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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工作的调研报告

2024-05-26 07:59:1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iyashiro”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4篇村民自治工作的调研报告,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村民自治工作的调研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村民自治工作的调研报告

篇1:村民自治工作的调研报告

村民自治工作的调研报告

当前政府工作面临着一个艰巨的任务即基层涉农矛盾不断凸现,对社会经济各个方面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及阻碍,分析矛盾爆发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为过去很长一阶段以来,经济发展迅速,在发展中形成了许多矛盾,特别是经济利益矛盾(诸如土地征收、集体经济组织事务纠纷等);另一方面是由于基层组织建设没有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导致政府对最基层的管理纽带不足,官民互信衰减。而基层组织建设也是当前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工作方向,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基层组织建设特别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主要体现为村民自治,即全体村民在共同选举的基础上施行的村两委班子在一系列制度监督约束下进行的自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文将以笔者曾挂职某镇所联系的甲村为例(此处略去真实名称),探讨现阶段该旗乃至整个农村基层自治的现状,并提出自己的一些分析与见解。

一、村民自治的现状

我国现阶段的政治体制架构中,村民自治形式是唯一且独特的一级组织形式,无论其为自治组织,还是带有行政色彩,自治形式第一次在我国现有领域内,在村级这一层次上真正实现了其管理负责人由被管理人员直接选举产生,并在一系列监督制度的约束下运行。自治形式是我国最基层所精心培育的一朵民主之花,其实践性和前瞻性对我国政治体制的发展将具有意义深远的影响。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国村民自治在实践运行中既有好的一方面,但也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一)好的方面

1、民主意识增强,自我服务改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约束下的村民自治实施以来,基层民主建设得到了大力发展,村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本人在联系甲村时,通过接触村民,常耳闻老百姓口头诸如:“这是我们村内部事情”、“必须经代表会决策才能实施”等话语,从这些老百姓日常的思维方式及老百姓在处理日常村务时的方式都体现出了其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意识。在此意识推动下,相关村务事项逐步引起村内各具体个人的重视,而不是过去老制度下的村长、支书一言堂。这种人人关心下的氛围近而达致了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状况的极大改善。

2、提升村民向外整体联系能力,搭建良好沟通、交往平台。村民自治下,村民对村内事务逐渐显现出较多关注,特别是涉及自身利益方面则更为关注,老百姓的思想逐渐由“要我发展”转变为“我要发展”。另外一如县域经济竞争下的各个地方县都互相比照、竞争的现实格局,各村集体也都在当前信息沟通发达的环境下,互相较劲,竞相发展本村集体经济,加之在上级政府各项惠农政策支持下,各村自治组织根据本村实际,发展适合本村的集体经济,特别是靠近城镇的村发展的积极性更大,收效也更大。许多村集体都涌现出不少致富带头人,一些村甚至建立了自己的专业合作社,以提高村民整体向外的交往能力及竞争能力。以甲村所在镇为例,截止20xx年底,全镇下辖的各村自治组织共成立各类种养殖专业合作社65个。本人认为,这些积极的外在变化都是在自治状态下加之经济环境迅猛发展以及当地政府有力扶持等因素相互合力作用的结果。

3、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堡垒作用。在村民自治下,支委和村委互相在一系列制度监督约束机制下运行,特别是支委也都是本村支部完全选举产生的,直接对村内选民及上级党委负责。这一新型机制下更加要求这些党的基层组织发挥好其积极的沟通协调作用,其既能及时体察村内民情并对其负责,又能做到对上级党委负责,作到上通下达。在这种全方面要求下,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更能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从而能更好的发挥其堡垒作用,从而最终增强党和政府联系基层的纽带作用,进一步夯实“官民互信”的基础。

(二)存在问题方面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最基层的管理存在形式,已有将近二十多个年头,但作为一种新的体制机制创新实践,村民自治形式还是一种新生事物,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村民自治这一形式对我国整个基层管理现状起到了革命性的影响,但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加之我国长期以来的行政体制和社会文化环境,村民自治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行政权力介入自治权情况存在。村民自治组织在法律层面上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究竟如何定位,在实践运行中一直存在诸多问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五条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不难看出,村民自治组织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并不存在行政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在现实状况下,许多领导干部权力边界意识不强,乡镇人民政府甚至更上级政府基于国家行政权力,常常通过一系列行为对村民自治事务加以干涉,许多本不应该由行政权力介入的事务却由其基于公权力或一直以来形成的工作惯性而进行了处理。在处理甲村某一矛盾纠纷过程中就体现出了这一弊病。关于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及如何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此类问题,法律上并没有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此类权限,更没有强制手段去处理,最有效且权威的处理方式就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导致最终该问题的复杂化。当然该问题的产生除了行政权力的积极介入因素外,还有就是许多老百姓不愿意走司法途径,仍然一味的认为什么事情找政府就可以解决。但如此大包大揽的解决方式最终因为得不到有效解决而导致村民与政府之间矛盾加剧,甚至出现对抗与互信丧失,进而造成永无休止的上访,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村民自治权运行不畅。作为新生事物,村民自治形式在其本身运行的过程中也有着诸多先天的不足,这主要是由于体制机制层面及村民整体民主议事素养或氛围决定的。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选民资格、自治组织运行、自治组织监督及议事规则等方面没有作出足够详细明确的规定,加之村民参政议政能力整体不强,这就导致村民自治组织在实践运行中不能有效发挥其作为一个组织的作用,其运行往往体现为村长、支书最多包括几个村委委员的跑前跑后,单一决策。以甲村为例,在选举村主任一职时,如何确定选民资格就出现了许多问题,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许多选民在选举的过程中出现的选民资格异议,但这些问题既没能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也没能通过相关权力机关的验证,最终,只是在保证整体选举的成功基础上对异议不了了之!另外在村务运行方面,许多事务的处理都不能有效进行,村务会议的召开常常因会议参加人员的懒散及无故迟到严重影响事务决策及监督的效果,会议最终因为代表整体议事能力及议事规则的缺失而变成一场谩骂的闹剧!事后监督也因为各自利益的得与失变得各有目的,各自为阵!

3、自治权侵犯村民个体权益情况时有发生。村民自治其本质即是简单的民主,但单纯的民主自古以来就有可能演变为“多数人的暴政”,民主往往与法制相结合强调。只有完善的法治体制约束监督下和相较高的民主素养的民主实践才能实现民主的真正价值。在村民自治上一味强调自治而脱离法制的约束也是行不通的。现实中当村民个体利益与大多数村民利益产生矛盾时(如外嫁女、离婚妇女、选民资格等情况),许多村民因利益驱动而无视法律规定,甚至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将基本的道德准则、法律准则等一并抛于脑后,利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机制,最终以表面合法的形式堂而皇之的侵犯村民少数个体权益。在现有法律救济途径、救济效率及老百姓认知程度各种因素导致下,此类事件往往得不到有效控制。

二、反思及对策

(一)转变政府职能,协调好村与乡镇关系。

行政权力过多介入自治权这是一现实且颇为棘手的问题,分析背后的原因,不外乎法律界定不清、现行行政体制及历史行政体制惯性及从政者的素养及老百姓对此问题的认识等诸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故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或改善此一问题:

1、从国家层面来讲,应该尽快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界定村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权限,特别是应该限制政府权限。

2、从政府自身来说,应顺应形势,转变政府职能,逐步变强势政府为服务型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任何一个行政行为时,应尽可能不以行政命令方式开展工作,而应多征求意见,然后施行,该管的管,不该管的放开交由社会机构或其他机关处理。笔者挂职所在的另一个村集体的群体性矛盾即吸取了甲村的教训,关于村民集体利益分配资格时,不再由镇人民政府确定,而是由村民自治处理,对于不服或者侵犯个体权益者可通过司法途径救济,且最终有强制执行力。从实践效果来看相较不错。

3、从行政工作人员的角度来讲,每一个从政者都应清醒的树立法治意识、权力边界意识,转变自身观念及角色,把自身及自身所从事的工作当作是服务人民群众的载体,时时刻刻提醒自己是一名服务者的角色及自身职责所在。

4、从广大老百姓角度讲,要教育他们树立一种观念:在村民自治下,每个村民应积极负责的参与到所有村务事项中去,属于自身事务的一定要自我处理,自立、自强,一切行为依循法律准则;政府是有限政府,不是管家婆,不是什么事情都需要政府去处理。当然,要达致上述效果,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二)增强村民民主法制意识,健全各项自治运行制度。

针对自治组织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或加以改善:

1、从国家层面上讲,应进一步细化村民在选举过程中的选民资格问题,并明确建立更加高效的救济途径。

2、增强村民民主法制意识,培养其积极参与处理村务能力。

3、制定严格村民自治议事程序规则。

4、制定有效事后监督运行制度。

关于村民自治运行程序问题,可喜的是在过去的20xx年,笔者挂职所在的乌审旗在全旗范围内推行了以村民代表会为常设机制的“四权四制”村治模式,此一模式的核心目的在于解决村民自治过程中由谁启动决策程序、谁享有决策权、谁享有决策的执行权、事后谁享有执行的监督权等一整套问题。目前为止,此一村治模式在全旗下辖的所有嘎查村进行了推广,从实际运行效果来看,起到了许多积极的效果,但其是否能在极大程度上解决目前农村基层村民自治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还需时间加以考验,并需所有参与到此项工作中的相关人员做出坚持不懈的努力。

(三)加强外部监督,高效限制自治权。

针对以村民自治为名侵犯个体权益的行为,本人认为除应完善现有救济途径,提高救济效率外,还应立法明确界定自治权与个体权益的界线,另外还可创设性的设立诸如村务监督部门,以更加有效的达到对村民自治下各个成员团体或自治法人的监督。

篇2:农村基层村民自治情况调研报告

村民自治的实质是在村民中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我们主要从这四个方面进行抽样调查。通过对问卷的归纳分析,发现我省村民自治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村民自治现状与问题

(一)村民选举普遍性低,公正性较差

调查表明,对选举持积极态度的样本仅占合格样本(指1299份村民样本,下同)的53%,参加过最近一次选举的村民也只占被调查对象的70.7%。更突出的问题是:投票方式是逐户收选票,使得这种低普遍性的村民选举带有“暗箱操作”的可能;认为选举前上级打招呼和村党支部指定候选人的样本占31.4%;认为私下做工作和贿选的样本占23.4%;认为宗族势力干扰村民选举的样本占5.1%。这些因素显然会影响村民选举的公正性,影响村民对选举的态度,从而导致村民选举的.普遍性降低。

(二)村民民主监督意识不高,对村务公开的信任度低

民主监督是实行村民自治的保障,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村务公开是民主监督的唯一平台。调查显示,完全知道村务公开的样本仅占35.3%,知道一点的占39.3%,令人遗憾的是竟然还有25.4%的人不知道村务公开,这个比率足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经常去看村务公开栏的被调查村民有362人,占27.9%;有34.6%的人根本不去看或根本不知道有村务公开栏。同时,被调查村民对村务公开的理解比较狭隘,虽有65.6%的村民对村务公开感兴趣,但其中的70.3%仅对“村务账目”感兴趣。对村务公开内容完全相信的样本仅22.3%,有一点相信的36.9%。

(三)村民民主决策参与意识薄弱,决策者漠视民意

被调查村民只有不到50%愿向村干部反映自己的意见,72%认为村里的事情村民没有必要介入;仅有54.5%的村民认为村里的重要事情必须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调查表明,当村民意见和乡(镇)政府指示有矛盾时,有33.5%的村民样本和57.4%的村干部(村干部总样本204份,下同)认为应该按照乡(镇)政府的指示去做,74.9%的村民和78.4%的村干部样本都认为乡(镇)政府的指示应优先,而认为村民意见优先的村民样本和村干部分别只有27.6%和17.6%。另外有98.3%的村干部认为应把“完成乡政府布置的任务”放在首位,认为向乡(镇)政府反映村民意见非常重要的也只有30.4%。同时,有的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干预严重,无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随意撤换村委会干部。

二、改进我省村民自治的对策建议

为改进我省的村民自治,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改进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村务公开的操作者是村委会,到头来还是自己监督自己,这种制度设计本身并不是最合理。为此,一方面要逐渐完善相关制度,通过制度促进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要切合农村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按制度的本义进行实际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村民自治改革的关联面很大,尤其会涉及到相关的经济制度的改革。所以,村民自治制度的改进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与农村工作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合作。

(二)努力增强村民民主政治意识,完善村民委员会监督机制,我省村民对村务活动参与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民主政治意识薄弱,必须把提高村民民主政治意识,作为当前我省村民自治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省以村务公开为核心内容的监督并未达到应有效果。由抽样调查可知,其原因除了村民的民主政治意识不强外,最主要的是“村官”及少数乡镇的领导层漠视民意。真正的监督应该是主动的,因此,必须完善村民代表会议等监督机构,构建更为有效的监督平台。

(三)推行“组合竞选制”,真正实观“村官民选”。好的选举制度必须保证自由意志表达、低干预、高参与以及使选举行为与人们的利益建立联系。目前全国农村在若干年的实践中,创造了“海选”制、和我省的“组合竞选”制筹方法,“组合竞选”先由村民小组推荐村委会主任及委员候选人,主任候选人从委员候选人中自主组合村委会竞选班子,报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然后再经全村选民两轮差额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及委员。抽样调查数据间接证明,“组合竞选”出来的村委员会是相对优化的村班子,而且村民参与率也会相对提高。所以我认为,“组合竞选”是一种较好的村民选举制度。这种制度能有效地排除制度外干扰,能使村民充分表达意志,更有利于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四个实质问题的落实,使农村政治文明建设得到强化。

