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学习经验司法考试法条如何取舍?
“亦曾策马独行”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司法考试学习经验司法考试法条如何取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司法考试学习经验司法考试法条如何取舍?,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司法考试学习经验司法考试法条如何取舍?
对司法考试法条如何取舍?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司考的实务性特征,凡是具有实务性、操作性的则可望“煮”其为“盐”,反之则可忽略不计。具体有以下三个标准可参照取舍:
1.实用的
由于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凡能够被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在法律实务中具体操作并且常用的,多是司考关注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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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实务中并不常用或者根本就没有可操作性的法条一般可以忽略。
2.常考的
经过十多年的风雨历程,司考已较为成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相对固定的考试风格。稍微了解司(律)考的人都会发现,历年命题有惊人的相似或相同,有不少甚至是原题照搬。有规律地重复正是司考的又一大特征。
3.新出的
国家每年都会颁布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新”成为司考命题的热点。如合同法新出当年的分数高达64.5分。证券法、土地法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等均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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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司法考试经验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复习方法
一、超级联想法
这阶段主要是复习法条,法条的复习是有讲究的,如果把大纲规定的全部法条一视同仁的看一遍肯定是不行的,而应以重点法条为突破,顺带复习非重点法条,哪些是重点法条呢?现在市场上的法条书纷繁复杂,寻找已经标注了重点法条,对有特别标注的一定要认真研读并且真正理解及记忆。
在复习法条时候,要能够会“联想”相关法条,能够使知识体系化,这样才能够真正掌握该法条、运用该法条。
譬如:[刑事诉讼法15条深度解析]: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考点与命题思路分析:
1、精确记忆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项(一)中的“显著”二字必不可少,去掉之后可能成为干扰选项(如卷二22题);项(四)中“告诉才处理”与“自诉案件”有本质区别,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公诉自诉相结合、公诉转自诉三种,提醒考生在看见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等词语时一定要先厘清概念和相互关系,司法考试经常利用考生在这几个概念上的模糊来设置干扰选项。
2、在不同阶段发现法定情形时的处理方式:侦查阶段发现上述情形,应当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上述情形,应当不起诉;审判阶段发现上述情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1、属于情形(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已经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或者终止审理(其他5中情形下)。
3、作出不同的处理方式应该根据案件所处的阶段,而不是案件所在的机关,尤其在检察院自侦案件中,一定要分清楚案件到底处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不要一看到案件在检察院就想当然地认为应当不起诉,因为如果是检察院自侦案件,在侦查阶段,虽然案件在检察院,仍然应该撤销案件。所以本考点可能与检察院自侦案件这一考点结合考察,加大试题难度。
相关知识点超级联想
不起诉有三种: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
刑诉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
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是检察院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表现,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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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
(真题卷二71题)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哪些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情节轻微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C.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且犯罪情节轻微
D.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
「答案」AC
「解析」AC两项中犯罪嫌疑人都具有犯罪行为,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此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属于酌定不起诉。B项情形属于证据不足的不起诉。D项情形属于法定不起诉。
3、存疑不起诉
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刑诉法第142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特别提示」
(1)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必须以补充侦查为前提,但是并不一定进行两次补充侦。第一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仍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只能作不起诉决定。
(2)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3)补充侦查的期限为1个月。
二、伴随名师授课复习法
对于前基础、强化阶段复习情况比较好的考生,在复习法条阶段会比较省力,比较容易实现“超级联想”,而前两个阶段复习不够扎实的考生就有一定难度;不要烦躁,可以借助外力的帮助达到同样的效果,这就需要名师的点拨。有专门针对法条复习阶段讲解的法条班,邀请了业内知名司法考试资深专家为考生进行指导,以法条讲解为主线,结合历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透析法条真义、融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于一体、精讲重点、难点法条,指出考点、点出题眼;其实,也就是老师在总结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常规常考法条,结合最新司法考试大纲、法治热点及命题人的研究方向,把司法考试法条进行有机的“超级联想”,这样节省了考生自己整理的时间而已。
这时候,或许就有考生问“既然自己整理过了,还有必要听老师再讲一遍吗?”或者“既然老师都会讲,自己没有必要整理法条,浪费这个时间吗?”。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自己整理了法条实现了“超级联想”,可以很好与老师授课内容进行“切磋”,但是一定要记住自己依然比老师还差一个层次。讲课老师往往都研究司法考试多年,也往往只研究一个科目,都是博士、教授级别的,而考生往往是第一年参考司法考试,并且还要复习十几门法律,这是有“先天条件不足”决定的。如果一个授课老师,还不如考生研究透彻,这老师就绝对不称职。
