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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每日一题(H)

2022-05-31 08:49:2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Kelvin”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中级经济法每日一题(H),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中级经济法每日一题(H),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中级经济法每日一题(H)

篇1:中级经济法每日一题(H)

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有关事项如下:

(1)中国甲商人与法国乙商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双方经协商拟订的合资企业合同。但是没有设立股东会。

(2)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

其中,中方出资为300万美元,外方出资为200万美元。

要求:

分析说明上述各项条款的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①中方是商人不符合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投资者不能是自然人,必须是企业。

②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虽然是有限责任公司,但不设股东会。

(2)①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在本案中,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符合该项规定。

②外方的投资比例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在本案中,外方投资比例占40%。

(3)合营企业外方投资者可以用人民币出资是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可以用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用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从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还可以用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机器设备等作价出资。

(4)①中外以作为抵押物的厂房投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本案中,中方的厂房在作为投资前已经抵押给他人,故不能作为其出资方式。

②外方专有技术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投资的,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并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在本案中,外方的专技术属于以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使用权,不能用来作为外方的投资。

(5)外方以合营企业的财产、权益为自己出资担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6)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出资额的比例和期限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7)有关董事长、副董事长的确定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但总经理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因为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8)合营期间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是:

①合营各方协商一致②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通过③报原审批机关批准④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9)选择适用第三国法律解决合同争议的约定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的法律。

篇2:中级经济法每日一题(A)

问:(1)谁应当对乙公司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2)如果甲公司在乙公司未按期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向乙公司发货,该买卖合同时否生效?乙公司已经支付了定金,就该合同纠纷是否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请说明理由。

(3)乙公司欠甲公司电脑款可否与甲公司的债务相抵销?为什么?

(4)银行对到期贷款应如何追要?

答案:

(1)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是该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委托丙公司托运,形成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运输合同关系,是该买卖合同的第三人。因此,由于第三人丙公司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的违约,应由买卖合同中的债务人甲公司承担。

(2)如果乙公司未按期交付定金,该买卖合同仍然生效。《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的,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乙公司已经支付的定金,就该合同纠纷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因为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的,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但两者不能并用。

(3)乙公司欠甲公司电脑款不能与甲公司的债务相抵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本案中,甲公司虽然对乙公司构成违约,应当向乙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即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债权利益。但是,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尚未到期,不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并且题中未说明双方同意抵销债务,不符合约定抵销债务的条件,所以,此两笔债务不能发生抵销。

(4)银行对到期贷款有权向该借贷合同的债务人丙公司要求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甲公司的担保没有约定为一般保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

篇3:中级经济法每日一题(I)

正确答案:

(1)双方关于定金数额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该案例中,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15÷30%),12 万元大于合同标的额的20%,不符合法律规定。

(2)该案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中请仲裁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有仲裁协议,二是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理由,三是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案中,宏远公司、远洋公司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不符合申请仲裁的条件。

(3)宏远公司要求远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共计47万元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合同法》规定,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合并适用违约金与定金条款。

(4)宏远公司最多可请求偿付27万元。《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并用,只能选择其一。若宏远公司选择定金条款时,则远洋公司应偿付22万元(2+10×2=22);若宏远公司选择违约金条款时,则远洋公司应偿付27万元(12+15)。

篇4:中级经济法每日一题(E)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 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 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4)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5) 丙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答案: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根据规定,定金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数额也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在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约定的定金为25万元,占主合同标的额的16.67%,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未生效。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据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成立。根据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违约责任。

(5)根据规定,在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乙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对甲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篇5:中级经济法每日一题(D)

(2) 计算甲酒厂当月的销项税;

(3) 计算甲酒厂当月应纳增值税;

(4) 计算乙酒厂应纳的增值税;

(5) 计算乙酒厂代缴的消费税。

答案::(1)甲酒厂当月进项税=96×13%+(18+2)×17%=12.48+3.4=15.88(万元)

(2)甲酒厂当月销项税=(120+120/60×10)×17%=23.8(万元)

(3)甲酒厂当月应纳增值税=23.8-15.88=7.92(万元)

(4) 乙酒厂应纳增值税=(18+2)×17%=3.4(万元)

(5) 乙酒厂代缴的消费税=44.51(万元)

篇6:中级经济法每日一题(F)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企业拟定的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方案存在哪些法律障碍?并说明理由。

(2)甲企业收购丙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企业拟定的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方案存在以下法律障碍:

① 甲企业拟定由4 家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乙 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5 人以上,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 人,但应当以募集方式设立,而不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②乙公司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重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而各发起人投入乙公司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仅达27.5%。

③各发起人在乙公司的持股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而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仅为2900万股。

④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认购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如果乙公司申请发行6000万社会公众股,那么,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则仅达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2.58%。

(2)甲企业收购丙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① 安排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甲企业收购丙公司股权事宜有不当之处。因为,甲企业收购丙公司是受让丙公司股东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②由丁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甲企业履行报告义务,而非丁企业。此外,收购协议无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批准,仅向其做出书面报告即可。

③收购协议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当。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在未做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③收购行为完成后,甲企业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

④甲企业拟在收购行为完成3 个月后转让所持丙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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