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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思考

2023-09-23 08:51:0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历史庄园”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思考,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思考,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思考

篇1: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思考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思考

法学是博大精深的科学,但其相对自然科学来说,又是一门准科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阶段,法学特别是司法理念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一些法律原则和法学理论都随着历史环境的不同而产生相应的变化和调整。在计划经济时代,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是专政的工具,所处理的事务范围无非是打击敌人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在整个国家的动力结构中只是一个非常边缘化的角色,然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却将法院推到了权力的前沿,成为社会各种矛盾的聚焦点,当行政权力不再主导经济生活的时候,当法治的合理性、正当性得到越来越深刻的认同的时候,法院正以前所未有的强度和深度进入到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调整过程中,而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权力。

法院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便是这道防线的守门员,其价值取向、行为方式、道德水准对社会正义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活动是专业化程度极高的专门性活动,必须要求具有高深的法学理论知识,崇高人格和对社会现实有着深刻理解力的法官群体来对法律进行准确的解释和适用,进而调整其作用的社会关系。法官除应具备国家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其它一些特殊的职业要求,即法官的被动性和中立性。但多年来,尤其是在“法官法”施行前,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却一直被忽略了。因此,在当今的中国,建设现代法官制度,走法官职业化之路,是时代迫切要求。

一、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困难

1、全局性的问题。法官职业化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几年来在最高法院的推动下,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始终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只是处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态。国家确立了司法考试制度,并规定法官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选任,但至今未见出台有关的具体规定,司法考试制度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司法改革是一项全局性的宏大系统工程,它涉及宪法和法律的修改及相关部门利益的调整,法院体制创新的问题,因而最高司法机关是不能也不可能进行全局、全方位的司法改革。据互联网报道,“非典”时期,中央成立了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最高司法机关积极行动,但在讨论和论证时,部分法学专家出现了一些过激和敏感的言论,以致这次极不容易起动的改革在中央层面搁浅。因此我国的司法改革是一个渐近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

2、地方党政机关对法院进行行政化管理的.问题。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司法独立,这种独立不仅指司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单独存在,行使独立的权力,更为重要的是支撑这种机制的一套知识体系亦是独立的,它具有自身运行的理念和逻辑,具有自家独立的语言系统。而在中国当今的司法体制之下,支撑法律规定司法独立的知识体系已基本形成,但在地方党政机关首长的思维体系中,司法独立的理念没有占据应有的位置,在地方行政首长的眼中,法院只是为地方中心工作服务的工具,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政府可以强令法院违规实施破产,按照政府的意图强制实施拆迁。在地方党政首长的这种知识体系的支撑下,司法不可能展现自己独有的逻辑,造成地方政府对法院的行政化管理,司法权力地方化,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不听话的法院领导随时有受到指责的危险,不得不参加地方的招商引资和选优评差活动。在司法不能展现自己独有的逻辑的状况下,何谈司法独立和法官职业化,法官职业化只能是空想。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不能完全服从于法律。指望通过最高法院几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整顿便可以使法院院长及法官们秉公执行而不考虑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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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法官职业化的现实思考

法官职业化的现实思考

法官职业化的现实思考

徐纯志

序 言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国策,它是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和目标。“徒法不足以自行”,真正的法治不仅要求立法的完善,还须有科学的司法体制相配套和卓越的司法队伍作为实践主体基础。  在昔日,法律的机构之所以比较简单,司法人员之所以不必须接受专门的训练,究其原因,是社会生活相对比较简单,所发生的案件或纠纷也就比较简单,特别是在小农经济的社会中,案件和纠纷所涉及的人和物绝大多数在当地,容易为社会大多数人所理解和调查,因此可以依据社会中普遍、习惯的行为规则作出判断。  从国内外的历史经验来看,随着社会分工、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度社会分工的发展,法律机构会发生一种趋势性的变化,即法律的专门化。  法律的专门化包括法律机构和法律从业人员专门化。法官职业化也正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大环境下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立的情形下根据法律从业人员专门化的趋势而催生。法官职业化,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末的文件。  207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上首次正式提出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新目标,明确了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标志着法官职业化建设将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工作重点和发展方向。  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和趋势,标志着以法官制度改革为主导的司法体制改革首先在法院内部正式启动。  法官职业化的进程将伴随着法治进程向前推进。虽然,在当今世界上,法律职业化几乎已经成为全球化的趋势,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好与这样的世界性潮流同步。  但是,不能以此推导出我国就会按照这样的进路顺利地走下去,直至成功。由于诸多因素困绕,法官职业化建设将是一个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而行的艰难的漫长的渐进过程。

