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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

2024-04-24 08:15:3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zongzi”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希望大家喜欢阅读!

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

篇1: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及防控思路

摘要:合同是企业发展经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是企业开展一切日常经济活动谋取利益的关键和纽带,但是企业也会由于合同理由面对很多理由和困扰。

合同法律风险是现代企业发展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法律风险。

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企业较为常见的几种合同法律风险表现形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思路和措施。

篇2: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及防控思路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在日常经济活动过程中,从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中止经济合同的整个过程中,因合同主体合法或违法行为,导致结果和合同签订预期的目标出现偏离,可能企业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不管企业的规模大小,都会存在合同法律风险,如果没有引起企业管理者的重视,及时采取相应的规避或化解措施,极易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甚至是无可估量的灾难。

虽然合同法律风险性较高,危害性较大,但是具有一定的可防、可控性。

为了更好地推动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加强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已经成为各大企业经营管理中深思的重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研究有效的防控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1.我国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相关介绍

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底,中央企业向国资委申请出面协调的合同法律纠纷事件总计167起,其中涉及140家中央企业,其中涉案金额间接达500亿元,直接金额累计210亿元。

合同法律纠纷事件涉及范围以及涉案金额令人触目惊心。

法律风险评估主要以定性分析为主,辅以定量分析,一般主要可分为以下几个指标,①风险发生可能性:主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风险发生的几率。

②影响程度:主要是指一旦发生风险后,对企业营运、监管、声誉、财务等多方面的影响程度。

具体分级标准如表1、表2所示。

2.关于企业常见的.几种合同法律风险

2.1签订合同风险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两方面理由:①并没有充分做好签订准备工作。

比如并没有提前了解合同相对方的准入许可、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资信状况、年检情况、信用情况、资质证书等相关情况,对相对方的实际情况尚未完全掌握。

或者是未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进行认真核对所致。

②合同条款内容并不完整,条款的用词缺乏标准性,双方约定的内容比较空泛,且极易发生歧义。

但是合同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也没有进行法律审查,导致合同缺乏全面性,其合法性也受到质疑。

2.2履行合同存在的风险

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会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或者对方违约,导致企业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

主要是由于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较低,并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合同管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没有关注相对方的动态,无法及时发现履行过程中存在的理由而立即采取相应的解决策略,最终导致经济损失,发生法律纠纷。

其次,有的企业对于违约现象并未迅速做出相应的反应,对违约行为追究不力,或者由于未采取正确的处理策略,导致企业蒙受经济损失。

2.3缺失证据风险

在法律面前都需要讲求证据,所谓法律证据主要包括合同经济往来的凭据、函电,合同正本、质检报告、谈判记录等。

企业应该从签订合同开始全面收集、整理日常经济活动的合同资料,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保留充分的合同证据,做到“防患于未然”。

如果日后遇到经济纠纷,只要有充分的证据,就可以大大提高胜算,避开出现“有理缺据”的被动现象,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进一步加强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防控措施

3.1应建立完善、系统的合同管理组织体系

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组织体系是进一步完善企业合同管理,规避合同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指出,必须由企业法人以及委托授权代理人代表签订才可生效,因此企业应组建一个专门的合同法律管理机构负责,明确分工,明确每一个部门的管理职责及任务,使各部门之间能够相互协调配合,建立自上而下的管理机制。

同时应严格执行按“岗位责任制度”,使每一个岗位员工都各司其职,每件事都有人管,合同工作层层有人抓。

如果像对外担保、企业兼并重组、引进重大技术、购销等合同涉及的金额较大的情况,应采取特别处理,应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共同审核批准。

3.2应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机制

若想真正落实要管理决策,实现预期的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目标,应制定科学的法律风险预警机制。

企业应利用现代化先进的合同管理软件,通过信息化平台进行法律风险、经营风险、企业合同财务风险等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风险征兆,快速做出相应的风险防控反应,积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企业应全面收集和企业行业发展、生产经营相关的资料(包括司法解释、法律法规等),应对企业合同法律相关的立法倾向进行跟踪分析,并且建立信息数据库,定时更新,进一步加强对合同法律风险的调控。

