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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清查方案

2023-05-08 07:59:2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悦悦”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公司资产清查方案,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公司资产清查方案,欢迎阅读!

公司资产清查方案

篇1:资产清查方案

根据《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条财字〔〕16号)的文件精神,综合规划处将于204月18日至2016年7月10日开展全所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清查方案如下:

一、自查阶段(2016年4月18日—2016年5月23日)

1、综合规划处按研究部、各职能处室分别下发盘点表(本部门设备明细清单),以电子邮件形式发放至各部门负责人或指定联系人邮箱中。

2、每个部门需指定一名资产清查联系人,负责转发、收集、上交本部门各课题组的盘点表。

3、各课题组请筛选出本组人员所保管的全部设备,用A4纸打印本组盘点表一份,课题组指定一名盘点人负责核查本组全部资产并签字。如设备保管人负责清查核对本人所保管的资产,请依次在盘点表的盘点人处签字。

4、各部门于5月23日前完成本部门资产自查,请部门负责人在封面签字后,将盘点表返回至综合规划处。

二、复查阶段(2016年5月24日—2016年6月6日)

所资产盘点小组将于5月24日至6月6日集中完成资产清查的复查工作。

三、整理阶段(2016年6月7日—2016年6月30日)

1、根据复查结果,综合规划处将集中进行退库、帐务变更等工作。

2、对于盘亏或盘盈设备,综合规划处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分级审批、处置。

四、上报阶段(2016年7月1日—2016年7月10日)

综合规划处对所有数据进行汇总分类,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信息系统”,并进行数据上报。

说明:

1、此次清查数据为12月31日前入帐的固定资产。2016年以后变更的数据可到综合规划处另行查询。

2、盘点表内的资产信息不得随意改动,如有疑义,请另附说明,综合规划处将统一办理。

3、“现存放地点”请写明设备所在建筑物及房间号。

4、“责任人姓名”应为所里在职职工,如是学生等其他身份人员,请变更;如变更保管人或地点,待卡片变更后再做帐务变更。(请按附件填写)

5、“是否在用”请填写“在用”、“闲置”或“丢失”。如属丢失设备,无论何原因,需另附“情况说明”及本部门负责人签字。

6、如本部门内有无责任人姓名的设备,请核实此设备保管人员是否为去世、调离或退休人员,请清理其设备。

7、拟退库设备可填写退库单,如退库设备较多,可填一张主表,附明细表即可。(请按附件填写)

8、如有盘盈设备,请如实填报,综合规划处统一办理。(请按附件填写)

9、此次清查用盘点表将用于审计,请尽可能保证整洁、工整。

请见下方附件。

(2016年资产清查-退库设备信息表、2016年资产清查-变更设备信息表、2016年资产清查-盘盈设备信息表、退库设备登记表)

篇2:资产清查方案

为贯彻落实学校资产清查工作会议精神,依据《吉林大学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学院资产清查工作实际,全面彻底地清查学院资产,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查目标

通过清查,切实摸清学院家底,掌握学院资产、财产真实状况,做到资产定人、定责、定位,建立起财产管理、使用、损耗和报损制度,进一步规范学院资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领导

组 长:都兴林 王彦清

常务副组长:李荣茂

副组长:席景会 曹 宁 李 超

组 员:吴成峰 温海娇 许 矛 曾 光 李秋祝

李绪彦 刘金亮 闫 飞 吴 颖 姜长松

唐明祥 张鑫生 郭庆勋 白忠义 王楚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在学院综合办公室。

主 任:吴成峰

副主任:白忠义

成 员:王楚楚 许琳莉 聂海涛

三、分工负责

1、李荣茂:负总责,向院长、书记负责。

2、席景会:负责本科生教学平台资产的清查。

3、曹 宁:负责科研平台资产的清查。

4、吴成峰:负责家具类资产的'清查。

5、白忠义:向席景会副院长、曹宁副院长负责。

6、贾冬梅:负责生物学实验室(304室),生物技术实验室(504室)。

7、张雅梅:负责农药实验室(101),植保实验室(301室)。

8、刘雅婧:负责天然产物化学实验室(410室),生理生化实验室(510室)。

9、刘宏魁:负责资源与环境实验室(S201室),土壤与肥料实验室(S205室)。

10、王洪预:负责遗传育种实验室(307室、309室、308室、310室)。

11、秦建春:负责810研究室。

12、李桂华:负责610研究室。

13、张祥辉:负责803研究室。

14、魏 毅:负责809研究室,604显微实验室。

15、单晓辉:负责基础生物技术研究室。

16、姜文洙:负责705研究室。

17、李秋祝:负责708研究室。

18、张玉斌:负责713研究室。

19、鞠会艳:负责712研究室。

20、潘怡欧:负责702研究室。

21、闫 帆:负责703研究室。

22、石武良:负责动物医院大楼六楼实验平台。

23、马中威:负责CAD实验室(S107)。

24、王凤婷:负责园艺系实验室(402室)。

25、边少敏:负责园艺系614实验室。

26、张春雨:负责基础楼四楼园艺系实验室。

27、王楚楚:协助白忠义,做好实验设备类资产的登记、统计工作。

28、许琳莉:协助吴成峰,做好家具类资产的登记、统计工作。

29、各系、室、中心和基地主任:负责本单位家具类和其它实验设备的资产清查。

如有特殊情况,再做具体调整。

四、清查时限

1、学院自查阶段:2016年4月26日——2016年5月13日;

2、核实验收阶段:2016年5月15日——2016年6月30日;

3、专项审计报告阶段:按学校时间执行;

4、总结上报阶段:2016年7月1日——2016年7月30日。

五、实施阶段

1、学院自查阶段(2016年4月26日——2016年5月13日)。

学院组织全面清查盘点,填写相关盘点表、明细表,对盘亏、盘盈资产进行情况说明。自查结束之后,按资产分类向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组申请验收:仪器设备类,向仪器设备工作组申请复查;其它类固定资产,向资产管理与后勤工作组申请复查。

2、核实验收阶段(2016年5月16日——2016年6月30日)。

学院积极配合学校各工作组的工作,全面复查资产情况,形成工作报告,并总结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整改措施。

3、专项审计报告阶段:由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学院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4、总结上报阶段(2016年7月1日——2016年7月30日)。