法官职业化的难题

法官职业化,是相对于行政化、大众化而言,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  反思历史,我们没有独立的法律职业传统。分析现实,我们对法律职业专门化问题缺乏认识。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困难重重。然而,查找历史原因和反思现实是我们创建现代司法体制大厦的基石,只有正视历史,面对现实,勇于创新,困难才能得已克服。

一、司法底蕴不足和司法绝对政治化的历史沉痼让当代法官走向职业化背负沉重

由于历史和社会条件的原因,特别是中国几千年崇尚“无讼”观念、“和为贵”文化的影响并在人们思想中的潜移默化,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在中国延续数千年,行政官员兼司法官员,而行政官员并未经专门的法律训练,一旦讼案发生,父母官们更多的是依据情理等道德理性和生活经验断案。政府历来不太重视对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和使用,直至清政府终结而未有实质性改变。中国自清末(19)才出现专门的法学教育机构-直隶法政学堂,法政学堂仅限于在职官员的补课式法律培训,这一使命与造就专门法律人才的旨趣相去甚远。民国早期,法学教育受到重视,著名的私立朝阳法学院和私立东吴法学院就是这时期创办的。这时期法学教育的兴旺培养了大批司法人员。但当时政府认为法政教育的急剧膨胀会导致教育资源的不合理分配,从30年代始,政府开始限制法学教育,法学教育刚刚兴旺又转入低谷。  新中国成立后,宣布废除“国民党六法”以后,既没有及时制定民刑法等实体法,也没有及时制定民刑诉讼法等程序法。  司法工作在新的法律没有发布以前,以党的政策、人民政府和解放军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条例和决议作依据。  由于长期的法律空白,司法工作困难重重,社会生活秩序受到极大影响。对于当时的景况,毛泽东甚至批评“现在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1952年进行的“司法改革”运动,更让司法工作雪上加霜。约六千旧法律专业人员被清洗出司法队伍,大量未受过专门法律训练的被认为政治上可靠的人员被补充到司法队伍中来,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大为下降。过分强调司法活动直接为政治和运动服务,结果往往酿成冤假错案。一些不懂法的司法人员单纯以过分的阶级和政治感情办案,出现刑讯逼供的违法现象,从而破坏了民主法制原则。“当法律脱离经验和学术积累而发生突变的时候,法律职业养成制度的基础也就被彻底动摇了。”  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大法官祝铭山感慨:“现在大家反思历史,认为当时将司法绝对政治化,不承认法律的继承性,否认法律文化的发展延续性,是多么不合逻辑,它的负面效应影响了之后几十年的法律建设。”  当年的  “院系调整”,撤销了大批法学院校,用  “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  同样给脆弱的司法躯体再加一棒。文革中  “砸烂公检法”和所有政法院校全部被解散,大批法律人才包括法学教师和司法人员也消失了,政府断案更多的是依据政治因素而非法律规定。在此后的多次政治运动中,司法工作和司法人员几乎不履存在。1978年-1995年间,法学教育开始恢复并不断扩大,到1995年,已有140所大学设有法律系(法学院),在校生约8万人,教师约6000人。但是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局面并未有实质性改善。

70年代末80年代初,各地司法机关的陆续恢复设置,由于法学教育的停滞,法律人才的缺乏和荒废,司法机关面临大量的人员缺口,采取了吸收军转干部、社会考干和调干的形式招录了大量的不懂法的'司法人员,虽然受到法学家的质疑,  但除此之外,在当时法律人才严重缺乏的历史条件下可能法学家亦拿不出更好的办法。此后逐渐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不断充实到司法机关来,但吸收非法律人才进行法院的状况一直持续到90年代中期后才逐渐消失。大量的非法律专业人员在审判岗位上边学边干,由于未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和审判技能训练,大多  “摸着石头过河”,凭着社会经验办案。

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糟粕、人治思想和司法行政合一传统的长期影响,法律职业专门化的底蕴先天不足。更为严重的是,新政权在法律和司法专门人员的继承性问题上,不是采取“扬弃”的方法,而是过分强调了司法的绝对政治化,全盘否定了本应继承的合理的东西,导致法律、司法工作和司法专业人员的彻底断层。社会主义的司法理论和法律职业要从零诞生并成长,就象步履蹒跚的孩子,经常跌倒或走弯路,每前进一步都非常艰难并负出沉重的代价。现今刚发展仅二十余年,法律职业专门化和法官专业化的提出和推进,也算是当代法律人对法治进程的自觉,虽然为时不晚,但却是任重而道远。

