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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单位答辩状

2024-02-19 07:44:3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羽之乐”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劳动争议单位答辩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劳动争议单位答辩状,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并能积极分享!

劳动争议单位答辩状

篇1:劳动争议单位答辩状

答辩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台资企业,地址上海**路168*号*4楼,法定代表人胡军(化名),电话5*66****×1**0。

被答辩人邹大运(化名),男,19**年*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路10**弄****号1**室。

答辩人收到*劳仲办字第2081号应诉通知书,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仲裁庭参考采信。

答辩请求:

1、请求驳回被答辩人将午休和用餐时间视为加班并索要571小时加班费的仲裁请求;

2、请求驳回被答辩人平日超时加班516小时并索要加班费的仲裁请求;

3、请求驳回被答辩人将值班视为加班198小时和将节假日值班视为加班9小时并索要加班费的仲裁请求。

事实和理由:

答辩人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将午休和用餐时间视为加班时间有没有法律依据?二是被答辩人主张平日超时加班516小时有没有事实根据?三是被答辩人将值班视为加班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一、被答辩人将午休和用餐时间视为加班时间并据此索要加班费没有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在其仲裁申请书中称:200*年10月1*日-*1月**日在答辩人处工作,其每天午休和用餐时间1小时应视为加班,共计加班571小时,据此要求支付加班费。

答辩人认为,第一,“午休和用餐”顾名思义,就是“午休”和“用餐”的时间,而不是上班工作的时间,更不是答辩人安排的加班时间。

第二,加班工资计算的前提是对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额外劳动的更多补偿,拿正常工作情况下计算工作时间来作对比,中午休息时间,不管是吃饭还是其他个人活动,都不能计入上班工作的时间。

第三,全国无论是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还是各类国家机关,凡是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单位,都把午休和用餐的1小时排除在8小时上班之外,这是法律上说的人们的通常理解。

实行“三班倒”的单位,吃饭时间和交接班时间都在8小时以内,更不会把吃饭时间计算为加班时间。

第四,答辩人从来没有规定“午休和用餐时间”限制职工自由活动,被答辩人说午休时间不得离开公司是没有依据的。

第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周工作时间按劳动法规定实行,具体作息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和经营需要安排。”被答辩人学习培训过《员工手册》,还参加了考试并提交了获得96分的答卷。

该《员工手册》规定:每周实行40小时工时制。

具体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8小时,午休和用餐1小时除外。

这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第六,《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午休和用餐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时间之内,企业将午休和用餐时间计算在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外并不违法。

第七,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上海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包括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把“午休和用餐时间”作为加班时间的规定。

因此,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法律、法规根据,请求驳回其该项请求。

二、被答辩人主张平日超时加班516小时并据此索要加班费没有事实根据。

被答辩人在其仲裁申请书中称:其平日超时加班每天1小时,共计加班516小时,还说加班证据在被申请人处,并据此要求支付加班费。

答辩人认为,第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首先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说明该条规定首先是建立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之上。

据此,被答辩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每天加班1小时共计加班516小时的事实和证据,不能笼统地说加班证据在被申请人处就完事大吉,否则就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第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的同时,还进一步指出:“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答辩人提供的大量考勤记录证明,被答辩人没有每天超时加班1小时共计加班516小时的事实。

第三,未经批准即使加班也属于违反规定和约定的行为。

双方在《员工手册》里约定:“员工加班应于加班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加班未严格按规定执行,予以训诫。”被答辩人没有提供加班提前申请的证据,即使加了班也属于违反规定和约定的行为,应当受到训诫的处罚,何况被答辩人根本没有经过事先批准而进行了“加班”的事实。

其主张属于主观臆想,因此应当驳回其该项请求。

三、被答辩人将“值班”混淆为“加班”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被答辩人在其仲裁申请书中称:双休日加班198小时,节假日加班9小时,并据此要求支付2倍和3倍的加班费。

答辩人认为,第一,被答辩人所说的“双休日加班198小时,节假日加班9小时”,从其提供证据看,这实际指的是“值班”,而不是领导安排的“加班”。

“值班”和“加班”,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被答辩人混淆了这两个概念。

第二,被答辩人提供值班表与答辩人实际安排具有以下10个方面的不符或矛盾之处:

