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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2023-12-04 08:48:3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zhx1984”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篇1: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招聘启事

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成立于1995年,其前身为武汉大学校友基金会。为了将基金会做大做强,拓宽筹资渠道,4月15日,经学校申请,湖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武汉大学校友基金会名称变更为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基金会接受武汉大学海内外校友、校友所在单位及关心和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武汉大学教育事业,用于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奖励优秀学生,奖励优秀教师;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对特定项目捐赠,可以按捐赠者的愿望和意见定向使用。

篇2: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招聘启事

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现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秘书处内设机构管理人员若干,专职从事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综合行政、对外联络与服务、宣传和品牌建设、基金筹募、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具体岗位及要求如下:

一、招聘岗位、条件及相关要求

(一)岗位需求

(二)基本条件

1、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操守;

2、爱岗敬业,热爱公益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3、了解武汉大学的办学历史、理念及文化,掌握高校基金会工作基本常识;

4、能够承担一定的工作压力,适应经常性出差或非常规性工作任务;

5、大学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武汉大学毕业生优先。

6、应聘干事、专员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聘部长、副部长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7、应聘部长、副部长职务者,除应具备各部门任职要求外,还应具备相应岗位需要的.工作经验,沟通能力强,有相应的领导力,富有合作精神,能组建并带好团队。

(三)具体岗位职责及任职要求

1、综合行政部

部门职责:

负责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的综合行政事务和后勤保障工作。

任职要求:

(1)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和沟通交流能力;

(2)熟练掌握OFFICE办公软件;

(3)有较强的中文写作能力;

(4)有行政工作经验者优先。

2、媒体与公共关系部

部门职责:

(1)基金会各类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

(2)品牌活动和品牌项目的运营工作;

(3)网站、微信、微博等各类新媒体平台的维护、运营及相关策划工作;

(4)与校内外媒体的联系、对接工作。

任职要求:

(1)有很强的文字功底和宣传策划工作经历;

(2)熟悉新媒体运营规律;

(3) 对武汉大学的历史底蕴和发展目标有深刻的了解,对基金会事业有热情,熟悉品牌建设和推广工作;

(4)有良好的创新意识和人文关怀,熟悉平面设计软件者优先。

3、基金项目发展部

部门职责:

(1)面向海内外进行对外联系和资源拓展,积极推介基金会捐赠项目;

(2)大额捐赠的筹款工作;

(3)大额捐赠项目的后续跟进、管理工作;

(4)捐赠项目的设计与优化。

任职要求:

(1)具有较强的业务拓展、沟通协调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2)具有熟练的英语沟通交流能力;

(3)对武汉大学的历史底蕴和发展目标有深刻的了解,对基金会事业有热情;

(4)具有国内外大型公益基金会、或类似机构从业经历者优先。

4、基金项目管理部

部门职责:

(1)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2)与捐赠人的联系、沟通工作;

(3)为院系和部门捐赠项目的执行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任职要求:

(1)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

(2)具备较高的计算机应用和操作水平,熟练掌握EXCEL软件,有数据库软件(如:oracle、mysqllserver)基础者优先;

(3)熟悉基金会、公益慈善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

(4)工作细致高效,学习能力强,有高度的责任感;

(5)学科背景为经济学、法学相关专业者优先。

5、对外联络与服务部

部门职责:

联络和服务各地校友、社会捐资人,组织开展各类校友和社会联谊活动;为学校各院系校友和筹资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任职要求:

(1)热情、大方,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2)耐心、细致,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团队精神和责任心;

(3)对武汉大学的历史底蕴和发展目标有深刻的了解,对基金会事业有热情。

二、招聘程序和办法

1、报名

本次招聘全部采取电子邮件报名的方式进行,不接受其他形式报名。不收取报名费。报名时间自本公告之日起至2月20日。

应聘人员应在报名时间内,将《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应聘人员登记表》(见附件,贴电子照片)、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含《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资格证书、岗位所需证明材料等扫描件按顺序合并为一个WORD文件(文件名称为“应聘岗位+姓名”)以附件的形式发送至邮箱edf@whu.edu.cn,邮件主题为“招聘岗位+姓名”。邮件正文还必须简要写明个人主要经历及联系方式。

2、资格初审

报名结束后,我单位将根据招聘岗位所需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向报名人员反馈初审结果。

3、面试

面试的具体方式、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4、公示、聘用

根据面试结果确定拟聘人选,体检合格后,将拟聘名单在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拟聘人员没有异议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三、岗位待遇

1、以上招聘岗位均为劳动合同制,无事业编制;

2、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合格后,按人才派遣方式予以正式聘用;

3、聘用人员薪酬待遇由工资与绩效奖励构成,按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薪酬体系执行。

