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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

2022-11-05 08:42:2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老衲姓林”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5篇劳动合同期满,下面给大家分享劳动合同期满,欢迎阅读!

劳动合同期满

篇1:劳动合同期满

案情简介:

李女士系某服装店的工人,自1970年起在该服装店工作,1995年6月,双方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李女士年满42岁,该服装店以李女士病假较多为由,只同意与其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李女士则提出:本人工龄较长,离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按国家规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时,该服装店对李女士承诺:你们都是老职工,三年期满后,单位不会不管你们,到时再续。在此情况下,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5月,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前,该服装店通知李女士单位已由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定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李女士续订劳动合同。李女士对此不服,于196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评析:

本案涉及三个问题:一是是否存在时效问题。由于双方在签订劳合同时,该服装店曾承诺合同到期后再续订。因此,受理时效应从该服装店明确告知李女士不续订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案李女士的申诉未超过《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六十日的`申诉期限;

二、根据《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第'条劳动者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用人单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及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工作的通知》(京劳关发〔〕134号)第二条规定:自1995年1月1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凡职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且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依据〈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京劳关发〔1995〕118号)的规定,主动做好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

属于上述情况而未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本案中李女士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在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向该服装店提出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因此该服装店应与李女士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将原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该服装店改制后,只是变更了企业的性质,但企业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仍应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该服装店认为企业改制后,没有了主管部门,董事会的权力高于一切的观点是错误的。

篇2:劳动合同期满赔偿

劳动合同期满赔偿

劳动合同期满赔偿

我是4月份进的公司,试用期二个月,6月份签定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是,转正后工资是2500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资1000元,以及其他种种。公司为我办理了各项保险,除了公积金以外。

问题1;我的加班工资是10元1小时,请问这样的加班工资正确吗?如果不正确,应当怎么算?可以得到怎么样的赔偿?

问题2;今年6月份合同期满如果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不续签合同,哪么公司要赔偿我一个月的代通知吗?

问题3;满一年赔偿一个月的工资,是指正式转正以后的一年,还是包括试用期也在内;还是只要有一个元旦的年度跨越?像我这样可以赔偿二个月的工资吗?

问题4;其他我还可以得到一些什么样的赔偿?问题补充:

星期六,日加班的,公司不给加班费按排调休的是一天调休一天还是一天调休二天?

1;忘了说了,我的合同上规定加班工资是按当地低工资标准给付的.,而本地的最低工资是850元,这样的情况下我的加班工资还对吗?应按多少给付?

2;一年赔付一个月工资,可是如果试用期也在内的话就是超过12个月了,已有14个月,是否按2年计算?

3,我公司是否有调休的权利,我也不知道,什么是综合工作。我是工作岗位是固定的,没有换来换去。

最佳答案 问题1;我的加班工资是10元1小时,请问这样的加班工资正确吗?如果不正确,应当怎么算?可以得到怎么样的赔偿?

单位的加班工资肯定是违法的,工作日加班的,应支付日工资的1.5倍工资,如周六日加班是2倍日工资,如法定节假日加班是3倍日工资,前日工资是总月工资除以20.92.08年以后是日工资除以20.83.

问题2;今年6月份合同期满如果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不续签合同,哪么公司要赔偿我一个月的代通知吗?

是要赔偿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的。

问题3;满一年赔偿一个月的工资,是指正式转正以后的一年,还是包括试用期也在内;还是只要有一个元旦的年度跨越?像我这样可以赔偿二个月的工资吗?

是从你开始在公司工作开始计算的。按你的情况是赔偿一个月工资。

问题4;其他我还可以得到一些什么样的赔偿?

具体还可以要求补交所有的保险。从试用期开始计算。

问题补充:星期六,日加班的,公司不给加班费按排调休的是一天调休一天还是一天调休二天?

