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堤围费、城建税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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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教育费附加、堤围费、城建税的会计分录
unjs网为您带来会计方面的内容。
计提城建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交城建税时: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贷:银存(现金)
计提教育费附加时 :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其他应交款
交教育费附加时:
借:其他应交款
贷:银存(现金)
计提提围费时:
借:管理费用--堤围防护费
贷:其他应交款--堤围防护费
交时:
借:其他应交款--堤围防护费
贷:银行存款
[教育费附加、堤围费、城建税的会计分录]
篇2:什么是教育费附加
问题:什么是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什么意思?
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征收的一处教育费附加,
什么是教育费附加
,
教育费附加不是税收,而是一种专项资金。 作用: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HacK50.com-是最好的入门资料网站
纳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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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据市地税局测算,新政实施后,我市享受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两项费用的缴纳义务人将由5.2万户增加到12.05万户,新增减免费用7257万元(其中教育费附加4354万元、地方教育附加2903万元),减免费用将由950万元激增至8207万元,增长8.6倍。
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新政落地前,我市将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如何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免征优惠政策
日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12号)发布,进一步扩大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的免征范围,给纳税人又送来了“温暖”.如今免征范围有了新变化,那到底是哪里变化了,纳税人如何才能享受免征优惠?一起听听广州地税工作人员的介绍.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新政
财税〔2016〕1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本通知自2月1日起执行.”
新政解读关键
1、涉及我市的只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两项规费;
2、所属期从202月起执行;
3、减免金额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这里是包含10万元.超过10万元,如100,000.01元的,全额征收(按季纳税参照执行);
4、按季度申报今年一季度时,在没有新政策前,按照30万元销售(营业)额进行减免.
缴费人提问
1问:企业所属期2月的增值税销售收入未达10万元,但在电厅申报时,系统自动带出附征的两个教育费,应该怎么处理?
电厅申报时,营业税附征部分可以自动带出减免额,但由于增值税附征部分不能自动带出减免,缴费单位要在“减免性质代码”选择“其他”的减免税类型,并且要手工输入减免额.
2问:企业既有按月申报又有按季申报收入,应如何申报处理?
企业按月与按季申报的收入应分开核算,按月申报部分按10万销售(营业)额减免;按季申报部分按30万销售(营业)额减免.
拓展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详解
1.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背景是什么?
答: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在促进创业创新、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和扩大就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除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法定25%降为20%外,从开始,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本次政策调整在内,国家已先后四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持续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通过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不断增强小微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助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在全社会激发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
2.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3.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4.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有什么变化?
答: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调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可以继续适用此次优惠政策吗?
答:此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同样继续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包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用定率征税和定额征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6.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企业预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如果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8.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核定征收有定率征税、定额征税二种方式。
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
9.企业今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汇算清缴工作还没有结束,怎么判定企业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为便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查账征税和定率征税企业,需要判断其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4月份预缴第1季度所得税时,由于20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依据企业汇算清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判断。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10.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1.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程序有什么变化?
答:为简化手续,减轻负担,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12.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反映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方面的诉求?
答:为全方位落实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同时,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 “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一旦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各地税务机关有专人全程负责,并于接收当日转办,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篇4: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3、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12月31目前,暂免征收教育费附加。
4、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5、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oB#1,)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6、自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办发[]10号文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气吧)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7、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8、从1月1日起至112月31日止,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t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以及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暂免征教育费附加。
知识拓展:
教育费附加的税额计算:
(一)计费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 依据。
(二)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3%
篇5:《深圳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费附加由市税务部门依法征收,按照市统一征收、分级使用管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市集中征收后按市政府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作为用于教育事业的专项资金,按照“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四条 我市教育费附加应纳入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一般公共预算,并纳入相关部门的年度预算安排使用。
未纳入相关部门年初预算的教育费附加,财政部门可按规定用于教育事业其他支出。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部门职能,对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各负其责。编报和使用教育费附加的部门,是教育费附加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预算的编报、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六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职责:
(一)根据年度教育费附加收入规模以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需求,提出市本级统筹教育费附加的'分配意见,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将相关项目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同时,将有关基础数据反馈市财政部门;
(二)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考察、评估和实施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落实绩效目标;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完善使用教育费附加的配套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
(四)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组织绩效评价或专项审计;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确定年度教育费附加收入的总规模,并按部门预算程序和规则,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市相关单位,将教育费附加纳入上述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使用;
