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法律知识:农村征地补偿费应该如何分配?
“崔胜澈”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土地征收法律知识:农村征地补偿费应该如何分配?,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土地征收法律知识:农村征地补偿费应该如何分配?,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篇1:土地征收法律知识:农村征地补偿费应该如何分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实践中,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无法及时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亦无法对需要安置的人员进行安置,通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合在一块,在提留30%后将其余70%(各地略有差异)分配给村民。如何将这些款项发放到村民手中呢?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当前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有三种情形: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如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将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单位的,征地单位也可根据该方案直接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一般是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村民。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因产权人、种植人相对比较明确,一般不存在很大的争议,容易产生纠纷的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分配方式一般有二种:一是由分有责任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无论其承包的责任田是否被征用;二是谁承包的责任田被征用,就归谁所有。在实际分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常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决定少数人享有或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利,该部份人如果服从时便能顺利分配下去,如果他们不服从多数人决定时极易产生纠纷。
法律已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有权参与分配的也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认定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惟一依据。在实际分配时应注意区分如下几种情况:1、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2、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许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就读条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分家长为子女择校而将子女的户口迁入亲戚处;3、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5、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6、确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据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发放,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另外,笔者认为:1、服刑人员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剥夺,不应当以其正在服刑为由拒绝发放;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扣留村民的合法财产,确实存在其他纠纷应通过正当途径、合法程序解决。
对于第二种分配方式,笔者认为: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继续承包经营责任田,但该责任田被征用后的补偿费,继承人只能分得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须在征用已死亡的承包人的责任田后调整相应数量和质量的土地给已死亡的承包人或其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调整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才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当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享受村民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村民义务。
篇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若干问题探讨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若干问题探讨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由此引发的征地款分配纠纷急增,而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往往随意性较大,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讼,导致大量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事件发生。为此,本文从理论上分析了纠纷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结合审判实践进一步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征地款分配 原因 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建设在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后农村城市化,而随之而来的征地款处分问题、嫁城女或入赘婿及其所生子女的权利享有问题、城市 化农村村民的生活保障问题等各类矛盾却纷呈迭出,利益交错碰撞,成为当前城乡结合部农村矛盾的聚集点,继而成为司法
界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在诸多纠纷中,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所得补偿费的分配问题表现最为突出,但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往往随意性较大,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讼,导致大量越级上访、群体上访事件发生,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因此,作为法律工作者,有必要探究纠纷产生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从理论上构筑纠纷的解决方案,以公平理念为出发点,维护农村稳定,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一、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
作为土地法上重要概念的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在我国现行《宪法》第10条第2款、《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分别作了规定,但立法上并未明确“征收”与“征用”的区别。学界对“征收”和“征用”存在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为“土地征收”,征收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的称为“土地征用”;也有人认为征收不只是针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也可以征收。笔者同意学界第一种观点对二者所作的区别界定,原因有三:其一,征收与没收的关系,征收与没收都是基于国家法令而实现的,都带有强制性,且这一强制性的结果都使原权利人丧失土地权利,但没收常都有制裁(惩罚)性,常表现为国家无偿取得权利,而征收没有制裁性,且征收是基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为之,国家基于征收行为往往要给原土地权利人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其次,征收与征用的关系。虽然征收与征用也都是基于国家法令而实现的,且国家往往都要给予原土地权利人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征用带有征来使用的意思,有点象土地使用权转让,但该转让不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而是基于国家法令,国家在征用之初就明确了原权利人丧失土地权利(即国家使用原土地权利人土地的)期限,而征收常不作期限规定;最后,我国现行《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关于集体土地的征用,实际上指的就是征收,立法上对二者的混同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土地原所有权人的利益,为与现行法律相衔接,本文使用混同了的征收和征用概念。
