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简报
“伤心小狗收留处”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区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简报,这次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后的区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简报,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区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简报
为扎实做好辖区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精准救助,切实保障好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广陵区民政局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多措施、多途径构筑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爱心网”。
一是加强源头管控,延伸服务触角。按照“预防为主、主动救助、应助尽助”的方式,以40家社区临时救助点为主阵地,以源头预防,街面巡查为主要手段,联合公安、城管、卫生、交通等部门,发展近50个爱心家庭、400多支专业志愿者服务队伍,救助触角延伸到小区、楼栋(院落),与全区508个社区网格实现服务对接,各志愿服务站每月都会通过“广陵社会事务”QQ 工作群将救助情况表反馈到各社区救助站点,构建起了辐射全区多方联动、多层配合的网格化救助网络,积极发挥好构建和谐社会“共振器”作用。
二是整合社会力量,拓宽帮扶渠道。引导和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流浪人员救助工作中来,组织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各类专业人员对安置滞留受助人员开展情绪舒缓、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专业服务。以流浪未成年人为重点对象,文昌花园社区开展 “关爱特殊人员、源头预防流浪社区行”活动,为社区空巢家庭和残疾人等易流浪乞讨人员开展家庭回归及融入的专业服务,连福社区“四点半学堂——助力城市流动儿童”项目,对困境未成年人开展行为矫正、快乐读书、继续教育、生活技能培训,帮助其家庭解决实际问题。
三是着力专项排查,提升救助频次。对每个季节出现的不同类型的流浪群体现状,分春、夏、秋、冬四个季节进行“地毯式”的巡查救助,开展“夏季送清凉”、“冬季送温暖”、“接送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重点青少年群体导航等救助活动,建立全天候巡查、值班制度,点对车站、繁华地段、桥梁涵洞、废弃房屋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进行拉网式排查,在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以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方面切实履行救急难、兜底线的`职能,牢牢守住不发生有影响事件的“底线”, 全年未发生一起流浪乞讨人员因露宿街头而发生的伤亡事件。
篇2:区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简报
为避免流浪乞讨者露宿街头、冻伤、冻死等事件的发生,西宁市城北区对此进行全面部署,全年共救助26人,送救助站14人,劝离12人,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物资储备库,投资8.8万元,采购储备棉衣、棉裤、鞋子等生活必须品。
为了做好此项工作,西宁市城北区多措施、多途径强化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针对大街上、河洞、桥洞等相对较为阴凉的地方,派专职人员不定时地开展巡逻,如有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立即进行有效的救助管理。加强与救助工作人员的联系,一旦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向上级救助站等机构进行汇报,确保流浪乞讨人员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管理。
此外,加强宣传力度,运用报刊、网络(新媒体)、电视等媒体不断宣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政策法规,面向社会大众宣传呼吁关爱流浪乞讨人员,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联系其亲属,发现一人,救助一人。
篇3: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简报
全国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市民政局紧急部署救助管理机构及站外托养机构检查整改工作,并提出了如下贯彻意见:一要加强救助站自身建设。由市救助站牵头对全市救助机构迅速展开自查,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定时检查、24小时值班、定时巡查等工作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加强站内工作人员教育,树立周到、耐心、视求助人为亲人的.服务理念。二要全面开展托养机构检查。按照《民政部流浪乞讨人员机构托养工作指南》标准,对现有托养机构进行重新评估,对承接资质、设施条件、服务质量、安全管理、招投标程序、经费来源和标准等进行详细排查。救助管理机构要建立和落实定时巡检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不符合托养条件的要立即终止,妥善安置托养人员。三要强化救助信息管理。要不断完善救助信息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录入受助人员救助信息和托养服务情况,疑难人员信息24小时内录入全国救助寻亲网,7个工作日无法确定信息人员,主动联系公安机关采集DNA。对本地滞留人员开展寻亲服务,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微信等形式,定时发布寻亲公告。四要建立日报工作制度。市救助站要对全市受助人员变化情况每日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同时,我局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了会议精神,3月28日,市政府刘学武副市长带领相关人员,到市救助管理站实地检查指导工作,并强调,要认真汲取广东新丰事件的沉痛教训,加强日常管理,措施再细化,丝毫不敢懈怠,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在我市的发生。
篇4: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简报
临近清明节,为给辖区祭扫群众营造良好的环境,天山区民政局提早部署,自3月24日起启动清明节期间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救助工作。
