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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答辩状的

2024-09-23 07:45:1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憶凡”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民事上诉答辩状的,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民事上诉答辩状的,欢迎阅读与借鉴!

民事上诉答辩状的

篇1:民事上诉答辩状格式

民事上诉答辩状格式

民事上诉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

名称: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

民族: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份。

注: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民事上诉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胡聪花,女,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罗平县人,家住云南省罗平县老厂乡舍迫村委会下舍迫村,联系电话:18308807840。

上诉人因与答辩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罗平县人民法院(20**)罗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1、上诉人诉称没有接触到答辩人,这简直是无稽之谈。

罗平县公安局老厂派出所的调查笔录中答辩人的陈述、杨堂权的证言、杨贵芳的证言和一审法院调查的杨保堂的证言相互印证的'事实为“20**年2月17日15时许,原告胡聪花的丈夫杨堂权因其弟杨春堂扩宽村内道路占用土地事宜,发生厮打,后经胡聪花劝阻,双方各自回家。

后被告贺家粉到杨堂权家门前吵闹,胡聪花上前劝阻,贺家粉推攮胡聪花使其跌倒在地,致胡聪花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2、上诉人诉称答辩人受伤是因为抱着其丈夫而导致的,这更是无稽之谈。

3、关于报销新农合是因为答辩人家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而采取的无奈之举,并不能证明上诉人就没有伤害着答辩人。

4、关于杨贵芬的证言,答辩人认为其证人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及答辩人的陈述是相互印证的,并无虚假之处。

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审判,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作为一个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诉讼权利本无可厚非,但是她不能借着合法的诉讼幌子,在诉讼过程中无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谣生事,给一审法院、答辩人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不良影响。

上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滥用。

?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本案是有理有据,是合理合法。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恳请二审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胡聪花

20**年06月24日

篇2: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被上诉人):文xx,男,xxxx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用拖拉机驾驶员,住xx省xx市xx区xx镇沿河xx村组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上诉人):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建国东路17号。负责人:王xx,总经理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皖1802民初37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充分

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对原审法院认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純系无理纠缠,妄议司法。事实上,在原审法庭调查中,被答辩人在未举出该鉴定意见书有违背事实和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已经表明不申请重新鉴定,明显可视为该鉴定意见书真实有效,合理合法。该司法鉴定虽然是答辩人单方委托,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单方委托就必然无效,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只是其单方的臆想和猜测,毫无疑问是拖延时间的一种拒绝理赔行为,是对损害事实和法律的蔑视以及对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逃避。

另据该鉴定意见书系由鉴定机构xx中和司法鉴定所根据答辩人提供的真实材料进行技术鉴定的,其完整性和严肃性不容置疑。至于被答辩人称内固定未取出不具备鉴定条件,其说法亦完全不能成立,因为司法鉴定相关规则,未明确规定伤残鉴定必须等待二次手术后方可运行。何况答辩人已经在原审中声明后续治疗费不在本案中主张。因此,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承担赔偿答辩人的残疾赔偿金,适用法律正确,事实依据充分。

二、原审法院依照城镇居民标准判决伤残赔偿金,适用法律正确,彰显公平正义

被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其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证据不足,理由是答辩人拖拉机驾驶没有从业证明,且在xx镇购房的证明也不够充分。其实被答辩人的理由明显忽略了一个特定的生活环境背景,答辩人虽系农村居民,但其早已在街道购买房屋长期居住,早就脱离土地,从事拖拉机运输行业,因为拖拉机运输只是一个自由职业行业,只要相关单位证明其驾驶拖拉机运输事实,便足以证明答辩人的从业这一事实。

至于答辩人在xx镇购买房屋是否真实这一情节,原审法院对答辩人在原审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严密、细致的审查,且依法于庭后实地调查,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并经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事实。被答辩人企图通过某个证据的表面瑕疵而达到否定事实的目的,其不尊重客观事实的动机昭然若揭,有恶意浪费司法资源之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赔偿费用的复函》: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

另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答辩人的损失,适用法律正确,更具法律人性化。

三、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停车费和拖车费,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

原审法院在法庭调查中,答辩人提交的停车费收据系宣南停车场出具并加盖印章,作为一个专用停车场出具收款收据有其一定的严肃性,因此也是客观事实反映,并非空穴来风。拖车费的发票是专用的税务发票,至于被答辩人认为收费标准过高,不是答辩人的意志所能转移的。因此,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四、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适用法律正确

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称鉴定费和诉讼费由其承担没有依据的说法,完全背离了交强险这一社会保障机制的立法精神。因为交强险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险,其具备浓重的政策性和公益性。

