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会计师事务所分配问题的思考
“猫屿”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对会计师事务所分配问题的思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分配问题的思考,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对会计师事务所分配问题的思考
对会计师事务所分配问题的思考
请欣赏:《对会计师事务所分配问题的思考》罗雪峰
现状
以某会计师事务所为例,除按月对全所人员发放固定工资外,每月均从收入总额中提取5%,注师(含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下同)、助审分别按提取总额的56.52%和43.48%进行分配。该所×月效益工资分配情况如右页上表(见第7期杂志):
从右页上表(见第7期杂志)不难看出,该所的工资分配现状是两高两低,即:(1)助审高,注师低。助审是未获得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的人员。如评估部的两名注册评估师的平均效益工资为678元,而该部的两名助审平均效益工资为753元,比注册评估师高11.06%。(2)无执业资格的高,有执业资格的低。有执业资格的注师平均效益工资为404元,而无执业资格的.助审、实习生等的平均效益工资为427元,比有执业资格的高5.69%。
造成这种分配状况的主要原因:
1.项目分配不合理。该所内设评估、审计和基建审核三个部门,当月接受评估、验资、审计等委托项目中,评估部、审计部、基建审核部各占委托项目的65.12%、20.93%和13.95%,而业务收入中,评估部、审计部、基建审核部各占收入总额的74.63%、22.6%和3%。因此评估部要加班加点,而其他部门却无事可做。
2.蚂蟥两头吃。助审人员可参加该所评估带验资的项目,分配上,助审人员既参加评估项目分配,又参加验资项目分配。而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评估师在不具备“双师”资格的情况下,只能参加某一方面的分配,而不能像助审人员两头受益,这也是造成助审比注师高的重要原因。
3.风险与利益背离。注册会计师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审计失败一旦发生,被追究经济赔偿或其他责任的是在报告上签名盖章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其他执业资格人员,他们是风险的真正承担者。而该所注师、助审分别按总额的56.52%和43.48%进行分配,不仅造成风险与利益背离,挫伤了注师工作积极性,而且助长了助审人员急功近利,报考执业资格无兴趣的不正之风。
4.个别所领导一意孤行。项目分配、收入分配比例等重大事项既不经管委会研究决定,也不经全体股东集体论讨,只由主任会计师自主决定。注师们对此意见纷纷,而主任会计师为维护其“权威”,置注师利益于不顾,致使苦乐不均的现象愈演越烈。
一些思考
1.要完善激励机制。实践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比例分成、联收计酬等分配形式利少弊多。可实行“等级工资与百分计酬”相结合的分配办法。所谓“等级工资”,即事务所应根据其规模大小确定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评估等)师、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助审等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可将每个岗位定为10级。实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能者上、庸者下。随着各类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不断提高,每年按照岗位职责逐项对照检查,经过严格考核,符合晋升条件者均晋升一级工资。若专业胜任能力超过同岗同级,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经股东大会或全体出资人会议讨论可再升一级工资。做到人定岗,岗分级,按级付酬,同岗同级同酬。所谓“百分计酬”,即从每月的税后利润中抽出一定比例的利润,通过百分考核的形式奖励员工。如完成业务收入目标、遵守执业道德规范(无损害行业行为,对客户无胁迫、欺诈、利诱等行为)、工作表现良好(按时上下班、工作服从分配,且认真负责)、保证执业质量(未发生审计失败)的可各记100分。业务收入每超过1%增记1分,每减少1%减记1分。其他指标每违背一项即扣减该项100分,并实行按月检查公布,当月兑现奖惩。
2.合理分配项目。会计师事务所无论实行何种分配办法,其业务收入均与执业人员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为此,对接受委托的项目进行合理分配至关重要,也是抑制“苦乐不均”的重要措施。一方面,要动员全所人员不要“等客上门”,要走出去,积极主动与客户联系,争取多接受委托项目;另一方面要对主动上门接受委托的项目进行合理分配,防止内部“项目垄断”的现象发生。
3.突出风险利益。注册会计师和其他执业资格人员是风险的真正承担者,在利益分配上要充分体现其风险利益。为此分配上应坚持“三高于”,即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应高于无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水平高、专业胜任能力强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等)应高于一般水平的注册会计师,业务骨干应高于一般人员。
4.维护出资者利益。主任会计师只是出资人中的一员,出资人之间是平等互利的关系,可以说,主任会计师的权力也是出资人给予的。倘若主任会计师自认为是“老板”,为所欲为、独断专行,不尊重其他出资人的意见,甚至损害出资者的利益,不仅违背了有关法规,而且会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发展。因此,要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分配不合理的现状,制订内部分配方案既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更要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要经过全体出资人会议认真讨论决定,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只有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和调动出资人和注册会计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作者单位:贵州铜仁华茂会计师事务所)
篇2:关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的问题
我是一家北京的公司,今年要做年检审计,我咨询了好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他们的收费差别很大,有的收费上万,怎么讲价都讲不下来,有的收五六千,再低就不愿不做了,还有的会计师事务所说几百块钱就可以帮我做,搞得我心里都没谱了。我想问一下,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审计收费的差别怎么会那么大啊?有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啊?花钱很少的审计报告不会有什么问题吧?