篇3:村民自治工作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昆山市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采取多种方式规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有效促进了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1995年、和连续三次被国家民政部命名为“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市”,初被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命名为“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市”。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提升工作水平

一是强化领导,抓考核。市委、市政府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作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专门调整了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职责,党政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农办、妇联、共青团、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同时,还把此项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目标之中进行严格考核,保障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有力有序深入开展。

二是培训动员,抓基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三农”工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市委、市政府每年都坚持对村“两委”班子成员及其配套组织开展全面系统的培训,紧紧围绕《村委会组织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四个重点内容组织脱产培训,及时组织学习“四议两公开”等基层民主管理的有效方法,大大提高了村级干部的民主管理意识,在广大村干部中筑牢了正确的自治观念、理财观念和民主管理观念。同时,在全市各村,利用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和走家串户方式向广大村民广泛宣传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意义、方法和程序,提高群众参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识。同时,充分发挥市、镇两级机关干部作用,开展“基石工程”活动,下派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机关干部脱产下村指导各项工作,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薄弱村”治理工作打牢了思想基础,提供了人才支撑。

三是完善制度,抓落实。昆山市抓住村党组织班子调整,村委会换届选举后的有利契机,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民主

三是抓住村级重大事项

决策这个热点,保障村民的“决策权”。近年来,在村级决策中,村级土地、发包、集体资产管理、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动迁等重大事项成为村民关注的热点和村级管理的难点。昆山市对农村这些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调研,在这些方面引入民主管理机制,有效推进“六步决策法”,强化了村民代表的职能,增加了民主性、科学性,减少了随意性,深化了民主监督。同时,全市100%的村委会在村务决策中引入民主听证制度。,全市各村共举办听证会319场次,参加听证的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9485人次,听证工程项目设计金额达到8.79亿元。

篇4:村民自治工作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昆山市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采取多种方式规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有效促进了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1995年、19和连续三次被国家民政部命名为“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市”,初被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命名为“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市”。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提升工作水平

一是强化领导,抓考核。市委、市政府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作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专门调整了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职责,党政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农办、妇联、共青团、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同时,还把此项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目标之中进行严格考核,保障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有力有序深入开展。

二是培训动员,抓基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三农”工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市委、市政府每年都坚持对村“两委”班子成员及其配套组织开展全面系统的培训,紧紧围绕《村委会组织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四个重点内容组织脱产培训,及时组织学习“四议两公开”等基层民主管理的有效方法,大大提高了村级干部的民主管理意识,在广大村干部中筑牢了正确的自治观念、理财观念和民主管理观念。同时,在全市各村,利用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和走家串户方式向广大村民广泛宣传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意义、方法和程序,提高群众参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识。同时,充分发挥市、镇两级机关干部作用,开展“基石工程”活动,下派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机关干部脱产下村指导各项工作,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薄弱村”治理工作打牢了思想基础,提供了人才支撑。

三是完善制度,抓落实。昆山市抓住村党组织班子调整,村委会换届选举后的有利契机,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修订《昆山市村务公开目录》,指导各村及时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31项制度、明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职责。指导各村在醒目位置设立了村务公开栏,公开面达到100%。一些条件较好的村利用现代远程教育设备,实施村务“即时公开”,建立村务公开电子档案,定期向村民或村民代表播放。在昆山市,只要是涉及“三农”工作的相关会议,市、镇领导都要进一步强调中办发[]17号文件精神,做到干部清楚,村民明白,从而使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走上了日趋民主、规范的道路。

二、突出重点,加大投入,优化工作平台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将村民自治工作与“法治昆山”建设、实施“惩防体系”、基层党建“三级联创”活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等各项发展与改革措施结合起来,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自始至终成为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过程,实现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村民依法有序参与民主实践的能力和素质。在此过程中,立足“四个着眼点”扎实开展工作。一是着眼于农村工作大局,在发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强基固本作用上下功夫;二是着眼于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认真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上下功夫;三是着眼于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在提高农民群众参与度上下功夫;四是着眼于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在加强制度建设上下功夫。

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过程中,昆山市将全面搭建村级公共服务平台作为丰富服务内涵、提升服务水平、实现服务零距离的有效途径。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指导下,在镇、村两级的努力实施下,村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现了全覆盖。在资金扶持政策方面,全市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资金由市、镇(区)、村按4:4:2比例负担,经济薄弱村由市镇两级财政各50%比例负担。在建设标准方面,市委出台《关于加快完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昆发2号文件,规定集中居住型的农村新型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面积必须达到平方米以上;新建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面积必须达到1200平方米以上;通过改造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面积必须达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提高,为村民开展自治工作创设了更好的条件。在软件提升方面,昆发2号文件明确了社区服务中心的六大功能,即行政管理服务、日常便民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医疗保健服务、社会安全服务、党建活动服务,全力提升城乡公共服务水平。同时,加大服务的覆盖面和扩展面,在文艺活动、体育活动、教学活动等多方面继承和发扬民间传统,打造特色品牌,不断培育村民的自昆山教育、自昆山服务、自昆山监督的意识。

三、创新形式,抓住热点,保障村民权利

一是以村务

“点题公开”为形式,确保村民的“知情权”。村干部是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主要执行者,为了使村干部真正有压力、受触动,昆山们实行了村务“点题公开”的办法,凡是村民对村级事务有疑问、有异议,都可直接向村干部提出质询,要求村干部公开村民应该知道而又不知道的村级事务,通过点题,摸清村民的想法和要求后,由镇、村两级组织限期公开和解答,提高了村务公开的实效性。在实行村务“点题公开”的同时,市、镇两级领导不定期地深入各村,参加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两委”联席会,督查指导“点题公开”工作,并与村干部、村民一起听点题,一起研讨解决问题的办法,还建立了村民反映的热难点问题交办反馈制度,把许多矛盾化解到了基层。

二是以“民主日”活动为形式,保障群众的“参与权”。昆山市在全市各村普遍实行了“民主日”制度,即:各乡镇、村根据本地情况,每月或每季度固定一天时间为村民民主议事日,召集村民代表参加“民主日”活动,由村干部汇报本月或本季度“两委”工作情况,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把需要决策的村级事务提交“民主日”会议研究讨论后再做决议,同时,认真听取村民对村“两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民主日”活动开展效果同村干部效益工资挂钩,采取季度督查,半年考核,年终汇总的方法,提高了村干部对“民主日”活动的重视程度,使群众的“参与权”得到有效落实。

三是抓住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这个热点,保障村民的“决策权”。近年来,在村级决策中,村级土地、发包、集体资产管理、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动迁等重大事项成为村民关注的热点和村级管理的难点。昆山市对农村这些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调研,在这些方面引入民主管理机制,有效推进“六步决策法”,强化了村民代表的职能,增加了民主性、科学性,减少了随意性,深化了民主监督。同时,全市100%的村委会在村务决策中引入民主听证制度。,全市各村共举办听证会319场次,参加听证的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9485人次,听证工程项目设计金额达到8.79亿元。

四是抓住村级财务管理这个热点,保障村民的“监督权”。为了管好村级财务,昆山们在坚持村级财务由镇“钱帐双代管”的基础上,制定了更加具体和严格的操作程序,市委农办相继出台了《关于开展创建“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合格镇、村”活动的通知》和《关于调整村级财务公开内容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了各级的监督职能,有效提高了村级财务管理水平,村民监督权得到落实。

四、昆山市村民自治工作面临的困难和主要问题

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昆山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全市农村科学发展、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与此同时,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村民的新需求、新愿景,昆山市的村民自治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是村级民主建设发展不够平衡。通过调研发现,村级集体经济积累较多的村,群众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较高,反之则较低。产生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基于各地经济、文化、交通、发展等方面的不平衡。

二是农村民主选举工作面临新挑战。随着农村政策和农村工作重心的变化,外出务商人员和本地经商人员对选举谁的关心程度不够,对村级组织的依赖性降低;同时部分村民受法律意识,文化等诸方面的制约,对民主选举的认识不够,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委会选举的质量。同时,随着民主进程的不断加快,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面日益扩大,增大了选举的难度。

三是村务公开制度化建设有待加强。作为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和载体,个别村务公开栏的硬件建设不够规范,一些村的村务公开资料信息更新不及时。

四是村级组织自身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村在换届后新老班子工作交接上不够及时;村级管理的各项制度虽然上墙,但是有的制度的执行效果不是很好;村级组织开展工作的统筹性、规范化有待进一步加强。

五、完善村民自治的对策与建议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党领导广大农民群众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活动,是昆山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昆山市农村实际,应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1.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新局面。充分认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各级党组织要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两个率先”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村民自治领导小组成员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同时,充分发挥村民自治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例会制度。经常深入基层,及时了解并研究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情况、新特点,全面掌握工作动态,及时总结经验,坚持典型引领,切实加强指导力度。

2.强化监督,促进村务公开新提升。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制度,规范村务公开的工作程序。在村务公开中要切实把群众最关心、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对公开事项、公开时间、公开地点、受理意见、审核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做到“一事一议”;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并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实施细则,以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使群众监督由村务活动结果的监督延伸至村务决策及其整个执行过程的监督。同时,加大行风监督员的队伍建设。在农村中聘请一部分老党员、老干部担任村级勤政廉洁的监督员、巡视员、加强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勤政廉洁监督,确保村级经济和社会各项事务的发展。

3.加强引导,实现村级组织建设新突破。一是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提高村干部的自身素质和社会管理能力,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村干部队伍。二是完善激励机制。由于村级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镇党委及各部门要继续关心经济薄弱村干部的生活经济待遇,促进和激励他们全身心地投身到新农村建设;带领村民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同时把干部的考核与激励相结合,把工作实绩与各项政治、经济待遇相挂钩,对有实绩、有能力、有经验、有学历、有才能的优秀干部推荐到上级领导岗位上,给他们一个展现才能的空间。

4.加大宣传,树立正确的村民自治新观念。农村干部群众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施主体。可以通过每年定期举办各类村干部培训班,宣传党的强农惠民政策、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通过各农村社区市民学校,举办各类教育讲座,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过新闻媒体的广泛影响,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坚持正面宣传和典型教育相结合,报道村民自治的典型事例,营造全社会尊重和支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良好氛围。

篇5:村民自治工作经验交流

村民自治工作经验交流

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更好的贯彻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以进一步落实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突出重点,把握关键,积极推进,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村民自治工作。

我们的做法和体会是:

一是选准选好能抓善管计生工作的村级班子强队伍建设,为推行村民自治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好的队伍是提高村级管理水平,全面推行村民自治的前提条件。几年来,我村高度重视计生工作的建设,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把能否承担起计生工作的担子,计生工作的管理细则是否健全,党员和干部能否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作为我村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二是采取综合措施,调动广大群众参与计生自治积极性。推行计生村民自治,关键在于调动群众参与。群众不参与不支持,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就失去基础。因此,我们坚持以利益导向和提供优质服务为载体,以极大的热情去关注群众的切身利益,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通过加大政策推动力度,积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让群众思想上认同,行动上支持。我村以基础工作做起,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的直接与计生户结对子帮扶。计生协会继续开展“救助贫困母亲”行动,对贫困母亲提供了小额借款的帮扶。通过以上措施,鼓励和稳定了计划生育户的守法行为。通过开展居民自治,各小组充分发挥作用,千方百计联系计生对象参加双查,落实管理措施,双查到位率和节育措施落实率没有因为拆迁受影响。三村民计划生育的法律意识得到增强。通过制定切合村情民意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按四种不同类型的婚育人群实行协议管理,有针对性地对村民婚育、节育行为及奖惩进行规范,村民在村规民约的讨论、通过和协议的签订过程中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增强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意识。四是村民参与计生管理的积极性得到调动。由于民主参与度的提高,群众对计生工作情况有了更多的了解,认识到计生工作是大家共同的事,愿意为计生工作出谋献策。这使我村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与上级的要求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村(居)民自治尚有差距。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问题。一是思想问题。有的认为政策法规已完备,为何还需要制定村规民约,是否影响依法行政;二是操作问题。开展村(居)民自治,自治权到底多大?如何把握?三是差异问题。,利益导向机制得不到发挥,有的认为开展不开展一个样,制约措施不力;四是群众自觉参与的积极性还不高;五是工作过程和程序均有体现,但形式倾向仍然存在。下阶段,我们村将学习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不断改革创新,在提高自治主动性上增加活力;在推进民主化上增强自治的生命力;在加强制度建设上保证自治的持久力,把计生村(居)民自治工作扎实地推向新的水平我们制定了以下工作方案:以人为本,进一步营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良好氛围一是上情下达,强化思想认识。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会议,传达上级精神,总结村民自治工作情况。以成功创建全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为契机,不断更新观念,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全力以赴打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品牌。二是精心策划,强化宣传教育。村里将充分利用电视、宣传车、板报、标语等形式,以入户到人的原则开展宣传服务活动。在开展集中式宣传活动的同时,结合“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继续开展“好婆婆、好媳妇、计划生育模范户”评选,继续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继续宣讲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好处和自治方法,不断提高群众的参与率,使宣传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形成人人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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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责挂钩,进一步促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健康运行

一是进一步打造“阳光计生”,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设立计生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开村民的婚育、节育情况,计划生育奖励处罚情况及举报奖励办法等。对计生协会员,通过发放会员联系卡的形式,明确其工作职责和任务,每月一次信息反馈,每季度一次情况碰头,年终一次总结评比,并兑现奖罚措施;并从村集体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计生村民自治的开展和表彰奖励。

二是进一步打造“民本计生”,健全利益导向机制。在落实计划生育户法定社会经济政策的基础上,积极督促各村执行好村民自治章程,落实业已公布的优侍措施,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进一步打造“诚信计生”,逐步建立扶贫帮困机制。在开展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把宣传教育、结对帮扶、解决困难有效结合,使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的生活水平在总体上不低于违法生育家庭,更好地落实“四自”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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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村民自治工作的理论研究

