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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

2023-11-29 08:50:4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chfy2006”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组织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组织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组织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

篇1:组织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

工信厅联科函〔〕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5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开展20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16年认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遴选和推荐上报工作。

二、申请认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编写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地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择优推荐不超过5家,已开展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择优推荐不超过6家;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择优推荐不超过3家;中央管理企业择优推荐本级或1家下属企业。

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于8月1日前将推荐文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推荐企业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 (见附件,文字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光盘一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材料收集工作委托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战略与规划研究所受理)。

五、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技术创新处

电话:010-68205231

财政部经建司产业政策处

电话:010-68552508

六、材料报送地点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

单位: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战略与规划研究所

邮编:100037

电话:010-88379229

篇2:组织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考核从创新投入、人才激励、创新合作、创新队伍建设、创新条件建设、技术积累储备、技术创新产出、技术创新效益等方面,对企业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评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篇3:组织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

工信厅联科函[]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5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决定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遴选和推荐上报工作。

二、申请认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编写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地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择优推荐不超过5家,已开展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择优推荐不超过6家;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择优推荐不超过3家;中央管理企业择优推荐本级或1家下属企业。

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于7月17日前将推荐文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推荐企业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文字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光盘一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材料收集工作委托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战略与规划研究所受理。

五、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技术创新处

电话:010-68205231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产业政策处

电话:010-68552508

六、材料报送地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

单位: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战略与规划研究所(请注明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材料)

邮编:100037

电话:010-88379229

附件:

1.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企业汇总表

2.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5月23日

附件1

篇4:开展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办科字〔2017〕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3号),推进林业标准化生产,提升林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林科发〔〕5号)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17年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林木种苗、林竹藤制品、林化产品等生产企业。

二、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1.《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申请书》(见附件1)。

2.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简表、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申报材料汇总表(见附件2)。

3.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行政许可的,还应提供许可证明复印件。

4.关于标准化生产状况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主要产品及其执行标准、企业标准化人员情况、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等。

5.国家监督抽查检验、行业监测或地方抽查检验报告。

6.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各级政府(部门)标准奖励的证明材料,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有效证明材料,产品质量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

(二)申报数量

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

(三)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提交《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申请书》、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简表、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申报材料汇总表及相关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与电子版。

2.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并会同省级质监部门形成推荐意见,于2017年7月20日前将审查通过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我局林产品质量与标准化研究中心。截止时间以邮戳为准。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程强

电 话:010—84238708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林产品质量与标准化研究中心 安鑫 段新芳

电 话:010—62889133 62888324

邮 箱:ax@caf.ac.cn xfduan@caf.ac.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香山路东小府1号中国林科院木材工业研究所

邮 编:100091

特此通知。

篇5:组织申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通知

财办建[20XX]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XX〕114号),五部门决定启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城市示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工信、科技、商务、工商等部门向五部门提出申请。各省限推荐1个城市(省会城市、一般地级城市、直辖市所属区县),计划单列市单独申报。

二、各省推荐的城市应按《20XX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详见附件)的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应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线,充分体现“企业主导、政府服务、政策集成、机制创新”的`原则,科学谋划支持创业创新的总体思路,详细编制2015-三年示范目标、示范内容、保障措施,突出区域特色,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三、各省应在20XX年5月25日前提交申请文件和推荐城市的实施方案(含电子版)。五部门将组织开展资料审核、竞争性选拔工作。

联系方式: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506

chenjiao@mof.gov.cn

网络平台:财政部门户网站/经济建设司频道/在线服务/创业创新申报平台

篇6: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文 件 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示范平台的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园区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七)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相关认定或表彰。 (八)属于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三)、(四)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优先推荐省级表彰的平台,逐步过渡到推荐省级认定的平台。 第七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示范性进行测评,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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