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从业考核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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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乡村医生从业考核的工作方案
乡村医生从业考核的工作方案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根据卫生部制订的《乡村医生考核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以提高乡村医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以及群众基本公共卫生受益度为核心,在严把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准入的基础上,实施乡村医生定期考核制度,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执业活动,保障人民健康,促进我县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管理
县卫计局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全县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各乡镇卫生院、柏溪镇公卫中心要成立由卫生院领导为组长,医疗、药学、公共卫生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考核小组,负责统一协调部署和落实本辖区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人员名单于9月2日前报县卫计局考核委员会。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经注册在村级医疗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在村级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等人员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相关规定另行安排考核。
女55周岁、男60周岁,仍被聘用在村站工作的乡村医生,可不参加业务水平考核,但需进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职业道德考评。
四、考核内容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学习培训情况、服务规范情况)和职业道德评定(医德医风情况、服务态度情况等)两方面内容。
(一)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1、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当地乡镇卫生院赋予的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一般医疗服务(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转诊服务)开展情况。
2、业务水平:从事公共卫生和一般医疗服务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情况。
3、学习培训情况:参加医学培训、在岗医学学历教育情况。
4、服务规范情况:依法执业和《基本药物目录》执行情况。
(二)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情况、服务态度情况等。
五、考核方式和程序
(一)考核方式
1、个人述职:以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材料为宜。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所做的主要工作中(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取得的成绩,受到的奖励或处罚,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2、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采取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学习培训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并填写考核记录。
3、业务水平测试:以20乡村医生培训考试成绩为依据。
4、职业道德评议:以乡镇卫生院评定为主,乡镇考核小组采取听取乡村医生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并形成书面评定记录。
(二)考核程序
1、考核小组应于考核前20天书面通知(包括考核时间、地点、内容、程序、考核组成员单位、姓名、职务或职称等内容)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签字,存于考核小组。不能书面通知的.可采取电话通知等方式,并作好记录。
2、考核小组根据业务考评情况和职业道德评定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3、考核小组于考核完成后1周内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4、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如乡村医生不签署意见,送达人及证人应签署送达时间、地点等。
5、考核小组在考核结束后2周内将考核结果向县卫计局报告。
(三)职业道德评定
1、该项评定主要是评定乡村医生的医德医风情况,采取乡镇卫生院评定和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及村民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三个档次。
2、村民委员会的问卷调查需有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签字。
3、乡村医生的问卷调查在本村进行,本村已注册乡村医生全部参加问卷调查。
4、村民问卷调查在本村进行,每村调查问卷为5份。
5、问卷调查由各乡镇考核小组负责,参加问卷调查人员应两人以上,并共同在调查问卷上签字。
(四)考核结果评定
1、业务考评分值为100分,其中业务水平考核为50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40分,学习培训情况1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2、职业道德以乡镇卫生院评定为主,对乡镇卫生院评定为基本合格及合格人员再进行问卷调查。如村委会评定为合格或基本合格,问卷调查有80%以上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其评定结果可上升一个档次。如村委会评定为不合格,乡村医生和村民问卷调查合格率在80%以上的可认定为基本合格,问卷调查合格率不足80%的,仍认定为不合格。
3、最终考核结果的认定:业务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上,职业道德考评为合格或基本合格者,认定为合格;业务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或职业道德评定为不合格者,认定为不合格。
4、对提出复核申请的乡村医生,由县考核委员会组织复核,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
(五)补考
1、对业务考评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在30天内按业务考评程序组织补考。
2、对职业道德考评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在30天内按职业道德考评程序组织再次考评。
3、再次考核合格者可认定为合格,再次考核仍不合格者既认定为不合格。