根据《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交强险条例》的'制定根据,而《交强险条例》又是《交强险条款》的制定根据,二者若规定不一致时,作为根据制定的法的规定自然优先适用。再说中保协是一个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其所制定的《交强险条款》只是交强险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而已,不能约束受害人。

因此,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适用法律正确。

五、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事故车辆的车损,合理合法

答辩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车辆受损申请xx市佳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车损鉴定。佳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受理后,依照严格的评估程序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科学分析和市场调查,参考市场中准价格给予了该车辆的损失评估。而被答辩人却单方认为车损费用过高,并强调扣除因没有修理发票的17%的税金。

对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说法缺乏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完全是单方面的估测和主观臆断,其上诉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敬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4月22日

篇3:民事上诉答辩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原告)刘X(系昆明XX钢管租赁站业主),男,住四川省隆昌县。

答辩请求: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上诉费由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因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公司不服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答辩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一: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从未在《租赁合同》上加盖印章。

答辩人认为,首先,尽管上诉人否认该枚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并提出鉴定申请,但因上诉人隐瞒案件真实情况并拒不提供印章印模导致的鉴定不能,其妄图否认涉案项目印章以逃避债务之目的昭然若揭,同时,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亦未作出该枚项目部印章为“虚假”的鉴定结论。其次,上诉人不仅持有“重庆公司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于xxx年3月22日与答辩人签订《租赁合同》;同时,还于9月1日,以该枚项目部印章由“覃X、文XX”为合同签订代表,与田XX等其他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因此,足以证实上诉人持有包括“重庆公司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在内等多枚项目部印章的客观事实。再次,尽管曹XX在一审出庭作证时陈述签订合同时合同上没有上诉人印章,项目部印章系答辩人自己事后加盖上去的,但同时又称其持有的应当加盖有上诉人项目部印章的《租赁合同》已丢失,不能提供给法庭。但曹XX作为一个有丰富生活经验和建筑从业资历的人,无论其系以上诉人的代表身份,还是以其个人身份签约,均不可能将如此重要文件丢失,其证言明显与常理不符,系基于其与上诉人业务关联而受上诉人经济利益上的牵制,在歪曲客观事实,意图使上诉人逃避债务。

上诉人上诉理由二:

上诉人认为,曹XX不能代表上诉人

答辩人认为,曹XX系上诉人的材料员,其在《租赁合同》“乙方代表”处签字,上诉人在《租赁合同》“承租方(乙方)”处加盖项目部印章的行为,即是上诉人对曹XX代表上诉人签订合同的认可与授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三:

上诉人认为,单方制作的《收发货清单》不能证明责任主体。

答辩人认为,首先,曹XX认可《收发货清单》的真实性,其次,曹XX作为上诉人在《租赁合同》中的签约代表,曹XX当然有权代表上诉人与答辩人共同确认收发货数量。再次,如若上诉人所称曹XX才是合同相对人,又何故要在《收发货清单》中载明租用单位为上诉人公司的名称?

上诉人上诉理由四: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并非新螺蛳湾三期工程的总承包方。

答辩人认为,首先,《租赁合同》上载明的承租方为“重庆公司螺蛳湾三期工程”,加盖的印章为“重庆公司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其次,《收发货清单》载明“租用单位重庆XX螺蛳湾三期工程”。再次,《租金、材料结算清单》载明“重庆公司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因此,以上证据充分证实上诉人系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项目的承建方。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上诉理由五:

上诉人认为,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作为项目工程的承建方,设立有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项目部,并持有“重庆公司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其为项目工程建设的需要,授权其材料员曹XX为签约代表与答辩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实际租用答辩人的租赁物资使用于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曹XX是有权代理上诉人与答辩人签订《租赁合同》,而非无权代理。只因上诉人极力否认“重庆公司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的真实性,拒不提交该枚印章供法庭核实,一审法院才适用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本质为无权代理,笔者注)的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承租方的法律责任。

上诉人上诉理由六:

上诉人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基本原则。上诉人不是本案合同关系的主体,也从未有与被上诉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答辩人认为,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证实上诉人将项目工程内部承包给他人,曹XX作为上诉人的材料员,以上诉人的名义与答辩人签订《租赁合同》,即便上诉人否认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但纵观《租赁合同》载明的租赁物的使用地点、上诉人重庆公司名称、项目部印章的加盖行为及曹XX的身份情况等相关事实具有足够的表象使答辩人认定涉案租赁物在上诉人所承建的项目工程上使用,上诉人系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因此,根据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答辩人作为善意无过失的相对方,完全有理由相信《租赁合同》载明的合同签约代表有权代理上诉人签订并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上诉人作为《租赁合同》的承租方,依法应当承担租赁合同关系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此致 昆明市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刘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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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格式

