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民质询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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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村居民质询会议制度
村居民质询会议制度
(一)村(居)民质询的形式
村(居)民咨询以召开咨询会议形式为主,也可以采取个别咨询、发放咨询表等多种形式进行。质询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可安排在本季度末或下季度初召集。
(二)村(居)民质询会议的内容
村(居)民质询会议内容包括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村级集体经济使用情况,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救灾款物的发放及其他群众关心的各种公共事务和热点难点问题。
(三)村(居)民质询会议的'召集方法
村(居)民质询会议由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由全体村、组干部组成答询小组,负责解答村(居)民的所有提问,要求村(居)民代表全部参加,其他村(居)民自愿参加,可以就各自关心的问题提出质询意见、建议、要求和批评,
对所提问题,村(居)民可以要求村级班子指定某一位同志给予答复,也可以点名让答询小组的某一位成员做出明确答复。
(四)村(居)民质询会议的步骤
1、会前准备。在质询会召开前一周,要通过广播、村(居)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公布会议召开的时间,以便让群众做好质询准备。村、社区两委成员和有关人员根据各自的分工和村民反映的意见,事先做好答复准备工作,成立质询答复小组。
2、会议程序。1、清点到会人数,村(居)民代表应过半数到会,其他村(居)民自愿参加;质询答复小组就本季度的主要工作情况分别向村(居)民进行通报;3、村(居)民向质询答复小组提出质询或建议,质询答复小组现场解答问题。
3、会后工作。会后及时召开 “两委”会议,认真梳理村(居)民代表和党员群众得意见建议,研究落实解决措施。
篇2: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社区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社区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由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
社区居民会议是实行城市居民自治的决策机构,社区居民会议的职权主要是: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讨论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的其他事宜;制定社区居民公约。社区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社区居民委员会向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篇3: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发挥居民会议的作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篇4: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居民会议是居民群众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进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居民会议的议事规则)
居民会议议事,应当遵循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篇5: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1、选举、撤换或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2、制定修改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监督居民公约与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
3、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4、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社区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5、讨论并决定社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
6、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7、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
8、纠正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错误决定。
第五条 (居民会议的组成形式)
下列形式可以组成居民会议:
1、由18周岁以上的全体居民组成;
2、由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
3、由每个居民小组民主推选1——2名代表组成。
本居住区的社区党(总)支部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居民代表的选举与结构)
居民委员会应指导各居民小组民主推选居民代表。民主推选的居民代表应具有代表性,在职职工和在职党员、妇女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 (居民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居民代表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遵纪守法,以身作则;
4、关心、支持居民委员会工作;
5、善于听取和反映居民群众的要求和建议。
6、有一定的参事议事能力;
第八条 (居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居民代表的权利:
1、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2、在居民会议上,有充分发扬民主的权利和表决权。
居民代表的义务:
1、倾听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小组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2、在居民小组中宣传居民会议的决定,协助居民委员会在居民中开展工作。
第九条 (居民代表的.任期、换届)
居民代表任期三年,与居民委员会同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居民代表的撤换和补选)
居民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居民委员会提请所在居民小组召集小组居民讨论撤换。居民代表因故出缺时,由所在居民小组进行补选。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与居民会议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居民会议的决定开展工作。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篇6: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居民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1、决定的事项是属于居民会议的职权;
2、居民委员会需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
3、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的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一以上的居民代表和当然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相应的居民会议。
除召开选举居民委员会的居民会议外,居民会议一般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知会对象,并告之议题。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应当认真征求小组居民的意见。
篇7: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居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第十四条 (居民会议决定的实施和改变)
居民会议的决定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需要改变居民会议决定时,应提交下一次居民会议重新讨论,未经相应的居民会议通过,不得改变居民会议的决定。
篇8: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最新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⑴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是社区居民会议的一种形式,依法行使社区居民会议的职权,是所在社区的最高权力机构。
⑵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推进的居民代表组成。居民代表可以是每户派出的代表,也可以是居民小组选举产生的代表。居民小组选举代表的办法是:以居民小组为单位,组织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每户参加1名代表进行民主推选或无记名投票选举。居民代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⑶ 社区居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本社区的居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热心为社区单位和居民服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和群众威信。
社区居民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代表社区成员的意愿参与社区议事,行使表决权;有了解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收支、计划生育、民事调解、社会治安等有关社区事务管理情况的权利。
社区居民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经常向所联系的社区单位和社区成员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精神;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做好本社区有关的各项工作;密切联系社区成员,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社区成员的共同意愿,带头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和社区自治事务。
⑷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权是: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审议本社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社区文明公约》;审议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和社区单位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⑸ 区居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规则是: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必要或有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建议,应当随时召开;过半数以上的居民代表参加的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有效,过半数以上的与会代表通过的决议、决定有效。
⑹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提前以上面形式通知全体会议成员;居民代表就有关议题深入调查研究,征求社区单位和居民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会议;由提出议案者说明议案,与会代表充分酝酿、协商,集中正确的意见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篇9:村民会议制度
村民会议制度
村民会议制度1、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村民的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2、村民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若遇特殊情况,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及时召开。
3、村民会议一般是召开户主大会,如遇人民代表选举、村民委员会换届和涉及村民利益等重大事项召开全体村民会议。
4、村民会议必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5、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委会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6、村民会议有权对发生严重过失或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再担任村干部者实行罢免。当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时,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7、村民会议参加的村民必须按时到会,遵守会议纪律,确保会议的成功。
8、每次村民会议召开前,做到准备充分,中心明确,解决方案具体,会中有记录,会后有结果,落实有回音。
(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1、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2、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若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可随时召开。
3、村民代表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
4、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审议作出的决定需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才能生效。
5、村民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6、村民代表一年内无故三次不参加会议,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
7、村民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做到会前有议题,会中有记录,会后有结果,落实有回音。并将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尽快向村民公开、公布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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