此阶段为学校工作,学院积极配合。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级领导要亲历亲为。学院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真正从思想上加以重视,做好组织、领导和带头工作,不能当甩手掌柜,要亲自亲为,走进实验室带头清查。

2、认真落实,分管人员要全力以赴。各分工负责人,要做好各自份内工作,加班加点开展工作;各分工负责人要相互协作,分工不分家,补台不拆台,支持工作,齐心协力把清查工作做好。

3、保证质量,资产清查要真实可靠。工作人员要对照帐册清查实物,采取以帐对物和以物对帐相结合,不漏、不重、不错,做到资产帐目各项数据与实际实物相符、标签与帐物相符、标签齐全(无标签的统一组织到西区打印)。

4、按时完成,必须在规定节点完成。学院各单位、各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不得延误和阻碍,做到高质量、高标准完成。

篇3:学校资产清查方案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4月8日嫩江县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嫩江县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单位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关于黑龙江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黑社保发[]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对全县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重点是国有资产购建、转让、出售、报废等实际情况及资产存在状态。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信息,建立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意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1、行政事业单位:以产权登记表登记截止日期为清查基准日。

2、国有企业:并轨企业以、企业并轨时封账截止日期为清查基准日;运营企业以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3、并轨以及正在运营的国有企业。

三、组织机构

嫩江县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徐志海 政府副县长

成 员:王惠臣 县人大经济办主任

赵国太 县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刘凤娟 县财政局局长

范希军 县审计局局长

赵树革 县建设局局长

王浩先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凌仁坤 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

隋振爱 县房产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办公室主任:刘凤娟(兼)。

成员:国资办全体、财政监督局、财政局相关业务股、

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2人。

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具体分成两个清查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日常工作。

四、工作原则和依据

(一)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的原则,由县资产清查小组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二)资产清查的依据

1、帐内清查依据。行政事业单位:以年产权登记表为依据;国有企业:并轨企业以企业并轨时账面数为依据,运营企业以2007年末账面数为依据。

2、帐外清查依据,以单位申报、社会举报、核查证照情况为依据。

3、无形资产,尤其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单位的无形资产,要实事求是,以企业会计制度为依据。

4、国有资产收益的清查,以租赁、有偿使用的协议为依据。

(三)资产清查结果的认定。县资产清查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及各单位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损溢认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清查的内容和步骤

(一)资产清查的内容

1、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各项内部资金往来情况的全面核对和清理,达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最后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2、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各项资产、收入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按照实物盘点同账务核实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收入支出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款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清查。

3、损溢认定:是指县资产清查小组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4、资产核实:是指县资产清查小组根据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结果,组织进行审核。确认各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收入支出的真实状况。

5、完善制度:是指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针对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二)资产清查的步骤

1、准备阶段(204月5日-4月14日)

(1)成立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职责。

(2)组织县资产清查小组及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下发《嫩江县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2、实施阶段(年4月15日—9月末)

(1)检查阶段(2008年4月15日-9月15日)。由县资产清查小组实施入户检查,对检查清理出来的各项损溢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确认;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有问题的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上报阶段(2008年9月15日-9月20日)。县资产清查小组将初步处理意见及相关资料于2008年9月末前报县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3)处理阶段(2008年9月20日-9月30日)。县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县资产清查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审核研究后,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定最终处理意见。

六、工作要求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资产清查工作,缜密布署、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密切配合清查

小组工作,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要精心组织,深入实施。清查小组成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熟练掌握清查政策、内容和方法,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三)要严明法纪,依法办事。各单位在资产清查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故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县资产清查领导小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县资产清查领导小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资产清查小组工作人员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徇私,造成重大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要强化管理,完善制度。各部门和单位要针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资产管理的力度,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帐表、帐卡等完备的管理方法,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有效,真正做到保值增值。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4:资产清查审计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顺利完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任务,会计师事务所应组织业务的骨干参与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资产清查的目的及特殊性,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产清查工作。

一、基本情况

本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财政部将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资产清查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执行确定。

二、审计目的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相关文件的规定,资产清查的审计目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现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在行政事业单位以20xx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全面清查资产、负债及收支的基础上,对相关会计记录和资料进行审计,并在此基础上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的准确性、可靠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

三、审计范围

(一)被审计单位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相关文件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的单位包括:

1、20xx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上报相关数据。

(二)审计资料范围

1、资产清查基准日的会计报表。

2、各单位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

3、各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相关文件等。

4、各单位按照资产清查文件规定编制的基础表、报表及申报清查损溢的相关证明材料。

5、资产清查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审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协助、配合资产清查部门做好政策、规定解释;协助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要完成对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并出具各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汇总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单位申报的损溢及经济鉴证意见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资产清查工作机制

财政部门与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固定联系人制度与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1、定期沟通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具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将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进行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各参审所(审计小组)目前的工作进度,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需要资产清查部门协调的事项。

如遇重大问题,财政部门可随时召集会议。

2、建立固定联系人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明确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的总负责人和对各单位进行审计的项目负责人。?

3、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各项目小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紧急的、需及时与有关各方沟通及协调处理的问题,经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清查审计总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后,以重大问题报告的形式随时向财政部门提交。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职责

1、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咨询和指导;

2、按照资产清查部门制订的总体审计方案完成专项审计工作;

3、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交事务所经济鉴证证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有关资料;?

