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的招生院校一览
“百年一瞬间”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法律硕士联考的招生院校一览,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后的法律硕士联考的招生院校一览,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法律硕士联考的招生院校一览
法律硕士联考的招生院校一览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创始于九十年代中期,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加快与国际法律教育接轨,满足社会对高级法律人才的需求而设立的。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八所高校首批试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到国家已批准45所高校有权招收法律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分别是:
19批准的.第一批: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
批准的第二批:厦门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
批准的第三批:复旦大学、浙江大学、黑龙江大学、湘潭大学、四川大学、安徽大学、苏州大学、山东大学、郑州大学。
批准的第四批:清华大学、辽宁大学、南开大学、山西大学、兰州大学、云南大学。
批准的第五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河南大学、烟台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湖南大学、海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
20批准的第六批:大连海事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福州大学、内蒙古大学、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
篇2: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
20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民法的概述
一、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的特征。
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
四、民法的解释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和内容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概念和内容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三、平等原则
四、自愿原则
五、等价有偿原则
六、诚实信用原则
七、公平原则
八、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九、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权利(新增内容)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公民的概念和本质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三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民法的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监护的作用。
二、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四、监护的终止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后果;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结果;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承担的财产责任
第七节 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
二、个人合伙的类型
三、个人合伙的成立
四、个人合伙的变更
五、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
第四章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基本特征。
二、法人的分类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主要特征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特征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设立
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法人设立的原则;
二、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法人的变更
法人人格的变更;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法人宗旨的变更。
四、法人的终止
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二、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五、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六,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新增)
七,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新增)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明示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二、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不作为的默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一、行为人合格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行为内容合法和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行为形式合法
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条件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的分类。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区别于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新增)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第六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
一、代理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通过代理人进行。
二、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第三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
一、
篇3: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法理学
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法理学
下编综合课
Ⅰ。评价目标
综合课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三部分构成,主要包括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其评价目标是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
Ⅱ。考核内容
法理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的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
二、法学产生和发展
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的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第二节 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一节 法、法律的含义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在大部分西语中,法主要是在哲理意义上使用;法律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即实在法。
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在法学上,一般从哲理意义上来理解法,从国法意义上来理解法律;在制度上,一般认为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神意论认为法即神意;理性论认为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在法;规范论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是以制裁为后盾的行为规则;民族精神论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社会控制论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律本质的学说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
第三节 法律的特征
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法律的创制包括制定和认可两种方式;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三、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规范
法律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具有程序性。
第三章 法律的起源与演进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
一、法律起源的原因
法律起源的经济因素;法律起源的政治因素。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律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法律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法律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
第二节 法律的演进
一、古代法
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所有制,公开确认贵族的等级特权;封建制法确认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二、资本主义法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与本质。在封建社会中后期,产生了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资本主义法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建立资产阶级国家而产生的;资本主义法集中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资本主义法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维护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概念;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分类、法典编纂、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区别。
三、社会主义法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与本质。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法的基础上产生的;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第四章 法律的作用
第一节 法律作用的含义
一、法律作用的含义
法律作用的概念;法律作用实质
二、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从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律具有规范作用;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律具有社会作用;这两种作用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第二节 法律的规范作用
