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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与法学教育论文

2024-09-18 07:42:2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德阳涵”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4篇法律方法与法学教育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法律方法与法学教育论文,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并能积极分享!

法律方法与法学教育论文

篇1:法律方法与法学教育论文

法律方法与法学教育论文

法律方法与法学教育论文讲述了法律方法的教育对于法律职业者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方法与法学教育论文【1】

【摘 要】 法律方法的教育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提高其实践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法学教育中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考试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缺失或偏差,不利于法律方法教育与实践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为此需要通过法律方法类课程的增设,以及教学方法和考试内容及方式的改革来促进法律方法的教育。

【关键词】 法律方法;法学教育;法律思维;法律实践

一、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

1、培养法律职业思维

所谓法律方法是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解决纠纷的方法。

它大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思维方式;二是法律运用的各种技巧;三是一般的法律方法。[1]法律方法的教育对于法律职业者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中外的许多法学家都有过精辟的论述。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2]林立先生也高度评价法律方法对于培养法律人的重要意义:“法学方法论及法律哲学若是对一位只想追求当一名目光如豆的‘法匠’而不想当法学家的法律人而言,必定会被他人认为是没有必要重视的学问;而他也永远不可能知道,这种基础法学的涵养对培养一个风骨卓然的法律人及伟大而有深度的法律文化有何等的重要性。”[3]

随着法律的日益形式化和理性化,法律方法也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成为一种需要专门训练才能掌握的职业方法,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方法,养成“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因为这是他们在未来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所必须具备的能力。

因此法律方法的传授和培养当然地成为了法学教育的核心。

法律方法的传授及其素养的形成制约着整个法学教育过程,对评估和衡量法律教育的成败具有决定性意义。

[4]西方各国普遍重视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

在英国,法律方法很多年来一直构成英国法学院法律教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美国的法律教育一方面继受了英国的教育传统,二战以后又经历了一个法律方法教学由分散化到集中化,由重视判例推理、法律写作到关注律师技能培养的发展历程。

而在大陆法系,自德国的萨维尼开创了法律方法之近代传统以来,又涌现了拉伦茨、恩吉施等大批以研究法律方法著称的现代法学家,法律方法也逐渐扩展成一个蔚为壮观的阵营,法学教育也把培养学生“像法官一样思考”作为重要的目标。

2、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法律的适用过程不是一个简单机械的从规范到事实到结论的三段论过程,由于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及法律规范自身的局限性,“这种缺陷有时表现为由于立法者无法预见法律适用中的各种可能性,导致个案中的‘正义’无法实现;有时表现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现有的法律规范日渐陈腐,从而导致‘正义’落空。

有时表现为由于法律规范的语言表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法律规范在适用中歧义丛生,无法实现立法者所预期的‘正义’,等等。”[5]法律职业者在法律适用中不可避免地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证据的收集和梳理,以及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法律方法的运用过程,通过在规范与事实之间进行多次的目光的流连往返,最后给出一个相对公正和妥当的结论。

法律方法在实践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方法能保证法律人沿着正确的方向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较为准确地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和认定事实,从而在成文法律与事实之间架构起一座桥梁,在法律与个案之间建立起逻辑联系,使纠纷在法律范围内得到解决。

第二,法律方法能排除人们对法律的任意理解,它为防止专断与任意设置了“思维方式”的藩篱。

第三,法律方法提升了处理纠纷的能力,从而增大了法律适应复杂社会的功能。

第四,法律方法是保障法律自治的手段。[6]

二、法律方法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缺失

1、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缺位

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的设置,对于确保学生知识结构的完整有序和能力的全面培养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中,把法律概念、逻辑体系和理论框架等知识的灌输视为教学的主要活动和任务,司法伦理学、法律方法论这样一些职业必修课至今在绝大多数法学院中还没有一席之地,法律诊所的课程也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而没有普遍展开。

在教学内容上,知识和原理的传授构成了法学教育的主干内容,存在对于法律方法的诸多忽略,如“忽视如何发现、证明和重构事实,忽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和现象的相互关系,忽视法律思维的训练,忽视宏观正义与微观或个案正义的关系,等等。

法律实践是一种创造性的工作,而不是简单的逻辑推理过程。

从抽象的正义到个案的具体正义,从普适性的法律规范到具体事实中的行为规范和法律结论都需要艰巨的创造性努力。

这正是法律职业活动中最具有挑战性和最令人陶醉的工作。

但是,法学院培养方案中并没有多少课程致力于这种能力的训练和培育。”[7]这种状况与法学本身的实践品格和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需求是不相适应的。

2、教学方式的单一化、教条化

与教学内容中过于注重对抽象理论及法条知识的传授相对应,法学教学中普遍采用“填鸭式”的讲授方式,或者注重于对抽象理论的阐述和议论,或者注重对于法律条文的概念和内容注释讲解,虽然有时为加深对概念、原理、规范的理解,也会参考一些案例,但远不足以适应对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方法运用能力培养的需要。

学生为了应付考试会被动地记住一些法条或教条化的理论观点,但没有真正领悟法律条文背后所蕴涵的精深的法律原理,不了解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没有真正培养其创造性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难以产生发自内心的对法治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

3、考试内容和方式的片面化

无论是平时的校内考试还是司法考试的内容和方式,都会对教师的教学活动和学生的学习活动产生重大的导向作用。

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中的校内考试和国家的司法考试,都把学生对法条知识的记忆、背诵和一定程度的理解作为考查的重点,追求的都是答案的客观性和唯一性正确性,而忽视了对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能力的考查,同时也忽视了实际生活中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和法律处理结论的可争议性,出现了与法律实践的严重脱节。

在这种考试内容和方式的导向下,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式也和培养法律人才职业化能力的要求更加背道而驰,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也更难以找到立足之地。

上述这些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如不加以解决,“只能训练出‘谨愿之士’(即墨守成规、不知活用)、‘偏倚之士’(即除条文外不知有其他学问)、‘保守之士’(即对现行法令,不解善恶、唯知遵守)、‘凝结之士’(头脑中充满了现行条文,对于新发生的事实、思潮,格格不入,毫无汲取进步的可能)。”[8]这对于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是非常不利的。

三、法律方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展开

1、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改革

针对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在有条件的学校开设专门的法律方法论的课程,或者扩展法理学课程中法律方法部分的内容,进行重点讲授。

同时,增加疑难案例分析课、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类课程的比例,在夯实学生法学理论和知识基础的同时,以培养法律思维为中心,增强学生运用法律方法分析和梳理真实的案件事实,创造性地处理复杂法律纠纷的能力。

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法律方法技能的训练应该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正如孙晓楼所言:“研究法律,一定要学与术并重,太偏重理论,那固不免于空泛;太偏重运用,亦不免于迂腐,必也有法律之术,法理之学,互相为用,而后可以渐臻于美备。”[9]

2、教学方法的合理运用

法学的教学应改变传统单一的灌输式的、教条化的讲授方式,尽量贴近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的形成和运用的流程,综合运用理论讲授、案例分析及诊所式训练的方法,形成合理的教学方法体系。

理论讲授中应减少自上而下的灌输,尽量使用启发式的讲授方法,引导学生在一个包容、理性的氛围里进行独立的思考,平等的对话和交流,以培养其形成问题意识和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

而案例分析和法律诊所的训练则应注重培养学生获取案件信息、梳理案件的法律关系、将抽象的原则和规范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思维和推理的技巧,以及与当事人及其他案件参与人沟通、交流、陈述、辩论、论证的能力等方面的培养,以提高其实践技能。

3、考试内容和方式的改革

为减少由于校内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的片面化对于法学教育造成的误导和冲击,加强其正面引导作用,校内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也应适当增加对于法律方法进行考核的内容。

校内考试在保留期末或期中的卷面考试形式的同时,应丰富考核的方式,以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训练的考核成绩等作为评定学生成绩的重要参考。

司法考试应该在考察考生对法条知识的掌握程度的同时,注重考察考生运用法律方法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对于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例,应允许考生给出不同于标准答案但又能自圆其说的答案。

这些考试内容和方式的改革,会对法学教育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使得教师和学生把更多的精力运用于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技能的培养上,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对对法条知识的机械理解和记忆,形成一种法学中的应试教育。

【参考文献】

[1]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07.

[3]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序言.

[4]黄小英.论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属性和意义—兼评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改革[J].经济与社会发展,(6)185.

[5]王瑞君.罪刑法定的实现:法律方法论角度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46.

[6]杨春福.法理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336-337.

[7]王晨光.中国法学教育面面观[A]//霍宪丹.法律教育:从社会人到法律人的中国实践[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390.

[8]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44-345.

[9]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7-38.

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属性和意义【2】

[摘要]法律方法是法律适用中所要应用到的各种方法,它是法学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因此,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决定意义。

同时,法律方法的培养不能简单地化约为一种知识的传授,而必须借助法律实践经验地习得。

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任务就是实践教学的改革。

[关键词]法律方法;法学;法学教育;实践教学

一、方法、法律方法与法学

“方法”这一语词,在各种论著中经常出现。

根据学者们考察,“方法”源于希腊语言,意味着在给定的前提条件下,人们为达到一个目的而采取的行动、手段或方式。

方法是与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相联系的。

一般而言,方法在很大程度上由目的和前提来确定,正如地上的路有千百条,但是在目的和前提给定的情况下,能够根据这些前提条件并最终达致行为者目的的最佳道路则可能只有一条。

而对这一最佳道路的探寻和说明也就构成了所谓方法论问题,它是对实现特定目的的方法的系统反思,说明人应该怎样树立自己的认识和实践目的,应该使用哪些手段,以便能够有效地获得科学认识和解决实践问题。

就法学的方法体系而言,大体上可以区分为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两个方面。

法学方法是法学研究中所要运用到的各种方法,而法律方法主要指法律适用中所要应用到的各种方法。

“法学方法是研究和预设法律的方法,主要着眼于什么是法律的本体性理论,形成一定的法律观;法律方法是应用法律的方法,致力于实现既有的法律又生成新的法律。”法学方法解决的主要是法的本体论问题,追求法学的真理,具有法学认识论的工具性作用;法律方法则是一种具有积极的实践指向的范畴,是“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解决纠纷的方法。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①法律思维方式;②法律运用的各种技巧;③一般的法律方法,其中主要包括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价值衡量、漏洞补充以及法律论证方法等”。

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这种区分实际上是和法学本身的历史发展密切相关的。

从西方历史看,法学沿着两条线索发展:一个是法律家或专业法学家的法学,这种法学“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

“该法学运用一套法律家创制的法律语言,沿用来自法律家经验的解释方法,完成法律实务之问题解答,以追求实践——技术的知识之旨趣,我们权且称之为‘应用的法学’或‘法学内的法学’,德文名曰Jurisprudenz(‘狭义的法学’)或Rechtsdogkatik(‘法律教义学’)。另一个是哲学家、伦理学家或政治学家的法学,也可以说是专业法学以外的思想者的法学(简称法学外的法学)。”这种“法学外的法学”和“法学内的法学”一起构成了所谓广义的法学。

联系上文不难看出,法律方法归属于狭义的法学,法学方法归属于广义的法学。

篇2:法律方法与法学教育

法律方法与法学教育

摘 要:法律方法的教育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提高其实践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法学教育中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考试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缺失或偏差,不利于法律方法教育与实践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为此需要通过法律方法类课程的增设,以及教学方法和考试内容及方式的改革来促进法律方法的教育。

关键词:法律方法;法学教育;法律思维;法律实践

一、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

1、培养法律职业思维

所谓法律方法是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解决纠纷的方法。它大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思维方式;二是法律运用的各种技巧;三是一般的法律方法。[1]法律方法的教育对于法律职业者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对此,中外的许多法学家都有过精辟的论述。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2]林立先生也高度评价法律方法对于培养法律人的重要意义:“法学方法论及法律哲学若是对一位只想追求当一名目光如豆的‘法匠’而不想当法学家的法律人而言,必定会被他人认为是没有必要重视的学问;而他也永远不可能知道,这种基础法学的涵养对培养一个风骨卓然的法律人及伟大而有深度的法律文化有何等的重要性。”[3]

随着法律的日益形式化和理性化,法律方法也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成为一种需要专门训练才能掌握的职业方法,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方法,养成“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因为这是他们在未来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所必须具备的能力。因此法律方法的传授和培养当然地成为了法学教育的核心。法律方法的传授及其素养的形成制约着整个法学教育过程,对评估和衡量法律教育的成败具有决定性意义。[4]西方各国普遍重视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在英国,法律方法很多年来一直构成英国法学院法律教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美国的法律教育一方面继受了英国的教育传统,二战以后又经历了一个法律方法教学由分散化到集中化,由重视判例推理、法律写作到关注律师技能培养的发展历程。而在大陆法系,自德国的萨维尼开创了法律方法之近代传统以来,又涌现了拉伦茨、恩吉施等大批以研究法律方法著称的现代法学家,法律方法也逐渐扩展成一个蔚为壮观的阵营,法学教育也把培养学生“像法官一样思考”作为重要的目标。

