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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本科毕业论文

2024-10-14 08:06:4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连武毓”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行政法本科毕业论文,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行政法本科毕业论文,希望您能喜欢!

行政法本科毕业论文

篇1:行政法本科毕业论文

《 简论行政强制法的实践难题与因应之道 》

摘要:行政强制是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的制度,作为一种手段它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被广泛使用。然而,理论上对此问题的研究较为混乱,制度实践也表现出诸多困扰和冲突。为应对这种现实,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历经四次审议后,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月1日起施行。此法的出台弥补了以前行政强制制度的散、乱、软的问题,但在实践中如何做到尽善尽美仍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行政强制 实践难题 因应之道

《行政强制法》出台以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一套自成体系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但是在行政强制领域中还存在着许多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历时12年,我国的行政强制法终于出台,这部法律肩负着规范行政权力和维护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双重责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其出台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其以完备的逻辑结构紧扣行政强制的各个方面,兼顾了从实体到程序、从总则到分则、从行政机关实施到法院实施行政强制等特点,并始终将人文精神贯穿其中。但是,该法自实施以来仍然面临着一些难题亟需加以完善。

一、行政强制法的实践难题

我国《行政强制法》在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主要体现在一下方面:

(一)行政强制原则笼统抽象,实践中无法具体实施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或者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和整个条文中呈现出来的原则有六项,具体为:平衡原则、比例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救济原则。其中,第五条所确立的比例原则是我国第一次在行政立法中明确确立的原则。比例原则,要求在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上,应在其所追求的目的与所采取的手段进行平衡,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此原则源于德国19世纪的警察法学,现在是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欧共体法中一项重要的一般行政法原则和宪法原则。广义的比例原则的内容包括必要性、适当性和比例性的要求,这些要求都是具有不确定的弹性要求。比例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最小损害”原则。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在具体的行政强制实践中,往往是以公益为名,对个人正当权益过分忽视,一种普遍的观念认为,目的的正当性当然可以证成手段的正当性。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带有强制性,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下是被服从与服从的关系。为了尽快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往往以各种理由运用强制手段提高效率,对于非强制手段会很少适用。所以,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如何操作是一个很重要的难题。

(二)落实限制“委托执行”困难重重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这条显然是针对多年以来社会上由非行政机关或者不具备资质的人员行使行政强制的“乱象”而制定的,本条禁止了“委托执法”及公务员执法,有利于肃清行政强制中的混乱现象。但是,法律规定禁止其他人员执法和实施强制,而实践中其他人员执法现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还有扩大增加的趋势。究其原因:一是基层执法力量不足,基层执法编制不够,执法任务又很重,因此导致很多执法主要靠其他人员去完成。二是执法重心没有下移到基层,很多执法编制和执法人员都浮在中层和高层,或者是执法贵族化倾向,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执法,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满大街执法。这就是我们基层执法的部分现状。此条过于绝对的表述造成了立法上的尴尬:有些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无法亲自实施的,就会导致行政强制的软弱无力。

(三)人民法院执行能力面临挑战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学者认为,由行政机关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即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自己做出的行政决定,背离基本的正当程序原则。所以,加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以说是在程序上又为行政强制执行多了一道审查程序,从理论上来看,这有一定的益处。但是,行政强制执行权毕竟是行政权,执行的内容是行政决定,目的是实现行政职能。行政强制执行往往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也包括专业性很强的行政强制执行活动。从法院的系统来看,一般由执行庭负责执行,由行政庭负责审查。由于人力和物力的缺乏,往往由行政庭来担任执行庭的部分执行任务,这就必然导致在审查过程中的马虎。另外,行政主体容易形成惰性。我国行政主体自行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如果行政主体没有法律的授权,那么它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能为了免责或怕麻烦,有可能将本来可以自行执行的事项统统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这不但不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而且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负担。反之,属于法院的执行事项,本应立即执行,法院故意不执行或拖延时间,会降低行政效率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最后,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提出的申请执行案件,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同时由于案件数量的巨大,人民法院作出错误执行裁决并强制执行的情况难以避免。在此,违法的行政强制执行并不是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机关不会因此承担责任,要求法院承担责任,若法院出现司法腐败,相对人的维权途径就更加困难。

二、实践中运用行政强制法的因应之道

鉴于行政强制法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可以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

第一,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现代法治国家是建立在以人为本、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基础上的。行政强制原则笼统抽象,运用行政强制过程中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对弱势群体应有包容态度。首先,行政强制原则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传统的观念认为公共利益高于私人利益,私人利益要向公共利益让路,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具体分析,必须动态的考量相关利益,做到公私利益兼顾。其次,运用行政强制原则时应树立服务意识。服务是政府的存在基础,在民主政体下,政府只是手段,是达成公民福祉的工具,而非目的。政府的地位决定了它不能剥夺公民的自为的权利,不能以强制手段为政府自己提供扩张权利的机会。当然树立服务意识,也不是一味的要求行政机关迁就公民,在对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给予适当的考虑后,也要适时的运用强制手段,以维护行政权威。再次,强制手段要体现人性化。手段的人性化并不是只讲人情,不讲法治,而是在以人为本理念的支撑下,在法治的大前提下,进行执法手段的更新,更多的关切相对人的现实,真正把相对人当人看。

第二,适当进行扩大解释,维护行政权威。针对《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些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无法亲自实施的,就会导致行政强制的软弱无力的现象,我们认为可以在实践中适当的进行扩大解释。所谓扩大解释,即对法律条文有关词句的含义作出扩展,使其比字面通常理解的含义更广泛、更丰富,当然,这种法律解释不能违背立法原意。第十七条的立法原意是如果可以通过委托来获得行政强制措施权,则意味着不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只需要依据“行政决定”就可以获得一种对公民人身权和重要财产权产生直接影响的权力,这显然有违行政法治的精神,也不符合行政强制法定原则。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现实生活中执法空白也是大大存在的,如果将职能进行重新配置会对部门之间的权力和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这将是一个长期的部门之间相互博弈的过程。为了维护行政的权威,有必要对第17条进行扩大解释,以应对执法空白。同时,必须真正解决执法重心下移问题,解决执法重心下移的体制和制度配套问题。还要提高执法装备的技术化、信息化程度,减少对执法人员数量的过分依靠。

