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第95条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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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交通安全法第95条罚款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以及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行为的处罚规定。
本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为了保证这些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本条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款规定的内容包括下列几个方面:一、处罚的对象是两种行为: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为;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行为。二、规定两种处罚、处置手段:1.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2.可以依照第九十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交通安全法第95条罚款]
篇2:交通安全法第62条
第六十二条 【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条文注释
本条主要是关于行人在通过路口和横过道路时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这里的“路口”一般是指十字路口或者交叉路口等。第二,行人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的一般要求则是:红灯是禁止通行的信号;绿灯是可以通行的信号;而黄灯则是红灯与绿灯交换时的警示信号,表示已经在人行横道内的行人应当快速通过,还没进入人行横道的人则不应再进入。第三,行人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所谓“确认安全”,是指行人靠自己的主观判断来确认道路的安全情况。主要是指在通过道路时,要认真观察道路上车辆行驶的情况,判断道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行驶速度与自己的距离是否允许自己有足够的时间通过。
[交通安全法第62条]
篇3:交通安全法第95条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交通安全法第95条]
篇4:交通安全法第42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条文注释:
对于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各国都是根据本国道路的不同情况来决定的,如高速公路、一般公路、城市道路等不同的道路可以规定不同的行驶速度。同时,还可以根据不同的车辆规定不同的行驶速度,如小型客车、大型客车、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
关于机动车的行驶速度,我国基本上是采取限制机动车的最高行驶速度的做法。“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指由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在高速公路、公路以及城市道路右侧设置的限速标志牌规定的最高时速。
“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是指根据不同车型、车速,后面的车辆与前面的车辆之间应当保持一个相对安全的行车距离和行车速度,在遇有紧急情况时,可以应付处置而又不至于发生交通事故。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应当理解为车速必须降低到规定的最高时速以下或者正常行驶速度以下,并根据行驶的时间、路段、天气以及路上车辆的多少等条件选择安全行驶速度。
篇5:交通安全法第43条
第四十三条 【安全车距及禁止超车情形】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条文注释
所谓“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指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后车与前车之间,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和路面情况,保持在紧急情况下,随时可以采取紧急制动停车的距离,不至于与前车发生碰撞或摩擦。
本条分四项规定了不得超车的情形。其中,因左转弯、超车使用的都是靠左边的第1条或者第2条车道,而掉头使用的是最左边的第1条车道,这样在前车实施左转弯、掉头、超车行为时,后面的车辆如果实施超车行为,必然会与前车相碰撞,所以,此种情况下禁止超车。第2项中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是指在超越同方向的另一车辆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即所谓“三点会车”的情况,也易发生相撞事故。此外,法定的四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具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因此也不得超越。最后,第4项中列举了容易出现危险的不具备超车条件的地段,并禁止在这些地点超车。
[交通安全法第43条]
篇6:道路交通安全法罚款
一、对一般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罚款处罚
1、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89条);
2、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90条)。
二、对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罚款处罚
1、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1条第1款);
2、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并处2000元罚款(第91条第2款);
3、对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2条第1款)。
4、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2条第2款);
5、运输单位的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92条第4款);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第94条第2款);
7、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上述牌证、标志的,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7条);
8、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7条);
9、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并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费的2倍罚款(第98条第1款);
10、对无证驾驶,将机动车交给无证人或驾照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等严重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第99条);
11、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100条);
12、在道路两侧及绿化带种植植物或者设置物件,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106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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