2、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法律的适用过程不是一个简单机械的从规范到事实到结论的三段论过程,由于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及法律规范自身的局限性,“这种缺陷有时表现为由于立法者无法预见法律适用中的各种可能性,导致个案中的‘正义’无法实现;有时表现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现有的法律规范日渐陈腐,从而导致‘正义’落空;有时表现为由于法律规范的语言表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法律规范在适用中歧义丛生,无法实现立法者所预期的‘正义’,等等。”[5]法律职业者在法律适用中不可避免地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证据的收集和梳理,以及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法律方法的运用过程,通过在规范与事实之间进行多次的目光的流连往返,最后给出一个相对公正和妥当的结论。法律方法在实践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方法能保证法律人沿着正确的方向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较为准确地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和认定事实,从而在成文法律与事实之间架构起一座桥梁,在法律与个案之间建立起逻辑联系,使纠纷在法律范围内得到解决。第二,法律方法能排除人们对法律的任意理解,它为防止专断与任意设置了“思维方式”的藩篱。第三,法律方法提升了处理纠纷的能力,从而增大了法律适应复杂社会的功能。第四,法律方法是保障法律自治的手段。[6]

二、法律方法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缺失

1、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缺位

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的设置,对于确保学生知识结构的完整有序和能力的全面培养都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中,把法律概念、逻辑体系和理论框架等知识的灌输视为教学的主要活动和任务,司法伦理学、法律方法论这样一些职业必修课至今在绝大多数法学院中还没有一席之地,法律诊所的课程也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而没有普遍展开。在教学内容上,知识和原理的传授构成了法学教育的主干内容,存在对于法律方法的诸多忽略,如“忽视如何发现、证明和重构事实,忽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和现象的相互关系,忽视法律思维的训练,忽视宏观正义与微观或个案正义的关系,等等。法律实践是一种创造性的工作,而不是简单的逻辑推理过程。从抽象的正义到个案的具体正义,从普适性的.法律规范到具体事实中的行为规范和法律结论都需要艰巨的创造性努力。这正是法律职业活动中最具有挑战性和最令人陶醉的工作。但是,法学院培养方案中并没有多少课程致力于这种能力的训练和培育。”[7]这种状况与法学本身的实践品格和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需求是不相适应的。

2、教学方式的单一化、教条化

与教学内容中过于注重对抽象理论及法条知识的传授相对应,法学教学中普遍采用“填鸭式”的讲授方式,或者注重于对抽象理论的阐述和议论,或者注重对于法律条文的概念和内容注释讲解,虽然有时为加深对概念、原理、规范的理解,也会参考一些案例,但远不足以适应对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方法运用能力培养的需要。学生为了应付考试会被动地记住一些法条或教条化的理论观点,但没有真正领悟法律条文背后所蕴涵的精深的法律原理,不了解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没有真正培养其创造性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难以产生发自内心的对法治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

3、考试内容和方式的片面化

无论是平时的校内考试还是司法考试的内容和方式,都会对教师的教学活动和学生的学习活动产生重大的导向作用。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中的校内考试和国家的司法考试,都把学生对法条知识的记忆、背诵和一定程度的理解作为考查的重点,追求的都是答案的客观性和唯一性正确性,而忽视了对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能力的考查,同时也忽视了实际生活中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和法律处理结论的可争议性,出现了与法律实践的严重脱节。在这种考试内容和方式的导向下,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式也和培养法律人才职业化能力的要求更加背道而驰,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也更难以找到立足之地。 上述这些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如不加以解决,“只能训练出‘谨愿之士’(即墨守成规、不知活用)、‘偏倚之士’(即除条文外不知有其他学问)、‘保守之士’(即对现行法令,不解善恶、唯知遵守)、‘凝结之士’(头脑中充满了现行条文,对于新发生的事实、思潮,格格不入,毫无汲取进步的可能)。”[8]这对于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是非常不利的。

篇3: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一致与冲突论文

1 传统的法学教育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深受苏联的影响,注重理论的学习和掌握,轻视实际操作中的技巧和经验。在主观上,法学教育培养的目标是熟悉法律知识,拥有一定法律职业技能,具有守法精神,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行业的人才,维护社会法治建设的精英。但在客观上,由于长期忽视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一味追求理论的学习,我们培养出的不是全能型的人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今天“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分离”。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并未直接转化成为学生毕业后谋生的技能。虽然近期在法学教学改革中,不断引入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新的教学方式,但效果上仍未达到实际的需要。

2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

与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对比来看,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优点非常突出。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是书斋式的,极少接触社会实践,基本上都停留在对书本知识的学习研究。与此不同的是,诊所式法律教育采用的都是真实案例,接触的是实际的案件当事人,面对的是千变万化具体情况。这就能够更好地锻炼学生的交流沟通能力、合作能力、培养激发学生的正义感、创造力等等。在师生关系上,打破了过去在课堂上以老师为主的传统模式。在法律诊所中,学生是实际问题的.解决者,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可以充分发挥自己主动性、积极性。指导教师只起到辅助的作用。在教学方法上,改变了过去“你讲我听”的模式,更多的是提问式教学、案例分析,增强了互动性,把过去课堂上的死气沉沉变得更为活跃。在对学生的评价,不再仅仅依靠卷子的分数,而更多的要看学生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能力与智慧,甚至直接是更为客观的案件判决的结果。

3 二者的一致与冲突

事实上,法律职业教育是法学教育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法学教育培养的目标有这样几个方面,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拥有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学思维方式,信仰崇尚法律具有牢固的法治观念,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等。从这些方面来讲,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正是以此为基础的。而且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增强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方面有其他教学方法不能比拟的优势。

笔者认为,造成以上在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学生就业困难,缺乏实际法律职业能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过去我们总把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划等号。也就是说,我们过去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只是抓住了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一个方面,即不断强调书本上知识理论的积累而忽视了对于法律这样一门实际操作性很强的的学科在实践工作技能上的培养。诚如只会看图纸而从未上过工地的建筑学专业学生不可能盖出牢固美观的楼房,只学习过医学理论常识而从未有过临床诊治经验的医科学生不可能治好病一样,没有经历过现实案件操作的法学专业学生也不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工作者。事实上真正的法学教育不仅要让学生明白“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让学生们解决“怎么做”的问题,而这正是法律职业教育的工作。

在现有模式下,诊所式法律教育势必会和原有的教育模式产生一些冲突。比如在课时的调整上,原有教育模式下理论课程的学习几乎占满了四年大学教育,现在要腾出时间给同样需要大量时间的法律诊所就必须对原有课程的课时加以调整。在资源上,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的讲授课本的教育方式相比需要较多资金和物质投入,这在一些本就不以文科为优势的综合性大学,缺少相关资金投入的条件下,更显得难以实现。在师资上,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来对学生加以指导,这又必然导致在教师岗位上新一轮的竞争。

4 结语

我们当前的教育模式恰恰忽略了这一点,越是希望速成培地养出一大批能够适应多种法律岗位需求的多面手,就越是事与愿违。可以看到诊所式法律教育对于在我国真正实现法学教育所要达到的培养目标有百利而无一害,今后必然引起更多的重视与关注。

参考文献

[1]@徐立。试论法学教育目的与诊所式法律教育培养目标的一致性[J]。湖北社会科学,。

篇4: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法律硕士前景探析/罗许生法律论文网

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法律硕士前景探析/罗许生法律论文网

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

――法律硕士前景探析

罗许生方式

摘要:十一届三中全回以来,法学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成绩显著。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人才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法律人才已成为社会的通用人才。而专家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屈指可数,为改变这种局面,国家创立了法律硕士教育,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法律硕士作为一个新事物,它的发展还有待进一步的调查论证。

关键词:法律硕士 法职业律 法学教育

一、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

在英文里,法律职业(the bar)是源于“关卡”,“障碍”和“栅栏”等意思的一个引申词,它表明这一行业本身的封闭性、垄断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法律职业”的定义为“以通晓法律及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美国昂格尔教授认为:“法律秩序是区别于习惯和官僚规则的严格意义的法律,法律秩序以法律职业的自治性为特征。”“一个由其活动、特权和训练所确定的特殊集团,即法律职业集团,操纵规则、充实法律机构及参加法律争诉的实践。”[1]在我国,法律职业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的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技能与法律职伦理的法律人才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包括法学教师、公证员、法律顾问等等。法律职业的形成与法学知识的形成和司法秩序的细密化,专门化要求分不开。从发展历程看,其形成的标志主要有:①从事法律职业是以系统的法学理论、法学知识为基础的,并在职业生涯中补充和学习;②法律职业是以法律教育为背景的,法律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③法律职业人员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④法律职业作为统一的共同体,内部传承其特有的职业伦理,从而维持着这一共同体成员及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⑤加入法律职业必须接受现有成员或行业协会的认真考核,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2]。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有相应的基本知识,基本素养和基本技能。进入法律职业有相当严格的限制条件。在西方国家要想进入法律职业,首先必须是法科毕业。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有着不解之缘,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学背景的人开放。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从法律职业的形成过程来看,正是法学教育培养和训练了法律职业者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素养。法律职业离不开专门的法学教育,法学教育为法律职业服务。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为他们日后从事法律职业打下基础。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社会性、实践性强的学科特点。在任何国家中,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毫不例外地都是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法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模式及其布局结构与办学层次,反过来法律职业又不断丰富和完善了法学教育内容。法律职业不断发展变化的要求是法学教育发展的源泉和动力。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对法律职业的要求化不断发展变化,从而相应地影响到法学教育的内容与方式。

二、我国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现状

自1949年以来,中国法学教育一直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未经大学法律教育而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历来是极为普遍的情况。从1950―1953年,经过院系调整,建立了一种与社会主义法律相适应的法学体系,形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局面,法学教育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大学从34所减少到6所,在校生从7338人减少到3830人,中共中央确定今后司法人员的来源:①骨干干部、应选派部分较老的同志到法院担任领导骨干;②青年知识分子;③五反运动中的工人、店员积极分子;④土改工作队和农民中的积极分子;⑤转业建设的革命军人[3]。大幅度裁减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学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法律职业从此不再是一种职业。法律教育机构委缩的无足轻重,每年毕业的法科学生不超过司法系统当年需求量的百分之一。解放后到1979年的30年中共培养了两万法律人才,尚不及解放前5万法科毕业生的一半,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邓小平同志的倡导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把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提高到了战略性、全局性的高度,法学教育因此得到了迅速发展和恢复,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局面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远远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深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将越来越大,要求也越来越高,形势的发展使现有法学教育体制的.改革成为必然。

三、法律硕士教育(JM)的引入

JM教育的引入始于1995年,1995年5月3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颁发了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推动法学学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为加强培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急需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在专家学者充分论证,并征求最高人民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中央政法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我国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正式试办JM教育,开展在职攻读JM学位教育,从起实行全国联考,只允许非法律专业出身的人才能报考,招生学校由当初的8所发展到39所,法律硕士教育得到了飞速发展。

JM教育在创立之初就引起了重大争论,有人认为JM教育是法学双学位教育的一种形式变换,只是比前者提高了学历层次,有的人认为法律硕士在3年里所受到的是初级的法律学历教育,不应把JM定位于研究生层次上。还有的人认为法律硕士教育的创立与《法官法》、《检察官法》颁布的有关司法职业者的任职规定有某种呼应关系。要澄清这些疑义,必须对法律硕士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JM教育是借鉴了美国的J・D教育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实际需要和法学教育的现有资源而创办的,职业教育的性质与职业目标的一元主义是美国法律教育的一个突出特点。美国的法律教育在性质上属于职业教育,而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的大学普通教育,法律学历教育被定位于大学本科教育完后。报考法学院的学生必须拥有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本科以上的学位,并且要通过竞争激烈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法学院的录取依据,除了考生的LSAT成绩,主要还有该考生的本科成绩单、证明书、年龄、经历、课外活动能力和法学院认为对评价者考生能否完成这种严格的法律学习和某些重要的参考信息。法学院的学制为全日制在校学习3年或在职兼读4年,在学习期间修满大约90学分,毕业时即取得法律博士学位――J・D学位,在3年的学期限内,法学院的教育内容基本上由普通法律课程构成,课程分必修和选修两种,必修课一般占全部课的1/3。多数法学院在一年级开设均为核心必修课,二年级和三年级还可能设有职业道德、宪法、证据、税法等必修课。教育方法主要是苏格拉底式的问答式教学和判例教学法。取得JD学位的学生,基本上都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然后开始做律师或进入公司和其他机构担任法律顾问等。