(六)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结果将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经考核不合格的,县卫计局将依法注销其执业资格。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按照《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由县卫计局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进行公布。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村卫生室名称、乡村医生姓名、性别、年龄、医学学历、考核结果等。
六、考核周期及首次考核工作安排
按照《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等规定,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全县乡村医生首次考核周期为10月1日至年9月30日,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乡村医生考核评定工作,并于12月20日前将乡村医生考核情况和《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备案汇总表》附件3纸质和电子版报县卫计局疾控股。
七、回避制度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向考核小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小组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卫生院及考核小组成员在考核过程中应保持客观、公开、公正,严禁利用考核之机进行打击报复;严禁收受红包、礼品等。
(二)乡村医生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等规定,接受考核;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首次考核不合格未在6个月之内提出再次考核申请,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提出再次考核申请后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县卫计局将依法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县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委员会将对各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因组织工作不力或未按有关规定开展乡村医生定期考核的,将视情节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篇2: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篇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来源:新华网)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篇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篇5:乡村医生年度考核总结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障居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湖南省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劳务补助办法》、《桂阳县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桂阳县乡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方案》和《桂阳县乡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细则》等文件要法度。认真开展对各村卫生室公共卫生的考核。并将绩效考核结果直接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挂钩,严格执行“多做多给,少做少给,不做不给”的经费拨付原则。20XX年7月1日开始为期10天的考核任务顺利完成,具体工作如下:
一、绩效考核目标
乡村医生补助与工作绩效紧密挂钩,坚持客观公正、公平透明、奖优罚劣的原则。通过工作绩效考核,实现村卫生室工作重点由基本医疗服务向公共卫生服务转变,由卫生部门单项评价向卫生部门和群众双向评价转变;建立乡村医生工作补助保障机制、按工作业绩补助的分配机制和社会参与的民主监督机制;促进卫生服务模式不断更新,村卫生室管理不断规范,乡村医生服务意识不断增强,卫生服务能力不断提升,群众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二、绩效考核内容
工作绩效考核主要包括:一综合管理(10分);二公共卫生(包括预防接种;传染病控制;慢性病防治;妇女保健;儿童保健;重性精神病管理;健康教育;健康档案管理;老年人保健70分);三基本医疗与药品(包括基本医疗和药品管理10分)。以及村卫生室管理状况和本行政村人民群众对乡村医生服务的满意度等情况(10分)。
三、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
1、发现的问题如下:
(1)部分村卫生室治疗室、诊断室、留观室、药房未按规范分开。药品及诊疗收费未公开。
(2)部分行政村计划免疫接种率低约65%。主要是3岁儿童加强针次接种率低。孕产妇、出生儿童数底子不清,孕产妇及新生儿访视率低约60%。产筛工作大部分村卫生室未开展,斯利安未及时发放未及时上交报表。有重性精神病人登记本,但内容登记不够完善。工作手册中内容未及时更新。健康教育宣传栏未及时更新教育宣传内容,部分行政村今年以来只出栏一两期。
(3)部分乡村没有门诊登记本,处方书写不规范,甚至有滥用抗生素和激素现象。医疗废物未按《医疗废物外置规范》消毒、毁型。药品摆放不整洁,部分村卫生室存在过期药品。
(4)群众满意度经调查后发现只有80%。
2、整改建议:
(1)四室分开,规范处置。
(2)加大宣传计划免疫全程接种。
(3)加强二大系统管理。
(4)完善工作手册中各项内容的填写。
(5)继续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6)按要求完善村卫生各项操作规范。
篇6:乡村医生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四条 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篇7:乡村医生考核细则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考核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业务水平;
(三)学习培训情况;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
第十四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六)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当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由卫生部制定统一样式。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篇8:乡村医生考核细则
为了巩固农村三级医疗保健网络,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13号)、《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综[]320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实施乡村医生年度考核工作,现将年度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乡村医生年度考核工作。
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要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及《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的高度上来认识实施乡村医生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本辖区乡村医生年度考核工作。讲求实效,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考核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并将考核的等次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农村卫生工作责任书》等文件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坚持标准、客观、准确地确定等次
