1.日常管理。学校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教职人员担任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对学员日常管理,原则上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同时根据退役士兵的特殊性对有关规定作适当调整。

2.思想政治教育。学校把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培养结合起来,帮助退役士兵尽快实现从士兵到学员的角色转变。要积极开展学纪学风教育,安排好退役士兵学员的党团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让退役士兵学员珍惜机会,勤奋学习,努力成为思想、技能“双过硬”的优秀人才。

3.严格奖惩制度。学校对退役士兵学员秉承既要关心爱护,又要严格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员,承训学校应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报告民政部局、人社部局。

九、就业服务

一方面,在学员入学后即开展就业联系。由夏生荣同志负责,招就处具体操作,积极稳妥地联系好就业单位,并反馈给学员,同时征求学员就业愿望,尽可能保证学员到长三角、珠三角、成渝等地电子类、机械类、汽车类订单企业,如深圳恩斯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德昌电机、东莞三星电机有限公司、惠州住电电装、苏州聚力电机有限公司、富士康重庆成都分公司、英业达集团重庆分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吉尔法渝美压铸有限公司、中建钢构有限公司、重庆延锋江森座椅有限公司、佛吉桥牌刂萍际(重庆)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等企业就业,保证月工资在元以上。另

一方面,培训结束后尽快为学员办好结业证和技能等级证,建好培训档案(包括: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方案、教案、学员个人档案、就业合同、结业试卷等),做到一人一档,专人管理,并进行一年以上的跟踪服务。

培训结束后,邀请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领导在我校召开培训工作总结会,通报就业情况,表彰先进个人,总结办学成果,为今后培训提供经验。

篇5: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民政部门关于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重要精神,进一步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计划:

一、培训组织

成立建湖中专“退役士兵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退役士兵培训管理办公室。设专门办公地点和教室。

1、领导小组

组 长:王端详

副组长:朱长安

成 员:林哮虎 商德刚

2、退役士兵培训管理工作办公室

主 任:林哮虎

副主任:商德刚

成 员:钟 智 赵正萍 查文秀

二、培训类别

汽车装潢与维修(六个月)、培训分理论课程、实践实训两部分。培训结束后,参训者根据所选报的培训专业,可取得“双证书”,即培训结业证、职业资格证书。

三、开学计划

1、开学事宜:

报到时间:202月27日。已预计报30人,全部男性。

报到地点:建湖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就业处

开学典礼:年3月6日

上课安排:2013年2月28日(以课表安排为准)

四、培训费用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民政厅《江苏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盐城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和技能鉴定费等由政府财政部门全额负担。

五、培训管理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工作由学校招就处与退役士兵培训管理办公室牵头管理,负责与民政部门保持业务联系,按时颁发培训结业证书,积极探索退役士兵培训与就业的新模式,引导参训学员尽快适应就业形势,尽最大努力做好就业推荐;学院汽车教研组系、具体拟定并实施培训计划和实训方案,选聘高职称、双师素质的教师任课与教学指导,做好教学的过程管理与记载,组织开展参训学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配合做好培训检查与评估工作;财务处要对培训专款建立资金使用动态监控机制,科学计算教育培训成本,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实际考勤情况按月给参训学员发放生活补贴或待其按照要求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经考试(考核)、鉴定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毕业(结业)证书后,一次性发放;总务处要做好住宿条件的合理安排,不断改进伙食质量。

六、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与培训”项目工作。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利国利军利民的大事,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要抓好培训教学、培训管理工作。继续教育与培训部职业培训科要与市民政局、市人社局保持畅通联系,并将拟制的培训期间“培训课程安排表”、“安全管理规定”、“班主任管理规定”、“培训管理办法”、“实践性环节管理规定”、“教学评估”等材料报相关部门存查。

3、增强安全意识,切实做好培训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及任课教师都要将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安全防范与教育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由领导小组组长负总责,全方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4、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保证培训工作有序良好地开展。后勤服务工作是保证培训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重要保证。要以奉献、敬业、高效、及时的服务观念和意识,各方面为参训学员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确保培训工作安全、有序、顺利实施,圆满完成,为促进汉中社会和谐发展作出新贡献。

5、积极促进参训的退役士兵走向就业岗位。通过定向培训、“订单式”培训,充分利用市人力资源市场等渠道,拓展退役士兵就业渠道,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篇6: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为深化我县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确保我县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教育培训的工作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提高城镇户籍退役士兵技能水平,增强其择业竞争力,经与县民政局商定,现制定《武胜县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如下:

一、明确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和实施原则

(一)重要意义

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提升退役士兵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对解决当前退役士兵就业安置难的问题,促进退役士兵实现稳定就业,更好地为川渝经济建设服务,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要求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坚持以人为本,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为目标,积极动员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使每个参训退役士兵掌握一种以上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力争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做到退役士兵满意、用人单位满意、部队满意,推进武胜经济作出积极贡献。