二、法官职业化进程与制度制约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宪法中所规定的审判权是国家权,而非地方的权力,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但联系我国的现行法院体制现状可以推导出,目前的审判权是一种地方权力而不是中央权力。  虽然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却由于得不到相应制度保障,实际已经名存实亡。我国现实中通行的是一种地方党委领导、地方人大和上级司法机关监督指导、地方政府管理人、财、物的司法体制。  法院由同级党委领导,法院的人事任免权、调动权由同级党委主管,审判工作由同级人大监督,财权由同级政府“制约”。一句话,法院的几乎一切包括上至院长下至法官的前途和命运均受制于地方党政和人大机关。在人事制度上,如果没有《法官法》和司法统考制度的制约,法院将还会不断地被地方“硬塞”进非法律专业的法官。即便如此,现在很多地方还是给法院“安排”没有法律背景的但被认为在政治上可靠的法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法院成了地方的人员接收站。不断充斥进非法律专业人员将法官职业化的努力抵消殆尽。在物质建设上,法院建设和法官培训深造需要独立的经费预算,但地方财政预算的随意性并没有任何的制度制约,反而生出较多扯皮和掣肘。逐渐形成了地方富则法院强、地方穷则法院弱的格局,西部有些经济落后地方法院基本办公条件和法官工资均难以保障。  法院为了生存和运转,院长成了到处找钱的“后勤保障官”,法院的各级法官也让现实逼得平庸化和功利化,法官职业化建设让法律人无奈地叹息。由于受制于地方的体制原因,法院难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行政执法的“纠缠”,法院陷入地方保护的“旋涡”难以自拔。特别是地市以下,很多地方党政领导心目中的依法行政,则是“依法院行政”,“搞不垫”的行政上的麻烦事就要求法院出头处理,法院无力抗衡,每每成了地方各项“中心工作”的急先锋和挡箭牌。还有大大小小的行政执法、会议、考评、统计、检查,法院已演变成地方的部门和附庸,法院院长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演化为地方行政官员和社会活动家,真正专注于司法工作的精力则有限,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也受到相当程度的干扰。宪法规定的法院独立的地位在基层实际已名存实亡。因此,法官职业化建设在基层更加举步维艰。笔者认为,司法地方化是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最大拦路石。

在制度层面上,另一个影响法官职业化的因素是法官的职级问题。《法官法》规定的法官等级并未与薪俸和法官水平相匹配。法官地位和薪俸高低仍是套用行政职级。导致收入微薄的法官对法官等级不以为然,反而强烈要求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尽快解决与薪俸挂钩的法官行政职级问题。  行政职级决定着法官的地位和待遇。司法与行政不分,司法曲从于行政的现状让法官牢牢地受制于地方,这就是中国司法体制的现状。时下流行的向地方党委乞求落实行政级别的做法也是中国法官在制度困境下自救的最好方法,地方党委或批或不批没有统一的做法,全凭其酌定。  在有些地方,法院几乎与地方党政融为一体,法官自觉不自觉地与地方官员对比,谁又能相信一个基层法院的副院长与乡镇司法所长竟是平级而比公安派出所所长还要低一级呢?  而法官明知这是趋向行政化背离法官职业化的想法和做法却不得已而为之,但谁又能理解法官无奈的苦衷呢?

三、法官职业化进程与内部因素

1、法院审判管理行政化对法官职业化的影响

法官职业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法官独立审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司法审判应保证独立。宪法之所以规定保障审判独立,是为了确保审判过程和结果公正。  然而,在我国,不但法官难以独立,就连宪法明确规定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也难以保障。由于我国传统上实行以行政权为核心的管理模式,致使在构建我国司法体制时也沿用了行政化的体制,有的学者把这种现象称之为司法权的行政“格式化”。  主要体现在法院内部审判工作机制运行的行政化和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趋于行政化。

首先,在一个法院内部,普遍存在案件审批制度,法官承办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要经庭长、主管院长层层审核签发,有时院长、庭长未征求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意见而直接更改裁判文书内容,或者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合议庭和独任法官。这种方式纯粹是行政审批模式,不利于法官独立思维和独立责任意识的形成,反而造就了懒惰和不思学习的法官,阻碍了法官个体专业化的形成,同时,亦违背了司法亲历性的特点,有损司法公正。司法界早已认识到这种没有法律规定但却是我国法院普遍延用的审判实践习惯弊多利少,已开展多年的审判方式改革还权于法官和合议庭的改革方向正继续探索。然而,还权于法官和合议庭后,部分院长、庭长和法官均不习惯,院长、庭长担忧目前法官的素质难以让案件质量得到保证,而法官习惯了的依赖心理则难以转换,不愿从“安乐窝”从走出来。同时,让法官独立办案后院长、庭长如何对法官和合议庭进行有效指导和监督?是事前、事中还是事后监督?监督与干预的界限如何把握?在暂时找不出更好的方法时,有人甚至提出要回到审批制度的老路上去。  这也正是目前法院正思考和需要急切解决的问题。

