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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件答辩状

2022-05-28 04:21:2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惜命神颜金祉呼”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劳动纠纷案件答辩状,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劳动纠纷案件答辩状,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大家分享。

劳动纠纷案件答辩状

篇1:劳动纠纷案件答辩状

答辩人燕飞凰(化名),女,198*年12月24日生,汉族,现住山*省**县府7号楼,手机号码13173****31。

被答辩人**县实验幼儿园,地址山*省**县府前街9号,法定代表人黄焕甜(化名),电话(0543)53***26。

答辩人现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状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二审法庭参考采信。

答辩请求:

1,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被答辩人提出本案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理由是答辩人没有同时具备教师资格证和幼儿教师岗位资格证,属于劳动者主体不适格,答辩人认为这个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1、被答辩人在这里说本案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但上诉状第二页又引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6条规定,说明被答辩人在法律适用上搞实用主义,逻辑思维混乱,对己有利的就搬来,对己不利的就掩盖,意欲把法庭引向歧途。

2、答辩人查遍了《教师法》、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山*省教师资格实施细则,都没有找到应聘进入被答辩人处一直未入编的分别做了7年幼儿教师应当同时具备两证的法律、法规依据。

3、答辩人持有的《**市幼儿教师岗位资格证》内容是:“经考核,该同志具备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资格,特发此证”。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就是这个“岗位资格证”也是被答辩人盖章认可的,如果坚持说该证属于虚假伪造,那不是自己打自己嘴巴吗。

**市教育行政部门称答辩人“具备幼儿园教育教学资格”,被答辩人却说主体不适格,实际是在批判诋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被答辩人应当另行起诉打一场行政诉讼,把炮口对准**市教育局。

4、答辩人应聘时,被答辩人认真审核了答辩人的师范学校的幼儿教育专业的毕业证等所有证件,并进行了试讲,认为答辩人完全符合应聘条件,在此工作7年也都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如果说缺乏什么证件,其责任也应当属于被答辩人的故意,不能作为被答辩人反驳一审判决的根据。

5、教育部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山*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答辩人毕业于师范学校,学的是幼儿教育专业,普通话自然早已过关,但被答辩人没有要求答辩人直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证,而只是加盖公章同意申请幼儿教师岗位资格证书,属于故意误导行为。

6、《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劳动者的法律适格进行界定。

从法理上讲,劳动者的法律适格包括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主体有依法享有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其始于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劳动行为能力,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年龄条件、劳动能力条件和特殊身份条件。

答辩人完全符合上述劳动者适格的所有规定,被答辩人以缺乏什么证件为由来证明答辩人劳动者主体不适格,属于对法律的无知和歪曲。

二、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应当建立“劳动”关系

7、《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被答辩人属于“事业单位”,答辩人没有异议。

该法第九十六条对上述第二条又作了补充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这“国务院另有规定”指的是什么?人事部印发的《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复意见函》(国人厅函[]153号)对这7个字作了明确说明:“经正式函请国务院法制办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5号)是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围,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适用该文件的规定。

” 由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意思是说,国办发【2002】35号文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换句话说,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按35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实行聘用制的,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8、从以上分析必然得出如下结论:不推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推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中,没有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也适用《劳动合同法》。

所以,这些事业单位里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人员包括:在推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中,除已签订聘用合同人员之外的所有人员;1月1日以后尚未推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中的所有人员;事业单位中已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什么合同都未签订的人员;事业单位中通过劳务派遣、人事代理、人才或劳务租赁方式使用的劳动者或雇员。

9、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该幼儿园已经实行聘任制,答辩人对此不持异议。

但是,答辩人至今没有进入编制,不属于实行聘任制的人员,7年来什么合同也没签订,所以本案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受《劳动合同法》的规范与调整无疑。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7年来早已确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发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指出: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11、按照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第二条规定,答辩人在劳动仲裁和一审诉讼时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既然被答辩人继续否认劳动关系,就应当按照该第二条关于“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进行举证,被答辩人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答辩人认为,按照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规定,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劳动关系早已经确立。