(三)实施原则

1、以就业为导向。以实现就业为目的,合理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和培训方法。

2、坚持长短期培训相结合、自愿参加。针对培训对象的实际情况,开展三年制学历教育、三个月短期技能培训和六个月短期技能培训,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参加。

二、健全机构、有序工作

成立技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夏生荣,副组长为高 攀、刘 杰,组员有周 煜、张辉明、唐诗明、姚利民、杜 勇、邓芳梅、舒小平、徐平、段永华。夏生荣同志负责统筹,高 攀同志负责教导,刘杰同志负责常规管理,夏生荣同志负责招生和就业安置。下设办公室,由周 煜负责,徐平、段永华协助,负责通联、档案整理和办证等工作。

三、市场导向、设置专业

根据市场需要,三年制学历教育我校根据实际现状将开办机械加工技术、电子技术、汽车应用与维修等三个专业,三个月短期技能培我校将开展钳工、焊工、电工等三个专业的技能培训班、六个月期技能培训我校将开展车工、数控、汽修等六个专业的技能培训班。

四、宣传发动

县民政局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退役士兵及其家庭发送公开信、印发报读指南、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开辟专栏等形式广泛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宣传发动工作,大力宣传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宣讲解读有关政策;开通 名咨询电话、设立咨询点,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发动,让广大退役士兵理解党和政府的关爱,了解参训程序,明确参训要求,踊跃报名参训。

五、报名招生程序

1、预测参训人数

县民政局通过调查摸底,预测每年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人数等情况,通知培训单位(武胜职业中专学校)。

2、组织报名入学

退役士兵在11月底前,向县民政局提出参加技能教育培训报名申请,在招生计划内自主选择教育培训形式和专业。报名时须提供身份证、退役证件、学历证书及复印件、二寸近期免冠照片4张,填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表》。

六、入学管理

1、学校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入学管理和培训工作。要根据退役士兵的特点,建立规章制度。县民政局可指派优秀干部到学校进行指导,加强参训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生活管理,确保培训顺利开展。

2、退役士兵持培训推荐函、录取通知书、退役士兵证等相关材料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3、学校组织退役士兵培训,三年制学历培训原则上退役士兵学员不集中单独开班,根据学员选学工种,由培训学校根据本校各班次开班情况具体安排学员入学;三个月短训单独编班,并建立考勤制度。在开学后的10天内,将退役士兵学员花名册报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备案,并提出预拨经费的申请。

七、教学管理

1.教学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应在校本部(含校区)举办,不得将培训班设在教学点。要针对退役士兵特点,参照部颁劳动预备制教学大纲和教材,合理科学编制教学计划,配备好教师,保证实习工位和设备。

2.教务管理。学校将教学计划、课程表、教学管理要求等信息在培训班开班前在培训场所张贴公告。在开班第一堂课向学员宣讲职业培训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建立学员培训日签到制度,考勤签到表要汇总存档备查。

3.鉴定考试。退役士兵完成培训后,学校及时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者即发给职业资格证书、中专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三年制学历教育学员毕业后发放中专毕业证书和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的学员参加初、中级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其在校期间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合格,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合格即可发给初、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和结业证书。

八、学员管理

1.日常管理。学校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教职人员担任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对学员日常管理,原则上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同时根据退役士兵的特殊性对有关规定作适当调整。

2.思想政治教育。学校把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培养结合起来,帮助退役士兵尽快实现从士兵到学员的角色转变。要积极开展学纪学风教育,安排好退役士兵学员的党团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让退役士兵学员珍惜机会,勤奋学习,努力成为思想、技能“双过硬”的优秀人才。

3.严格奖惩制度。学校对退役士兵学员秉承既要关心爱护,又要严格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员,承训学校应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报告民政部局、人社部局。

九、就业服务

一方面,在学员入学后即开展就业联系。由夏生荣同志负责,招就处具体操作,积极稳妥地联系好就业单位,并反馈给学员,同时征求学员就业愿望,尽可能保证学员到长三角、珠三角、成渝等地电子类、机械类、汽车类订单企业,如深圳恩斯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德昌电机、东莞三星电机有限公司、惠州住电电装、苏州聚力电机有限公司、富士康重庆成都分公司、英业达集团重庆分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吉尔法渝美压铸有限公司、中建钢构有限公司、重庆延锋江森座椅有限公司、佛吉桥牌刂萍际(重庆)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等企业就业,保证月工资在元以上。另

一方面,培训结束后尽快为学员办好结业证和技能等级证,建好培训档案(包括: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方案、教案、学员个人档案、就业合同、结业试卷等),做到一人一档,专人管理,并进行一年以上的跟踪服务。

培训结束后,邀请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领导在我校召开培训工作总结会,通报就业情况,表彰先进个人,总结办学成果,为今后培训提供经验。

篇7: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根据市民政局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的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制定我校退役士兵技能培训计划与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本着“自愿报名,免费培训、自主选择、就近培训”的原则,组织好我校退役士兵的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让每位士兵都能很好的掌握计算机、车工、电工、钳工、电子商务、创业等方面的知识,从而全面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 二﹑组织机构