?4、完成资产清查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审计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5、《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6、《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资产清查工作审计方案第2页则》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规范性文件: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2、组织资产清查的组织单位制定的相关文件

七、审计方法

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主要采取盘点、函证、检查、计算、询问等审计方法。

1、银行存款、往来款项、投资及借款主要进行函证,对于银行存款及借款要求全部进行函证。

2、实物资产主要进行盘点。

3、资产损溢主要进行检查、复核、鉴证、盘点等,对资产损溢要求一笔一审。

八、重点审计领域

(一)资产类

1、货币资金

主要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1)对库存现金的清查,应当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如有差异,应说明原因;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及现金倒轧表;对库存外币依币种清查,并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市场汇价的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

备用金余额加上各项支出凭证的金额应等于当初设置备用金数额,对单项备用金余额较大的,应由持备用金的相关人员予以签字确认。

(2)对银行存款,主要清查各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情况。检查各单位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单位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询证函、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银行存款金额。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检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所采用的外汇市场汇价是否正确,折算差额是否已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a.存款明细要依不同银行账户分列明细,应当区分人民币及各种外币;

b.定期存款应当索取银行定期存款单予以检查,并取得复印件;

c.各项存款应当由银行出具证明文件如询证函回函、对账单等;

d.外币存款应当按外币币种及银行分列;

e.银行存款列有利息收入时应当详加注明。

2、应收款项(暂付款)应收款项的清查内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

(1)清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暂付款)时,索取各单位与对方单位金额核对一致的对账确认单或向对方单位发函询证;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款项,要查明原因,了解催收情况。中介机构要做好有关取证工作;

(2)索取各单位职工个人借款明细表,对借款金额较大的应由该个人签字确认;

(3)分析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龄、检查回函确认或不确认的情况以及坏账损失的确认情况,索取坏账损失的相关依据。

3、对外投资

(1)对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及基金进行清查,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

(2)对其他单位投资的清查,索取有关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成本、所占股权比例、历次分红情况等;

(3)对已纳入汇总、合并范围的法人主体,需单独进行资产清查,编制资产清查报表并出具资产清查报告。

4、存货(库存材料)

存货的清查范围主要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1)要求各单位配合中介机构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原则上要求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

(2)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货,可以进行实地盘点或向对方单位实施询证,并查明未收回原因,检查各单位催收情况及是否按规定作价转让;

(3)代保管物资要各单位提供代保管单位确认的清查明细表;

(4)重点核实存放时间长、闲置、毁损和待报废的存货。

5、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要求各单位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认真组织清查,原则上对所有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

(1)对固定资产要检查固定资产原值、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关注固定资产分类是否合理;详细了解固定资产目前的使用状况等;

(2)对出租的固定资产要检查相关租赁合同;检查各单位账面记录情况,检查是否已按合同规定收取租赁费;

(3)对临时借出、调拨转出但未履行调拨手续的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求各单位收回或者补办手续;

(4)对清查出的各项账面盘盈(含账外资产)、盘亏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工作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5)检查房屋、车辆等产权证明原件并取得复印件,关注产权是否受到限制如抵押、担保等,检查相关取得的相关合同、协议;

(6)对批量购进的单位价值低的图书等,如果被资产清查单位无法列示明细金额的,按加总数量清查核对实物,按总计金额填列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并注明总数量。

(二)负债类

负债的清查包括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长期负债,以及账外负债,要求核查负债的性质、种类、金额和合法性。对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作为本次清查资产损溢处理。

1、借入款项

借入款项包括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入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借入款项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向银行和其他债权人单位发函询证;索取相关借款协议或财政部门、上级单位的相关文件;核实借款数额、借款条件、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利率;测算借款利息计提是否充分,有无欠息与逾期未还情况,如有欠息是否已足额预提。

2、应缴预算款

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如非营利组织的预算管理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和其他按预算规定上缴预算的款项。应缴预算款清查时重点关注是否按照财政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有无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的现象。

3、应缴财政专户款

应缴财政专户款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种预算外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列示明细。核查重点同“应缴预算款”。

4、应付款项(暂存款)

应付款项(暂存款)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应按暂存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列示明细;与对方单位进行对账,核实金额和性质。重点关注是否将应纳入单位收入管理款项列入暂存款项,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结算的情况。

5、应交税金

应交税金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应交纳的各种税费,按应交纳的税费种类列示明细;查阅相关纳税认定、纳税通知、纳税优惠等文件;核对有关会计期间完税证明,对期末未交税金余额复核其是否正确,列示是否允当;关注是否存在税收罚款的情况。

(三)收支类

收支类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资产清查期间的收支数额是否真实反映会计期间的收支情况,对重大跨期现象予以调整。

(四)其他事项

1、各单位资金往来

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要求各单位做好内部账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要做到内部各部门之间、上下级单位之间往来关系清楚、资金关系明晰。

单位内部往来款项原则上不能作为资产清查损溢申报。但为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控制单位的“家底”,如实反映单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状况,内部的单方挂账在同时取得下列证据时可以作为资产清查损溢:

(1)单方挂账产生的内部证据,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形成单方挂账的详细原因;

(2)债务方提供的不承认此笔挂账的理由;

(3)中介机构对该笔挂账的经济鉴证证明。

2、资产损溢

中介机构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损溢,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政策的规定予以确认;

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会计制度关于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3、文物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固定资产,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和收藏的单位负责清查登记。对文物原则上只登记实物量。一些有价文物可以按照国家文物局、财政部(89)文物计字第877号文发布的《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办理:“对现有文物藏品,凡能够估价的都要估价入账;无法估价的,可登记品种、等级和数量。对于新征集的文物,应按实际收购金额入账;对接收捐献的文物可估价入账”。

4、或有事项

审阅对外借款合同、协议等,以发现对内或者对外的或有负债、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线索,根据实际情况分类编制情况说明。

九、审计关注的重点

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审计质量,确定本次资产清查的审计重点如下:

1、按申报金额排序,重点关注盘盈及报损额较大、证据不全及特殊的拟个案处理的项目

资产清查的重点应放在单笔报损金额较大、证据不全及特殊的拟个案处理的报损项目上。具体操作时可先对各单位通过初步自行清查提出的拟申报盘盈及报损清单中按金额及证据情况分为abc三类,a类是金额较大、影响较大或比较特殊可能需个案沟通处理的.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重点关注,督促各单位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取证,收集材料,并积极与资产清查部门沟通;c类是金额不大或性质不重要的项目,对于此类项目,可予以适当关注;b类是界于a类与c类之间的项目,予以一般关注。

2、保证时间进度

会计师事务所按资产清查时间进度和审计内容制定审计计划,保证资产清查工作按期完成。

3、其他关注方面

会计师事务所关注已交付使用但长时间未转固的基建工程、以及已报废、毁损或丢失未销账的固定资产情况,同时应对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情况进行必要关注。

十、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1、为了控制审计风险,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的质量,资产清查部门向各会计师事务所就有关事项下发审计工作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要求及时提交有关资料。

2、为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审计工作总体进度,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就审计工作进度、重大事项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部门沟通。