村民自治工作的理论研究

“民主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经过多年实践,我国村民自治工作已经取得了重要成绩。但是,这项工作在我国毕竟前所未有,有关法律也不完善,如果没有勇于创新的精神,就很难推动这项工作。10月前后,笔者参加由我院纪委组织的课题组到**考察反腐倡廉方面的工作,有幸了解到****区通过村民自治办法实现乡村治理的经验。他们的工作不仅有实践价值,也对理论研究有启发意义。

一、****区村民自治工作的若干特点1.区纪委直接负责村民自治工作

**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村民自治工作,区委主要领导直接抓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从开始,**区委决定由区纪委直接负责农村民主建设工作,区民政部门做辅助工作。在每一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当口,区委主要领导都深入调查研究,总结以往经验,及时发现新的问题,部署新的方案。

区委在村民自治工作中舍得投入,并注重投入效果。区纪委制定了干部培训方案,对涉及村民自治工作的干部普遍进行轮训。在大规模培训中,除请专家授课外,区纪委主要领导也参与讲课。区纪委书记已经在各乡镇讲课一次以上,纪委其他干部也经常深入培训工作第一线。区委认真制定培训工作的预算,每个乡镇平均在一次选举中花费培训宣传经费10万元左右。

2.拟定详细工作规范,弥补现行法律缺失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19正式颁布实行的。从此后的工作实践看,这项法律基本适应我国农村实际,但在一些方面也反映了法律的不完备性,影响了这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区注意不断总结经验,完善、补充、规范村民自治工作的有关条例,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在区纪委的主持下,**区出台了六套制度,分别是:村民自治示范章程、村级重大事项议事决策流程、村民代表会议示范章程、村民代表选举办法、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小组示范规则、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理财小组示范规则等。

各项具体的工作规范都按照“村民自治章程”制定。从投票选举到启动罢免程序,各项具体事务的处理都可以从他们制定的制度中找到办法。他们把这些制度印制成工作手册,广泛向村民宣传,尽可能堵住因制度不完善造成的漏洞。

3.创造性地解决“两委”矛盾,实现党的领导的新方式

在我国村民自治实践中,村委会和党支部委员会的关系始终难以理顺,成为推进村民自治工作向纵深发展的老大难问题。**区通过创造性地设立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他们所建立的制度架构可以概括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以村民代表会议为中枢,以村民委员会为执行机构”。党支部委员会的成员由党员选举,但选举中的候选人由村民投信任票,如果不能获得村民的信任,就不能当选为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由村内各选民小组选举产生,成为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成员。村委会和党支委会的主要干部是村民代表会议的当然成员。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内事务做出决策,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执行。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代表会议主席。

**区这个制度在充分保障党的领导的同时,也使党的干部受到村民的约束,使党员干部更多地为村民利益着想。这个制度也提高了党员干部在群众中威信。从我们调查得到的数据看,村民代表会议中党员代表数量的比例全部超过了党员在村内成年劳动力中所占的比例,这说明在村社区的治理中党员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作用。

4.保护弱势群体,创建“和谐农村社会”

**区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威加强以后,尽管在许多公共事务上有了“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但少数“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仍得到加强。这说明民主制度有利于农村和谐社会建立。各村对大学生回村在土地分配和其他利益上给予照顾支持;有经济实力的村还资助在校大学生完成学业。在国内许多农村,对离婚回村的妇女常常有不公正对待,但**区却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他们尽可能地给离婚返回娘家的妇女提供生产和生活的支持,给她们划分承包地。

**区的乡村治理体制促进了村民之间的友好合作,类似“一事一议”这样的事情变得非常容易开展。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卫生维护、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立等事宜,只要村民代表会议做出决策,村民都能承担责任,公务活动的效率大大提高了。

**区的主要党政领导形成一种理念,要将民主政治渗透到社区文化之中,塑造新型的社会主义乡村文化。事实上,民主政治的推进的确帮助了这种社会主义合作文化的建立。在许多村庄,村民代表会议经常召开,有的村庄一年召开50次左右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们不要误工补贴,把公共事务当成一种自己应尽的义务,这意味着这些代表成了我国农村的新型“志愿者”。过去一些“后进村”的最大问题是公共事务无人关心,现在发生了很大变化,“后进村

篇7:村民自治工作的理论研究

村民自治工作的理论研究

”民主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方面。经过多年实践,我国村民自治已经取得了重要成绩。但是,这项在我国毕竟前所未有,有关法律也不完善,如果没有勇于创新的精神,就很难推动这项。月前后,笔者参加由我院纪委组织的课题组到**考察反腐倡廉方面的,有幸了解到****区通过村民自治办法实现乡村治理的经验。他们的不仅有实践价值,也对理论研究有启发意义。

一、****区村民自治的若干特点1.区纪委直接负责村民自治

**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村民自治,区委主要领导直接抓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从年开始,**区委决定由区纪委直接负责农村民主建设,区民政部门做辅助。在每一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当口,区委主要领导都深入调查研究,以往经验,及时发现新的问题,部署新的方案。

区委在村民自治中舍得投入,并注重投入效果。区纪委制定了干部培训方案,对涉及村民自治的干部普遍进行轮训。在大规模培训中,除请专家授课外,区纪委主要领导也参与讲课。区纪委书记已经在各乡镇讲课一次以上,纪委其他干部也经常深入培训第一线。区委认真制定培训的预算,每个乡镇平均在一次选举中花费培训宣传经费10万元左右。

2.拟定详细规范,弥补现行法律缺失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1998年正式颁布实行的。从此后的实践看,这项法律基本适应我国农村实际,但在一些方面也反映了法律的不完备性,影响了这项的顺利推进。****区注意不断经验,完善、补充、规范村民自治的有关条例,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在区纪委的主持下,**区出台了六套制度,分别是:村民自治示范章程、村级重大事项议事决策流程、村民代表会议示范章程、村民代表选举办法、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小组示范规则、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理财小组示范规则等。

各项具体的规范都按照”村民自治章程“制定。从投票选举到启动罢免程序,各项具体事务的处理都可以从他们制定的制度中找到办法。他们把这些制度印制成手册,广泛向村民宣传,尽可能堵住因制度不完善造成的漏洞。

3.创造性地解决”两委“矛盾,实现党的领导的新方式

在我国村民自治实践中,村委会和党支部委员会的关系始终难以理顺,成为推进村民自治向纵深发展的老大难问题。**区通过创造性地设立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他们所建立的制度架构可以概括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以村民代表会议为中枢,以村民委员会为执行机构“。党支部委员会的成员由党员选举,但选举中的候选人由村民投信任票,如果不能获得村民的信任,就不能当选为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由村内各选民小组选举产生,成为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成员。村委会和党支委会的主要干部是村民代表会议的当然成员。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内事务做出决策,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执行。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代表会议主席。

**区这个制度在充分保障党的领导的同时,也使党的干部受到村民的约束,使党员干部更多地为村民利益着想。这个制度也提高了党员干部在群众中威信。从我们调查得到的数据看,村民代表会议中党员代表数量的比例全部超过了党员在村内成年劳动力中所占的比例,这说明在村社区的治理中党员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作用。

4.保护弱势群体,创建”和谐农村社会“

**区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威加强以后,尽管在许多公共事务上有了”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但少数”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仍得到加强。这说明民主制度有利于农村和谐社会建立。各村对大学生回村在土地分配和其他利益上给予照顾支持;有经济实力的村还资助在校大学生完成学业。在国内许多农村,对离婚回村的妇女常常有不公正对待,但**区却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他们尽可能地给离婚返回娘家的妇女提供生产和生活的支持,给她们划分承包地。

**区的乡村治理体制促进了村民之间的友好合作,类似”一事一议“这样的事情变得非常容易开展。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卫生维护、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立等事宜,只要村民代表会议做出决策,村民都能承担责任,公务活动的效率大大提高了。

**区的主要党政领导形成一种理念,要将民主政治渗透到社区文化之中,塑造新型的社会主义乡村文化。事实上,民主政治的推进的确帮助了这种社会主义合作文化的建立。在许多村庄,村民代表会议经常召开,有的村庄一年召开50次左右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们不要误工补贴,把公共事务当成一种自己应尽的义务,这意味着这些代表成了我国农村的新型”志愿者“。过去一些”后进村“的最大问题是公共事务无人关心,现在发生了很大变化,”后进村

“变成了”先进村“。目前,****区农村的社会风尚有了明显变化,各种刑事案件发案率很低,上访现象几乎绝迹。任何公共事务,只要符合农民利益,村民代表会议做出决策就会受到农民的拥护和上级的支持,群众对公共事务自然就更加热情了。

有人担心在乡村发展民主政治会使上级政府的意志难以贯彻,造成社会的裂痕。****区的经验表明,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事实上,在民主程度提高以后,政府的意志更容易贯彻。**区的主要党政领导有一种理念,要”变政府的意志为百姓的意志“,事实证明,这种理念在民主制度下不是空想。,**区开始了大规模的道路规划整治,涉及到许多方面的土地调整。政府充分利用村民代表会议为核心的民主运作系统向农民宣传政府的规划和各项补偿政策,并利用村民代表给农民做,农民很快接受了政府的决定,使这项得以顺利完成。

5.因地制宜,尊重村民意愿

我们在****区的调查中了解到,只要政府有真诚意愿发展民主政治,充分地相信农民,农民自己也会积极地创造出具体的规则,使不同村庄有自己的民主治理特点。只要不违反民主治理的基本原则,政府就应允许农民的不同做法,不必实行”一刀切“的方法。****区正是这样做的,这也体现了我党一贯提倡的因地制宜的方法。

按照**区的有关规定,每10户产生1名村民代表;但有的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产生了2名代表,**区委也给予了肯定。同样地,按照**区的规定,200人以下的村不设立村民代表会议,后来有农民提出要求,也希望设立村民代表会议,**区尊重农民的意见,修改了有关规定。

6.规范竞选,确保民主政治的稳步发展

1998年以来,****区农村自治选举已经经历了3届,总得来看,民主治理的思想越来越深入人心,农民对民主选举也越来越关心。据干部们反映,年的选举普遍较以往表现得更加激烈。但从总体上看,选举中的竞争还没有普遍展开,有显著竞争的村庄占村庄总数一般在1/3左右,少数镇(如泗村店镇)竞争程度比较高,有显著竞争的村庄占到镇村庄总数的50。

二、从****区的经验深化对民主政治理论的认识1.民主政治是权威结构产生的形式之一

我们在农村调查中注意到,各地基层干部对村民自治意义的认识有很大差异。这种差异存在的原因,恐怕不能一概归结为干部认识水平的不同。

一个社会需要某种权威结构,以维持社会公共品供应的秩序。历史上,权威结构有多种产生方式,民主政治只是其中一种方式。一般说来,传统自给自足的小型社区在构建自己的权威结构时不需要民主政治。在这种社区,宗教关系、宗法关系可以是权威结构的基础,宗教领袖或宗法首领可以是权威结构的控制者。但在现代社会,宗教关系和宗法权威已经不能成为公共品制度的基础。

我国幅员广大,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特别是乡村经济发展的水平有很大差异。一些地方的农村还保持着自给自足或半自给自足的状态。在这些地方的干部,如果不看好民主政治的意义,一点都不奇怪。他们会认为,一些人依靠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社区生活树立起来的威信,足以使他们成为社区的领导人。在这些地方引入选举制度可能不会提高公共品供应的水平。实际上,如果没有外力干扰,这些地方即使搞选举,也不会产生新的领导人,那些传统领袖还会当选。正是因为这种状况,干部们就不大愿意每三年组织一次选举。笔者

在秦岭山区某地调查时,就曾经听到一位干部对村民自治有强烈的抵触情绪。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社会处在巨大的结构转型时期,传统的宗法关系和宗教关系已经不能成为社会权威结构的基础。在结构转变过程中,传统乡村社会人际关系的认同条件发生变化或遭受破坏:(1)人口的流动,社区边界的调整,家庭模式的变化等,都使违反道德和礼仪所产生的羞耻感的惩罚力下降,道德权威和宗法领袖不再成为能有效提供秩序和安全的力量。(2)各种新的聚敛财富的机会的出现,特别是在市场经济规则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人们可以通过机会主义行为迅速成为暴发户,富人身份与道德权威身份、宗法领袖身份已很难统一,在保证提供社会秩序和安全方面,富人很难得到人们的信任,财富多少不再成为可信度的重要指标。(3)由于人们的社会活动空间增大,交易内容变得日益复杂,社会秩序和安全的内涵与以往大不相同,提供安全和秩序的政治人物需要新的知识经验和新的专业背景方能胜任,而这种关于知识经验和专业背景的信息具有某种隐蔽性,人们通常不容易通过廉价支付得到这种信息。标志政治家出现的社会分工已具有必然性。

在这些变化之下,乡村社会已经很难通过对道德、宗法和财富的认同来产生稳定的政治权威结构;而政府的任命也已经很难与乡村居民的认同保持一致,换句话说,政府的任命虽然可能具有合法性,但不一定具有有效的权威性。不具有权威性的合法性,也不具有行政效率,这种情形发生在乡村社会,会破坏乡村社会的稳定性。

美国著名学者米格代尔对内向型农村转向外向型农村后农民群体政治意识发生的变化作了精彩的分析。这种转变发生后,农村中已没有能被农民接受的农村公平分配机制和相应的社会制度。这个时候,”农村以外的法院和警察在农民生活中变得及其重要“。”对外联系扩大后,农村在农民生活中完全变得无关紧要了“。”社区很明显不再是农民认同的基础“。也就在这个时候,农民对农村政治组织权力的承认不再是基于该政治组织与旧的农村社会体系的关系,而是基于该政治组织与国家,即新的社会体系的关系;农村领导人在更大程度上