第三,合理配置行政强制执行权,加强监督。不同的国家机关的权力应该是独立的,各国家机关之间是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的关系,将不同国家机关的职能混淆起来会造成混乱。《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条执行不当,会造成强制执行权的混论,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法律设定的标准问题,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应当把握以下两个标准:其一,涉及重大公益、行政行为内容须及时实现的,授权特定的行政机关。如税务机关的强制划拨权等。其二,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授权特定的行政机关。如专利管理机关的强制许可、外汇管理机关的强制收兑等。而专业性和技术性不强、各行政机关普遍需要的,如强制拍卖、强制扣缴、强制划拨等,则不宜普遍授权,原则上应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关于代履行和执行罚这种在性质上较温和,不易造成相对人权益的损害的间接强制执行方法可以适当由行政机关执行,以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同时,我们也要加大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加强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群众与新闻媒体的监督,并加强各机关自身的内部监督。关于人民法院审查方式上应以形式审查为一般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

三、结语

重视保障公民权利的《行政强制法》的颁布仅仅是行政强制行为走向法治化的开端,为保证该法有效执行,充分发挥其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功能,除依赖于自身的完备性外,还依赖于与其他行政法律的有效衔接,各级行政机关的有效执行,清理与本法不相符的滞后内容,以及全社会的法律素养。我们相信,此法的实施将是完善我国法治体系的有益探索。

篇2:行政法本科毕业论文

《 简论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选择 》

摘要: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体现了立法的价值取向,并确定了立法的基本架构。因此,目标模式是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先决问题,选择什么样的目标模式对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法学界对行政程序法应具备目标模式并未达成共识,因此,对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研究将有利于推动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对现代西方国家分别以美国和奥地利为典型代表两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和服务模式进行阐述,从中比较和借鉴,再结合我国法律体系建设进程并提出在转型期的中国大陆的行政程序法宜选择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模式作为其目标模式,希望本文对中国大陆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有所裨益。

关键词 :目标模式 控权模式 维权模式 服务模式

随着法学领域研究的不断深入,“模式”分析方法被引入来对程序法的体例、目标进行整体研究。在行政程序法中,学者们提出的目标模式是对未来我国立法行为模式和内容模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当今世界各国来看,各国程序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目的,一是限制行政权力的扩张;二是加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与行政实体法紧密联系,围绕实体法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展开,形成了行政程序法三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侧重于三种模式的结合,更注重对行政权力行使的控制,公民权利的保护与服务社会的功能。

一、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概述

(一)何谓目标模式

所谓模式(model,pattern)是指“事先或者将要确定的某一事务的样式或者特征。”例如专利法规定的发明样本,产品或者项目的风格或样式。行政程序法中所说的目标模式特指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从本国的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公民的法律意识等各种因素考虑,从本国的实际出发,继承本国优秀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同时,吸收别国先进的对发展本国法律具有进步作用的各种法制因素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对行政程序法具有指导作用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体现了行政程序法的设计、价值、功能等多方面的指向,并与立法目的紧密联系。

(二)研究并选择目标模式的重要意义

研究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行政程序法具有重要的作用,对控制行政权力,维护人民利益、服务社会、完善依法行政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推动我国依法行政具有进步的意义。

特定的目标模式体现了特定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其基本架构、基本原则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规则和制度。它对行政程序法的构架、体例产生巨大的影响,甚至更深层次地影响到行政程序法的理念、法律精神和制度,它的确定性往往也会影响到人们对法的认识程度、开放程度、思维定势。

二、目标模式之厘清——基于比较法视角下的认识

目标模式是研究行政程序法众多热点问题中的一个。我国法学界有关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把目标模式分为控制模式、效率模式和权利模式三种。控制模式是指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要求下级行政机关不得违反自己统治意志的模式,体现强大的强制性。效率模式是指以效率为中心,服务于效率的模式。权利模式主要体现为维权,保障权利。

第二种观点把目标模式分为保权模式、控权模式和效率模式三种。保权模式主要指在行政程序中,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所享有的权利的一种模式。控权模式主要是控制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扩张,保证依法行政的一种模式。效率模式主要是基于管理和服务的效能而产生,强调高效。

第三种观点把目标模式分为公正模式和效率模式两种。公正模式主要强调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监督,防上偏私,效率模式指以效率为中心,服务于效率的模式。

第四种观点将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与行政程序法价值模式放一起探讨。提出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分为维护模式和保护模式,与此相应行政程序法的价值模式可以分为民主模式和效率模式。

分析以上各种观点,各个学者都是站在本国的立场和自身研究的方向去阐述这一问题,从行政程序法所要求的目标上去看,各种观点都有自身的合理性、适用性。但都存在着划分标准不明确和划分概念不周延的不足。本人特别指出,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应归结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三位一体的目标模式。在当今各国,由于受民族传统、法律传统、人文传统、法律意识、法律心理、法律文化、、经济发展、民主发展、社会制度以及地域的影响,各国的行政程序立法目标模式不完全相同或完全不相同。但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遵循控权和服务的模式。而这一模式则是将两者都放在同一或基本同一的高度和位置,都给以共同重视,并以此为出发点,在实践中视具体情况而允许其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历史条件能有一定程度的侧重点。或者说,并重模式作为一种目标模式其实是一个呈现出动态侧重点的兼容模式,是站在一定的制高点上,起着统摄、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模式。

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将从比较法的视角对现代西方国家(分别以美国和奥地利为典型代表)两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和服务模式的实践情况进行阐述和分析,指出不同国家于目标模式之不同选择是历史的选择,是规律性和必然性的统一。

(一)行政程序法之目标模式——控权模式(以美国为例)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简称APA)于1946年6月11日公布施行,作为行政程序法控权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行政程序立法之所以选择了控制行政权力,侧重于保护公民的权利的控权模式,主要是受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所制约:第一,注重程序价值观的法律传统的内在要求。将程序的公正作为行政行为公正、公开、民主的保障手段,提高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第二,满足行政权力运作的现实需要。立法目的的最终确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众对行政权力运作的现实需要。第三,受行政法观念的影响。美国将行政法视为“控制行政权力的法”,控权理念使美国更注重防止限制行政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益。第四,受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美国强调个人的权利,强调个人主义,人权意识和观念很强。此外还有其他因素影响和制约着目标模式的选择,但这些因素的合力皆偏向了控权模式,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社会的服务。

(二)行政程序法之目标模式——服务模式(以奥地利为例)