1. 根据培训总体要求,我校成立退役士兵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元林

组员:王怀明 汤小明 雷江凤 胡摇泉 贺斌

授课老师:王娅、胡志军、黄习文、张建村、付连珍、马良斌、任辉、

宋汉明

2. 根据培训工作需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培训办公室:

主任:王怀明

工作人员:汤小明 雷江凤

3. 具体分工

(1) 明确第一责任人,建立责任制度。

(2) 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宣传、接待工作、对外协调、推荐就业。

(3) 教务处具体负责学员面授课程安排,安排优秀专业教师上好每节课。

(4) 总务处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安排好学员食宿,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学员意见。

(5) 实训处安排好学员实训工作,安排优秀专业教师对学员进行系统性的技能培训。

三﹑工作目标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校制定目标如下:

1. 做好学员宣传工作,把培训精神宣传到每位退役士兵家庭,争取实现100% 报到率。

2. 做出“亮点”,取百家之长、补己之短。力争在新一年的培训工作中,利用我校比较完备的教学资源,让学员掌握过硬的技术技能。

3. 进一步拓展校企合作单位,让每位参训学员就业有保障,用人单位、学员满意率达双百。

4. 开展自主创业宣传培训,让更多的学员参与自主创业。

四﹑宣传发动

1. 学校安排专职人员,驻点市民政局,确保每位退役士兵及时了解培训精神,安排现场报名手续,确保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2. 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办公室与市民政局、武部保持密切联系,摸清学员情况,逐个登记注册,同时编制好宣传手册。

3. 做好电话、家访工作,确保学员报到率。

五﹑培训时间

月16日—4月8日(为期三个月,寒假休息20天。) 六﹑组织管理

1. 合理编办强化班主任管理

安排责任性强、有工作能力的胡摇泉同志担任专职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在培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召开班会,强化学员集体观念,及时了解学员思想动态,认真填写班主任工作手册及班级日志和学员考勤。

2. 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根据退役士兵特点,制定学习、实习、后勤等各项规章制度,让每位学员熟悉制度,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3. 开展思想教育 强化思想意识

积极开展退役士兵文体活动,让学员们拥有丰富多姿的培训生活,以讲座、班会课等形式,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七﹑教学管理

1. 根据退役士兵特点,认真编制教学计划,并做好退役士兵学籍管理工作。

2. 上课老师要根据教学计划,认真备课、上课、作业批改等教学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八﹑后勤保障

校总务处认真做好学员食宿管理工作,安排专门的退役士兵宿舍区,食堂伙食让每位退役士兵都满意,班主任要按时检查宿舍安全及卫生情况,督促学员搞好内务。

九﹑就业安置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业工作,确实提高就业率、满意率:

1. 招生就业处要根据专业特点,认真进行市场调研,千方百计寻求技术含量高、工资福利高、企业品味高的“三高企业”,尽量做到“订单式”培养。

2. 积极开展就业和创业指导工作,鼓励引导学员自主创业。

3. 做好学员就业意向登记征求意见,确保退役士兵满意就业。

篇8:退役士兵根据服役表现安置

退役士兵享3项保险待遇 服役满2年补3万

一年一度的老兵退伍工作即将展开,日前,军委后勤保障部有关部门通过本报提醒即将退伍的战友:士兵退役时享有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和退役军人失业保险3项保险待遇,退役后需要及时到地方办理接续手续,保证保险待遇得到延续。

现行政策规定,士兵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财务部门根据退役安置去向和服役期间月缴费工资,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义务兵的月缴费工资,按退役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确定。目前,1名服役满两年的义务兵,退伍时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为3万多元。退役士兵到地方报到安置后,需及时持军队开具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另据政策规定,士官服役期间,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按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国家按同等数额给予补助,退役参加医疗保险的,由军队财务部门将退役医疗保险金通过银行转移至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义务兵服役期间不缴费,退役时按统一标准乘服役年限计算,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退役士兵到地方报到安置后,需及时持军队开具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负责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到地方后,可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依据公布:服役表现很重要

确保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

多次立功受奖、打算明年退役的北京军区某旅四级军士长王栋才对退伍后的职业发展信心满满。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近日联合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他退役后可以优先得到安置。

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以退役士兵档案及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书为依据,对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服役表现及相关身份等情形进行确认,并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排序选岗的重要依据。此举旨在确保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这是民政部、总参谋部联合推出的又一项惠兵举措。

据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和总参军务部有关领导介绍,《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办法》对量化评分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设置的计分项目包括士兵服役年限、立功受奖、职业技能等级、残疾等级,以及烈士子女、艰苦边远地区、涉核岗位和参加作战8个方面,力求客观准确反映士兵服役情况。《办法》同时规定,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受到处分和档案弄虚作假的要作减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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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士兵退役行政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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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

5.退役士兵行政介绍信

6.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问题的思考

7.落实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的通知

8.安置散文随笔

9.退役书范文

10.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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