其次,法律规定上下级法院和法官之间的是相互独立的,它们的关系仅限于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而不同于行政模式的领导关系。这样规定的制度初衷是保证当事人能得到更高层次法院和法官的审判程序救济。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走了样,有渐倾行政化的趋势。由于相当多法院将上级法院的发回重审和改判作为错案追究标准和质量标准,导致初审法官为了“防患于未然”,逃避被追究责任的危险,不遗余力地请示、汇报,两审法官“会审”初审,初审法官力图使初审符合上诉审法官的意图,并企图使之为一个模子铸出的“产品”。而二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也有用内部函的形式将其意见强加给一审法院的情形。对“错案”的简单认识和随意追究法官责任不但不符合诉讼规律,而且与现代司法理念和潮流格格不入。法官在断案时将提心吊胆,担惊受怕。正如丹宁勋爵所述“所有法官都应该能够完全独立地完成自己的工作,而不需担惊受怕。决不能弄得法官一边用颤抖的手指翻动法书,一边自问,‘假如我这样做,我要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吗?’……只要法官真诚地相信他做的事情是在自己的司法权限之内,他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一个法院内部审判管理的行政化和审级制度的行政化倾向将会无情地抹杀法官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职业化进程。

2、现时法官素质对推进法官职业化的影响

对于我国法官素质,无论官方评论还是学界主流观念都颇多微词,均认为我国法官素质普遍不高。于是认为在中国实现司法独立的主要障碍是法官不具备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素质。诚然,我国法官素质的确有待进一步提出。但离开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生产力水平评价我国法官素质不高的结论是不客观的。前面已谈到,由于历史原因,法律及法律职业的断层和混乱达几十年,社会主义的司法理论和法律职业真正发展仅二十余年。法律和法律职业要在这么短的时

间内达到成熟是不可能的。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法官在职培训和学历教育已得到重视并实施,近二十年来,法官素质有了很大提高。我国现有法官194990名,其中基层法院法官达148192名。  早在1992年全国法院法官的学历水平就已超过全国公务员的学历水平。  但离法官职业化的目标还很远。法律职业专门化和法官专业化的提出和推进,是当前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即便有诸多客观原因造成我国法官的素质尚未达到理想程度,我们亦不能以此为借口而不对我们的法官素质进行反思和评判。当前,在职法官主要由调干、复员转业军人和法律专业毕业生组成,并以调干、复员军人为骨干居多。特别在基层法院,法律科班出身的法官也是近十年逐渐充实到基层法院,尚未取代调干和复转军人法官成为骨干法官。调干、复转军人固然缺乏系统的理论功底,然而法律科班毕业生之知识结构和理论水平也难以令人乐观。  笔者亦了解周边法院部分法律专业毕业的法官,明显感觉他们(她们)在法学院所学仅是法律的“皮毛”,且无法与司法工作“对接”,与真正的司法工作差距较远,他们(她们)自己也旦言“在法学院所学根本无法运用于司法实践”或者“两者差距太远”。正是应了美国法官所说的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在反思我们的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脱节的同时,亦要反思法律毕业生能否通过司考后就立即被任命为法官,而不经过律师阶段的磨练和经验积累。然而,经过律师阶段磨练的优秀律师又愿不愿放弃丰厚的收入做一个清贫的和社会地位不高的法官。笔者身为基层法院法官,对基层法院状况比较了解,首先肯定基层法院法官的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在广大相对贫穷落后的西部地区,法官的素质并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法官的地位和待遇以及恶劣的地理环境无法吸引和留住高素质法律人才,而大部分在职法官又由于本身先天理论素养欠缺而后天难补,不得不费力地支撑着繁重的审判任务。辅助人员的稀少又让法官事无巨细分散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干了本应是辅助人员应该干的琐事。因此,造成法官特别的基层法官难有时间进行学习提高。基层法院院长也在为法院的生存和运转费尽心力,在这样的环境下追逐利益的思想逐渐形成并巩固,法院看重的是法官办理案件的数量和诉讼费收入,往往忽视或者不得不忽视法官法学理论素质的提高。因此,出现了以下现象:经验型的人多,知识型的人少;重实践的人多,轻理论提高的人少;单一型的人多,复合型的人少。不难看出,专业化和职业化在基层法院推进更加艰难和缓慢。

