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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条例

2023-03-27 08:04:3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哥特黄油”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7篇增值税条例,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带来增值税条例,希望大家喜欢!

增值税条例

篇1:[]增值税

[转贴]增值税

在进行会计核算中,经常会涉及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与销项税额会计核算问题。比如有一些经济业务可能涉及到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有一些经济业务按照会计核算要求不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但税法要求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这些经济业务中所涉及到增值税经常容易混淆其进项税额转出和销项税额的界线。此外有一些经济业务不仅涉及增值税,还可能同时涉及到消费税。

一、不予抵扣项目的会计处理

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会计处理时应采用不同的方法:

1.属于购入物资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例如购进的固定资产、购入的物资直接用于免税项目、或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即使取迷鲋邓白ㄓ梅⑵保?浣?钏岸畈荒艿挚塾?迫胨?喝胛镒食杀局小?

例如:A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500000元,进项税额85000元,包装费、运杂费为1000元,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500000+85000+1000=586000

贷:银行存款 586000

2.属于原先购入物资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能抵扣 ,即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但后来由于购入物资改变用途或发生非常损失,按照规定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该部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只能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例如: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4000+4000×17%=4680

贷:原材料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

借:在建工程

5000+5000×17%=5850

贷:原材料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例如: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775

贷:原材料 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500×17%=1275

例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为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库存商品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3400

如果上述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生产成本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3400

二、视同销售的会计账务处理

对于某些视同销售业务,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会计核算中不作为销售处理,可按成本转账。在会计处理时应采用不同的方法:

1.原材料、库存商品对外投资

企业以原材料、库存商品对外投资时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若为应税消费品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例如:A企业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对B企业投资,A企业存货账面实际成本为270000元,评估确认价值为300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300000元。B企业收到后作为原材料入账。A企业在B企业注册中应拥有的份额与投资额相等。A、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则:

A企业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

351000

贷: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2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0000×17%=51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300000-270000=30000

B企业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0

贷:实收资本 351000

2.以原材料、库存商品对外捐赠

企业以原材料、库存商品对国内其他企业捐赠时,按照税法规定不得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仍然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接受捐赠方无法取得扣税凭证,因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接受的是国外捐赠,则取得的完税凭证可以作为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若为应税消费品捐赠方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例如:A企业以库存商品(应税消费品)捐赠于B企业,A企业账面实际成本为18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20000元。消费税率为10%。B企业收到后作为原材料入账,假定B企业不再生产应税消费品,其确认价值为22000元,另支付运杂费300元。A、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则:

A企业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18000+20000

×17%+20000×10%=23400

贷:库存商品 1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000×17%=34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000×10%=2000

B企业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22300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22000

银行存款 300

3.自产和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非应税项目或作为集体福利

企业将自产和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或作为集体福利的,按照税法规定也应作为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若为应税消费品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例如:A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产品成本为57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60000元,假如该产品为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率为10%,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73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17%=102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00×10%= 6000

如果上述产品不是在建工程领用,而是由福利部门领用,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 73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17%=102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00×10%= 6000

会计         

篇2: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篇3:增值税申请书

璧山县国税局丁家税务所:

重庆天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xx年11月成立,法人代表代明涛,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职工人数38人。经营范围及方式:种植销售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属免征增值税,现申请减免增值税,望批准! 特此申请!

xx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3月5日

篇4:增值税会计浅议

增值税会计浅议

请欣赏:《增值税会计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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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94年实施税制改革以来,有关增值税会计的问题一直是人们议论较多的话题。这除了因税收法规的不断变化而对会计产生的影响以外,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人们对增值税会计属性的认识,以及在实际工作上所存在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矛盾所致。