3.3应加强对合同管理全过程的监控力度

认真、全面观察落实合同管理制度是达成合同法律风险防控目标的关键,应该注重合同的每一个阶段和具体细节。

在签订合同阶段,建立一个完善的“合同相对方资信调查明细表”,在签订合同之前应逐一落实并签字负责。

应制定一个合同标准文本使其要求和企业实际经营基本一致,尽可能按照标准文本中的内容逐步覆盖。

精心筛选出优质的合作方,能够长期合作,提高合同履约率,减少合同管理成本。

同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同,应由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统一负责,主要判定合同的真实性、严谨性、合法性、公平性,其中应重点审查合同的合法性,注意合同主体、内容、形式、订立手续是否违法,若发现理由,应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以供参考。

其次,应加强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若发现理由,应立即报告,并且在一定期限内解决。

应对合同纠纷解决情况进行检查,适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4应及时处理法律纠纷

企业应客观评估潜在的合同法律纠纷,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制定一套完善的风险应急处理方案,便于尽早对合同法律风险进行防控。

同时,一旦遇到合同法律风险,应立即请求专业法律人员的协助,迅速做出相应的对应反应,明确处理方案,充分准备好相应的法律资料。

应进一步优化纠纷的解决措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仲裁机构,最后决定是选择不让步或让步,诉讼还是仲裁或者调解,尽可能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

总之,企业合同法律风险虽无可避开,但是有可防可控的措施,企业管理者应加强法律意识,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做好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合同监控力度,提高执行力度,及时处理法律纠纷,维护企业利益。

参考文献:

[1]林福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管理[J].企业家天地,(1)

[2]曹红程,许恩信,李丹.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J].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1)

篇3:茶企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法律防控论文

摘要:随着人们对健康养生理念日益重视,如今人们的饮茶需求得到进一步开发。当前茶叶进出口已经成为很多茶叶企业经营贸易过程中的常态化内容。但对部分中小新兴茶叶企业来说,茶叶国际贸易是其经营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因此在整个国际贸易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和危机并未得到妥善有效的解决。所以积极完善合作细节问题,体系化梳理合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和危机,对茶叶企业来说有着重要意义和价值。本文拟从茶叶企业国际贸易开展状况入手,从而探索国际贸易开展过程中存在的合同法律风险及相关防控思路。

篇4:茶企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法律防控论文

随着当前国际贸易环境竞争压力日益加大,如今茶叶企业在参与国际进、出口贸易过程中,存在巨大的风险和挑战,特别是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这主要是由于多数茶叶企业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控机制,因此其在合同洽谈、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等多个环节中,往往存在对合作的主要细节把控不到位,合同内容体系不够严谨等一系列问题,从而造成相关法律纠纷等相关事件的产生。对于现代企业来说,构建全面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而做好风险把控工作也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要求,这一内容就包括合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1、茶叶企业国际贸易开展状况分析

事实上,我国在茶叶国际贸易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我国作为世界上最早种植茶叶且种植面积最大的茶叶的原产地国家,在世界上茶叶贸易交易中,无论是交易价格,还是茶叶类型,我国茶叶企业都具有一定话语权。一直以来,我国在世界茶叶贸易交易中都极具竞争优势,因此想要充分了解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的合同风险,就必须对我国茶叶国际贸易状况进行深入分析,通过了解其具体状况,结合相关贸易类型,从而为有效分析其潜在风险提供基础和帮助。

1.1我国茶叶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基本状况分析

一直以来,我国茶叶企业在世界茶叶贸易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然而21世纪以来,随着其他茶叶生产国家不断发展,我国茶叶出口总量和总额受到影响,在茶叶贸易总量和增长速度上出现明显下滑,我国茶叶贸易不仅发展缓慢,而且受其他产茶国家冲击进一步加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日趋成熟,如今我们在确保现有市场份额基础上,以茶叶品质提升为突破口,有效提升茶叶生产过程中的科技水平含量,从而提升我国茶叶企业在国家贸易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从国际茶叶贸易市场情况看,目前肯尼亚、斯里兰卡等新型茶叶国家更具优势。

1.2我国茶叶贸易竞争力的特点分析

茶叶国际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有较大份额,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我国茶叶国际贸易的竞争力薄弱主要表现在:首先,国际竞争力进一步下滑,其他茶叶产业国对我国茶叶生产冲击力进一步加大。其次,我国茶叶产业科技含量低,生产落后问题进一步突出。再者,目前我国多数茶叶企业缺乏先进、完善的经营思路,其整体产品体系建设缺乏创新力和多元化,茶叶贸易缺乏持久张力。