一、开头

写“民事答辩状”或“答辩状”。

二、正文

1.答辩人一栏: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所,还应该写上电话等联系方式,凡有代理人的,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且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接着写明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所。是法定代理人的,还要写明其与答辩人的关系。如果委托律师代理,只需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也可以不写明代理人和律师,在委托上列明,将委托上交给法院。

2.案由

主要写明对原告(或上诉人)为何案件起诉进行答辩;对于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具体写法如:“答辩人因原告(或上诉人)

提起(案由)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或者写:“答辩人于年月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或上诉人)提起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3.答辩的理由

这是答辩状的主要部分。或者说是关键部分。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不实之词进行反驳。客观事实是构成行为性质和判断是非的根据,虚构的事实必然导致错误的判断。因此,要想澄清是非,否定对方的诉讼请求,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指明其所谓“事实”的'虚假性,并叙述案件真实情况。例如一起房屋买卖纠纷,甲说乙违约,没有按期付款,故而解除合同;那么乙就应指出甲所言不是事实,关于逾期两天有特殊原因,乙方已经短信及电话预先通知并解释,甲方也是回复认可的,同时出示关键证据。

(2)针对举证错误进行反驳。证据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证据虚假,必然反映事实的虚假或论辩的荒谬。因此,用确凿的证据,反驳对方诉状举证的虚假、说理的不当,是反驳诉讼请求最有利、最简捷的方法之一。例如一起离婚案,男方出示一些照片,证明女方与他人有染,而女方在仔细审查证据后,觉得男方的照片是刻意为之,用电脑合成技术处理的虚假场景,并申请法院进行鉴定。经过司法鉴定后,照片被认定是虚假的,那么,女方就此足以反驳回击男方关于出轨的虚假质疑。

(3)针对论证错误进行反驳。对方无礼的诉讼请求,难免在说理时暴露出语言思维的逻辑混乱,观点与依据的互相矛盾、不合法理或违背常理等破绽。答辩状若第一章婚姻家事诉讼能准确而尖锐地指出这些漏洞,常常可以“出奇制胜”,使对方当事人陷入被动局面。例如一起骗婚后离婚案,女方称自己遭受家庭暴力,受尽冷遇,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可在举证时出示的仅仅是派出所的报警记录,没有伤检报告和医院诊断;而男方的证据显示结婚短短一个月,女方以各种理由索要财物数十万元,全部转走,所谓的家暴也无非是女方寻衅滋事故意构陷找茬吵架,然后多次报警,警察来了一问,没啥事,就是两口子吵架,男方没有动手打人。那么,答辩人完全可以建议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4)明确提出答辩意见和请求。论证答辩理由的最终目的是提出答辩意见和主张。应在辩驳的基础上,综合答辩内容要点,提出具体主张,部分或全部否定对方的诉讼请求。一般写法是另起一段,用承接词“综上所述”,引出答辩内容要点,最后提出答辩要求。

三、结尾

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某某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答辩人:(签名和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应写明:

(1)本答辩状副本份;

(2)物证或书证(名称)件;

(3)证人(姓名)(住址)。

篇4: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杨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市X区人。

地址:X市X区X街X号

答辩人于20XX年X月X日收到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状副本,现提出答辩如下:

1、上诉人没有提出任何新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状中的上诉理由一是说明双方系自愿签订的合约;二是下单已经进入美国市场,亏损应当自负。实际上,答辩人与其所签合约是在上诉人以高额利润、高额回报的诱导下所签,至于上诉中所说的“公证”,只不过是“签名、印章属实”。上诉人所谓客户的下单指令进入美国市场的话纯属谎言。答辩人在下单时为了验证其所谓进入美国市场的真实性,曾多次在同一时间下两份相反的买单和卖单,令人不解的是屡屡本应赚钱的下单没有成交,而另一份赔钱的单子却成交了,这说明实际上是上诉人在背后搞鬼的结果。熟悉美国期货市场的人都知道,上诉人XX公司是无资格入场的,这一点,一审法庭在庭审调查中已经十分清楚。

2、上诉人是在根本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资格及代理资格的前提下,通过大量虚假、不实的宣传诱使本人和其他客户签订合同,依法律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经济合同,上诉人由此获得巨额不义之财,而使答辩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为了维护本方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并对其非法从事期货交易的代理活动予以处置。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X

年 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X份

篇5:民事上诉答辩状格式

民事上诉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

名称: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 民族: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篇6: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原告)刘X(系xxXX钢管租赁站业主),男,住xx省隆昌县。

答辩请求: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上诉费由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因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公司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答辩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一: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从未在《租赁合同》上加盖印章。