被看作是行政官员,农村社区领导人原有的受人尊敬的地位消失了。概括地说,开放型农村社会”意味着农村政府的持续活力更多地取决于它与更大政治制度和更大政治社区之间的关系“。

为了产生较为稳定的乡村社会权威结构,使得权威结构能保持一种强制力,保证人们遵从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显然需要一种新的对权威的认同方式,这种方式便是民主选举制度。所以,如果说传统乡村社会不需要民主政治,那么,传统乡村社会开始解体,就意味着对民主政治的需要开始产生。

****区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过去曾经有过那些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能看到的'麻烦事情。在这样的地方,不能指望宗法关系能解决权威结构问题。**的干部最终还是用民主政治的方法改善了这里的权威结构,建立了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样地,在秦岭山区的某些村落,用道德权威或宗法权威就可能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并解决自己简单的对公共品的需求问题。但是,秦岭山区的经济也会发生变化,在一段时期以后,他们也会产生对民主政治的需求。

上面的分析想说明一个道理,对乡村民主政治的推动,不要急于求成,不要简单地把一些地方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的迟缓归咎于干部的觉悟问题。我们的大方向要明确,那就是坚定不移地将我国社会治理引导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方向上去,但同时也要允许一些地方发展快一些,另一些地方发展慢一些。

2.村民自治需要强力推动

目前,全国各地的村民自治主要由政府民政部门来抓。**的经验表明,在基层由党组织亲自领导这项,并由纪委部门直接负责,是加强村民自治的好办法。纪委在这项中可以更好地将廉政建设与基层社会治理结合起来,使村民自治见到实效,提高广大群众参与民主政治活动的热情。对**的模式不一定要照搬,但其他地方即使不由纪委抓这项,也应该考虑一种方式,提高村民自治领导部门的权威。

在国家层面上,目前的村民自治是由民政部的一个处来负责。多年来,这样一个小的职能机构为我国村民自治辛勤,作出了巨大贡献,取得了显著成绩。能不能提高其行政地位,赋予其更大的权力来推动这项?很值得考虑。印度为了冲击种姓制度,专门成立了一个”乡村政权部“统一负责乡村政权建设和社区发展。目前,我们国家的乡村治理与建设事务分割到很多部门,许多难以协调和落实。正如财政部官员所说,在我国政治开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许多是”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产生了浪费和低效率。

如果我们也成立一个乡村建设部,统一负责乡村自治、乡村社会事业发展和乡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将大大增强力度,提高效率。现有农业部可以集中精力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3.竞争与政治家专业化是成熟的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

提起民主政治,人们常常讲到”权力制衡“、”投票选举“等特点,却忽视政治家的专业化以及选举中的竞争这两个特点。忽视了这两个特点,可能会使民主政治的发展走弯路。但对这两个特点也不能错误理解。一般来说,它们是成熟的民主政治的特点;在民主政治的初步发育时期,这两个特点并不明显。

说民主政治是”人民当家作主“是就其本质而言的。在实际参与中,”当家作主“是要花费成本的,并非人人都想”当家作主“。其实,民主政治不过是解决公共品供需问题的一个方式,其中也需要分工,只不过这种分工不是由强制产生而已。政治家也是一种职业,甚至是一种广义的工程技术领域的职业。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熊比特把民主政治看作是”政治家的统治“。

在民主政治发育的初期,要不要鼓励激烈竞争?****区的领导对这一点持慎重态度。他们认为,竞争要有规则,规则应该逐步形成。为了规范竞争,他们制定了一些行为规范。例如,他们反对候选人无原则的承诺,如候选人要承诺修路,有关规定要求候选人自己掏钱,并要将书面承诺存档。**区有关方面还注意向村民推荐各方面条件好的候选人参选,以提高选举的成功率。我们认为,****区这种做法是正确的。但从****区近几年的实践看,领导人选举的竞争程度还是在逐步加强。从全国其他地方的经验看,越是经济发

达的地区,村民自治中的选举竞争就越激烈。适应这种趋势,一些地方不是压制竞争,而是制定竞争的具体规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区的经验还表明,”草根政治家“的专业化水平也在提高。一些农民在民主政治活动中获得了农民的信任,能够长期居于领导岗位。村民代表会议的代表也有了一定的稳定性。这里讲的”专业化"不是说基层的领导人不从事其他职业,专职从事公务活动,而是说村庄的公务活动主要由他们去做,其他人不需要全部卷入公务活动。

4.合理配置公权与私权是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条件

村民自治本来是要解决公共品的供给问题,由老百姓选举出来的村民委员会的职权仅限于处理公共事务。如果他们的职权太大,以至干预到农民的私人事务,干预到太多的利益分配,形成公权的过分扩张,民主政治就不好搞了。目前,凡是村民自治搞得摩擦比较大的地方,大多与集体财务关系和土地利益纷争有关。需要通过产权改革,将过多的有私人性质的事务从公权中剥离出来,村民自治才能顺利开展。****区的村民自治之所以开展得比较顺利,与他们在产权改革方面做出的努力有重要关系

篇8:村民自治工作总结参考

20_年是我村机遇与挑战并存的一年,是推动我村加快发展完善农村基础设施的重要一年。一年来,我村委工作人员全力以赴,积极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

一、努力完成镇下达的各项任务

1、圆满完成镇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及考核任务;

2、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会维稳信访工作良好;

3、大力促进群众创业、就业工作,推进民生保障工作,协助群众申请医疗救助等民生工作;

4、推进村务公开,及时公开各项财务收支状况,自主接受群众监督。

二、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大力推进“三农”工作。积极配合省市区部署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抓住机遇推进我村灌溉工程建设,推进水稻种植阳光保险投保工作,解决了农民种田的后顾之忧。

三、提高新农保和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不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带领群众脱贫致富。

四、积极配合区“一事一议”工作,推进我村委各自然村道路硬底化改造,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

20_年,我村将抢抓机遇,真抓实干,使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主导产业稳步发展,经济发展加快,集体经济逐步好转,农民收入不断增加;村庄规划扎实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开展,村民的生产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主要措施:

1、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配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断增强干部凝聚力,培养思想政治素质强和发展能力强的“双强”村干部,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抓好村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加强村委会基础设施建设,树立对外良好形象,不断完善村图书室、娱乐活动室、会议室等场所的功能,充分发挥其提高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作用,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2、加强制度建设,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制度建设包括:制定定期会议、学习制度;党建工作制度;村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民议事规则;完善村规民约;设置无职党员示范岗;党员结对帮带制度。

20_年,我村将在镇委镇政府领导的领导下,努力工作,乘势而上,认真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l四中全会的各项政策措施。

篇9:广州市村民自治发展报告

广州市村民自治发展报告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是广州市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年,广州市委、市政府要求换届选举工作1月启动、8月结束。为了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的实现,保证村委会换届选举依法有序开展,由广州民政局牵头,联合广州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组织了“广州市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过程研究”课题组,9月到203月,课题组在广州的6个区(市)的8个镇进行了实地调查。

调查的基本目的,就是具体深入了解村级组织现状、村委会直选后村民自治的成功经验以及面临的主要问题。具体调调研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党支部与村委会组织建设、村民选举过程以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村政组织和村经组织的关系、镇村关系。调查地点分布在白云区、天河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8个镇12个村。市民政局李局长与课题组一同到了增城市开展调查研究。在调查期间,课题组得到了各区(市)有关领导、镇村两级干部的大力支持,得到了村民群众的积极配合。课题组一共召开了10次座谈会,完成了80个有效问卷调查(其中村干部问卷调查21人,村民群众59人),从区、镇、村三级组织收集了一批文字材料。本调查报告就是在综合分析我们的座谈记录、问卷数据和文字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

二、广州市村民自治发展的基本判断

1988年,我国农村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就是,撤社设乡、改队为村。当时的广东农村大部分实行了撤社设乡(镇),但在原生产大队的基础上设立农村管理区,乡镇在农村管理区设办事处,作为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然而,广州、深圳农村同全国保持一致,建立了乡政村治的结构。后,在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和其他领导的大力推动下,广东省决定在全省范围实行村委会直接选举、全面推进村民自治进程,一举摘掉了“富裕的广东不搞农村民主”的帽子,并且使广东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获得了“在高起点上后来者居上”的赞誉。应该说,一直实行村委会制度的广州农村,对广东省农村基层民主的与时俱进发挥了“桥头堡”的示范作用。,乘全省统一实行村委会制度、直接选举村委会的改革东风,广州的村民自治由此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从本次调查情况来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个基本的判断。

1、广州农村普遍建立并切实实行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 广州既是一个进入了快速现代化车道的国际大都市,也是一个拥有1279个建制村的城乡大都会。-,广州市这1279建制村全部按照“一法两办法”实行了村民直选。在直选过程中由于各级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做到了领导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和宣传到位,动员了广大的农村群众积极参加选举,全市参选率达到了97.66%。

从市委一直到村支部,从市长一直到普通村民,对本市首次村委会直选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为了严格按照“一法两办法”规定的程序选举村委会,各级党政部门,开足马力,广泛动员,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传媒渠道,提高全社会对村民自治认识,激发村民的参与意识。同时,各地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充分利用村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如横幅标语、宣传栏墙、“致选民的一封信”等方式把民主的精神播种到千家万户,从而营造一个民主的社会环境。例如花都区花山镇,在这个有近45000个选民的镇里,各村张贴、公布、发放的有关选举的资料近2万份。广州的其他镇村也同花山镇一样,让政策上墙,把法律法规普及到农民的心坎上。可以说,这是人民公社解体以来,广州农村所进行的一次最广泛的民主的大动员,因而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党委政府的广泛民主动员,奠定了村民直选的群众基础,激发了村民群众的民主参与意识,体现了中央、省、市各级党政领导放手发动群众、推进基层民主自治的信心和决心。这种动员、这种决心,得乎民心、顺乎民意,村民群众衷心拥护。我们的调查数据也显示,77%的被访者表示在当地农村中央的威信高;77%的被访者认为省委的威望高;61%的被访者认为区(市)委威信高。没有一个? 环谜呷衔?醒胛尥?牛?挥?个人觉得省委威信比较低,2个人认为区(市)委威信比较。一个在群众心目威信高的党,关键是她能够与时俱进,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时刻代表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这是我们在调查分析中得到的一个基本判断。

党和政府大力推进的村民自治和民主选举,不仅赢得了广大村民群众的拥护,而且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持农村社会稳定局面、丰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供了制度基础。我们的调查数据显示,86.2%的被访者认为村委会选举重要;68.4%的人表示对上届村委会选举程序满意;70%的人表示对上一届村委会选举的结果满意;79%的人认为他们村的村民很配合或者配合村委会和党支部的工作。谈到村委会选举的具体作用,51.9%的被访者表示村民直选确实有助于改善干群关系;41.6%的人十分肯定地表示,村民直选有助于反腐败;67.5%的人反对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村委会选举对村民没有好处”。

村民群众欢迎村民直选,是因为这不仅为村民群众提供了民主参与、民主管理的制度渠道,而且为村民群众提供了表达和诉求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的机会。在上一届的村民选举中,广州大部分农村采取“海选”方式选举村委会,从候选人提名及预选到正式选举,对高标准严要求还不是很熟悉或者习惯的镇村干部和村民群众,绝大部分都是“按程序办事”、“依法律办事”,从而使全市的村委会选举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我们的调查数据分析,支持上述观点。 在调查过程,镇村干部、村民群众都向课题组反映了选举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分析起来,有些是认识问题,即新出炉的法律法规中的部分内容与镇村两极组织所习惯的或者现有政策规定有出入的方面表示难以把握。例如,村干部的梯队建设、组织培养与村民直选的矛盾,干部队伍的“四化要求”与村民选举的低限制的矛盾等。又例如,如果鼓励村民竞选,那么“竞选”与“拉票”如何区分;哪些拉票行为应该许可,哪些属于违法的贿选行为,如此等等。有些问题则是客观存在的现象。比较突出的主要有:宗族房头对村委会选举公正的影响,选民资格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流动票箱的使用与监督,候选人与村民的见面方式、竞选演说的内容规范等等。如何正确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年的换届选举中给予充分的注意。 我们认为,上一届广州市村委会选举和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和成就,一是从省委省政府到市委市政府,对实施村民自治、推进基层民主显示了坚定的信心和决心,进行了广泛的民主动员,激发了村民群众的民主参与意识。二是“一法两办法”所确立的民主选举原则、民主管理规则赢得了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同和支持,民主制度已在广大农村建立起来。因此,即使现有的某些制度环节还需不断地完善,但已在民主动员中发动起来的农村民主,只能在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实践中坚定步伐地向前走。那种“向后看”、“向后走”的心态,既不符合“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更是没有出

