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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公司不合理劳动合同,这份合同是否有效?

2024-10-26 07:50:4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小桐”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4篇签署公司不合理劳动合同,这份合同是否有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签署公司不合理劳动合同,这份合同是否有效?,以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签署公司不合理劳动合同,这份合同是否有效?

篇1:签署公司不合理劳动合同,这份合同是否有效?

在我们公司劳动合同“赔偿责任”里规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招聘费用、产生的经济损失、还有培训费用。所以在合同期内辞职需要支付3000元违约金,这样违法吗。如果违法,但我们以前签字了,这项条款还有效么。

[签署公司不合理劳动合同,这份合同是否有效?]

篇2: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我和单位已签定劳动合同,但单位不把其中一份给我留底,请问合理?不合理该怎么解决?这份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可不可以判定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篇3: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民事行为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但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案中的小丁,其同学虽无代理权而以小丁的名义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但劳动合同自今年三月开始至今,时间长达8个多月,小丁知道工厂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对代签名的事实也很清楚,却没有就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提出任何异议,因此该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合同有效,并不等于企业就可以限制劳动者提出离职,劳动者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提出离职,企业就必须同意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就是违法。

篇4:劳动合同单位没盖章的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单位没盖章的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

合同还没到期,公司就通知本人走人?小丁就遇上了这样的事情。

6月,小丁和一家医药公司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但合同书上只有人力资源部经理的签名,没有加盖公司公章。12月,人力资源部突然通知小丁,公司为提高效率要精简人员,从下月起小丁就不用来上班了。

小丁以合同期限没到为由与经理据理力争。不料,经理却说劳动合同上没有公司盖章,表明合同还没有生效,公司可以随时辞退小丁。

经理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上没有单位公章是否生效?小丁找到湖州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咨询。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用人单位盖章并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可表示劳动合同生效。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劳动合同没有生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现实生活中,只签字不盖章或只盖章不签字的劳动合同也经常能见到,可分为以下3种情形:

其一,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为可直接视为该用人单位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即可证明该劳动合同有效。

其二,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是用人单位的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关于代理以及《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前得到过用人单位授权,他们的言行可以视为单位真实意思的表达。因此,一般情况下,他们签字的劳动合同应认定有效。

其三,劳动合同上只有用人单位公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代表法人意志,盖了公章就等于该组织已承认这个合同。

协调期间,我们了解到小丁还填写过一份入职申请单,上面有人事经理和法人代表的签字确认,结合劳动合同书面上人事经理的签字,我们认为双方之前劳动合同有效。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继续履行合同至期限届满。

【提示】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我们还是建议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既签字又加盖公章。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向用人单位索要一份自己保管。

篇5: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副总经理职位人员是否可以随时离职

情况说明:

1、由于与公司领导发生意见冲突,当即提出离职,并写了辞职报告;第二天就没有去公司,也没有进行

工作交接;本人职位是副总经理;现公司扣押我的社保封存单不给我。

2、由于没有提前三十天提出离职和进行工作交接,现在很背动。

3、自己查了一些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条款为自己设计了一套准备申请劳动仲裁的书面文字。

1)因为我与公司没有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属于公司违约,应赔偿我到公司第二月起一年内的工资

;同时由于我到公司工作已超过一年,属“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这个咨询一下是否可以作为我没有

提前三十天离职和没有进行工作交接的理由。

2)我基本上每周工作30天没有休息过;公司给我的工资却没有周日的加班费。

3)春节入假期间我应该是“带薪休假”(去年春节期间我就是带薪休假);今年我是2月21日离的职,

公司却没有给我春节期间的带薪休假薪资,只给我做了春节前和春节后上班的5天工资,而且还没有给我

4)单位扣押我的“社保封存单”和“医保封存单”不给。

4、另外还有就是我在公司工作期间电话费由公司报销,还交话费给了一个手机;开始时(到现在一个月

)我没有还给公司,最近几天我还给公司,因为公司以这个为理由说我影响到了公司的销售工作。

5、公司是生产精细化工类产品,虽然我是做销售工作的,但也经常接触公司产品,是否应有保健费;公

司没有给我保健费。

6、我与公司签有“保密和竟业限制合同”,但公司从没有按合同执行给我“经济补偿”。

希望大家给我找出对我有利的方面和对我不利的方面,以及应如何应对,谢谢。

[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副总经理职位人员是否可以随时离职]

篇6: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日前,接触一单案件,其中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备受争议。

某外籍员工,在国贸附近一家著名的物业公司工作,月薪二万五千元。其与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皆可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关系。在此约定的基础上,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了该员工,对其进行了辞退。在此情况下,员工申诉到了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解除无效,恢复劳动关系。那么,这样一个条款是否有效就成为了本案争议的焦点。

在办案的过程中,我提出观点,认为提前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限制了三种情形: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变化。原则上来说,除此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是不能预告解除的。劳动法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合同的这一约定扩大的预告解除的前提条件,将一个受到限制的预告解除变成了一个不受任何限制的解除,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是一个无效的条款,所以解除无效。

对方律师提出观点,认为合同的解除权利可以是法定的权利,也可以是约定的权利。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可以约定解除的。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是双方签字认可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所以是有效的,进而解除也是有效的。

我进一步补充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的约定并非都是有效的,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条款就是无效的。试以一例说明之,若双方约定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辞退,难道也是有效的?同时,如果这一条款被认定为无效,那么任何一家公司皆可以通过这种约定达到可以任何解除的目的。在此情况之下,劳动法关于预告辞退的规定还有何意义?