答辩人认为,首先,尽管上诉人否认该枚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并提出鉴定申请,但因上诉人隐瞒案件真实情况并拒不提供印章印模导致的鉴定不能,其妄图否认涉案项目印章以逃避债务之目的昭然若揭,同时,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亦未作出该枚项目部印章为“虚假”的鉴定结论。其次,上诉人不仅持有“重庆公司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于xxx年3月22日与答辩人签订《租赁合同》;同时,还于xxx年9月1日,以该枚项目部印章由“覃X、文XX”为合同签订代表,与田XX等其他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因此,足以证实上诉人持有包括“重庆公司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在内等多枚项目部印章的客观事实。再次,尽管曹XX在一审出庭作证时陈述签订合同时合同上没有上诉人印章,项目部印章系答辩人自己事后加盖上去的,但同时又称其持有的应当加盖有上诉人项目部印章的《租赁合同》已丢失,不能提供给法庭。但曹XX作为一个有丰富生活经验和建筑从业资历的人,无论其系以上诉人的代表身份,还是以其个人身份签约,均不可能将如此重要文件丢失,其证言明显与常理不符,系基于其与上诉人业务关联而受上诉人经济利益上的牵制,在歪曲客观事实,意图使上诉人逃避债务。

上诉人上诉理由二:

上诉人认为,曹XX不能代表上诉人

答辩人认为,曹XX系上诉人的材料员,其在《租赁合同》“乙方代表”处签字,上诉人在《租赁合同》“承租方(乙方)”处加盖项目部印章的行为,即是上诉人对曹XX代表上诉人签订合同的认可与授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三:

上诉人认为,单方制作的《收发货清单》不能证明责任主体。

答辩人认为,首先,曹XX认可《收发货清单》的真实性,其次,曹XX作为上诉人在《租赁合同》中的签约代表,曹XX当然有权代表上诉人与答辩人共同确认收发货数量。再次,如若上诉人所称曹XX才是合同相对人,又何故要在《收发货清单》中载明租用单位为上诉人公司的名称?

上诉人上诉理由四: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并非新螺蛳湾三期工程的总承包方。

答辩人认为,首先,《租赁合同》上载明的承租方为“重庆公司螺蛳湾三期工程”,加盖的印章为“重庆公司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其次,《收发货清单》载明“租用单位重庆XX螺蛳湾三期工程”。再次,《租金、材料结算清单》载明“重庆公司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因此,以上证据充分证实上诉人系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项目的承建方。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上诉理由五:

上诉人认为,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作为项目工程的承建方,设立有xx螺蛳湾国际商贸城项目部,并持有“重庆公司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其为项目工程建设的需要,授权其材料员曹XX为签约代表与答辩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实际租用答辩人的租赁物资使用于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曹XX是有权代理上诉人与答辩人签订《租赁合同》,而非无权代理。只因上诉人极力否认“重庆公司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的真实性,拒不提交该枚印章供法庭核实,一审法院才适用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本质为无权代理,笔者注)的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承租方的法律责任。

上诉人上诉理由六:

上诉人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基本原则。上诉人不是本案合同关系的主体,也从未有与被上诉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答辩人认为,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证实上诉人将项目工程内部承包给他人,曹XX作为上诉人的材料员,以上诉人的名义与答辩人签订《租赁合同》,即便上诉人否认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但纵观《租赁合同》载明的租赁物的使用地点、上诉人重庆公司名称、项目部印章的加盖行为及曹XX的身份情况等相关事实具有足够的表象使答辩人认定涉案租赁物在上诉人所承建的项目工程上使用,上诉人系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因此,根据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答辩人作为善意无过失的相对方,完全有理由相信《租赁合同》载明的合同签约代表有权代理上诉人签订并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上诉人作为《租赁合同》的承租方,依法应当承担租赁合同关系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此致

xx市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刘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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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答辩状说明: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提出答辩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不是诉讼义务;但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逾期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二)正文

1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

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

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

④提出反诉请求。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3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二、民事答辩状格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填写说明】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

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

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篇7: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胡xx,女,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xx县人,家住xx省xx县xx乡xx村委会下xx村,联系电话: 。

上诉人因与答辩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xxxx)罗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1、上诉人诉称没有接触到答辩人,这简直是无稽之谈。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的调查笔录中答辩人的陈述、杨堂权的证言、杨贵芳的证言和一审法院调查的杨保堂的证言相互印证的事实为“xxxx年2月17日15时许,原告胡xx的丈夫杨堂权因其弟杨春堂扩宽村内道路占用土地事宜,发生厮打,后经胡xx劝阻,双方各自回家。后被告贺家粉到杨堂权家门前吵闹,胡xx上前劝阻,贺家粉推攮胡xx使其跌倒在地,致胡xx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2、上诉人诉称答辩人受伤是因为抱着其丈夫而导致的,这更是无稽之谈。

