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诉法》考点大预测
“guessyou”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4篇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诉法》考点大预测,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后的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诉法》考点大预测,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篇1: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诉法》考点大预测
行政法的分值在50—60分之间,占司法考试总分的7%—10%。在司法考试中行政法部分所占比重较大,与我国法治建设中依法行政的大背景是紧密联系的。从试题的类型看,行政法考查的方式灵活多样,主要是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以及事例分析题。对于行政法而言,从命题形式上看,考试大纲规定的题目形式都可能出现。从试题考查的角度看,行政法的试题偏重于从案例到法条、从案例到理论、从法条到法条的出题形式。不少题目的题干是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正确选出答案就是准确运用法条来解答,很多时候还需要理论理解作为辅助。
从题目的难度看,总体上行政法比较难,试题的综合性强,是司法考试中失分较多的部门法。行政法难就难在:整个知识体系庞大、零散;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条和司法解释繁杂;涉及的行政领域广泛甚至专业性强,令大多数应试者感到陌生;更重要的是实践中的许多做法与现行法条规定不一致,导致凭习惯和经验做题错误率高。首先,应试者应当根据上述行政法试题的特点来调整和确定自己的复习思路和方法。其次,应试者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必须明确行政法的考点所在。
根据考试大纲,结合必读法条,参考行政法的学科特点和实践发展,对20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考点进行预测。行政法在司法考试试题中所涉的考点由三部分构成,即传统考点、新增考点和理论考点。
第一部分是传统考点,传统考点即所谓的重点内容,最大特征就是出题的频率高,是每年试题都会涉及的内容。
行政组织法部分:中央行政机关涉及到国务院的法律地位、组成机构和国务院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权限,地方行政机关涉及到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组成和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
行政行为法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中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效力与监督;行政许可法中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程序以及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和形式、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特殊适用规则、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特别是行政处罚听证与行政许可听证的异同;政府采购法中采购当事人的确定、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以及采购合同特殊要求。
行政复议法部分:行政复议范围中可附带审查的行为;复议管辖(即复议机关的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要求;行政复议决定中赔偿决定的特殊规定和附带审查决定的适用条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关系。
行政诉讼法部分:《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都是行政诉讼法中必须掌握的内容。具体包括: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为;中级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复议改变案件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地域管辖;行政诉讼原告与被告的确认,行政诉讼第三人、诉讼代表人;行政起诉时限,诉讼受理程序要求,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撤诉与缺席的程序处理,一审期间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处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要求;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举证时限要求,一审、二审补充举证的规定,提供证据的形式要求,法院调取证据的条件,证据的质证规则以及证据的效力规定;《行诉解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规定》、《反倾销案件规定》、《反补贴案件规定》对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规定;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类型及其适用条件,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的关系,变更判决适用的限制,确认判决的特殊适用,再审发回重审裁定的适用条件;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措施和申请执行期限,非诉执行中申请期限、执行管辖、权利人申请以及法院审查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部分:行政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范围以及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请求权的转移和时效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行政赔偿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司法赔偿程序中的确认程序和处理程序;侵犯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生命权的赔偿的方式与计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并造成名誉、荣誉损害的赔偿的方式和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方式。
第二部分是新增考点,根据立法发展的新形势所新增加的考点,其考察的几率比较高。
年司法考试中行政法部分主要是考察新增加的两部法律。一是公务员法,包括公务员的录用、回避、辞职和申诉的规定;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包括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治安处罚中的民事责任的处理问题、治安管理处罚的特殊适用和特有程序。
第三部分是理论考点,掌握这些理论考点是应试的基础。
行政法是一个理论性很强的部门法,2006年司法考试大纲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理论要求是:“全面、准确和系统地掌握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能够正确运用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理和立法规定处理国家行政事务,解决行政争议”。因此决不能忽视理论考点。这些理论考点主要包括:关于对行政法中行政概念的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行政主体理论(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关系,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行为理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关系,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部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行政调解行为,重复处理行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等);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等。
篇2:06司法考试大纲及新旧对照(行政法与行诉法)
06司法考试大纲及新旧对照(行政法与行诉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基本要求
全面、准确和系统地掌握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掌握现行国家立法关于国家行政管理、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具体规则的规定;能够正确运用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理和立法规定处理国家行政事务,解决行政争议。
【原: 了解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特征。理解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制度的规则。掌握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理,并能够运用相关原则解决和处理行政事务及行政争议。】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行政法,行政法律关系【原2005: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二节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成文法在行政法法律渊源中的地位,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种类【原2005:行政法法律渊源的主要种类】