JM教育是我国专业学位系列教育中的一种,它与工商管理专业学位、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等共同构成我国的专业学位系列的主体。JM教育是一种研究生层次的教育,同时又是一种以法律职业为背景的法律专业教育,它与法学硕士相当,属同层次同水平,但不同类型的研究生教育,其目标是为法律实务部门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的高层次的实践型复合型法律人才。

JM教育与大学本科教育。大学本科教育主要是学习法律基本知识,是素质而非职业教育,其学习方式主要是教学型,而JM教育是一种研究性学习,是一种职业教育,其目的是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现实中的各种问题,虽然法律硕士学位课程大多与法律本制相同,但两者的角度不一样,深刻不一样,大学法律本科教育面对的是刚刚从高中升上的学生,他们的知识面比较窄,看问题的深度、广度不一样,而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面对的是已经接受了系统的教育的学生,他们对问题的分析能力有了更深一层次的提高,两者的培养目标完全不一样,大学法律本科教育是培养初级法律人才。而JM教育是为了培养复合型、跨专业型的高级法律人才。

JM教育与法学第二学位教育。第二学位的创立旨在培养国家急需的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次的专门人才。学制2年,取得学位的学生在待遇上相当于研究生班,它似乎与法律硕士教育有某种一致之处,法学第二学位教育还是一种本制层次的教育,即使在待遇上相当于研究生班,但与JM教育去甚远,根据目前的高级学位制,研究生教育分为研究生班、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四个层次。法学第二学位教育不利于提高法律人才的层次,两者在培养目标,学历层次、教育方式与课程的设置等方面存在区别,JM教育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中采取的重大举措。

JM教育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法学硕士培养的是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在入学考试、专业划分、课程设置、导师及毕业论文写作等各个环节上都是以学术为导向的。而法律硕士教育旨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专业划分过细,它们的研究领域仅局限于一个比较狭小的领域,培养规格过于单一,招生及培养方式不利于在职人员提高学历。而法律硕士却具有较大灵活性,他们所涉及的领域比较广,而且每个学生在入学后都可以选定一个方向作为今后学习的主要方面(以笔者所在学校为例)真正做到了宽与学的统一。

四、法律硕士前景广阔

1、市场经济需要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各种经济行为和社会进步、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事务无论在规模上或在水平上都日益复杂化、专门化和国际化,立法、司法、检察和法律服务部门,急需补充大量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员,尤其是需要一大批适应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法律实务人才和管理人才,而在全国法院系统的22万干部队伍中,法律本科毕业生仅占27%,本科以上法律毕业生仅占5.65%,研究生层次的人员干部更是少,仅占干部总数的0.28%,在律师队伍中,法律本科只占总数的20%,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仅占总数的1.3%,我国目前培养出的法学硕士数量有限,供需的差距巨大,这种状况妨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培养高层次的法律人才迫在眉捷,而法律硕士教育的设置初衷正是此。

2、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才从专业化走向大综合。社会中的各种重大问题错综复杂,往往是几个学科交叉在一起,单凭某一个学科、某一个领域的知识根本无法解决问题,它需要多个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必须用综合的方式手段才能加以解决。它需要律师、法官、检察官既要掌握好法律专业的知识,又要掌握好其他相关的专业知识,而法律硕士具有非法律专业背景,正如符合要求。此外,由于律师承担的非诉讼领域的法律事务正在大量增加,其比例已大大超过诉讼事务。据统计美国有9万法官,而律师则有100多万,当今我国法院系统审判人员为7.8万多人。连1:1的比例都没有达到,二者要达到合理的比例,尚有较大的差距,这说明律师队伍发展有极大的空间。

3、法律硕士研究生有的来自理科、有的来自工科、甚至医学,他们的双重专业背景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多种方法,学社会学的可以用社会学的方法对法律进行研究,学经济学的可以用经济的方法进行研究,法学与政治学、经济学、医学等各种学科结合从而形成多种边缘学科,从而开拓了法学研究的新境界。

4、从国家司法改革来看,国家急需的是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硕士教育正是对当前法律教育体制不合理之处进行反思而创立的,它吸取了原先法律教育中的合理之处。同时又有利地克服了其不合理之处,是我国法律教育体制改革的方向。《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的修改及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统一,为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法律硕士研究生是宽口径的高级法律人才,他们毕业后,不一定都得进司法机关,还可以进政府、企业、高校等部门工作,而且法律硕士要求报考的学生必须是非法律专业的,对于那些曾经想学法律但却未能进入法院的考生来说,无疑给他们多提供了一次选择的机会。

五、不足之处

1、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双轨并行,不利于法学教育建业的发展,国家法制化的统一要求国家法律人才培养途径的统一,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是应用型人才,法学硕士培养是学术型人才,两者处于同一层次,必然产生矛盾,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二学位、法学本科等交织在一起,显得法学教育比较混乱。

2、培养方式与培养目标相矛盾,法律硕士旨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那么在培养过程中务必增加法律实务知识和职业技能的训练,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大部分院校采取的仍然是培养法学硕士那一种模式。北大陈兴良教授就曾感叹“作为一名法学教师,同样存在这样的困惑,给本科上课知道讲什么,给法学硕士上课也知道讲什么,就是给法律硕士上课不知道讲什么”[4]目前还没有一套完全适合法律硕士教育的优秀教材。

六、建议

1、在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应转向以法律硕士为主,逐步减少法学硕士的招生,使法律人才的培养趋于统一。

2、提高法律硕士培养质量,积极采用案例教学法,提高招生标准,组织全国高校的骨干教师编写出一部适合法律硕士教育的优秀教材。

参考文献:

[1] 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 吴汉章、周汉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47页。

[2] 孙笑侠.“法律职业及其形成标志”[A]. 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M]. 北京:法律出版社,,第36页。

[3] 董必武.关于改革司法机关及政法干部补充、训练诸问题[A].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C].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年,第235页。

[4] 陈兴良.法学的诱惑,序言[C]. 北京:法律出版社,,第3页。

篇5:比较法学与世界法律文化论文

比较法学与世界法律文化论文

比较法学就是世界法学 ,是世界法学的代名和学名。比较法学实际肩负着实现人类法律文化大同的世界使命和责任。探讨、追求和发现这种人类共同法 ,乃是比较法学固有的胸怀。没有这种世界胸怀与人类关怀 ,就无法进入比较法学的殿堂。

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开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显而易见,但法律移植不只仅是将先进地域的法律移植到落后地域这么简单,它还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理想之间不时碰撞和交融的过程。因而,在讨论法律移植这一重要论题的过程中,不得不注重不同国度与地域之间的法律传统及法律文化差别,只要在充沛认识和认真剖析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别后才有可能顺利停止法律移植并最终完成推进法制现代化开展的目的。

一、为什么要停止法律文化比拟

所谓法律移植,正如有的学者所概括的,“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和的根底上,引进,吸收,采用,摄取,异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标准,准绳,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局部,为木国所用。”但是法律移植并不是简单地引进或者自创兴旺地域的法律就能够万事大吉了,深思我国曾经发作的各种法律移植,我们会发如今这种法律运动与开展的活动中有胜利也有失败,因而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关于如何停止移植停止深化的考虑与剖析是很有必要的。

当前中国所停止的法律移植属于移植中的异体移植,较之于经济文化政治处于相同或根本相同阶段和开展程度的国度或地域间的法律的互相自创吸,致使交融与趋同,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间的法律技术的自创,我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开展中国度直接采用移植兴旺国度或地域的法律,难度显然要大得多。原有的法律制度崩溃后,新树立的法律制度由于种种缘由,特别是观念上的不认同,使法的效能难以完成,有的法律制度遭到质疑,有的法律制度以至遭到抵抗。面对这样的窘境,不少学者提出要注重外乡资源,尊重我们原有的传统与习气法。但是在关于探寻外乡资源的这条道路上,同样艰难重重。在如何界定传统与习气的问题上至今还有很多争议,而将习气与传统坚持到什么水平也是值得讨论的。因此法律移植方而搅扰最大的便是:一方面,认识到必需留意外乡资源;另一方面又不能从外乡资源找到一个适宜的切人点,全盘移植西化的道路又走不通,因此无所适从。在面对这样的窘境时,我们不可能选择逃避或放弃,固然不可能到达移植进来的法律与我们原有的社会环境完整交融,但是努力减少这种差距是大有可能的。要做到这一点,最先决性的条件就是要充沛理解法律在我国的和国外的开展进程和当前状态,在这其中法律文化又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范畴,因而,法律文化比拟是我国停止法律移植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

二、中西法律文化比拟

1、伦理化的中国法律文化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并不是说中国法律的全部标准为伦理,而是强调儒家的伦理准绳支配和标准着法的开展,儒家的伦理肉体浸透了法的全部内容。在青铜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并无严厉区别,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有了一定的别离,但从西汉开端,法律与伦理之间又开端交融,之后儒家的准绳和肉体逐步影响着法律的演进与开展,到隋唐使中国法律彻底伦理化,这一情形不断到清末都未变化。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影响极端普遍,我们能够再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各个范畴中察看到它的表现,也能够在每一部法典以至每一法律条文中,体察到伦理肉体和准绳的浸透。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详细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在国度政治范畴表现为君权至上和中央集权,从北宋开端这种趋向不时增强并于明清抵达顶点。第二,在家族与社会范畴表现为族权与父权的延伸和扩张,在传统中国社会,无论是国法还是民间习气法都给予这两项权益特殊的维护。第三,在经济财富方面,传统法律遵照礼的请求强调重义轻利,常常将对私人财富的维护置于公益及道德之后。第四,在人们的社会位置和生活方面,传统法律根据儒家理论,极力维护等级特权制度。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传统等条件综协作用所构成的',这种文化在一定水平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开展,是传统中国社会中合理又适宜的一局部。同时还有一点我们不能不留意到,传统的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兼具理性和人文颜色的道路,固然以现代观念来看,它对人性的扼杀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传统中国法律中“仁”的要素,如对老弱病残妇幼者实行怜惜的规则,对死刑特别谨慎的会审制度等,这对机械化和功利化的现代社会及其法制来说,未尝没有一点积极的启示意义。

2、带有宗教性的西办法律文化

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入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不管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不能与中国法律遭到儒家伦理的影响相提并论。因而,相关于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西办法律只是具有宗教性,而没有到达宗教化的水平。这里所说的宗教指的是基督教,它是独一一个对整个西办法律产生宏大影响的宗教。所以,西办法律的宗教性实践上是有关基督教对西办法律的影响问题。

关于基督教对西办法律文化的影响,沃克是这样阐述的,“这种影响至少表如今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它对自然法的理论产生了影响;第二,直接提供经过整理,并已付诸施行的行为规则;第三,强化伦理准绳和提出一些根本根据,以支持国度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规则;第四,在人道主义方面影响法律,包括强调个人的价值,对家庭成员及儿童的维护、生命的崇高性等;第五,证明和强调对道德规范、老实观念、良好的信仰、公正及其他方面的支持。”除此之外,基督教不断是西方国度的国教或主要宗教,大多数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已普遍承受和持有新教的信仰,其普遍观念,如个人的价值、尊重人格等,对西办法律的制定和施行已产生相当的影响。还有,在近代西办法律学校的树立、法学教育和研讨的兴起与传播方面,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三、比拟法律文化对法律移植的启示

在比拟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别后,如何才干在今后的法律移植工作中保证移植的效果呢?下面,将法律移植过程中应当留意的方面试论如下:

首先, 法律的移植是法律准绳的移植。准绳, 拉丁文为语意为开端, 来源, 根底。法律准绳指构成法律规则之根底或根源的综合性根底性的原理和原则。它分为政策性准绳和公理性准绳。政策性准绳与国度的实践相关。公理性准绳是从社会关系的实质中产生出来的, 并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从而被奉为法律之原则的公理。它是各种不同性质法律之间得以沟通并以之得以完成认同的文化要素的中心。较之于移植顺应特定生活习气及社会背景的法律规则, 从而对木土社会停止削足适履的改造与整合而言, 准绳的移植更有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分歧性, 更有利于补偿法律的破绽, 起到大纲挚领的作用。同时, 准绳确立后, 新的规则与制度得以因而树立, 从社会实践动身, 它的成果与效能都是可取的。