3、各会计师事务所建立重大问题的及时反馈、汇报机制,资产清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一些资产损溢,与规定的标准不相符的,要及时将问题反馈、报告给同级财政部门。

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和管理人员意见不一致的重大损溢申报;

(2)难以评估确定价值的资产;

(3)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产权归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等问题;

(4)与资产清查部门要求报告不一致的事项;

(5)任何影响资产清查报告期限的事项;

(6)其他重大问题。

4、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将要求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如未申报任何清查损溢,参审所仍应按要求出具报告)、管理建议书和重要事项报告等上报资料及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部门(包括纸版、电子版和报表数据库)。报送的资料要求签章齐全、装订成册,索引号、页码标示规范、清晰。

5、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必须有相当的审计经验,熟悉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熟悉资产清查政策,能充分胜任所从事的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将负责审计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等资料及时报给同级财政部门。

十一、审计费用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部统一支付。参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厅统一支付。

二0xx年二月十二日

中介机构审核鉴证

1、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单位清理出来的各项损益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确认;

2、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有资产损益的单位出具《资产清查事项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内容及要求

(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的情形

1、单位虽然取得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

2、单位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财款和不良投资损失;

3、单位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位存货、固定资产、在行程(如适用)的报废、损毁;

4、单位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

5、单位各项资金挂帐损失。

(二)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应实施的必要程序

1、督促和协助单位及时取得相关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2、在单位难以取得相关损失及资金挂帐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时,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单位单位提供相关损失的内部证据;

3、社会中介机构赴二作现场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相关调查资料;

4、根据收集的上述材料,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单位相关损失的发生事实和可能进行鉴证;

5、通过认真核对与分析计算,对单位相关损失的金额进行估算及确认;

6、对收集的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形成经济鉴证材料;

7、出具鉴证意见书。

(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应符合的要求

1、对于单位的相关损失应按照类别逐项出具鉴证意见;

2、鉴证意见应当内容真实、表述客观、依据充分、结论明确。

在单位损失经济鉴证工作中,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查阅单位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勘察业务现场和设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与核实;对单位故意不提供或提供需加会计资料和相关损失证据的,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有权对相关损失不予鉴证或者不发表鉴证意见。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健全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财政部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以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三、工作方法

(一)财政部组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各中央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地方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

(二)中央部门单位和各省(区、市)的资产清查结果按规定报送财政部,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三)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四)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五)各部门(单位)、各地方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六)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1号)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批复。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月)。

1.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组织开展宣传及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6年2月-9月)。

1.中央各部门(单位)自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自查工作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于2016年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2016年9月30日前,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对二级及以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财政部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中央部门(单位)根据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核通过的资产清查结果开展资产核实工作。对于需要报送财政部审批的资产核实事项,单位应当将申报文件、资产核实申请表、资产清查报表、相关证据和经济鉴证证明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2.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各省(区、市)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报表汇总报送财政部。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全省(区、市)资产清查汇总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纸质材料的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和资产清查汇总表。

(三)总结阶段(2016年10月)。

1.财政部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向国务院报告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为下一步坚持问题导向、提出改进措施奠定基础。

2.财政部将根据资产清查结果,研究制定或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3.中央部门(单位)和地方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

五、组织实施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统一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各地实际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管辖区域内的资产清查工作。

各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六、经费保障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的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操作系统

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了资产清查子系统。各部门(单位)、各地方应当为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硬件及网络条件保障,利用系统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使用财政部开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地方和部门,开发商将主动联系,提供免费的系统升级服务。未使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系统的地方和中央部门,可以单独部署财政部组织开发的资产清查子系统,或主动与财政部组织开发的资产清查子系统实现无缝对接,确保资产清查电子数据顺利上报,为下一步实现动态管理奠定基础。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单位)、各地方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部门(单位)、各地方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各部门(单位)、各地方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将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情况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

篇5:资产清查报告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财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指导和规范财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财产清查工作的效率,真实、准确、完整反应资产负债实际情况,特制定小东种畜场财产清查工作具体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财务各类文件规定,结合***的实际状况编写而成,本方案共十二章三十一条。

第三条财产清查工作采劝充分准备、统一部署、集中力量、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进行。

第二章财产清查的范围

第四条财产清查范围:各分尝场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及经理部。

第三章财产清查的目的及作用

第五条财产清查的目的

此次清查是根据“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财务规定”,按照会计制度,全面清查企业的资产、负债,并清理确认出现存的资产预计损失。

第六条财产清查的作用

一、摸清小东种畜场的“家底”,力争解决不良资产长期挂账问题,全面掌握全场有效资产真实分布、存量、结构和使用等情况。

二、加强全场资产的管理,促进财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的提高,提高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为更好的建立全场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服务。

三、建立适合全场的企业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完善控制机制,堵塞各种财务漏洞,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改善企业经营状况。

第四章财产清查的基准日

第七条此次财产清查的基准日确定为2***年**月**日。

第五章财产清查的依据

第八条财产清查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相关行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

四、《国有企业会计制度》;

五、《企业财务报告条例》;

第六章财产清查的方法和步骤

第九条财产清查的步骤

财产清查的步骤首先是各单位自查,然后由内审进行审计,最后全场统一汇总,完成本次财产清查。

第十条财产清查的方法

一、单位自查。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全面清查本单位的资产,核实各项债务,完善相关证据,并根据清查结果填制财产清查明细表,列示各项资产的实存、预计损失,编制清查说明;

二、内部审计。内审部门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单位财产清查的结果进行审计,并对各单位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发表意见,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三、财产清查办公室汇总并出具分析报告,上报场财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章财产清查的程序

第十一条财产清查的程序

财产清查工作首先要核实帐帐、帐表、帐实,在此基础上对各项实物在此进行盘点,对往来账项进行函证,根据已存在和清查中取得、补充、完善的资料和证据来确认清理预计损失,填制清查明细表,并编制财产清查报告。

第八章财产清查的内容要求

第十二条此次财产清查分为帐内财产清查和帐外财产清查,完整、真实的反映现存资产的全貌。帐内清查从每一个会计科目入手,涉及到每项资产。凡是不能再为企业带来利益的资产,只要依据充分,清查中均列入清查表的预计损失栏内,再由总场财产清查办公室汇总后逐级上报上级各主管部门。帐外财产清查是指帐外资产的实地清查盘点,并填列帐外财产清查表。