路的。

2、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有助于加强和改善农村党支部的核心领导地位和能力,增强村委会的职权和村务管理能力,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不少人当心,村民选举会导致村委会大权独揽,而党支部大权旁落。如何在实行村民自治的新形势下,既保障村民的民主选举权利,搞好村委会建设,又加强和保证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这不是一个单选题,不能采取非此即彼的教条主义态度。有一些人,认为选举出来的村委会要置于党支部领导之下,使村民选举发挥不了增强村委会工作职权和村务管理能力的作用,从而对村民自治持怀疑悲观的态度。还有些人,认为选举的村委会很有可能被宗族房派甚至黑恶势力所把持,从而危害农村社会的稳定。我们在调查中,确实发现了类似的问题。但分析问题的根源,我们的结论是村民选举、民主管理不是这些实际问题的根源,反而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根本的途径。 首先我们看看村民和村干部是如何看这些问题的。54.5%的被访者认为村党支部在本村有威信(13%的人认为威信一般,5%的人认为威信低)。与回答相符合的两个指标是,有78.9%的被访者赞成“村委会应当服从党支部领导”,60.5%的人赞同“村主任应当服从村支书的领导”。联系前面的分析来看,积极参与村委会选举的村民,并没有把村委会和党支部对立起来,在他们看来村委会应当服从党支部的领导,才能团结一致带领全村致富奔小康。在回答“您对村里的干部带领大家致富本小康方面的表现满意吗?”这个提问时,7.5%的被访者表示很满意,55%的人表示满意,21.1%的人表示不满意,在80个被访者中只有2个人表示很不满意。关于谁应当是村里的“第一把手”这个问题,有66.3的被访者认为应是村支书,12.5%的人认为是村主任,11.3%的人认为是村民代表会议。同时,有86.2%的被访者认为村委会选举很重要(认为不重要的只有3.8%),认为村民选出来的村干部比乡镇委派的干部更廉洁(31.3%;回答无差别的为10%;没有回答的占55%)、更敢于抵制不合理的土政策(22.5%;回答无差别的为10%,其余没回答)、更热心为村民群众服务(35.%,回答无差别的为8.8%,其余没回答)、更公正(33.8%,回答无差别的为7.5,其余没回答)。村民群众看到村民对增强被选举者工作责任的巨大作用,因此有52.6%的被访者认为,既然村支部管全村的事情,就应该接受全体村民的选举(不赞同这样做的占31.6%)。

我们的调查分析表明,农民既拥护党支部核心领导,也支持村委会依法行使村务管理的职权。农民这种“高举双手”的政治立场,是广州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关系总体协调的民主基础。正是有了这样的社会基础,建立在村民直选基础上的村民自治才能发挥加强党的领导、促进基层民主、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因此,那种担心实行村民自治会削弱党的领导的顾虑,不仅是多余的,而且是有害的。

担心宗族势力影响村委会选举的公平性这种顾虑,也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不可否定,宗族派性是我国农村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广东全省也好,广州本市也好,都不例外。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基本特征就是人多地少,广州市的农村更是人口密集,自然地形成了同姓同宗村民聚族而具居于一村的人口格局。这种融血缘于地缘为一体的共同体就是自然形态的宗族。在我们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没有条件打破这种聚族而居格局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没有理由指责这种人口格局。然而,我们的村民选举,我们的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不能等打破了这种人口格局才去推进,因此自然会受到宗族因素或强或弱的影响。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政府处理宗族问题的政策措施,定性要准确,一般性的宗族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政府的态度要鲜明,要坚决反对那种凭借宗族势力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行为,要防范和制止那些利用家族关系、宗族势力损害村委会选举公平性、竞争性的行为。

我们的调查数据显示,借助宗族影响来拉票的现象是存在的,有23.1%的被访者表示,他们村上一届村委会选举,有的候选人请本家族有影响的头面人物争取选票(41%的回答是没有,35%的回答是不了解或无回答)。然而,大多数村民反对或不支持这种做法。我们的问卷中有两个提问用来了村民们的这种态度。一个提问是“你认为‘如果没有家族势力做依靠,就当不了村干部’这个说法有道理吗?”统计出来的答案是:“很有道理”的占9.2%,“有一定道理”的22.4%,“没有道理,但确实是这样”的为17.1%,“没有道理”的占33.8%,“说不清”的占10.5%。另一个提问是“如果让你直选选举村干部,你会选本家族的人吗?” 答案是:“完全有可能”的只占6.6%,“有可能”的占7.9% ,“不一定”的是为68.4%(众数)。

综合来看,宗族因素确实会影响选举的公正性。但是,不能因为宗族影响的存在就否定村民选举及其作用。应该看到,严格按照“一法两办法”进行的村民选举,是解决一系列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手段,当然也是解决宗族派性矛盾的一种手段。即使是那些宗族意识还比较强的农民兄弟,一旦有了在民主实践中学习民主、增强民主意识,就会跨越传统宗族观念的藩篱,转变成一个现代公民。白云区神山镇的鹤岗村就是很好的例子。在这个村,邹姓村民占80%,胡姓村民占20%。在上一届村民选举中,人多势众的邹姓村民左右了村委会选举,使得当选村主任及其他两个村委成员都是同族的人。邹姓村主任上任后,排斥胡姓村支书,同镇委也没有处理好,而且工作责任性不强,一大半时间都不在村里,使这个村陷于了事实上的无政府状况。结果,使一个全国园林绿化百强村变成一个脏乱差的村子。村民最终意识到,单凭宗族的亲疏关系来取舍村干部,既对不会增进同宗同族的利益,更不会增进全村整体的利益。我们相信,鹤岗村的老百姓能够“吃一堑,长一智”,能够在民主中学习民主的。

村委会选举会不会搞跨村集体经济的问题,目前也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些基层干部担心村委会选举会搞跨村集体经济。他们的理由主要有三条。第一条是一些私人老板被选为村主任,这些私人老板惟利是图的本性会损害村集体经济。第二条是如果当选的是老人或三盲(文盲、法盲、科盲),那么村集体经济管理就没有组织保障。第三条是村委会每届任期时间短,上任后还来不及熟悉经济管理工作,就面临下一届选举的压力,因而缺乏稳定的责任心。其实,这些当心是好心,但是把担心发生的事情当作普遍的事实。如果是普遍的事实,那么村民选举还有什么意义?如果是普遍的事实,那就等于说我们的农民都是草包,都在跟自己的根本利益看国际玩笑。

从我们调查的12个村的情况来看,村委会直选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一大批致富有方、又有公心的经济能人,选进村委会后,利用他们的经济实力和智慧,努力为村民集体谋福利。例如,增城市荔城镇的西山村,新当选的村主任蔡伯高就是一个典型。蔡伯高自己经营的企业有四间。当选后,白天的时间交给了村里的公务,晚上的时间才是自己的,并且蔡伯高把工作补贴全部捐了村集体。新一届村委会上任后,村集体成立了一间股份制公司,赢利70万,20赢利157万。随着村集体收入的增加,

村里重新修建了比较现代化的西山小学,本村子女免费入学。年,村里成立了一个慈善组织“西山村协和事务基金会”,从社会各方筹集资金,专门用来救济本村的弱势群众。目前,本基金会共筹款18万元,蔡伯高个人捐了10万。本村第一个接受救助的因病而贫的村民。这样的事例还有天河区沙河镇的龙洞村,直选促进了这个村社会经济的大发展。

3、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是一致的,村民选举加强和改善了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促进了党群、干群关系的改善

村委会直选后的广州农村,全市有651名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占实行直选村的66.8%;全市有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支委共2436人在村委会交叉任职,占村委委员的43.1%。这为农村的稳定和“两委”关系的协调打下了较好的基础。比如从化市的210个村,新当选村委会成员950人,其中党员有742人,占78.1%;村党支部能形成领导核心、班子团结、工作协调的有197个村,占93.38%;大多数村委会的工作都能自觉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贯彻党支部的意图,引导村民把党的方针政策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尽管部分党支部与村委会在工作上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公开化的现象,但从总体上看,村民选举促进了党支部组织建设,有助于村级组织班子整体工作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在全市新一届村委会成员中,党员占72.6%,连选连任的占62.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占88.7%,平均年龄41.15岁,比原来下降2.5岁。通过选举,不仅使农村基层组织实现了平稳过渡,而且有一批年纪轻、思想好、作风正、 有文化、有能力的人被选进了村委会班子,为农村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健全,村民民主意识的树立和强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公共管理的方式。过去的那种“一元化”领导模式,那种“我打你通”的工作作风,群众是不拥护的,也不会买帐。在村民自治的新形势下,不少农村党支部主动转变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扮演了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的“火车头”的角色。党支部在发动村民群众积极参与村民选举、引导村民选举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落实村民群众民主管理村务等方面发挥了核心领导作用,从而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在过去,村干部的“乌纱帽”掌握在上级手中,因而容易滋生“跑官买官”的腐败现象。现在,“乌纱帽”掌握在村民群众手中,无论是当选的“村官”还是落选的“村官”,都要经受村民投票箱的考验,从而促使村干部养成眼光向下、对群众责任的民主作风。与民主选举相配套的制度就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全市1279个村在19初全部实行了村务公开,有6399个经济社(村民小组)占总数的63.4%也实行社(组)务公开;全市84个镇也从年底开始至206月全部推行政务公开。通过政务、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促进了农村基层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加强了集体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化解了一些农村中存在的党群、干群矛盾,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群众对村干部的满意程度也大大提高。我们的调查数据也表明,村民选举和村务公开制度的实行,使村干部更有责任心、更加廉洁、更加尊重群众,更加主动地为老百姓实事。51.9%被访者明确表态说,民主选举村委会有助于改善干群关系。56%的人表示群众选的干部更加热心为老百姓服务。

4、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纵深推进,是巩固国家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建设的政治基础

广州市在完成村委会民主选举基础上,又把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作为依法治国、依法治市和维护农村稳定的大事,放在突出的重要位置来抓,确定黄埔、花都区为创村民自治示范区,沙湾镇、南岗镇和东]镇27个镇为村民自治示范镇,并要求每个镇抓1至2个村民自治示范村。一年多来,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注意把握和处理好加强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民主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教育引导农村干部群众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使全市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通过村委会直选和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经受了一次广泛而深刻的民主与法制的教育和锻炼。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自觉学习“一法两办法”,认真领会和掌握有关民主选举与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严格依法办事。通过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真正认识了民主、法制的重要性,知道了什么是民主权利,怎样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民主权利的落实,增强了广大农民群众对农村各项工作的责任感,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不少村委会通过组织兴修水利,解决耕作用水问题;修建学校,改善教学环境;修建村道,改善村容村貌;成立合唱队、秧歌队、醒狮队,丰富农村文化生活等,扎扎实实地为村民办一批好事实事,受到村民的好评。一个民主、文明、进步的广州农村正在展现在我们面前。

三、村民自治发展面临的新问题

在充分肯定村民直选的重要意义的同时,不是麻痹大意,忽视在村民自治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这些新问题,我们要以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与时俱进”的时代创新精神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方式,才能促进农村基层民主的持续发展。

在调查中,我们觉得如下几个问题比较突出,需要重新审视。

1、政策落实的组织路线难保证,政令贯彻的渠道出现淤塞。

过去,村级干部由乡镇选拔、培养和任用,这是乡镇政府执行上级政策的一个组织措施或者说“组织路线的保证”。实行村民直选之后,村委会干部由村民群众选举产生,村干部的乌纱帽掌握在村民群众手中。村干部执不执行上级的政令,还要看村民的脸色。因此,像计划生育、收费、追款这些得罪人的事情,许多选举出来的村干部采取回避的态度,使政令渠道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梗阻。

一位被访的镇委书记说:“在过去,如果村干部依法办事不力,镇里可以停他的职,现在不能这样办,要村民来罢免。而一些不明事理的村民,就是喜欢那些敢同政府对着干的人。”[1]一位被访的副镇长说:“完全否定乡镇政府对村级干部的管理权,是有负面影响的,政令不通就是综合表现。有的人借村民民主来抵制镇政府的政策执行和管理。例如我们镇,政府对村里征地款的分配和使用,就存在失控问题。镇政府不是想从中瓜分什么利益,是政策不许分光吃光。而农民的想法很简单,就是不放心集体来管钱,要落袋为安。现在实行村民民主决策,政府还有没有权去干预这样的事情?”[2]

然而,乡镇干部工作再困难,毕竟还有退路,大不了异地为官。可村干部就没有这样的机会。村干部不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范围,但政府的许多政策、国家许多的实际任务要靠他们去落实,这就产生了一些矛盾。许多村干部有这样的心态:完成听从上级的指示,得罪村民多了就怕没退路。一位被访的村干部说:“上头布置的事情不少,但经费不多。上面布置的任务完不成,要挨批评,而当个村干部还要由村民来挑三拣四,夹缝里做人真难。”一位村主任则反映:“现在的村主任真难做。你是村民选的,就得维护村民的利益,这个道理我们明白。但是,一旦村民

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有矛盾时,就不好处理了。例如我们村,难度最大的事情要算撤违章建筑。农民几乎花费了全部积蓄才建起一栋新楼,政府一说是违章建筑,就要撤掉。我们村干部就是再讲原则、再下狠心,手都硬不起来。”[3]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会不会影响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农村社会的有效贯彻执行。过去,为了保证法律政策的贯彻执行,以组织路线为保证,以干部任命制度为手段。而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目标没变方式变。所谓目标没变就是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政府法规必须得到贯彻执行。所谓“方式变”就是不能再靠任命制来实现“组织路线”的保证,而要采取适合村民自治新形势的组织方式。这就是问题的症结。

2、镇村两级干部对村民选举都存在一定的厌倦和畏难情绪,影响基层工作能力和质量的提高

从我们的调查及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来看,镇村两级干部甚至部分村民群众,对村民选举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厌倦和畏难情绪。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村民选举的组织工作似乎成了乡镇政府的“额外负担”。有些乡镇干部反映,按理说村民选举是村民自治份内的事情,政府只起指导作用,但实际不是这样。搞一次村民选举,镇里干部要全员动员,采取包片包村、责任落实到人等组织措施,目的是保证一次选举成功,否则劳民伤财、人疲马倦。 二是村民参加投票的误工补贴如何解决的问题。在课题组调查的这些农村,村民投票的误工补贴大致上是5-30元/1次(平均是15元/1次)。“投票误工补贴”类似公社时期的“政治工分”,成了村民参与村里公共事务活动的一种惯例。几乎所有的被调查村干部都认为,如果不发投票补贴,《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双过半”就难以保证。番禺有个穷村,年收入5万元左右,选民2300多人,村里一次投票选举就要花掉村集体的全部积累。结果,新上任的村委会接手一个“经济空壳”,其工作的难度可想而知。应该说,遇到这种问题的农村,不是少数。