其次, 从技术层而思索, 移植法律概念的承受,有一个表达方式的转化过程。即由一种言语思想方式想另一种言语思想方式的转变。要到达肉体层而的认同, 首先必需在技术层面应以本民族的言语方式表达出来。用本民族曾经有的概念经输人新的内容而表达新的内涵是文化吸收的重要途径。法律术语的翻译固然应该严谨, 但僵硬到连专业人士都搞不懂的话, 其效果不可思议。正如语义剖析法学派所以为的, 对概念的提炼, 论述, 经过剖析其要素, 构造, 语源, 语境, 语脉, 从中央到中央寻求合理的契合时期肉体的民族文化的能使人们构成共识与可承受的意义。只要这样,才有肯能个将移植来的法律内化为我国文化的一局部。

再者, 法律的移植应处置好与传统文化的关系。虽然关于文化及法律文化并没有一个通行的说法,但有一点能够肯定, 即它关于民族心理的构成与维系具有宏大的作用, 产生重要的影响。它的改动过程是自然演进的。时至今日, 宗教在西方社会仍其有重要影响。法庭作证是手按圣经并不是方式, 而是基于一种信仰。比拟而言, 我们对本人的传统的态度是不明智的。儒家思想把道德置之法律之上, 对法律的开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但无论如何不能承认道德与法律之间的亲密关系。关于传统道德文化应采取批判地继承的态度, 取其精髓, 弃其糟粕。

篇6:浅析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论文

一、当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现状以及不足

(一)法学教学方面的不足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学陷入了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之中,而忽视了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缺少了一些对人类价值的终极关怀。在法学教育中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成为了主要任务,仅仅局限于解释概念、注释条文、抽象议论等等具有理论深度的分析,没有将培养学生秩序与正义等价值理念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有一些学校开设的司法道德、法律伦理或伦理学课程对法律职业伦理的一般机理和个性特色都没有进行研究和探讨,仅仅是局限于讲授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仅仅停留在教科书的“说教”层面。学校在很多方面只是主管部门履行教育职能的一种方式,而法律职业的道德方面的要求却被淡化甚至于遗忘。

(二)师资力量和教学方法存在不足

目前,在法律院校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或者是法律职业伦理教学以及研究执教的老师,大多数都是法理学、诉讼法的老师、哲学学科中的伦理学老师。由于这些老师大多都属于某一固定的“专业”,绝大多数以理论知识见长,对法律的实际运用所知甚少,法学教师在知识结构上的弊端越来越多地被暴露出来。他们的教学方法停留在单一教学上,传统的灌输式的教学,只限于知识、概念以及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解释,在教学过程中没有无师生互动,无真实的道德体验,没有生气。

(三)国家司法考试的不足

作为“准入”法律职业的一道“门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有助于法律职业人员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和掌握,但是不可过分地仰赖它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实际意义。因为法律职业作为一种现代性的道德实践,而不仅仅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活动。这种道德实践与司法考试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这种道德实践仅仅通过“书面考试”的这样一种简单的方式是体现不出来的。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设想

(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1.设置法律职业道德课程。

伴随着全面展开的法律职业化,因此人们对于法律职业道德问题的关注也越来越高。想要实现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指导价值,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是其首要的任务。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人的重要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必要性,法律的事业是社会的事业,法律的教育也应该是为社会培养服务人才的教育,而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的社会道德标准的要求也必然迫使我们的法学教育需要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提上日程。

2.在法学各科教学中渗透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开设,要求在理性认识层面向学生传授抽象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过程,以及解决的问题能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并不是说仅仅开设几门课程就能够解决的问题。专业人才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要求掌握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没有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无法成为专门人才。但是,仅仅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如果没有职业道德来规范自身行为,同样也不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专业人才。

3.教师的素质要求上。

长期以来教师在思想上形成了传授知识和理论,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的认识上,而忽视了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所以,首先,教师要转变自己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法学课程教学的重要内容。其次,法学教师要起到一定的模范作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帮助学生提高自己的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后,教师还要具备一定的实践教学素质的体悟和经验。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方法的选择

1.问题讨论法。

讨论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探讨、辨明是非真伪以获取知识的.方法,它有利于形成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模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热情和兴趣,使学生学习的主动权,积极思维,而且还可以培养学生的对法律职业道德冲突和道德理论认知,促进他们形成敏锐的判断力和推理能力,从而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

2.案例教学法。

常用的法律教学方法是案例教学法,特别是在实体法以及程序法的教学过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能够尽可能的让学生快速的进入假象的角色,然后用法律的头脑进行思考和判断。因为学生能够设身处地,身临其境的假象自己为其中的角色,显然学生就会对该角色产生真实的体验,了解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微妙关系。

3.模拟法。

模拟法教学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的产物,能够培养学生理论结合实际对各类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及综合运用的能力,能够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的工作能力,能够给学生提供独立分析思考和发挥其创造性思维能力的空间;教学内容的丰富性、教学形式的现场性、教学方法的灵活性以及教学过程的趣味性等有利于吸引学生学习的注意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总之,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涉及到我国法治建设的成败,是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内在要求之一。学校教育作为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场所,应该充分利用现有教学中的优势,借鉴外部经验,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领域的实践者。

参考文献:

[1]尹萍.道德教育的特殊场域——大学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黑龙江教育.(11).

[2]喻玟,王小萍.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问题研究.河北法学.(12).

篇7: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的论文

关于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的论文

一、我国法学理论相关信息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与法律实践的现状

根据我国近年来法学研究情况,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关系问题上,我国存在着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脱离问题,法学理论显得无力。尽管后来法社会学的出现为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结合做出了努力,但这个问题并没有在根本上解决。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法学研究有所起步。由于我国法律的移植背景,所引借的国外法条与法学理论面临本土化过程与问题。当时法学理论研究状况是部门法学的研究主要关注法律规则与解释,而法理学的研究则主要包括一些政治性和道德性的问题,并且研究水平较低,基本上处于一种靠法理学者的感性认识和经验来对法理学研究。九十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出现了一些关注实际的法社会学研究,使法学开始注重本土的司法实际运作知识和理论,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际严重脱离状况有所改善,法治转型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包括依法治国、法制建设等主题受到关注。然而,在学者研究报告中,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问题的总结仍然是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脱节的状况在根本上还是没有改观。

二、法学理论的“无用”论

对理论“无用”的说法既来自法律实务工作者,也包括一些学者本身。法律实务者总抱怨当实践寻求理论指导的`时候,总是找不到相应的理论来解决实际中的问题。实务工作者对司法实践中所做的理论研究能否产生有效的作用持一种怀疑的态度。有些学者直言:“中国当代法学院所提供的理论知识有许多不是法官所需要的,而法官需要的又并非法学院所能提供的。”近三十年来学者的理论研究的确存在这样的问题,法学教授与法官各自为营,从自己的角度来研究。对于理论“无用”的偏见,我们应谨慎看待。

导致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出于多种原因,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我国的法律移植背景。由于我国法律的移植主要是翻译,中国近现代法学在理论知识生成过程中忽略了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关注,法学理论与其研究对象之间存在断裂,法律的理论规范和社会现实之间不相适应。与其他学科相比,当代法学研究更缺少研究中国现实问题的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也因为法学不能深入社会,以及缺少对社会其他学科的了解等,显得比较落后。即使是关注实际的法社会学研究,也未能从根本上改变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状况。有人认为,理论研究所依据的主要是书面的资料,而不是出于对现实经验的提炼和总结,这是发生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脱节的首要原因。

导致理论“无用”的原因有很多,第一,法律实务工作者要求的理论与法学学者面向实践所做的研究存在一定距离。有实务工作者认为法学理论不能为法律实践给出明确的答案,当实践寻求理论指导时没有具体理论指导,因而更加轻视法学理论,甚至对法学理论产生抵触。甚至更有学者认为,理论只有与实践相分离,才能保持学术独立的品格。法学理论是以理论形式出现的,法学理论如果不高于法律实践,那就不能称为法学理论。虽然法学理论来自法律实践,但并不一定都面向法律实践。第二,理论“无用”与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学理论素养不高有关,也与法学理论比较高深有关。比如,法律方法论书籍,几乎没有几个法官能真正读懂。这使部分法官怀疑理论研究的实际作用。此外,法学学者的研究也受到客观现实条件的限制,所研究的法学理论不一定能满足法律实践需要,是导致法学理论“无用”的客观原因。

上述对法学理论的批评说明:我国目前主要的问题是法学理论难以在法律实践中发挥作用,法学理论的意义和作用受到了轻视。如果长时间这样下去,必定导致法学理论的实践功能被贬低,甚至把法学理论视为无用的,最近有学者呼吁法学家与法律家之间要加强沟通,将学者们的理性思维变为法官的办案经验。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年会把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理论与实践作为主题,说明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互动关系中,我国已开始关注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运用问题。因此,从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的角度,对法学理论的实践品格给与肯定,对于改善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的情况,发挥法学理论的作用至关重要。

三、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互动与结合

在实际生活中,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是不可脱离的,就法律实务者而言,首先应了解和把握法学理论。第一,实务工作者应了解和把握理想法层面的理论,使法律实践能体现人道主义,实现公平正义;第二,了解和把握面向实践的可操作性知识,使法律适用有可用的方法和手段。庞德认为:“对正义的判断就是一门艺术。但是要研究判决依据的那些权威性资料,这些资料实际上是如何被运用的,它们可能被运用以及应当如何被运用的问题,就需要一套系统的知识体系了。法律实务者只有了解和掌握法学理论,才能将理论的实践功能运用于实践。比如,法律实务者如果熟练掌握法理学说,掌握法律解释学、法律论证等方法理论,便能用来解释和适用制定法,使具体个案论证更客观和准确。其次,法律实务者应在法学理论的指导下从事法律实践活动,使理论与实践形成互动。法学理论能够扩展法律实务者对世界的认识,增强调查和探究能力,对于实务者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再次,法律实务者应正确认识法学理论的意义和作用,不能将面向法律实践的法学理论当作是具体的行动方案,更不能因法学理论不是具体的行动方案便轻视法学理论,认为法学理论“无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联系是不直接的,要正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最后,理论与实践的互动,需要法学学者将法学理论研究扎根于法律实践,使所构建的法学理论要合乎实际,也能经得起法律实践的检验。同时,学者所构建的法学理论,应当让法律实务者能够看得明白。如果法学理论太高深,使大多数法律实务者都难以看懂,这样就更容易造成理论“无用”。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互动,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努力。

总之,法学理论具有实践性,也是超越实践性的。它不仅仅是对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更重要的是对实践活动的反思和指导,并能使法律实务者具有更强的法学知识,从而更好的作用于法律实践。西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关系已经在这方面有很大的成效。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认清法学理论的实践功能,谋求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与结合,从而使法学理论能在法律实践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篇8: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法律人才培养方式的改革

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法律人才培养方式的改革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上海01)

摘要:法学教育所肩负的培养优秀的社会管理者的使命要求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进行必要的改革;应重视对学生进行法律价值观的培养,应重视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的训练,应设法完善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应加强对学生进行应用技能的训练,应全面改革法学教育教学模式。

关键词: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法律价值观;法律思维;职业技能

中图分类号:G4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 - 0845( ) 07 - 0032 - 04

当前,在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宗教等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所以社会治理对法治特别是对司法的倚重也空前加大,司法公正已成为社会治理和社会公正的重要力量之一。高度专业化和精英化的法律人才被吸纳到社会管理队伍中已是必然之趋势,甚至治国型、领袖型人才也将在这一群体中产生。

法学属于经世致用的学问,它直接影响国家的法治建设,影响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等法律活动和法律制度建设,进而也影响整个社会生活。法学的经世致用的特质指的就是其治国理政的特质。因此,法学教育仅仅将法科学生培养成为一个法律职业者或者说是”法律工匠“是远远满足不了社会发展的需要的,法学教育应该有更高的价值追求,那就是将培养治国理政人才作为自己的使命。由此,我们可以说,法学教育不同于其他高等教育,它要培养的是治国理政的社会管理者。

面对法学教育的上述使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方式也应该尽快进行改革,如此才能培养出与其所承担的使命相一致的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

一、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培养优秀的治国人才

教育是培养人的,法学教育就是要培养法律人才,法学教育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过程,并且要在这个过程中筛选出杰出者使之成为治国的人才。

首先,从当今社会的大背景来看,我们经历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的过程,在经济上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经济发展问题的解决,并不意味着政治问题、文化问题、宗教问题和社会问题的解决,所以中国社会目前仍面临着深入而全面的改革的任务。而无论是经济改革、还是社会、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改革,都要以法律手段来进行。因此,就迫切需要高层次、专业化和精英化的法律人才来参与并使之成为上述各领域改革政策、改革措施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以保障这种改革能理性、能规范有序地进行。法学教育对此应作出积极的回答,应承担起自己的历史和社会责任,努力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以此满足国家以法治手段来推进各领域改革在人才方面的需要。