3、关于报销新农合是因为答辩人家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而采取的无奈之举,并不能证明上诉人就没有伤害着答辩人。

4、关于杨贵芬的证言,答辩人认为其证人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及答辩人的陈述是相互印证的,并无虚假之处。

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审判,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作为一个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诉讼权利本无可厚非,但是她不能借着合法的诉讼幌子,在诉讼过程中无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谣生事,给一审法院、答辩人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不良影响。上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滥用。

?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本案是有理有据,是合理合法。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恳请二审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胡xx

xxxx年06月24日

篇8: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胡xx,女,xxx年4月5日出生,汉族,xx县人,家住xx省xx县老厂乡舍迫村委会下舍迫村,联系电话:xxxxxxxxxx。

上诉人因与答辩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xxx)罗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1、上诉人诉称没有接触到答辩人,这简直是无稽之谈。xx县公安局老厂派出所的调查笔录中答辩人的陈xx、杨xx的证言、杨贵芳的证言和一审法院调查的杨保堂的证言相互印证的事实为“xxx年2月17日15时许,原告胡xx的丈夫杨xx因其弟杨春堂扩宽村内道路占用土地事宜,发生厮打,后经胡xx劝阻,双方各自回家。后被告贺家粉到杨xx家门前吵闹,胡xx上前劝阻,贺家粉推攮胡xx使其跌倒在地,致胡xx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2、上诉人诉称答辩人受伤是因为抱着其丈夫而导致的,这更是无稽之谈。

3、关于报销新农合是因为答辩人家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而采取的无奈之举,并不能证明上诉人就没有伤害着答辩人。

4、关于杨贵芬的证言,答辩人认为其证人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及答辩人的陈xx是相互印证的,并无虚假之处。

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审判,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作为一个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诉讼权利本无可厚非,但是她不能借着合法的诉讼幌子,在诉讼过程中无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谣生事,给一审法院、答辩人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不良影响。上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滥用。

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本案是有理有据,是合理合法。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恳请二审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胡xx

xxx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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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答辩状,是指民事案件的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的上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内容进行答复和辩驳的书状。它通常是由民事上诉案件的'被上诉人提起的,被上诉人,可能是一审中的原告,也可能是一审中的被告。被上诉人必须针对上诉状的内容有针对性的进行答辩,对上诉状未提及的事项,无须答辩。

1.首部

(1)标题写明“民事上诉答辩状”

(2)写明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等。若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答辩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电话、企业性质、工商核准登记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账号。有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3)答辩事由一般写“对上诉人XXX因(案由)一案提起上诉,现提出如下答辩:……”

2.答辩的论点和论据

在论证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写法要求与一审民事答辩状相同。另外,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注意答辩的针对性,要维护一审裁判。上诉主要是不服一审的判决或裁定,要求予以变更或撤销一审判决或裁定而提出,故答辩时要运用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一审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正确性。答辩不能脱离一审裁判,但对上诉人未上诉的部分,一般不必论及。

(2)如果在一审判决或裁定之后,双方均提出上诉,那么双方要针对对方的上诉内容进行答辩。

(3)如一审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充分,适用法律恰当,答辩人由提不出新的证据和理由时,答辩状只需说明一审裁判正确即可。

(4)最后提出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或裁定,即说明自己的答辩主张。

3.尾部及附项

包括致送机关名称、答辩人(或单位)、具状日期,附项要写明本诉状副本份数,书证、物证份数。

篇9:民事上诉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东莞市xx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石鼓南星路6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答辩人因上诉人xxx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xxx9)东三法民一初字第5006号《民事判决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上诉人xxx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xxx8年5月22日,入职我公司并填写履历表的应聘人是黄xx,身份证号码为4xxxxxxxxxxxxx8,而xxx(即被上诉人)是黄xx的兄弟,是黄xx在本次劳动关系中的联络人。

黄xx自入职日起,均是以其姓名黄xx签署有关文件以及签领薪资单,并以黄xx的名字办理了工作证,答辩人公司员工均以黄xx对其称谓,对黄xx的`身份从未提出任何异议,而且上诉人也是以黄xx的名义为其办理有关的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所有社会保险,黄xx也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

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包括有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本案事实是,被上诉人xxx的名字从来没有在能够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中出现。

结合以上事实和劳动部的通知规定,答辩人只是与黄xx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被上诉人根本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答辩人与上诉人xxx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支付其工资的义务

答辩人与黄xx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与上诉人xxx则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判令答辩人支付被上诉人xxxxxx8年6月12日至xxx8年9月15日的工资,没有事实与法律基础。