二、 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农村的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开发区热、旅游开发热和房地产热等纷纷兴起,农村(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的土地越来越多地被征用,有的甚至是整个村的土地被全部征用,但被征用的土地得到了合理利用了吗?可以说有相当一部分被征土地并未实现其被征时的目的.,至少没有被合理利用。现实中,圈地滥征和征而不用现象普遍存在。因为有些商家意识到了土地市场的升值潜力之大,利用开发各种园区之名为变相圈地之实,进行假投资真炒作。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全国开发区规划总面积已达3.5万平方公里,但圈占的耕地却43%在闲置。大家知道,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农村的土地更具有双重性质,它不光是生产资料,还是社会保障,被征用的土地越多就意味着农民的生存田越少,加之违法用地和浪费上地资源现象严重,因征用土地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因此,如果不能妥善合理地处理征地后的农民问题,就会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近年来涌现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和村民待遇纠纷案件就是很好的例子。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农村土地被征用过程中表露的现象,不难看出其存在以下问题:
1、有关土地执法不严。尽管《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31条1款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同时该法第43条1款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同时该法第43条2款又规定“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据此,有些地方政府在土地执法中,受眼前利益驱动,不惜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钻法律空子,先以低价的农用土地补偿金从农民手中征来地,变成建设用地后再以高过补偿金数倍的价格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工商业,从而获取高差额,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却因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又得不到合理补偿而变为“流民”。
2、有关土地征用的条件限制不严。农民集体土地征收是国家强制剥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利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虽现行《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将“公共利益”作为集体土地征用的前提条件,但对何为“公共利益”的内涵和范围限制不够,在理解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比如商业用地本来是不能适用土地征用的,但实际上,大部分被征土地都用于了商业目的,而这种商业利用被解释为搞国家经济建设,结论自然就为“公共利益”目的,因此,“公共利益”规定的宽范性往往使公共目的和商业目的混同,给滥用土地征用权大开绿灯。
3、征地费用补偿标准不合理。我们知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被征占土地的农民进行补偿,既是世界通例也体现了国家公共利益与土地所有者的“生产利益”、“财产利益”在矛盾中的必要协调,但是,《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明确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这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特征,以土地过去年均产值作为确定补偿费用标准,不能反映市场对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真实评价,尤其是未考虑到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土地价值的升值潜力,该标准显然偏低,而廉价的土地征收成本使政府在征地中获取了本应属于农民的土地征收与土地出让之间的差价利益,侵害了广大农民的权益,也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信誉与权威的树立。
4、征地费用分配混乱,矛盾迭出。征地补偿费标准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补偿费用成为农民争夺的目标,每个人都想争
得更多的补偿金,而排除他人参与分配,于是,借村民自治权利而剥夺他人的利益享有成为农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剧增的主要原因。对于嫁城女、入赘婿等能否享有分配权、享有多大分配权,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各地各村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行使自治权中处理的结果相差很大,有的明确不能享有,有的限定满足一定条件才享有分配权,也有少数就给予分配权,但该分配权较同村组其他成员要小的多等等,于是没有享有分配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民,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为由,纷纷诉至法院,对该类案件因缺乏法律依据,在处理上随意性较大,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讼,导致越级上访或群体上访事件增多。
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存在的原因与对策从涌至法院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来看,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对谁应该分配、应该如何分配不明确,即谁具有集体成员资格(村民资格)和怎样分配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不明确。对此,应从以下方面考虑解决:
(一)村民资格的界定问题
在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上学界主要有三种主张:登记主义、事实主义和折衷主义。登记主义,即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事实主义主张以是否实际在本村组长期生活为标准来确定资格;折衷主义则主张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来确
定成员资格,我认为这三种主张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不全面。认定成员资格应当坚持以公平为出发点,以户籍审查为原则,以长期生活且能尽到其他村民相同义务为例外,相互结合,共同来确定。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作为认定为成员资格的标准,户籍在本村组不能就认定其具有本村组集体成员资格,但如原
始户籍在本村组则自然取得该村组集体成员资格。
①在外村组长期从事工商业的村民其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户籍是证明一个公民自身情况的最直接、最基本依据,由它作为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之一无疑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首先应当考虑的。但是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村民在保留户籍的基础上长期在城里或其他村镇从事工商业,那么如果说该村民因长期不在本村组生活而否认其具有本村组集体成员资格,则过于武断,有失公平。因此,如果该村民虽长期在外从事工商业,但其能够在在外期间坚持履行本村组其他成员相同义务的,或该村民户籍虽在本村组且长期在外村组从事工商业,但其在该外村组生活已满十年并能在其生活期间积极履行该外村组其他村民相同义务且该外村组并未拒绝其履行的,亦应认定为其具有集体成员资格,而如果该村民的原始户籍虽在本村组,但其在在外期间经过五年且连年未履行本村组其他村民相同义务的应认定为其不具有本村组集体成员资格(国家强制,如服刑人员和意志以外原因,如妇女被拐卖等除外)
②嫁出姑娘及其所生子女的成员资格认定。嫁出姑娘在出嫁的同时带走户籍的,应认定为从嫁出之日起不再具有原村组集体成员资格,如其在嫁出之后并未及时带走户籍,亦应作此认定,视为其户籍已迁走。这符合户籍登记应与事实相符这一原则。嫁出姑娘在嫁入外村组后,户籍同时带入该外村组的,应认定为其具有该外村组集体成员资格,其所生子女可随父或随母申报户口,同样享有集体成员资格,理由同前。但该嫁出女在结婚后未满五年又提出离婚的,在离婚时应将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在该外村组以集体成员资格取得的利益适当返还,必要时可以其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或个人财产抵偿(这主要是防止以结婚为手段而达到其他目的)。