一是春节放假时间为202月17日至2月23日(与国务院安排有差异),因此答辩人全体职工年2月24日为上班时间,不存在假日值班的问题,但被答辩人提供值班表却勾选了自己在2007年2月24日值班,实际答辩人2月份值班表并未安排被答辩人值班。

二是答辩人2007年7月份实际安排被答辩人值班日为7月8日,但被答辩人的考勤截图显示其2007年7月8日并未到岗值班。

三是被答辩人提供值班表显示他7月14日值班,其考勤截图显示他2007年7月14日被答辩人确实到岗值了班,但这是被答辩人的自行安排,答辩人因没有这样的安排而不予认可。

四是被答辩人提供2007年9月、2007年10月1日二份值班表自相矛盾:2007年9月假日值班表显示邹9月15日值班,这与答辩人实际安排值班表一致,但邹提供2007年10月1日假日值班表 (答辩人无此安排),却显示9月30日他也值班,而“陈*立云”(化名)9月29日值班,在2007年9月假日值班表中,9月29日值班者是“姜*奎”(化名),9月30日值班者是“陈*立云”,不可能同一天安排两个人值班。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被答辩人的考勤截图显示他2007年9月15日、9月30日皆未到岗值班。

五是答辩人1月份值班表安排邹大运1月6日值班,但其考勤截图显示1月6日他没有到岗值班。

六是被答辩人提供值班表显示他1月22日值班,但1月22日为星期二,是正常上班日,全国职工都在上班,不存在假日值班问题。

七是答辩人203月份安排被答辩人值班日为3月16日,但其表考勤截图显示他年3月16日并未到岗值班。

八是被答辩人提供值班表显示他于3月22日值班,但其考勤截图显示他2007年3月22日并没有到岗值班。

九是答辩人2008年9月份值班表安排被答辩人2008年9月6日值班,但其考勤截图显示他2008年9月6日并未到岗值班。

十是被答辩人提供值班表显示他2008年9月28日值班,但答辩人2008年“十一”放假时间为2008年9月29日至2008年10月5日,209月28日属于全体职工都上班的时间,不存在假日值班问题。

双方在《员工手册》约定:“员工上下班采用打卡制度,员工上下班由本人亲自打卡。”“值班缺勤者,予以记小过。”说明被答辩人值班竟然不到岗,值班也没有亲自打卡,都违反了双方的这些约定。

第三,实行责任制的员工无论请多少假也不扣工资。

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实行工作责任制,其自己提供2007年1月5日会议记录单也证实如此。

该责任制规定,职工无论请什么假种,也无论请假多长时间,答辩人都不扣工资,加班也不享有加班工资。

此项规章的制订,被答辩人是参与了的,他没有提出相反意见,有他提供2007年1月5日会议记录单为证。

这个规定体现了法律上说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即享有权利就必须承担义务,承担了义务也必享有权利。

被答辩人2007年1*月*日-2009年1月2*日一共请假173小时(绝大多数都是因私事请假),答辩人没有扣过他一分钱,说明答辩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答辩人享有了自己的权利,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四,混淆“值班”与“加班”的区别没有法律依据。

一是“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八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日等时间从事本职的生产或业务工作,就是超出正常工时在应该休息的时间进行本职范围内的生产或业务工作。

而“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业务责任,主要是单位安全、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生产或业务工作无关的事务,有的夜间值班基本没有什么事情,有的实际就是在夜间到单位睡觉而已。

二是“加班”与“值班”的安排程序不同。

劳动者加班,需劳动者提出申请并须经过单位领导批准,或者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由单位安排。

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值班”,则不必经过这个程序,劳动者一般也不得拒绝,用人单位的这种安排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管理权的范畴,如果否定了企业用工自主管理权,也就否定了纳税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益,最终会损害广大职工的利益。