四、答辩人依法享受国家和山*省规定的产假,不属于无故旷工行为

12、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称,答辩人生完小孩后连续旷工几个月,这既不符合生活常理,也没有事实根据,实属无稽之谈。

13、《山*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晚婚晚育的假期,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4、答辩人属于晚育,产假应当为150天。

答辩人20**年11月7日开始休产假,20**年4月6日产假期满,有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为据。

15、答辩人产假期满前即几次电话请求上班,被答辩人指令答辩人等孩子大一些再来,后来又说老师已经满员;答辩人通过园长亲戚说情,再次遭到被答辩人无理拒绝;后来到了哀求的地步,无数次请求的结果是无数次的拒绝,说明被答辩人以实际行动表明强行解除答辩人的劳动关系,有录音为证。

答辩人没有生完小孩后旷工几个月的客观事实。

被答辩人实际是剥夺了答辩人的劳动权,剥夺了答辩人的生存权。

16、被答辩人引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 [1992]18 号)作为辞退答辩人的依据(说明被答辩人承认辞退事实),完全属于断章取义,歪曲人事部规定,并严重违反了人事部的规定。

17、人事部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必须经过“教育无效”这个程序,才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旷工人员给予辞退,而被答辩人称答辩人旷工几个月,却从来没有提醒过,不符合生活常理,更谈不上什么“教育无效”,被答辩人显然是理解错误,或者故意混淆是非。

18、人事部《规定》第四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答辩人处于产期、哺乳期,被答辩人不但故意掩盖这一条款的规定,同时证明被答辩人辞退答辩人属于违反实体法规定的行为。

19、人事部《规定》第五条规定:“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被答辩人谎称的辞退答辩人,一没有经单位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二没有提出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三没有经集体讨论决定;四没有发给《辞退证明书》;五没有报人事部门备案。

这五条都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20、人事部《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于被答辩人没有发给《辞退证明书》,就剥夺了答辩人申请仲裁的权利,所以辞退属于无效的违法行为。

21、人事部《规定》第七条规定,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发给《辞退证》和辞退费,被答辩人既没有发给《辞退证》,也没有发给辞退费,多处违法行为明显。

22、一系列事实根据和规章依据,都说明被答辩人从来没有做出过对答辩人的辞退决定,只是在答辩人依法维权时才寻找借口而已,稍有生活知识的正常人都会明白这个道理。

五、答辩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合法有据

2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法》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被答辩人解除答辩人的事实劳动关系,并没有通知工会,属于程序违法,解除无效。

24、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但必须有充分的违纪事实根据和确凿无疑的证据,还要有用人单位细化的、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经职工签字知晓或公示的规章为规范。

应当指出的是,答辩人从来没有见过被答辩人的任何规章制度,更没有在这样的规章制度上签过字,所以被答辩人辞退答辩人没有法依据或合同约定依据。

25、《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选择权,答辩人只要求依法支付赔偿金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了4-7年,从《劳动合同法》生效算起已近4年,这是应当支付赔偿金的法律依据。

26、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特别是判决书第3页第4行至第15行,即“本院认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在这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辨法析理,分析透彻,最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各项裁决结果,彰显了原审法院的公平与正义。

27、综观本案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全部证据,答辩人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显示人民法院维护公平与正义,是合法有据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附件:

答辩人提供的新证据及其说明

答辩人:

20XX年7月**日

篇2:经济纠纷案件答辩状

概念:是经济纠纷案件的被告针对起诉状的内容,

依法作出回答(承认侵权事实或者驳辩)的书状。

作用: 1.双方都披露案情真相,便于法院正确审理案件;

2.答辩是一种应诉行为,保证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特点:1.使用对象的特定性,只为被告或被上诉人提出。

2.具很强的针对性和驳辩性。

民事答辩状的结构与写法:由首部、正文、尾文三部分组成。

首部:1.标题。

直写“民事答辩状”即可。

2.答辩人基本情况:

答辩人:姓名、性别、职务、住址。

若为单位,则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3.被答辩人基本情况:姓名、地址等。

正文:1.案由: 写明“答辩人因原告提起某某经济纠纷诉讼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或写明“答辩人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某某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答辩如下:”