三是选举出来的干部,有个三年任职的时间限制,投入实际工作的时间不多。因此一些镇干部反映,部分村干部的实际工作状况是,第一年适应适应,第二年初入角色,第三年等待选换届。也就是说,真正发挥作用的时间不超过1年半,村民选举的前后事情就得花费了村干部1年多的时间和精力。乡镇政府又如何应对这样的局面。

出现这样的问题,与现行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具体设计有一定的关系。比较中国与外国的地方选举制度,我们发现,中国的村委会选举制度其实选择了难度很高的绝对多数原则(即双过半的原则),而不是简单多数原则。同时,我们的计票基数几乎是以自然选民为基数,而不是自愿登记选民为基数的,这就进一步增大了选举成功的难度。这是问题的原因之一。其次,投票补助做法给村委会选举的.组织工作及村委会今后的工作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特别是对于那些人口多、村集体收入又低的农村,不改变靠发补贴来吸引投票的习惯是不行的。

3、村委会干部不作为,政府难处理,“指导-被指导关系”往往变成了乡镇工作的束缚。

下面这个案例反映了乡镇政府为何难以介入处理那些不作为的村委会:[4]

鹤岗村是广州白云区的一个纯农业村。全村1365人,选民900多人。1999年本村实行第一次村民直选,村民们兴高采烈地把本村首富邹姓村民选为村主任。邹主任的企业办在村外,在广州郊区一带小有名气,据说年产值几千万。但鹤岗村是个负债近400万的村子。村民选举邹的意图是希望这个经济能人使把村里的经济搞上去。可是,邹主任是个“三板斧”,三招不见成效就走人了。两层楼的村委会办公室,仅由妇女主任和女会计留守,村里人戏说村委会成了“尼姑庵”。村支书是小姓人家(该姓占全村人口的20%),看到大姓人多势众(占80%)左右选举局势,也就不图在村里发展了。其实,支书也是搞建筑承包发家治富的经济能人,在他担任支书期间,他自带资金近400万元,把这个远郊小村变成了全国园林绿化百强村。村委会所欠之款的“债主”就是这位村支书,可村支书的钱又主要来自自己的建筑经营收入银行贷款。

村委会不见村主任,村支书因是小姓人家受到排挤,村级组织也就陷入了瘫痪,村庄则处于事实上的无政府状态。结果,昔日园林绿化村变成了现在的脏乱差村。村里的公共厕所污水横流,村里的水泥路面四处断裂,村庄呈现出破落的样子。

本村第一届直选出来的村委会主任,令村民大失所望,即使本家村民也直摇脑袋。而镇里干部只有干着急的份。对这种不作为的村主任,镇里似乎只有等待村主任自动辞职,等待村民有空座下来开个罢免会。然而,谁来召集村民会议行使罢免权呢?《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是村委会。问题是,有召集权的村委会连主任都不见了。即使村主任在村里,由他主持的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来罢免自己,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村主任去留的问题整整花了二年时间才解决,使村庄陷入无政府状态,村民的致富梦也成了泡影。

毫无疑问,乡镇政府是地方治理的主体,无论党的方针政策,还是政府的法律法规,最终都得由基层党政部门贯彻落实。为什么“指导-被指导关系”会成为一些乡镇工作的束缚而导致乡镇干部对村民自治的牢骚和焦虑呢?课题组在调查中发现,主要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后,无论是镇村干部还是普通农民,对如何界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的问题,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不少乡镇干部觉得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因而在贯彻落实上级布置的任务时候缩手缩脚,不知道该如何去工作。

我们知道,市县对乡镇建立了比较严格的责任机制或政绩考核制度,特别是“一票否决”的硬性规定迫使乡镇干部设法完成下派的任务。但《村委会组织法》原则上不允许乡镇政府采取上级对它的那套责任机制来要求和约束村级组织。于是,在自上而下层层相扣的责任机制上,正是在国家政权组织的最基层(国家与社会的连接处)出现了一个责任制度的断层,客观上使乡镇干部陷入了上压下顶的困境。

4、村支两委关系亟待从根本上理顺。

实行村民直选以后,摆在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面前的又一个难题,就是如何理顺村支两委的关系,建立合理的分工合作机制。过去,党支部的地位和职权都很明确,就是支书抓全面,是各项工作的“第一把手”。现在的情况有了变化,尽管党支部的地位被明确为核心领导,但支部的职权究竟包括那些具体范围,却不清楚。我们发现,党支部领导村委会这个政治原则,镇村两级干部和村民一般都接受,但依照《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比较明确的职权有七八项之多,如协助乡镇政府的工作、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维护集体经济和村民合法权益、管理村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等。这说明,村委会和党支部在职能分工上应该有所不同,党支部领导村委会不能变成党支部包办村委会工作。那么,村委会和党支部究竟如何分工协作,乡镇政府似乎也难以提出既符合《村委会组织法》、又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方案。这样一来,村支两委关系是否顺当,往往取决于村主任与村支书的私人交情,许多事情靠“拍肩头”搞掂。

某市的一份调查报告反映,有的村党支部书记

与村委会主任矛盾尖锐,内耗严重。这种矛盾多是村委会选举时产生矛盾的延续。作为村支书,选举时落选了,心中有气,抱怨对方在选举中靠家族势力拉票,导致自己落选。作为村主任,选举时就与村支书撕破了脸,以为自己的得票最多,就不把村支书放在眼里。有一个村的村主任,当选后故意在村支书门前放鞭炮奚落村支书落选,使村支书怨气难咽。个别农村的村支两委关系紧张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例如广州市红星村就是这样。在红星村,新当选的村主任不能从村支书手中接管村务管理权和经济审批权,无法履行村委会的职责,于是另设帐务,另组村治安队伍。导致一个村庄,存在党支部和村委会的两支治安队伍,两套理财小组,村民群众无所适从。 一些地方乡镇对村干部工资补贴的偏颇态度,也不利于村支两委的理顺。例如,有的乡镇规定按村委会编制拨付工作补贴,支委不兼任村委会职务的,属于编外干部,除领取开会、公干误工补助外,没有任何工资补贴。有的乡镇,以支委为工资补贴对象,凡没有进支委的村委会成员,没有工资补贴。还有的乡镇,把村支两委成员全部纳入工资补贴对象,但村主任的工资补贴比支书低一级。这些措施容易造成这样的印象,以抬高村支书来贬低村主任或者相反,导致了村干部的不满情绪。 从经验调查情况来看,部分村支两委关系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村支书不愿放弃手中的权力,习惯了大包大揽、一个人说了算,忍受不了村委会接管村务的法定要求。二是在村委会接管村务,要求清产核资,摸清家底,这对那些存在经济问题的村支书来说,意味着劣迹暴光。因而这样的村支书必定会拼命抵制和诋毁村委会,把村民选举说成是“贿选”、“家族黑恶势力拉票”、“反对党的领导”,试图摧毁村委会合法性而自保。在这种情况,村支两委的冲突、村主任和村支书的较量、干群关系矛盾、新老班子的拉锯战等,实质就是少数村干部以权谋私和多数群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斗争。三是村委会主任及村委成员办事经验不足,政策水平偏低,有的连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都不了解,对党支部的领导也有抵触,村中的大事不与党支部沟通和商量,因而难以同党支部合作共事。

5、一些村干部,包括村支两委的成员,只顾及本村本组的利益,置政策、法律于脑后,以“为民请命”的姿态与乡镇政府对着干。 客观地说,在那些干群关系紧张的农村,村民们对政府有怨气。群众产生这些怨气是有来源的,一是过去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粗暴行为伤害了农民的感情;二是农民负担问题解决不力;三是对一些基层干部的衙门作风、贪渎行为的群众义愤。当这些怨气得不到有效舒缓而导致干群关系十分紧张的时候,村干部往往以为父老乡亲“请命”的姿态由而采取同乡镇政府不合作甚至对抗的行为。当然,如果乡镇政府推行的是假国家之名而谋小集团利益之实的“土政策”,那么村级干部的对抗行为是有正当性和号召力的,否则没有合法性。问题是,对那些不分青红皂白地抵制政府的村干部,乡镇政府究竟如何处置。《村委会组织法》缺乏明确的规定,乡镇政府也就只能“责令”村委会遵纪守法了。 其次,有些村规民约字面上不违法,但明显侵犯部分村民的利益。例如,广州一些农村的村规民约规定,即使户口在本村,外嫁女也无资格享受集体分红。这个规定明显损害了这一部分村民的利益。过去遇到这样的情况,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如妇联)可以及时纠正。现在就难办了,村级组织可以凭借“不能违背村民群众? 拿裰饕庵尽闭飧龇ūΓ?苯亓说钡鼐芫?泄夭棵诺暮侠硪?蟆?/P>

一、 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过程的理论与政策分析

上面所提到的只是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过程中出现的部分情况。即使挂一漏万,也暴露了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不少,但最主要的是没有认识到镇村之中其实存在三重关系。以其中的任何一种关系来否定其他两个关系,都会引起镇村关系的失调。

建国三十年来,镇村关系变化的基本走向是“以党领政”,最后形成了以“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为特征的政党治理模式。80年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来,镇村关系曲折多变,不断调整。但总的趋势是,村民自治的发展势头不可扭转,乡镇政府对农村社会的公共管理应该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地位更加不可动摇。这不仅是治国安邦、强基故本的政治现实需要,也是我们重新认识和建构镇村关系的基本前提。也就是说,一切有关镇村基层治理的制度创新,都要以此作为出发点。

自我国推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镇村关系经历了10多年的重建,形成了有机联系的三重关系:

一是乡镇党委与农村党支部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体现的是党的领导原则。

二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事务范围内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体现的是村民自治原则。

三是乡镇党政机关与村级组织之间在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政府公共政策等事务方面的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体现的是依法行政原则。

这三种关系及原则是一个相互渗透在一起的整体,不能分割,也不能以其中任何一种关系或原则,来否定其他两种关系或原则。简单地说,就是不能“持其一,否其余”。然而 ,在处理镇村关系问题上,“持其一,否其余”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归纳起来,主要有几种表现。

第一种情形,以镇村上下党组织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来怀疑和否定“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及“依法行政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种情形就是那种“以党代政”、“党包办一切”的状况。应该说,这就是“党的一元化领导”的传统模式。上面陈述的情况反映了这个问题的存在。 在农村,如果继续坚持以党代政,以党的领导原则否则村民自治原则,那么村委会及其选举制度都是多余的。如果乡镇政权机构也只按这一原则建构,那么乡镇政府也是多余的机构,也可合并到党委中去,形成党政一班人马、两块牌子。问题是,这样一来,镇村关系也就变成了纯粹的上下党组织关系。结果只能导致各级政务消失于党务之中,各种社会矛盾都集中在党组织头上,这对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之基都是十分不利的。

第二种情形,即以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事务内的指导和被指导关系,来否定乡镇基层党委的领导,否定乡镇政府对农村社会、对村委会依法行政的管理关系。这种情况走向极端,就会使村庄变成一个“世外桃源”,实质上就是陷入无政府主义状态,前面提到的鹤村就曾陷入这种状态。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关键在于没有搞清楚村民自治的前提。这个前提是什么呢?就是在“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村民享有国家法律所保障的自治权利。 从政治学学理上看,一国宪政下的任何地方自治权都是有限的。不然的话,“自治状态”就成了“主权状态”,如果走向这种“主权状态”,实质上就是地方割据或分裂主义。这是我们要理直气壮反对的事情。因此,任何形态的地方性自治制度,无论是城市社区委员会制度,还是农村村委会制度,都是一国宪法治理下的地方治理模式。村民自治是农村社会的一种治理模式,其组织形式、职责范围、运行规则、权利义务等都是由国家法律来保证的。就我国的村民自治来说,我国的宪法确立了村民委员会的宪法地位,《村委会组织法》保证了村委

会在处理属于本村事务上的自治权。因此,这种村民自治的活动,本身就是依法治理的活动,否则,村委会的合法性就不存在了。如果村委会的行为游离了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如果村委会对合法政府采取对抗性行为,乡镇政权机关当然可以立即停止其职权。乡镇政府的这种行为不受“指导-被指导”关系原则的约束。

第三种情形,就是以镇村之间的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否定“指导-被指导”关系,来替代基层党组织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种情形就是所谓的镇村关系的行政化倾向。

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在于乡镇政府混淆了村民自治事务同国家政治及行政事务的界限,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主要表现不外三个方面:一是干涉村委会依法选举和村委会人员变动。如左右村委会选举、刁难乡里不中意的候选人、无故停止村委会的职权、强行调整村委会领导职位、强行把自己信得过的人安插到村委会班子。二是干预村集体财务收支。有些乡镇借“村财镇管”的机会,搞“一平二调”,刮变种的“共产风”,从而损害农民的利益。三是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逼农致富”,强迫农民种这种那,又无力帮助农民承担市场风险,结果加剧了政府与农民的紧张关系。 以上分析,说的是一个道理,即镇村之间存在三种性质不同的关系,混淆之,或者“持其一、否其余”,都会造成这样或那样的矛盾、紧张甚至对抗。因此,我们要在区分不同关系性质的同时,理清三者之间的联系,才能从理论上回答基层提出的“怎么办”。 党的领导原则、村民自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犹如处理镇村关系的三架马车,并驾齐驱才能有效地治理镇村社会。