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国家公务员
第一节行政组织法概述
行政组织法的概念,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国务院行正机构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责权限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机关和派出机构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对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六节行政监察【此节删】
行政监察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行政监察机关和监察对象,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行政监察程序
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规则的适用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制定机构,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的为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事实证据确凿,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符合法定程序,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滥用职权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2006新增】行政裁决
第五章 行政许可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 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法定行政机关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使集中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受理的行政机构和办理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申请与受理程序 审查与决定程序 期限 听政程序 变更与延续程序 特别程序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 行政许可的费用
禁止收费原则 法定例外收费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六节 监督检查
对行政许可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 对行政许可的撤消和注销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处罚法的概念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设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第五节 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概述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 执法监督
【原2005:第七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处罚法的概念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的设定 行政法规的设定 地方性法规的设定 规章的设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国家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的管辖(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指定管辖) 行政处罚的适用(责令改正 重复处罚 裁量情节 处罚的折抵 追诉时效)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第七章 行政强制
第一节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原则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规则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原2005:第六章 行政强制执行
第一节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代履行 执行罚 直接强制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义务履行的监督和执行保全 告诫和决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第八章 行政合同
第一节 行政合同概述
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的种类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行政合同的基本制度
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行政合同的履行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九章 政府采购
第一节 政府采购概述
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政府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概述 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 质疑、投诉和监督检查
质疑 投诉 监督检查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听证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行政调查制度【删】 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案卷制度
第十一章 行政应急
第一节 行政应急概述
行政应急的概念 行政应急的基本原则 行政应急的类型【2006新增】
第二节 行政应急措施
授益性应急措施 负担性应急措施 限制性应急措施
第三节 行政应急类型【此节删】
自然灾害 安全事故 公共卫生 经济危机 社会冲突
第十二章 对行政的监督和权利救济概述【2006新增】以下章次类推
第一节对行政的监督与权利救济的概念和种类
对行政的监督概念和种类 权利救济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监察机关和监察对象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 行政监察程序
第十二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 对民事纠纷的处理)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机关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行政复议的申请时间和方式 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力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
审理方式 举证责任 查阅材料 证据的收集 复议申请的撤回 对行政规定和行政依据争议的审查和处理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关系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性的渊源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一节 概述
受案范围的含义 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第二节 应予受理的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行政许可案件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抚恤金案件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不予受理的案件
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管辖的概念 管辖的种类 确定管辖的考虑因素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共同管辖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移转管辖 管辖权异议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概 述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 诉讼代表人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原告的概念 原告的确认 原告资格的转移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
被告的概念 被告的确认 被告资格的转移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第三人的概念 第三人的确认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 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集团诉讼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六节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