2.事实和理由:(1)根据确凿的事实说明答辩的合理性;

(2)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说明答辩理由的正确性;

(3)揭示对方不合法、不合事理、和逻辑混乱的地方。

3.答辩请求:

尾文: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落款。

署明“答辩人:”,并签名或盖章;写清具状年月日。

3.附件。

于“落款”后,写清附件名及份数,

如:答辩状副本几份,证据几份,其他材料几份等

范文:

答辩人:广州A公司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 被答辩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1.被答辩人不是合作合同的当事人。

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1,该合作合同书的三方当事人分别是广州市×村委会(甲方)、广州B公司(乙方)、广州A公司(丙方),该合作合同由始至终都没有出现过被答辩人这个人的名字,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只能由合同的当事方来享受和承担,第三人无权干涉,因此,被答辩人既然不是合同的当事方,何来有权要求解除该合作合同,更无权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

2.被答辩人也不具有特别授权。

从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看,虽然由答辩人开出的收款收据上有被答辩人的名字,但答辩人一直认为被答辩人是作为第三人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借广州市C公司的名义代广州B公司向答辩人履行付款义务,至于被答辩人与B与之间是何种关系,从被答辩人提出的'所有证据中,并没有证据表明被答辩人经过了特别授权能代表B公司向答辩人提起诉讼,其行为完全属于无权代理,被答辩人根本不具有原告的资格。

二、 假若本案中出现了有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答辩人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辩人已按合作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详见证据×),并支付了相关费用(详见证据×)。

答辩人也已在10月将广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签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集证字(2005)×号)交给了第三人被答辩人代为转交给B公司,并得到了被答辩人的确认(详见证据×),被答辩人也在起诉状中承认已亲自到广州市规划局查证确认,答辩人也有广州规划局出具的原件为证。

被答辩人又怎么会说是伪造的呢?究其原因,从被答辩人提交的数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出,城监部门从×月×日发出的第一次处罚通知到最后一次处罚通知,都明确指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过期,没有施工许可证。

而答辩人早在月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交给了第三人被答辩人和B公司,B公司作为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施工许可证(注:办理施工许可证不是答辩人受委托的范围)并进行施工,但根据城监部门的限期改正通知书记载,在20×月×日该工程才施工到二层楼面,到同年×月×日才四楼封顶,早就过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限定的期限了,B公司也不知基于何种原因,一直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

由此可以看出,B违反了合作合同中乙方责任的第2项:“……乙方应协助甲、丙方进行工作,并负责提供应由乙方提供的文件证明。

”B公司已违反合同约定,答辩人将会另案起诉B公司,要求追究因B公司的违约而造成答辩人的一切损失。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不具有原先的诉讼主体资格,答辩人也不存在违约的情况,被答辩人的诉讼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实属浪费司法资源,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 × 日

篇3:医疗纠纷案件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

名称: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

民族: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份。

注: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状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篇4:医疗纠纷案件答辩状

答辩人:济南××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2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因徐××诉答辩人济南××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纠纷一案,徐××提出鉴定申请,委托贵所进行鉴定,现答辩人根据案件事实答辩如下:

一、基本医疗事实。

201x年8月3日徐××因肛门瘙痒、大便出血来答辩人处就诊,经诊断为内痔、肛乳头瘤 肛门瘙痒症,在主治医师详细告知其病情、治疗措施及手术风险后,徐××签字同意手术治疗,答辩人为其进行了内痔硬化剂注射术、肛乳头瘤切除术以及肛周药物封闭注射术,手术完全按照医疗规范进行,手术顺利,术后徐××安全返还病房。

二、答辩人的医疗行为合法、合规,没有过错。

答辩人济南××医院有限公司是经合法注册批准,具有合法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为徐××进行治疗的医师也均具有合法的行医资质,答辩人为徐××进行的医疗行为是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医疗规范进行的,是合法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