1.3我国茶叶企业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及发展机遇分析

我国茶叶企业国际贸易中也存在一些优势:首先,当前世界茶叶贸易的产品类型格局中,主要有绿茶、红茶,虽然在红茶贸易上优势不足,但在绿茶国际贸易中,我国有一批具有丰富品质、成熟品牌体系的绿茶企业。正是基于这一优势,目前在国际绿茶市场中,我国有着极强的价格制定权和话语权。此外,我国浓厚的茶文化,也逐渐发展成为我国茶叶贸易市场中的独有竞争力,而茶文化在与茶叶贸易紧密结合的过程,也充分展示出了我国茶文化强大的输出实力和内涵价值。

目前我国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有所弱化,在全球市场融合、发展程度不断提升的今天,我国茶叶企业的国际贸易竞争力大受影响。然而机遇历来都是与挑战并存的,因此我国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竞争力水平提升也处在一定机遇期。随着茶叶生产水平日益提高,国家相关政策的倾斜和扶持、人们品茶需求量进一步扩大等等一系列积极因素都为茶叶产业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而我国有着茶叶生长的良好基础,因此只要我们注重提升茶叶产品品质,丰富发展茶叶产品结构体系,就一定能为整个茶叶产业国际贸易竞争力提升提供重要基础。随着国际茶叶贸易市场开放程度日益提高,当前只要我们能抓住重大发展机遇期,就一定能为我国茶叶贸易竞争力提升寻求到机遇。

2、茶叶企业国际贸易各个环节中的合同风险表现

在茶叶国际贸易中,中国的`茶叶企业往往占有一席之地。而茶叶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的过程中,通常需要签订相关合同。通过合同签订,从而对买卖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有效约定,也对整个交易过程进行了有效的法律约束。茶叶企业在茶叶交易过程中,往往需要提前预定产品,这与茶叶企业多为产品导向型企业有很大关系,因此茶叶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过程中,往往需要签订相关法律合同,而在这些合同中,就会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包括在商务洽谈过程中应该注重的风险、合同签订过程中潜在的风险以及合同履约执行过程中潜在的风险等等。

2.1洽谈合同过程中的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思路

合作的基础是双方具有共同利益点,通过双方利益置换,从而达到双方利益共赢。因此在合作初期,双方需要反复洽谈、磋商相关合作意见和信息,而这些洽谈的内容就成为双方签订合同的有效参考,或者成为合同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合作双方最终所签订的合同是其整个洽谈过程中所形成的意见之和。事实上,在双方合作洽谈过程中,很少有一次洽谈就达成最终合作意向的,都需要双方进行不断磋商,最终就合作事项达成一致看法,而在沟通过程中,就会通过一系列沟通方式进行交流和磋商,最终双方交换意见完成后,就形成了正式的合作合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对双方合作的信函和邮件等内容,进行妥善保存。

要及时对双方沟通信息进行更新和研究,确保双方合作洽谈内容能达到一致。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一旦与买方或者卖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之后,就需要进一步洽谈具体合作细节,而在这一过程中,茶叶企业必须慎重沟通合同的每一个细节和具体条款,并且给与对方准确答复。此外,针对双方意见沟通信息也要进行有效保存。同时,在与对方洽谈贸易过程中,针对涉及双方合作利益的问题,必须据实回答,不能夸大,从而影响双方后期实质性合作。比如买方提出某一茶叶的购买需求,茶叶企业必须从自身生产实力出发,不能盲目答应,既要合作诚信,同时也要合理、有效保护自身利益。

