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文处理问题的通知
“缘约水灵”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4篇规范公文处理问题的通知,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规范公文处理问题的通知,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大家分享。
篇1:规范公文处理问题的通知
规范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河务(管理)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因我局所属有关单位名称变更,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文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文件头的印制
1、省局根据此次变更后的名称设计了文头,字体为华康简标宋体(同黄委文头字体),各市河务(管理)局、局直各单位可以此为参照印制本单位上、下行文的文头。
2、请各市河务(管理)局指导要求好县局的文头更改工作。
3、文头印制标准严格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执行。
二、关于发文字号
1、根据变更后的名称,对各单位发文字号规定如下:
菏泽河务局发文字号为“菏黄X〔〕XX号”(其中X为机关部门代字,XX为发文顺序号,下同);
东平湖管理局发文字号为“东平湖X〔2008〕XX号”;
聊城河务局发文字号为“聊黄X〔2008〕XX号”;
济南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济黄X〔2008〕XX号”;
德州河务局发文字号为“德黄X〔2008〕XX号”;
淄博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淄黄X〔2008〕XX号”;
滨州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滨黄X〔2008〕XX号”;
河口管理局发文字号为“黄河口X〔2008〕XX号”;
经管局发文字号为“鲁黄经管〔2008〕XX号”;
服务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服〔2008〕XX号”;
职工学校发文字号为“鲁黄校〔2008〕XX号”;
黄河医院发文字号为“鲁黄医〔2008〕XX号”;
信息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信〔2008〕XX号”;
供水局发文字号为“鲁黄供水〔2008〕XX号”;
储备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储〔2008〕XX号”;
培训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培〔2008〕XX号”;
设计院发文字号为“鲁黄设〔2008〕XX号”;
工程局发文字号为“鲁黄工〔2008〕XX号”;
水泥厂发文字号为“鲁黄厂〔2008〕XX号”。
监理公司发文字号为“鲁龙监〔2008〕XX号”。
2、便函的`发文字号在年份前加“函”字即可,如“菏黄办函〔2008〕1号”。
3、传真电报的发文字号在年份前加“电”字即可,如“菏黄电〔2008〕1号”
4、各单位文件要使用规定的发文字号,不得自行变更或重新设立。
5、各市河务(管理)局对所属单位发文字号作统一的规定。
三、关于发文概括语
1、省局。“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河务局”简称“山东河务局”,系统内可简称“省局”。
2、各市河务(管理)局。指菏泽、聊城、德州、济南、淄博、滨州河务局,东平湖、河口管理局。
3、局直各单位。指经管局、服务中心、职工学校、黄河医院、信息中心、供水局、储备中心、培训中心、设计院、工程局、监理公司、水泥厂。
4、各县河务(管理)局。指各市河务(管理)局所属的河务(管理)局。
5、局属各单位。指各市河务(管理)局及所属县河务(管理)局、闸管所,局直各单位。
6、局属有关单位。指局属单位中部分单位。
7、机关各部门。指省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党委、山东黄河工会。
8、文件发送单位较少或直接发送某一单位的,可直接写发送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全称、简称以《山东黄河河务局机构名称规范》规定的为准。自11月1日起使用。
四、关于文件头上网
1、各市河务(管理)局对上网的文件进行规范,做到上网文件字体、字号等与纸质文件相同,并加上相应的红头,实现与纸质文件原样的显示效果。
2、各市河务(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局文件上网的格式规范工作。
3、详细技术问题请与山东黄河信息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0)7018、(80)7019。
五、关于规范使用单位名称的问题
各单位文件、信函、会场、标语等需要标识单位名称时要使用规范化全称或简称,字体使用规定的简化字,不要出现繁体字,异体字,错别字。
篇2:公文写作通知的格式与规范
公文写作通知的格式与规范
【含义】
通知,是运用广泛的知照性公文。用来发布法规、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某项事务等。通知,一般由标题、主送单位(受文对象)、正文、落款四部分组成。
【分类】
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六大类:
1.发布性通知:用于发布行政规章制度及党内规章制度。
2.批转性通知:用于上级机关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给所属人员,让他们周知或执行。
3.转发性通知: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的机关的公文给所属人员,让他们周知或执行。
4.指示性通知:用于上级机关指示下级机关如何开展工作。
5.任免性通知:用于任免和聘用干部。
6.事务性通知:用于处理日常工作中带事务性的事情,常把有关信息或要求用通知的形式传达给有关机构或群众。
【使用范围】
通知的应用极为广泛。下达指示、布置工作、传达有关事项、传达领导意见、任免干部、决定具体问题,都可以用通知。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可以用通知;平行机关之间有时也可以用通知。
【写作要求】
(一)通知标题和主送机关
1.通知的标题
通知的标题一般采用公文标题的常规写法,由发文机关+主要内容+文种组成。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也可以省略发文机关,由主要内容+文种组成标题。如《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
发布规章的通知,所发布的规章名称要出现在标题的主要内容部分,并使用书名号。批转和转发文件的公文,所转发的文件内容要出现在标题中,但不一定使用书名号。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
2.通知的主送机关
通知的.发文对象比较广泛,因此,主送机关较多,要注意主送机关排列的规范性。如人事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主送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监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局(室);
由于级别、名称不同,主送机关的称法和排列非常复杂,这个序列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确定下来的。
(二)通知的正文
1.通知缘由
发布指示、安排工作的通知,这部分的写法跟决定、指示很接近,主要用来表述有关背景、根据、目的、意义等。
晓谕性的通知,也可参照上述写法。如《国务院关于更改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名称问题的通知》,采用了根据与目的相结合的开头方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采用的是以“为了”领起的“目的式”开头方式。
批转、转发文件的通知,根据情况,可以在开头表述通知缘由,但多数以直接表达转发对象和转发决定为开头,无需说明缘由。