[关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的问题]
篇3:检察官办公室案件分配问题思考探讨
检察官办公室案件分配问题思考探讨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针对基层检察院的改革,有人提出了检察业务司法属性回归的设想,即依照检察职能司法属性的特点,将现有的基层检察院的业务部门重组为职务犯罪侦查、举报预防和检察官办公室三大板块。本文拟对重组后的检察官办公室的案件分配问题进行初步研究。
一、检察官办公室的由来和运行模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梁国庆副检察长在第十一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谈到检察改革时提出要坚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基本属性,逐步减少业务管理工作中的行政色彩,增强司法属性。其中暗含着检察业务要回归司法属性的意思。从基层检察院的职责来看,其业务工作的司法属性要明显强于上级检察院,但实际情况是,由于目前检察机关自上至下的运行中行政色彩过于浓厚、行政环节过于繁多等缘故,基层检察院的一些业务工作因检察官缺乏独立性而致使其司法属性大为冲淡。从减少行政层次、放权检察官、还权检察官的角度出发,有人对基层检察院的机构改革提出了新的设想。将现有的基层检察院的业务部门重组设立成三大机构: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机构 。负责侦查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二是举报预防机构。负责受理举报、接受自首、检察宣传、新闻发布、预防教育。三是检察官办公室。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立案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
按照这种设想的理想化模式,检察官办公室就是集捕、诉、监督(包括刑事审判监督和民行审判监督)职能一体化的机构,内设一名检察官和一名或者若干名检察官助手,由检察官直接向检察长(分管检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这种模式下,检察官原则上就能独立实施法律规定属于检察机关的批捕、公诉、法律监督职权,在检察长的授权下,也可以一定程度地实施法律规定由检察长实施的职权,检察官的独立性将大为加强,也是放权检察官、还权检察官的一种真正体现。
在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办公室的具体设置不外乎两种形式:一是特色化。即根据检察官的不同特点和对专业掌握程度的不同,设立办理民行监督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自侦案件、公安机关经侦类案件、侵财类案件、侵权类案件以及除此以外的其他案件等检察官办公室;二是非特色化。所有的检察官办公室均不分专业特点,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和法律监督案件。
不管检察官办公室具体如何设置,对于检察官办公室本身而言,它们之间是互不隶属的平行关系,与现在基层检察院中设置的侦监、公诉、民行等部门相比,最突出的区别在于取消了部门负责人这一行政层次,包括科长、内勤等在内的这些原来部门的行政事务管理人员已不复存在,案件如何分配作为一个首当其冲的最直接的问题就凸显出来。这也是本文要进行研究的原因所在。
二、检察官办公室的案件分配模式
检察官办公室的案件究竟如何分配,这与检察官办公室的设置模式密切相关,应该从配套的角度来实际考虑。
假设一:检察官办公室采用特色化的设置方式。案件分配自然而然就采用相匹配的特色化模式进行分流。我们可以专门安置两台查询电脑,将每一个检察官办公室办理特色案件的分工情况事先作为资料存入电脑,公安机关、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举报受理部门等在移送案件时,就可以先通过电脑查询,根据案件的性质确定相对应的检察官办公室,然后将案件材料直接移送给这个检察官办公室。这种案件分配模式的最大优点就是不需要专人来受理、分流案件,节约了人力资源,减少了行政环节,提高了诉讼效率,能促使品牌检察官、精英检察官的快速形成。但是由于特色化检察官办公室本身具有专业分工明确等一些特点,这种分案模式就不可避免地会形成检察官办公室之间忙闲不均,不利于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与现行的部分考核规则无法接轨的状况,而且在一段时间后也有可能会滋生司法腐败、司法不公。
假设二:检察官办公室采用非特色化的设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案件分配的模式可以有如下几种。