篇3: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是Shanghai Fudan University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SFUE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且主要活动范围在上海市。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汇八方涓流,襄教育事业,支持和推动本市高等教育的长远建设和发展,为国家造就更多、更优秀的栋梁之才。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复旦大学,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本基金会依照宗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住所为上海市邯郸路220号复旦大学(3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为接受捐赠,管理使用基金,资助与高等教育发展有关的各项公益事业:

(一)接受捐赠:接受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含港、澳、台有关团体、海外华侨团体、国外友好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二)管理基金:通过科学、规范地运作基金,使基金实现保值增值。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活动,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三)具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四)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为本基金会捐款相当金额的经费或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相当影响的专家。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7名主要捐赠人(依据捐赠额确定)、发起人分别提名并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理事会应当与登记管理机关协商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3、对基金会的各项活动具有知情权;

4、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义务:

1、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2、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与基金会发起单位紧密合作,联合创办各种培训机构、研究机构和实验机构;联合申办大型科研技改项目或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项目;

6、在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基础上,理事应优先向基金会发起单位委托科技、生产开发合作项目;优惠提供学生实习基地和科研实验场所;

7、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基金会发起单位相关的教学和科研成果,介绍基金会发起单位的发展状况,并参与协助开展联合办学;

8、为基金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委员会;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所有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基金会下设若干专项委员会。专项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基金会相关专项事务。专项委员会的决策机制和规则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会议通过。专项委员会的成立须经理事会同意。各专项委员会主席,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各专项委员会成员由其委员会主席提名,经理事长同意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5名,组成监事会并设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篇4:广东省星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支持和推动音乐教育事业的长远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星海音乐学院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外环西路398号星海音乐学院行政楼四楼420房。邮政编码:510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一)接受社会捐赠;

(二)依法依规管理和运作基金;

(三)资助音乐学科建设,更新教学和科研设备;

(四)资助音乐人才引进和学术交流;

(五)奖教助学;

(六)资助与音乐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活动;

(七)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进行资助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提案权;

(二)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天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理事会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示反对并记载在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得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徙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期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益。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投资、公益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音乐学科建设,更新教学和科研设备;

(二)资助音乐人才引进和学术交流;

(三)奖教助学;

(四)资助与音乐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活动;

(五)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进行资助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公益活动是指:

(一)单笔款项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活动;

(二)每笔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益活动;

(三)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4月16日理事会表决一致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5:新坡仔村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试行

(试行)

一、总则

1、本基金会为新坡仔村面向全村干部、群众和村外出工作人员募捐的公益教育基金会。

2、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尊师重教、崇文尚学优良传统,奖励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和考上研究生、大学、重点高中的优秀学子;奖励新坡小学各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家庭困难的贫困子女就学,振兴教育,推动新坡仔村各项事业又好又快的向前发展。

二、受益范围与对象

1、奖励本村每年研究生、高考、中考优秀学子,奖励新坡小学各年级优秀学生,奖励新坡小学优秀教师。

2、以借款的形式,帮助家庭贫困学生就学,毕业工作一年后偿还本金,以保证基金的循环利用。

三、组织机构

1、本基金会由理事组成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会计1名,出纳1名,监事会理事1名。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可聘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

2、理事会成员通过民意调查,民主推荐,选拔有公信度的人员组成。第一届理事成员由村两委、主要捐赠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3、理事会主持基金会日常工作,负责基金募集和管理,审批评奖、颁奖等重要事项。村两委负责对基金会进行监管。监事会理事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捐赠5000元以上,即进入监事会成为理事,参与监督资金的使用,或由捐赠者委托一位家人进入监事会参与监督。

4、理事会成员要确立公益服务意识,树立清正廉明形象,取信于民。

5、理事会每年召开3次会议,重大问题要通过全体理事民主协商,表决通过。

6、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7、本基金会由村两委监管,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基金管理

1、基金筹集方式: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发动村干部群众和外出工作人员捐赠。捐赠的款项进入新坡仔村教育基金会帐户,并由教育基金会开具捐赠收据。

2、奖金运作。基金会主要采取“存本取息”形式,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下,可以适当进行投资、理财,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每年度获得的收益,连同该年度募集到帐的资金,在支付该年度奖学金、资助金后剩余部分全部返回基金本金。

3、资金公开。基金筹集原则上1年1次,也可视资金情况每2―3年1次。每次筹集的善款金额与名单向全村公布。每年奖教奖学、颁奖晚会资金使用数目全部公开,每年学子偿还的本金和帐面剩余资金数目向全村公开,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自觉接受全村群众监督。