(二)根据市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基础数据和教育费附加的分配意见等,及时将教育费附加分配下达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以及资金使用单位;
(三)配合市教育主管部门,完善使用教育费附加的配套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
(四)定期将教育费附加收支结余等情况通报市教育主管部门;
(五)加强对教育费附加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相关单位包括管理职业教育学校的其他单位和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其职责参照第六条第(一)、(二)、(四)项执行。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
(三)对获得的教育费附加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制订年度教育费附加绩效目标,开展教育费附加项目绩效自评,接受有关部门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十条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根据各自工作、业务,参照市相关部门职责执行。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包括改善学校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促进教育内涵发展和安排学校基本建设,保障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等。
教育费附加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不得用于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教育费附加安排的基建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抵顶教育事业费基建项目拨款。
第十二条 市本级集中统筹的教育费附加可用于开展全市教育活动,对组织开展公办中小学校标准化、信息化及均衡化建设效果显著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予以适当的奖励性资助和补充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等。
第十三条 全市教育费附加的30%用于扶持和发展职业教育,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委及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四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市、区(新区)在校生人数等分配教育费附加的基础数据,书面反馈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根据对下一年度教育费附加收入的测算,按照市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将市本级教育费附加收入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并将转移各区(新区)的教育费附加分配收入,按一定比例于当年11月底前告知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第十五条 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每年编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本级教育费附加的收入规模及结余情况告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应将本级教育费附加收入分配结果反馈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 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教育费附加优先满足教育主管部门的需求,由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使用计划,并按照部门预算的编报程序分别纳入其教育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和其他单位管理的职业教育学校申请使用教育费附加时,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职业教育学校的归口管理单位,确定控制数,并纳入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和职业教育学校的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申请使用未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的教育费附加时,应报同级政府批准。属于临时性请款的项目,纳入该部门年度临时请款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制订教育费附加使用计划中涉及安排给区属单位的教育费附加,由市财政部门直接转移支付至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财政部门,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资金使用单位办理使用手续。
市教育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前款所述转移支付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的分配意见。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条 教育费附加由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按生均分配并转移支付至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的教育费附加,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从市本级统筹部分安排并转移支付至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的教育费附加,应按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教育费附加资金财务管理。教育费附加收入和支出,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核算。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项目业务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用途,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教育费附加结余按相关规定收回,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 对教育费附加支出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各单位应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处置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我市相关资产管理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加强对教育费附加项目实施预算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使用教育费附加的有关部门和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应对本部门上一年度教育费附加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已完成的教育费附加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教育费附加项目业务管理和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资金使用单位再次申请资金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教育费附加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由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并按规定追回教育费附加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费附加资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教育费附加资金管理和监督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3号)同时废止。
篇6:初级会计考试,教育费附加变化信息
初级会计考试,教育费附加最新变化信息。新的考试即将开始了,那么,知识点都有哪些新的变化呢?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教育费附加的最新变化信息。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与计征依据
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二)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与缴纳
1.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征收比率
2.教育费附加的缴纳。
教育费附加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款同时缴纳。
以上就为大家讲解了初级会计考试,教育费附加最新变化信息,大家都掌握了吧!希望大家都能在初级会计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
[初级会计考试,教育费附加最新变化信息]
篇7:以智力资源税取代教育费附加的构想
关于以智力资源税取代教育费附加的构想
教育投入不足一直不同程度地困扰着我国部分地区的教育发展。办教育没有充足的投入不行。校园建设,危房改造,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样样事情要钱。为了解决资金短缺,各级党政领导,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而学校校长更是四处“化缘”,八方求助,或破墙办店,或出租本来就十分紧张的校舍,甚至大量招收议价生乱收费,掏学生家长的腰包,致使教育主管部门经常亮起禁止乱收费的“红灯”。显然这些都不是办法,而依靠以教育费附加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教育投资又极为有限。这就迫使我们另辟蹊径,寻求更充足、更合理的资金来源。江总书记在全教会的讲话中指出:“各级领导要象抓好经济工作那样抓好教育工作,少讲空话,多干实事,再穷也要照顾科教经费,要千方百计,在别的方面忍耐一些;甚至牺牲一点速度,也要把教育问题解决好。”这些话表达了党和国家解决教育投入问题的巨大决心,也是我们“以智力资源税取代教育费附加的构想”的思想基础。(一)
征收教育费附加曾经为解决教育投入提供了部分来源,为我国教育的发展起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随着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的不断提高,教育费附加这个税种已经不能适应教育与经济的发展,表现出种种弊端。
教育费附加是在生产经营收入实现时,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为计征依据采用税套税的形式计征的一个税种。是在产品投放市场有了收益的基础上计征的。这样,从市场经济的理论来看,是很不合理的。
首先,学校教育是对人的潜能力的开发,它的产品输出是复杂劳动的产品。马克思主义认为:少量复杂劳动产品可以交换大量的简单劳动产品。苏联学者阿凡纳西耶夫・加里宁经过大量统计研究得出,小学毕业生能提高劳效能43%,中学毕业生能提高劳动效能108%,大学毕业生能提高劳动效能300%。我国学者根据大量统计资料研究得出:工人中初中文化程度比小学文化程度可多完成劳动定额26%,农民的人均收入,高中程度的比初中程度的高出25.21%,比小学程度的高出43.54%。所有这些证明,教育产品含金量很高的产品。教育产品投放市场,按理主要应当向使用这些产品(即人才)的用户要钱,如果仅仅向受教育者(即教育加工的'原材料)索取教育的成本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当然,劳动者在形成劳动力的过程中预付一定的教育和培训费用是必要的。但作为学校教育的主要经济来源应当由使用产品的用户补偿。而且这种补偿不应当是有收入的就施行,无收入的就不施行。供电局向用户计收电费并不是根据用户的产出多寡,而是根据用户耗用量来确定的。正如用了电就得付钱一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一切经济实体只要使用了教育产品的就得照章付酬,这也是天经地义的。如果全社会能有这样的共识,那么学校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向社会各界依法索取教育投入的补偿,何须象现在这样捧着金饭碗讨饭吃呢?如果能实现这种观念的变革,建立合理的法规,那么教育的劳动价值不但从精神奉献上得以承认,而且从物质奉献上得到法律的肯定,教师中必将迸发出巨大的工作热情,教育投入要走出困境也指日可待。
教育费附加依据生产经营收入的多寡来征收的做法实际上是鞭打快牛,体现出税赋不公,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也显得对经营效益差,浪费人才智力资源的经济实体的束手无策,不利于全社会认识智力资源的价值,不利于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珍惜知识、珍惜人才。
同时,正因为教育费附加不是依据经济实体拥有智力资源的高下多少课税,而是根据收益多少课税,因而忽视了拥有智力资源的单位和部门对教育再生产所应承担的、不容推诿的责任,这样造成了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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