1、考核对象:所有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在卫生所(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助理执业医师或执业医师。
2、优秀等次比例: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应按本辖区乡村医生总数的5%确定优秀等次。
3、有下面情形之一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①本年度因病休息或因事经批准请假半年以上的。
②擅自离岗超过三个月的。
③本年度已批准退休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优秀等次:
①擅自招聘未经注册的工作人员,卫生所(室)负责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②卫生所验证成绩不达标的,卫生所(室)负责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不合格等次:
①以医谋私,索贿行贿的。
②出现严重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的。
③不服从工作调配或不履行义务的。
④违法违纪的。
⑤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三、考核等次划分:
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之间为称职;75分以下为不称职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优秀的:全额发放乡村医生津贴并发给年度奖金200元(由各卫协分会提供),可以继续执业。
2、考核称职的:全额发放乡村医生津贴,可以继续执业。
3、考核不称职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发放乡村医生津贴。
五、工作要求:
乡村医生年度考核工作,是我市农村卫生管理工作的一项新举措,是落实《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具体表现。乡村医生的考核,每年组织一次。各相关单位一要把乡村医生年度考核与《室卫生所(室)管理考核标准》工作有机地结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等的意见。二要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三要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按时保质地完成任务。考核结束后,应将乡村医生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报送市卫协会审核确认并归档。
篇9:乡村医生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20xx年,我在院领导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开展各项医疗工作,认真负责的做好医疗工作。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医生的职责所在,为此,我抱着为患者负责的精神,积极做好各项工作,热情接待每一位患者,坚持把工作献给社会,把爱心捧给患者,受到了村民的好评。重点强化以人为本的职业责任,职业美德,职业纪律教育,以一切为病人,一切方便病人,在实际工作中我做到了以下几点;
1、积极改善就医环境,树立卫生室良好形象。
2、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技校规范,操作规程,工作质量标准,使医疗活动有章可依,有规可循,严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3、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隔离技术规范,合理使用抗生素,检验核对制度,加强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管理,按要求消毒,毁形,焚烧处理。
4、认真写门诊日志,按时统计上报,处方各种表册按规定填写
5、身兼数职,由于条件所限,在护理与药事方面的工作也由我一人担任,在这两方面我仍需不断地努力学习,做到规范护理的合理安全用药。
6、在日常诊疗活动中,我尽量发挥作为一名中医师的特长,用中医四诊辩症的理论和针灸理疗特色为广大农村医患服务。
7、除了正常的上下班外,按时参加值班制度。
8、配合本院下乡送健康服务活动,积极参与,并做好基本的服务工作。
9、坚持为村民进行健康咨询及宣传工作,努力惯彻预防医学在基层的优势。
作为一名医生,我的工作职责就是“竭尽全力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维系医术的圣洁和荣誉,救死扶伤”,医生年度考核个人总结。作为一名基层的医务工作者新手,我不辞艰辛,执着追求。乡镇医疗卫生工作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机构,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枢纽,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服务载体。从我到这里的三年来的'实践工作,我对自己工作有很多的思考和感受,在这里我作一下简单的陈述:
一、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在实践的工作中,把“实践”作为检验理论的唯一标准,工作中的点点滴滴,使我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在当今残酷的社会竞争中,知识更新的必要性,现实驱使着我,只有抓紧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努力学习,才能适应日趋激烈的竞争,胜任本职工作,否则,终究要被现实所淘汰。
努力学习各种科学理论知识,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和党政策,领会上级部门重大会议精神,
二、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增强自身修养
在平常的工作和学习中,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导思想,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在提高自身政治素养的同时,本人还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不断加强业务理论学习,通过阅读大量业务杂志及书刊,学习有关医疗卫生知识,丰富了自己的理论知识。
三、遵章守纪,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在工作中,本人能够做到团结同志,时时从集体利益出发,充分发挥团队精神,与大家一起将业务工作做好;工作态度端正,服从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医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密切与居民群众的联系,努力为群众做实事、办好事、解难事。
四、热情服务,扎实做好本职工作
在工作中,本人坚持热情服务,努力将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做精,做细,较出色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xx等乡镇从事妇产科工作时,本人能应用所学知识,独立完成正常、异常分娩工作,开展妇产科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并经常开展妇产科四大手术,四年多时间里,共接生婴儿xxxx多个,诊治各种病症xx多例,开展四大手术xx多例;到本服务中心工作后,主要参与辖区内居民健康体检及健康状况调查,建立和管理健康档案;开展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服务;掌握区内人口基本健康状况,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义诊、健康咨询等活动。