模式一:按区域分配案件。先将基层检察院管辖的区域划分成若干个小区域,然后由抽签决定每个检察官办公室分管的小区域,将资料存入查询电脑,公安机关、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举报受理部门等在移送案件时,根据案件所属的区域查询电脑后移送给相应的检察官办公室。当然,为了避免滋生一些司法腐败和不公,各个检察官办公室所管辖的小区域要定期变换。这种分案模式同样具有节约人力资源、减少行政环节等优点,还能一定程度地缓解忙闲不均的现象,也能合理避开滋生司法腐败、不公,但是这种分案模式依然不能激发各个检察官办公室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也不利于精英检察官的培养。
能力不强、自身素质不高,办案质量不好的话,就会面临“下岗”、“无案可办”或者“案件很少”的尴尬境界。但这种移送方选择的模式很有可能会被少数不法分子利用,与被选择方达成一些不法交易。模式三:电脑随机+挂牌竞办。这种模式下,需要设立一个专人,受理公安机关、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举报受理部门等移送的全部案件,并将案件的基本情况输入电脑,在内部局域网共享另一端的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对受理案件进行同步浏览,由他根据一定的标准将一些案件确定为疑难复杂案件,然后在内部局域网上进行挂牌竞办,各检察官办公室在网上查阅该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在限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摘牌,挂牌竞办的案件最后分流至最先摘牌的检察官办公室,若在规定期限内无人摘牌,则由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指定分流至某个检察官办公室。一般案件,则由电脑随机,在网上分配至各个检察官办公室的文件夹内。这种分案模式在目前情况下有很强的'操作性,而且有很多的优点,但是在这种模式中增加了专人分案这一行政环节,在原来科室内勤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必须设立一个专人,而且这个专人在理论上不属于任何一个检察官办公室。笔者认为,这个工作可以由举报预防部门的人员来承担,当然这在法律上还没有依据。
在上述几种模式运行的同时,笔者认为还有必要建立一种案件的转办机制或称案件的再次分流机制。当出现最初分得案件的检察官办公室在承办过程中发现自己无法胜任或者有法定的一些回避情况时,出现督导室在检查中发现某检察官办公室有徇私枉法等情况时,检察官办公室的检察官和督导室的负责人就可以向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提出转办案件,对案件进行再次分流。经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决定后,按照挂牌竞办的程序进行案件的再次分流。
三、检察官办公室的案件分配原则
由于每一种分案模式都有着各自的优点和不足,因此在考虑实际的分案模式应该权衡利弊,更应该把握一些基本的原则。
减少行政环节,提高效率的原则。由于在基层检察院改革中设置检察官办公室的初衷就是减少行政环节,增强检察官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独立性,提高诉讼效率,因此,与之配套的分案模式也应该最大程度地体现这一原则。
放权检察官,激发主动性原则。基层检察院检察业务司法属性的回归从某种角度而言是检察官办案独立性的相对回归,用通俗的话讲,就是放权检察官、还权检察官,一定程度的放权有利于激发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使他们直接地认识到自己的价值所在,并努力提高办案能力,增强自身的综合素质,约束自己的行为。
合理避让滋生司法腐败、不公原则。案件分配作为一种涉及业务的检察行政事务,本身并不涉及案件如何处理,但在实践中,案件的分配方式可能对案件的具体处理与结果产生较大影响。不同的案件分配方式对于制约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滋生的能力是不同的,因此在考虑选择何种分案模式时,应尽量选择制约力强的或者通过制订程序来合理避让。
篇4:浅析中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强化管理层管理知识及业务培训,提高管理决策水平;健全办公室职能,规范办公室运作;引入人才竞争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规范执业程序,确保执业质量;建立和调整营销管理策略,全方位拓展业务范围是中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主要策略。