3、法院物质保障不到位对法官职业化的影响

目前我国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节制,地方财政的不均衡和政府领导的意志均直接影响法院经费并使其处于不稳定状态。在西部地区经费不足是普遍事实。  办公办案经费不能保障,造成了法院和法官追逐利益的倾向日趋严重,法院和法官将自身本应神圣的地位和形象逐渐淡忘,功利化和庸俗化的形象逐渐显现。法院的功利化和庸俗化表现在法院开发案源利用多结案收取诉讼费以补贴经费的不足并与地方打成一片寻求经费的支持等方面。法官的功利化和庸俗化表现在受法院整体目标的影响作为法院操作个体配合法院进行功利化和庸俗化的操作。最终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受到严重影响,也会造成司法保护不平等、正义质量不均的隐患。

培训和学习经费的不足亦是影响法官职业化的重要因素。我国法官本来先天就有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缺失的缺陷,但在历史造成法律人才断层条件下不得已当上了法官,承担了难以承担的重任,就应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的学习充电以弥补先天的不足并等待国家培养高级法律人才前来替换。然而,培训和学习经费的不足让现职法官的办案水平难以提高。笔者为法官,身有体会,法官的水平要提高,不缺司法实践-因为天天办案,主要要提高法学理论水平,且主要靠培训和自学。不论是培训和自学均要有丰富的法律资料,法院办公办案经费紧缺导致法院无钱购置和更新法律图书资料,  而法官微薄的工资尚难以养家糊口  ,更无钱购置学习资料。不学习的法官绝对不是合格的法官,但是,又如何能为难只拥有有限几本法书而收入不高的法官一定要有很高的司法水平呢?社会在对司法不公进行拼击的同时,又有谁去深研造成法官司法水平不高的深层次原因并为法官鼓与呼呢?

法官职业化的路径选择

高素质的专家型法官才能称得上职业化的法官,要达到专家型法官程度不是短时间能解决的,但要顺利地推进,却应对改革的路径慎重选择。笔者认为只有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才能让法官职业化顺利前行。

一、  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

前文已论述,司法地方化是法官职业化最大的障碍,司法地方化使各级法院的人事、物资、财政等方面受制于并依赖于同级政府和党委,使法院和法官在审判中不得不考虑和顾及地方利益,是造成地方保护主义的最根本原因,同时也是导致法院和法官庸俗化、功利化、工具化乃至司法腐败的主要原因。地方对法院人事的主管更多的考虑地方和政治因素,疏于考虑法官专业因素;而对法院物质和财政的节制更多地考虑地方财力及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平衡并以行政为中心的因素,不会过多考虑法院和法官的特殊需要。法院和法官在上述三大命脉被地方节制的情况下,在推进法官职业化方面很难有大的作为。只要解决了司法地方化这一首要制度性障碍,还司法权国家属性的真实面目,  司法体制的诸多问题将迎刃而解,法官职业化亦会顺利推进。目前司法界有多种改革方案,  笔者比较赞同两级产生体制,即全国人大产生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及其法官,司法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省级人大产生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及其法官,司法经费由省级财政保障。同时规定中级以下法院经费保障标准,避免各省财政状况造成各省法院和法官经费和待遇不均,造成对法院、法官及其司法质量的影响。

二、先让法官成为精英再隆其地位和待遇,还是先隆其地位和待遇再要求法官成为精英

法官职业化的成功标志是法官均是全社会最精英最精通法律的专门人才。我国目前法官素质普遍不高尚达不到这样的标准已是各方共识,然而在短期内不可能将现有法官均培训为专家型精英法官,即使对现职法官进行长期培训,相当部分法官由于“先天不足”也不可能被培养成专家型法官。现在的司法改革设想均普遍认为要吸纳社会高级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队伍,以逐渐替换不胜任的现职法官。然而,在我国,当前法官还不是一个充满诱惑和备受人们敬重、羡慕的职业。法官的经济待遇和政治待遇长期得不到解决,加上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法官队伍的稳定。法官职业不但不能吸引高级法律人才,反而高素质法官已在逐渐流失。一些法院已经发出了法官出现断层的危险警告。  法官地位和待遇低吸纳不了高级法律人才,而司法界提出给法官提高地位和待遇的请求又被有关方面甚至社会以目前法官素质尚不具备高薪高位的条件而被驳回。是先使法官成为高级法律人才再隆其地位和待遇?还是先隆地位和待遇再要求法官成为高级法律人才?这是一个