③独女的入赘丈夫及其所生子女的成员资格认定同“②”。
④有儿有女户要求招婿,理由正当且符合老有所养精神的,其所招女婿及其所生子女的资格认定同“②”。
⑤被收养子女的成员资格问题。无子女户依照《收养法》收养子女的,其子女的成员资格从收养成立之日起生效,收养成立后又解除收养关系的,从收养关系解除之日起被收养人丧失集体成员资格,但如果被收养人对造成解除收养关系负主要责任的,应返还其在具有集体成员资格期间所获得的与其他成员相同的收益的一部或全部,但如果收养人对解除收养关系负主要责任的不返还(这主要是防止借被收养之名而达到自己的其他目的)。
⑥农业户口的大中专在校生的资格认定问题。农业户口的大中专在校生在在校期间至就业之前,应具有原户籍所在地村组的成员资格。
⑦在役农业户口义务兵的资格认定问题,应认定为其具有集体成员资格,但已转志愿兵的,从转志愿兵之日起丧失该资格。
⑧因违反计生政策而超生的子女的资格认。定问题。该种情况超生的子女是否具有村民资格,当事人诉至法院的,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由其所在村委会行使自治权,但该村民拥有依法取得的户籍的情况除外(如违反计生政策而通过其他途径取得了户籍登记,法院应认定其具有
该村组村民资格,但该村委会通过行政诉讼使公安机关撤销了该户籍登记的除外)。
⑨因历史原因落实政策后按照离退休人员对待的、正常离退休人员和因其他原因将户籍迁回原籍的人员,要求享有分配权的,其主体资格是否享有依村民自治原则确定。
⑩农业户口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村民资格问题,依村民自治原则确定。
(二)处理纠纷的对策
我们知道“村民”是个法律概念,“农民”则是对职业的描述。拥有了村民资格是否就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却不能一概而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民主选举产生,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因此在处理这类纠纷中要
充分尊重村民的自治权,但同时也不能剥夺公民的财产权,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因为村民的自治权并不能对抗公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土地补偿款既具有生存利益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因此该权利非法律不得剥夺。鉴于此,在处理这类纠纷中,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就是说,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既要充分发挥民主意见又要遵守法律。
2、集体、个人利益相均衡原则。在处理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既要充分尊重和保障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又不能损害集体的整体利益,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的实现也要考虑成员个人利益的获得。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四、愿望与期待
我国是一个泱泱的农―业大国,近13亿人口中有9亿居住在农村,―土地面积的一半也为农民集体所有,国家要强盛、要长治久安,就必须关注和处理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因此国家应当加大政府执法的监督机制建设,完善土地征用审批制度,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坚决遏制“圈地运动”蔓延
和土地资源的浪费,尽快出台有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方面的法律,解决日益尖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问题。
篇3:土地征收法律知识:土地征收的条件是什么
一、征地流程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二、土地征收条件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征收的具体补偿标准有专门规定。
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同时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篇4:土地征收法律知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与分配原则
1、分配对象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2、分配原则
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意愿,放弃统一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将被征地农民获得安置补助费相对应的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象。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或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的,可将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留存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公益金,严格管理,将不低于9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各级政府应引导和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按照有关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参加社会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根据《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暂行办法》(辽政办发〔〕81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该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分别从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进行提取和划拨。
篇5:法律知识:开发商征地是征用还是征收?
开发商是建设商品房的主体,开发商要建设商品房的,首先要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竖有土地的,一般是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那么开发商征地是征用土地还是征收土地?一起来看看吧。
开发商征地是征用还是征收
农村集体土地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征收,开发商是无权征收的,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商在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是有权征收的,但不是征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被拆迁人享有的权力
(1) 依法获得安置或者补偿的权利,在拆迁人不能一次将拆迁用房提供给被拆迁人时,有权利要求拆迁人提供周转房;
(2)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起诉;
(3) 在拆迁行政诉讼法中,有权利申请人民裁定停止执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房屋拆迁许可证、限期拆迁决定书等等);
(4) 对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利诉请人民判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责;
(5) 对于拆迁人经协商达成的拆迁协议,有权利申请公证机关给予公证;
(6) 与拆迁人协商,就拆迁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地点、拆迁补偿的方式和补偿的金额、周转用房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达不成协议时,有权利申请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裁决;
(7) 对于房屋拆迁裁决主管机关所作的拆迁裁决不服的,有权利向人民起诉,也有权利向在关部门申诉或者申请复议;
(8) 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助费;
(9) 不服拆迁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起诉;
(10) 对于拆迁人不依法拆迁的,可以请求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对于拆迁人给予行政处罚;
【土地征收法律知识:农村征地补偿费应该如何分配?】相关文章:
2.征地补偿分配方案
3.土地征收条例
4.分配土地协议书
10.农村果园土地转让承包合同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