2.2签订合作合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思路

在合作双方达成一致合作意向后,双方需要结合合作基础文本,拟定具体的合作合同细则,并签订具体的合作合同。而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对合同的细节内容进行认真审理,不能出现疏忽。事实上,很多合同的违约问题,都是由于细节把控不到位所造成的,所以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必须对合同的细节和重要条款进行有效把控。在这一环节,需要充分注重三个方面的规范化,一是对相关合同术语的规范化应用。事实上,在国际贸易合作开展过程中,往往有一些专业术语,而这些专业术语都有着相应内涵,想要有效规避其风险,就必须对风险内容进行深度把控。其次是在付款方式的选择。在国际贸易中,付款方式普遍使用的是直接汇款和信用证等方式,因此,茶叶企业必须对自身付款方式进行有效了解,从而避免因付款问题造成合同合作风险。最后,是出现问题之后,解决双方争议方式的具体选择。无论是仲裁,还是提请诉讼,都尽量选择合作双方容易执行,且能够对我国茶叶企业起到有效保护作用的方法。

2.3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思路

合同完成商谈和签订后,最重要的过程是合同履约。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茶叶企业应该注重对合同履约条件的把控,同时针对双方合作进程的具体实施情况予以及时更新。在这一过程中,主要把握两大细节,一是对双方具体合作条款的内容进行认真对照,并按照相关要求予以执行。比如在合同中,会对双方货物交付时间和相关进度予以约定,而茶叶企业就要结合这一要求,按照约定严格执行。此外,在货款的收取上,也要及时予以跟进,当双方合作过程中出现其他因素影响时,要及时上报双方管理层,从而继续决定合同执行情况。此外,是在茶叶交付和货款收取过程中,要及时予以检查,并及时给与对方反馈,一旦出现任何问题,都要及时与对方沟通,验证。

3、结语

随着全球国际贸易一体化程度不断提升,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都积极参与到国际贸易活动当中。而我国是茶叶的发源地,同时也有着最体系化的茶叶生产技术和最丰富的茶叶生产经验,我国茶叶出口贸易历史已逾千年,因此在整个茶叶国际贸易体系中,我国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即使到今天,我国在国际绿茶市场上也占据着重要位置,其对国际绿茶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话语权。结合长期以来的国际茶叶贸易实践活动来看,茶叶企业要想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就需要其在贸易活动过程中,注重对合同签订时的内容和与合同相关的各个细节进行认真研究,同时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合理把控,从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防范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不足。

参考文献:

[1]潘秋香.企业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法律防控[J].法制世界,(6):151-154.

[2]柴玮.从世界茶叶供需看中国茶业国际贸易[J].世界农业,2013(17):89-95.

[3]张兰兰.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防控[J].中国商贸,(12):185-189.

[4]张近情.中国棉花对国际贸易市场棉花价格影响[J].中国农业资源,(5):203-207.

[5]杨慧娟.中国茶叶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需求与弹性[J].中国茶叶,2015(13):17-22.

篇5:石油系统法律风险岗位防控调查报告

。调研之前下发通知明确了调研重点,6家单位做了认真准备。调研期间分别听取了各单位情况汇报,与企业分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法律机构负责人、相关法律人员、部分机关处室及基层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和研讨,查阅了相关工作资料。总体感到,6家单位按照总部部署都在积极推进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已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问题在地区企业中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现将有关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及主要亮点

目前,6家单位都完成了本部机关层面重点涉法岗位防控指引编制,大庆石化、西南油气田和四川销售还全面或部分完成了基层单位指引编制;各单位均程度不同地开始组织指引培训和实施工作。总结6家单位工作组织及推进情况,主要有4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各单位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认识比较到位,并给予了高度重视。大家普遍认为,将法律风险防控要求对应到岗位、落实到人头的思路,较好地解决了“有思路没抓手”,“有要求没落实”等问题,对提高岗位员工法律意识和技能、依法规范岗位履职行为、从源头避免违法违规事件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工作有效开展,6家单位研究制定了推进方案,组建了工作团队,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机构负责人定期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问题,在工作上投入了较大精力。其中,吉林石化邱克副总经理、西南油气田康建国副总经理、四川销售刘华治总会计师多次组织专题会议,部署、研究和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各类问题,在工作组织、横向协调和督促指导等方面较好地发挥了作用。

二是在加强法律与业务融合方面采取了很多切实有效的措施,并见到了较好的效果。6家单位将加强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的沟通联动贯穿于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的全过程,通过组织业务人员开展法律风险写实、法律人员与业务人员“一对一”访谈、要求业务部门明确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并定期联席会议等措施,较好地调动了业务部门的积极性,避免了法律风险防控与业务管理“两张皮”的情况,确保了工作的实效性。