奥地利是行政程序立法较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中享有很高的.地位,早在1925年6月,奥地利国会就通过了《行政执行法》、《行政处罚法》、《普通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程序法施行法》。这4部法律奠定了奥地利行政程序法的服务模式。奥地利目标模式之选择,亦由其诸多因素来共同影响和决定的。比如说有以下方面:第一,程序价值观的影响。奥地利属于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历来很重视实体法而轻视程序法,把实体法应用于管理社会、服务社会之中,而程序法被视为实体法实现其目标和介值的工具,具有从属性。常更多关注于结果、实体上的正义实现,努力追求效率的提高。第二,以行政行为为核心,将行政法视为行政权力运行规则的行政法观念的影响。第三,在社会价值观念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传统的集体主义思想,习惯于依照一些事先已经拟制好的规则行事。总之,奥地利选择服务模式与该国所存在的各种因素有关。

三、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选择——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

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选择上,应力求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出发,一是考虑行政机关权力运行的有效控制,防止权力无限扩张;二是考虑行政程序的完备;三是考虑人民的权利得到保护;四是兼顾国家利益的实现,最终实现社会和谐这一目标奋进,因而我国行政程序法科学的目标模式应是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突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人民权利的维护、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三者之间不能顾此失彼,应并重发展,科学发展,科学立法。

在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都从不同的角度上体现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的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这在我国是有现实的土壤基础的,且理论上是确实可行的。

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的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发展的必然,这一模式和我国的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在广泛而深刻的意义上促成了中国这个社会的转型,是一个新的起点,从社会现代化的角度看,中国属于后发现代化国家,与许多已经完成现代化的发达国家相比,在各个方面皆有“赶超”的特点。在法治和法律体系的建设方面也不例外。

可见,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具有一定规模和优越性的,但也指出未来实质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建设之路是漫长而艰辛的。于是,在今后将要制定的行政程序法更需要有一种高瞻远瞩。在目标模式的确立上,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是我们目前境遇下的理想殿堂,但又是我们未来努力的方向和趋势。毕竟在中国当下,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主政治化的发展,并重模式成为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必然选择。一方面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有所提高,生活质量也有所提高,人民对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日增不减,人民要求有序的政治参与、要求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呈现上升趋势,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应该落到实处,这就要求我们更科学地运用法律的手段控制行政权力的扩张。

另一方面,我国现正处于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时期,是各种社会矛盾突发和高发的时期,人民处于弱势状态,因此对人民权利的维护必不可少。最后,我国改革就是为了发展,发展就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作为支撑,作政策指导,作法律导向,这就离不开政府的服务,因此,总的来说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显得更为符合中国转型时期的立法的诉求,也更符合我国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选择。

四、结语

在我国,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的这一模式看起来具有一定的理想性,但对于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而言,行政机关权力的控制、人民权利的维护、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服务是现实的,不容我们否认,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在某一时期可能会有不同的目标选择、价值选择,因而在这一并重模式中偏重一某一种模式是有可能的,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此而完全脱节,这要求立法者自身具备较高水准的辩证的理性的思考力,在立法的过程中,不仅要着眼于现在,注重现实,更要明查将来,把这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科学化。

篇3:行政法毕业论文

行政法毕业论文范例

行政法治,是近现代国家宪法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用法律来调整整个行政管理活动。在宪政制度下,法律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此乃法治的目的。为此,法治的根本要求是要对人民授予的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合法有效行使。简言之就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法制国家的最基本特征是实现行政法治。只有实行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法治,才能使我国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而实现行政法治,关键是要发挥法律调控行政权的规范作用:一为法对行政权行使的保障;一为法对行政权行使的监督。

一、对行政权行使的法律保障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国家管理是权力管理。行政活动以行政权力为后盾,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能所必需的。对行政权力的法律保障与法律监督是加强行政法治促进行政权合法行使的两个方面。行政权力的法律保障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归根到底在于谋求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谋求公共福利。它是基于行政权力的行使而展开的。行政权力是一种可以支配的人的力量,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即要求或禁止从事某种活动,社会成员必须服从,否则就采取制裁或强制的措施迫使违反者服从。所以,它能为实现公共行政的目的服务,而被誉为公共权力。行政权力重要性就在于此。宪政制底下的行政权力说到底来源于人民。人民不会把那种害人乱世的权力授予行政机关行使。正因为权力具有公益性,才成为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这一基本事实的需要,才成为源于人民而授予行政机关推动国家机器运转的动力,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行政不断膨胀,并得到宪政制度的确认。至于权力异化偏离公众所期望的方向,与其说是其本性,不如说是掌权者的错误行使更为恰当。正如英国理论家J洛克所指出的,是“由于人性具有贪权的弱点,一个人同时具有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是很危险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与各团体、组织和个人并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但并不是说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在任何时候、任何方面都能经常保持一致。当公共利益与公民、社会组织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行政权力往往会受到挑战。或是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义务遭到拒绝履行;或是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受阻不能执行;甚至少数公民或者组织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破坏行政管理秩序,严重威胁、损害公民的人权、权利与自由和公共利益。因此,为了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为行政机关设定相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管理权,如采取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等,对行政权的支配力、强制力加以认可,并赋予行政权以优益性的法律保障,使行政机关用以控制行政相对人的意志,排除其抵抗和妨碍,以适应现实的迫切需要:或确保行政调查和执行的进行;或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追究既往,予以惩戒,制止将来重新违法;或参与解决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争议;实现维系行政管理的必要状态,达到行政管理预期的决策和目标。现代行政管理异常复杂,范围广泛,随着社会不断进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国家也要通过立法保障行政权力的实现。

二、对行政权行使的法律监督是依法行政的保证。

保障行政权力的顺利形势固然重要,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事物的另一方面,即对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会导致行政权力的失控。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会被滥用。滥用行政权力,必然导致政府的腐败。现代社会由于社会管理的复杂化,行政权力日益膨胀,在某些地方、某些部门行政权力被滥用甚至成为一种见怪不怪的普遍现象。因此没有对行政权力有效的监督机制,就会发生以权谋私和腐败。

从立宪主义的角度来看,行政的腐败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以权谋私的任意行为,它直接影响着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破坏着法律的尊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人为紧张与对抗关系,严重者甚至危害到整个国家的政权基础。

现实是不容忽视或回避的,在我国的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职权、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破坏了我们的'社会风气,损害了党的形象,践踏了国家的法律。对行政权利进行合法、有效的监督,早已成为党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心声,也是现代民主政论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

加强对行政权利的监督,必须有策略上的讲究和应遵循的原则。要依法行政,消除腐败,防止行政权利的滥用,实行对行政权利有效的监督,在策略上应当从如下方面入手:

(一)行政权利的配置合理

对行政权利的有效制衡,首先是建立在行政权利的合理配置基础上的,这是加强行政权力控制的前提。

(二)加强对行政权利的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行政法制的监督,加强对行政权行使的控制。

行政法制监督是控制、制裁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的特殊手段。通过检查,监督,审查,对于违法和不适当行政行为和实施行政管理,予以纠正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制社会,就是责任社会,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行政机关也不例外。有权力就必须有责任,行使权力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必须运用国家不同的行政权利来进行互相的监控,如加强审计监督,行政检查等等。再次,应当加强在同一机关内部不同工作职权间的互相监控和制约。

(三)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关的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论的精义所在。我国“依法治国”,“行政法治”的实质是人民依靠法律治理国家机关,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行使立法权,制定宪法和法律,设定和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独立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由此可见,行政权利的所有者只能是人民,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只能是行政权利的行使者,这正是我国行政权力的来源。因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定期对行政机关的业绩进行考核,对重要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纠正行政不当和违法行政。

(四)行政执法者对权力意识的正确认识,是加强行政权力控制的内在动力。

当前,在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过程中,首先必须从法学基本理论的角度,使他们通过学习,真正弄清权力和职责,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涵,特别应当弄清权力和权利的区别。在干部职责的法制观念方面,至今仍然在工作作风上还保留着浓厚的“衙门”味道,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就是这一作风的真实写照。遇到应该处理的问题,有些干部往往听下级汇报的多,真正下去深入了解调查情况的少;采取简单命令者多,征求群众意见的少;一锤定音者多,采取民主措施的少。动辄从干部自身权力“管”、“治”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而不注意履行干部职责或管理义务。鉴于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增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法制观念,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要合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超越法律的界限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我国的许多行政法律和法规中,都规定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的责任条款。我国行政责任法律制度正趋向完备和明确,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滥用职权,维护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将起着积极的作用。

(五)对行政机关加强舆论监督。

舆论在任何时候都是一块重要的阵地。对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关的监督,我们也离不开这块阵地。毕竟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应该是循序渐进的。道德调整不了,我们才借助法律。

综上所述,行政权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使。简言之,即依法行使是职权和职责统一的必然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既要遵守行政实体规范,也要遵守行政程序规范。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法定职责,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应着重监督控制,否则职权的合法行使也没有保障。行政权行使既有权限,范围的法律规定,也有职责,程序的法律规定;既是行政行使的法律保障的依据,也是行政权行使的法律控制的依据,都是行政法要件解决的核心问题。就行政法合法行使的前提和基础而言,应肯定行政法律规范的保障功能;就确保行政权合法行使而言,应强调行政法律规范的控制功能。两者并不矛盾。保障和监督是法律规范两个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功能。“保障”是“监督”的要求和基础,没有“保障”,“监督”就没有标准;“监督”是“保障”的实现和保证,没有“监督”,“保障”就会落空。作为规范行政权的行政法,体现着法律的保障和控制功能。对行政权行使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控制是实现行政法制不可缺少的。

篇4:行政法毕业论文

摘要:民法和行政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两者的适用范围并不相同,但是这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行政法中存在漏洞,无法解决案件纠纷时,就可以通过民法来裁定。本文就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适用进行分析。

关键词:民法规范;行政法;适用分析

民法的发展已经超过千年,现在是几乎完美的法律。而行政法是在资本主义末期产生的,也就是在近代才发展起来的,其发展的时间相对民法是比较短的,而且行政法在立法的理论上和法律适用的规定上都不是特别的完善,所以在实际的应用中,就存在漏洞,无法解决案件,这就需要参考其他的法律。民法是比较先进的法律,本文就是研究民法在行政法中能否适用。

一、民法和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

民法和行政法作为基本的法律,其使用范围的主体不同,行政法是公法,主体是行政单位和行政相对人,其调节的是行政单位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行政法是对国家机关的行政权力的制约,避免国家的权利滥用,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受到影响,同时也可以保护私法的存在。而民法是属于私法,主要调整的是具有平等身份的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可以对抗公权,保护私权。民法和行政法也是相互联系的,其可以相互监督,相互促进,民法的严重的民事纠纷可以采用行政法解决,而行政主体在行使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关系时,一定要使用行政法,在执法中贯彻公平、平等的原则。

二、民法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可能性

(一)“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

目前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并不是逻辑前提,也不是绝对需要的,现在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其各种案件都是通过法院受理的,其法学研究和法律的实际运用中都没有出现过太大的问题。而且就现在大陆法系对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也有了一定的动摇。现在的社会公益处于尊重和促进的状态,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将原有的界限打破,现在已经实现了交融。而且“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也出现了交融的发展趋势。民法的私法领域中加入了更多的诚实守信和公序良俗原则,这对民法中的一些规定是有一定影响的,现在的民法和行政法中的很多弹性规则的介入产生了行政方式改变的趋势,现在的行政指导、计划和合同等都具有一定的非强制性,其强制性色彩淡了。现今作为私法的民法和作为公法的政法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淡了,所以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有了现实的基础。

(二)私法和公法的共通性

私法和公法虽然有一定的不同,其法律的主体不同,也各有特殊性,但是在公法和私法上都是具有约束力的,都是国家制定的被社会认可的社会生活方式,现在的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也都是那么的深,对人与人之间的义务关系进行了规定,私法和公法之间应该存在共同的观念,其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也是相同的。在民法和行政法的发展中并不平衡,先进的民法和行政法在适用上有可能性。民法中的很多现代化的手段和成功的经验都可以利用,都可以在行政法中应用,行政法的发展也不能只靠自身。民法已经积累了几千年的经验,在行政法的发展中,要重视这一点,利用这些条件,更好的完善自身,若是从头开始只会将自身与其他法律的发展距离拉得更大。民法是在经济高速发展中得到的产物,其中很多的原则和基本的规范都是具有普遍的意义的,民法对行政法的完善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三、民法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必然性

(一)私法精神的缺失,导致民法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必要

私法的主要精神就是司法自治,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独立的人格在古代的中国,公民并没有独立的人格。在家人中更多的是血缘和天然的义务。在国家,皇上和官员是全体臣民的寄托。在目前的经济体制下,国家观念主宰这一切,其吞并了市场的逻辑,抹杀了市民的社会重大作用,公民只是社会的一部分,并没有独立的人格。在市场经济实施后,《行政诉讼法》诞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在私法精神也并没有产生。目前,最主要的还是市民社会,尊重市场逻辑,其意义很重大。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可以渗透到更多的领域,可以将民法的私法精神渗透到公共领域,现阶段私法精神还是缺席,还是要在法律中适用这种精神。