三、徐××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与事实不符。

1、徐××来答辩人处就诊后,主治医师根据徐××的病情做了详细的检查(如电子肛肠镜),确诊其病情后,对其病情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建议其进行手术治疗,并对相关的手术风险以及术后的情况明确进行了告知,征得徐××同意,且其在手术风险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后为其进行了手术治疗,现徐××起诉主张手术前医生未对其病情做详细解释以及未对术后的情况做任何说明与事实不符。

2、徐××起诉主张手术导致其尾骨疼痛、胀痛以及麻木,但这些主张完全仅仅是他个人主观上的感受,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其所诉症状,如真如他所诉,他早就应该进行就诊了,不可能至今未进行任何治疗。

四、徐××主张的事实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诉讼过程中,徐××提交了一份其于201x年3月24日在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就诊的.病例,该病例是其单方提供真实性不能确定,且该病例所诊断的病症答辩人所治疗的疾病不同,不能证明其与答辩人之前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相反恰恰证明这与答辩人之前的医疗行为无关。

1、对于该病例诊断的肛周湿疹。

徐××于201x年8月3日在我院就诊时,我院为徐××诊断治疗的病症是肛周瘙痒,两者是不同的疾病,这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第一,肛周湿疹是一种由多种内、外因素引起的肛门周围浅层真皮及表皮的炎症,该病本身就是比较常见的、多发的疾病。

该病的发病原因很复杂,有内在因素与外在因素的相互作用,而且经常是多方面的,外在因素如日光、紫外线、寒冷、炎热、干燥、多汗、搔抓、摩擦以及各种动物皮毛、植物、化学物质等,内在因素如慢性消化系统疾病、胃肠道功能障碍、精神紧张、失眠、过度疲劳等精神改变,感染病灶、新陈代谢障碍和内分泌功能失调等,这些内在、外在因素均可导致肛周湿疹。

即使如该病例所诊断的,徐××于201x年3月24日于千佛山医院就诊时存在肛周湿疹的疾病,但这也无法确定该病患病时间以及其患病原因,在该疾病的患病时间以及患病原因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不能证明答辩人于201x年8月3日给徐××的治疗存在过错,更不能证明这与答辩人于201x年8月3日给徐××进行治疗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仅就肛门瘙痒而言,该疾病本身发病率高,患病因素多样,个人的饮食、不注意个人卫生、惊吓、精神忧郁或过渡激动等精神因素、一些慢性疾病如糖尿病、风湿病、痛风以及一些腹泻、便秘、黄疽等临床症状都可以导致肛门瘙痒,而且患病治疗后该病也极易复发。

而徐××主张的其现在肛门瘙痒,一方面这仅仅是其个人主观上的感受无事实依据,另一方面即使其现在存在瘙痒,但该病本身易患、易复发,患病原因多样,不注意个人卫生就极易导致,现在的瘙痒不能确定患病具体原因,而且现在距离答辩人给其治疗已时隔半年多,根本不能证明现在的瘙痒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2、对于该病例诊断的内痔。

第一,徐××来答辩人处就诊时,答辩人为其进行了详细的检查,有电子肛肠镜,可清楚准确的确诊其患有内痔,为其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顺利,治疗后患者徐××无出血、无痔核脱出,已治愈,答辩人的治疗得当无过错。

而千佛山医院并未对患者徐××做全面、详细的检查,没有电子肛肠镜影像,仅有病例的简单记载,就诊断徐××患有内痔,事实依据不充分。

第二,即使徐××于201x年3月24日在千佛山医院就诊时患有内痔,但是俗话说十人九痔,内痔本身就是易患、易复发的疾病,个人饮食不节、过食辛辣食物、饮酒以及久坐久蹲、负重远行、便秘等都可导致患病或者引起复发,而徐××于201x年3月24日在千佛山医院就诊时距答辩人为其进行治疗已时隔半年多,现在其所患内痔,患病时间不能确定,该病是其新患、还是因其个人原因导致复发也无法确定,根本不能证明这是因答辩人的治疗所致,不能证明与答辩人的治疗存在因果关系。