三、上诉人xxx要求答辩人办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且程序不合法

同上,答辩人与上诉人xxx没有劳动关系,其要求答辩人办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其请求未经一审法院审理,在程序上也不符合要求。

四、答辩人解除与黄xx的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黄xx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黄xx在医疗期满后拒不回答辩人处工作,在答辩人通知各种方式通知后仍然不回厂上班,其行为属于旷工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拥有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力。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此,上诉人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东莞市xx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篇10: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原告)刘X(系昆明XX钢管租赁站业主),男,住四川省隆昌县。

答辩请求: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上诉费由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因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公司不服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X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答辩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一: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从未在《租赁合同》上加盖印章。

答辩人认为,首先,尽管上诉人否认该枚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并提出鉴定申请,但因上诉人隐瞒案件真实情况并拒不提供印章印模导致的鉴定不能,其妄图否认涉案项目印章以逃避债务之目的昭然若揭,同时,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亦未作出该枚项目部印章为“虚假”的鉴定结论。

其次,上诉人不仅持有“重庆公司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于20**年3月22日与答辩人签订《租赁合同》;同时,还于9月1日,以该枚项目部印章由“覃X、文XX”为合同签订代表,与田XX等其他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因此,足以证实上诉人持有包括“重庆公司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在内等多枚项目部印章的客观事实。

再次,尽管曹XX在一审出庭作证时陈述签订合同时合同上没有上诉人印章,项目部印章系答辩人自己事后加盖上去的,但同时又称其持有的应当加盖有上诉人项目部印章的《租赁合同》已丢失,不能提供给法庭。

但曹XX作为一个有丰富生活经验和建筑从业资历的人,无论其系以上诉人的代表身份,还是以其个人身份签约,均不可能将如此重要文件丢失,其证言明显与常理不符,系基于其与上诉人业务关联而受上诉人经济利益上的牵制,在歪曲客观事实,意图使上诉人逃避债务。

上诉人上诉理由二:

上诉人认为,曹XX不能代表上诉人

答辩人认为,曹XX系上诉人的材料员,其在《租赁合同》“乙方代表”处签字,上诉人在《租赁合同》“承租方(乙方)”处加盖项目部印章的行为,即是上诉人对曹XX代表上诉人签订合同的认可与授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三:

上诉人认为,单方制作的《收发货清单》不能证明责任主体。

答辩人认为,首先,曹XX认可《收发货清单》的真实性,其次,曹XX作为上诉人在《租赁合同》中的签约代表,曹XX当然有权代表上诉人与答辩人共同确认收发货数量。

再次,如若上诉人所称曹XX才是合同相对人,又何故要在《收发货清单》中载明租用单位为上诉人公司的名称?

上诉人上诉理由四: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并非新螺蛳湾三期工程的总承包方。

答辩人认为,首先,《租赁合同》上载明的承租方为“重庆公司螺蛳湾三期工程”,加盖的印章为“重庆公司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其次,《收发货清单》载明“租用单位重庆XX螺蛳湾三期工程”。

再次,《租金、材料结算清单》载明“重庆公司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

因此,以上证据充分证实上诉人系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项目的承建方。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上诉理由五:

上诉人认为,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作为项目工程的承建方,设立有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项目部,并持有“重庆公司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其为项目工程建设的需要,授权其材料员曹XX为签约代表与答辩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实际租用答辩人的租赁物资使用于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

曹XX是有权代理上诉人与答辩人签订《租赁合同》,而非无权代理。

只因上诉人极力否认“重庆公司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的真实性,拒不提交该枚印章供法庭核实,一审法院才适用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本质为无权代理,笔者注)的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承租方的法律责任。

上诉人上诉理由六:

上诉人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基本原则。

上诉人不是本案合同关系的主体,也从未有与被上诉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答辩人认为,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证实上诉人将项目工程内部承包给他人,曹XX作为上诉人的材料员,以上诉人的名义与答辩人签订《租赁合同》,即便上诉人否认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但纵观《租赁合同》载明的租赁物的使用地点、上诉人重庆博海公司名称、项目部印章的加盖行为及曹XX的身份情况等相关事实具有足够的表象使答辩人认定涉案租赁物在上诉人所承建的项目工程上使用,上诉人系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

因此,根据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答辩人作为善意无过失的相对方,完全有理由相信《租赁合同》载明的合同签约代表有权代理上诉人签订并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上诉人作为《租赁合同》的承租方,依法应当承担租赁合同关系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此致 昆明市XX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X

年 月 日

篇11: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xx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东208号。