[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篇7:经补充的合同,是否可视为有效的劳动合同

经补充的合同,视为有效的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陈某刚刚参加工作缺乏社会经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半年才发现劳动合同中少了关于休假、休息以及社会保险的相关内容。陈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委裁决驳回陈某的申请请求,陈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书面劳动合同中对于休假、休息及社会保险的内容并未约定,但是在公司向全体员工合法有效送达并认可的员工手册中对于上述内容进行了规定,视为签订有劳动合同,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经补充的合同,是否可视为有效的劳动合同]

篇8:劳动合同里面的霸王条款是否有效?

我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劳动报酬方面的规定:1、实行年薪制,员工的年薪为6万元人民币。年薪制的结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保。2、每月预发工资3000元,剩余绩效工资部分在确定劳动者按时按量完成劳动任务,达到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年终扣除缴纳社保费用后一次性发放。3、劳动者中途离职或者被辞退,绩效工资和年终奖自动失效,只发基本工资3000元。我现在辞职了,公司扣除我的绩效工资不给发放,请问这是否合法?这种霸王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里面的霸王条款是否有效?]

篇9:劳动合同上写了”见习期一年“,s是否属于有效合同?

如题,劳动合同上写了”见习期一年“,属不属于有效合同?

[劳动合同上写了”见习期一年“,s是否属于有效合同?]

篇10:公司劳动合同是否违反的规定

我们公司必须签合同三年,合同中规定,只要不够合同签订的日期,如果是员工要解除合同,则需要支付公司每年算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如果到公司不到一年离开,则需要支付公司三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但是,同时合同中又规定,如果是公司提出解除劳务合同的话,只要是在正式解除前提前一个月的,就不需要给员工支付任何违约费用.可是就算是员工提前一个月和公司说要离职,也一样要扣违约金,不知道我们公司这种规定是否合法,有没有办法解决不扣违约金呢?

[公司劳动合同是否违反的规定]

篇11:在校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林某系广东某医科大学届毕业生,于7月毕业。10月20日,林某在某医药公司进行求职登记,并在登记表中登记其为某大学2009届毕业生,20是其实习年。年10月25日林某与该医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试用期为60天。合同还约定,林某从事营业员工作,试用期工资标准不低于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206月20日,该医药公司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林某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仲裁委以林某系在校学生,其勤工助学或实习与用人单位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为由,终结了仲裁。后林某诉至法院。对此,你怎么看?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通常不视为就业,与实习单位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本案中的林某不同,林某虽未毕业,但已完成全部学业,即将步入社会。现在的大中专院校为了提高就业率,也鼓励学生在最后的实习阶段寻找工作。林某到某医药公司登记求职,目的就是为了就业,而非学习,医药公司对林某的情况也完全知情,双方在此基础上也就应聘、录用等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岗位和报酬,所以,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另外,林某与某医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早已年满18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林某在登记求职时,已完成了全部学业,明确向某医药公司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此后,林某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劳务,该医药公司亦向林某支付了劳动报酬,并对其进行了管理,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因此,法院应判决林某与该医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在校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篇12:公司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有效吗?

1、公司口头通知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这样有效吗?!

2、从树立证据意识保护劳动者出发,员工是不是可以要求公司书面通知?(公司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这部分的补偿不冲突吧)

[公司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有效吗?]

篇13: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弱女子如何主张才有效?

8月,我和某销售服务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我的职务是总经理助理,合同中规定的岗位职责是什么?什么?什么?。我在此岗位工作了近3年,突然某天,我的上级(总经理)辞职走人了。在新任总经理没有到岗的过渡时期,将近7个月左右,我的上级是由亚洲区总监兼任的,他对我的工作表示了肯定和认同。但是,7个月后从另一家500强集团公司调来了正式的总经理,他在和我合作了3个月之后,就让人事部通知我转岗,并且带来了原来集团公司的秘书,我被莫名奇妙地转到了零件部,人事部下达了《任命书》要我签字,我不想签这个字。没想到,工作了4个月,由于某种工作他对我不满意,或者他和人事部经理串通一气。想说我不好,又找不出错处。甚至,有一天他把手指到我的鼻子上,对我谩骂。

谈到经济补偿,她说将根据公式XXXX来计算,从即日起倒推过去的4年时间,每年折算成一个月的补偿金。但是,我考虑这样的双方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其实存在无效的可能,作为一个弱女子,他们违法劳动法,现在反而占了便宜。我太无助了,我想在网上求助网友,我该怎么办?

[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弱女子如何主张才有效?]

篇14:劳动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公司是否要给赔偿?

各位前辈,请指点下。如果一个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辞退他是否要赔偿?公司帮员工买了失业金,如果需要赔偿是公司赔,还是到劳动保障区去领失业金,或者是公司也要赔,失业金也可以领啊?

[劳动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公司是否要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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