悖论,也是司法体制改革各方争论的焦点和难点。最好的办法是两者同时具备同时实施。实践证明,两者同时具备并实施已不可能,必须在谁先谁后的问题上进行选择。笔者慎重权衡后认为,必须以隆法官地位和待遇为先,如不先隆法官地位和待遇则没有理由淘汰现职非专家型法官,只有法官地位和待遇被逐渐提升到足以吸纳社会高级法律人才的程度,在边吸纳社会法律精英的过程中顺理成章地逐渐淘汰现职非专家型法官。当然,改革是要付出代价的,先隆了法官地位和待遇则会引起社会公众和其他行业的不满,可以逐步提高并做了配套措施的实施和宣传,阵痛是短暂的。同时有利于在职法官对增加自身职业的尊荣感,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最高法院近几年的改革思想和措施也正是朝这个方向考虑的,如加强对现职法官的培训,努力提高现职法官水平,同时准备推行法官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就法官助理制度而言,就是要将人数较多的现职法官分离出素质和水平相对稍差的一部分做法官助理,精减法官数量,造就少而精的法官队伍为提高法官地位和待遇做准备。做这样的准备是必要的,但要考虑实施法官助理制度的同时必须提升精英法官的地位和待遇,否则,经过精减后的精英法官队伍不但不稳定,而且无法吸纳补充社会高级法律人才,法官将出现断层。

三、解决审判管理行政化问题

法院的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相混淆,导致案件决定权的归属按照行政职务高低来确定,形成行政权运作方式在法院审判权运作方式上的翻版―等级裁判体系。  要说在法官素质不高的过去,对案件进行审批式的行政管理有一定的必要。笔者多年的审判实践也证明,在过去,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不得已而为之,虽然不能完全保证案件质量,但让稍高水平的法官-即院长、庭长(院长、庭长一般由审判水平稍高的法官担任)对相对水平较低的法官所办案件进行把关却起到两方面作用:一是师傅带徒弟式的能让办案新手逐渐学习到老法官的办案经验;二是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案件质量。随着法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推进,审判管理的行政化要逐步革除。“法官职业化意味着法官只能接受监督而不能接受命令”  。虽然笔者完全赞同法官的独立审判,革除审判管理的行政化模式,但还是深深的感觉到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和法庭的相当部分法官并不具备独立办案的素质。  由于他们的“先天不足”,是难以通过培训或学习达到职业化法官标准的,对这部分法官也是基层法官领导最头痛的事之一,但现在出口不顺,只能完善法官人事机制,通过吸收高素质法律人才来予以替换。目前一刀切让这部分“不太合格”的法官  独立办案却让头上悬着“引咎辞职之剑”  的基层法院院长们提心吊胆。

总之,法官职业化建设不仅仅是法院一家的问题,也不仅仅是法学界和法律界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家整个社会的问题,它的推进涉及国家的司法体制及至政治体制的改革问题。因此,它的路是漫长并且艰难的,它需要国家和社会更多的关心和支持,需要我们法律人更多的努力,更需要我们的执政党勇敢地去思考和改革。法官职业化的推进过程也就是法治建设渐进过程,这一过程将跟随着漫长而艰难的司法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向前缓行。

篇3:造就高素质职业化法官的几点思考

造就高素质职业化法官的几点思考

如何造就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

不久前,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郑重指出,走职业化之路是法治国家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唯一选择,是有效解决法官整体素质问题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是人民法院加强队伍建设的一条光明大道,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法官职业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的战略任务。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很多,需要我们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以与时俱进的观念、新的视角和方法,深刻认识法官职业化建设特点和规律,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使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有一个质的提高。

一、造就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最根本的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更新观念。

观念更新,是指改变原有的对于事物的固有理念,从而使自己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与时代和实践相符合的境界。观念是心灵的核心,决定着人的思维方式、情感方式、行为方式。有句名言说得好,“知识不如能力,能力不如素质,素质不如观念”。观念新,思路才能新,观念与时俱进,抓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方式方法才能与时俱进。观念是在实践中形成的,属于思想意识范畴,制约着人们的行为。

如果思想观念保守滞后,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就会步履蹒跚,发展缓慢。就本质而言,任何改革都首先是观念更新,而后才是具体操作。只有重视观念转变,改革才能真正取得成效并最终获得成功。从当前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实践看,更新观念尤显重要。比如,对法官职业定位认识观上的模糊,在一些人眼中,法院等同于行政机关,人人都可以进法院;法官被看成是一种大众化的职业,人人都可以当法官。在法院内部,人多力量大、人多办案多、人多效率高的思想比较普遍,这一点在机构改革中表现突出,有些部门只想增加人员,不想减少人员。强调提高工作效率,首先考虑的人员够不够。有的整天埋怨案件多、任务重,而从不自责素质低、能力差,等等。这些都是思想观念滞后的反映。

更新思想观念,最根本的就是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展示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认识问题的科学方法,只有理解了它的思想精髓,掌握了它的思想方法,才能形成指导法院提高队伍素质所需要的与时代脉搏共振的思想观念。要彻底摒弃法官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错误认识,牢固树立法官既是人民的公仆,更是社会精英的观念;彻底摒弃法官职业大众化的错误认识,牢固树立法官职业重于其他职业,其素质要求也远高于其他职业的观念;彻底摒弃法官越多越好的错误认识,牢固树立精英审判才能提高效率的观念。