由于增值税是间接税(价外税),虽然它在货物流转过程中经由企业收付,但最终则转由消费者负担,因此它不属于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导致企业权益的增加,也不构成企业的费用成本(国家规定税额费用化部分除外)。为此,在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界定增值税不属于企业收入及存货采购成本。但这并不等于说增值税的收付与企业的资金运动毫无关系,恰恰相反,无论从增值税的发生、抵扣、结算、“免、抵、退”,以致税额费用化等等,无不与企业整体资金运动紧密相连,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现金流量。从增值税的会计内涵来说,进项税额属于企业购进商品、材料时垫付的,属于企业所有的,并待税务清算收回的款项;而销项税额则是随同销售实现而代收的价外税款项,是企业的一项现存义务,需待税务清算时清偿。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两者按照会计要素原则来区分,前者应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债权),而进项税额转出、抵扣、结转出口退税等则系其减项或调整事项;后者则为企业的一项负债,而销项税额转出、抵顶进项税额以及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款等则为其减项或调整事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两者余额相抵后的差额构成当期应交税额,已交、欠(多)交增值税则为税务清算。所有这些,都是企业整体资金运动的有机构成,都需要在会计上按其经济属性依照会计准则规范予以核算反映。

然而目前在会计理论和实务上,却存在着一种偏向,即认为增值税是价外税,纯属代收代付税款,与企业损益无关,是独立于企业资金运动以外的税务自循环。在这一认识的影响下,形成了有关增值税的经济业务,不是按照财务会计规范对其有关资产、负债以及税务清算的形成及其变化情况分别进行核算,而是笼统归集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出口退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款”、“转出未交(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分别登记有关情况。这实际上是依据税务会计的要求,把应交增值税账户作为税收征管分项汇集数据资料的流水账或登记簿,为编报纳税申报表服务。由此在会计实务上,也就出现了下列难以理解的问题:

一、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应交税金”科目系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款及其清算情况,其核算内容不外乎是期初欠交(多交)的税金,本期发生应交的税金和已交的税金、期末欠交(多交)的税金。但现行增值税会计的做法却是把许多本应属于有关资产、负债的项目都罗列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内,而该账户中的各个专栏又只分别汇总有关的发生额,彼此之间并不对应稽销,无法核算、反映应交税款的形成过程和相关项目之间的'内在联系。以致该明细科目罗列一大堆项目数字,但在其众多的专栏中,却偏偏没有反映当期应交增值税额的专栏,也就是说,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中,看不到当期应交增值税额究竟是多少,只能在纳税申报表或“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表通过表上计算后才能看得到,这究竟算是“以表代账”还是别的什么样的会计账目?谁也说不清楚。

二、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注:《企业会计制度》科目表中列为3级科目,显然有误),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下增设“转出未交(多交)增值税”专栏,以核算期末未交(多交)的增值税,按照这一规定,只能是方便计算报税,反而使会计核算上更加扑朔迷离。第一,如上所述,既然会计账面上看不到当期应交税款数字,又何来确定未交(多交)的税款,这样的会计记录是否不够缜密、完整、清晰。第二,按照规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余额,不是反映期末应交未交(多交)的增值税,而是反映期末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账户的名称与核算反映的内容互不一致,可谓名不符实;同时因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与未交(多交)的税款混淆在一起,将会影响到“应交税金”科目所反映的信息不实。第三,“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所反映的,仅是期末未交(多交)税款,并不连续反映整个会计期间的应交、已交税款总况。关于当期已交的本期税金,仍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专栏反映。这样便把当期交税与当期补交上期的欠税分割列账,这无疑对计算报税是一大方便,但却破坏了会计上同一业务账务记录的统一性与连续性,难以查考缴纳税金总额。第四,在会计上,所谓“应交”与“未交”其实是同义词,都是指应交纳但尚未缴付的意思,但现在却人为地加以区分,赋予不同的解释,未免过于牵强,造成概念模糊不清。

三、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退税款时,冲转“应收补贴款”科目。但上述会计处理方法却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专栏按原来的科目说明系反映实际已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但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将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列到“应收补贴款”科目,只不过是进项税额转出的调整事项,并没有实际收到退税款项。因此,如按上述会计处理,就会把同一会计事项一方面列为应收未收,另一方面则反映为已经收款,显然自相矛盾,不符合事实。其次,出口退税是目前国际贸易上广泛接受和普遍实施的通行做法,它并不是补贴,更不能视为出口补贴,现行企业会计制度把它列入补贴范围,与其他国家对企业的补贴等同看待,这是不准确、不科学的,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对外容易引起误会。