其次,从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的性质来看,法律职业者,所从事的工作在本质上均属社会公共事务,法律职业者在从业的过程中往往要直接介入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之中。任何法律问题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所以在处理法律问题时仅仅从法律法规之中找答案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其中的一些疑难案件,要对之做出正确的裁决,就必须取决于裁判者对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价值和法律系统的深刻理解。因此,法律方面的执业者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必须要有更深刻的理解和体悟。有了这种理解和体悟,从事高层次的社会管理工作时,他们将自己的职业知识、法律职业技能、法律职业思维和法律职业伦理运用于其中,就会对相关事务有更加缜密、更加理性和客观的考量,从而使自己的决策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从法学教育要培养的人才的规格或标准来看,它是根据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要求来培养法律人才的。正如上文强调的,法律职业具有公共管理的性质,法律职业者在工作过程中要直接介入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之中,司法中要处理的事项直接连接着国家政治、经济、外交、文化、道德及民族等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同时,法律手段又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的最后的解决办法,所以司法就必须既能有效地平衡各种关系和利益,又能始终表现出自己的不偏不倚、公正无私的品格。这样,就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有着比一般职业人员更为严格、更为规范和更高层次的要求。按照世界各国一般的做法,一个人,若要从事法律职业,他就必须先取得律师资格或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因此,按照法律职业准入资格培养出的法律人才,他们一般会更符合社会管理者对人才的要求,目前世界许多发达国家在政坛上身居要位的领导人有相当比例的都有法学教育的背景也说明了这一点。

时代发展的要求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使得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必然定位于培养优秀的社会管理者,所以法学教育也应当是精英教育,应当有精英教育的意识。法律职业不是为了从业者的谋生而存在的,而是为那些真正信仰法律的规则和核心价值、并愿以此为起点来对社会承担起责任的人准备的。法学教育还应有其职业化或专业化的目标,法学院的教育必须将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法律专业人才上,并以能通过国家的司法考核来作为自己的法律专业人才准入的基本标志。这样,按照社会对法律职业者的遴选标准,法科学生就应当具备四大基本职业资质:1)有坚定的法律信仰;2)有严密的法律思维;3)有深厚的法律专业方面的知识及多学科的知识;4)有高超的法律职业技能。按照上述职业资格培养出的法律人才才能满足国家选拔治国人才的需要。

二、法律人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职业能力

1.法律人才应有坚定的法律信仰

信仰一词在《辞海》中被解释为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的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准则。”据此,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发自内心的对法律核心价值观的认同,从而尊重法律、相信法律、依赖法律并以之为行动准则的一种理念。对于一个没有宗教信仰传统的大国来说,在制度层面上能为人们的信仰提供依靠和保障的只有公平与正义的法律,这正是法律职业者应该承担的社会大义和应该履行的公共管理职责。

首先,法律人崇尚和敬畏法律,认同法律中内在的核心价值――公平、正义、自由、平等……这是其区别于非法律人的根本标志。同时,法律人践行、限制和监督公权力,维护私人权利,施行公正司法,如此法律才能成为活的有感召力的法律。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体现着自由、平等、民主与人权等价值诉求,这些共同的价值追求可以让民众有正确的价值判断,从而分辨什么制度是好的,什么制度是劣的,什么制度和模式是更好的。

其次,法律职业者有其法律信仰并践行着法律制度,它对于守护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守护社会道德的底线尤为重要。法律与制度告诉民众什么是道德与责任,什么是社会道德的底线;特别是通过公正的司法可告诉民众,要对法律有敬畏和信仰之心,一切都要依法办事。

2.法律人才应有严密的法律思维方式

所谓法律思维,就是依循法律逻辑来进行的思考和论证。法律思维要求对于涉法问题要进行合法性思考,要求在合法性的范围内去追求最大最佳的政治、经济和道德的效果。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基准性的思维,它要求法律职业者在思考和评判涉法性的社会争议问题时首先要有法律上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追求。法律思维还要求法律职业者不能被动地去诠释法律和执行法律,而是要能动地去运用甚至改变法律。这主要应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法律思维要求法律职业者要有逻辑思维的能力和说理的能力。逻辑思维是指法律人在对有争议的问题作判断时,其裁判的结论与法律内在逻辑要有一致性,其中最重要的是必须以权利义务分析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说理就是要在逻辑推理的基础上对自己的观点进行辩护性的解释,或进行有说服力的论证。法律职业者的裁判的重点不是找结论而是找有说服力的理由来论证。

其次,法律思维要求法律人对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要有质疑和批判能力。法律人在执业的过程中对于任何事实或结论,即使是所谓的“权威”性的事实或结论,都要敢于质疑,对于不合法律价值判断或不符合法律规则的错误的思想和行为要大胆地予以否定,甚至予以揭露。要学会在法律的框架内赋予规则及其价值以新的含义,从而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革新性。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职业者的特有的法律思维方式要求他们不能仅仅只满足于依“法”办法,只充当解决争议和纠纷的“工具”的角色,并且还要有锐意变革的主动精神,要有对所依之“法”的“善”与“恶”做出价值判断的意识和能力,如此才能真正影响和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3.法律人才不但要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并且还要有多学科、多领域的知识

首先,法律职业者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其他法律工作者,他们所要面对的是社会,要处理的法律问题从一开始就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还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文化问题或宗教问题,在我国社会快速发展和快速变革的今天,其状况更是如此。因此,法律职业者在执业时,就不仅要有法律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还应是熟悉社会的博学之人,即也应该是优秀的社会管理者。实践也证明,许多法学工作者不仅具有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思维能力,而且同时也有关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俗以至于人们的生活习惯等多方面的知识,这样的人往往能更好地适应工作的要求,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来服务公众。

其次,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生活也越来越复杂,大量的民事、商事与刑事等案件的解决需要有与之相关的经济、财政、市场、会计、现代管理及金融等方面知识作支撑,大量的新兴领域如房地产、知识产权、海商、票据、金融与国际贸易等方面纠纷的处理也需要有大量高层次、专业化和复合型的法律人才。法律人有了各种法律和非法律方面的知识,他们才能真正适应我们在国际交往和我国国内经济与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要。这样的人才,就是人们常说的“既懂法律,又懂经济、人文、社科知识,既懂法律专业知识、又懂其他专业方面的知识,既懂中国法律、又懂外国法律,既懂中文、又懂外文的复合型的法律人才”[5]。

4.法律人才应有高超的职业技能

正如上文所强调的,法律职业者若要守住公平与正义这条线,他就必须能动地来运用和执行法律,这就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具有高超的职业技能,必须善于寻找法律、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并将法律作用于个案。因此,法律职业者应有事实调查、法律文书写作、与人交流与谈判、对案件进行分析及诉讼等方面的能力。

首先,法律分析与推理的能力。法律职业者要学会区分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要善于运用缜密的思维和辩证推理的方法来理顺法律关系,找出其中矛盾的焦点,从而查明事实,依照法律规则,正确地运用法律。

其次,准确查明事实和独立判断证据等方面的技能。要熟悉证据规则,尽可能地查明事实;在事实难以查明的情况下,应尊重法律事实的存在。

第三,制作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的写作是法律职业者理解法律精神、掌握法学理论及运用法律思维的综合能力的体现。尤其是对一些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承办人要如庖丁解牛般地细细地进行剖析,对事实的陈述要清楚,拿出来的证据要明确,说理要充分透彻,如此当事人才能心悦诚服。

第四,沟通、辩论、谈判、诉讼等法律技能。法律职业者在充分运用规则的同时,还要具备上述能力来处理和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从而建立起符合法律价值的社会关系。

法学教育所肩负的培养优秀的社会管理者的使命决定了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由此也决定了法律人才培养的方式应该进行必要的改革,从而培养国家所需要的法律人才。

三、法律人才培养方式改革的建议

1.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价值观的培养

首先,以人为本,尊重学生的情感。法学教育不仅要帮助法律人理解和掌握各种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要使之对这些法律法规背后所蕴涵的公平、正义和安全等内在价值有所认同。因此,法学教育中对于教学效果的评判不应仅仅以对前者的掌握程度为依据,而且还要关注学生对法律价值的情感和态度。学生的渴望,学生的好胜心、怜悯心和正义感等都是接受法律的积极的情感,所以应积极地对学生加以引导,以使学生能对法律的价值连同法律法规本身一并产生一种发自内心的信任和尊重,并以此作为自己价值选择的基础。

其次,重视对学生进行法律思想、法律观念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育。法学教育机构和教师在教学中要善于向学生传播法律法规中特有的理念和思想,其中包括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决识、责任意识、义务意识和维权意识等,也包括基于上述理念而产生的符合法律精神要求的主动参与社会活动及改变社会的社会责任意识,从而帮助法律后备人才形成自己独立的职业理念,树立起自己正确的是非观、权利观和利益观等。

第三,将司法伦理观念的确立作为法律价值观培育的重要内容。司法伦理强调的是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道德。首先,要将司法伦理课程作为法学专业本科学生要学的一门必修课。其次,要注意强调司法伦理与其他职业伦理及大众道德的区别,要让学生明白法律职业者的角色和定位,并将法律思维的定式――逻辑、说理、质疑与批判升华为坚实的关于人权、正义、正当等职业价值观,从而增强学生对法律职业的认同并产生职业荣誉感。第三,司法伦理观的确立过程还应该同时也是学生法律专业精神养成的过程。面对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道德困境或义务冲突,法律职业者如何抛开自己个人的情感或好恶,尤其是如何抛弃自己的私利,从而秉持一种客观公正的精神来做出判断,这是法律职业者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2.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的训练

首先,要注重法律逻辑推理能力和理性的思辨能力的训练。法律思维是对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的分析和思考,是发现和认证事实,甄别适用的法律规范,从而得出结论这样一个严密的分析、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因此,要训练学生学会说理,即要训练学生学会通过逻辑论证的方式来证明某种看法和观点的正确性。任何一个观点的成立都必须有充分的论据来做证明。按此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就不能狐假虎威,不能故弄玄虚,而要倾心于“此话怎样”或“何以见得”。这种朴素的思维方式会使学生逐渐领会并逐渐掌握法律思维的思维方式,进而使法律思维成为这些未来的法律工作者所特有的一种主导的思维方式。

其次,要培养学生使之学会质疑和说理。要赋予后备法律人才以独立的思维能力,使之不畏惧所谓的“权威”,培养他们的律师式的思维方式。任何事实,任何结论,即使是所谓的“权威”的事实和结论,都是可以质疑的。所以,要引导学生使之大胆假设、大胆求证。要引导学生客观地看待各种社会现象,学会在法律的框架内赋予规则及其价值以新的含义,从而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革新性。

第三,要大力提倡案例教学。法学院应将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并重,应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让学生从中感受将宏观的或抽象的规则及其价值落实于个案的过程,从而学会如何将普适性的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案例中去的本领。这会让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会使学生真正掌握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还要敢于创新,要敢于挑战司法成例,同时也引导学生要重构事实,并在有事实根据的前提下大胆地假定各种情况,特别是可能会出现的极端的情况,从而甄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得出不同的`结论。

3.应设法完善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

首先,应加强学生在本科阶段的通识教育,以奠定学生将来进一步研习法律、进行专业化学习的学术理论根基。法学本科学生源自高中生,他们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及人生阅历都很有限,对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没有多少了解,对于规则背后存在着的关于社会、历史、经济、文化、政治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状况缺乏思考。而本科阶段的教育恰恰是“非专业、非职业性的教育”,或者说是一般性知识的教育,其主旨是为学生奠定良好的自然与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所以大多数高校推行的是“全校通选课”。通选课应注重文理交融,即文科专业加理工成分,理工专业加文科成分。这样,文科有理科知识的支撑,理科有文科知识的补充,就可为法科学生接受高度专业化的法学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础。

其次,本科阶段还应大力开展第二学历教育,应培养学生多种专长,使之成为复合型的法律人才。目前,本科阶段最大的困难在于学生在四年的时间内既不能打好通识教育的基础,也不能完成专业化的学习。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弥补上述缺陷:一是实行双学位教育,即主修法学专业加辅修非法学专业,学制延长至5到6年;二是延长法学本科教育年限至5到6年。延长学习年限的最大好处在于可使学生有充足的时间来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同时还可以较广泛地涉猎法律知识以外的如经济学、心理学、逻辑学、哲学、历史学、生物学、人类学、伦理学和政治学等方面的知识。上述两种方式的施行,可使学生兼具法律与其他专业的知识,从而也具有了复合型人才的特征。