关键词:会计事务所 问题 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会计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经历脱钩改制后几年的探索和磨练,积极与市场经济和国际惯例接轨,获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通过规范内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狠抓执业质量、全面纵深拓展业务以及所与所之间的重组整合来谋求长足的发展,确实取得了不斐的成绩。一部分事务所已在市场的优胜劣汰中脱颖而出,成为行业中的龙头,但仍有一部分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在竞争中显得被动,面临的问题还较多,从一定程度上讲,这些事务所面临的问题具有共性。怎样认识和解决好这些问题,是这部分事务所事业成败的关键,对于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也有着极其重大的影响。笔者认为,当前一大部分中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存在以下几个较普遍的问题:
一是管理层素质良莠不齐,部分发起人难担管理重任。
改制后的中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中,大部分是原事务所的正式员工,有的已经是所级领导或是业务骨干,有的却是因为事务所符合发起人条件的人员不多,为达到发起人人数要求而成为发起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并不突出。这样势必导致发起人个人素质差异较大,考虑问题的角度、层面不一致,使事务所很难形成高效率的核心团体。
二是内部管理不到位,工作效率、执业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
1、办公室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明确的办公室工作职责。中小规模事务所由于工作人员少,尤其是后勤人员少,办公室工作人员大多不懂业务,同时往往身兼数项工作,即要对外衔接各有关主管部门,还要管理内务及后勤,甚至还兼打字员、复印员、档案报管员等等,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办公室工作效率及水平的发挥,不能起到理想的作用。
2、缺乏科学的内部考核和激励机制,人才流动性大,高素质人才少。中小规模事务所由于发展时间短、员工人数少的原因,没有完善、科学的员工竞争与激励机制,内部考核不到位,财务核算不细化,致使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吃大锅饭,干多干少一个样,旺季淡季一个样;另一种是真正高素质的人才不安于现状,想到更大规模的事务所寻求发展。这样必然导致人员结构不合理,缺乏高素质的业务骨干,一旦承接大项目,在人员配备方面就感觉有压力,往往是发起人和全所各部门一齐上,才能拿下大项目。
3、质量管理不规范,三级复核未严格执行,执业风险大。中小规模事务所由于人员结构的不完善,部门设置的不健全,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三级复核不能全面执行的情况,主要有:①项目负责人并不都是注册会计师,部门经理在复核环节,即要负责项目负责人一级的审核,又要负责部门经理一级的审核,而事实上部门经理又不可能是每项业务的实际项目负责人,导致操作者与责任承担者不一致;②未按业务种类分设总审核,验资、审计、评估、基建项目由一人负责审核,由于审核人员受专业限制,往往对评估、基建项目的审核停留在对报告格式或个别文字的修改,未深入实质。③一些重大客户的业务存在一定风险,但事务所顾于情面或利益而违背职业准则出具报告。
4、业务培训不到位,业务水平难提高。中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由于规模不大、人员不多,大多未设置专职组织培训的人员或部门,不能系统地、有计划地、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往往是新业务来了,临时突击学习一下就开始执业。又由于业务连续不断地进行,使业务培训不能定期进行,即使培训,也因部分人员在外执业而无法全部到齐。
三是业务开拓及客户管理不系统。
中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开拓,往往是由所长或少数发起人负责,无专门的业务开拓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所长要处理大量的事务所内部管理事务,不可能投入全部的精力专门开拓业务,其他发起人也因要承担具体的业务工作,也不可能全力开拓业务,致使业务开拓存在无计划、不深入、不持久的现象,同时各发起人之间对外联系业务有时也有重叠现象。没有系统、完整的市场营销策略,面对市场变化,只能作出静态、滞后、随机地反应。在对老客户的管理方面,也只是各业务部门对各自承接的客户负责,无全面完整的客户管理系统,无法对客户进行科学分类、系统管理,更谈不上跟踪服务,从纵深方面延伸业务。
篇5:我这里问几个关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
你好,首先我是成考的本科学历,英语6级,注册会计师还未全科合格,毕业之后进入了一家外企从事财务和内控工作。因为单位上市,所以请了四大的事务所出审计报告,跟四大员工打交道让我对四大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也算认识了几个四大的朋友吧,四大的员工确实是很Nice的!