调休的话是一天,但你公司是否有调休的权利,一般是综合工作时才能这样。

编辑

篇3:劳动合同期满通知书

首先感谢您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努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公司(公司主体见最后落款)就与您之前签署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一事,特通知到您:

1. 根据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双方于 7 月17日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由于岗位及公司安排的变化,公司决定不再与您续签新的劳动合同;

2. 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将支付您的工资至 20 7 月 17 日;

3. 按照相关劳动法规要求,公司支付您税前元人民币,作为您的离职补偿金;其个人所得税等按照国家的税务规定实行;

4. 公司将按照规定支付乙方的社会保障费用至您的合同期满终止日期;

5. 若公司与您之前有相应的期权授予合同,根据双方之前签署的期权合同规定,您已经到期的期权,公司将以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保留。其余未到期部份,公司将依照期权合同上的约定,收回相应部份期权;

6. 希望您在离职之前配合公司共同做好下列事宜:

a) 在离职前,专业细致的进行工作交接,明确交接清单;

b) 采取积极的方式和所属员工以及其他员工沟通和交流;

c) 交还公司及其关联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受聘时从公司获得的办

公设备和/或全部源代码,流程表,书籍和手册,记录,模型,合同,清单以及其他文件和材料,电子数据等;

d) 对公司有关的所有专有信息保密。

公司:XXXXXX有限公司

年7月17日

篇4:劳动合同期满通知书

先生:

一、您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将于 20 14 年8 月 31 日期满, 因生产经营需要, 公司决定期满时, 不再续签聘用。

二、俟期限届满请您依规定在单位主管安排的时间办理工作交接, 公司将按您的实际出勤状

况依规定核发您的薪资。离职经济补偿金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工资一并发放。

三、请您携“员工离职(调动)工作交接清单”、识别证、身份证、本通知书于到期日到所在部门办理终止手续。

四、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时即在回执上签名并返还回执。

感谢您在公司工作期间的贡献与努力!

特此通知

公司

年 10 月 28 日

篇5:劳动合同期满通知书

________:

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即将到期。请将合同期满后你的打算选择如下:

合同期满后,__________准备续订(终止)劳动合同。

选择后,请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此通知书交至人事部负责人。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篇6:劳动合同期满有无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有无补偿金?

首先,我国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以下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

第一: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解除;第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合同的;第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的;第四: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原合同无法履行,双方解除合同的';第五:单位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以上五种原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依法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双方合同期满,属于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双方劳动法律关系正常终结,权利、义务终止,单位即无法定义务也无法依据给予劳动者补偿。

因此劳动合同正常期满,不存在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问题。

篇7:因劳动合同期满辞职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今天是提出辞职申请的。

来到**保险公司也四年多了,****年正是在这里我开始踏上了社会,完成了自己从一个学生到社会人的转变。有过欢笑,有过收获,也有过泪水和痛苦。入公司工作四年的时间里,得到了公司各位同事的多方帮助,我非常感谢公司各位同事,对于公司的照顾表示真心的感谢!在这里我能开心的工作,开心的学习。

然而人总是要面对现实的,自己的兴趣是什么,自己喜欢什么,自己适合做什么,这一连串的问号一直让我沮丧,也让我萌发了辞职的念头,并且让我确定了这个念头。或许只有重新再跑到社会上去遭遇挫折,在不断打拼中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定位,才是我人生的下一步选择。从小到大一直过得很顺,这曾让我骄傲,如今却让自己深深得痛苦,不能自拔,也许人真的要学会慢慢长大。

目前劳动合同已临近到期,因此我申请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请领导给予批准,并请给予办理养老金、劳动保险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等事宜。离开这个公司,离开这些曾经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的淳淳教诲,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

祝公司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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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医疗期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达成的协议如下:

一、因为乙方患病,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进行治疗。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在用人单位给其另行安排工作之后仍不能胜任的原因下,用人单位依照民法典规定的条件、程序,与乙方协商,提前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二、甲方与乙方约定劳动合同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社保及公积金缴纳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工资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为____元人民币。