3、奖学资学办法:奖励、资助对象首先由秘书长和各位理事收集每年考取信息,报理事会通过,由会长签批。基金会每年评审和发放一次,对新坡仔村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试行)奖励、资助的金额和人数可视基金募集的情况,每年作适当调整。

4、教育基金会是专为教育设置的专项基金,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

5、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6、本基金会配备会计、出纳财务人员,会计出纳不得兼任。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附则

1、本章程为试行稿,未尽事宜有待实施过程逐步完善,再行修订。

2、本章程解释权属新坡仔村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

篇6:武汉理工大学积极推进研究生教育发展

武汉理工大学积极推进研究生教育发展

武汉理工大学组建10年来,坚持“育人为本,学术至上”,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人才培养为根本,源于行业,立足校情,改革研究生培养的运行机制和质量控制措施,积极推进研究生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一、重点学科建设历史性突破推动研究生教育规模快速发展

学校坚持高举“211工程”建设旗帜,高水平通过了国家“九五”、“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重点学科由1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增加到目前的2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7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一级学科博士点由3个增加到9个,二级学科博士点由9个增加到62个,硕士点由40个增加到13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由3个增加到10个,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并反映学校优势和特色的学科体系。同时,面向建材建工行业的学科群实现了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零的突破,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由1个增加到3个,面向交通行业的学科群相继实现了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零的`突破,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硕士学位点数量大幅攀升,学校的学科门类渐趋齐全,学科体系逐步完整。

学校学科建设的历史性突破,有效推进了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和办学层次的整体上移。学校硕士研究生的录取人数从2000年924人,增长到2009年3618人,博士研究生的录取数从2000年70人增长到2009年296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录取人数从2000年的200人增长到2009年1200余人;截止2009年6月,在读研究生的总量已达12000人,研究生与本科生的比例由原来的1:9提高到1:3.

二、一级学科培养模式改革推动研究生培养质量显著提高

学校大力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改革研究生培养的运行机制和质量控制措施,积极探索并开展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研究生培养质量显著提高。

学校为积极探索并实践一级学科下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系统开展了以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为目标,以创新课程体系,创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研究生指导方法及导师考核方法,创新管理制度,加强导师队伍建设与思想政治教育等系列改革内容与改革举措为主体的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的调研工作,并在5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和9个一级学科硕士点试行,同时连续三年投入专项资金156万元予以支持。为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及国际学术交流能力培养,学校每年投入经费500万元,设立研究生创新基金支持研究生教改项目、研究生教材建设、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和优秀博士生出国开展联合研究,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效果。2002年至2006年学校立项研究生教改项目95项,项目经费110万元;立项支持建设教材58本,专著19部,精品教案43门,支持经费202万元;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别奖励获优秀学位论文和专利、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且被三大检索收录论文的研究生奖金13.8万元、80万元、87.8万元、107.5万元;2005-2009年共资助39名研究生出国参加了国际学术会议,2008年获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公派留学研究生31名,其中联合培养25名,2009年公派留学研究生30名,其中联合培养19名。不仅如此,学校从2008年起在材料学院、交通学院、能动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中积极开展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调动了科研项目经费充足导师的积极性,体现了资源优化配置,对研究生也起到了激励和约束作用。导师资助标准按照招收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及以上研究生,分别为1200元、1800元、2400元/生?年,累计筹措导师资助经费95.68万元,研究生全额培养费资助面达到75%,各类助学金综合资助力度达到4440 元/生?年。

三、校园科技学术文化引领推动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深化

学校高度重视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在强化研究生党支部工作职能的基础上,通过优化组织结构,突出党支部在研究生群体中的核心地位,逐步拓展并完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体系,坚持以烘托校园科技学术文化引领研究生党建工作。

学校依托校、院两级党校开展研究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在对研究生进行政治理论和形势政策教育的基础上,注重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建设,分别与宁波市、温州市人民政府等合作建立2个校级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和24个院级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通过组织社会调查、科技服务、课题调研等活动引导研究生深入基层、了解国情、认识社会、拓展能力。学校还十分注重校园科技学术文化建设,坚持以科技学术活动为重点,搭建校、院两级学术活动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技文化活动。自2001年以来,学校累计举办博导论坛336期,其中有32名院士和国外著名专家做客学校博导论坛;每年一度的材料学科博士论坛和船舶与海洋工程学科博士论坛已成为区域性博士研究生学术交流的平台。同时,为促进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学校将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体系,通过开展心理普查、创办心理健康咨询网站、建立研究生心理协会对研究生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建立并启动研究生心理健康危机干预机制。2002年以来,学校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4586人,2009年10月研究生党员比例达到54.85%,建立研究生党支部217个,在强化研究生党支部工作职能的基础上,通过优化组织结构,突出党支部在研究生群体中的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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