3、对于该病例诊断的直肠粘膜松弛。

直肠粘膜松弛的发病多是由内痔、外痔等很多疾病引起,答辩人为徐××进行治疗时不存在该疾病,在答辩人为徐××治疗半年之后其又患该病,这与本案无关、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无关,该病的发病原因本身多是由疾病引起,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所以,对于徐××现在主张其存在的病症,一方面对于这些病症是否存在不能确定,另一方面,即使存在其所说的疾病,但该些疾病患病都极易因个人饮食、卫生等因素导致,而且患病时间以及患病具体原因都无法确定,因此,即使存在这些疾病这也不能证明是答辩人的医疗行为导致,不能证明这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五、徐××的主张不合常理,明显是虚假的。

根据徐××的主张,答辩人的“手术导致其尾骨及周围胀痛,导致其无法正常坐车、坐办公室、睡眠无法仰睡、睡中痛醒,”答辩人是于201x年8月3日为其进行的手术,如果手术有问题,导致其所诉症状,那徐××理应早就去其他医院进行就诊治疗了,不可能已经过去半年多了其还没有进行过治疗,而在庭审中,法官询问其既然疾病如此严重,这期间是否去其他医院进行过治疗,徐××明确答复没有去其他医院进行治疗。

很明显,徐××的主张不合常理,是虚假的。

综上,徐××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答辩人对其进行治疗实施的医疗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规范的规定,没有过错,徐××主张的现在的病症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意见请专家鉴定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山东海右司法鉴定所

答辩人:济南××医院有限公司

201x年4月23日

篇5: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答辩状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答辩状

答辩人:xx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被答辩人:李xx

就被答辩人李xx与我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一案,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敬请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一、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已被泗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且泗水县社会保险处支付了被答辩人工伤待遇,故被答辩人的该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应由答辩人支付。该认定既是事实,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被答辩人混淆了答辩人欠缴工伤保险费与工伤赔付责任主体的的法律概念。被答辩人是12月8日出现的工伤事故,正是发生在答辩人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均应属于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范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被答辩人提交的泗水县社会保险处生育保险科出具的答复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在欠费期间出现的事故,而是在正常缴费期间出现的事故,该答复是违背事实和违反法律规定的错误意见。

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

被答辩人系于9月29日自愿辞职,自己书写了辞职报告。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答辩人不应向被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被答辩人的该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与本案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同一案由,被答辩人如固执地坚持其意见,应当另行主张其权利,原劳动仲裁裁决书早已因被答辩人起诉而不生效,被答辩人未能审时度势,值此时机再去刻舟求剑,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三、关于被答辩人要求的双倍工资支付问题

被答辩人已经明确提出双方早在9月1日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8月31日。被答辩人曲解了《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初始用工一年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其计算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本案中,被答辩人已经与答辩人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来的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该情形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的情形,被答辩人的要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答辩人的该项主张与本案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同一案由,被答辩人若一再坚持其意见,应当另行主张其权利。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上诉无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答辩人:xx石材有限公司

20xx年9月7日

代理律师.张皓律师

篇6:劳动仲裁答辩状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一】:

申请人因工伤赔偿一案,现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请依法采纳。

答辩人认为:本案被答辩人的大部分申请计算过高,均无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具体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称年1月5日入职泰丰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人和月平均工资10000元无事实依据,泰丰煤矿从3月起至9期间属整合技改阶段,此期间泰丰煤矿并未正式投入生产,被答辩人入职时间为206月,工资约定3000元/月,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为据。

二、被答辩人所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950元和火食补助费1120元可以认可。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9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元、护理费10080元均过高,无法律依据。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本案被答辩人于年10月24日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所谓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基数,受伤前的缴费基数为3199.7,故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3199.7×11=35196.7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八级伤残为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案被答辩人于2013年10月发生工伤事故,计算的金额能定,但时间应当依法确认后才能计算。

3.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由于停工留薪期需要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同时停工留薪期不得超过12个月。本案被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限并没有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

4.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关于护理费的支付前提是在经医疗机构证明确需护理的情形下才需支付,本案被答辩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明,因此依法对于其主张的护理费不应支持。其护理费计算并无事实依据,依法应当在经过确认后予以计算。