一、法律的指引作用
法律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
二、法律的评价作用
法律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三、法律的预测作用
法律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间的行为。
四、法律的教育作用
法律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五、法律的强制作用
法律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节 法律的社会作用
一、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法律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法律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法律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二、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法律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法律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法律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等。
第四节 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二、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第五节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一、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二、法律的特性,如抽象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等,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之间存在着矛盾
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四、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第五章 法律制定
第一节 法律制定的含义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的概念;法律制定的特征。
二、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立法权的概念;立法体制的概念;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一元制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第二节 法律制定的原则
一、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
法律制定的依据、权限、程序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二、科学性原则
法律制定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三、民主性原则
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
第三节 法律制定的程序
一法律制定程序的概念]
二、法律案的提出
三、法律案的审议
四、法律草案的表决
五、法律的公布
第四节 法律的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一、法律对人的效力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遵循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我国法律对中国人的效力;我国法律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二、法律的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的概念,法律的域内效力;法律的域外效力。
三、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的概念,法律生效的时间;法律效力终止的时间;法律的溯及力。
第六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二、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包括社会关系与调整方式两种;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主要有客观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主次原则。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构成。
第七章 法律要素
第一节 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法律规则的概念;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等特点。
二、法律规则的种类
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三、法律规则的结构
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
第二节 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
法律原则的概念;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在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
二、法律原则的种类
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
第三节 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含义
二、法律概念的种类
第八章 法律渊源与分类
第一节 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含义
法律渊源的概念。
二、法律渊源的分类
法律的正式渊源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等。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包括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习惯、学说等。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章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第二节 法律分类
一、法律的一般分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
篇4: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解析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解析
一、20大纲特点
年法律硕士专业联考考试大纲涵盖面很广,及时反映了我国新近颁布的一些司法解释,体现了法律硕士统考的时效性,同样也保留了传统的大量的重要的知识点,而且,法律硕士专业联考考试已进行了多年,所以,考试涵盖面也越来越广,考察的知识点也趋于细化,考试的形式也趋于成熟,体现了知识点的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新大纲的考查目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考查考生对重要概念、特征和内容以及法律规定的深刻理解和对一般知识点的了解。
第二、考查考生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以及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和原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考查考生准确的运用法言法语表达法律现象,特别是针对综合课中的相关知识。
第四、准确、全面、深入的运用重要的知识点来分析、评析法律案例,解决实际问题。
二、2009年大纲内容的总体变化
2009年法律硕士专业联考考试大纲相对于来说,总体变化并不是很大,紧扣了司法解释的变化核对法律相关内容的修正,体现了实效性的特点。它主要是把我国新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的内容加入到了考试中,并且对一些知识点做了相应的修改,增减。然而,在结构上基本是没有变化的。对从事法律工作相关能力和发展潜质和对一些法律现象做一般的的理解和分析的考查,历来是联考的一个突出特点和基本工作思路,大纲更加强调考生运用相关学科基本知识和原理的能力、准确运用法律语言的能力及逻辑分析、推理和论证等法律思维能力的考查内容。在这一方面,今年的大纲也没有突出的变化,与前几年的大纲是一贯的。
2009年法律硕士专业联考考试大纲最大的变化是体现在各个部门法上,在每个部门法都有知识点的增加、删除和变换。但是在常规的重大的知识点上并没有大的变化,只是对一些小的知识点核对一些概念和小的知识点做一些修正和改变。另外,除了增加了今年颁布的与之相关的几个司法解释外,变化最大的就是对法理最后一部分和对宪法内容的修改,法理增加了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内容,这个内容和有可能考相关的论述题,并且可能性很大!宪法方面。增加了一个很大的知识点,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内容,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下,这个内容的可考性也很强!在法制史方面,就对民国时期的律师制度和判例解释例的删除和对明代刑事立法制度做了一点修改外没有其他变化。在基础课刑法方面,仅仅对几个概念和特征做了删除和对几个小知识点的修改以及根据司法解释对相关罪名的变更,在民法上,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
2009年法律硕士专业考试科目、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和20相比,没有变化。2009年法律硕士考试科目仍然分为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基础课(150分)、综合课(150分)。
其中政治理论和外国语属于公共课,而专业基础课和综合课属于专业,其中专业基础课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门,综合课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三门。其中刑法学和民法学各占75分,法理学占60分,中国宪法学占50分,中国法制史占40分。2009年法律硕士考试仍然采用闭卷,笔试,考试时间四科均为180分钟。其中,法律硕士专业课中,各专业课各门所占分数上文已述,现在说一下试卷的结构,专业基础课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试卷中各种题型所占分值如下:选择题60分,简答题24分,辨析题16分,法条分析题20分,案例分析题30分。综合课试卷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三部分内容,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分析题、论述题五种题型;试卷中各种题型所占分值如下:单项选择题45分,多项选择题36分,简答题24分,分析题30分,论述题15分。
三、2009年大纲各个部分的内容变化
2009年法律硕士大纲的变化主要是根据司法解释的颁布和相应制度的变化而来的。今年法律硕士大纲的变化最主要的体现在综合科方面,这一方面的知识点变化较大,有一些新的内容加入。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两部分内容的加入。刑法相对来说,变化比较小,它增加了一些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变更了一些罪名,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同时,刑法还删除了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特征等知识点。这样我们来分析一下每个部分大纲的解析:
第一、刑法学大纲紧扣司法解释的.变化,其他变化轻微!
刑法学大纲的变化几乎可以说是很小的,几乎就是针对今年刚刚出台的几个司法解释对相应的罪名进行了变更,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增加了窃取、收买非法信用卡罪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在刑法学总则方面,删除了“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内容”、“法条竞合关系和法条竞合的联系与区别”,增加了“有期徒刑的执行和死刑的适用”知识点:改变了“不同法律条件下使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这个知识点。
第二、民法学大纲重要知识点岿然不动,做细枝末节的修改!