二、造就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最关键的是采取有效措施,培树法官坚定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法律对法官来说,不仅是谋生的一种手段,而是为之献身的一种事业。如果没有法律信仰,法律就会成为僵死的教条和随意处置的什物。法律信仰是对法官的一种内心约束,促使法官把维护公平和正义作为一种信念,深深植根于心灵,确立法官对法律职业的不可动摇的忠诚。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官树立“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的博大胸怀,做到任尔东西南北风,献身审判事业不放松;才能使法官树立“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的奉献精神,做到面对一切来自外界的干扰,都能保持司法操守和独立性。

法律信仰决定法官的执法动机和价值目标。法官只有获得了法律信仰的精神支持,才能具有坚强的守法精神和勇敢的护法品格。对法律终极价值的追求,带动了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从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在这种动力的推动下,法官才会孜孜不倦地、兢兢业业地从事这一职业,并在案件的审判中获得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法律信仰是法官在从事审判工作中基于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和领悟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神圣崇敬,是对法的理性认同和全身心投入,正如刘旺洪同志在《依法治国与公民法律观念》一文中所说的,是“理性化的法的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的理性”。可见,法律信仰既是法官道德选择的基点,更是法官献身审判事业的精神支柱。

当前,我们的法官队伍之所以整体上的素质不是很高,甘于为法献身的法官还不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确立坚定的法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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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谈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

谈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

7月25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首次用正式文件的方式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概念,是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发展和推动。《意见》对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了详细的步署,但笔者认为,由于基层法院工作所具有的特殊规律,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与各上级法院相比,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现状和困难。 (一)人手少、任务重,审判任务的逐年增加与编制精减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 由于确定法院的编制数往往根据辖区内案件数及案件标的等,基层法院的编制常常偏低。即使处理同样数量的案件,基层法院要比上级法院的工作量大,一审案件的工作量要二审案件的工作量大。这主要由几个因素造成:一是当事人中学历层次、文化素养低的多,法院取证、质证、庭审等工作难度加大。二是当事人中自然人、私营业主多,自然人财产的隐密性,住所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文书送达、执行等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三是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件多,鸡毛蒜皮的小案子,却常常最为烦琐,耗费审判人员大量的心血。四是新类型案件多,增加了审理的难度和工作量。各基层法院减编10%后,原本就处于饱和状态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 (二)审判人员素质偏低,具体表现在:1、学历层次低,法学理论功底较差,基层法院人员的来源大多为转业军人、社会招干、党政机关调入人员,由正规院校法律专业分配的大学生人数比例较少,硕士、博士生更是凤毛麟角。2、部分人审判业务水平较差,虽经自学、函授、党校等学习和各类培训,一部分勤于学习、善于积累经验的人具备了一定的审判工作能力,但仍有很大一部分人由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对学习持应付态度,使得他们的业务水平远远达不到现代审判工作对法官的要求。如驾驭庭审的水平、法律文书制作水平不高等。从某法院“文书看台”中的文书为例,很多文书说理不清、对证据的认定不合规则,错用和漏用法律条文等,文书中遣词造名、标点符号不符合规范、错别字等低级错误也时有出现。3、司法理念的转变还需要一个过程,很多人对法律的理解还停留在机械化、片面化的阶段,纠问式庭审、凭经验办案在一些人中仍然根深蒂固,4、职业道德修养不高,还有相当一部分人缺乏作为一名法官所应具备的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敬业精神不够,个人人格修养不够,对当事人缺乏耐心、不文明办案等行为时有发生。所有这些,与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 (三)工作条件差,人员福利待遇不高     基层法院的行政经费来源大多依赖诉讼费收入和少量的财政拨款,有限的经费,要应付各种行政办公费开支,还要负担法官及各类辅助人员的福利奖金等。由于经费紧张,基层法院要改善办公条件困难重重,法官及其他辅助人员待遇偏低,法官的培训、教育等经费得不到保障。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官的工资甚至得不到保证,有的法官被迫在下班后做小生意补贴家用。就是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法官的办公条件和收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相比仍然偏低。 二、几点建议 (一) 给予基层法院一定的政策倾斜 在全国法院系统,无论是法院的数量,法官的数量,还是每年审结的案件数,基层法院都占绝大多数,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整个法院系统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健所在。而与各上级法院相比,工作任务繁重、人员素质不高、工作条件较差等,这些制约着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困难和矛盾在基层法院更加突出。因此,笔者建议,对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给予充分重视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一是适当增加人员编制,用于招录硕士、博士研究生等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二是合理确定法官的员额比例,目前全国各基层法院,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比例确定问题上做了各种尝试,有111样式、121模式及131模式等,但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都应以适应各    法院自身的实际情况为前提,以确保审判任务及法院各项工作的完成为前提,因此,鉴于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和各地区的差异,最高法院在确定法官的员额时应给予基层法院一定的宽松度。三是加大对基层法院法官的培训力度,在以往的各类培训体系中,给予基层法院法官的培训机会很少。从业务对口培训到在职研究生的培养,从外派交流到出国进修培训,往往自上而下,先满足上级法院的需要,轮到基层法院时,名额已是少之又少。建议,今后,培训工作多向基层法院法官倾斜一些,保障法官平等地受培训的权利。 (二) 建立适合基层法院特色的法官管理体制 笔者认为,现存法院机构体制有以下弊端:一、有限的审判资源被浪费。庭室长大部分精力用于行政管理,办案数很少,作为业务骨干的优势发挥不出来。二、给法官定额工作带来困难。庭室长占据了法官的名额,却只能审理很少量的案件,结果只能通过增加法官的数量来解决问题,这与法官职业化和法官员额制的宗旨有悖,而如果庭室长不任法官,使法官大部分业务骨干失去裁决权,显然也是不现实的.。三、行政事务多头管理。法院的行政事务由院长、综合部门、庭室长同时担任,既浪费了人力,也因环节过多,不符合管理透明化效益化的要求。笔者建议,在基层法院打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机构体系,取消庭室长,行政事务由综合部门直接管理,使所有业务骨干集中精力行使裁决权,为实现真正的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奠定基础。 (三) 注意处理改革过程中的各种消极因素 在法官职业化进程中,随着法官员额制、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行政管理人员的分序管理等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行,在裁决权相对集中、法官的尊贵地位得以确立的同时,也使一部分原来有法官资格的人失去裁决权,同时失去一部分既得利益。利益的重新整合必然带来心理因素的种种变化。为了保证审判任务的完成,实现平衡过渡,必须处理好各种消极因素,调动各种人员的积极性:一是加强自觉性,通过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等,着力树立敬岗意识,不管在什么岗位上,都是为国家作贡献,都要勤奋努力,干出成绩。;奉献意识,个人的牺牲是为了改革的需要,是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二是激发主观能动性,完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行政人员等各系列的考核、晋升机制,规定法官助理晋升为法官的程序等。三是建立法官及其他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机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诉讼费收支两条线,由国家对基层法院的行政经费和法官工资进行统一预算和拨款,保证法官的收入和办公条件。四是完善监督机制,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对法官及其他人员的行为实行有效监控。