乙方自愿放弃其他的诉求。

四、乙方应于劳动合同解除后____日内到甲方办理相关转移手续,甲方应给乙方提供解除合同的相关证明。

五、本协议至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9: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入职甲方,甲乙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下班后,乙方在家突发脑溢血,甲方予以积极协助。

根据规定,乙方3个月的医疗期截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结束。

根据保险条例规定,双方一致认为,该次事故不属于工伤范围,故乙方同意放弃工伤认定申请。

现因乙方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根据乙方的申请,双方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一、甲方与乙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

二、甲方与乙方结清以下款项:

1、至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之日止乙方医疗期工资_____元。

2、甲方发给乙方相当于_____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_____元。

3、甲方向乙方额外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人民币_____元。

4、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9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人民币_____元。

上述1、2、3、4项共计人民币_____元,乙方同意现金领取或由甲方支付到乙方工资账户中。

三、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当日内向甲方交回工作服、厂牌等属于公司的物品,甲方给乙方开具离职证明。

四、乙方承诺由其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甲方将提供协助。

五、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工作交接办结时,甲方与乙方结清工资、经济补偿等费用,乙方同意此后放弃向有关机构(包括乙方、劳动部门、仲裁委和法院等)主张其它工资(含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患病待遇等相关之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家属(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10: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未继续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具体情况:

在根据劳动派遣单位将我派遣到甲单位工作,甲单位跟我签订的合同时是-11-19到 -12-31,到了今年甲单位将我工作的项目承包给外人,到今年3月份都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甲单位承包不承包我的工作项目跟我没关系,我的工作继续!我想问的是我现在-1-1到 2011-3-9这段时间工资是否双倍自付,还有,我现在还在原单位工作,如果公司不要我,我是否能得到赔偿,现在事实的劳务关系是存在的,但是还想在原单位工作,但是又不想在承包商那边上班!我可以怎么办,我知道派遣单位将我派遣到甲单位后,甲单位不能再将我派遣到其他单位,法律上好像是有规定的。。。。。。请法律人士给予帮助,谢谢!

[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未继续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篇11:工会主席期满未换届被解除劳动合同

工会主席期满未换届被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王某于3月24日到被告青岛某佛檀制品公司(以下简称佛檀公司)从事总务工作,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9月1日至9月1日。206月5日,原告经胶州市总工会批复担任被告处的工会主席一职(专职工会主席)。208月29日,被告向原告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宣布自年8月31日起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2570元。

2005年9月14日,原告王某向胶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一、由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6l680元;二、支付因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560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l0280元;三、支付违约金77100元;四、仲裁费由被告负担。该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胶劳仲案字(2005)第l61号裁决书,裁决:一、被告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56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三、仲裁费3764元,由原告承担3308元,被告承担456元。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1月26日,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0元(已扣除个人所得税428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向原告下达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写明被告决定自2005年8月31日起解除(终止)与原告签订的5年劳动合同,违反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的约定,应按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支付原告王某经济补偿金2056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l0280元(20560元的50%)。仲裁裁决后,原告起诉前,被告已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现原告主张额外经济补偿金10280元,法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被告佛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额外经济补偿金10280元;二、被告佛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王某仲裁费684元;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王某上诉请求佛檀公司支付其因担任工会主席期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年收入两倍的赔偿金。佛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工会主席主张年收入二倍的赔偿金应当是以其参加工会活动或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而王某与佛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佛檀公司认为双方合同期满不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所致。因此,王某请求法院支持其年收入二倍的赔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按照法律规定,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用人单位除法定事由外不能擅自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2005年9月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但佛檀公司仍未举行换届选举,王某作为工会主席仍在任期内,佛檀公司在2005年8月29日作出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无论是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终止劳动合同,均不符合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故佛檀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综上,原判并无不当,双方的上诉理由均不充分,双方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均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请,结合案件事实,本案有三个焦点值得探讨。

焦点一:王某任工会主席期满未换届,此期间是否仍是“工会主席”?

