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个人简历网!永久域名:gerenjianli.cn (个人简历全拼+cn)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实用文>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2023-02-26 08:09:3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太妹阿风”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带来帮助,欢迎大家分享。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篇1: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六条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三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二)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

(四)亲笔署名无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个人声明。

第十五条 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换发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资格证书》原件,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的,应当提交被毁损的《资格证书》原件。

《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变更、更换或者补发。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

(一)依法不予换发;

(二)依法撤销。

第三章 展业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前款所称所属保险公司是指直接与保险营销员签订委托协议,授权其代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条 《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

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

第二十一条 《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展业证》的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

第二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展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五)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展业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

(二)《资格证书》编号;

(三)《展业证》编号;

(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

(五)保险公司名称;

(六)保险营销员编号;

(七)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二十五条 《展业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展业证》遗失或者因毁损影响使用的,由所属保险公司补发或者更换。

第二十七条 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一)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的;

(二)《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

(三)《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第四章 展业行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第三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第三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第三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第五章 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

第三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展业证》、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条件。

岗前培训是指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年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培训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上年度开展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本年度的培训计划。

第四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持有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的《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

第六章 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四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营销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成为保险营销员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专门培训。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在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 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五十一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组织、参与、协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令撤换,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

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农村地区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国保监会对直接授予《资格证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条 关于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参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变更、更换、补发)申请表、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

篇2: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六章 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四十四条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营销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成为保险营销员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专门培训。

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保险营销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在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 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五十一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保险公司组织、参与、协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令撤换,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

第五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农村地区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国保监会对直接授予《资格证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条关于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参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20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变更、更换、补发)申请表、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

附件一: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编号:□□□□--□□□□□□ (    年   次)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民 族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学 历

毕业学校

通讯地址

报名方式

个人

集体(注明拟属保险公司)

联系电话

邮 编

本人同意将考试报名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信息披露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行业协会及其指定的机构,作为资料核查及履行职责之用。本人同意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个人信息披露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相关社会媒体,作为公众查询之用。特此声明。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有关事项声明

考点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附在本表背面;

2、报名编号前1-4位为机构统一代码,后5-10位为本次报名人员流水顺序号。

附件二: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民 族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学 历

通讯地址

联 系

邮    编

电 话

证书编号

发放时间

所属公司

本人同意将考试报名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信息披露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行业协会及其指定的机构,作为资料核查及履行职责之用。本人同意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个人信息披露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相关社会媒体,作为公众查询之用。特此声明。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有关事项声明

(一)前3年中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是( ),否( )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是( ),否( )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个人债务行为。

是( ),否(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三: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变更、更换、补发)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民 族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学 历

通讯地址

联 系

邮    编

电 话

证书编号

发放时间

所属公司

有关事项声明

本人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内容变更、毁损、遗失),现申请(变更、更换、补发)资格证书。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变更事项说明

变更前情况

变更后情况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请将相关证明材料附在申请表后。

附件四:

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学 历

民 族

《资格证书》编号

同意将本人《展业证》信息和诚信记录信息披露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行业协会及其指定的机构,作为资料核查及履行职责之用。

同意将本人《展业证》信息和诚信记录信息的个人信息披露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相关社会媒体,作为公众查询之用。

特此声明。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人声明

(一)没有与其他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二)未在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任职。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保险公司审核意见

(一)已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是( ) 否( )

(二)接受岗前培训达到80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不少于12小时。

是( ) 否(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篇3: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经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年4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展业行为管理、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8章64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第2号公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该《办法》第36条决定,废止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六条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三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二)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

(四)亲笔署名无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个人声明。

第十五条 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换发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资格证书》原件,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的,应当提交被毁损的《资格证书》原件。

《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变更、更换或者补发。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

(一)依法不予换发;

(二)依法撤销。

第三章 展业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前款所称所属保险公司是指直接与保险营销员签订委托协议,授权其代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条 《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

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

第二十一条 《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展业证》的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

第二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展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五)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展业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

(二)《资格证书》编号;

(三)《展业证》编号;