第十三条流动资产的清查。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四条货币资金的清查

货币资金的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一、现金:核实账面余额与实际是否相符。

二、银行存款:首先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总账余额是否相符;其次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分析并查明未达帐项发生时间、内容及原因。

三、其他货币资金:核实本科目明细与总账余额是否相符。

第十五条各类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查

一、逐笔核对各类应收、预付款项的原始资料,确认其真实性;

二、按账龄归集,分析其可回收性;

三、对大额的应收和预付款余额与对方核对,认真清理、查证、核实;

四、单位内部应收预付款更要认真清理核对,债权人应当取得债务人的确认证明;

五、根据清查结果填制应收预付清查表,对列入清查预计损失的要逐项详细备注。

第十六条存货的清查(含帐外存货)

存货清查包括原材料、燃料、在产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等,存货清查分两部分:

一、核实账目:总账与明细账余额核对;

二、核对实物:物资保管账与实物核对。

清查后填写存货清查表,列明盘盈、盘亏,逐笔说明盈亏原因。帐外物资(如帐外低值易耗品)要逐笔登记填列帐外物资清查清表内。

第十七条 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的清查

主要是检查长期挂账是否前期应摊未摊的费用。要求查明发生事项、时间及形成的原因,并填制清查表。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清查(含帐外固定资产)

一、对单位帐内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工具器具等在内的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与实物相对),填制资产盘点表,标明盘盈、盘亏原因。

二、帐外资产清查:账外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土地(耕地、林地、草地、荒地、山坡、河流等,土地清查以这次土地详查数据为准)、道路、桥梁、涵洞、沟渠、幼林、成林等,凡在单位管辖区域内大宗实物资产均填列此财产清查表。

第十九条在建工程的清查

在建工程的清查。查明在建工程的性质、形成时间、未转入固定资产的原因,并核对实物,填制清查表,有盈亏的要说明其原因。

第二十条负债的清查

负债的清查是指对企业所发生并承担的各种债务,包括流动负债

和长期负债的清查。主要内容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帐款、应付福利费、预提费用、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以及帐外负债等。

第二十一条长、短期借款的清查

一、编制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清单;

二、检查借款合同;

三、将明细帐与借款合同核对,核实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借

款条件、借款费用的核算。

四、向银行及有关债权单位进行函证,并与明细帐核对,查明不

符原因,并书面说明;

五、查明借款逾期的原因,未计利息的原因及其处理,并书面说

明;

六、依据清查结果编制“长期借款清查明细表”、“短期借款清查

明细表”。

第二十二条各类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清查

一、核实各项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真实存在性,与相关的原始形成

票据,查明不符的原因,取得不符的证据或说明;

二、编制各项应付及预收款项科目清单;

三、清理长期挂帐的款项,除特殊情况外,对两年以上无法付

出的款项、两年无新的业务往来、有明显证据表明无法付出的款项(如:对方解体、破产、清算、被注吊销等),在取得相关证据基础上(证据内容同应收款),填表列入无法付出应付款栏内;

四、对未入帐的款项,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入帐核算,对其

中属于应付及预收的款项,按照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清查要求进行;

五、根据清查结果,填制各科目“清查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预提费用的清查

一、取得预提费用依据,检查预提费用计提是否符合规定、金额

是否正确;

二、检查预提费用是否按规定转销,查明未按规定转销的原因;

三、根据上述清查结果,编制“预提费用清查明细表”。

第二十四条其他负债项目的清查

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清查。清查结果分别编制各科目“清查

明细表”。

第二十五条有关财务成果的清查

财务成果的清查主要是指现在或以前年度发生经济业务应纳入收入的事项,到现在仍未纳入或未完全纳入收入管理的,在这次财产清查中要逐一填列,并说明其未入账原因。

第九章财产清查表格及报告

第二十六条财产清查的表格

一、按会计科目设置清查明细表,表格共计十一张。分别列清有效资产及资产预计损失和有效负债及无法付出的负债金额,并说明其原因。

二、帐外资产清查表按实际盘点填报。

篇6:资产清查报告方案

财产清查完毕后,形成完整的财产清查报告,详细分析说明本单

位财产清查结果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章财产清查组织工作

第二十八条财产清查工作组织

一、为优质、高效完成此次财产清查工作,总场成立财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财产清查工作办公室。各分尝场直各单位、机关及经理部要分别成立财产清查工作组织。

二、根据财产清查的规范要求,针对财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原则问题、疑难问题,及时沟通,经各方协商一致后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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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单位资产清查方案

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我省决定从1月至207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51号)和《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资产清查的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

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资产清查工作组织

按照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省财政厅成立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省级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一)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省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是我省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机构,由郑建国厅长任组长; 张秋明副厅长、石常明副厅长、武涛总会计师任副组长;成员由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预算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处、农业处、社会保障处、综合处、法规税政处、监督检查局等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省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的职责,一是研究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总体工作方案和有关制度办法;二是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资产清查工作;三是对资产清查中发现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处理;四是审核确认资产清查结果。

(二)资产清查办公室及其职责

省资产清查办公室是省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全省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武涛总会计师担任,副主任由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省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组成。

资产清查办公室的职责,一是拟订资产清查工作的有关文件;二是组织召开资产清查动员大会及相关业务培训工作;三是组织并督促、检查资产清查工作的开展情况,重大问题向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汇报;四是对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和资金挂账,按照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五是向财政部报告工作情况;六是汇总上报全省资产清查结果。

市、县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组织机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组织

各市财政部门和省各主管部门及单位要按照要求,统一步骤,分级实施,按照资产清查工作的工作内容及时间要求,在本部门、本单位资产清查领导组的领导下,认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资产清查工作主要依靠本部门、本单位抽调力量完成。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力量不足的,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四、资产清查的.工作内容

(一)基本情况清理

基本情况清理是行政事业单位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单位应当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文件,认真做好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情况的全面清理。

清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等。

(二)账务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达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账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类账务进行全面清理。单位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三)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财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款项、对外

投资、账外资产、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清查。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资产盘点进行监盘。

(四)损益认定

损益认定是指财政部门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规定,对各项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五) 资产核实