四、按照税收法规,内贸、出口企业的内销和自营出口的货物及其进项税额必须分别设账,分别核算,因为前者是实行进项税额全额抵扣,即未销售的存货进项税额也列在当期抵扣之列,但后者则是按实际出口数计算应退税额,未出口的存货不予退税。同时,在征税率和退税率上也分别分为3个档次。这就是说按照上述规定,在增值税的核算上,需要分设到4级或5级明细账,才能把各项因素清楚体现,但这样一来就必然增加大量的工作量。

为了较好地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建议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适当的修改,在此谨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以供参考:

一、保留原有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但取消原来规定的各个专栏,明确其核算内容限于反映期初及本期应交增值税额、已纳税额及期末未交(多交)增值税等情况。

二、在流动资产类科目中增设“待转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其借方核算期初结转和本期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方核算本期抵扣、转出和结转应收出口退税等的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借余)反映期

末结转应由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余额。

由于现行有关税收法规对不同的行业以及不同性质销售的税务征管、退税处理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对于同时从事各种不同销售业务的企业来说,其进项税额应按不同业务类别分别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流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待转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其贷方核算本期发生的销项税额;借方核算与其相关的进项税额抵扣数(含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相抵后期末结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之数额。本科目在期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四、在流动资产类科目中参照原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应收出口退税”科目,以别于“应收补贴款”科目,本科目借方核算按核定出口退税额自“待转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转入的应收出口退税款;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到的出口退税款。

按照上述科目设置,将可以把增值税的整体业务运作过程核算反映清晰,同时也不会影响计算报税资料的收集。

麦锦学

篇5:什么是增值税?

以商品或劳务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并实行扣除已征税款制度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讲,增值税是以商品(包括劳务,下同)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因此叫增值税。但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准确计算商品的增值额十分繁杂,因此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是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采取抵扣已征税款办法计算征收增值税。具体做法是:以商品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商品应负担的增值税额,然后扣除为生产商品所耗用外购物资(如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在以前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扣除后的余额为企业应纳税额。

增值税的主要特点是:

(1)由企业主缴纳。

(2)分阶段征收,增值税在商品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向企业主征收。

(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虽然增值税是向企业主征收,但企业主在销售商品时又通过价格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下一生产流通环节,最后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扣除已征税 款制度。在计算企业主应纳税款时,要扣除商品在 以前生产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从世界各国来看,一般都实行凭购货发票进行抵扣。

(5)实行比例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销售价格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的主要优点是:

(1)能够避免重复征税,充分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以往按商品销售收人全额征收的流转税(如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商品每经过一个生产流汇环节,就要按其销售收人全额征收一道流转税,

由于不能扣除已征税款,所以同一种商品,经过生产流通环节少的总收负担就比较轻;经过生产流通环节多的,税收负担就重。从企业角度来看,全能厂生产出的商品,从原材料到法经商品生产流通环节少,因此税负比较轻;专业厂生产商品,从原材料到零部件再到最终商品,需要经过几个甚至更多的厂家,生产流通环节多,因此相对来说税负比较重。实行增值税后,商品在以前生产流通环节所缴纳的税款能够得到抵扣,不论商品经过多少生产流通环节,它所负担的增值税都是固定不变的,这样就能够做到税负公平。因此,增值税一般被认为是中性税种,能较好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有利于企业间在同等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使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达到最佳配置。 (2)有利于发展对外贸易。为了使出口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即把出口产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所缴纳的税款在产品出口时全部退还给出口单位,使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人国际市场。增值税实行了扣除已征税款制度后,商品的税率真正体现它的税负,按照税率退税,能使税款退得干净、彻底,不会出现多退或少退的现象。这样既鼓励了产品的出口,又不会使国家财政遭受损失。对进口产品,也要按增值税税率征收一道增值税,这样可以使进口产品负担和国内产品相同的税负,有利于民族工业的发展。