总之,多年的工作,养成了我勤奋好学、吃苦耐劳、热情服务的品质,成为我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的内在动力。
篇10:县乡村医生定期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根据卫生部《乡村医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乡村医生定期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精神,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和业务素质情况,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乡村医生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考核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原则。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三条 县卫生局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组织实施工作:
主 任:万伙顺
副主任:王希圣、桂金龙
成 员:陈加宾、张 军、胡柏根、沈 斌、强 厚、张月霞
第四条 11所中心(一般)卫生院分别设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报卫生局备案)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卫生院卫生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六条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泾县村卫生室公共卫生考核细则》和《泾县村卫生室考核细则》。
(二)业务水平。从事公共卫生和一般医疗服务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情况。
第七条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服务态度情况等。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考核方式
(一)个人述职。乡村医生需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材料,也可辅以口头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采取查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包括业务知识笔试和实践技能测试等。
(四)职业道德评议。考核小组在评定过程中可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各考核小组应于考核前30日,以文件形式通知辖区内所有卫生室(所),通知包括考核时间、地点、内容、程序,以及考核具体组成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等内容。
(二)考核小组根据业务考评情况和职业道德评定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三)考核小组应于考核完成的1周内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四)考核小组应在考核结束后2周内将考核结果向卫生局报告。
第十条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应于考核7天前向考核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一个考核周期内,每名乡村医生仅能暂缓考核1次,暂缓考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3天前向考核委员会(小组)书面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否则取消其作为考核人员的资格。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卫生局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十三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基本合格以上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向考核委员会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将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考核委员会收到再次考核申请后,将在一个月内组织再次考核。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考核小组将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本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村卫生室名称、乡村医生姓名、性别、年龄、医学学历、考核结果等。
第十七条 各考核小组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卫生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按卫生部制定的统一样式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篇11: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考核细则
各中心、镇卫生院(医院),防保所,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转变村卫生室服务模式,促进全县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与巩固,提升群众健康服务获得感,根据省卫计委《关于大力实施“三个一”工程的意见》(苏卫综合〔〕18号)和《射阳县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射卫发〔〕11号)要求,决定从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签约服务、促进规范履约,引导乡村医生提升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推动建立村级首诊制度;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升项目均等化水平;完善绩效考核,建立优绩优酬分配机制;加大特色专科建设力度,拓展签约后续服务项目;提高群众满意度,全县所有参合群众签约率达80%以上,群众对村医履约情况满意率达90%以上。
二、具体实施
村卫生室是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的供方责任主体,签约乡村医生为签约服务第一责任人。镇卫生院通过健康管理服务团队为乡村医生签约服务提供技术支撑,并按职责承担管理责任。服务对象作为需方主体,原则上以户为单位与村卫生室及明确选定的乡村医生签订服务协议,明确供需双方权利、义务,细化签约服务具体内容,确定相关服务事项收费标准及补偿优惠政策等(签约服务协议格式文本见附件1)。服务对象根据实际需要从中选择部分项目作为约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协议一年一签,期满后可以续约、终止或另选签约医生。
(一)基础包内容
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综合服务和新农合补偿优惠四个方面。
1、基本医疗服务。签约医生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疾病康复指导。帮助签约对象选择适宜就医路径,协助预约上级医院,引导群众实施逐级转诊制度。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12类45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涉及家庭和个人的服务,保证服务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及时性。