篇5:提高认识积极应对-写在法官职业化建设之际

最近,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开创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新局面,法官职业化一时成为全社会关注和议论的焦点,也是摆在我们广大法官面前不容回避的选择。

法官职业化,要求以专门解决社会纠纷和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为其职责的法官,要具备独特的专门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专门的思维模式。具体讲,法官职业化包含以下几个层面的内容:(1)法官职业资格制度;(2)法官职业培训制度;(3)法官职业保障制度;(4)法官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机制。

法院队伍建设要走法官职业化的道路,是由法官工作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全社会对法官的要求和期望使然。自古以来,中国老百姓就把优秀的法官喻为“青天”。英国大法官罗伯特。麦嘎瑞说:法官是超凡之人。他们首先是凡人,但是他们又才华独具,成为超凡。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则认为,法官应当成为古希腊神话中的大力士德墨客力特,无所不查,无所不能。这从一个侧面反映法官职业化是人们对法官的'普遍期许。

诚然,法官职业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实现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法官职业化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司法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结果。它的实现,既需要我们确定法官员额,进行法官遴选、法官助理、书记员制度改革;建立完善法官职业准入制和继续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制度,同时,又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和对法官管理、监督的力度;并努力争取社会各界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理解、帮助、支持。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在抓队伍建设中取得的有目共睹的成就,使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有了良好的开端,也越来越清晰地昭示出,法官职业化是一条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主流思路和司法改革的重要途径。

面对法官职业化的改革浪潮,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法官职业化对推进法院整体工作的重要意义,并积极投身其中,接受考验洗礼。更重要的一点,我们在思想深处要加强责任感,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明白“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道理,克服无所用心、无所作为的消极作用。法官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责任重大。与此相对应,法官就必须是由较高综合素质的人来担任。我们应该充分认识我们身上肩负的重任,看到我们在知识储备、技能掌握、职业道德培养等方面的种种不足,找出差距。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才能真正胜任法官所担负的光荣而艰巨的使命,在新的世纪里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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