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在损益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予以审核批复。

(六)完善制度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五、资产清查工作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资产核实、账务处理、总结整改完善制度等五个阶段。年1月至2007年7月主要完成准备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和总结整改完善制度阶段的工作。2007年8月后开展资产核实和账务处理的相关工作。

(一)准备阶段(2006年12月21日至2007年2月28日)

1、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文件;

2、成立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职责;

3、对省直单位和各市财政部门人员进行工作布置和业务培训;

4、确定参与资产清查工作的中介机构;

5、各地区、各部门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的培训,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6、对参加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进行户数清理。

(二)实施阶段(2007年3月-6月)。

1、单位自查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相关规定于5月31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事项的分类整理、合法证据的收集、经济鉴证、清查结果的专项审计、编制报表、工作报告等。

2、健全账卡

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3、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允许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

4、材料上报

2007年5月31日以前, 各市财政局将本地区资产清查工

作报告及统计报表汇总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直各部门(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送省财政厅。

2007年6月30日前财政厅将全省资产清查汇总结果报财政部。

(三) 总结整改、完善制度阶段(2007年7月)

1、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2、各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3、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32号)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将资产清查各种工作底稿,证明材料原件等装订成册,按规定归档,妥善保存。

六、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及人员所需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部门预算改革是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新型的财

政管理体制的需要,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既是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的基础工作,也是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措施,对摸清家底,科学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和促进各部门、各项事业的大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地方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内部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按期完成。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确保质量。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对本部门、本单位资产清产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清查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所属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全面、彻底检查核实,确保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质量,对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要限期补课,对工作走了过场的单位要坚决推倒重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及时沟通。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对

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山西省财政厅将对全省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

(五)强化监督,实行公示。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实行资产清查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对在这次资产清查中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财产损失情况”、“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情况”、“大型设备清理结果”等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群众对资产清查工作的参与与监督作用。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情况要在工作报告中说明反映。

省资产清查办公室设立监督举报电话:4084215,并要对举报事项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查。

篇8:医院资产清查方案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相关文件, 2012 年 1 月 1 日 医院实行新《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 为确保新旧制度的顺利过渡和新制度的有效实施, 按照《财政部关于“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的通知》( 财会[] 5 号) 的要求, 必须对我院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 为了 保证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以下简称“清查工 作 ”) 的顺利开展, 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切实加强领导, 保证清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成立中日 友好医院固定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清查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清查工作; 成立资产清查工作监督小组( 以下简称“监督小组”), 负责资产清查工作的执行监督。

( 一) 组织机构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 组 长: 姚树坤 高海鹏 副 组 长: 姜平遆建国 姜 凯 小组成员: 任在方 张知新 张建敏 关志峰 赵晓光 李天庆 各固定资产使用处、科室负责人 办公室主任: 黄龙梅 高 敏 办公室成员: 袁 健 徐淑敏 赵梅华 焉 丹 董雅群 徐 明 刘纳维 牛 艳 牛丽群 张建军 毕春梅 孟张颖 李 刚 邵 霞 田桂芳 刘 芸 各固定资产使用处、科室固定资产管理员 监督小组组长: 张涛峰 王 晓 监督小组成员 : 臧芝红 张 斌 亢雪岩

( 二) 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是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 一是确定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是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清查工作;三是对清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2、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清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其主要职责: 一是负责拟定医院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和盘点操作指南; 二是组织召开清查动员 大会及相关业务培训; 三是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清查工作, 反映清查中发现的问题, 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汇报; 四是对各职能部门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损失等情况, 依据资产清查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进行汇总审核后上报; 五是编制中日 友好医院资产清查报表。

3、监督小组是清查工作的监督机构。 其主要职责: 负 责监督清查工作的开展、实施情况和处理清查中存在问题的规范性。

二、工作目标

( 一) 全面摸清家底 对我院基本情况、固定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 真实、完整地反映我院的资产状况, 为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做好准备工作,为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 二) 建立监管系统 通过清查, 完善我院固定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相关信息, 建立我院固定资产动态监管系统, 实施动态管理,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 三) 实现两个结合 建全固定资产管理与 预算管理,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与 资金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为我院编制 2012 年及以后年度固定资产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 四) 完善管理制度 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将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三、清查基准日

根据新制度实施的需要, 此次清查工作的清查基准日( 清查截至日 期) 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 清查修正日 期( 数据调整日 期) 为2016 年 12 月 31 日

四、工作原则和方法

( 一) 工作原则 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 的原则, 由医院组织, 相关处、科室及包括院务部、规划财务处、信息中心、医工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工会等资产归口 管理部门、各固定资产使用处科室, 按照职责与分工实施清查工作, 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

( 二) 工作方法

1、各相关处、科室, 对其使用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进行自 查。

2、由各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核查小组, 对各处、科室的各类固定资产进行核查。

3、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核查和经济鉴证工作。

4、经过清查后的固定资产, 要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

五、工作内容

此次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医院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房屋建筑物、医疗设备及其它设备的清查和制度完善。 ( 一) 固定资产清查 固定资产清查是指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固定资产清查管理要求进行分类, 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二) 完善制度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 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 三) 其他 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已经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基建项目 , 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六、工作依据

1、《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制度、规定

4、《医院财务制度》( 财社 306 号) 5、《医院会计制度》( 财会【2015】 27 号)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七、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 准备阶段( 2016 年 5 月 底-2016 年 6 月 底)。

1、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明确职责;

2、拟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明确资产清查工作的范围、内容、时间、步骤、组织领导和监督体系;

3、各处、科室上报固定资产管理员 名 单;

4、开展资产清查动员工作。

(二) 组织实施阶段( 2016 年 7 月 初-2016 年 10 月 中旬)。

1、自 查及核查阶段

( 1) 各使用科室自 查、职能部门核查, 分类整理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时间要求: 2016 年 9 月 30 日 前 负责人: 袁健、徐淑敏 清查要求: 另 行发文

( 2) 针对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收集合法证据, 提出处理建议。 负责人: 姜平、遆建国 姜 凯 黄龙梅 高 敏 时间要求: 2016 年 10 月 15 日 前

2、清查损益鉴定阶段( 2016 年 10 月 15 日 -11 月 初)