因为工会法等相关法律对工会主席进行特殊保护,所以确定王某在2005年6月5日以后是否具有工会主席身份至关重要,对于本案的认定也起关键作用。王某于2000年6月5日经胶州市总工会批复担任佛檀公司的.工会主席一职,任期5年,应于2005年6月5日任期届满,但其任期届满后,佛檀公司并未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也未将其罢免,此期间应当认定王某仍然是工会主席,履行工会主席一职,直至下届新的工会主席产生,

因此,不能简单的认为,王某担任工会主席已经任期届满,其就不具有“工会主席”的身份了。本案认定王某在担任工会主席期满未换届的情况下仍是“工会主席”也是符合选举法的立法精神的。

焦点二:如何理解“年收入二倍赔偿金”的适用条件?

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给予“年收入二倍的赔偿”的条件是:(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最高院在《适用<工会法>解释》第六条中又进一步规定,针对此类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请求用人单位给予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其前提条件是该当事人(或是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某请求佛檀公司支付其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必须先举证证明其是因履行工会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虽然王某在任期届满后仍具有“工会主席”身份,仍在履行工会主席的职责,但是佛檀公司并没有因为王某参加工会活动或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相反,佛檀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认为其与王某签订的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不愿意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才解除的,并且王某也认可是因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愿续签而解除这一事实。所以,王某要求佛檀公司支付其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不符合最高院《适用<工会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其应当承担无法证明因履行工会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即该项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佛檀公司的辩解理由成立。一二审法院对此认定是正确的。

焦点三: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已作贡献的积累所给予的经济补偿,其数额一般与该单位工龄挂钩。

本案中,虽然王某与佛檀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5年9月1日届满,但由于王某自2000年6月5日起担任该公司工会主席(专职),依据工会法第十八条和最高院《适用<工会法>解释》第二条,其劳动合同期限又自动延长5年。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王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5年6月5日其工会主席任职届满时自动延长5年,因此,佛檀公司于2005年8月31日宣布与王某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仍在双方劳动合同(延长)期限内,在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有“个人严重过失”的情况下,佛檀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因此,佛檀公司还应当向王某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一二审对此认定是正确的。

篇12:解除病休员工劳动合同应在医疗期满后

解除病休员工劳动合同应在医疗期满后

“解除劳动合同”成关注焦点

“好合好散”不需赔偿

这是在劳动者违纪的情况下对单位实施的一种赔偿,如劳动者正常离职,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并不需要赔偿,

同样是解除合同,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提前3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违约金和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有条文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培训费用以及劳动者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病休应顺延合同

依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有一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如果因为病休在家,合同期限届满时医疗期未满企业应顺延劳动合同期限至医疗期满。

医疗期满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病程度达到1-4级时可办理病退或者退职。伤病程度在5-10级之间,如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篇13:劳动合同期满后应当续延的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醒:第一种情形顺延至检查完毕或观察完毕;第二种情形顺延至医疗期满;第三种情形顺延至哺乳期满。

[劳动合同期满后应当续延的情形]

篇14: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生活补助费?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生活补助费?

一、案情:

6月3日,宣城某市人民政府(甲方)决定将宣州某制药总厂转让给该厂的全体职工(乙方),并在转让书中约定:“甲方保留乙方原干部、职工身份,由乙方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身份代管事宜,原总厂的全体职工由乙方在组建新的企业法人后妥善安置工作……”。随后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更名为宣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其性质转变为股份制。被告李某、魏某原是宣州某制药总厂的正式职工;被告程某是另一工厂的正式职工,于2月由原劳动部门办理职工调动手续调入原告处工作。1月25日,原告与程某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1月1日,原告也与李某、魏某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皆为12月31日止。

合同期满后,原告分别向三被告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办理了相关手续; 1月27日,三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支付置换职工身份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员会随后作出仲裁裁决:该公司一次性给付李某4116元、程某3632元、魏某4116元生活补助费(实为经济补偿金),驳回三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该公司对此裁决不服,于204月24日向宣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执行其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李某、程某、魏某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告的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国有企业或其他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企业。因而原告与三被告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可以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即生活补助费。故原告诉请驳回三被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应予支持。尽管被告李某、魏某在原告改制前已是原告职工,但原宣城某市人民政府在整体转让原告的前身即制药总厂时,约定了由该人民政府保留原告单位的干部、职工身份,而该身份保留的主体不是原告。被告程某调入原告单位时,原告已是股份有限公司,更无给付其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故被告辩解原告应保留其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要求原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不予采信。故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三、评析