(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

(五)保险公司名称;

(六)保险营销员编号;

(七)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二十五条 《展业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展业证》遗失或者因毁损影响使用的,由所属保险公司补发或者更换。

第二十七条 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一)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的;

(二)《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

(三)《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第四章 展业行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第三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篇4: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试题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5-11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一、选择题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颁布日期为。

A.204月6日 B.2006年7月1日答案:A

2、《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自()开始实施。

A.2006年4月6日 B.2006年7月1日答案:B

3、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是否必须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A.是B.否答案:A

4、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以上文化程度。

A.小学B.初中答案:B

5、中国保监会应当在()日内向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考生颁发《资格证书》。

A.30 B.20答案:B

6、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年的,保监会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A.5B.3 答案:A

7、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年的,保监会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A.5B.3 答案:B

8、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年。

A.3B.5 答案:A

9、《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日前申请换发。

A.30 B.15答案:A

10、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小时。

A.3612 B.4816答案:A

11、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资格证书换发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A.30 B.20 答案:B

12、《资格证书》应由()保管。

A.保险公司 B.持有人 答案:B

13、()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

A.展业证 B.资格证 答案:A

14、《展业证》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补发或者更换。

A.保监会 B.所属保险公司 答案:A

15、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是否应出示《展业证》()。

A.否 B.是 答案:B

16、保险营销员是否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A.是B.否 答案:A

篇5: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36条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36条

第三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篇6: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从业资格要求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二、规范增员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三)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

三、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

(三)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四)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

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

四、规范日常管理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三)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险营销员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其他工作。

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限制禁止保险营销员兼职的,应当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并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示。

(五)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手续费(佣金)支付义务,不得因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扣减手续费(佣金)。

(六)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关心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

篇7:保险营销员个人简历

一份让面试官眼前一亮的个人简历,首先必须在内容上充实。充实的内容,不代表文字数量越多越好,文字多反而给面试官留下啰嗦的印象,日理万机的面试官也不愿意查看这样的简历。内容充实,而应该是用简练的文字表达出最大的信息量,让面试官花费最少的时间,就可以清晰的了解求职者的优势。

招聘会上每家企业收到的简历大都大同小异,没有任何的新鲜感,缺乏创新,没有个性,是现下简历面临的最大问题。一份优秀的简历,就应该把握个性鲜明、创新新奇,也许仅仅是小小的封面的改变,就可以从万千分的简历中脱颖而出,成为一份让面试官耳目一新的简历。

下面是yjbys小编分享的保险营销员个人简历范文,更多内容请关注简历范文栏目。

个人信息

yjbys

目前所在:广州年 龄:28 岁

户口所在:韶关国 籍:中国

婚姻状况:未婚民 族:汉族

培训认证:未参加 身 高:183 cm

诚信徽章:未申请 体 重:65 kg

人才测评:未测评

我的特长:

求职意向

人才类型: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保险培训师:培训讲师,保险内勤:,销售工程师:

工作年限:5职 称:无职称

求职类型:全职可到职日期:两个星期

月薪要求:3500--5000希望工作地区:广州,番禺区,南沙区

工作经历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起止年月:-01-25 ~ 至今

公司性质:民营企业 所属行业:保险

担任职位:保险营销员

工作描述:从事保险销售工作。

2月参与营业部日常管理工作,现任营业部经营管理委员会日常经营小组组长职务,负责统筹协调营业部日常工作。

205月成为部门新人培训讲师,负责培训新进职员的销售技能、产品知识培训工作。

离职原因:

上海海逸科贸有限公司 起止年月:-07-01 ~ -10-16

公司性质:民营企业 所属行业:石油/化工/矿产/地质

担任职位:销售代表

工作描述:公司主要代理“盈创-德固赛(EVONIK-Degussa)”气相法/沉淀法二氧化硅(白碳黑)、碳黑、消光粉等特殊添加剂!