(二)服务和合作的要求

斗争和抗衡不是主体对行为的唯一选择,也不是社会交流的唯一模式。在阶级取得政权后,利益冲突和行为斗争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对社会的稳定和政局的动荡都是比较不利的。在和平时期,要保持利益关系的一致性,保持行为的相互合作。服务和合作是行政相对人的合作,这也是行政法的新理念。新的理念使得行政方式也在发生着改变,现在的行政理念是非强制性的,但是传统的行政方式是偏向命令和服从性质的。非强制性的行政法体现了更多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平等,在民法规范中对于非强制的行政方式并没有太多的规定,所以在行政法中民法的适用是很有必要的。

(三)避免行政机关的部门设租或寻租

现在很多的行政机关已经将行政法作为保护伞,有些行政法律对行政部门的利益的保护十分过分,其已经严重的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很多规定都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如较为著名的就是邮政部门设立的《邮政法》,其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十分过分,已经影响消费者的使用,《邮政法》已经成为邮政部门的保护伞,邮政部门的有些规定忽视了广大百姓的合法权利。如,邮政法中规定,在其邮寄的邮件中,若是发生邮件丢失的问题,只能赔偿5元,这项规定就十分的不合理,很多邮件对收件人的意义非凡,如,重要的合同、大学的入学通知书、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准考证等,这些邮件对收件人的意义很大,影响着收件人一生的命运,影响着收件人的未来发展,这样的理赔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对于邮件的丢失应该根据《民法通则》进行优先的理赔,而不是《邮政法》。这样才能有效的保证收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避免行政单位谋取暴利,影响其他人的利益。而且还有的行政机关为了获得利益,会通过制定特殊的法规,达到非法利益获得的目的。我国的法律范围过于宽泛,很多的法律法规都包括在内,如,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虽然这些法律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但是其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四)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调解的要求

行政司法行为视为了满足行政案件成本、降低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这就是行政司法产生的意义。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的都是行政调解,主要也都是特定的民事争议,并不是一般的行政争议。行政司法针对的对象比较特殊,这也就决定了在行政仲裁和行政调节是需要采取民法为依据,这时的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就比较合理了。

四、民法在行政法中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一)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条件

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适用:

1、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总则在行政法中可以适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总则虽然是在民法中,但是其并不是属于民法的,这是属于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总则可以适用的法律很多,其中就包括行政法。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和总则是法律制定的依据,所以具有一定适用性,它也是属于法律部分的,其与民法并不是所属关系。

2、民法可以采取类推的方式,应用在公共领域

民法采取类推的方式应用在行政法中的一些公共领域,但是在应用中也要注意应用的条件:一是在行政法中缺失相关的法律可以解决这些问题,行政法存在的漏洞必须要通过其他的法律来弥补,这时可以采用民法来弥补行政法的不足。二是在一些政策、公理和衡平中,行政法无法满足要求,但是还需要以一定的法律作为基础,这时可以采用民法,即民法可以适用。三是行政案件中,案件或某些行为类似,其基本的原理和原则是与民法相同的,这样就可以采用这种方式。

(二)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适用范围

行政法和民法虽然存在共同点,但是立法的依据和法律的功能是不同的。民法立法的依据是个人,一个人意思自治,其主要就是解决公民之间存在的矛盾,民法主体的身份是公民,公民之间产生矛盾或利益的纠纷无法解决,民法可以对其矛盾和纠纷进行裁定。而行政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相对人,以主体的意思先定,其主要就是对行政单位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调整,规范国家的权利为国家权利限定界限和标准。新增机关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时候可以采取一定的私法措施,但是这并不等同于“私人自治”。纯粹生长与自由思想下的民法是不能以公共利益为由适用在行政法中,民法在行政法的适用是有一定的范围的。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民法在行政法中可以适用:

1、内容为财产关系的民法规则

在行政法中适用就财产而言,其不仅包括民法上的规定,也包括行政法上的规定,其都具有类似的规定,所以同一性质的法律应该适用于相同的问题,这样才符合公平性的原则。在财产案件中,除了行政法有特殊规定的法律,其他的都可以使用民法。

2、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和制度

在行政法中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是可以在行政法中直接运用的。因为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并不是民法特有的。很多的制度都是行政法和民法公用的,所以这些情况下,民法适用于行政法。

五、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民法与行政法之间虽然有区别,但是两者也具有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就是民法在行政法中适用的重要因素。但是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适用也是有一定的条件和范围的。民法在行政法中适用的条件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总则在行政法中可以适用、民法可以采取类推的方式,应用在公共领域;适用的范围为内容为财产关系的民法规则在行政法中适用、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在行政法中适用。民法的发展时间比较长,积累的经验更多,而行政法相对落后,行政法的发展可以采用民法的经验,所以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是比较具有意义的。

篇5:本科行政法论文格式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本科行政法论文格式。

论文摘要:摘要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应以第三人称陈述。它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论文的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的内容应包含与论文同等量的主要信息,供读者确定有无必要阅读全文,也供文摘等二次文献采用。

摘要一般应说明研究工作目的、实验研究方法、结果和最终结论等,而重点是结果和结论。摘要中一般不用图、表、公式等,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术语和非法定的计量单位。

摘要页置于封面页后。

中文摘要一般为300汉字左右,用5号宋体,摘要应包括关键词。

英文摘要是中文摘要的英文译文,英文摘要页置于中文摘要页之后。申请学位者必须有,不申请学位者可不使用英文摘要。

关键词:关键词是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一般每篇论文应选取3~5个词作为关键词。关键词间用逗号分隔,最后一个词后不打标点符号。以显著的字符排在同种语言摘要的下方。如有可能,尽量用《汉语主题词表》等词表提供的规范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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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行政法本科论文

行政法本科论文

一、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

第一,在行政立法时,行政机关向群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具体范围没有明确规定,自由裁量权易被滥用。有些行政机关对于某些必须向群众公开征求意见的事项隐瞒不公开,使得公众等外部力量的运作对于行政立法的制约十分有限,行政立法内容不能体现群众感受。第二,行政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开放程度不平衡,对群体的结构组成分析不全面实践中,行政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在网络上的公布率基本达到100%,但在报纸等媒体上的公布率则相对较低。以年轻人、知识市民、专家学者等为主的上网主体较易参与到立法征求意见的程序中来;而老年人、农村人口等群体比较难于表达自己的意见。行政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的代表性、广泛性、真实性因此受到影响。