3、健康综合服务。签约医生通过定期巡诊掌握签约家庭各个成员的健康状况,开展健康评价、健康咨询、健康指导等健康综合服务。
4、新农合补偿优惠:服务对象在签约村卫生室就诊或经签约村卫生室转诊至乡镇卫生院门诊就诊的,发生的医药费在原补偿比例基础上浮5%。经镇卫生院转诊至县人民医院住院的,新农合报销起付线将进行累计。
(二)个性包内容
根据群众需求,增加中医康复型,继续开展以老年人、高血压和糠尿病患者为重点人群的健康综合管理服务,根据患者健康状况,制定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内容。各单位在特色专科建设的基础上,结合居民健康个性需求,为签约对象提供针对性的诊疗服务,提高签约服务的效果。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调动签约群众参与热情。要统一基层医务人员的思想认识,提高签约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规范签约流程、服务形式、个性服务等签约服务行为。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宣传引导,丰富宣传形式,积极宣传签约服务的目的和意义,通过签约服务协议内容的讲述,让群众明白签约后能享有更完善、更优化、更专业的医疗卫生服务,引导群众自愿签约,并积极主动参与反馈、监督等工作。要及时客观回应舆论关切,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深化服务内涵,不断提高签约服务实施效果。以“医生知人人,人人知医生”为签约目标,签约医生按照签约协议认真履行职责,让签约群众真切感受到签约服务带来的实惠。通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增强群众对签约服务的获得感和信任度;积极开展连续的巡诊、上门服务、选择就医路径和出院后康复护理等基础医疗服务,重点加强对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开展健康咨询、用药指导和行为干预等,并根据患者健康状况制定健康评估、康复计划等个性化健康综合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并发症发生,进一步深化服务内涵。积极引导患者有序就医,实现村级首诊、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制度的落实,切实转变村卫生室服务模式。
(三)落实保障措施,切实增强签约服务业务能力。切实加大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力度,进一步优化村生室人员配置,切实加强乡村医生进修培训,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逐步扩大村卫生室用药目录,积极推广签约服务试点经验,确保签约服务工作顺利开展。统筹协调上级专家开展签约服务工作,强化健康管理团队在签约服务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基本满足群众个性化的健康需求。积极落实签约服务补助资金,充分调动基层医务人员参与签约服务工作的积极性。
(四)加强督导考核,建立健全签约服务补偿机制。各镇卫生院、防保所要通过健康管理服务团队,每月定期下村,协助乡村医生开展签约服务,并对村卫生室进行业务督查指导,提高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能力、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等业务技术水平;要根据《射阳县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要求,围绕签约率、村级门诊服务率、村级首诊率、村级转诊率、签约对象满意度等核心指标,至少每季度对村卫生室进行一次考核;要将每个乡村医生签约服务情况纳入日常百分制考核,每月上报考核结果;要将签约服务绩效考核结果与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偿、实施基本药物补助和乡村医生奖励性绩效挂钩,真正发挥绩效考核“奖优罚劣、优绩优酬”的导向作用。
篇12:卫生院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年终考核总结
20XX年,我院在区卫生局的正确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认真贯彻落实卫生局各类文件精神,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作为卫生院工作重中之重,以辖区内管辖的目标人群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为核心,围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九个项目为工作目标,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取得了较好效果,现将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X卫生院辖区内人口数为10400人,卫生院共有职工22人,设有门诊、住院、辅助检查、公共卫生、卫生监督等科室,卫生院辖区内共有5所村卫生室,7名村医生,为辖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基本医疗、计划生育指导等服务。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落实情况
(一)居民健康档案工作
在区卫生局统一部署下,我院积极开展了20XX年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一是争取领导重视,搞好综合协调与沟通,得到了村委,村民的大力协助与支持。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为确保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院专门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的居民健康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整个大楞乡健康档案工作组织领导,制定了操作性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成立专门建档工作小组和居民健康体检小组相互积极配合采取进入户调查统一体检服务的方式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建档工作。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主动建档意识。为提高我乡居民主动参与建档意识,我院大力宣传发放各类宣传材料让每一名村民了解居民健康档案,积极主动配合我院建档工作小组顺利完成居民建档工作。
四是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服务意识。为确保居民健康档案保质保量完成,我院对每一名参与居民健康档案建立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次业务培训,让每一名工作人员熟悉居民健康档案建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熟练掌握自己的本职工作和建档程序。
截止20XX年12月底,我院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纸质档案5448份,并把纸质居民健康档案完善合格录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二)健康教育工作
严格按照健康教育服务规范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区卫生局及上级部门的各项健康教育项目工作。采取了发放宣传材料、开展健康宣教、设置宣传栏的各种方式,针对重点人群、重点疾病和我乡主要卫生问题和危险因素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今年,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栏2板,全年各更新12期;每个村卫生室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栏1个,每年更新6期。全年印刷12种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共6000份进行发放宣传,制作了8种健康知识影像资料进行播放宣传,举办12次健康知识讲座,6次健康咨询活动。