由于去年民法学大纲改变的较多,今年民法学大纲的修改体现了“重要知识点岿然不动,做细枝末节的修改”这一特点。民法方面。在人法制度方面增加了“合伙企业”这个知识点,虽然只是小的修改,但是这个知识点考察的可能性会很大,在代理制度上增加了“表见代理产生的原因和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结果”这一知识点。在知识产权方面,删除了知识产权的含义和种类,还有在继承法上增加了“被继承人债券范围、清偿原则和清偿办法”的知识点,除此之外,没有知识点的改变。
第三、综合科变化较大,变化之试点的可考性也很大。
纵观今年大纲变化,综合科大纲的变化可谓是最大。在法理方面,增加了“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征和构成”、“守法的原因和守法的态度”以及增加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节,这一结局有很高的可考性并且很可能会出论述题。在法制史方面,在民国的法律制度变化比较大,主要是删除了“律师制度”和“判例和解释例”这一知识点,明代刑事立法改变了“轻其所轻,重其所重”这一知识点。
篇5: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命题基本规律
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命题基本规律
民法以其理论的博大精深在众多部门法中享有盛誉。得民法者得天下!此话本是用在司法考试中的,用在法律硕士考试中也颇具道理。
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中,民法学与刑法学合并构成专业基础课考试,各占75分,主要考查考生对一般概念、原理和制度的基本知识及基本方法的掌握水平,测试考生运用这些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能力和法律语言表达能力。
在具体的命题方式上,主要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最近两年的民法学考题中体现出一个明显的趋势:重视案例分析。抛开选择题中大量的案例题,仅10分一道的案例分析就有两道。
而民法中的案例是有规律可循的:
其一,都会有相应的法条规定,而且都是重点法条;
其二,一般集中在“合同”、“侵权(尤其是特殊侵权)”、“继承”这三个方向;
其三,不会有很复杂的结果。在具体的命题内容方面,近几年民法的考查都较为广而全,涉及到各章各节,但本着“大重复,小不重复”之特点,重要知识点和基本知识点还是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涉及。
因此考生一定要认真研读历年真题,在把握全局的基础上加强对民法重要知识点的理解和准确掌握。
此外,民法学考试中传统的重点,包括合同、担保、继承、代理、监护、民事责任等部分还应重点复习,这几部分仍然是出案例分析题、简答题和辨析题的重点。同时,民法中的'法条分析题也有规律可循,其针对的对象往往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制度,考查考生对重要法条及其法理的理解能力,要求考生准确把握这些重点法条所规定的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效力及其立法意义。而民法中的重要制度不外乎宣告失踪死亡、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善意取得、代理、代位权和撤销权、债的几种消灭原因、合同履行中三种抗辩权、格式条款、几种担保物权、以及继承和人身权部分的一些制度。对于这些由一两条重要法条所规定的重要的制度,复习时应着重掌握。
篇6:法律硕士全国联考试题分析
2007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试题分析
刘新群:各位网友大家好,法律硕士专业和综合课的考试已经于21日全部结束了。总体来说,今年法硕题目的难度大体与去年相当,保证了出题的信度和效度,如果复习得比较全面扎实的话是可以得到一个比较理想的分数的。依照往年的经验看,选择题丢分不是太多,今年的题目也相对比较基础、客观,得分应该不会太低。大家感觉到困难的地方主要在于主观题部分,尤其是在没有全面复习的情况下。我们就用一些时间来谈一下法律硕士专业课和综合课的主观题部分。
主持人:您好,能不能先谈一下刑法的内容?
刘新群:刑法的这两道简答题主要考查大家是否能够全面地掌握这些知识点。第一题,死刑的限制性规定:首先回答死刑的概念,死刑也称生命刑,既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下面具体分析一下死刑的限制性规定,我国目前虽没有废除死刑,但历来采取少杀、慎杀政策通过刑法总则规定和刑法分则相结合的方法来控制死刑数量,限制死刑适用,所以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第一,限制死刑适用条件。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第二,限制死刑适用对象。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三,限制死刑适用程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四,限制死刑执行制度。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第二题,简述转化型抢劫的成立要件。我想大家看到这道题都会觉得很熟悉,第一反应就是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但我觉得仅回答这一条还不够,起码还要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有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上述行为是不发生转化性抢劫的,这是转化性抢劫的主体要件。
主持人:下面请刘老师为我们的网友讲解一下今年的辨析题和法条分析题。
刘新群:犯罪既遂就是实现了犯罪的预期目的或造成危害结果。回答辨析题的一般思路是分类讨论,在什么情况下是正确的,在什么情况下是错误的,这样才能保证回答的全面性和多角度化。本题首先回答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犯罪既遂的形态概括起来有三种: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本题的表述对于结果犯和某些具有特定目的的故意犯罪是正确的。另外,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也是只有造成特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但是对于危险犯和行为犯来说则是不正确的。危险犯是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行为犯是只要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两者都不要求是否造成危害结果。
法条分析题是要大家分析最常见的故意伤害罪,但是往往最常见的罪是最难表述的。首先是伤害的含义,伤害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即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正常功能法律规定三种伤害结果是轻伤、重伤和伤害致死,轻伤是故意伤害罪基本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第二道小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它的意思是行为人在实施其他故意犯罪的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刑法其他条文另有规定的,应依照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不以故意伤害罪论。第三小题考查的是应当减轻处罚的问题,应当减轻处罚是要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判处刑罚,因此该题目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幅度内量刑。第四小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既遂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犯罪故意的内容,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内容,而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内容,他人死亡是由于过失所致;故意杀人罪则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内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者区分关键是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无杀人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人的故意。另外,已满14周岁的人就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的年龄要已满16周岁,这是对主体要件的不同要求。
至于案例分析题,考查的知识点比较常见和基础,考查的是非法拘禁罪、贪污罪和特别自首。
主持人:好的,再请刘老师讲解一下民法方面的题目吧!