二、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诸如执法等严重伤害了群众感受。究其原因在于:

(一)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高,行政手段既不合法亦不合理有些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和法律素养欠缺。在执法过程中,以强势威胁态度打压群众的逆反情绪,激化了矛盾。第一,不符合合法行政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上海某区城管部门采用诱使手段,是相对人违法,并以此为证据,取证方式违法。第二,不符合合理行政的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权的行使符合公平正义等理性,符合法律的精神。该城管部门的不择手段,使无辜公民陷入圈套,背离了合理行政的宗旨。

(二)行政执法方式合法却不合理实践中,还大量存在虽然行政执法是有法可依,但手段简单粗暴,将法的温情置之不理。例如在扣押无照商贩用于经营的'商品和工具时,采用驱赶、谩骂等粗暴方式。非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激化了矛盾,出现了商贩围攻城管、城管殴打商贩的现象。

三、完善措施———行政立法体现群众感受

(一)程序: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序

1.明确公开征求意见的具体范围在行政立法时,行政机应向群众明确公开征求意见的事项,以限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防止起草单位因私利而隐瞒立法事项。

2.以法律形式将征求意见的程序加以固定以法律的形式将如听证会等征求意见的形式加以确定,包括启动方式、时间、地点等,使群众在表达意见时渠道畅通。

3.提高非网络媒体对于行政立法意见公开征求的公布率考虑到行政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开放程度不平衡、对群体的结构组成分析不全面的现状,应大力发展以报纸等媒体为平台的行政立法意见征求途径,把尽可能多的群众意见纳入行政立法的考量范围。

(二)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立法。例如,在国务院最近修改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中,充分考虑到群众的感受,将之前的强制改革群众的非法殡葬行为改为以说服教育为主,做到以人为本,将群众最关心的殡葬问题以法律的形式,用温情的手段加以确定,充分顾及群众的感受。

四、完善措施———行政执法体现群众感受

鉴于目前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认为应从以下方面予以改善。

(一)提高招募条件,加强专业培训针对当前行政执法队伍专业素养不高的现状,首先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招募条件。例如规定报名参考执法人员的考生,有本科以上学历,以法学专业为首选等。通过专业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加强行政执法方式,服务态度等方面的培训,避免因方式不当而伤害群众感情。

(二)引入民意考核引入定期民意考核,让群众给行政执法人员打分,将此纳入考核成绩。以此促进执法人员考虑群众感受,杜绝粗暴执法。

(三)改变执法方式如上所述,在国务院最近修改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中,对于群众违反规定的乱买乱葬行为,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说服教育。同时以人性化方式引导群众自觉积极参与殡葬改革,不得已时才能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手段。这就是行政执法机关探索“柔性执法”、“文明执法”的典型代表。〔3〕

五、结语

只有从立法和执法两方面着手,切实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充分考虑群众感受,在合法性的基础上追求合理性,探索更加温情、人性化的执法途径,才能有效杜绝暴力性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目的和手段的统一。

篇7:本科毕业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模板

【摘要】计算机和互联网是20世纪以来最伟大的发明之一,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发展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在人们借助互联网展开一系列活动的时候,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就会在网络中储存并传输。网络安全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隐患,当前各种病毒层出不穷,袭击事件也十分常见,如何去保护网络信息安全是当前全人类共同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从网络安全的角度出发来对网络信息安全进行分析。

【关键词】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病毒;

一、为什么要重视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

互联网之所以能够快速的发展并得到广泛的应用,主要在于它具有较强的便利性和开放性,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来获取各类信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人们借助互联网展开一系列活动的时候,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就会在网络中储存并传输,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来获取各类信息。同时,伴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网络安全方面的隐患也逐渐显露出来,人们的信息安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犯。各种类型的病毒层出不穷,袭击事件也十分常见。创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保障网络安全及信息安全成为当前人们工作、生活所面临的焦点问题。

二、网络安全当中信息安全方面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在网络安全所存在的问题中,与人们生活联系最为紧密,影响最大的因素主要有两点:第一就是天灾或是人为操作导致的问题;第二就是系统自身的缺陷所导致的问题。人为原因主要指的是由于病毒入侵系统,使系统受损或瘫痪,个人或企业的信息遭到泄露从而导致难以预计的损失。除了人为因素之外,自然因素也会引发一定的问题,常见的有地震、洪水、雷击等自然灾害,它们的出现可能会给计算机系统或是网络系统带来破坏,当这些系统被破坏之后,会导致计算机无法正常操作,互联网无法正常运行,各类信息也会随着硬件设施的损坏而丢失,这些现象对信息的保存都是极其不利的。

三、网络安全当中信息安全的当前状况及特征

为了解信息安全当前的实际状况,就需要对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得到的相关的数据进行分析比对。数据显示,当前中国网民的数量占全球网民数量的4成左右,在亚洲网民当中也能占到5成,其中有1.6亿人会通过网络进行购物,且这个数字还将会持续增长。一方面,从我国近几年来的`“双十一”、“双十二”等活动的影响程度来看,网购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们的生活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工作中,人们会通过互联网来传递各种信息和文件,在学习过程中,学生也会上网寻找资料或者通过网络进行学习,互联网的存在使人们的生活更加丰富。此外,互联网的深度使用也引发了一系列的安全问题,并随着应用的普及,问题的严重程度也在逐步的加深,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病毒控制难度大

互联网中存在大量的网络病毒,这些网络病毒会给计算机系统以及网络带来严重的影响。数据显示,在全部的网络安全事件当中,有超过7成是由于计算机病毒导致的。计算机病毒有很多的类型,最常见的有木马、蠕虫等,网络病毒本质上就是一种经過特殊编码的程序,尽管目前存在各种杀毒软件,但是病毒具有易变性,不易被彻底的查杀。此外,病毒供给对象的转移性较强,所以对其防治的难度较大。和不法分子会通过病毒来对账户或者网站进行破坏,并且从中获利。由于人们在互联网中展开的很多活动都需要账号,因此在我们登录账号或注册信息的过程中,信息被盗取的风险便急剧增加。而且随着病毒的发展升级,出现了许多复合病毒,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二)安全保护意识缺乏

很多单位也会通过互联网进行办公和数据处理,因此需要应用数据采集系统来对数据进行收集。随着网上办公规模的扩大,对于网络的需求也在逐步的增加。目前很多单位对于网络的应用逐步的深入,但对网络保护的措施却相对比较落后,这就给和病毒的入侵提供了机会带。现在还有很多人对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认识不足,相关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主动防御意识不强,无法有效的应对突如其来的网络风险。

(三)入侵网络

网络当中存在一定的漏洞,于是就会有对网站进行非法的入侵。入侵之后,会对当中的数据进行更改或是窃取,不仅使得网站的运作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故障,还可能使信息遭到泄露。

四、解决办法

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的保护,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要进一步的提升杀毒软件的性能,有效的对病毒进行查杀;

第二,要建立防火墙,避免和病毒的入侵;

第三,要对网站的安全性能进一步的加强;

第四,要对网络进行全面的监控。

第五,要加强相关方面的立法和治理。

参考文献:

[1]李明柱.攻击与安全防范技巧及实例[J],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7.