党的领导原则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坚持党的领导是一个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在中国搞村民自治,排斥、否定、脱离党的领导,都将一事无成。因此,要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作为推动村民自治的强大制度力量。而党支部应该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使村民自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的伟大实践大踏步前进。然而,一些人自觉或不自觉地认为,强调党的领导,就是为了一党之私而压制基层自治、压制民主。这是一种偏见。我们在调查中,看到许许多多农村的两个文明搞得好,与当地党的基层干部的勤奋有为分不开来。再拿鹤村为例,当这个村庄衰落的实在不像样子的时候,镇政府借宣传贯彻“三个代表”的东风,及时派驻工作队,使鹤村的面貌迅速朝好的方向发展。我们不否定,基层党组织内部确有一些横行乡里、鱼肉百姓的坏人,但这些蜕化变质的土霸王毕竟是少数。因此,对于不服从党支部领导的情形,要具体分析村支两委的实际情况。如果村干部所排斥的还是一个合格的党支部,那么,这样的村干部如果不换思想就要换人;如果党支部成员确实变质了,乡镇党委就要及时把有问题的村支书或支委撤换掉。 村民自治原则 关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指导与被指导原则的适应范围,《村委会组织法》其实有比较明确界定,即限于“本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村民自治范围的事务,概括起来说就是“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因为这些事务既要村民积极参与,也为村民所共享。在学术上,我们也可以把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简称为“村务”,而把村委会协助或承办的政府事务简称为“政务”。无论是“村务”,还是“政务”,其具体内容都是复杂多变的。就“村务”而言,主要包括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发展本村经济,管理本村集体土地和公共财产,发展文化教育等等。 事实上,村委会所担负的工作,有许多是要配合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及所谓“政务”。这些事务之所以是“政务”,是因为这样的工作一般具有跨村性质,需要乡镇政府组织牵头、协调才能办好。例如,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文化教育、公民教育、普法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等,都不是一个村委会就能办好的事情,而是一个地方各类社会组织和成员的共同责任。这就是我们所讲“镇村治理”的具体含义。[5]

属于“本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乡镇当然不能借行政权力来干预,应该严格遵守“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原则。然而,乡镇政府有责任指导村委会如何开展村民自治工作,有权力监督村委会是否依法开展工作。例如,对于那些不及时、不真实实行村务公开的村委会,乡镇政府及时干预不仅是正当的,而且是必要的。对此,《村委会组织法》第22条已有明确规定。

依法行政的原则 依法行政是乡镇政府的基本行为准则和要求。乡镇政府对其所管辖的所有村庄,有合法的的管辖权和行政权,村民、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党支部等村庄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不服从国家的基层政权机关的依法行政行为。因而,对于那些公开抵制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村级组织,乡镇政府应当有权停止其职权,直接组织村委会或者党支部的改选工作。否则,国家法治统一的原则就得不到制度保障,村级组织就有可能成为游离于国家法度之外的“法不入之领土”。 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乡镇政府必须依法行政。而作为公民,村民不仅能够以权利制约权力,而且要履行遵守国家的法规、完成法定国家任务的公民义务。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既是公民权利得以保护的前提条件,也是政府依法进行社会管理、行使国家权力的社会基础。因此,镇村之间建构良性互动关系,本身就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

四、结论与建议:在制度建设上实现党的领导、依法行政和村民自治的有机结合

从我国的政治现实出发来看,乡镇与村庄之间建立了三重关系:一是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的关系;二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自治事务范围内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三是乡镇政府与村级组织在行政事务上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第一重关系体现党的领导原则;第二重关系体现村民自治原则;第三重关系体现依法行政的原则。这三重关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以其中任何一个关系、一个原则来否定其他两个关系、两个原则,都会造成镇村关系的失调,加剧镇村关系的紧张局面。 在镇村关系的调节和处理中,存在三种不当取向,一是以党组织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来否定或取代另外两重关系,这就会导致以党代政,党包办一切的老毛病;二是以村民自治中的指导--被指导关系来否定和替代另两个关系,这就容易导致政令不通,政府该管而不敢管的问题;三是以政府依法行政中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来否定村民自治的原则或者取代党的领导原则,导致村民自治制度行政化的倾向。这些错误的认识,不利于建设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镇村治理结构,更不符合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要以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治国安邦、强基固本的战略高度,为建设适合我国政治发展需要的镇村治理关系,而重新认识和把握镇村政治关系。在基本政策方面,我们应该在建设镇村治理有效结构的过程中,从制度上保证党的领导、依法行政和村民自治的有机结合。从而加强和完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强化政府依法行政,推进农村基层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基于以上的研究与分析,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我们提出下面几个方面的政策思路:

1. 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同时也必须要改善党的领导。经过建国后5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的实践,镇村的社会环境及社会关系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1)国家职能的变化导致了政府职能的变化,相应地也就引起了镇村关系的变化;(2)农民经济利益的变化带来了他们在经济活动中地位的变化,农村内部利益的调整需要有自己的组织,从而促使了乡与村的关系变化;(3)市场经济发展促进了政治的民主化发展,农民的自主性不断提高,导致了镇村关系的变迁。作为党在农村中的基层组织,必须审时度势,与时俱进,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达到加强党的领导的目的。江泽民指出:“各级党委要学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各级领导同志要敢于领导,善于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要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获取新的途径,学会用经济的方法,民主的方法、法制的方法、思想教育的方法组织农民,领导农民。

――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组织通过政治导向、组织建设、社会动员、有效监督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农村工作的全局,协调行政、人大、司法、村民自治等组织之间的关系。同时各级党的组织要积极研究农村基层民主的新情况、新问题,善于总结经验,摸索规律,提高领导艺术和领导水平。

――随着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展开,农民民主自治意识的增强,农村基层干部的选拔与培养机制也需要作相应的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通过实践逐步建立起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干部选拔制度,使农村中的各类人才资源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同时,要尊重其他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尊重农民的主人翁地位,支持和保障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坚决克服少数党员干部搞家长制、个人说了算等错误作法。坚决查处压制和破坏民主,侵害农民民主权利的行为。

――加强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把党员教育好、管理好,使他们提高素质,增强党性。农村党员要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改善党的领导,最终实现党的领导。

2. 在转变政府职能过程中积极探索镇村治理的途径与模式。在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格局下,作为国家在农村地区的行政组织的乡镇人民政府也需要转变职能,由单一的行政管理型向管理、服务与指导型转变。强化乡镇政府在对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与服务方面的职能,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淡化政府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覆盖和过渡干预,通过对村民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的合理利用来降低政府成本。在目前一些地区村民自治组织发育尚未成熟的情况下,政府仍负有指导的责任,即在政府倡导和指导下,依靠镇村的力量,利用镇村的资源,解决镇村的问题,发展镇村的各项事业,以达到镇村治理的目标。

――规范和完善行政指导规则。在政策协调与行政指导方面,一是要加强政策导向的宣示以对发展进程有所规划。国家层面要加强综合协调,要为各个系统的基层组织尤其是党的基层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协调和统一制定基本的指导方针,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二是要规范行政指导工作,提高行政指导水平。村民自治的行政指导工作也要规范化、制度化。此外,还要规范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主要是政策引导、总体规划、调查研究、检查监督、总结示范等,而决非包办代替。三是要强化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和积极开展不同层面、不同形式的培训活动。

――积极探索与村民自治体制相吻合的乡镇一级的行政管理体制。理顺各种关系。使村民自治制度与县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乡镇领导体制和农村党支部的领导制度协调一致,是村民自治得以良性发展的关键。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就应适应村民自治的要求来调整和完善相关的制度。

3.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的制度化建设。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即实行村民自治是保证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力的一项重要制度。村民自治的制度化建设仍是要围绕四个民主进行,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目标,实行真正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实质性内容,也是农村基层民主的本质特征。目前特别是要着重程序性方面的技术设计。

――从广州市目前的情况来看,民主选举仍是重点。因为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选举涉及的面很广,是全体村民关注的焦点。选举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将直接影响整个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 在广州市首届村委会直选时,整个选举过程是以一场类似群众运动的方式进行的,来的快,去的也快。一些地方在群众尚未搞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的情况下,整个过程已经结束了。随着农村民主自治深入发展,村委会直选成为农村中每隔三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农民在政治上逐渐成熟,并且了解和掌握了选举的游戏规则,一些农村中的政治活跃分子(农民政治家)会合法地走出来,基于自己或所代表群体的利益提出政治诉求。对此党政部门和村民直选的组织者不仅在思想上有所准备,还要在村民自治的理论和法律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

――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村级民主决策的主体、原则、内容和程序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都有规定,完善村级民主决策机制是村民自治的根本,是广大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前提,关键是明确主体、规范程序。尤其是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等制度的建设,要紧密结合村委会的选举,规范村民代表的选举,理清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会议及村委会的关系,把村民代表会议与村委会和村民会议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村委会管理村务,村民积极参与的农村治理格局。

目前广州市大部分农村都制定相应的村民自治章程、民主决策制度及经济管理制度等,但要将这些写在纸上的条文落在实处尚有许多工作要做。村委会对本村的决定及日常事恶管理要向农民及时反馈,保证实现村务公开,尤其是财务公开。理财问题一直是农村工作的难点,在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的过程中,建立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规范村干部财务管理权限是解决理财问题的好办法。这样做就避免了出现腐败问题和才想办法解决的被动状况,让农民切切实实地当好主人翁,真正体现“自”与“治”的结合。

――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障。监督是保证决策正确执行的有效措施。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一般有两种方式,即党支部监督和村民监督。前者首先是党要管党,其次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后者监督的方法和有效性正在逐步建立。我们认为,除了由村民大会或由村民代表大会在重大问题上的审议和监督外,鼓励建立农村舆论监督的机制将是农村村民自治民主监督的有效工具。

[1] 广州白云区访谈,年。

[2] 广州番禹访谈,2001年。

[3] 广州白云

区访谈,2001。

[4] 村名和人名均有改动。

[5] 关于“农村治理”这个概念及讨论,可参见白钢和赵寿星的《选举与治理――中国村民自治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篇10:广州市村民自治发展报告

广州市村民自治发展报告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2002年是广州市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年,广州市委、市政府要求换届选举工作1月启动、8月结束。为了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的实现,保证村委会换届选举依法有序开展,由广州民政局牵头,联合广州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组织了“广州市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过程研究”课题组,2001年9月到2002年3月,课题组在广州的6个区(市)的8个镇进行了实地调查。

调查的基本目的,就是具体深入了解村级组织现状、村委会直选后村民自治的成功经验以及面临的主要问题。具体调调研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党支部与村委会组织建设、村民选举过程以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村政组织和村经组织的关系、镇村关系。调查地点分布在白云区、天河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8个镇12个村。市民政局李局长与课题组一同到了增城市开展调查研究。在调查期间,课题组得到了各区(市)有关领导、镇村两级干部的大力支持,得到了村民群众的积极配合。课题组一共召开了10次座谈会,完成了80个有效问卷调查(其中村干部问卷调查21人,村民群众59人),从区、镇、村三级组织收集了一批文字材料。本调查报告就是在综合分析我们的座谈记录、问卷数据和文字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

二、广州市村民自治发展的基本判断

1988年,我国农村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就是,撤社设乡、改队为村。当时的广东农村大部分实行了撤社设乡(镇),但在原生产大队的基础上设立农村管理区,乡镇在农村管理区设办事处,作为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然而,广州、深圳农村同全国保持一致,建立了乡政村治的结构。10年后,在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和其他领导的大力推动下,广东省决定在全省范围实行村委会直接选举、全面推进村民自治进程,一举摘掉了“富裕的广东不搞农村民主”的帽子,并且使广东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获得了“在高起点上后来者居上”的赞誉。应该说,一直实行村委会制度的广州农村,对广东省农村基层民主的与时俱进发挥了“桥头堡”的示范作用。19,乘全省统一实行村委会制度、直接选举村委会的改革东风,广州的村民自治由此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从本次调查情况来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个基本的判断。

1、广州农村普遍建立并切实实行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 广州既是一个进入了快速现代化车道的国际大都市,也是一个拥有1279个建制村的城乡大都会。1998-1999年,广州市这1279建制村全部按照“一法两办法”实行了村民直选。在直选过程中由于各级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做到了领导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和宣传到位,动员了广大的农村群众积极参加选举,全市参选率达到了97.66%。

从市委一直到村支部,从市长一直到普通村民,对本市首次村委会直选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为了严格按照“一法两办法”规定的程序选举村委会,各级党政部门,开足马力,广泛动员,充分运用广播、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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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情况报告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情况报告

县计生协:

根据省人口委提出的“抓典型建机制年”活动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我乡因地制宜在全乡开展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试点工作,现将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1、提供组织保障,完善组织机构

我乡确定村为乡级村民自治试点。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乡上成立了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村里成立了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配强配齐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具体负责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以协会评估认定工作为基础,建立村计划生育协会网络,经常性的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活动,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选举产生了村计划生育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人员。把热心计生公益事业,具有一定文化素质和技术特长的计划生育积极分子等吸收为新会员,壮大计生工作队伍,提高计生工作水平。

2、提供制度保证,建立各种规章制度

以村民自治和协会评估工作相结合,严格按照议事程序,在广泛征求群众和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有会员代表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了各村《计划生育协会章程》、《计划生育协会村民自治公约》、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制定了《协会工作制度》、民主参与与民主监督制度》、《会议制度》、《学习培训制度》、《活动制度》、《评比表彰制度》、《会员联系户制度》等相关制度,建立起“三册一簿”,即《协会花名册》、《特困家庭救助花名册》、《计划生育家庭提拔扶助对象花名册》和《协会活动记录簿》,完善了各种规章制度。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知晓率