发布规章的通知,多数情况下篇段合一,无明显的开头部分,一般也不交代缘由。
2.通知事项
这是通知的主体部分,所发布的指示、安排的工作、提出的方法、措施和步骤等,都在这一部分中有条理地组织表达。内容复杂的需要分条列款。
晓谕性通知,有时需要列出新成立的组织的成员名单,以及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之后职权的变动等。
3.执行要求
发布指示、安排工作的通知,可以在结尾处提出贯彻执行的有关要求。如无必要,可以没有这一部分。其它篇幅短小的通知,一般不需有专门的结尾部分。
篇3:区政办规范公文处理程序通知
区政办规范公文处理程序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
(一)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须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由区政府办公室机要科签收。除区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机密文件外,各街镇、各部门一律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区政府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区内各类企业等其他单位不得直接向区政府行文(特殊紧急事项除外),如确需向区政府请示或汇报工作,应直接报主管部门,由其向区政府行文。
(二)向区政府报送的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要由主办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后联合上报。凡联合行文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经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由主办部门会同协办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区政府,不可将未经协商和认真研究的问题上交区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将协办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意见作为附件,一同上报区政府。
(三)报送的公文要遵守公文处理规定,不得多头主送,不得混用“报告”和“请示”文种,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应一文一事,并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四)各街镇、各部门需要请示区政府或需要区政府转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应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上报公文,为区政府留足必要的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必须在文中说明原因。
二、进一步规范收文办理
(一)接收分发。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镇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由区政府办公室机要科统一收件、登记、分发。办公室其他各科室不接收部门和单位报送的公文(区领导批示交办向领导个人反馈的情况材料除外),特殊情况需接收的(主要是紧急事项的请示和报告类公文),要认真履行登记手续,及时呈报领导审批。
(二)签收拆封。凡由区政府办公室内、外收发签收的公文、信件等,由机要科接收核对后按下列方式处理:收件人是领导同志的,由机要科签收并送领导拆封;收件人是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的,由机要科签收并送办公室主任拆封。
(三)传批传阅。区政府办公室机要科收到公文后,要对其按办件、阅件或批件进行分类、登记。统一送办公室主任分批,按分批意见传送。
(四)管理归档。区政府办公室机要科要落实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负责文件登记、传递、催办、跟踪、回收等管理工作,对办理完毕和领导阅批后的文件要及时清理归档,定期向档案室移交。
三、进一步规范发文审签程序
(一)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发文,其基本审核程序是:拟办单位草拟——拟文单位主要负责人把关——区政府分管区长签字同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安排按程序行文——相应联系的服务秘书审核——区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负责审核——分管区长审签——区长签发——机要科复核编号——印发纸质公文和区机关内网发电子公文。其中“区政办发”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二)区长外出期间,应由区长签发的文件,经区长授权,可由区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或经请示区长后,由区长回工作单位后补签;办公室主任外出期间,应由办公室主任签发的文件,经请示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回工作单位后补签。
(三)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公文,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文规范对文稿进行审核把关。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按会议审议意见完善后,按发文程序审核,最后由区长签发。
(四)凡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需要行文的文稿,由主办部门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意见修改定稿后,直接报送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行文,不再进行部门会签。
(五)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涉及费用减免、经费审批、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文件,经分管区长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的公文,凡涉及费用减免、经费匹配等内容,除有财政部门的会签意见外,还须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阅,提出处理意见,由区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六)签发正式赋予公文法定效用,通常情况下,公文文稿通过几次审核确认无误,由签发人批注正式发出意见,签注姓名和日期后,文稿即成为定稿,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未经签发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再做任何修改,否则将负行政或法律责任。确有修改必要的,须说明原因,请示签发人批准。
四、进一步明确发文审签职责
(一)由部门代拟文稿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研究,组织起草,认真把关,签名负责。文稿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权限的,主办部门要与相关部门搞好会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及时反馈会签意见。代拟部门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文稿时,要一并提供行文依据、会签情况等资料。相应联系的服务秘书负责核实基础内容(包括数据、人名、职务、地名、时间、表述等)。区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负责审核公文文稿,做到语言通顺、结构合理、内容正确。