特别是通过吉林石化人事、财务、商务、安全环保等部门负责人在座谈会上的发言,我们切实感受到这些部门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高度认同,并已经将其作为本部门一项重要的常规性工作,针对主要风险源点采取了很多管理举措,有的已经见到了初步效果。四川销售营销处、质量安全处、财务处、加油站管理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不仅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非常重视,而且能够熟练掌握业务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体现出较高的'法律素质,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四川销售在加强法律与业务融合上已初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三是在指引培训和实施上结合自身管理实际做了大量探索实践工作,指引培训和实施工作有了一个好的开端,大庆石化结合普法工作,按照组织自学、集中培训和组织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指引培训,先后于今年3-4月份对机关200余名重要涉法岗位人员分两期组织了集中培训,对二级单位相关人员组织了法律风险防控知识考试,提高了相关人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和技能。

吉林石化从持续加强现代企业法治理念培育入手,积极营造依法经营管理氛围,在此基础上通过综合培训、法律专业培训、处室业务培训三个层面抓实抓好指引培训工作,按领域组织编制交易、劳动、工程建设等专题培训教材22套,举办培训班36期,培训重点涉法岗位人员4100人次。在各业务部门建立部门领导负责组织、法律协管员负责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综合管理、相关涉法岗位分工负责的法律风险防控实施机制。为确保防控要求落实到位,吉林石化组织442名重点涉法岗位员工签订了遵守指引的书面承诺,同时将法律风险防控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实行“月度量化考核、季度总结讲评、年度严格兑现”。

西南油气田将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确定为公司“每月一讲”第5个专题,对机关各处室和成都片区单位的法律人员和重点涉法岗位人员共160余人组织培训,宣贯了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制度,提出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实施的具体要求。截至6月底,西南油气田公司机关和二级单位通过现场和视频会等形式积极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培训,共培训员工2500余人次,培训基本覆盖公司和二级单位两级机关重点涉险岗位。

四川销售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培训和考核纳入公司技术“大比武”活动安排。从2月份开始,四川销售以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为主要培训教材,组织法律岗位人员加强学习。6月8日,四川销售举行法律岗位“大比武”活动,组织25家地市分公司的49名法律人员进行了法律风险防控知识竞赛,对成绩优秀者进行了表彰。

四是组织重大风险专题研究,进一步深化了对法律风险防控的认识。特别是大庆油田成立项目组对法律风险概念、特点、分级分类、管理模式等进行了系统研究;同时针对油田土地补偿争议纠纷频发的实际,重点分析了地震勘探业务土地补偿重大法律风险防控问题,研究制定了具体防控措施,并结合业务实际形成了操作手册。这些研究对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从去年5月份全面启动到现在已有一年多时间。对前一阶段的工作,在肯定6家单位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不同单位工作开展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6家单位还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共性问题,比较突出的包括:

一是指引质量有待提高。尤其是遗漏重要法律风险源点和重点涉法岗位;法律风险源点与岗位对应不准确,“张冠李戴”;防控措施过于原则,不少是笼统的、抽象的、目标性的要求,缺乏操作性等问题依然存在。如有的单位现有指引仅涵盖部分机关部室和少数岗位,且重要涉法岗位局限在科员层面,未包括科级、处级岗位,在覆盖面上有较大欠缺,难以很好地满足防控法律风险的客观需要。有的单位编制的指引,部分处室仅有处长岗一个涉法岗位而没有其他涉法岗位,部分处室仅在工作人员层面有涉法岗位而没有处长岗,除极特殊的例外情况外,明显与管理实际不符。

篇6:保证金质押的法律风险防控分析论文

保证金质押的法律风险防控分析论文

一起关于保证金质押的典型案例

2009年4月7日,为合作开展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农发行安徽分行与安徽长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担保公司”)签订了

《信贷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长江担保公司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开立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以及保证金比例、违约责任等。

2011年12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另外一起张大标诉安徽省六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长江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长江担保公司上述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进行了保全,并在判决生效后,将上述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1338万元划至法院账户。农发行安徽分行提出执行异议,但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随后农发行安徽分行以张大标为被告,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长江担保公司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处开设的担保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质权。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方面,第三人长江担保公司与原告农发行安徽分行签订的并非质押合同,整个合同行文中没有质押条款,也没有约定农发行安徽分行就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双方并无将金钱作为质押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保证金账户由长江担保公司开立,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定的“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要求,且涉案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数额不断浮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的