本人负责华南地区胶粘剂与密封胶市场的拓展、销售以及技术服务工作。特别了解二氧化硅在环氧、硅酮、聚氨酯体系的粘结剂中的应用。

离职原因:寻求更良好发展

台鹏电子表面处理(中山)有限公司 起止年月:-07-01 ~ 2005-05-01

公司性质:外商独资 所属行业:石油/化工/矿产/地质

担任职位:储备干部

工作描述: 曾任职于制造部生产课机台主管,主要负责相关生产的工艺、药水的配制、机台维护以及组员的管理等工作。后又到品保部,担任QC、QA等职务,主要负责公司质量环境等系统的建立、实施、维护和改进中涉及本职位的具体工作项目实施;负责主要物料的日常进货检验、产品的过程检验和出货确认的实施和报告;参与供应商评审的质量评审部分工作;工作周报、月报及年度报告;参与内部仪器校正和控制工作;负责客户投诉的处理的调查、分析、纠正的确认和跟踪;负责纠正预防措施的跟进,参与部门内外的质量分析和工作改进;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其他工作任务。

在职期间,适逢公司面临ISO9001的年度审查及ISO14001的申请,作为第一批本科储干,公司也给了我们参与策划工作的机会,最后取得圆满成功。并由于出色的.表现,受到公司领导的表扬及重视。

离职原因:工作环境问题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广东工业大学

最高学历:本科 获得学位: 毕业日期:2004-07-01

专 业 一:化学工程与工艺专 业 二:工业分析

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学校(机构)所学专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

-09-012004-07-01广东工业大学化学工程与工艺结业证书118451200405000907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 一般粤语水平:一般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良好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学习能力强,能迅速掌握各项技术知识。

爱好计算机应用,能熟练操作计算机Windows,办公软件Office,并掌握大量的计算机网络知识,有8年使用计算机经历。

爱好文学。曾任仁化中学校刊《扬帆》特邀编辑,广东工业大学轻工化工学院院刊《晶花》主编,发表过多篇文章,有一定文学功底。

有较强活动组织能力。仁化中学98届学生会副主席,广东工业大学轻工化工学院届学生会编辑部副部长,第九届全运会开幕式表演广工大化工专业参演人员男生队长,参与组织策划多项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多的组织经验。

个人自我评价

勤奋踏实,不好高骛远。认真负责,能够很快的掌握工作技能,工作之余不忘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

有恒心,有毅力。敢于直面困难,善于坚持,不到最后一刻决不退缩。

忠诚,诚恳。忠诚于企业,忠诚于自己,决不做对企业无益的事;诚实,不弄虚作假。

朴实。反对华而不实,决不浪费。

参加工作五年多,对工作生活多有体会。了解21世纪企业最缺的是人才,最难留住的也是人才,什么才是企业需要的人才?除了肯干,能干,还要忠诚!我觉得我拥有这些素质,勤、恒、诚、朴是我一直坚持的人生信条。我不是一个好高骛远的人,渴望找到一个能够长期效力的公司,这样也能给自己获得尽可能多的提升空间。希望贵司能给我一个机会,让我们一同成长!

更多相关文章推荐阅读:

保险销售简历模板

篇8:保险营销员求职信

尊敬的上级:

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拨冗阅读我的求职信。我是一名即将毕业的xx大学本科生。很庆幸,通过大学生求职就业网了解到xx公司的招聘信息。近年来xx公司的发展趋势以及其优秀的企业文化都让我对加入贵企业企业,与各位同事为共创“公司目标”而奋斗充满了渴望。作

为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我认识到自己在经验方面的不足,但是自从进入大学校园就清楚的知道自己想要成为一名出色营销人员的我,也在这几年里不断积累着自己的能力:

一,在学科知识上,出身市场营销专业的我,专业课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多次获得学校,国家奖学金。我明白要立身于市场营销行业,单单依靠基本的一些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我还专心于其它有关市场知识技能的学习,包括课上课下。

二,市场营销所要求更多的实践性的行动,为此我也相对更注意培养自己的实践能力。多次为加多宝,康师傅等做过市场调查,常常利用假期做一些营销工作,在学校与同伴携手参加商务谈判,ERP大赛等活动获得一等奖。