( 1) 由中介机构对清理出来的各项损溢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确认;

( 2) 中介机构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 3) 中介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清查报告》 初稿;

3、问题汇总及调整阶段( 2016 年 11 月 初-12 月 底)

( 1) 2016 年 11 月 底, 将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报告》 初稿, 报办公室进行初审和问题汇总, 按处理权限上报主管部门;

( 2) 12 月 底前根据批示调整实物、财务数据并进行账务调整。

八、工作要求

( 一) 加强领导 各处、科室要加强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内部分工明确, 责任落实到人, 切实履行管理责任, 配备强有力的清查人员, 保证适当的财力、物力和人力; 认真做好清查过程中的信息反馈工作, 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确保清查工作不走过场、不重不漏, 结果真实可靠, 确保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 二) 精心组织 各处、科室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 把握好、执行好清查工作的各项政策, 熟悉清查软件操作, 并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资产清查, 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 三) 严肃纪律 各处、科室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 不得瞒报虚报。 对于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四) 工作督导 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处、科室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及时了 解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 五) 档案管理 相关职能处室对在资产清查中形成的资料, 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要求进行管理, 并接受有关部门的 监督。

( 六) 各部门职责

1、国资办 负责清查过程中各项政策文件及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制定; 参与并监督清查过程; 汇总固定资产清查数据。

2、归口 管理部门 制定本部门 固定资产清查计划, 认真清点所管设备并登记造册。

3、各资产使用处、科室 进行固定资产自 查及配合归口 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核查。

九、奖惩办法

领导小组根据各处室在此次清查当中的实际表现, 对于能够按时按质的完成资产清查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 予以通报表扬及奖励; 对于不能够按时按质的完成资产清查工作, 以致影响全院清查工作进度的处、科室及人员 , 予以全院通报批评, 视严重程度给予处罚。

十、附则

(一) 本方案自 下发之日 起执行, 解释权归规划财务处。

(二) 本方案未尽事宜另 行通知。

中日 友好医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 二十三日

篇9:医院资产清查方案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学校决定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为确保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制定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意义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国家财政部、河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是全面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必要举措,对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

1.澄清家底。对学校固定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状况,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2.规范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及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3.完善制度。针对固定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查找问题原因、理清工作思路、提出整改意见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使国有资产配置合理、使用高效、安全完整。

三、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固定资产清查工作领导组:

组 长:刘纯献 曹 奎

副 组 长:冯跃志许圣道程印学蒋志民 蒋剑锋(常务) 陈中亚杨保银陈向炜 李中华

成 员:丁在周 丁益潮 刁心侠 于献平王 伟

王明泉 王济东 王增文 方瑞华 卢 旭

石 涛 史本林 付道华 冉祥华 冉献东

孙 刚 朱 伟 刘凤婷 刘继英 闫永锋

庄桂森 肖 丰 李 辉 李可亭 李兆强

李贯良 杜觉修 陈文章 陈建敏 陈树平

张 健 张兴华 张庆政 张鸿韬 张新根

余俊强 周运增 周鲲鹏 赵文献 赵传江

赵国栋 胡继领 姚润田 徐茂田 徐树山

高建立 郭文佳 郭进福 梁会敏 崔玉亭

龚丽娅 黄灿全 韩桂玲 雷新超 曾 凯

薛明志 (以姓氏笔画为序)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办公室主任:刁心侠

办公室副主任:窦保忱 方瑞华 李 林 赵世锋 王 泳

张银堂 张 舟 贾 永 史振立 李淑萍

办公室成员:丁建萍王习领朱永合刘四海刘云玲

刘国永刘恒刚 陈文宇唐翔曹玉民

詹霞霍特 (以姓氏笔画为序)

各院(部)和校直各单位要成立固定资产清查工作领导组。

四、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本次固定资产清查以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

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是应列入及已列入学校管理的资产。道路、管网、树木等不在此次清查范围。

五、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实施,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

(一)准备阶段。考察兄弟院校、购买管理软件、制定实施方案。

(二)动员阶段。5月2日--5月5日,召开动员大会,动员布置全校资产清查工作。

(三)自查阶段。205月6日--5月25日,各部门、各单位自查。各部门、各单位从校园网下载清查表格,按照要求清查本部门、单位资产并如实填写各种表格。在清查工作中,要做到以账查物、以物对账。各学院(部)公费购置的图书,由学院(部)统计后报图书馆统一汇总。各部门将固定资产清查的结果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国有资产办公室(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四)核查阶段。年5月26日--6月30日。

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领导组,根据学校财务处报账发票和总务处及实验室建设与实验设备管理处登记的单据对各部门上报的统计结果进行逐一清查核对。

(五)整改总结阶段:2012年9月--10月。

汇总各种数据并输入计算机,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网络信息化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写出清查报告,在全校处级干部会议上进行通报。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有关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固定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2.精心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动员,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清查工作。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3.严肃纪律。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对于固定资产清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纪政纪处理。

附件:1.固定资产清查填表说明

2.商丘师范学院车辆自查情况登记表

3.商丘师范学院设备自查情况登记表

4.商丘师范学院公有房屋自查情况登记表

5.商丘师范学院家具自查情况登记表

6.商丘师范学院购置图书自查情况登记表

7.商丘师范学院土地自查情况登记表

附件1

固定资产清查填表说明

一、表格基本内容

固定资产清查表共计六个表格,附件2为车辆自查情况登记表,附件3为设备自查情况登记表,附件4为公共房屋自查登记表,附件5为家具自查情况登记表,附件6为购置图书自查情况登记表,附件7为土地自查情况登记表。

二、单位填写

六个表格中的“管理单位”一栏填写处级(学校二级)单位;“使用单位”一栏填写处级(学校二级)单位的下属使用部门。

三、关于车辆、设备说明

设备、车辆指一般设备(主要是行政办公、生活后勤使用的)单台件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和专用设备(主要是教学、科研使用的)单台件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不变的资产。单台件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要填写。

四、具体填写说明:

1.编号、分类号、国资分类号无需填写。

2.资产名称:“车辆名称”一栏填写车辆名称(如福克斯);“车辆型号”一栏填写车辆的型号,(如福克斯款三厢);“设备名称”一栏填写设备名称(如电脑或计算机);“型号”一栏填写设备铭牌上的型号,如无铭牌填写品牌,无品牌的不填;“房屋名称”一栏填写房屋名称(如教学楼、实验楼);“家具名称”一栏填写家具名称(如办公桌、椅、柜等);“型号”一栏填写家具型号,如“老板台、写字台、一头沉、三斗桌、老板椅、两面椅、折叠椅”;“图书名称”一栏填写书皮名称;“土地名称”一栏填土地名称。

3.单价:有明确购买价格的如实填写,无明确价格的估价填写。(“单价”为购置价格,按照到财务处报账发票价格填写,属捐赠的填写捐赠价格并在“备注”栏注明为捐赠和“经费来源”选择为捐赠)

4.数量:按实际数量填写。

5.总金额:单价乘以数量。

6.来源:“资产来源”、“仪器来源”、“家具来源”、“图书来源”一栏按“购置、捐赠、自制、校外调入”择一填写。

7.经费来源:按“未知、教育、科研、基建、自筹、世行贷款、捐赠、日贷、西贷、德贷、研究生、配套、行政、其它”的类别,择一填写。

8.现状:按“未知、在用、多余、待修、待报废、丢失、报废、调出、降档、其他”的类别,择一填写。

9.使用方向:按“教学、科研、行政、生活、生产、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或其他”的类别,择一填写。

10.领用人:必须由领用人本人签字。“使用人”一栏填写现有使用人,为学生集体使用的填学生使用。

11.“管理人”一栏填现在的管理人。

12.“采购人”一栏填采购人员名字。

13.购置日期:“购置日期”一栏按照财务处报账发票日期填写。

14.出厂日期:“出厂日期”一栏按厂家铭牌上标注的时间填写。

15.存放地点:必须详细填写,到楼、层、房间号。

16.家具“规格”按“长×宽×高,(如单人、三人,液压、高靠背)”;车辆“规格”按“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指标。一般以厂家铭牌数据为准,没有的可以按说明书或根据该仪器的用途选择填写主要指标1-2项,对确实不能填写的,应打上“*”;车辆“规格”按“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指标。”

17.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录入人必须签字。

18.公共房屋自查登记表(附件4)中,“房屋地址”一栏填写校区、楼号、房间和现在使用的科室;“面积”一栏按“使用面积、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如实填写;“房屋用途”一栏按“教学、科研、实验、图书馆、体育馆、行政办公、学生食堂等”如实择一填写。

19.购置图书自查情况登记表(附件6)中,“图书号”一栏填图书号(如isbn962-215-001-2);“出版商”一栏填写该书出版社;“出版日期”一栏按照书内标明的时间填写。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下发给各个部门的资产清单作为各部门填表参考,各部门的资产无论清单上有或没有,都要按照要求如实填写。

六、资产管理系统中登记表如有红色标注的为系统设置必填,除红色必填的,其它要求必填的有:

1.车辆自查情况登记表(附件2):燃料种类、车辆类型、发动机号、车牌颜色、车身颜色、车牌号、排气量、车辆用途、采购形式、出厂日期、领用人、生产厂家、管理人、存放地点、车架号、供货商。

2.设备自查情况登记表(附件3):生产厂家、管理人、出厂编号、使用年限、出厂日期、领用人、存放地点、发票号、供货商。

3.公有房屋自查情况登记表(附件4):地上、地下层数(如有应如实填写,无则空),产权状况、房屋结构、规划用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4.家具自查情况登记表(附件5):生产厂家、管理人、出厂编号、使用年限、出厂日期、领用人、存放地点。

5.购置图书自查情况登记表(附件6):图书号、出版商、发票号、存放地点、管理人、采购人、出版日期。

6.土地自查情况登记表(附件7):土地地址、规划用途、土地使用者、总面积、使用年限。

七、自查表格下载后由各部门自行复印。

篇10:单位资产清查方案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对我院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达到“理清家底、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目标,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机构

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院成立了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安保红,副组长章荣煌,成员陈北京、钟良海。

二、资产清查目的

通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搞清我院资产的真实情况,全面摸清家底。建立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资产清查范围

单位的全部资产,包括购置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重点清查办公设备、家俱、图书资料、车辆配件等;涉案扣押资产;无偿调入、接受捐赠资产。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以2015年2月28日作为资产清查基准日,即在基准日之前购置并已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资产均属于本次清查的范围。资产清查工作于2015年3月23日起在全院范围内组织实施。

四、资产清查工作原则和方法

(一)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资产清查具体工作。

(二)各科室在院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严格按照院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制定的工作程序,做好自查工作。各科室负责完成自查和报表填报等工作,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对各科室自查情况进行复查核实,并对数据进行汇总。

五、资产清查实施阶段具体步骤

清查工作从2015年3月中旬开始至4月底结束,整个过程分为三个阶段,采用自查和核实复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自查阶段(3月23日—4月1日)

各科室、个人将各自保管、领用的资产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如实申报,防止漏报,严禁瞒报,要严格按照院资产清查领导办

公室印发表格格式和内容认真填写及时上报,报表中不能反映的问题可另行书面说明。

(二)核查阶段(4月6日—4月30日)

各科室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将自查情况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交资产清查领导组办公室审核。财务部门对各类资产的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对,将核对无误的资产分类编号登记,同时编制资产清册,资产清册一式两份,分别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使用人、核查人签字,一份由资产使用部门或个人保存,一份由办公室保存。

(三)整改阶段

1、根据我院历史原因和现有资产管理现状,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对各个人、部门自查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不合格的部门要及时整改。各科室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档案。

2、对在本次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和暴露以及历史遗留问题,我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进行整改。

3、对于盘盈、盘亏、报废资产由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批准,财务部门按照规定上报财政部门核准后作财务处理。

六、资产清查工作要求

(一)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时间跨度长,任务重,这次清查工作作为规范内部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本部门清查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清查任务。

(二)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协同做好清查工作,认真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的使用、管理状况,对我院占有和使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出我院资产现状,确保账物相符。

(三)完善内控制度,强化资产管理,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四)各职能部门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应本着客观、务实的态度,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真实、完整的做好资产清查工作。 在资产清查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情况,在清查工作中,如发现有不按规定要求实施,不如实填报的,将责令重新清查,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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