本案所争议的主要是劳动合同解除后该不该发给生活补助费(即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依据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额外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同制工人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劳动单位应向被解除合同的工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对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法律没有规定。但是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属于第十二条二项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劳动部办公厅劳办法[]33号文件规定第一条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是基于企业改制后,围绕劳动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双方当事人争执所在为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给付劳动者生活补助费问题。依据上面的分析,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必须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其企业性质应当是国有企业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企业,而本案原告的企业性质却是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国有企业。被告李、魏在企业改制时虽被保留了原干部职工身份,但依196月3日改制时所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书》之约定,保留乙方干部职工身份的主体时转让方即某人民政府,而非本案的原告。至于被告程某调入原告单位时,原告已是股份有限公司,现劳动合同期满后要求原告给付生活补助费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本案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应支付生活补助费。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陈新 张辉煌供稿

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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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生活补助费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生活补助费

一、案情:

原告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安徽省宣州市精方制药总厂。1997年6月3日,原宣州市人民政府(甲方)将宣州市精方制药总厂转让给该厂的全体职工(乙方),转让书第六条约定了被转让企业的职工安置方式:“甲方保留乙方原干部、职工身份,由乙方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身份代管事宜,原宣州市精方制药总厂的全体职工由乙方在组建新的企业法人后妥善安置工作……”,后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其性质转变为股份制。2000年3月原告单位更名为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建凤原是安徽省国营青草湖农场学校教师,1994年3月调原告处工作,原告改制后,被告张建凤认购股份7000股。2000年1月1日,原告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凤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2年12月31日。被告程崇兰原系宣城纺织厂全民合同制工人,1998年2月由原宣州市劳动部门办理职工调动手续调原告处工作,1999年1月25日,原告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崇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2年12月31日。被告魏宏宽于1996年3月经原宣州市卫生局调入原告单位,原告改制后,被告认购股份7000股。2000年1月1日,原告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2年12月31日。三被告合同期满后,原告分别向其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办理了相关手续,2003年2月起,三被告领取了失业救济金。2003年1月27日,三被告向宣城市宣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支付置换职工身份经济补偿金,同时张建凤、魏宏宽还要求原告退还7000股股金。宣州区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4月7日作出宣劳仲裁[2003]第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张建凤4116元、程崇兰3632元、魏宏宽4116元生活补助费,驳回三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原告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裁决不服,于200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00年5月,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3年,自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三被告向宣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置换职工身份经济补偿金等。宣州区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4月7日作出宣劳仲裁[2003]第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张建凤4116元、程崇兰3632元、魏宏宽4116元生活补助费。原告认为,原被告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的劳动关系自行终止,原告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请求依法驳回三被告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的申诉请求,本案仲裁费、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三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解:1、原被告间有劳动合同,原告虽下发了终止合同的通知,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2、97年6月3日订立的产权转让书,确认了三被告的.身份仍为国有企业职工。3、依法律规定,原告终止与三被告的劳动关系,应该给付生活补助费。4、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未给付经济补偿金,需加付50的赔偿金。综上,原告的诉请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执行其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而被告张建凤、程崇兰、魏宏宽与原告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告的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国有企业或其他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企业,因而原告与三被告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可以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即生活补助费。故原告诉请驳回三被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尽管被告张建凤、魏宏宽在原告改制前已是原告职工,但原宣州市人民政府在整体转让原告的前身即宣州市精方制药总厂时约定了由宣州市人民政府保留原告单位的干部、职工身份,而该身份保留的主体不是原告。被告程崇兰调入原告单位时,原告已是股份有限公司,更无给付其经济补偿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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