(3)有利于稳定国家财政收入。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前实行的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商品所负担税款的多少往往取决于它所经过生产流通环节的多少;另一方面,当企业间实行联合时,税收收入就会相应减少。实行增值税后,税收征管比以前更加严密,税收收入也不会因商品流通环节变化和企业结构的变化而产生波动,有利于财政收人的稳定增长。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

篇6: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一)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1、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当月的纳税申报期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017号)

2、商业企业取得捐赠和分配的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3、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55号)

4、纳税人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抵扣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45号)

5、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规定:

从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抵扣联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0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404号)

6、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货物分栏列明的价外费用的抵扣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货物分栏列明的价外费用,其税额按照所随同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可允许抵扣。

7、纳税人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规定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增值税防伪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其中,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8、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规定

(1)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 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篇7:增值税会计论文

增值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其会计核算的正确、合理与否无论是对国家、企业,还是对投资者、债权人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土地增值税根据房地产项目增值情况征税,房地产项目未开发完毕,只能实行预征,无法清算,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就是开发时间长,少则二、三年,多则七、八年,有的项目甚至要开发十多年。

关于增值税会计论文范文一: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土地增值税概况

土地增值税是一个十分特殊的税种,就全世界而言,与我国的土地增值税相近的税种有土地收益税、房产税、不动产税等。

就土地增值税的性质而言,到底是属于财产税、所得税还是行为税,不得不从我国制订土地增值税的初衷谈起。

我国第一次出现土地增值税的概念是在1993年,当时为了打击南部沿海地区的土地投机行为以国务院行政立规的形式制订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税率30-60%,创造性的超过了当时消费税的最高税率,到目前为止也是我国税率最高的税种,所以说土地增值税的立法原本是具有惩罚性质税种,此时的土地增值税对打击土地投机产生了良好的作用。

随着住房实物分配的结束,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房地产行业逐步兴起,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由土地投机分子转向了房地产行业,为了配合住房制度改革,

1995年制订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房地产企业两个20%的大辐优惠《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六)款:房地产企业可按规定加计扣除20%成本;第十一条:房地产企业开发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未达到20%,免征土地增值税),从而使得土地增值税由单纯的征罚性税种向逐步具备调节市场经济的科学税种进行转变。

由于旧有观念、人口因素及经济发展等多项因素的制约,九十年代后期至二十一世纪初,我国的房地产行业随始终未得到长足发展,土地增值税在各地区几乎就没有得到执行,

到了2000年废除土地增值税的呼声此起彼伏,当年度国务院废止了几乎与土增值税同时期产生的相同功能税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并将土地增值税的具体执行政策解释权限“下放”到了省级税务机关。

随着03年房地产行业“春天”的到来,各省、市纷纷恢复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各类相关政策密集出台,土地增值税成了重要的税收来源,各地税务机关专门成立相关部门应对房地产企业,应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向深水区前进、房地产行业逐步从“暴利”行业回归正常行业,各地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的密集出台,这一税种对会计核算的影响也逐步显现。

二、土地增值税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时间跨度长

土地增值税根据房地产项目增值情况征税,房地产项目未开发完毕,只能实行预征,无法清算,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就是开发时间长,少则二、三年,多则七、八年,有的项目甚至要开发十多年。

这就势必影响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夸张的说,很多项目单一个开发过程需要换三四拨会计。

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前后方法也很不同,甚至可以说五花八门,前期认为项目赚钱,就记入损益,后期可能由于房子跌价或成本上升甚至会计换人等各种原因,又全部记入预交税金,甚至红冲当期损益。

有的企业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相关会计资料、工程资料、销售资料已是千疮百孔,已是无法清算,申请核定可能又不被批准,十几年未清算的项目比比皆是。

(二)影响金额大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30-60%,是税务机关征收的所有税种中最高的(部分限制进口产品海关关税高达100-200%);预征时采用的税率也达到1-4%,且不存在可抵扣项,也属于仅次于营业税的税种。