三、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依法不应支持:关于这几项费用被答辩人在已经凭票在答辩人方报销,所以不予再行支付。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主张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故请贵委员会依法对被答辩人请求予以驳回。因答辩人为被答辩人缴纳了工伤保险和工伤补充保险,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按社保赔偿为准。

此 致

习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习水县泰丰煤矿 二0一五年一月十七日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深圳市xx时装有限公司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贵委受理的xx与我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南劳人仲案[]号],现我司就申请人之仲裁请求及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申请人系前程无忧派遣至答辩人处任职,其与前程无忧签有劳动合同。

前程无忧为派遣单位也即是用人单位,答辩人为派遣接收单位,因此申请人称未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

5月23日,前程无忧作为派遣单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派遣申请人至答辩人关联公司广州xx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等相关内容。广州xx贸易有限公司接收了申请人后,由于公司运营所需,将申请人派至关联公司即答辩人处任职,劳动岗位、期限、报酬等执行前述劳动合同约定。因此申请人称未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而答辩人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因此,请求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第三项仲裁请求。

二、 答辩人并没有扣押申请人工资及衣服款,申请人工资及衣服款已于7月

30日通过银行转账打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申请人的离职时间为7月13日,而非7月17日,通过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表上可知,7月13日以后便没有打卡记录,证明申请人7月13日后便没有到答辩人公司上班的事实。事实上,申请人7月13日未到岗后,答辩人亦有通过电话通知其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但申请人既不到岗也不到司办理离职手续。答辩人便于7月30日支付了申请人7月份12天的工资及衣服款,这点在答辩人提交的银行客户回单中可以明确体现。至此,答辩人已经全额支付了申请人的全部工资及衣服款。因此,请求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第二、四项仲裁请求。

三、 答辩人并没有与申请人约定培训费,申请人所要求的6月22日至7月

12日培训费用无事实依据。

申请人进入公司任职后,不满足答辩人给予其的薪资待遇,便向答辩人提出申请,除劳动报酬外加付培训费。但答辩人考虑到申请人尚处于试用期,还在考察当中,故没有通过其培训费的申请。申请人提交的《岗位职责说明》,只有其个人签名,并无加盖公司公章,亦无法人签字,不能作为公司承诺另付费其培训费的依据,其请求实属无中生有。因此,请求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第一项仲裁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依规已全部支付了申请人的工资及衣服款,申请人主张的培训费用、双倍工资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申请事项,维护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 深圳市米兰xx时装有限公司

代理人:律师(签名)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篇7:劳动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邢廷义,男,1958年生,汉族,襄垣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派驻煤矿安全检查员。

现住夏店镇太平村。

因襄垣县安监局诉我劳动争议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襄垣县安监局无知荒唐,拿法律当儿戏。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适用的是诉讼程序,襄垣县安监局在诉讼程序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答辩人在劳动仲裁中申请的请求主张:仲裁申请的请求主张与诉讼程序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程序。

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县安监局,竟然连法律程序都弄不懂,竟冒天下之大不韪,请求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撤销被告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申诉请求,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史上前所未有。

简直是荒谬之极,无知透顶。

二、襄垣县安监局起诉缺乏法律依据,不是基层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原告襄垣县安监局因不服襄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襄劳仲裁裁字第8号仲裁决书的裁决内容,向答辩人起诉。

该劳动仲裁的裁决是因原告不履行法定的社会责任,拒不参加劳动仲裁,被裁决其一次性支付答辩人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10125元,一次性支付少发的工资50011元,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全部付清;为答辩人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该裁决的内容为终局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效力。

对此,只有劳动者答辩人才能就此向人民法院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鉴此,襄垣县安监局依法只能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依法绝对不能就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内容向襄垣县人民法院起诉。

三、原告缺乏具体的诉讼请求,应驳回其起诉.依据《民诉法》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主张驳回答辩人在仲裁程序的申请主张,驴头不对马尾,答辩人在仲裁程序中的请求主张对本案原告依法律规定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仲裁归仲裁,诉讼归诉讼,难道答辩人在仲裁程序也能主张驳回原告的民事诉讼主张?随意到了何等地步!因此,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主张驳回劳动争议中的申请主张理不通,法不容。