法定代表人:刘恕凡,系董事长。

被答辩人:保定天威集团(江苏)五洲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张家港市杨舍镇旺西村)。 法定代表人:钱培新,系董事长。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的上诉,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提起的反诉未过诉讼时效正确,被答辩人上诉称答辩人的反诉请求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与事实严重不符。

1、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而根据《主变采购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被答辩人逾期交货答辩人有权按5万元/天扣除货款,也就是说在被答辩人出现逾期交货的情形时,被答辩人是同意答辩人以扣减货款的方式来向其主张违约责任的。故本案诉讼时效因被答辩人同意答辩人暂扣其货款而中断,诉讼时效应当从货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

2、2月1日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支付合同货款115.2万元,根据《主变采购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暂扣被答辩人货款390万元的行为系答辩人主张违约责任的实体权利行为。

3、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在20元月份口头向被答辩人主张过违约金的事实是结合《主变采购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以及年2月答辩人暂扣被答辩人合同货款390万元而综合认定的,并非仅依据《公司办公会议纪要》、《关于五洲公司货款结算情况的说明》而草率认定。

综上,答辩人系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内提起反诉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提起的反诉未过诉讼时效是具有事实依据的。

二、原审法院对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明显不当,被答辩人认为违约金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而本案中,原审法院不但没有查清因被答辩人逾期交货导致答辩人巨大经济损失这一基本事实,而且也完全没有考虑因被答辩人未严格遵守《主变采购合同》这一核心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导致其他关联合同根本无法履行的情况以及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多次催货并就交货事宜多次协商,被答辩人经催促后仍未及时交付的过错情况,而且也没有考虑因被答辩人逾期交货导致重点工程在运行很短的时间后停产搁浅导致答辩人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况。因此,原审法院在未查清上述基本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违约金调整是明显违反法律规

定的。

2、根据《主变采购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被答辩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交货期,若不能按期交货并送到施工现场,除需弥补答辩人的经济损失外,另外每推迟一天按5万元/天扣除货款。本案中,被答辩人逾期交货,根据合同的约定答辩人有权向其同时主张经济损失和违约金。现答辩人考虑与被答辩人的合作关系,仅向被答辩人主张355万元违约金于法有据,理应获得支持。既然有合同的明确约定,且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审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是明显违反合同的约定,违背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

综上,原审法院对违约金的调整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被答辩人的请求于法无据。

三、原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正确。

1、被答辩人逾期交货,根据合同的约定,答辩人有权抵扣被答辩人货款,必然就不存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

2、合同中并未约定支付货款的具体时间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标准,而且投运款应在变压器投运后支付,而变压器并没有实际投运,被答辩人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变压器投运的时间,被答辩人按照答辩人的付款时间节点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显然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敬请二审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后,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支持答辩人的答辩理由!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益阳欣达电力建设总公司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篇12:经典民事上诉答辩状

经典民事上诉答辩状「精品」

民事上诉状【范文一】

答辩人:xx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东208号。

法定代表人:刘恕凡,系董事长。

被答辩人:保定天威集团(江苏)五洲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张家港市杨舍镇旺西村)。 法定代表人:钱培新,系董事长。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的上诉,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提起的反诉未过诉讼时效正确,被答辩人上诉称答辩人的反诉请求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与事实严重不符。

1、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而根据《主变采购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被答辩人逾期交货答辩人有权按5万元/天扣除货款,也就是说在被答辩人出现逾期交货的情形时,被答辩人是同意答辩人以扣减货款的方式来向其主张违约责任的。故本案诉讼时效因被答辩人同意答辩人暂扣其货款而中断,诉讼时效应当从货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

2、2月1日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支付合同货款115.2万元,根据《主变采购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暂扣被答辩人货款390万元的行为系答辩人主张违约责任的实体权利行为。

3、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在20元月份口头向被答辩人主张过违约金的事实是结合《主变采购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以及年2月答辩人暂扣被答辩人合同货款390万元而综合认定的,并非仅依据《公司办公会议纪要》、《关于五洲公司货款结算情况的说明》而草率认定。

综上,答辩人系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内提起反诉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提起的反诉未过诉讼时效是具有事实依据的。

二、原审法院对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明显不当,被答辩人认为违约金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而本案中,原审法院不但没有查清因被答辩人逾期交货导致答辩人巨大经济损失这一基本事实,而且也完全没有考虑因被答辩人未严格遵守《主变采购合同》这一核心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导致其他关联合同根本无法履行的情况以及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多次催货并就交货事宜多次协商,被答辩人经催促后仍未及时交付的过错情况,而且也没有考虑因被答辩人逾期交货导致重点工程在运行很短的时间后停产搁浅导致答辩人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况。因此,原审法院在未查清上述基本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违约金调整是明显违反法律规