三,针对于贵公司的需求,我也在努力提升自己对联网报警行业市场与产品特点的了解。了解到贵公司目标高远,在打造“公司目标”的同时还积极地走向世界,多次与国外客户进行贸易,我英语也通过了六级考试,同时自学了商务英语

可以为公司“走出去”尽一份力。即将离开学校走入社会的我,十分激动。大学期间所学的东西将投入运用,我期待着自己可以赶出自己的一番事业。但是自己还是必须一步步稳扎稳打,从小做起。

希望我能有幸成为您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再次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这封求职信。期盼能得到您的回音。

此致

敬礼

求职人:xxx

篇9:保险营销员年终总结

保险公司年终总结 推荐度:保险销售年终总结 推荐度:保险公司的年终总结 推荐度:保险业的年终总结 推荐度:保险公司年终总结 推荐度: 相关推荐

保险营销员年终总结

在20xx年9月,我带着忐忑的心情来到了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转眼间,20xx年即将结束,回顾这短暂而又漫长的三个月,心里感慨万千,因为在这短短的三个月里虽然有过失落,有过沮丧,但在公司领导,同事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三个月的保险工作经历确实也让我受益匪浅。若要以言语来总结我这三个月来的工作,我觉得应该是学习与收获。

首先,就以学习方面而言,因为我是一个新员工,所以学习应该是我接手这份工作的重中之重。当我一开始进入大地保险公司时,脑子里一片懵懂,不了保险行业究竟如何,不了解公司的`状况,不了解如何与同事相处,不了解要如何融入我的团队,更不了解我即将面临怎样的工作。但是,慢慢地,在各位领导,前辈的带领帮助下我开始加深了对保险行业的了解,认识到楚雄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是一个充满活力的团体,同时也认识到如何与同事相处,如何融入我所在的团队中,更重要的是在前辈们的带领下我明确了自己的岗位职责,并能独立处理一些简单的问题。我作为一个新人,不仅缺乏社会经验,而且对保险业务更是生疏,所以,这三个月的工作历程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学习,在各位前辈带领下不断学习保险相关业务,同时也学到了许多为人处事之道。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学习是无止境的,所以,再接下来的工作中也要不断努力学习,虚心地向他人请教,同时也不断地在实践中吸取教训,积累经验,为做好一名合格的保险营销员打下坚实基础。

其次,来到楚雄大地保险公司三个月的时间给了我许多收获。我所谓的收获并不是说我做了很好的业绩,而是我在这么短短的时间内获得了一些重要的保险业务专业知识以及许多在学校或其它地方所学不到的宝贵经验。就保险专业知识而言,我从一开始的保险知识空白到现在知道了车险相关条款,办理车险的一些基本程序,及作为一名合格保险营销员应具备的素质等。比如,通过向各位前辈请教及学习一些相关教程,对保险营销完全没有概念的我现在已认识到作为一名保险营销员应充满自信,拥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拥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时刻保持激情,具备很好的团队协作能力等等。此外,在与公司同事相处及与客户沟通交流过程中我学会了许多在书本及课堂中无法学到的社会人际交往经验,这些都将会是我人生中的宝贵财富,不仅会对我今后的工作有积极的影响,而且会引领我不断向前发展。当然,这点收获仅仅是我成为一名合格的保险营销员的一部分,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销售员应不断努力,取长补短,不不断完善自我。

最后,虽然在今年的工作中我已竭尽全力学习并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但由于各方面的欠缺,在工作中有许多做的不够好的,所以在接下来的一年中我将再接再厉,以更加昂扬的精神风貌,暂新地姿态去迎接新一年的工作。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1.保险营销员年终总结

2.保险营销员规章制度

3.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

4.保险营销员终总结

5.保险营销员的求职简历

6.保险营销员年终工作总结范本

7.旅游管理与营销员个人简历

8.公务员管理规定

9.车牌管理规定

10.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下载word文档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评级1星 评级2星 评级3星 评级4星 评级5星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