(二)区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负责人初核职责:确定发文形式和送审环节,审核公文文字、段落结构是否正确,会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性文件是否经过法制部门审查,公文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合规、合法和可行。
(三)办公室主任审核职责:协调公文间的关系,内容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发文。
(四)区长、副区长审签职责:重点审查公文核心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是否准确反映了政策精神和决策意图及要求。
(五)区政府办公室机要科复核职责:签发程序和公文格式是否正确,行文关系和发送范围是否恰当,密级和紧急程度标注是否准确等。
(六)区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核稿中,对公文质量不高、内容不完善、格式不规范等问题,视情况约请拟文单位修改、自行完善、退回补正。
(七)区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对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后的文稿,在复印前,要再进行一次校对,发现问题应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确认;对格式、文字表述上有疑问的,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确定无异议后印发。
(八)制发公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力戒照抄照转、内容空泛。要严格控制文电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电一律不发;可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电不以区政府名义制发;可通过便函等形式印发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正式公文印发。凡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发文电的,一律由部门、单位自行制发,或由几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发。未经区政府同意,区政府部门不得擅自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文。
区政府办公室对全区政府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负有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责任,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报送区政府的不符合行文规范及上述要求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将实行退办。
篇4: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的通知
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公文是各级审计机关依法行政、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重要载体和工具,公文处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为了规范审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保证公文质量,审计署制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多数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公文处理工作总体是比较好的。但是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单位违反公文处理规则,文件质量不高的情况屡有发生,对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应予认真纠正。
一、当前公文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党政工作行文混淆。公文处理应当遵循党政分开的原则,但是有些特派员办事处却以特派办的名义、使用行政公文向审计署报送应当向审计署党组请示、报告的工作。
(二)权力主体不明,行文关系错误。审计署或审计署党组是接受特派员办事处和地方审计机关请示、报告事项的领导机关。但是一些特派员办事处和地方审计机关却向审计署的厅、司、局行文发函,请示、报告工作。也有些特派员办事处和地方审计机关的内设部门,以处室的名义向署的业务主管部门行文,请示、报告本应以机关名义向审计署请示、报告的工作。
(三)“一把手”未履行签发上行文件的职责。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上报审计署的文件应当由审计机关的“一把手”签发。但是有些审计机关上报审计署的文件,却是“一把手”在岗的情况下由副职签发的,有些单位甚至授权非领导职务人员签发上行文件。
(四)违规报送文件。有些审计机关绕开正常管理渠道,把本来应该上报审计署的文件直接寄送给审计署的业务主管司局、处室甚至个人。
(五)越级报送文件。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审计署只接受省级审计机关上报的文件。但是有些市(地)、县级审计机关越级向审计署报送文件。
(六)错用文种。以“函”或“会议纪要”代替“请示”、“报告”;“请示”、“报告”不分,用“报告”请示工作,或者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七)错用文件格式。主要是用文件的格式发函,混用上行文件与下行文件的格式,个别单位报署的文件和简报没有套红印制。
(八)数、量词等使用不规范。在同一份文件里“万元”、“元”混合使用,有的缺少单位名称“元”;人民币和其他币种数字同时出现未加区别和明确;涉及到同一单位或个人的称呼前后不一致。
(九)粗枝大叶。在一些审计机关的文件中,文字、标点、语句、逻辑错误时有发生;涉密文件不标注秘密等级;文件内层次序号不规范、不连贯,同一层次的标题字型字号不一致;引用文件未注明发文字号;上报审计署的文件主送单位空缺;文件不加盖印章。
(十)印发不合规。一些单位的文件排版不符合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国家标准,缮印不清晰,文面有污染,装订出现颠倒、重复、遗漏、白页,折叠切裁不整齐;有的单位不按照审计署规定的.份数报送文件。
一份文件从起草到发出要经过一系列工作环节,它代表了一个单位的整体面貌和工作水平。上述问题的存在,反映了一些审计机关不注重学习,不懂得或不遵守机关工作规矩,对公文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工作标准不高,要求不严,作风浮躁。这些违反行文规则的行为直接妨碍审计机关的工作秩序,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作风,危害是严重的。对此,各单位应引起高度重视。
二、规范公文工作提高公文质量的几点要求
(一)审计机关各级领导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要性,组织全体人员重温国务院和审计署关于公文处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坚决纠正不守规矩、不讲程序、不负责任的现象,自觉遵守公文处理规则,努力提高公文质量。
(二)对照国务院和审计署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认真进行一次自查,找出问题,分析原因,完善制度和措施,落实责任到人。
(三)我厅将于明年二季度,通过审计机关远程通信渠道进行公文处理工作培训。届时各单位应按要求积极参加,精心组织,保证效果。
(四)我厅今后将加强对各单位公文处理工作和公文质量的检查指导,对违反公文处理规则和公文质量问题突出的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规范公文处理问题的通知】相关文章:
1.公文规范最新标准
2.公文通知格式
3.政府公文通知
4.公文:会议通知
5.规范休假通知
6.公司公文通知范文
7.规范周报通知范文
10.英语公文通知范文大全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