一是加大巡查力度。将工作人员分为两个班次,全天候不间断地对辖区道路、地下通道进行巡查,重点加强燕儿窝公墓和东山公墓周边巡查,发现一人、救助一人。
二是加强部门协作。主动与公安、卫生等部门以及燕儿窝、翠泉片区管委会协调,联动做好夜间和重点区域的巡查救助,积极劝导、引导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及时联系医院进行救治。
三是优化工作方法。救助过程中,注重运用科学、合理的工作方式方法,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分类救助,避免出现大量人员聚集等情况,使辖区流浪乞讨人员数量控制在最低限度,确保清明节期间的良好秩序。截至目前,已出动救助工作人员65人次、实施救助6人。
篇5: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简报
3月30日,省民政厅副厅长冯建国一行来滕,督导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市委副书记刘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涛陪同督导。
冯建国一行先后到市精神疾病防治医院、市救助管理站进行了查看,听取了有关情况汇报,询问了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步工作打算等。
冯建国在督导中对我市救助流浪乞讨人员采取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表示肯定,就做好下步工作提出要求。他说,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上,滕州市要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克服重重困难,实施主动救助、联动救助和开放式救助。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及时为流浪乞讨人员开展寻亲工作,及时通过全国救助寻亲网、全国救助管理系统、新闻媒体及个人提供信息进行现场认证查找,使流乞人员尽早回归家庭,不得对受助人员不闻不问、一托了之。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做好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政策要求,不断加强救助站软硬件建设,切实提高救助服务水平,全力提升工作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流乞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成立了以市救助站为总站,各镇街民政科、敬老院为分站,各社区居委会为救助点的纵向三级救助网络。多年来,年均开展站内外救助活动1100余起,救治救助1200余人。
篇6: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问题研究
作者:王峥
来源:《商情》第02期
[摘要]城市流浪乞讨现象无处不在,在太原火车站、大街小巷随处行可见……对此,我们不仅需要进行管制,更重要的是帮助他们。《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他们的救助提供了法律依据,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但我们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运用文献分析和实践调查的方法归纳出了流浪乞讨人员的形成原因,并对国内外的实践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出外国在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中值得我们借鉴的方法,提出了我国在对流浪乞讨的社会救助方面的问题,重点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流浪乞讨 社会救助 解决办法
根据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2条规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没有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不是现代社会才有,从古代一直都有,也并不是只有我国才有,世界各国都存在。只是近年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普遍和大量涌入各大中小城市,使乞丐问题严重化,引起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问题进行研究。
一、国外对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的实践
美国是世界上流浪者最多的国家,城市流浪问题是个大问题,面对这个大问题,美国鼓励流浪者自食其力。美国的《反乞丐法》对流浪乞讨人员作出了种种法律限定。实际上,美国民间慈善机构的作用是相当大的,它们为流浪者提供食宿,还提供住房、就业、心理治疗等多方面的救助服务。
传统上美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制非常严格,根据流浪乞讨人员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来区分,失去劳动能力的'流浪者被认为是值得同情和帮助的,有劳动能力但是拒绝劳动的流浪人员被认为是不值得同情的,这样区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问题研究后,流浪乞讨人员中中至少有相当一部分是不值得同情的人。
外对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实践的分析可以总结出,国外在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上,都体现了大致相同的原则:一是无偿救助的原则,无偿的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二是救助具有普遍性的原则,保障每一个公民的福利;三是救助的平等性原则,救助过程中不能有歧视,防止一部分人无法得到救助;四是助人自助的原则,有劳动能力的提高劳动技能,重新回归社会。
二、我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篇7: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篇8:浅谈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何以困难论文
浅谈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何以困难论文
1 执行救助政策的重要性
1.1 救助问题的不容忽视性
年8 月1 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颁布,也标志着收容遣送制度终结。如今, 新制度运行已经进入第13 个年头, 伴随着的救助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新的困惑和挑战。随着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迅猛发展。妥善处理城乡间各领域及社会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成为市政府及其各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作为起着社会稳定“安全网”作用的一类重要群体,更加需要引起关注和重视。