通过有效的健康教育工作实施,卫生院辖区内的群众得到卫生知识普及达6000多人次。广大群众的卫生知晓率达到90%以上。在全体医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通过不断进行健康指导和健康干预,使群众改变了不良卫生习惯和行为,大大提高了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
(三)预防接种工作
为辖区内管辖的900名0-6岁儿童进行12种国家一类疫苗服务,包括:乙肝疫苗、卡介疫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费建立接种卡、证、簿;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包括肾综合症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发现、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并协助调查处理。
(四)儿童及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1、实行登记造册,建档等措施,建立适龄儿童在档在册总数为(800)人。并多次发放各种有关儿童身心健康资料500余份。
2、坚持登记,在册在档管理,产前产后访视,宣传优生优育知识,宣传党的惠民政策,为优生对象免费提供叶酸。
(五)慢性病管理工作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根据区卫生局要求,我院对辖区内居民的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随访管理、康复指导工作,掌握我乡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发病、死亡和现患情况。
1、高血压患者管理
一是通过开展35岁及以上居民首诊测血压;居民诊疗过程测血压;健康体检测血压;和健康档案建立过程中询问等方式发现高血压患者。
二是对确诊的高血压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并提供面对面随访,每次随访询问病情、测量血压,对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提供健康指导。
三是对已经登记管理的高血压患者进行一次免费的健康体检(含一般体格检查和随机血糖测试)。
截止20XX年12月31日,我院共登记管理并提供随访高血压患者为368人。并按要求录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2、2型糖尿病患者管理
一是通过健康体检和高危人群筛查检测血糖;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过程中询问等方式发现患者。
二是对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并提供面对面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空腹血糖和血压测量等检查,对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提供健康指导。
三是对已经登记管理的2型糖尿病患者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含一般体格检查和空腹血糖测试)。
截止20XX年12月31日,我院共登记管理并提供随访的糖尿病患者为110人。并按要求录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六)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
1、结合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对我乡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并对所有登记管理的老年人免费进行一次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及空腹血糖测试,并提供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2、开展老年人健康干预。对发现已确诊的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患者纳入相应的慢性病患者进行管理;对存在危险因素且未纳入其他疾病管理的老年居民进行定期随访,并告知该居民一年后进行下一次免费健康检查。
截止20XX年12月31日,我院共登记管理65岁及以上老年人500人。并按要求录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七)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工作
依据相关政策对辖区所有重性精神病人,进行登记,建档,随访管理,并协同政府,家庭监护人一起管理,以防病人无端滋事,造成伤害个人,他人,社会等不良因素的现象发生。目前我乡在档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为16人。
(八)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我院在副院长班一峰的带领下,积极搞好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选送了防疫专干XX,卫生科XXX两名同志到局协管所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为我院培养业务骨干,一年来,我们对辖区11所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卫生巡查15次,协助学校搞好卫生治理,对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情况抽样检查10次,有效的保证了居中饮水卫生、安全。
(九)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工作
一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以及传染病报告与处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了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
二是定期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对我街道社区居民进行传染病防制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了社区居民传染病防制知识的知晓率。
三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
四是对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处置,并且按程序逐级上报,做到早知道早报告。
三、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投入不足,制约了基本卫生服务的发展。
(二)人才缺乏,全科医师人员不足,影响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开展进度。
(三)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降低了乡村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工作热情。
(四)对居民基本卫生服务认识不足,上门建档和随访主动配合存在一定困难。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强化职能,加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投入。
(二)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通过宣传吸引再宣传,以逐步改变辖区居民的陈旧观念,促使其自愿参与到卫生服务中来。
(三)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四)配套合理的激励机制,提高工作人员工作热情。
(五)落实各项服务规范、强化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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