在房地产行业竞争激烈的今天,土地增值税由于税率高,预征额度大,如果会计核算不恰当,直接影响房地产企业利润的正确计算,甚至影响每个会计年度盈亏,导致无法正常利润分配及无法预测资金安排。

(三)政策变化快

虽然土地增值税的各类政策、法规密集,但由于立法层次不高,由国务院或是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全国性法规或政策不多,大多由各省、市制订相关文件,以“通知”、“公告”、“规范”、“要求”等形式出现,有时一个月就能出台好多个,这些政策文件大多质量不高,前后不一致,甚至矛盾,让企业无法适从。

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房地产行业也在进行各种营销创新、融资创新,“售后回购”、“售后回租”、“虚拟商铺”、“众筹融资”、“一元拍卖”等新鲜行为层出不穷,这些创新经济模式也存在政策空白,企业也无所适从。

由于房地产项目存在的开发跨度长,导致的土地增值税前后政策不一致,从而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也让企业难以适从。

(四)计算难度高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特别是清算,对会计人员的要求极高,不仅仅熟悉会计核算政策及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更要对房地产行业,尤其是开发项目有深刻的了解,对造价、测绘、房产、融资、营销、绿化、建安、消防、人防、水、电等多种学科均需要有不同深度的了解,才能相对精准的计算土地增值税。

由于现时阶段土地增值税清算方面的专家十分缺乏,一般企业大多委托事务所进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但由于事务所大多在清算阶段方进场咨询,对于前期由于会计核算不规范,计算错误所导致的相关差错实际已经无法弥补,有的甚至造成相当大的损失。

三、如何应对土地增值税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根据项目规划及时调整会计核算方案

企业应当适当提高会计人员地位,让其积极参与、了解项目方案的制订、变更,使其明确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计划、进展情况,销售方案等。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科学制订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方案,根据项目的盈利水平、开发进度,科学的确定土地增值税会计科目,使其在财务报表中予以适当反映。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预测算的管理

土地增值税金额大、预缴多,在项目未达到清算条件前,会计人员应当多做预测,及时根据项目的盈利水平,科学的测算全项目土地增值税的税负水平及时的做好售价税负比(即房价与税额的关系,房价越高则税额越高)。

科学合理的做好预缴工作,平衡预缴水平与全项目之间的税负做好平衡,主要从两方面考虑:盈利项目:可在每个年度做好预清算工作,与税务机关协商后及时补缴税款,以免造成后期企业所得税无法弥补的情况;亏损项目:合理确定成本分期,及早做好前期开发项目的清算工作,及早清算税款,减少资金压力。

(三)保持与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

土地增值税政策变化快,区域性强,及时了解当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政策把握方向等十分重要,也正是由于立法级别不高,政策制订模糊,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保持良好的沟通显得尤为重要。

(四)全员共同协助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涉及面广、量大、时间跨度长,企业不仅应当注重培养会计人员的素质,加强会计信息的质量,更应当提供全体员工的认知度,使其了解到每个人都会对土地增值税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使每个部门、每个员工在工作流程、规范及具体操作上都能够思考这种做法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有多大,对会计核算的影响有多大。

全员都参与其中,会计人员能够得到的信息及依据也将更为充分,会计核算质量也就水涨船高了。

四、小结

土地增值税并不是一个成熟、科学的税种,它可能会成为经济发展中的某个阶段性产物,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会淹没在“营改增”的步伐中,也许还将存在很长一段时间;但土地增值税对于房地产企业仍将持续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深刻地、多方面的影响着房地产企业,最直接就是体现在会计核算方面。

不仅是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而且全员,特别是高层只有重视起土地增值税对企业的重大影响,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土地增值税正确的反映在会计核算方面,从而提供更高质量的会计信息,避免由于处理失当而造成经济损失。

关于增值税会计论文范文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分析

营业税改增值税,指的是产品和服务全部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不再征收以服务为基础的营业税,进而降低了增值税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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