定的。

2、根据《主变采购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被答辩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交货期,若不能按期交货并送到施工现场,除需弥补答辩人的经济损失外,另外每推迟一天按5万元/天扣除货款。本案中,被答辩人逾期交货,根据合同的约定答辩人有权向其同时主张经济损失和违约金。现答辩人考虑与被答辩人的合作关系,仅向被答辩人主张355万元违约金于法有据,理应获得支持。既然有合同的明确约定,且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审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是明显违反合同的约定,违背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

综上,原审法院对违约金的调整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被答辩人的请求于法无据。

三、原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正确。

1、被答辩人逾期交货,根据合同的约定,答辩人有权抵扣被答辩人货款,必然就不存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

2、合同中并未约定支付货款的具体时间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标准,而且投运款应在变压器投运后支付,而变压器并没有实际投运,被答辩人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变压器投运的时间,被答辩人按照答辩人的付款时间节点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显然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敬请二审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后,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支持答辩人的答辩理由!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益阳欣达电力建设总公司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民事上诉状【范文二】

答辩人(一审原告):周xx,女,195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峡山林场合港施家村。身份证号码为:362329195302245122。

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公司因不服余干县人民法院(2013)干民三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答辩人针对上诉状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无视事实,不顾客观实际,认为只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就不存在误工费,这种观点极其荒谬,理由不能成立。

答辩人虽在去年10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达59岁,但身体一惯硬朗。本交通事故发生前,答辩人一惯在家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并以劳动收入维持生计,供养家庭。由于答辩人老公早年去逝,答辩人一直系家庭主要劳力,并且供养三个子女上学。对此,答辩人所在地的村民有目共睹,可一致佐证。答辩人所在的合港村委会、国营江西省余干县峡山林场于2013年3月10日亦出具书面证明予以佐证。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虽以答辩人已达59岁,早已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费为由,表示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但其始终未提供任何确实有效证据来反驳、否认答辩人的诉讼主张。

答辩人既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也不是国有或私有企业的退休人员,而是地地道道的农民,尽管已超过法定年龄,但并没有分文退休金,上诉人怎能将答辩人与具有编制和签有劳动合同且享有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混为一谈呢。这明显不是在混淆概念,蒙混事实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8条亦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也明确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据此,可以清楚地看出,判断一个农民存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并不是看这个农民是否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是看这个农民有无劳动能力并获取了劳动收入。只要有劳动能力并获取了劳动收入,那怕达到了70岁的年龄,也应该有误工费。而上诉人出于逃避其应负的赔偿责任,坚持以偏概全,以点代面,不加区分地认为不论是否实际退休并领有退休金,只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应该休息,就不存在误工费,这是极其荒谬的逻辑,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一审法院根据查证的事实作出对答辩人误工费的认定,完全符合事实和应得到二审法院的认可和维持法律。

再,一审法院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即34055元的年工资标准计算答辩人的误工费,完全正确,合法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

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明显是带有可供选择适用空间的弹性条款。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第2项关于“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1款第2项关于“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一审法院为实现对受害人利益的最大保护,体现对受害人的人文关怀,依照适用赔偿标准宜高不宜低的司法贯例,按标准高一些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答辩人的误工费,并无不妥,完全合法。上诉人无端指责一审法院适用2012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答辩人的误工费存在错误,毫无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二、一审法院按2012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答辩人的护理费,公正正确。上诉人指责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纯系胡搅蛮缠,无理取闹。

上诉状称,“被上诉人的护理费按94.6元/天的标准计算不合理,应按相同或相近的行业工资标准计算。”并称“江西省2011年行业平均工资中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工资是30265元,日平均工资是82.92元,一审法院多计算了700.80元。”这分明又是上诉人在胡搅蛮缠,无理取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答辩人自去年10月20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至定残前,一直是由答辩人之子施坤广(今年31岁)专门护理。由于施坤广平常也是跟着答辩人在家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也属无固定收入人员。一审法院按交通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即2012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4055元)标准,计算答辩人的护理费,并无错误,应得到二审法院的维持。

另外,本案是于2013年5月6日开庭审理的。不管按何种标准计算,也不能按上诉人所说的2011年的标准,应按2012年的相关标准来计算。上诉人明知一审法院适用2012年的相关标准正确,但为了混淆事实,减少赔偿责任,却仍对一审判决进行无端指责,足见上诉人确实在胡搅蛮缠,无理取闹。

三、请求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2013)干民三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真正做到了秉公司法,制裁了民事侵权行为,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公正,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陈述的所谓事实和理由,基本上都是一审起诉中的陈词,毫无新的事实、证据作为否定原判的理由,分明是一种无理緾讼、胡搅蛮缠的行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无理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正确判决。

此致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周xx 二0一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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