即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答辩人:邢廷义­

委托代理人:冯耀斌

二0xx年十一月三十日

篇8:劳动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燕艳飞(化名,下称被告),女,1984年12月24日生,汉族,现住山*省**县府7号楼,手机号码13173****31。

被答辩人**县实验幼儿园(下称原告),地址山*省**县府前街9号,法定代表人黄焕甜(化名),电话(0543)53***26。

被告收到(20XX)惠民初字第158号案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采信。

答辩请求:

1、请求判决维持(20XX)惠劳仲案字第34号裁决书下列裁决:一是原告支付产假工资4500元;二是支付哺乳期工资6300元;三是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本案的几个主要争议焦点

1、综观原告起诉状及其诉讼请求,原告全面否认劳动仲裁裁决,视本县仲裁员为一群糊裁员,劳动仲裁委员会亦滥断瞎裁。

可见其逻辑思维混乱,适用法律东拼西凑。

原告如此提起诉讼,显然是钻民诉法空子,滥用自己诉权,恶意提起诉讼,歧视欺骗法庭,浪费司法资源。

2、被告认为,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应不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现在形成的是不是劳动关系?第三个争议焦点是:被告是无故旷工还是依法休产假?第四个争议焦点是:被告请求判决维持劳动仲裁三项裁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据?

第二,被告应聘进入原告单位工作及解除劳动关系情况

3、被告8月应聘到原告处上班工作,有工作证为据。

工作一直兢兢业业,深受领导和家长好评,有获奖证书为凭。

连续工作7年多来,被告多次找原告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最后态度明确强硬,表示坚决不予签订劳动合同,有录音为证。

被告深感无奈,不得不为生存继续努力拼搏。

月薪为850元,如加上奖金,此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为900元。

事实证明,原告与被告已经构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产假期满以前和以后无数次地要求上班,遭到原告无数次无理拒绝,说明原告以实际行动表明强行解除被告的劳动关系,有录音为证。

第三,原、被告应不应当建立“劳动”关系?

4、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原告是公办事业单位幼儿园,本案不适用劳动法,应当适用教师法,被告认为原告属于适用法律认知错误。

5、《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原告属于“事业单位”无疑。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对上述第二条又作了补充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这“国务院另有规定”指的是什么?人事部印发的《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复意见函》(国人厅函[]153号)对这7个字作了明确说明:“经正式函请国务院法制办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5号)是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围,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适用该文件的规定。”

由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意思是说,国办发【2002】35号文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换句话说,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按35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实行聘用制的,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6、从以上分析,我们得出如下结论:不推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推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中,没有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也适用《劳动合同法》。

所以,这些事业单位里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人员包括:在推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中,除已签订聘用合同人员之外的所有人员;20XX年1月1日以后尚未推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中的所有人员;事业单位中已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什么合同都未签订的人员;事业单位中通过劳务派遣、人事代理、人才或劳务租赁方式使用的劳动者或雇员。

7、从上可以看出,原告属于推行了聘用制的事业单位,而和被告没有签订聘用合同,所以本案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受《劳动合同法》的规范与调整。

8、原告一会引用人事部文件规定,一会引用劳动合同法规定,逻辑思维混乱,对自己有用的就搬来,对自己不利的就掩盖。

第四,原、被告形成的是不是“劳动”关系?

9、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原、被告形成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被告认为原告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XX年五月二十五日发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指出: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11、被告同时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并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

如果说没有教师资格证不能任教,那么责任也在于原告的过错,况且法律没有只有幼教资格证就不能担任幼教的规定。

12、按照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第二条规定,被告在劳动仲裁时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既然原告否认劳动关系已经成立,就应当按照该第二条关于“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进行举证,原告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3、综上,按照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规定,被告与原告劳动关系早已经成立。

第五,被告是无故旷工还是依法休产假?

