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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022-06-17 08:07:1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我来丢人啦”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4篇在校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后的在校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在校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篇1:在校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林某系广东某医科大学届毕业生,于7月毕业。10月20日,林某在某医药公司进行求职登记,并在登记表中登记其为某大学2009届毕业生,20是其实习年。年10月25日林某与该医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试用期为60天。合同还约定,林某从事营业员工作,试用期工资标准不低于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206月20日,该医药公司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林某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仲裁委以林某系在校学生,其勤工助学或实习与用人单位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为由,终结了仲裁。后林某诉至法院。对此,你怎么看?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通常不视为就业,与实习单位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本案中的林某不同,林某虽未毕业,但已完成全部学业,即将步入社会。现在的大中专院校为了提高就业率,也鼓励学生在最后的实习阶段寻找工作。林某到某医药公司登记求职,目的就是为了就业,而非学习,医药公司对林某的情况也完全知情,双方在此基础上也就应聘、录用等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岗位和报酬,所以,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另外,林某与某医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早已年满18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林某在登记求职时,已完成了全部学业,明确向某医药公司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此后,林某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劳务,该医药公司亦向林某支付了劳动报酬,并对其进行了管理,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因此,法院应判决林某与该医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在校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篇2:试用期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有很多相关的法律学生朋友有必要详细了解,包括试用期合同、试用期限、试用期担保、试用期离职等多方面的问题。就此我们邀请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的舒斌律师为我们做了详细的介绍。

第一,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第二,劳动期限应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至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资金担保违法,可酌情提供担保人。用人单位要求新入职员工试用期提供担保,可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收取保证金(物)的形式,一种是以提供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第一种是我国劳动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种是要求提供担保人来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没有法条作出过明文的允许或禁止,劳动者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提供。

第四,试用期企业须有理由退工,员工可无理由走人。《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而员工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见习期和试用期的区别试用期和见习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见习期是国家根据有关规定新录用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执行的至少一年的见习考察期限;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

见习期和试用期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不同:1、期限不同,见习期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而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2、使用对象不同,见习期专门适用于大中专毕业生,是对刚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间。试用期则是针对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一种考核期限,是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产生的;3、对双方约束力不同,见习期只对毕业生有约束力,若用人单位认为毕业生在见习期内不合格,可以延长见习期或将其辞退,而毕业生则没有对应的权利。试用期则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试用期内,若用人单位能证明毕业生不符合其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将其辞退,反过来若毕业生对用人单位不满意也可随时辞职,双方上述做法都不用承担违约责任;4、法律效力不同,见习期是强制性的,毕业生必须经过见习期才能转正为人事部编制的国家干部。而试用期不具有强制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长短或者有无。新人秘籍实习生

[试用期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篇3: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我和单位已签定劳动合同,但单位不把其中一份给我留底,请问合理?不合理该怎么解决?这份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可不可以判定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篇4:怀孕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关于怀孕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怀孕期间一般是不可以离婚的,如果怀孕期间签订而女方不同意的话那就应该是无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 怀孕期间一般是不可以离婚的,如果怀孕期间签订而女方不同意的话那就应该是无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所以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年之内,男方是不可以提出离婚的。

女方在怀疑期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如果女方在怀疑期间男方提出离婚,那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是法院认为男方提出的请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双方签订的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也具有效力。

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问题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解释(二)》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对属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情形,在明确列举出的事项中并没有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内容,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设计的。当然,也不是完全排斥这些未明确写出事项的适用,只是对这几方面的内容,在适用的时候必须严格限制。个案中如果确实属于应该适用这些规定的,可以依据《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处理。根据现在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是,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篇5: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就要交社保

一定要缴纳社保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一些不正规的公司中,为避免承担员工的社保,就不积极签劳动合同,严重损害员工的劳动益。不过即使说没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也不必然不用交社保了,而且员工也可以积极维权。

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要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不积极履行的,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所以,即使说现在没签劳动合同,但至少已经成立正式的劳动关系,有了这点那么公司那边不能推卸员工缴纳社保的责任。要是发现公司不肯积极缴纳社会保险的,那么可以积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当然,要是情况较为严重的,比如说多数员工都遭到这种待遇的,那么建议就要注意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去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篇6:如何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如何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紧张的求职之后换来的是沉甸甸的“卖身契”---劳动合同,在签署时才发现该合同的内容少则几页,多则几十页,职工很可能根本就没时间细细品读这些具体的条款便草率签订这份“卖身契”,其实劳动者若想保护自己的利益就需要了解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更需要清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而且在签订时还要格外注意某些事项。