4.加强对学生进行应用技能的训练

法学院应建立起自己的较为完整的实践教学的体系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以此来满足社会发展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首先,应增加动手与动口的教学内容。课堂教学应该灵活多样,应该不仅有讲授式教学,还应有讨论式、辩论式、研究式和案例式等教学方式。教师授课时应不做教科书式的重复,应引导学生就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探讨,并在这个过程中注意对学生进行思维能力的训练。课后可让学生就相关问题撰写小论文,并将之纳入对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考评之中,考试应不拘泥于笔试,还可采用口试的方式。另外,还可以组织学生开展社区访问、实地考察或社会调查等活动。

其次,进行系统的实践教学。法学院所开证据学、法律文书、谈判与辩论技巧、诉讼策略与庭审技巧、国际礼仪等课程以及开展的模拟法庭、法律援助、诊断式教学等活动,都是理论联系实际的职业技能的培训。通过这类培训,培养法科生的法律分析与推理、调查事实、法律文书写作、交流、谈判及诉讼等法律技能。特别是其中的“诊所式”的法律教育,是对案例教学的很好的补充。它由具有较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的教师为指导教师,以法律援助为出发点,学生亲历法律实践,课程内容丰富,其中包括亲自办案、解决纠纷,接待当事人、为之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合同、为当事人提供司法建议等等。通过这类训练,学生可学会运用律师技巧的能力,同时也提高学生对律师职业道德的理解,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5.全面改革法学教育模式

法学教育除了需进行上述四个方面的改革之外,还需要在招生、教学质量评价、课程设置、课时分配、教材建设乃至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配套改革。限于篇幅,本文只谈下述结论性建议。

首先,应提高法学教育的教育起点,缩小法学院的招生规模,对法学院实行准入制,法学教育应以法学本科教育为起点,应提高法学院的办学层次。应在司法部下建立类似于美国全国律师协会(简称ABA)那样的法学教育指导机构,并对法学院实行准入制。既然对法律职业者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准入制度,那么培养法律职业者的法学院就也应实行较为严格的准入制度,这种制度可使法学院合理把握自己的招生和办学规模。

其次,完善学制、课程设置、教材建设及师资建设等方面的改革。

通识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基础。学生有了良好的关于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然后再进行法律教育才可使之成为法律方面的专才。据此,法学教育的学制应延长至5到6年,这样可以使学生有较充分的时间来从事学习。

应进行课程改革。在通识课部分,应设置边际学科课程如经济学、哲学、历史学、人类学、伦理学和政治学等;在专业课部分,除了法学14门核心课程外,还应根据各专业的专业方向,加大专业选修课和法律实践课的比重,这样可以增强学生自主学习和自主参与相关实践的能力。

应根据我国中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需要,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为中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培养急需的法律人才。1)应为上述地区的学生多安排一些基础性的法律课程,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等,以此满足上述地区法治建设的需要;2)对于少数民族学生,若使用汉语有困难,最好能同时用汉语和少数民族的语言进行教学;3)考虑到少数民族在语言、民风、民俗及宗教等方面的特点,考虑到他们的特有的某些社会治理方式,所以有必要开设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宗教学和民族习惯法律制度等课程。

应改革法学教材。当前,首要任务是明确法学教材的定位――培养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其总目的是为了培养法科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价值观。因此,在向法科生传授相关法学知识的同时,还要向他们传授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要使他们学会说理和思辨。此外,教材还要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从重大社会问题到社会生活中的小小的争执都应尽可能地有所涉及,这样有利于学生将所学理论应用于实践。与此同时,教材中还要重视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播。

应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法学院的师资队伍该是一支应用型与学术型相结合的师资队伍。为此,应设法加大教师在师资队伍中的比例,应进一步提高现有教师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另外,还应重视教师的多学科背景的建设,重视培养既具备法学基础知识同时也具备其他相关学科或专业知识的复合型的教师。

篇9:法律职业的特征与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

法律职业的特征与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

一、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职业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职业,它与医师、建筑师、会计师等类职业一样,都需要在大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基础上进行系统的专门的职业训练后,才能进入其职业,担负起职业所要求的职责。

法律职业作为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以及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的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法律语言、法律方法、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信仰和法律伦理等等。与这种基于职业的特定内涵和特定要求而逐步形成的法律职业相适应的是专门从事这一职业的法律人(法律家、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从事法律的人员一般有三类: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是指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人才,主要职责是辅助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工作。此外,还包括立法人员、仲裁员、公证员等。法律职业分工和职业结构的形成及其演变,主要是由社会发展阶段和社会形态决定的,同时,也是随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人力资本理论的广泛运用逐步发展而来的。

二、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具有通识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与职业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双重性

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相适应的是一套由不同阶段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培训制度相互衔接共同构成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即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培训制度的总和)。观察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主要包括:一是法律的学科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一种科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人文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与法律专业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混合体);二是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三是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通过司法考试后,进入法律职业前进行的以法律职业精神和法律职业能力为主要内容的职业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和训练);四是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开始法律执业之后,每年都必须接受的继续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各国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内部结构具有不同的组合方式,如中国和日本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是一种学科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美国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是一种以法律专业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为基础的律师职业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德国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则是法律学科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与法律职业培训相互连接、一体化的培养体制。由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论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从业人员的培养体制都具有二元结构或双重性。即都是由通识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和职业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两大部分构成。但由于各国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司法考试制度和司法官遴选任用制度的不同,二者有的分开,有的合一,有的则既分开又相互衔接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和特点。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广泛影响,随着法律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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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试析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理念与途径论文

试析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理念与途径论文

[论文摘要]目前高职法科毕业生就业率低的问题引人关注,从表面上看反映的虽然是毕业生的问题,但暴露的其实是我国高职法学院校办学理念不清、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脱节的深层问题。文章以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理念为切入点,认真总结问题,积极探索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发展途径,以期对我国高职法学院校建设高职强校、高职名校,实现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提供有益的参考。

[论文关键词]高职法学理念实现途径

近年来,伴随着高校扩招的步伐,高职法学教育不仅取得了规模上的长足发展,而且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创新,为国家培养了大批应用型法律服务人才,在为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高职法学教育已成为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结构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然而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也存在着办学思路不清晰、专业设置重复、专业特色优势不明显、人才培养模式不能适应满足社会需求、法科毕业生就业难等问题。对此如果不给予高度重视并作出及时调整,不但会影响法学教育的发展,还会影响中国法制的进程。笔者认为,高职高专法学教育要想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首先应确立科学的教育理念,并通过有效的途径来实现。

一、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理念

教育理念是指导教育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精神追求。什么样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决定了什么样的教育行为。因此,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在发展道路上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明确教育理念,对高职类法学院校的办学理念、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进行科学定位。

首先,在办学理念上要科学。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呈现“两多”现象:一是类型多,二是层次多。纵向上有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四个基本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横向上有普通高校、高职高专、成人教育、自考、电大、函授、法律职业者培训等类型。应当肯定的是,丰富多样的教育形式满足了不同层次人群学习法律的需求,每种教育类型都为培养法律人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哄而上盲目办学、教育理念不上不下、教学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笔者认为,在教育体制多元化的大环境下,各种类型的法学教育都应找准定位,促使整个教育体系横向分明、层次衔接、总体协调。作为高职类法学院校,在办学理念上要鲜明,重点突出三个方面:第一,立足于为地方经济、区域经济服务,并使之成为高职法学教育最根本的办学理念和办学思想。第二,在教育层次上应安心于办好专科教育。第三,在教育方向上应明确为职业教育。

其次,在人才培养目标上,要主动适应地区经济发展对法律人才类型的需求与要求,结合各高职高专院校的自身优势,培养各种应用型、复合型的现代法律辅助类、服务类人才。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法学专科毕业生仅靠学历自然无法与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竞争,因此要扬长避短,以特色取胜。这种特色应该体现为高职高专法科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需求之间的高度契合性。目前高职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单位主要在基层。因此,高职法学教育应遵循“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的思维路径,着重培养熟悉经济法律的复合型法律服务人才和适应基层需要的应用型法律辅助人才。高职法科生必须基础扎实,适应面宽,应用能力强,毕业后能够直接胜任法院书记员、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助理公证员、律师助理、企业法务人员等一线的法律实务工作,成为既具有必要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又具有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既熟悉常用法律法规又能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各种纠纷,能够撰写各种法律文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最后,在课程设置上,要围绕和针对职业岗位需求组织和实施,构建科学合理的学科、专业和课程体系。课程结构应根据特定职业的岗位要求,根据用人单位对所需人才的能力和知识结构的要求来确定,突出实用性、实践性。以培养学生法律知识、法律技能、职业道德为中心开设课程、设计模块,强调法律课程与经济、金融、文秘等课程的复合性。

二、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理念的实现途径

(一)明确职教理念、学校找准定位、政府大力支持

目前,人才市场已经成为买方市场,大学毕业生不再像20世纪80年代的大学毕业生那样“皇帝的女儿不愁嫁”了。相反,用人单位用挑剔、苛刻的眼光审视着毕业生。在这种情形之下,学历高低对于毕业生的就业前景影响极大。在人才市场上,名牌院校和高学历毕业生自然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而专科院校毕业生则遭遇冷落。对此,高职高专法学院系要有教育领域的营销观念。首先,高职院校要进一步提升办学内涵,加强建设,全力打造高职名校、高职强校,发挥教育领域的名牌效应。其次,高职法学院系要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努力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新世纪新形势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培养出综合素质优良的应用型专业法律人才。严把人才质量关,以质量求生,凭特色取胜,只要专业有特色、个人素质过硬,培养的毕业生就会有市场。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大力发展立足为地方经济建设事业服务的高职法学教育,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校建设,及时制定政策做到配套支持,拓展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就业。

(二)践行法律职业教育理念,特别突出实践教学环节

高职法学院系要按照高职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来设计课程体系,合理确定必修课与选修课、通识教育课与专业课、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比例,整合优化课程体系,凸显高职教育重实践、重技能的特色。

首先,要严格按照高职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设置课程体系。把实践教学放到和理论教学同等重要的地位。

其次,要改革法学教学内容,对法学知识做实用化处理。即根据高职法学教育职业性、实践性明显的要求,确定以实用性较强的专业课为主,舍弃那些单纯的法学理论的教学内容。在坚持理论教学“必需、够用”的原则下,精心选择教学内容。

最后,建立固定的实习实训基地,保证实习实训条件。目前,高职院校在实验实训方面,普遍重视工科轻视文科。而必要的实习实训设施与场所是实施实践教学的物质基础,在职业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高职法律院系应保证学生在三年的时间里,都能接受到持续的形式多样的实践技能训练。高职法律院系在校内应保证专业实践教学环节所需的场所、设备,在校外应建立固定的实践基地和相应的信息反馈、交流、改进制度,切实保障学生实践技能的有效提高。

(三)针对社会需求设置专业

高等职业法学教育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联系十分紧密,承担着服务市场经济、推进法治发展的社会任务。随着各种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觉醒、权利义务观念的增强,人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将大幅增加。高等职业法学教育要针对这种社会需求,设置一些为基层急需、市场经济急需的各类法律服务专业,如法律事务专业、法律文秘专业、社区保安专业、调解员专业、司法助理专业、企业法务专业等。

(四)着力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

高职教育办得好不好,关键在教师。要办出高职的特色、培养优秀的高职人才,就必须尽快造就一支适应高职教育的师资队伍。高职法学教育要发展必须建设一支学术水平、教学水平较高、实际工作能力较强的“双师型”专兼职教师队伍。一方面要鼓励校内教师“走出去”,让教师在教学科研之余到律师事务所兼职,到法院、检察院进行调研,到企业从事法务,获取法律职业资格,到法律服务岗位轮岗锻炼,成为真正的“双师型”人才。另一方面,要把校外的专家“请进来”。由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企业法务人员担任兼职教师以指导实践教学环节。通过校内专任教师和校外兼职专家之间的相互交流配合,从而逐步打造出适应高职法学教育要求、人员充足、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五)推行毕业生“双证制”

高职法学院系要在观念上进一步确立实践教学在高职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成立专门的实训管理机构,逐年加大实践教学经费的投入,建立一个目标明确的、系统的、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围绕专业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和岗位资格标准,积极推行毕业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的“双证”制度。通过三年的学习与实践,要求学生毕业时应达到一定的专业技能标准,即精通法律文书书写,熟悉法律程序,具备较强的法律服务操作技能。同时要求学生掌握一些走向社会所必备的通用技能,如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并达到相应的国家等级标准、尽量掌握驾驶技术考取驾照等。

(六)教学与科研直接结合,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途径

在课程设置上,可以邀请有关行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参加,认真听取用人单位对人才应具备能力的需求意见。在实践教学计划的制订上,可组织具有丰富经验的教师、校外专家共同研究决定。奖励教师将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形成产、学、研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模式。依托司法部门、企事业单业等用人单位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切实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可以尝试向地方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设立学校工作站,由教师指导学生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按件获得法律援助经费补贴。这样做,一方面扩大了地方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服务工作的广度,并使学生能广泛地参与法律实践,另一方面也解决了校方无力承担法律援助费用的问题,保障了实训经费,从而实现法学教育与社会价值的双赢。