起诉的概念 起诉的条件 受理的概念 对起诉的审查 审查的结果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审理前的准备 庭审程序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 案件的移送和司法建议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上诉和上诉的受理 上诉案件的审理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再审案件的审理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举证责任 提供证据的要求 调取和保全证据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证据的审核认定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 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WTO规则的适用问题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撤诉 缺席判决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审理程序的延阻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合并审理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涉外行政诉讼
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 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九章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再审判决 行政诉讼裁定 行政诉讼决定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行政诉讼的执行 执行主体 执行根据 执行措施 执行程序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章 国家赔偿概述
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 国家赔偿责任的特征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 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国家赔偿法的作用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 行为要件 损害结果要件 法律要件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一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的特征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行政赔偿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概念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行政追偿的概念和条件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二章 司法赔偿
第一节 司法赔偿概述
司法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司法赔偿范围
司法赔偿范围的涵义 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赔偿请求人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司法赔偿程序
司法赔偿程序的概念 司法赔偿确认程序 司法赔偿处理程序 司法赔偿复议程序司法赔偿决定程序 司法追偿程序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三章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第―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
国家赔偿的方式 金钱赔偿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国家赔偿的其他方式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人身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国家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 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与管理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篇3:司法考试民诉法与仲裁制度考点大预测
民事诉讼法作为三大基本程序法之一,在司法资格考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与民法、刑法、刑诉等成为每年司法资格考试的分值大户。从历年司法考试的分值来看,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占到13%-15%左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单独一部《仲裁法》(才80个条文)在司法考试的地位是相当突出的,每年都占2%-3%左右,特别是达到3.5%,考了20多分,因此,仲裁法不愧为一部在所有司法考试指定法律法规中考分“性价比”很高的法规。预计在20司法考试中,仲裁制度的分值将会稳定在20分左右,考生在复习时务必引起重视。
民事诉讼法虽然内容庞杂、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也较多,但是综观以往考试所涉及到的内容,对民事诉讼法知识的考查重点较为突出,“20/80法则”永远管用。预计年其考点主要集中在管辖(级别、地域、协议、专属管辖等,可算民事诉讼法第一大户);各个诉讼参与人的地位确定;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分类、举证责任负担;起诉与受理;一审程序(含简易程序特别规定);上诉及二审程序;再审程序;调解;执行程序;涉外诉讼程序;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的关系。而其他相关程序以及制度,每年仅以极少量的分值考查部分知识点。值得考生注意的是,在法条型考题中“细节决定成败”,注重对司法解释内容的考查,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仲裁法虽然其内容较为简单,法律条文也较少,但是一般考生对仲裁法较为陌生,无形之中也增加了考试的难度。上面已经分析,仲裁法是司法考试中的一部大法。从题型看,本法选择题与案例分析题并重,注重考察考生灵活适用法条的能力。但案例分析题一般会与民事诉讼法结合命题。从往年的司法考试看,仲裁法的考点也比较集中,主要有: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仲裁协议、仲裁组织、财产及证据保全、仲裁程序、仲裁监督。在2006年的司法考试中,考生对这些考点要给予足够重视。
结合历年司法资格考试的命题规律与特点,估计2006年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部分的命题趋势将呈现出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反映命题者偏好,理论性逐渐增强。考题理论性加强不仅与当前我国法律建设日益完善、司法考试水平日益提高有关,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命题专家的身份。从近两三年司法考试拼题组专家名单看,拼题专家90%以上是来自各大法律高等院校的教授、博导,这些专家大都理论素养很强,在出题时不自觉地将这一特点反映出来。因此,考生在熟悉法条的基础上,需要了解与掌握法律条文背后所蕴涵的法理。不过,民事诉讼法的理论问题在司法考试中是有规律可循的,估计2006年司法考试将集中在证据的基本概念和种类、诉讼标的、诉和诉权、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等方面,考生务必掌握。(2)试题的综合性与灵活性增强。民事诉讼法的选择题的情节一般都很长,大多以实例的形式出现,而不是过去的照搬法条,反映出《民事诉讼法》出题形式的成熟和灵活,同时也加大了考试的难度。另外,考题将不会只针对单一知识点出题,而是针对较多知识点出综合性问题,要求考生在熟悉法条规定的基础上融会贯通,切忌死记硬背。(3)命题将紧跟当前司法界的热点问题。结合今年司法界的动态与前沿,2006年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的热点问题有四:证据问题(如偷拍偷录)、简易程序问题、人民调解、人民陪审员制度。
为了便于考生更加有针对性地复习备考,现将2006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的预测考点列举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部分
1、常考的几个理论问题:民事法律关系(关联考点: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民事诉讼法的效力问题、诉讼标的、诉的种类。
2、基本原则与制度:处分原则、辩论原则、检察监督原则、处分原则;合议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
3、主管与管辖: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运输纠纷);协议管辖、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管辖权异议。
4、民事诉讼主体:当事人适格与新型诉讼、诉讼承担;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的一般情形、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的特殊情形(出资与开办、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类型;诉讼代表人的产生与权限、两类代表人诉讼的区别;可以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定情形、不得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法定情形;特别代理权限。
5、证据:证据的分类与种类、书证、物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不需证明的事项、自认的特别规定、特殊侵权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及其证明责任的倒置、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新证据”、孤证不得为证、证据证明力的确认规则(明显优势证据、不利证据的认定)。