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中会对这些必备条款予以详细约定,而这些约定需要劳动者格外关注,具体包括:

1、劳动合同期限。

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名员工去另外一家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会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此时劳动者就需要注意到底约定了怎样的期限,因为这关乎于试用期的长短。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一般会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双方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这样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劳动者要注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报酬是每个劳动者最为关心的'内容,此时需要看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是如何约定的。

5、劳动纪律。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单位也会以一定的规矩来限制每个劳动者,此时劳动者可以看看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在合同予以约定。当然了单位或许会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但不论是哪一种形式,劳动者最好清楚单位的“底线”在哪里。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约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第一种是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用违约金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违约,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严重违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是先看合同的内容,只有了解了这些内容才会签订,只是仅仅了解合同内容还无法充分的保护劳动者权益,还需注意其他事项,比如:

1、合同是否是规范化标准合同以及责任认定。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劳动合同大多都是规范化的标准劳动合同,也有的公司是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但是不管是规范化的或者是自行拟定的,都跑不出法律的范畴,超出了法律范畴,即使是签了合同,合同也是无效的,公司是要相应承担责任的,因为是公司本身拟定的合同不合法才导致合同无效,所以责任在于公司不在员工,所以员工对于该方面问题不必太过于担心。

2、合同中的岗位定位问题。

很多公司投机取巧会在合同里面改变岗位称呼,比如说:该人员是管理类人员,但是公司却在合同里写明是操作类人员。虽然待遇不变,但是这种做法对于员工来说是有风险的,对于公司却是百利而无一害。所以员工签署合同是务必看清岗位名称,如果有异议务必当场提出改正后方可签字。

3、合同中的底薪问题。

很多公司在合同中会把市最低工资作为底薪,但是对于底薪(面试时的约定最低底薪)高于最低工资人员来说,这种情况下就不可以按最低工资来签订合同了。必须及时改正后再签。因为底薪会涉及到你以后工作中很多问题,尤其是你的收入会有很大影响。

4、在合同中对于病假工资进行约定。

很多公司按照常规做法不会在合同中对病假工资做规定,这样一来公司就完全可以按照不低于市最低工资的80%来支付病假工资。这个对于员工来说是不利的。所以员工最好在签订合同时协商好病假工资支付办法然后写入到合同中。

5、合同中关于岗位调动的规定问题。

很多公司会在合同里明确公司员工需要服从公司的岗位调动。该项规定可能会涉及到以后工作中的岗位调整问题。员工需要看清楚岗位调动的条件,不能够因为岗位调整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6、合同签订时间问题。

按照劳动法规定,公司必须在一个月内与新入职员工前段时间合同,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则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是该要求最好是在离职时提出来,因为在职时提出来可能会影响你的工作)。

很多人被单位录用后就要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劳动者会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有的就草率的签字,殊不知后者的做法是有很大的法律风险的。若没有看合同内容而又发生法律纠纷,合同的内容很可能是不利于劳动者本身的,那劳动者真的成了那个“被卖了还帮人数钱”的人了,所以说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谨慎行事。

篇7: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民事行为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但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案中的小丁,其同学虽无代理权而以小丁的名义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但劳动合同自今年三月开始至今,时间长达8个多月,小丁知道工厂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对代签名的事实也很清楚,却没有就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提出任何异议,因此该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合同有效,并不等于企业就可以限制劳动者提出离职,劳动者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提出离职,企业就必须同意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就是违法。

篇8:企业合并后怎么样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合并后怎么样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总部坐落于欧洲的A公司和B公司决定合并。A公司的中国子公司——C公司和B公司的中国子公司——D公司接到了总部的指示也开始了业务整合及人员整合工作。由于在相关整合工作中产生了冗员,故C公司及D公司决定与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那么C公司和D公司与有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属于所谓的“情势变更”?

【分析一】罗列出是谁“被兼并”?