[2]史达.网络安全[J],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3]聂元铭.网络信息安全技术[J],北京,科学出版社,.

[4]唐明双.论对计算机网络安全及建设的研究[J].数字技术与应用.(12).

[5]王大鹏.计算机网络安全与防范策略研究[J].科技视界.2012(26).

[6]朝晓华.浅析计算机信息安全技术[J].黑龙江科技信息,,15.

篇8:本科毕业论文

网络,人性回归的伊甸园--从心理学角度看网络人际传播

前言 1

第一章 网络人际传播概论 2

1.1网络人际传播的相关概念 2

1.2网络人际传播现状及趋势 2

第二章 网络媒体吸引人的魅力所在 5

2.1网络媒体切合了个体人际传播的需求 5

2.1.1网络满足了个体社交的需要 6

2.1.2网络媒体满足网民受尊重的需要 6

2.1.3网络重新建构自己形象 7

2.2网络人际传播的特点──虚拟空间中的真实交流。 7

2.2.1匿名的传受双方带来虚拟的情境 8

2.2.2虚拟空间中的真实交流 9

第三章 网络人际传播现象分析 10

3.1网络成瘾 10

3.1.1网络成瘾界定 10

3.1.2网络成瘾的原因 11

3.1.3网络上瘾不是网络的错 13

3.2 bbs网络社区 14

3.2.1bbs网络社区网聚人的力量 14

3.2.2bbs社区人际传播的特点 15

3.3网络恋情及一夜情 17

3.3.1昙花一现的网恋 17

3.3.2“网恋”五类及结局 19

3.3.3网络恋情的美梦与噩梦 20

3.3.4网络色情及一夜情 21

第四章 网络人际传播对现实人际传播的影响 23

第五章 结语 23

篇9:本科毕业论文

民间工艺美术市场化利与弊思考【1】

摘要: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民间工艺品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渐的提高,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而民间工艺品的市场化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民间工艺美术市场化带来的弊端却对民间工艺品的传承和发展造成了很严重的制约。

本文分析了民间工艺美术市场化的利弊,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供参考。

关键词:民间工艺美术;市场化;利与弊

民间工艺美术的市场化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成果,有利于推动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同时其作为民间美术传承的一部分,对我国民间美术研究和民俗文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民间工艺美术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其存在的弊端也逐渐的暴露出来,并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由此可见,民间工艺美术的市场化有利有弊,因此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民间工艺美术市场化的利与弊,这样才能推动民间工艺美术的可持续发展。

一、民间工艺美术市场化的利处分析

(一)推动市场经济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与此同时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追求也在不断的提升,因此人们对于生活的追求逐渐由物质层面向精神层次转移,此时民间工艺美术品就成为了人们收藏的最好选择,极大的推动了民间工艺美术的市场化,增加了市场经济的份额。

另外,民间工艺美术品作为民俗文化的一部分,其蕴含了我国几千年的文化和悠久的历史,其以自身丰富的文化内涵备受很多游人和收藏家的喜爱。

中国作为几千年的大国拥有着丰富的物质资源和精神文化,因此民间工艺品能够吸引很多崇尚东方文化的外国人,成为民间工艺美术品的主要消费群体。

(二)维护民间工艺美术自身的生存

民间工艺美术品的市场化导致很多珍贵的工艺品由收藏家手里转向了市场,也催生了很多民间工艺品生产作坊。

虽然市场中很多的民间美术工艺品并非具有十分名贵的意义,但是从其做工和外观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中国文化的缩影,更是对中国历史的传承,其作为中国民俗文化的外在形象,具有一定的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

因此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加,使得民间工艺品的存在更加的具有价值,另外,手工作坊是民间工艺品的重要生产方式,因此民间工艺美术的市场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民间手工艺品失传的窘境,这对于民间工艺品的生存和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三)拓宽民间工艺品的传播途径

我国作为文化古国经历了上千年的发展历史,古代社会时期我国的生产方式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经济发展十分落后,民间工艺品在这一时期传播的机会十分渺小,这也使得这一时期的民间工艺品更加具有时代特色,很容易进行分辨。

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工艺品的传播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传播范围也在逐渐的扩大,不再受地域和文化的制约,逐渐成为了市场经济发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在旅游城市,民间工艺品更是琳琅满目。

民间工艺美术市场化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一种货币交易,但是在另一种意义上来说也是文化的一种传播,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民间工艺美的市场化对拓宽民间工艺品的传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民间工艺美术市场化的弊处分析

(一)制造质量降低,缺乏工艺创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物质水平的追求不断提高,同时在经济利益的趋使下,很多的民间工艺品商家在生产的过程中出现了粗制滥造的现象,为了节约成本,在制作的过程中减少材料的使用,滥竽充数,使得现代的工艺品质量不断下降。

民间工艺美术作为一种文化,其工艺技术是十分精湛的,但是现代工艺品的制作对工艺技术的运用十分牵强,并且缺乏工艺技术的创新,导致现代的工艺品只能在数量上占据优势,重复现象十分严重。

科学技术的发展促使民间工艺品也逐渐的采用了半机械化生产的形式,这种生产方式不仅使工艺品的生产品质造成影响,也会导致工艺品的艺术价值和文化价值失真,这对民间工艺美术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二)缺乏地域特色,商业化严重

民间工艺品是一个民族、一个地区的文化展示,所以不同区域的工艺品是存在不同特色的,并且这种特征的差异性是十分明显的。

例如:杭州的丝绸绣花手帕,丝绸和绣花风格的独特都是杭州所特有的。

但是在杭州的旅游商业街中我们又会看到安徽的磨、俄罗斯的套娃等不同的工艺品。

由此可见,不同地域工艺品在杭州商业街中的出现,是民间工艺美术市场化最为突出的表现,过于严重的商业化气息使得民间工艺品逐渐丧失了地域特色,渐渐的被趋同,这对民间工艺美术的发展和民间工艺美术技术的传承具有十分不利的影响。