1.2 政策执行的重要性
公共政策执行是指政策操作者通过建立组织机构,运用各种政策资源,选择相应的政策工具,采取宣传、试验、实施、协调与监控等各种行动,将已合法化的公共政策付诸实践,从而实现政策既定目标的动态过程;政策执行是政策生命过程的关键环节,发挥着其他不可替代的作用;WE 索德也指出:“一个决策若不能执行,则它就毫无用处,任何人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做一个不能实现的政策比不做决策更糟糕”。《救助管理政策》属于公共政策的一种,若影响因素阻滞了政策执行过程,就可能使政策执行效果偏离预期目标,从而形成政策执行偏差或执行不力。因而研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执行状况不论是对于检验政策执行效果还是进一步完善公共政策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 救助困难何在
2.1 执行主体被动
根据《救助管理办法》,公安机关不再有强制职能,救助机构一般只在本城市开展重要活动、会议或者外来来访时为维护城市形象不得不对乞讨人员进行收救、清理。此外,现行制度规定的自愿性也使得本身就处于弱势的乞讨人员不知道如何求助,甚至知道也不愿到救助站主动接受救助而选择在街头流浪乞讨的尴尬局面,缺少被管理、又缺乏求助的主动性,由此出现法律治理的盲点以及执法上的“真空层”。
2.2 救助资源匮乏
第一,人力资源匮乏。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城乡矛盾的犹存使得城市落荒者依然大量分布需要救助的人数多,而救助政策执行机构在人员配置方面普遍短缺。第二,制度资源缺失。《救助管理办法》中没有切实的关于救助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等方面保护规定,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如遇精神非正常救助者,一旦出现什么冲突,工作人员安全得不到保障,就会造成保护缺失。
2.3 救助对象“跑站”严重
现在许多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意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因为在城市里收入可能会相对更高,行乞者一旦习惯了这样的生活就很难再去主动改变,好逸恶劳的生活念头使得他们安于城市乞讨生存,以“跑站”为主。
3 救助难的困境分析
图一是马兹曼尼安(Daniel Mazmanian)和萨巴蒂儿的政策执行综合模型。从该模型可以看出,政策执行是一系列变量间相互关系的结果。相对于以前的政策执行模型,该模型已包含了越来越多的解释变量,模型的规范意义也越来越突出和清晰。此外,该模型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联系政策执行的不同阶段来考察变量对政策执行的影响。《救助管理办法》施行13 年来,政策执行的运行效应在不同的阶段也会有不同变量对政策执行产生特定影响,运用该模型能贴切分析执行问题。1979 年,保罗 萨巴蒂儿和丹尼尔 马兹曼尼安(Daniel Mazmanian)在已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基于多个个案研究提出了政策执行的综合模型。该模型认为影响政策执行各个阶段的因素可以分为三个大类:政策问题的可处理性、政策本身的规制能力、政策本身以外的变量。每一大类又进一步可细分为几个小类,共计17 种因素。
3.1 救助政策执行问题的可处理性
3.1.1 目标团体行为的多样性加大了管理难度
流浪乞讨人员变相乞讨,导致执行管理部门管理困难。流浪乞讨人员在面对城市管理人员的管教和劝阻时,通常表现为当面点头应允,但一旦管理人员离开,他们又会重现。此外,还会经常出现一些流浪乞讨人员频繁到救助站求助以及倒卖车票的现象。这些变相乞讨现象显然给救助站及政府相关部门带来了工作难度。
3.1.2 目标团体人数与执行人员数量失衡
救助站工作人员与每年接待和救助的人数相比,显然是势单力薄的,这种需求与供给不对称的现象直接给救助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同时,流浪乞讨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弱势性使得他们基本失去了主动谋生的选择机会。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把人的需要分为五类,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交往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些需要从低到高形成金字塔结构。流浪乞讨人员不仅需要被满足物质生活,此外,还需要重塑其人生观价值观,有些人的社会行为也需要得到矫正。因而,他们这一团体的行为和心理需要得到调试的幅度比较大,救助工作十分困难。
3.2 政策本身的规制能力
3.2.1 政策本身不具备充足的因果论
2003 年《救助管理办法》的制定显得非常地仓促,很多问题尚未通过慎重思考,使其在以后的实施中面临着重重困难。可以说,孙志刚事件直接导致了该法的颁布。那么,政策制定或颁布之初应该是以需求为导向还是问题为导向?从问题开始引发政策的制定一直被学术界认为是政策过程的范式。《救助管理办法》是从问题出发而制定,但实际上问题作为政策的起点,也是以人们的需要存在为前提的。因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制定伊始的逻辑起点是值得进一步商榷的,城市化进程中人们自由流动的'需要才是根本。
3.2.2 不具备明确的政策指令
救助管理办法中关于对接受救助人员的救助资格和条件描述模糊,量化困难,“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实际中操作困难。
3.2.3 不具备充分的财政资源条件
办法规定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没有专门的财政拨款,其经费是紧张的,光各项成本包括硬件维护、人员工资等就已经占据了很大比例,救助资金可谓是捉襟见肘。
3.2.4 执行机构间及机构内部的层级整合度低
合理的组织结构即表现为适当的管理层级与管理幅度,合理的层级是层次分工、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落实的保证,有利于政策执行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有利于信息的上传下达和监督控制。而机构间及内部层级整合度低,必然会导致各部门职责不清,乃至出现“多龙治水”局面。而城市治安管理出现真空,流入地各部门衔接不力、流入地和流出地衔接不力问题突出。
3.3 政策本身以外的变数
3.3.1 环境因素的不利影响
面对社会和经济体制改革,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之势愈演愈烈,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很多贫困地区都没有最低保障金的发放,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的有效实施更是一片空白。许多不能及时适应经济结构转换的生计者明显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当广大底层民众通过社会所认可的手段达不到获取必要的求生目标时,他们就必然走向最后一条路――以乞讨为生。