刘新群:民法的题目都是传统的重要知识点,没有什么偏题怪题,我相信大家的得分一定会很高,简答题考的是:遗嘱继承、遗赠和善意取得;辨析题考查的是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法条分析考查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案例分析考查的是债权转让和代位权。
通过真题可以看出,法律硕士专业课的题目是很基础的,题目都在我们的设想的范围之内,只要注意答题的规范和条理性,一定可以得到一个理想的分数。
主持人:今年的综合课题目应该怎么回答?
刘新群:首先,我想大家在做综合课的.题目时可能会遇到一点点障碍,那就是大家在回答宪法的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和法制史的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措施时可能因为平时不把它们当成重点而造成回答要点的不全面,其实这两道题目在考试分析中都是用1、2、3、4明确标明的。在传统的重要知识点连年考查的情况下为避免押题和猜题而采取的反押题措施。
法理学的简答题考查的是司法解释的作用,这一题在考试分析中有明确的答案,大家如果没有看考试分析而是一直在复习考试指南,问题也不大。虽然考试指南只列出了法律解释的作用,大家也可以进行概念的移植,其实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的作用是一致的。第二小题,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是按专业分工而设立的辅助性工作机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负责,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它的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定有关议案或提出有关报告,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处理。具体内容可以参照考试分析,答案是很明确的。第三小题,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包括:第一,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第二,禁止刑讯;第三,禁止体罚;第四,试行公开审判及陪审制。
法理学的分析题
这道其实是一道辨析题,题目是这样的:立法是国家机关按照各自的需要创制法律文件的活动。如果大家准确地掌握了立法的概念,这道题是非常容易做的。立法的准确概念是,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者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因此,可以看出本题至少有5处值得商榷。第一,“国家机关”,准确的表述应该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者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因为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立法权是国家权利体系中最重要的最核心的权利,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来承担的。第二,“按照各自的需要”,立法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的活动,现代国家都非常注重立法程序的规范化和格式化,以此来保证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可能按照国家机关各自的需要来进行。第三,“创制”,立法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的综合性法律活动,它不仅包括创制还包括认可、修改、废止等活动。第四,“法律文件”,立法不仅针对法律还针对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产生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第五,“活动”,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立法技术的高低不仅仅是一个外在形式的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立法效果的好坏。
宪法的分析题
首先,甲的言论自由是在宪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法律依据是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的法律权利,国家的立法与行政活动都不得随意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当然言论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在有些情况下也要做出某些限制。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因此公民不得用言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宣传与煽动,但是本题中公务员甲以遭受非议的公共工程为背景,讥毁时弊,通过短信和网络的方式传给朋友并不像县公安局所说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活动,是属于公民正常的言论表达自由。第二小题,县公安局侵犯了公务员甲的宪法权利是:1、言论自由,2、财产权,3、人身自由,4、人格尊严权,5、违背宪法中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法制史的分析题
第一小题,九章律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和厩律三篇。第二小题,九章律将带有刑法总则规定的《具律》放在了法典的中间,失去了统领全篇的作用,这是九章律的体制缺陷。第三小题,曹魏律相对于九章律的变化是:1、九章律是9篇,而曹魏律是18篇;2、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3、“八议”入律;4、改革刑法。
第四小题,晋律篇章结构的变化:1、晋律是20篇;2、新增法例;3、增加律注。唐律篇章结构的变化:1、唐律是12篇,500条;2、将疏议附于律后合编在一起。
论述题
今年的论述题考查的重点仍然是法治,我想都应当在大家复习备考主要掌握的知识点之中。题目是:联系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论述如何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看到这道题目首先想到的应该是回答“依法治国”的概念,其次是简要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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