(七)积极探索多途径的开放式实践教学模式

实践性是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高职法科学生只有既读书又参加社会实践,才能真正领悟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精神实质。高职法学院系的法律教育必须开放且富有创造性,学生应能走出书本,通过开展社会调查、提供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等方式,深入到社会这个大课堂中去,了解中国社会的法律运行情况,尝试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服务社会。法律职业教育要密切关注实践,打开校园大门办学,力争探索一种多途径的开放式实践教学模式。

(八)帮助学生进行职业规划,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对于大学生来说,不仅需要毕业前夕的就业指导,还需要全程的职业规划;不仅需要就业技巧的指导,还需要就业心理的指导,不仅需要群体性指导,还需要个性化指导。在这一方面,高职法学院系应予以充分关注,要认识到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工作的关键与重要性,加强相应的指导和服务。可推行导师全程指导制,由经验丰富的辅导员担任,引导学生结合自己的兴趣、志向和能力,认清现实,调整自身的就业期望值,尽早进行合理的职业规划。争取从高职学生入学伊始,就将职业理想、职业生涯、职业素质、职业发展、职业能力等方面的教育,贯穿于教与学的全过程,从而实现职业指导工作的全程化和全员化。

篇11:高校法律教育目标现状与对策论文

高校法律教育目标现状与对策论文

一、法律教育的目标以及面临的问题

1、高校法律教育的目标

高校法律教育是高校教育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法律教育对于大学生基本权益的保护、预防大学生的各种犯罪行为有很好的帮助。高校在教育过程中,将法律教育纳入到常规教育范畴中,可以帮助大学生加强对自己的保护,能够在社会上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能够利用法律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另外,法律教育还有一个目标是对法治精神进行宣传,法治的精神在于实现社会公正与平等,倡导人性的独立、尊严等。落实到大学生群体而言,通过法律教育的手段,可以使得大学生自身的法律素养得到有效地提升。

2、高校法律教育面临的问题

在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以及法律意识水平还比较淡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大学生缺乏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指的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信服,将法律当成一种行为准则以及约束的方式。由于我国的法治现状、经济社会现状等诸多影响,导致很多大学生缺乏相应的法律信仰,对法律的作用以及法律的内涵认识不到位,最终对法治化社会缺乏相应的信心。第二,当前大学生的整体法律知识水平还比较低。法律知识是形成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基础,也是衡量一个人的法律意识是否够高的依据和标准。当前由于很多大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并没有接受系统化的法律教育,大学生自身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程度也不够,因此导致大学生的法律知识的整体水平还比较低,有比较明显的欠缺。很多大学生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根本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甚至不知道别人的行为已经对自己造成了侵害,整体上表现出法律知识水平低下。第三,当前大学生的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部分,由于各种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大学生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制观念。除了遇到一些侵权行为时不知道如何应对之外,还有可能出现大学生自身违法犯罪的行为,这些问题都反映出大学生的法律观念比较淡薄的现状。

二、高校法律教育的对策

1、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完善法律基础课堂教学

在高校教育过程中,法律教育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在进行法律教育时,要对教育的内容进行丰富和完善,对法律基础课堂教学进行完善,从而使得大学生可以接受更加全面的法律教育。在教育过程中,要民法、刑法、行政法、婚姻继承法、诉讼法等各种法律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进行学习,从而使得大学生可以理解到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也能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帮助大学生形成依法办事、同违反法律以及破坏我国法制的行为斗争的思想意识。另外,还可以不断地扩充课时,在对各种理论知识进行讲解的过程中增加一些新的方法,比如“案例法”“体验法”“讨论法”等,使法律教育的水平和质量可以不断提升。

2、利用电视法制传播在社会上营造一种良好的法治教育环境

环境对人的观念和意识的形成十分重要,尤其是当代的大学生很多权益都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在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过程中,要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提供一种比较宽松良好的社会环境。比如可以加强法制类节目内容的创新与拓展,让大学生多了解一些违法案件以及相关的法律处理方式,从中学习相关的法律常识,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法治管理的局面,使得大学生面对同样问题的时候可以知道要如何进行权益保护。当然,电视媒体也可以多开展一些相关的活动,比如定期开展法律讲座,邀请法律专家和顾问为大学生讲述相关的法律常识,法律专家利用实际的案件在高校开展讲座,大学生的兴趣往往能大大提升。

3、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层次与思想道德水平有很大的关系,在大学生法律教育过程中,思想道德教育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在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传统的文化发挥了十分重要的.意义,比如孝道、礼义等,传统文化可以引导大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从而能够以身作则,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进而能够遵纪守法,并且能够给周围的人做好榜样,引导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都不断提升。在现代化的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应该要加强对传统文化的融入,以传统文化作为教育的载体,加强柔性教育,引导学生能够对传统文化中的精髓进行理解。文化的传播可以加强对各种传媒载体的利用,比如电视传媒、网络传媒、自媒体平台等,加强传统文化利用过程中各种媒介的融合,可以将一些传统文化转变成为有趣的教学形式,比如利用网络技术制作与优秀文化、法律常识相关的各种视频、教学软件等,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以对传统的思想品德、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和了解。还可以在教育过程中利用一些网络资源,将优秀传统文化、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转变成为表演素材,帮助学生在表演过程中进行互动学习,对学生的思想进行正确的引导。

4、充分利用新媒体引导大学生开展网络平台自我教育

在法律教育过程中,高校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大学生才是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大学生在法律意识的培养过程中应该要学会进行自我教育,在任何时候都要以一定的原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践行法律精神。大学生的法律教育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媒体引导其提高自我教育的能力和能够自觉地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意识到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危害,从而能够在自己的生活以及学习过程中尽量对这些危害进行规避,采用法律手段提高警惕,对自己进行保护。在自我教育的过程中,新媒体平台是一种重要的工具。新媒体具有交互性、及时性等特点,通过新媒体的方式来融合多种教学的元素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效果要比传统的理论教学方式好。比如当前大学生一般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来实现彼此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这就为大学生开展法律自我教育提供了一个可以及时交互和信息传播的平台,教师也可以开通相应的媒体账号,与大学生相互关注,大学生可以提出自己的疑问和想法,教师可以通过该平台了解到大学生对法律相关的问题,可以与大学生单独谈话,从而帮助他们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法律常识。

三、结语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法律教育是提高人们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当前高校的教育过程中,法律教育受到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很多高校都开展了专业的法律课程,不仅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还要提高大学生的法治精神。在教育过程中,应该要从多方面着手,不仅要加强法律课程的教育,还应该要加强实践教育的力度,加强学生的自我教育,从而提高大学生应对各种危害的能力。

篇12:应用型法学人才法律英语教学方法研究论文

应用型法学人才法律英语教学方法研究论文

[摘要]现阶段运用型法学人才的法律英语教育面临一系列问题,其中教学方法的改进尤为重要,法律英语教师如果能改变传统的“重教轻学”做法,注重对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让学生在积极的学习中感受到解决困难的快乐,其学习的有效性将大大提高,从而达到令人满意的教学效果,同时培养出既精通法律又熟悉英语的复合型人才。

[关键词]法律英语教学方法重教轻学

大学法学教育要培养出什么样的人?对于这个问题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据司法部《法学教育“九五”发展规划和发展设想》对法学教育提出的发展目标,可以明确,我国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是要在专业教育的同时注重对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1]也就是法学教育面临着担负起培养出“高素养、宽基础;懂法律、通经济;有专攻、能应变”的广泛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的重任。[2]现阶段由于法学就业压力的空前增加,大多数高校在着重培养应用型人才。可现阶段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淡化了法律英语的教学和学习,使法律英语的教和学都面临困境。众所周知,法律也是公益事业,法律教育是训练社会服务人才的教育。英美法学界所公认的法律英语主要是指律师、法官、法学工作者所使用的习惯语言。[3]因此,法律教育的目的,不是培养、造就个人谋生的能力,而是在训练社会服务人才,培养出广泛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养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法律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与对外交往中的重要作用日渐凸出。社会对既精通法律又熟悉英语的复合型人才的`需要日趋增加,尤其是在东南沿海和大城市,此种需求尤为明显,因此培养既精通法律又熟悉英语的复合型人才已成为当前法学教育,尤其是培养运用型人才的法学院系的紧迫任务。此需求给现代的法科学生和法律英语教师提出更高的要求,作为高校法律英语老师,笔者想就法律英语教学过程中的应用型法学人才法律英语教育方法略做研究,以求教于教授法律英语的前辈。现阶段面临的困境

1.难选择合适法律英语教材现阶段法律英语教材和其他法学教材一样,大有蔓延之势,面对林林总总法律英语教材,很难选择出一本难度适中,又能教全面介绍英美法系法律情况优秀教材。

目前高校法律英语教材主要有两种:一是综合法律英语教材;二是法律专业课的英语教材。两种教材各有利弊,综合性法律英语教材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英语总体词汇量、法律材料的综合阅读与理解能力,但不利于学生法律英语实际能力的提高。而用专业性法律英语教材教学则使其变成了一种专业课教学。一部优秀的教材要求要:(1)语言地道,文字浅显,结构严谨,行文流畅;(2)选材广泛,信息量大(3)编排体例合理,方便读者提高能力。也就是让学生通过教材的学习,能够掌握法学英语的基础词汇,了解国外法学,特别是英美法系法学研究成果,并能够通过教学实践获得运用法学英语的基本技能,同时能够使学生形成熟练阅读和理解法学文献以及较为严谨法律英汉互译的能力。现阶段,法律英语教材虽比不上其他法学教材的繁荣,但也已经使高校教师无所适从。

2.生词多,学生课后“没时间”由于法律英语中存在大量的法语和拉丁语词汇以及较多的法律术语。这就使得法律英语生词较多,加上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的特点,注重学生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有针对的开展法条竞赛、讲座和其他社会实践等与法律英语无直接关系的活动,学生课后忙于准备其他活动,而无法保证充足的学习法律英语的时间。又由于现在大多数的高校多在第五、六学期开设法律英语,而且是考查课,甚至是选修课。与此同时,部分学生和法律学英语老师都认为应用型法学人才法律英语的学习无关紧要。即使选择了合适的教材,还是很难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

3.教师教学方法急待改进现阶段法律英语的教学方法的科研比较薄弱,很多教师还是沿用英语的教学方法,解释单词短语,讲解课文和练习,课堂上,老师满堂贯,学生只要坐在下面听老师讲和记笔记就可以了。课后要求学生背诵和识记学过的单词和相关段落。这样的教学方法是把学生放在被动的位置上,让学生感到是在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没有老师的要求,学生无所适从。忽视学生的实际运用法律英语的能力的培养。

篇13:浅析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论文

浅析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论文

一、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检讨

以 年3 月国家司法考试为标志,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开始走上与法律职业相结合的道路。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司法考试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本科法学教育的发展,两者既存在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也存在紧张矛盾彼此对立的一面。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正式推行以来,我国本科法学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诸多待检讨之处。

( 一) 知识传授与精神培养失衡

法学有“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三个层次。首先,法学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 其次,法学表现为运用知识和创造知识的能力、方法、技巧或者思维方式的智慧之学; 再次,法学表现为全面展现并传播法律精神的精神之学。法律人才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有法律的学问、有法律的能力、有法律的道德和法律的精神。”我国当前法学教育虽然由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三大紧密相连的层次构成,但在一定程度上均存在注重法律知识传授、忽视法律智慧养成、无视法律精神培养等问题。司法考试考什么,法学教育就教什么,学生就跟着学什么,这正是当前本科法学教育中最突出的问题。

( 二) 学术教育与技能训练脱节

本科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具备一定法学理论素养以及法律实务技能的法律人才。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一直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学生一进入社会,就“把学校里学的东西全还给了老师”,或发出“学的东西没什么用”之类的抱怨。一方面,当前各类考试都以考察理论知识为主,无论是当前的司法考试出题大纲,还是法学教育必修课程,都仅限于十几门核心课程,学生缺少了解大纲外知识和进行法律技能训练的动力与激情。另一方面,实践中,法院、检察院等实习单位往往将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接受的有效指导非常有限。同时,基于实习单位地点分散、水平不齐的现状,法学教育单位也难以为学生提供个别指导并建立有效的引导、反馈和评估系统。