14、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被告生完小孩后连续旷工几个月,这纯属无稽之谈。

15、《山*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晚婚晚育的假期,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6、被告属于晚育,产假应当为150天。

20XX年11月7日开始休产假,20XX年4月6日产假期满,有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为据。

17、被告产假期满前即几次电话请求上班,原告指令说等孩子大一些再来,后来又说老师已经满员;被告通过园长亲戚说情,再次遭到原告无理拒绝;后来被告到了哀求的地步,无数次请求的结果是无数次的拒绝,说明原告以实际行动表明强行解除被告的劳动关系,有录音为证。

没有生完小孩后旷工几个月的客观事实。

原告实际是剥夺了被告的劳动权和生存权。

18、原告引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 [1992]18 号)作为辞退被告的依据,完全属于断章取义,歪曲人事部规定,亦严重违反了人事部的规定。

19、人事部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必须经过“教育无效”这个程序,才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旷工人员给予辞退,而原告称被告旷工几个月,却从来没有提醒过,更谈不上什么“教育无效”,原告显然是理解错误,或者故意混淆是非。

20、人事部《规定》第四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被告处于产期、哺乳期,原告不但故意掩盖这一规定,同时证明原告辞退被告属于违反实体法规定的行为。

21、人事部《规定》第五条规定:“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从双方已提交的证据看,原告谎称辞退被告,一没有经单位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二没有提出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三没有经集体讨论决定;四没有发给《辞退证明书》;五没有报人事部门备案。

这五条都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22、人事部《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于原告没有发给《辞退证明书》,就剥夺了被告的申请仲裁的权利。

23、人事部《规定》第七条规定,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发给《辞退证》和辞退费,原告既没有发给《辞退证》,也没有发给辞退费,因此即使确有辞退亦属于违法行为。

24、一系列事实根据和规章依据,都说明原告从来没有做出过对被告的辞退决定,只是在被告依法维权时才寻找借口而已,稍有生活知识的正常人都会明白这个道理。

第六,被告请求判决维持劳动仲裁裁决是否合法有据?

25、《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法》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原告解除被告事实劳动关系,并没有通知工会,属于程序违法。

26、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但必须有充分的违纪事实根据和确凿无疑的证据,还要有用人单位细化的、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经职工签字知晓或公示的规章为规范。

应当指出的是,被告从来没有见过原告的任何规章制度,更没有在这样的规章制度上签过字,所以原告辞退被告没有规章制度依据,双方也没有这样的约定。

2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选择权,被告现在只要求依法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被告在原告处工作了将近7年,从《劳动合同法》生效算起已近4年,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00元。

这是应当支付赔偿金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28、综观本案原告和被告的全部证据,被告请求依法判决如前所请,显示人民法院维护公平与正义,是合法有据的。

此致

惠*县人民法院

附件:

被告提供证据清单及其说明

答辩人:

20XX年3月5日

篇9:劳动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

被答辩人:陈 。

申请人因工伤赔偿一案,现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请依法采纳。

答辩人认为:本案被答辩人的大部分申请计算过高,均无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具体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称2011年1月5日入职泰丰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人和月平均工资10000元无事实依据,泰丰煤矿从2010年3月起至2013年9期间属整合技改阶段,此期间泰丰煤矿并未正式投入生产,被答辩人入职时间为2013年6月,工资约定3000元/月,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为据。

二、被答辩人所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950元和火食补助费1120元可以认可。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9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0元、护理费10080元均过高,无法律依据。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本案被答辩人于2013年10月24日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所谓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基数,受伤前的缴费基数为3199.7,故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3199.7×11=35196.7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八级伤残为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案被答辩人于2013年10月发生工伤事故,计算的金额能定,但时间应当依法确认后才能计算。

3.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由于停工留薪期需要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同时停工留薪期不得超过12个月。本案被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限并没有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

4.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关于护理费的支付前提是在经医疗机构证明确需护理的情形下才需支付,本案被答辩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明,因此依法对于其主张的护理费不应支持。其护理费计算并无事实依据,依法应当在经过确认后予以计算。

三、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依法不应支持:关于这几项费用被答辩人在已经凭票在答辩人方报销,所以不予再行支付。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主张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故请贵委员会依法对被答辩人请求予以驳回。因答辩人为被答辩人缴纳了工伤保险和工伤补充保险,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按社保赔偿为准。

此 致

习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习水县泰丰煤矿

二0xx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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