3.3.2 救助文化与救助力量发展落后
我国自古就有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慈善事业及救助制度却十分薄弱,缺乏一定的文化基础。我国的民间力量发展缓慢,长期以来,政府几乎包办一切,行政力量强大,公民社会的行为空间一直较为有限,民间力量也在夹缝中发展,阻碍了救助政策的有力执行。因此,培育相应的救助文化,加强相关慈善组织及非盈利组织的发展是必要且长久之策。
4 结论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城市管理中一项重要课题,也是社会管理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运用马兹曼尼安及萨巴蒂儿的政策综合模型分析,目标团体人数及复杂度、贫富差距的存在、救助文化及救助力量的落后都是影响救助政策执行的客观因素,是短时期内相对固定的参数。所谓问题本身不足以构成问题最终之解决的决定性因素,政策以外的变数也仅是影响流浪乞讨人员及救助困难的客观因子,当环境在短时期内无力解决,当问题已然发生且客观存在,发挥政策制定及执行的主观能动性必然首当其冲。
当然,强调要加强政策本身的规制能力、制定积极有力的执行政策,并非要忽略对于政策执行问题的探讨及政策执行环境的努力改观。政策执行问题需要进一步认识,政策执行环境也需要逐渐改善,逐步实施城乡配套措施缩小贫富差距、进一步延伸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慈善组织蓬勃发展。本研究仅是从政策执行角度,着力分析对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存在的缺失及执行机构执行不力问题,应该首先从政策执行方面加强和完善,毕竟,政策的执行是影响政策产出的直接影响因子。
篇9: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全文
2016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乞讨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临时救助。救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以下简称救助管理站),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救助服务。救助管理站的设施和人员配备应当与救助管理任务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设立救助服务点,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救助相关工作。
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点的地址和救助服务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流浪乞讨人员可以直接向救助管理站求助,也可以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求助。接到求助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前往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公安、城市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其中的突发急病人员、危重病人、有明显外伤人员、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立即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告知当地救助管理站。
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向救助管理站或者有关行政机关报告、或者协助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站求助的,有关专门机构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七条 对要求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对其下列情况进行登记: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二)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三)随身携带的物品。
要求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信息,因年老、年幼、残疾和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的除外。
第八条 对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的信息,救助管理站应当进行核查。经核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不予救助,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和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先行救助,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以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并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身份信息。
第九条 救助管理站应当给予受助人员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食物和饮用水;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四)将突发急病人员、疑似传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
(五)为没有交通费返回住所地、户籍地或者所在单位的人员,提供乘车凭证;
(六)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
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标准、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条 救助管理站应当按照性别分区安排受助人员住宿,单人单铺。救助管理站应当安排女性工作人员,为女性受助人员提供救助管理服务。
对受助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生活自理有困难的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在住宿、床铺安排和饮食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一条 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者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可以延长救助期限,并报主管的民政部门备案:
(一)等待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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