6、一审程序(包括简易程序):起诉的条件、对起诉一般与特殊情况的处理、反诉、撤诉、缺席判决、诉讼阻碍(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终结);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先行调解的案件、简易程序的宣判与裁判文书的制作、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7、二审程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与方式;二审程序的调解。
8、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方式、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与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案件审判程序的特殊之处。
9、调解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的案件、法院调解灵活性的理解、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有第三人的调解。
10、特别程序与三大非诉程序:特别程序的特点、选民资格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支付令的申请与审查、对支付令的异议;公示催告案件与除权判决;破产申请与受理、债权人会议、破产清偿的顺序。
11、诉讼保障制度:财产保全的范围与数额、诉前禁令;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与范围;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12、执行:执行根据与执行管辖;移送执行、执行和解、执行中止与终结;委托执行、执行异议、执行担保;查封、扣押与冻结;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执行;代位执行;执行竞合。
13、其它重要考点:裁定与决定的适用范围、法庭记录补正与判决错误处理;期间的计算、期间的耽误与延展;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司法协助。
二、仲裁制度部分
1、仲裁基本理论:自愿仲裁的理解;不得仲裁的范围;仲裁与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2、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类型、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的理解、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3、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仲裁审理的方式;仲裁中的和解。
4、仲裁监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理由的比较);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管辖、受案范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易程序的适用。
篇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大预测
在过去两年的司法考试当中,刑事诉讼法在第二卷选择题部分分值均为50分,第四卷案例分析题分别为12分和25分,2005年的总分值有所上升。从命题内容来看,司法考试在注重对重点法条本身内容的记忆与运用的同时,也在不断增加对诉讼理论的考查,表现在法条理解型的题目有所增加,部分题目还必须借助一定的理论基础。刑事诉讼法这一部门法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刑事诉讼法》、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其中90%以上的题目都可在刑事诉讼法典和高法解释中找到依据。刑事诉讼法的学习通常不会发生理解上的困难,一般来说,只要熟练掌握几个规范性文件中的重点法条和主要考点,在这一部门法上拿到高分是完全可能的。
从历届考题来看,具有下列特征的法条往往是重点法条:一是涉及刑事诉讼法基本问题的一些法条,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2条;二是与诉讼法理存在一定冲突的法条,比如高检规则第262条和263条,在理论上被称为“程序倒流”;三是具有明显的价值含量或价值取向的法条,比如关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规定。而纯粹的手续性的规定,比如关于送达程序的规定等,考的几率微乎其微;四是新近颁布的法条或者是新近发生变化的法条,一般是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法条。近两年颁布的比较重要的司法解释主要有高法等机关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和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是内容复杂,涉及考点较多的法条,特别是与刑事诉讼法前后知识点相互连接的法条,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此外,由于刑事诉讼法部分的考点重复率较高,因此,以往考题中考察过的法条也是重点法条。
上述标准对于那些对刑事诉讼法法条内容尚不熟悉的考生而言还欠缺可操作性,为此,以下将结合考试大纲和历年考试规律,就今年可能的考点及考法与各位考生一起交流:
从宏观上看,2006年的命题形式基本上不会有什么变化,在考察内容上,主要分值将集中在以下六个主要考区:(1)辩护制度;(2)强制措施;(3)证据制度;(4)侦查程序;(5)一审程序;(6)二审程序。这六个考区将占到80%左右的考分。
从微观上看,以下考试内容值得特别关注:
(1)新增考点中,重点注意五个考点: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基本内容;西方国家证明标准比较;超期羁押;公开审判原则的基本要求;辩论原则。这些将是考察的热点。
(2)基本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特别是不同诉讼阶段的处理方式。
(3)管辖: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在立案管辖中的交叉案件,尤其是涉税案件与贿赂犯罪;移送管辖,尤其是《高院解释》第4条的内容;财产犯罪中的共同管辖;漏罪和新罪的管辖。
(4)回避:不得复议的回避;回避人员所作出的诉讼行为与获得证据的法律效力;职务调动后的回避。
(5)辩护与代理:指定辩护的情形;拒绝辩护,包括当事人当庭拒绝与重新开庭后的再次拒绝以及律师拒绝辩护;法律援助中的法律责任,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责任;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尤其是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行使的条件和具体内容;律师辩护人与非律师辩护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差异;辩护人与提供法律帮助的人的区别。
(5)证据: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据四种分类的综合运用;证明对象与免证事实。
(6)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变更程序;强制措施中的救济;逮捕的条件、主体与逮捕后的讯问;拘留的执行权;取保候审期间与监视居住期间义务的区别;保证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
(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8)期间: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形之比较。
(9)立案: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
(10)侦查:讯问程序;勘验、检查程序;鉴定及其期间;侦查羁押期限。
(11)提起公诉:三种不起诉之比较,尤其是酌定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的差异;酌定不起诉时,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公安机关的救济程序;重复起诉问题。
(12)审判概述:直接言词原则与集中审理原则;人民陪审员制;审判委员会的职权;审判长的选任。
(13)一审程序:刑诉法第150条“主要证据”的范围;证人不出庭的情形;检察院的重新起诉;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撤诉;法院改变罪名等问题。
(14)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伤害的刑事案件的公诉、自诉可选择性;公诉转自诉案件的特殊性;一事不再理;诉的合并;自诉中的调解与和解。
(15)简易程序:简易与普通程序的转换;简易程序的审限。
(16)二审程序:上诉不加刑原则与全面审查原则;抗诉与上诉在主体及形式上的差别;二审中的撤诉;审理方式;二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
(17)死刑复核程序:最高法院与高级法院的死刑复核权;共同犯罪的复核程序;二审改判死刑案件的复核。
(18)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申诉的时间和次数;死刑复核的申诉程序;再审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审限。
(19)执行:死缓期间犯罪的处理;死刑的执行与停止执行;减刑程序;暂予监外执行。
(20)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分案处理原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特别诉讼权利。
(21)涉外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涉外刑事诉讼所特有的原则,尤其注意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进行辩护或代理原则;涉外案件的送达方式。
【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诉法》考点大预测】相关文章:
8.道德与法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