( 三) 培养方向与社会需求不合

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模式是“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司法考试的考核要求是“职业化、专业性、单一型”,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不断变动的张力之中。一些高等院校片面追求司法考试通过率,在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上不断与司法考试靠拢,致使培养的学生在知识结构上出现明显缺陷。当前,法学教育实际培养方向与社会实际需求未能完全合致的直接后果是法科学生就业难、就业差甚至无法就业。

二、域外法学教育制度的考察与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考察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制度的改进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 一) 英美法系: 职业教育模式

在英美法系国家,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是取得律师资格,而法学教育是律师资格考试的前提,为取得律师资格,必须接受正规的大学法学教育和职业训练。实际上,法学教育控制和垄断着法律职业的供给源。在英国,法学教育被分成学术( 基础) 教育阶段、职业训练阶段和实习阶段。学术( 基础) 教育阶段,在教学上非常重视案例教学,在考试上沿袭了严格的毕业考试制度,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职业训练阶段主要是为学生走向社会做准备,学习时间为1 年,开设的课程多为辩护方法、谈判技巧等实用课程,以加强学生的法律技能,这一阶段的课程由律师学院负责安排和承训; 实习阶段主要由律师事务所选派经验丰富的律师以师傅带徒弟的传统方式进行指导,时间一般是2至3 年,目的是熟悉律师业务和法律文件,并从中挑选未来的合格律师。在美国,以法学院为主体的法学教育与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密切关联。美国的法学教育实际上属于较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以培养“像法律人那样思考”和“像法律人那样行动”的法律人为目标,只有大学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法学院入学考试; 法律职业是指获得全美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毕业生参加并通过各个州组织的律师资格考试成为职业律师。美国实行法律职业一元化模式,律师是法律职业的起点,检察官是政府聘请的律师,法官则从优秀的职业律师中选拔产生。

( 二) 大陆法系: 通识教育模式

在大陆法系国家,只有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才有资格成为律师、检察官和法官。国家司法考试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德国,法学教育实行所谓的“双轨制”,由大学基础教育阶段和见习阶段组成。在大学基础教育阶段,学生一旦获准进入大学的资格,就可以在各个学期自由变换学习的学校,“法律专业的学生,平均都有进过两所以上大学的经历”。德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注重学生外语能力、实务技能和思维能力的养成。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后,参加大学自行组织的“大学考试”( 内容仅涉及选修科目) 和国家举行的“国家考试”( 内容仅涉及必修科目) ,此所谓“第一次考试”。大多数的学生都能通过第一次考试,顺利进入见习阶段。法律职业者的培训时间至少为3 个月,但是律师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 个月。律师对见习生负有培训责任和考试责任,律师公会理事会对见习生培训和考试拥有很大的权限。在日本,法律职业者必须经过大学法学教育、法科大学院教育和司法考试三个阶段。大学法学教育定位于素质教育,培养的学生仅有少部分成为法律职业者,主要以讲授系统的法律知识为主,侧重培养学生的法律精神和人文理念,与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法律职业资格准入没有直接的制度联系。法科大学院教育是指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毕业生必须经过2 年的法科大学院学习,掌握相应的法律职业技能,始获得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新型司法考试制度。

( 三) 域外法学教育制度的镜鉴

纵观国外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制度,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我国镜鉴。第一,注重知识传授与精神培养的平衡。例如,美国专门制定了“302 标准”,要求法学院开设法律职业责任和义务这一核心课程,以期提高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道德水准。德国和日本也都十分注重法律人法律精神的培养,设置了法律责任与义务的专门课程,并将其作为司法考试的考核内容。第二,关注学术教育与技能训练的结合。英国的律师学院和美国的法学院,专门负责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技能训练和实务能力提升。德国和日本都有相应的见习制度和司法研修制度,并设置了严格的考试制度,这些措施使法律职业者能够很好地将理论知识和法律实践结合起来。第三,强调培养方向与社会需求的契合。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定位就是培养实务人才,培育的学生毕业后具有较强的实务技能,能够迅速适应社会需求。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学教育的定位是培养全方位的法律人才,因而其设置了严格的见习制度和司法研修制度,培育的学生能够基本上满足社会的多元需要。

三、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 通识教育

“定位问题其实是各国法学院面临的共同困境,法学院必须在学术界与职业界截然相反的压力之下寻求平衡。”我们认为,诚如金耀基坦言: “( 通识课程的安排) 可以使学生跳出狭隘的一技一能的专家式的思维方式与观点,而能养成一种多知识角度的观点,也就更能使学生在培养独立判断,选择重要的价值( 如美、正直、公正、容忍、理性、自由) ,而爱之、好之、乐之、坚执之的精神与习惯。”因为,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应该定位于通识教育,理由如下:

( 一) 法律职业的特点: 专业化、精英化

为确保法律职业人员的精干高效和建立起稳定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技术化特点决定了只有少数学生能够成为法律职业者,多数学生被迫选择走向其他领域或者选择再次参加司法考试。如果将本科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法学教育必然围绕司法考试展开。司法考试并非法学教育产品的唯一质量认证体系,法律职业者也并非法科学生的唯一出路,毕竟不是所有的法科学生都必须从事法律职业。

( 二) 法律人才的需求: 多层次、宽领域

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层次和宽领域的。与之相应,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律人才也应是多方面、复合型的,应有通用型法律人才、学术型法学人才和应用型法律人才之分。除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法律职业者外,国家在行政、金融、外交、外贸及企业等领域也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而且其需求量大大超过了社会对法律职业者的需要。因此,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应当拓宽视野,打牢基础,丰富人文底蕴,以培养高素质的立法、行政、司法、教育、研究、社会管理等多方面的通识人才为目标。如果法学教育将司法考试作为指挥棒,以法律职业教育为中心,法学教育就会离开社会的多元需求而围绕司法考试运行,以培养特定法律职业需要的法律人才为唯一目的而忽视对其他法律人才的培养。

( 三) 法科学生的就业: 供给多、需求少

一方面,经过30 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不仅获得了长足的进步,而且培养了大量的各类法律人才,全国目前已有600 余所法律院系,有着巨大的培养潜力; 另一方面,“过快的发展速度以及有限的资源使得法学教育在总体上一直停留在比较粗放的经营水平上”。当前法科学生大部分不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也就难以取得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的资格。法科学生即使通过司法考试后,也会因司法系统相对狭小的容量和严格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使部分有志于从事司法工作的法科学生不能顺利进入司法系统。当前大量法科学生无法实现一次就业的现实,决定了必然有些学生被迫离开传统法律职业,另谋生路。基于法科学生就业的现状,本科法学教育也必须定位于通识教育。

四、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家的根本途径,司法考试是筛选法律家的基本方式; 如果说前者是生产流程,那么后者就是质检体系”。当前,无论是作为生产流程的本科法学教育,还是作为质检体系的司法考试,都存在诸多待检讨之处。据此,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还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 一) 理性定位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 1) 本科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前提和基础。在培养目标上,法学教育不仅培养法律职业家,而且培养各类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内在包含了司法考试的选拔要求。在考核内容上,本科法学教育有16 门核心必修课程,《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则没有具体规定考核科目,因而两者实际上是重合的。

( 2) 司法考试是检验法律职业人才的标准。司法考试仅仅解决特定法律职业人员的准入问题,就是要把法学教育培养的适合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法律人才挑选出来。显然,司法考试并不对所有法律人才进行检验,而是仅对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应试者进行考察。

( 3) 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相互促进。司法考试的诞生是法学教育的产物,但反过来又有助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确立,有助于法学教育结构模式的选择,有助于法学教育管理模式的完善。发达的法学教育能够为司法考试提供充足的优秀的应试者,并促进司法考试本身的不断改革和完善。

( 二) 改革司法考试指引下的本科法学教育制度

( 1) 明确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我国应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通识教育,并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区分开来。对于不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而言,在大学接受通识教育后便可以自谋生路。对于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来说,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初试,并在律师培训中心接受统一培训,通过再试后方可正式从事法律职业。

( 2) 更新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在教育内容和方法上,不仅要注重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和理论性,也要注重学生实际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在教育内容上,增加涉及具体情境的科目作为法学教育的内容,要求学生必须参加模拟法庭以及法律援助。在教育方法上,采用诊所式教学方法,有意识地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实践教育和技能训练。

( 3) 适应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自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立以来,普通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持续增长。一方面,西部地区的法律人才不仅引进困难,而且流失非常严重,法学教育应进一步考虑区域需求不平衡因素,扩大中西部地区司法考试合格者的人数。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对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司法考试应该适当放宽对高层次人才的考核要求,满足社会对高质量人才的需求。

( 三) 完善本科法学教育视野下的司法考试制度

( 1) 转变考试方式。我国应该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将国家司法考试分为初试和再试。初试在完成大学本科教育后进行,初试的合格率应当控制在50% 左右。经严格考核后,初试合格者必须经过2 年职业培训,并取得指导老师的认可后方可以参加再试,再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再试的通过率也应该控制在50% 左右,使初试与再试的总体通过率与目前司法考试通过率大致保持一致。

( 2) 改革考试内容。初试主要针对本科法学通识教育进行,重在考查应试者的基础知识,试卷以客观题为主,辅之以适当的简答题、案例题和论述题。再试主要针对经过2年职业训练并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应试者进行,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重在考察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和法律职业道德。面试考察应试者的临场反应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仪表和风度等。

( 3) 限定报考条件。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法律人必须经过长期法律熏陶和法律训练才能成为一名合法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在教育背景上,国家司法考试仅要求应试者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即可。我国应当对司法考试报考者的主体条件进行修改: 一是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毕业以上; 二是高等院校在读法学( 法律) 研究生,以保证应试者大致相同的法律背景。

篇14:浅析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论文

浅析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论文

一、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职业教育的缺失

法治文明的发展需要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完备,更需要优秀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律职业群体的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这种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水平并不是凭空而来的,它的形成离不开法学教育的培养和训练。从现阶段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招生人数以及课程设置来看,法学教育层次是大众的通才性教育。现阶段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呈不断的扩大趋势,招收生源的.素质参差不齐,进入法学专业学习的本、专科生由于刚接触法律,所以在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上,设置若干法学基础课程,在几年的法学课程的学习中,学生们也只是对各个法律部门有所熟悉,而没有达到精通某一专门法学学科的程度,因此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仍然停留在大众教育的层面,尚未达到精英教育或卓越人才的教育。很多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大学毕业后仍然无法撰写法律文书。这导致了相当一部分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无法适应社会的需要。

(二)师资力量投入的不足

首先,现阶段高等院校招收的教师虽然都具备较高的学历,但是司法实践的能力不足,因此在课堂法学知识的传授上只能以理论知识为主,而实践性的知识传授不足,这也直接导致了法学专业学生司法实践能力的缺失;其次,高校职称评定的模式,导致多数老师将大多数的经历投入到了科研当中,而忽视了教学精力的投入,课堂气氛不活跃,无法调动学生对法学知识学习的积极性,使得课堂的教学效果没有预期的理想。

(三)教学方式和方法上存在缺陷

法学教育应该是理论知识传授和司法实践能力的培养的复合型教育,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教学方式多是以课堂讲授式为主,重视正规化的理论教育和法律知识的系统教授。这种模式下培养的法律专业的学生能够掌握较为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和理论思维能力,但是却忽视学生创造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致使学生缺乏实际运用法律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能力,走出校门后,无法胜任法律职业。法律知识是人类法律思想的凝结,是法律思维、法律推理的出发点,因此,传授法律知识仍是未来法学教育的一大功能。但未来的法学教育更要关注学生创造性法律思维与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使学生掌握法律推理技巧,形成独立学习和探索的能力和敢于创造、善于创造的品质。近年来,尽管有一些法律院校意识到这一点,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从整体上看,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二、高等法学教育完善对策

(一)重视法律职业教育

在现阶段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一跃成为精英教育并不现实,因此在保持大学通识性教育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提高学生法学思维能力的课程和教学方法,使大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差距缩短;在法学专业的学制上可以探索更长时间的学制,如6年的学制,前四年为法学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阶段,后两年为法学知识的应用、实践学习阶段,这样的学制的安排更有利于法律职业教育的开展。

(二)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法学教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学教师的优劣直接决定了法学专业学生素质的高低。这就要求法学教师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并且具备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这就需要高校应建立严格的法学教师录用考核制度。在录用教师时,严格把好关,尽量多筛选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教师队伍。建立法官、检察官和法学教师职业互换的渠道,更多的吸收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律人才。

(三)改进教学方式和方法在教学方法上,传统的教学方法以讲授为主,这种教学方法只是让学生学习到了法学的理论知识,但是法学更重要的在于实践,光学会理论知识,却无法处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是传统的讲授法的一大弊端。因此在教学方法上,我们除了传统的讲授法之外,应该讲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教学模式和手段加入到法律教学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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