按照“内容温馨,书写规范、制作文雅,款式新颖,体现地方特色,突出人文关怀”的要求,创建宣传教育文化长廊一条街,更新国策墙两个,刷写标语16条,服务所联合医院在各村组开展了妇科病普查,环孕情服务,生殖保健咨询、优生优育、出生缺陷干预、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提升了服务所人员的`技术水平,拉近了群众距离,提高群众知晓率。

4、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组织全乡、村、组计划生育干部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统一思想认识,使大家明确开展村民自治是计生工作的内在要求,是基层文化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培训,提高了干部的自身工作水平和业务素质,为实施村民自治打下坚实的基础。

篇12:广州市村民自治发展报告论文

广州市村民自治发展报告论文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是广州市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年,广州市委、市政府要求换届选举工作1月启动、8月结束。为了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的实现,保证村委会换届选举依法有序开展,由广州民政局牵头,联合广州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组织了“广州市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过程研究”课题组,9月到203月,课题组在广州的6个区(市)的8个镇进行了实地调查。

调查的基本目的,就是具体深入了解村级组织现状、村委会直选后村民自治的成功经验以及面临的主要问题。具体调调研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党支部与村委会组织建设、村民选举过程以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村政组织和村经组织的关系、镇村关系。调查地点分布在白云区、天河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8个镇12个村。市民政局李局长与课题组一同到了增城市开展调查研究。在调查期间,课题组得到了各区(市)有关领导、镇村两级干部的`大力支持,得到了村民群众的积极配合。课题组一共召开了10次座谈会,完成了80个有效问卷调查(其中村干部问卷调查21人,村民群众59人),从区、镇、村三级组织收集了一批文字材料。本调查报告就是在综合分析我们的座谈记录、问卷数据和文字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

二、广州市村民自治发展的基本判断

1988年,我国农村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就是,撤社设乡、改队为村。当时的广东农村大部分实行了撤社设乡(镇),但在原生产大队的基础上设立农村管理区,乡镇在农村管理区设办事处,作为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然而,广州、深圳农村同全国保持一致,建立了乡政村治的结构。后,在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和其他领导的大力推动下,广东省决定在全省范围实行村委会直接选举、全面推进村民自治进程,一举摘掉了“富裕的广东不搞农村民主”的帽子,并且使广东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获得了“在高起点上后来者居上”的赞誉。应该说,一直实行村委会制度的广州农村,对广东省农村基层民主的与时俱进发挥了“桥头堡”的示范作用。,乘全省统一实行村委会制度、直接选举村委会的改革东风,广州的村民自治由此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从本次调查情况来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个基本的判断。

1、广州农村普遍建立并切实实行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 广州既是一个进入了快速现代化车道的国际大都市,也是一个拥有1279个建制村的城乡大都会。-,广州市这1279建制村全部按照“一法两办法”实行了村民直选。在直选过程中由于各级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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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总结

联奉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工作总结

联奉村现有户籍人口 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 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中,在乡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应对综合改革的形势,抢抓机遇,迎难而上,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初步形成了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良好工作局面,推动了我村计划生育工作的上层次上水平。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队伍建设,为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提供组织保证。

计生工作队伍是提高村级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全面推行村民自治的前提。今年年初以来,我村高度重视村级计生工作网络建设,把能否承担起计生工作的担子,基层计生工作网络是否健全,党员和干部能否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作为检验村、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村党支部、村委会、支部+协会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

一是选好能抓善管计生工作的村级人领小组。二是优化组级计生协会网络。全面推行村级计生工作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不断提高村干部服务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做到人员精干,待遇落实,职责明确。三是把计生工作网络巩固在村民小组。全村4个村民小组共选配4位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把计生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千家万户。

二、着力夯实基础,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

为进一步下移工作重心,推行村民自治,我村把夯实村级工作基础,促进平衡发展放在首位。

一是抓思想到位,统一思想认识,让村组干部明确开展村民自治是计生工作的内在要求,是基层民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是提高群众满意率的重要途径,让村组干部的思想认识不断有新的提高,从而为推行村民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今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全村再一次得到深入开展,依法制定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二是抓责任落实。建立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的计生工作责任机制,年初各组都和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工作职责和经济奖惩措施。对出现违法生育多孩、违法生育漏报的组实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依法有序推行。 我村把推行计生村民自治工作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据乡年初制定的《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意见》、《村级计生协会工作考核办法》,对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作出全面的安排,把村民自治工作创造性地结合平安村寨创建、支部+协会日常工作活动之中,使村民自治活动有声有色地开展。为确保村民自治工作依法、有序扎实推进。

四、采取综合措施,调动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积极性。 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关键在于千方百计调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积极性。近几年来,我们坚持以利益导向和提供优质服务为载体,以极大的热情去关注群众的切身利益,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通过加大政策推动力度,积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鼓励和稳定计划生育户的守法行为,从而让群众思想上要求计划生育,以实际行动来支持村民自治。

一是把优质服务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结合起来,同部署、同落实。今

年以来,投入大量资金对村计生服务室进行了全面的装修,改善村级服务室硬件设施,提高了服务质量,拓宽了服务领域,育龄群众身心健康得到了切实维护,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满意度不断得到提高。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保障机制。按照《赤水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利益导向办法》的要求,严格按规定上报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经上级审查合格后,及时将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兑现到对象手中。

五、认真组织兑现违约责任工作。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目的就是让全民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对一直以来就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户应按政策享受优先优惠政策,对不执行本村《章程》和《公约》的对象按规定严格兑现违约责任,我村全年共兑现违约责任10550元,全额用于计划生育工作,有力地维持了正常工作秩序,提高了震慑力。

通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推行,村支两委成员、计生协会抓计生工作的自觉性得到提高,村民计划生育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群众参与计生管理的积极性得以有效调动,村级民主决策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全村计生工作水平稳步提升,一个以“两委负总责,协会为骨干,村民搞自治,群众做主人”的新的管理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联奉村村民委员会

年10月9日

篇1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年度工作总结

xx县洪山殿镇共有4.76万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9434人,一年来,在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我们积极应对综合改革的形势,抢抓机遇,迎难而上,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初步形成了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良好工作局面,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上层次上水平。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加强队伍建设,为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提供组织保证。

配齐配强村级计生工作队伍是提高村级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全面推行村民自治的前提条件。一年来,我镇高度重视村级计生工作网络建设,把能否承担起计生工作的担子,基层计生工作网络是否健全,党员和干部能否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作为检验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村党支部、村委会、村计生协会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

一是选准选好能抓善管计生工作的村级班子。在换届选举中,我们把能否带头实行计划生育,能否积极参与计生工作作为推举候选人的重要依据,对计生工作开展好的给予保护,对违反计生或计生工作抓得不好的给予否决。X至X年村级换届中,计生部门积极参与,组织、民政等部门严把候选人的计生审核关,有3名村计生专干被劝退,有2名村支两委候选人因违反计生被否决。

二是优化村级计生工作队伍。全面推行村级计生工作人员聘任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村干部服务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从X年开始,对村计生协常务副会长实行定额补助,今年又对村计生专干全部实行工资统发,村党支部书记的工资统发50%,做到人员精干,待遇落实,职责明确。

三是把计生工作网络巩固在村民小组。全镇469个村民小组共选配462位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把计生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千家万户。

二、着力夯实基础,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

为进一步下移工作重心,推行村民自治,我镇把夯实村级工作基础,促进平衡发展放在首位。

一是抓思想到位。通过举办村党支部书记、村计生专干、村计生协常务副会长培训班,统一思想认识,让大家明确开展村民自治是计生工作的内在要求,是基层民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是提高群众满意率的重要途径,让镇村干部的思想认识不断有新的提高,从而为推行村民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X年,有26个村主动申报村民自治,今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全面铺开,至8月底,全镇41个村已有39个依法制定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二是抓后进转化。建立“后进村”整改制度,对班子薄弱、计生底子不清、管理水平差的村实行重点管理,按“一年甩后进、二年上水平、三年创先进”的要求,狠抓后进村的转化,促进全镇计生工作平衡发展。X年,连续两年被列为“重管”的大旗村,村党支部书记被撤职,村计生专干被劝退。

三是抓打假治水。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从严追究责任,X年,镇里对隐瞒村民违法生育的某村党支部书记予以“取消‘十佳村干部’资格,收回荣誉证书,收回奖金,通报全镇”的处理,有效治理了计划生育工作环境。

四是抓责任落实。建立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的计生工作责任机制,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工作职责和经济奖惩措施。X年底,对8个村民自治示范村和8个村民自治合格村进行表彰奖励,对5个出现违法生育多孩、违法生育漏报的村实行责任追究,有2名村干部受到党纪处分,35名负有管理责任的镇、村相关责任人受到经济处理。

三、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依法有序推行。

我镇把推行计生村民自治工作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镇里制定了《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意见》、《关于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补充规定》,印发了《村级计生协会工作考核办法》,对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作出全面的规划、安排,把村民自治工作创造性地结合于“十佳村干部”评比、平安村创建、协会日常工作活动之中,使村民自治活动有声有色地开展。为确保村民自治工作依法、有序扎实推进,镇里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采用抓典型促后进的办法,通过召开现场督战会、请先进典型介绍经验等办法,促进工作平衡发展。镇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对各责任区、村的计生工作进行季度考核时,都把村民自治作为重要内容,较好地推动了村民自治工作的扎实开展。

四、采取综合措施,调动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积极性。

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关键在于千方百计调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积极性。一年来,我们坚持以利益导向和提供优质服务为载体,以极大的热情去关注群众的切身利益,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通过加大政策推动力度,积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鼓励和稳定计划生育户的守法行为,从而让群众思想上要求计划生育,行动上支持村民自治。

一是把优质服务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结合起来,同部署、同落实。近年来,我镇切实加强镇服务所和村服务室建设,投入35万元创建省级示范服务所,改善村级服务室硬件设施,不断拓宽服务领域,育龄群众身心健康得到了切实维护,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满意度不断得到提高。X年7月,我们邀请县计生技术专家进村入户开展妇科病查治,共接诊育龄妇女551人,查出妇科病患者216人,其中子宫肌瘤3人,内分泌紊乱21人,各种妇科炎症患者192人,使这些对象及时得到合理治疗,有效地改善了生活质量。X年9月,镇计生协会开展扶贫助学活动,组织会员募集资金7350元,为34个村49个两女计生家庭解决了小孩上学的燃眉之急。柞子村计生协会发动会员建立了花卉苗木基地,建立了协会会长、理事联系计生贫困户制度,一年来,该村共有18户贫困家庭在协会的帮助下脱贫致富。

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保障机制。镇里对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制定了一系列优待政策,包括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补助两女户养老保险费、设立“女孩成才奖学金”、重点扶持计生家庭等。各村也纷纷拟定对计划生育户的优待措施:柞子村对两女家庭的小孩实行全免费入学;永忠村对积极主动参加孕情监测的育龄妇女每次补助5元,为自觉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两女户,投保一份500元的养老保险;前塘村对计生协理事实行风险工资,每月60元与工作业绩挂钩。其他各村也纷纷响应,据统计,共有35个村对两女户补助养老保险费;

我镇开展“双诚信、双承诺”工作以来,对农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逐步唤起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为稳步实现人口“双降”目标打下了坚持的基础,现将一年来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措施

(一)强化计生工作队伍建设,激发工作动力。一是该镇继续加强书记、镇长对计生工作的督导力度,通过听取镇计生办工作汇报,现场指导工作的方式,提高对镇、村计生专干的工作要求,时刻绷紧人口计生工作这根弦,切实履行好计生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职责;二是建立和完善镇计生办、计生站、镇、村计生协会工作脉络。计生办、站加大计生工作服务力度,坚持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镇、村计生协会注重宣传引导效果,拓展协会会员群体,夯实农村诚信计生工作基础;三是根据工作实际,不断提高对计生专干业务技能培训要求,召开季度计生工作分析会,找准位置,寻求工作突破点。同时,把理论知识和工作实绩相结合、工作力度和工作态度相结合,常态化、多形式开展对计生专干的考核。

(二)全力推行“双诚信、双承诺”工作。我镇坚持把“双诚信、双承诺”工作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突破口来抓,大力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形成诚信计生的良好氛围和态势,注重诚信效果,部门协作坚持“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原则,坚持这一工作方法,基层计生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一是积极抓好村两委班子计生工作职责,动员群众落实计生手术,组织实施“双诚信、双承诺”工作,保证人口计生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二是我镇群众逐渐接受并认可双向承诺工作方式,坚决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并积极申请加入各村计生协会,不断扩大村级计生协会的影响力,三是完善基层计生工作格局,搭建由育龄小组长为主的网络,把计生工作延伸到每家每户,实现村民计生工作自我管理的目标。

二、存在的问题

在上半年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中,我们在工作中还在存在着很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还很依赖上级部门,自觉开展工作的意识和能力都还很欠缺;二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活动经费没能满足工作开展需求,导致村级队伍开展工作的积极性不高;三是基层宣传力度不够深入,未能激发全体群众共同参与计划生育自治工作的热情。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上述问题,我办将在下一步工作中,将突出村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构建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长效机制,开创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一是落实各项工作经费,大力宣传人口计生政策,做好政策法规咨询,并同村计生协会会员交流,分析、整理其对计生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是按时兑现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保障、救助、优惠事项,激发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的热情和信心。

三是继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一步提升群众自我管理意识,全民参与到计划生育工作中来。

四是继续构建基层计生服务工作网络,由各村人口村长与育龄小组长把计生工作平台拓展到每家每户,掌握孕龄妇女与人口变动情况,以便进行跟进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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