(三)市场迎合过于严重,文化蕴含失真

民间工艺美术市场化必然会导致工艺品生产者出现严重的市场迎合现象,只有制作出符合当前市场需求的工艺品,工艺品企业才能够生存和发展下去,因此工艺品文化蕴含的失真是必然的。

民间工艺品之所以可以从古代流传至今,除去其拥有丰富的文化内涵之外,就是其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市场需求的,但是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下去,工艺品创作内容的世俗化其必然选择,所以民间工艺美术的市场化很有可能会导致民间工艺品彻底的变成工艺品,而不再具备民间特色,这对民间工艺美术的发展无疑是不利的。

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间工艺美术市场化从总体上来说还是弊处较大,民间工艺美术的市场化使得民间工艺美术变成了纯粹的美术工艺品,而与民间文化渐渐脱节,虽然其在推动经济发展和拓宽文化传播途径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严重的市场化也使得民间工艺美术失去了存在的真正价值,因此在民间工艺美术发展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积极的鼓励民间艺术家在传统工艺上进行技术创新,并加大对民间工艺美术市场化的管理,使得民间工艺品真正的达到传播中国文化,发展市场经济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赵云.民间工艺美术市场化过程中的机遇与挑战[J].大观,,(10):11-11.

[2]侯海英.潍坊民间工艺美术的市场拓展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

篇10: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在当前教学改革工作逐步深入的背景下,中职教学目标随之转变,其对于学生创新能力给予了更多关注和侧重,要求通过教学方法以及手段的创新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使之满足并适应社会市场发展需求,切实落实素质教育理念。

笔者主要探讨分析了中职工艺美术创新教学实施的方法,希望有所指导和帮助。

关键词:中职工艺美术;教学方法;创新

在中职工艺美术教学过程中,采用多元化的、富有创新性的教学模式是提高教学效率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有利于从整体上提升教学效果,促进学生素质发展。

但是就现阶段中职工艺美术教学现状来看,其中仍有不少问题需要我们予以解决。

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更多创新,真正推动中职工艺美术教学的改革进步以及深化发展。

一、中职工艺美术教学现状

1、教学认识不够深入。

实施中职工艺美术教学的目的不仅仅局限于学生的专业能力,同时还要强化其鉴赏能力以及审美能力,并基于这些前提推动学生实现全面发展。

通过艺术化教学来熏陶学生的人格、情感以及品行,这是陶冶学生真善美情操的重要途径。

然而中职工艺美术课程的设计和课程内容安排对于学生实践和应用能力侧重较多,对专业性以及实用性强调过甚,这样一来学生就会将美术学习视同为谋生技能,却非美的感受。

对于中职工艺美术教学而言,对学生美术人格、品行以及内涵的培养与熏陶不够重视是一个很值得诟病的问题,这对学生全面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2、未合理制订教学目标。

中职美术教师在开展工艺美术课程教学时大多侧重于基础美术技能以及一部分简单理论知识,未能充分细化教学步骤的具体实施,在设计教学方案时未能充分考虑学生个体化特点和具体学情。

这样的情况下势必难以清晰确定教学与培养目标,教法可谓千篇 一律,创新性培养学生的美术能力也成为空中楼阁。

3、教学实施过程不够完善,缺乏实践应用。

主要表现在教学方式过于单一、内容过于单薄、教学空间相对狭窄等方面。

不少中职美术教师总是局限于灌输模式来开展教学,教学实践不足,对学生学习积极性产生较大的影响。

在设计教学时拘泥于教学大纲以及既定教材框架,不重视学生诉求,不能结合美术发展的时代潮流,盲目照搬课本只能让原本丰富多彩的课堂变得乏味无趣。

教学内容过于担保也同样会导致教学空间狭窄的问题,只着眼于课内美术理论知识和技能的教学对学生全面发展并无太大益处。

二、中职工艺美术教学的创新策略

1、在多媒体技术设备的支持下开展鉴赏课。

对于现代教育而言,多媒体技术设备时不可忽视的辅助设备,是促进教学创新性的一个关键性工具。

教师们应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设备组织中职美术教学,将声、像、画多种要素融入课堂教学中。

从整体上来看,中职工艺美术教学应培养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以及良好的操作技能,使之成为满足广告、平面设计、装饰灯一线岗位发展需求的应用型人才,同时还应强化培养其美术鉴赏能力,这对于学生工艺美术水平的提升有很大帮助。

学生具备了相应层次的鉴赏能力后,在工艺美术实践中就能对系列性细节问题加以妥善的处理。

因此,中职美术教师应充分利用多媒体设备组织美术鉴赏课,开展具体的教学活动,同时还可辅以音乐,营造良好的课堂氛围,引导学生深入体会不同工艺美术作品的内涵,强化其鉴赏能力。

2、整体教学与特殊教学有机结合。

整体与特殊教学模式的两相结合是改善教师盲目依赖教材以及教学大纲开展教学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

整体教学是指学生在教师引导下掌握教材中具体的.基础理论知识、简单常用的几种工艺美术技巧的课堂活动,其目的主要是强化学生技巧以及美术素养。

而特殊教学则要求教师从学生学习特点和具体学情出发,按照学生个人规划、特长、教学期许来组织课堂教学,在此过程中学生们可利用小组合作的方式参与课堂。

例如A班有不少学生期望个人手工艺品创作水平能有所提升,而有的学生希望强化个人美术修养,也有的更注重于素描水平的提升。

教师应充分掌握学生的兴趣特点以及特殊诉求,将其分为手工艺品组、理论修养组以及素描组等等,在教学过程中可适量布置一些相关的专题类任务,由对应小组各自完成,并在课余时间给予细致的指导。

此外教师在工艺美术课上应鼓励、引导小组合作模式,强调组内互帮互助,让小组成员看清各自的优缺点,共同改进、共同进步。

3、组织学生参与实践活动。

课堂是工艺美术教学的重要平台,任何教学行为都离不开课堂,但是教学不仅涉及理论知识,还包括实践活动。

因此,美术教师在课余应组织学生参加美术馆与展览馆活动,参与户外写生以及社会创作等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美术素养与鉴赏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拓宽其美术视野,便于学生深入发掘美术题材,并寻找创新灵感。

例如参观美术馆、展览馆以及艺术馆等活动后,学生对当下美术潮流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能够就产生的一些问题横向拓展思维,或者深入发掘,与教师交流个人想法等等,其创新热情得到有效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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