第二个问题就是“既然老师都会法律//教育网讲,自己没有必要整理法条,不是浪费时间吗?”答案“自己依然应该尝试整理”。如果自己没有经过一个思路的整理,就被动接受老师的讲解,思维很容易就僵化,达不到预期学习效果。如果自己有一个思路的整理,在听老师讲课过程中,会边听边想“这个我已经总结过了”,“这个我还没有总结”等等,有重点的记忆,可以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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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关于司法考试的法条复习
学员提问:
陈新军老师,听您说,您当时考前看到曾被自己破卷的法律法条一书,颇有成就感。不知是指重点法条还是全部法条?我想向您学习。
陈新军回答:
我当时复习时使用的全部法规汇编类的书籍,而非重点法条,这一点更多的是个人习惯问题,虽然我使用的不是重点法条,但是在复习过程中,也并非将全部法条进行记忆,大体而言,重点部门法的法条重点记忆,如刑法、民商法、诉讼法等,非重点部门法则有所侧重如经济法中侧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余的如会计法一类基本上没有看。
在重点部门法中也是重点部分重点记忆,如刑法典,对于总则部分,除了极其个别的条文(如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第二条关于刑法任务等)基本上是全部记忆(不过其中相当部分是需要结合理论知识理解的,如中止犯、共犯等,仅仅掌握法条的内容显然不够),分则部分,则重点掌握罪名、罪状以及法定刑部分的加重情节、特别规定(如数罪并罚、一罪论处等),对于一些次要内容,如军职罪部分,也可以放弃。加重情节部分也重点掌握一些重要罪名如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不仅要记忆其内容,而且要结合司法解释掌握其具体内涵(如何为入户抢劫,户的特征如何等等)。至于法定刑幅度,则基本上不需要掌握,但是对于一些常见牵连犯等罪数形态中哪些罪的法定刑重需要大体有个了解,除此之外,就是一些极为个别的情形,比如刑法规定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例子(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再如盗窃罪中两个可以处死刑的情形(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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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考试的法条复习
]篇4:司考经验如何有效的记忆司法考试法条
一、理解法条
对任何事物的记忆,首先是对该事物的正确认识及理解,司法考试也是一样,对司考所涉及法条的理解尤为重要。
1、认清关系。即认清法条的本质,知其然和所以然。我们应该对法条进行充分的认识,认清法条本身内部的联系。包括法条本身内部的联系,法条和法条之间的联系,法条和法理之间的联系等。
2、建立联系,就是把新的陌生的法条纳入已掌握的知识体系中,并将新旧相融形成一个新的知识体系。对法条理解的越深刻,建立的联系已就会越多。联系的越多越有利于记
二、组织记忆
“理解不等于记忆”有些法条虽然理解了但并不等于记住了。我们在理解法条的意义后,还要采取概括、提纲、图标、比喻等方法技巧使记忆法条简略化;使分散的法条系统化;抽象的法条形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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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结构更明确,脉络更清晰,储存起来更有条理,提取时也就更容易、更准确。那么,在复习过程中我们如何进行整理组织呢?下面,简单介绍几种方法以供大家参考:
1、概括。面对点多面广的司法考试法条来说,简化的意义尤其重要。司法考试涉及科目众多,条文众多。在这些条文当中尚存众多对于司法考试来说是毫无意义的知识点、条文。因此我们要对需要识记的资料进行简化,删繁就简抓住关键知识点进行记忆。只有简化才能强化,简化的过程就是不断提高对法条的认识、逐步加深理解的过程。
2、提纲。提纲就是识记法条的脉络,它好比是记忆的“藤”。编写提纲,就是对识记法律进行分析、综合和归纳、提炼,形成一个记忆的纲目,对纲目加以记忆。回忆时“牵藤而动叶。提纲也可以理解为教材记忆中讲的路径笔记。
3、图表。图表可以提纲挈领的表达事物,以便一目了然。在司法考试众多参考书中我们时常会看到系统图、比较图、排列图等。对于这些图标我们应该进行予以重视,不可一带而过,时间允许的情况下最好边复习边自己以图标形式记录法条、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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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司考经验国家司法考试法条记忆方法
进入六七月份,很多考生对民法的理论和法条依据有了比较全面的把握,但是还是感到掌握的不系统,单独的法条记住了,但是在做题中不能联系相关法条,甚至不能在做题中准确应用法条。这是因为你在记忆法条的时候没有找到记忆法条的准确方法,而是把法条看成了一个个独立的个体。
法条的复习很枯燥,所以考生在复习法条时要讲求技巧,在学习理论的同时,找到相关法条;在记忆法条的同时,找到他的理论依据,并且结合案例,这样才能够准确的记忆法条,融会贯通并且准确的应用在做题当中。不能为了背诵法条而去单独记忆,也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是要有重点的记忆,不但要记住某个法条,还要把相关的法条,司法解释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形成一定的逻辑体系结构,才能在做题中不会有所偏漏。比如在记忆《民法通则》的时候一定要和《民通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结合理解记忆。另外考生还要注意,由于《民法通则》出台的时间比较久了,后来陆续出台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有很多地方修改的《民法通则》中的规定,比如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就和《合同法》有别,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应当适用合同法,所以,考生要是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就容易在做题中出错,还有就是要注意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的新规定和《民法通则》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不同规定。再比如《物权法》的出台使《担保法》以及《担保法解释》中的很多法律条文不再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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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考生都需要认真的对比、分析、总结。很多考生会觉得总结和整理法条的逻辑结构比较费时、费力,如果您有条件最好参加一个培训经验丰富、学员口碑好的培训机构,像考试大网的辅导也可以。辅导老师会凭借其经验和对司考的研究,详细讲解法条相关知识点的内在联系,对考点、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综合,使理论、法条和试题的融会贯通。这样会节省你的很多时间,而且经过老师的讲解,你记忆的会比较深刻。
法条的记忆必须能够准确的结合案例、运用在试题中,才能转化为得分能力,进而才可能在司法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如果考生已经把真题可能已经做过几遍了,这时如果有时间、有条件的话也可以购买市面上的水平比较高的仿真试题,以此来检验自己对法条的掌握。另外在法条的选择上建议考生选择带有关联法条、标示重点法条,最好附有真题并且有解析的法律汇编。
法条的内容特别是民法的内容特别庞杂,司法解释也是很多,很多考生在复习时就会产生焦虑心理。其实考生如果分析一下就会发现法条的考查也是有重点的,重点法条当然要重点记忆,但并非每一条都要求你背会,而且有些法条你只要掌握住其背后的理论,掌握住关键词语,理解就行。所以,学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找到方法,才能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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