谈谈我选择四大的原因,四大的工作环境能够对以后的职业生涯起到很好的作用。职业发展也很透明,抗压性,工作能力,都能很好的锻炼到,刚毕业的时候没有职业规划的概念.而现在我的体会是,选择一个自己愿意以之为一生事业的行业才最重要。
本人懂一点财务知识,也去别的分公司帮助其筹建内控和财务体制,但是这几年感觉自己进步缓慢且薪水少,认为审计工作更加适合自己的成长和发展,更加适合自己的性格。因此想跳出四大试一试,但是才发现硬性指标达不到了:不收非全日制的非应届生!
经四大朋友建议,我打算如下:
第1,先进国内的事务所工作2-3年,然后再进试一试四大,我准备辞职先去一家事务所工作,期间加强英语口语。请问我的准备方式有效吗?或者说这样准备是否有必要?
第2,如果需要过渡,请给几家适合的目标公司的名字,或者说选择的思路?
第3,等完成2-3年的事务所经验累积,我那时27 ,选择四大的思路是否正确?
[我这里问几个关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
篇6: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人员脱钩问题的答复函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人员脱钩有关问题的答复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近接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人民来信、来电,询问事务所脱钩改制中人员脱钩的有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事务所人员脱钩,是指事务所职龄内在册人员,不再是原挂靠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再列入国家行政或事业编制系列之内。事务所不再是原挂靠单位的下属机构,挂靠单位不再以任何形式对事务所实施人事管理。
二、我部财会协字〔1998〕22号文件所列(一)1、“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保管人事档案,提供人事服务”,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这里所指“有关部门批准”系指省级以上(包括省级)人事部门批准。
三、我部财办字〔1998〕45号文件要求,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事务所,必须在1998年年底前完成全部脱钩改制工作;挂靠中央及国务院各部门,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直接管理的事务所,应在1998年年底至迟在1999年一季度全部完成脱钩改制工作;所有的事务所应在1999年年底前完成全部脱钩改制工作。人员脱钩是事务所脱钩的首要内容,凡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按要求完成人员脱钩的所不换发新的开业证书,注册会计师不换发新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四、经中编办、人事部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财政部设立“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交流开发中心”(附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交流开发中心简介),为脱钩后的事务所提供人事服务和人事代理。
五、我部财会协〔1998〕57号文件所列紧密型会计师(审计)事务所集团,由财政部批准的',可由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交流开发中心进行人事代理、提供人事服务。所属成员所人员经该中心办理合法手续,可在全国流动。
六、我部财协〔1998〕1号文件规定“以合作所名义招聘的中国员工,其人事关系均应转至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交流中心”,并在1998年年底前办理完毕,逾期未办,该所所属中国注册会计师不予换发新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涉外事务所的人事代理均集中在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交流中心进行,可在全国范围按规定准予流动。
七、我部财会协〔1998〕55号文件有关发起人“国家规定职龄”的要求,可按下述各款掌握:
1、国家规定公务员职龄为60岁;
2、具有高级财会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按65岁掌握;
3、超过65岁、70岁以下,保留注册会计师身份,但不能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发起人。如确实需要、又能胜任、民主通过,应由事务所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转报财政部特批,可担任发起人,未经特批,均不予承认,换发新证时不予换证。
八、事务所在脱钩改制中,要关心不再安排执行法定审计业务的老同志和部分行政人员。经挂靠单位同意,可从收取的净资产租赁费中,解决老同志的生活和安置费用,对于年轻同志,可规定一定期限,实行再就业。
附件: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交流中心简介
附件: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交流开发中心简介
一、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交流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经中编办、人事部批准的全国性财会、资产评估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份公司的法定原则运作。按照国家目前对人才市场的管理体制,中心在开展人才交流工作方面,依照国家对人才市场管理的政策规定独立进行,同时接受人事部、财政部监督指导,是全国人才市场的组成部分;中心在涉及财会、资产评估专业方面,归口接受财政部监督指导,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心在建制上属财政部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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