“金钱以特户形式特定化”的要件。因此,农发行安徽分行主张的质权不成立。

农发行安徽分行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达成开立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一定比例缴存保证金,长江担保公司不能自由使用该账户内的资金,长江担保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时,农发行安徽分行有权从该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的合意。从内容上看,该协议具备质押的一般要件,协议双方具有质押合意。(二)长江担保公司的协议约定开立的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未作日常结算使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的“金钱以特户形式特定化”的要求。(三)农发行安徽分行实际控制和管理该账户,取得了对该账户的控制权,也符合出质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要求。(四)案涉账户资金处于浮动状态皆因业务需要浮动,与保证金业务相对应,除缴存的保证金外,支出的款项均用于保证金的退还和扣划,特定化并不等于固定化,因此该账户资金虽浮动但仍符合金钱质押的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故判决农发行安徽分行对长江担保公司涉案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质权。

威胁金融债权稳定与安全的风险

保证金质押是指借款人将金钱交存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的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银行有权在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保证金用于偿还贷款。

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未有关于保证金质押担保的明确规定,此种担保方式的主要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司法解释虽然确认了质权人对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由于对保证金的特定化、交付方式以及占有公示等质押要件未予明确,现实中各家金融机构的具体做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法院在审理保证金质押纠纷时会根据具体的个案情形进行判断,判断的标准也各不相同。

综观各地法院判决,司法对保证金质押还没有形成相对固定、相对统一的认定标准。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保证金质押业务时不规范,如未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未就质押事项作出详细约定,质押保证金不符合特定化要求,质押保证金未交付债权人控制等,很容易导致法院置疑保证金质押的效力,从而威胁到金融债权的稳定与安全。

规范保证金担保业务管理

银行要规范保证金担保业务管理,严格规范操作流程,防范保证金担保业务法律风险,应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必须签订书面的保证金质押担保合同。银行应与出质人签订书面的保证金质押担保合同,依法将保证金质押相关事项在书面合同中作出详细约定,特别要明确将保证金用于质押,质押保证金转移债权银行“占有”,质权人对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等重要事项。

第二,必须开立专门的保证金专户。出质人应当在债权银行处开立保证金专户,将质押资金存入该保证金专户,专户信息应与双方签订的书面质押合同保持对应。保证金必须从出质人账户转出,质权人(债权银行)不接受出质人之外的其他渠道来款。在划转保证金时,应要求出质人在转账凭证及相关会计凭证上注明“保证金质押”字样。如同一出质人为若干人同时担保时,交存的保证金也应当分别存入不同的保证金专户,确保一笔担保债权开立一个专用账户。撤销保证金时也应与每笔业务相对应,使专用账户与被担保债权随时保持一一对应关系,以符合保证金“特定化”的要求。

如因业务特殊需要,允许出质人就某一合作项目下的多笔保证金担保统一开立一个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应注意就每一笔保证金的存入和转出均应与每一笔担保的主债权一一对应进行操作,即仍应就每笔债权分别签订保证金质押担保合同,在合同中载明存入保证金的流水号,出质人以专户内的该笔保证金对相应的主债权进行担保,质权人(债权银行)就该笔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必须对保证金专户实际控制。出质人将其金钱存入约定的保证金账户后,应将账户交由质权人(债权银行)托管,该保证金专用账户应由质权人(债权银行)管理和控制。出质人无法自由支配保证金专用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其仅作为特定债权的担保。为确保质权人(债权银行)对账户实施有效的管控,可考虑对保证金专用账户做内部冻结止付处理。同时,质权人(债权银行)应将保证金存款在“保证金存款”科目中进行会计核算,规范关于保证金的内部财务管理。质押后,出质人不得将保证金转出保证金账户,也不得将保证金账户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日常支付结算使用,不得支取现金,不得用于存放保证金以外的其他资金,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仅能用于保证项下的支付结算。

第四,必须积极主动维护合法质权。当债权银行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冻结、扣划了自已的保证金时,应积极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优先受偿权。如异议得不到执行法院的支持,也应立即提起质权确认诉讼,以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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