首先本案的情况应当进行分情况讨论:第一种,发生了情势变更。(假设C公司被D公司兼并)。发生情势变更的理由基于《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相关规定,应当是发生了“被兼并”。那么谁(C公司还是D公司)有权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以“被兼并”作为情势变更情况的无过错解除权的行权主体应当是兼并后形成的公司(在本案中是D公司)。原因如下:第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了兼并,则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由新主体(D公司)继承;第二、C公司无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因为在兼并发生之前,“被兼并”的`条件尚未成就,C公司不能行使相关权利;一旦兼并完成,C公司的主体资格即消失,也无法行使解除权。

但是D公司也仅取得了合同解除权利的资格,不能因为兼并当然地行使合同解除权,其还必须证明发生了兼并、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等。同时,由于有关人员的劳动关系都集中于D公司,D公司因此面临一定用工风险。

此外,由于这只是其个人倾向观点,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尚不能完全排除C公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享有同样的单方解除权。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也无法排除这样的可能性,吸收合并后存续的主体继承了原有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不能援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除。

【分析二】合并后易发生双重劳动关系

第二种,就是没有发生情势变更。(即C公司、D公司仍然存续)。位于中国的C公司及D公司显然是有自身独立主体资格的,所以欧洲总部的合并不会影响到他们的主体资格。虽然,业务因此发生了整合,但用工关系仍然可以分别延续。

在发生冗员必须进行减员的情况下,C公司及D公司可以通过成就合同法定终止事由的方式进行操作。

例如:D公司可以将C公司收购为其全资子公司,在业务整合阶段由C公司继续完成相关业务。在业务整合阶段结束后,将核心人员通过劳动合同协商变更等方式,将劳动关系转移至D公司。最后,将已经完全去功能化的C公司注销,再援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但此种情况下,整个人员整合框架复杂,极易发生双重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篇9:受欺诈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问:某IT公司由于是初创时期,急需优秀人才,可又不愿花高薪聘请,连续参加了几次招聘会都没招到合适的人才。后来该公司就在招聘会上向求职者们宣称,公司有一栋宿舍楼将在半年内竣工,到那时,被聘用的人才,每人可分到一套两居室。这一招真灵,很快,就有包括我在内的三名高级程序员,因为受到住房的吸引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为了留住我们,在劳动合同中特意规定:合同期满前不得随意解除,任何一方若在合同期满前解除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可上班半年后,发现公司根本就没有建宿舍楼,于是,找到总经理,询问为何公司不兑现关于住房的许诺。总经理称不记得有过“半年内分给住房”的承诺,并说:“如果你们能拿出文字依据,公司肯定会给你们解决住房。”我们被气得一时说不出话,一起向公司提出了辞职。但公司却要求他们按合同规定每人各自承担违约金5万元,否则,拒绝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及档案转移手续。

答: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平等协商,意思表示真实(即必须是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愿),不得采用欺诈或强迫的手段。若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事实或制造假象,或者故意掩盖真实情况,使对方在陷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签署了劳动合同,则该当事人的行为即构成欺诈。采取欺诈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

欺诈行为应具备如下要件:

1、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

2、欺诈方在客观上有欺诈的行为;

3、这家公司方明明没有建宿舍楼,却为了招揽人才,并与之建立劳动合同,谎称进公司半年内,聘用的人才会得到住房。这说明,公司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有捏造事实的行为。

三名程序员在听信了公司的谎言后,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说明他们签订合同是受公司欺诈的结果。由此可以看出,三名程序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因公司采取欺诈行为而订立的,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其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当然也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你们不用承担合同违约金。

[受欺诈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篇10:应届生签订劳动合同后辞职是否支付违约金?

小黄是上海某著名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校园招聘会上他与一家外资企业签订了就业协议.协议上约定了3年的服务期,1年的见习期,以及违约金4万元.同时还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报到后签订劳动合同为准.小黄毕业后到单位报到,与单位签订了为期4年,并有3个月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小张工作了1个月后,发现该单位的管理和经营方面都与自己的想法很有大差距,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于是提出辞职.外资企业拿着就业协议要求小黄赔偿违约金,小黄说明明后来又签了劳动合同,怎么还以就业协议为准呢?双方争执起来.

专家解析:中国人才网指出,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到底以就业协议还是劳动合同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就业协议中服务期限条款与劳动合同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在试用期间,《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必考虑违约金的问题.因此外资企业要求小黄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此外,近两年就业协议版本中都有签订劳动合同后协议失效的规定,这样一来,从根本上杜绝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冲突问题.

对于大家最关心的就业协议问题,有必要给应届毕业生们提个醒.

首先,重视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并不是单方面的对学生的约束,同时也保证了毕业生的利益.如果没有就业协议的制约,用人单位同样可以随意撕毁协议,毕业生的就业一样没有保障.所以,就业协议也是保护毕业生顺利走上工作岗位的法律保障.不管是毕业生还是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签订以后,学生报到以前发生违约的,都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就业协议的效力有限.一旦学生报到,用人单位就应该和学生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此时就适用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就应该积极主动地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

再次,劳动合同比就业协议效力强.虽然上海有高校就业管理规定专门解决就业协议问题,但始终不能代替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因此当毕业生发现就业协议有违反劳动合同之处时,以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

篇11: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全部收走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全部收走是否合法 -合同法

案例}

梁某与某公司在两年前签订了一份5年期的劳动合同,但梁某一直没拿到合同。该公司是搞工程承包的,公司搞了一系列改革,由于改革的原因,现在拿到的工资只是合同规定的一半,公司称另外一半“记入工程承包费用当中”。但是现在梁某没有合同约定的文本,合同的约定没有记住,没有证据与公司争议。梁某想知道,公司收走全部劳动合同文本的做法合法吗?

{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因此,劳动合同签订的双方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从合同主体来说,双方是平等的,合同双方都有权持有合同的正式文本。该公司没有把合同文本给梁某,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梁某完全可以要求公司给他合同正式文本。否则,根据该法第8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如果用人单位不把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负有赔偿责任。

同样对于本案中梁某与公司关于工资的发放方式也是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属于拖欠员工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对于所拖欠的工资,梁某不仅可以要求其全额支付,还可以要求50%--100%的赔偿金。而且对于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用人单位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梁某可以放心的向该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

篇12: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要求用人单位开具入职证明,

1.能做为计算工龄(一般工龄与单位工龄)的依据吗?

2.能作为法律承认的劳动关系证明(某种意义上代替劳动合同的作用)吗?

3.以后签劳动合同时,我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上社保的时侯以入职时间交吗(让其补交入职与签订合同的这段时间之间的未交部分)?

[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篇13:全国企业劳动合同高签订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4日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年末,全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6.4%。

据公报披露,年末,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当期有效集体合同96.2万份,覆盖职工1.22亿人。

全年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31.5万件。结案118.7万件(不包括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数),其中调解组织结案59.4万件,占50.0%.仲裁机构立案受理劳动人事争议58.9万件,结案率为93.9%;调解组织受理(含仲裁机构案外调解)72.6万件。

各级仲裁机构立案受理劳动争议58.9万件,比上年减少1.9%,涉及劳动者77.9万人,比上年减少4.4%.其中集体劳动争议0.7万件,涉及劳动者17.5万人。当期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59.3万件,比上年减少6.5%。

年末,全国共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291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备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2.5万人。

此外,公报指出,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三项专项整治活动。全年共主动检查用人单位184.8万户,对210.8万户用人单位进行了书面审查,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38.0万件,较上年下降1.0%.其中,调查处理举报投诉案件34.7万件,较上年上升3.3%.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令用人单位与880.1万名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责令用人单位为533.5万名劳动者补发工资等待遇155.1亿元,督促8.5万户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督促12.8万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52.8亿元,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4753户,责令用人单位退还收取劳动者的风险抵押金0.7亿元。

[全国企业劳动合同高签订率]

篇14:身份证过期了,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我们都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则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的原则进行,那么如果身份证过期了签订劳动合同有效吗?

身份证过期了签劳动合同有效吗

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证件过期了,只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

第一,合同自签字时成立并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对于合同内容没有异议,是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般在双方签字盖章时就已经生效,如果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才生效的话,要先办理登记手续之后才生效,但租赁合同不在其中,租赁合同签订之后,如果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并非不生效。二房屋买卖合同则需要网签备案才能办理其他手续,虽然不是生效要件,但却是履行交易的必备条件,所以生效与否与能否继续履行时两码事,如果不登记影响到后续履行,即便生效了还是要去登记的。

第二,身份证过期并不影响其证明力,更不影响合同效力。身份证的作用在《身份证法》有明确说明:“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 其中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且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只要身份证是真的,不论过期与否都能够以身份证号查明他的身份和底细,可以从年龄来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至于行为能力则通过与对方沟通能够判断,或者说既然有能力协商签订租赁合同,就可以推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从本质上说,身份证过期与合同效力在本质上是两件事情,一个是行政部门对于身份认证的期限,一个是两个民事主体之间合同行为,因而,身份证过期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三,内容比形式更为重要。不论是查验身份证,还是签订租赁合同或其他合同,内容都是大于形式的,比如在法律上双方达成一致签订的文书,既可以叫合同,又可以叫契约,还能够叫协议,或者叫合约也没有问题,哪怕上面写的是保证书,双方只要对内容没有异议,就是一份生效的合同。而签合同最需要注意的就是,自己所看重的合同标的和内容是否写在合同里,如果没有写在里,以口头形式承诺,那后期发生纠纷打官司就会比较麻烦,所以只要没写在合同里,最好都要录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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