三是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没有关于“值班”的具体规定。

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的法学原理,“值班”都是由企业自行规定。

答辩人对值班没有具体规定,所以应当驳回被答辩人将“值班”视为“加班”以及索要加班费的请求。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将午休和用餐时间视为加班时间571小时没有法律依据;主张平日超时加班516小时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加班经过批准的证据;将“值班”混淆为“加班”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作为纳税人的企业的生存和运转,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提出的三项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件:证据目录和全部证据。

答辩人:

2009年5月22日

(此案最后裁决由答辩人支付458.89元,双方都没有提起诉讼)

(我的手机1832xxx4965)

篇2:劳动争议答辩状

答辩人:XX市建筑总公司

被答辩人:张XX

答辩人因张XX诉答辩人请求确认其父与我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张XX之父张XX系经其老乡招揽到我司工地干活,我司并不知情。我司是在张XX发生事故后才发现有此人在我司工地干活,经了解,张XX于XXX年XX月XX日经其老乡进入到工地干活,报酬亦是由其老乡支付。其老乡未经我司同意私自请张XX到工地工作,是其个人行为。

二、张XX发生交通事故是其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所致,又不在工作地点、上下班路线上发生的事故,且是在干与工作无关的路上发生事故,依法不具有为工伤的条件。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但根据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认定的事实,张XX是跨越路面绿化隔离带横过道路时被另一正常行驶的车辆碰撞致死,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X是在设有隔离设施、跨越路面绿化隔离带横过公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司机疏忽大意对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及时采取避让措施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张XX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63条的.规定。另外,我司施工人员租住在XXX,当时施工地点在XXXX,而张XX发生事故地点在XXX,不是我司施工人员上下班途中的路线,事发时,我司施工人员在XXX做XXX,故张XX是在办私事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据我司了解,张XX在医院的遗物中有一张当日的租房交款收据,此收据现已经为申请人或者其家属所持,张XX当时应当是私自出去租房的过程中发生事故。

三、因为即使确认双方有劳动关系,根据上述理由,张XX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死亡,我司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与申请人协商。

此致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市建筑总公司

二○XX年XX月XX日

篇3:劳动争议答辩状

答辩人:李xx,男,汉族,1xxx年x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新场镇上游村3组1x号。

被答辩人:长沙xxxx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xx路xx号xxx房。

法定代表人:xxx,男,总经理。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xxx1]雨劳仲案字第1x2号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庭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仲裁裁决书第二页最后一段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申请人(即本案被告)于xxx1年4月1x日应聘到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处工作并担任市场总监,工资为xxxx元每月,被申请人一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xxx1年x月1x日,被申请人认为是xxx1年x月13日,并以xxx1年4-x月的工资表、xxx1年4-x月的考勤表予以证明,但以上证据均为打印件,没有申请人的签名,而且申请人也不予认可,因此本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证据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观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会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xxx1年x月1x日予以认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即被答辩人在没有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单方面解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依法理应支付答辩人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二、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不足以签订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所提交的证据也缺乏证据证明力。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被答辩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资表等证据均是由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连基本的真实性要素都不具备,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无法提供答辩人亲笔签名的工资发放表以及考勤签到表,仅依据其单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资表来确定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只有21天的主张显然不能让人信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被答辩人的证据在不被仲裁庭认可情况下,竟还怀疑劳动仲裁机构的专业素养,“认为仲裁庭完全没有法律基本知识”,因此,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三、被答辩人诉称认为答辩人申请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

根据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以及综合答辩人在仲裁机构提交的证据,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公司工作时间为xxx1年4月1x日至xxx1年x月1x日,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此外,被答辩人因工作期间未依法为答辩人购买社会保险,答辩人将保留向劳动监察机构申请要求被答辩人补缴社保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无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既不积极履行仲裁裁决,也不从中汲取教训依法规范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图否认事实,逃避法律义务,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x

xxx年三月七日

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篇4:劳动争议答辩状

劳动纠纷上诉答辩状【1】

答辩人:东莞长安XX医院

因上诉人XX诉东莞长安XX医院(下称XX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辨如下:

第一、XX医院和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扣除一个月工资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1、XX医院制定的《医院转院、转科制度》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中关于医院转院、转科制度的规定。

6月16日,因上诉人私自转移就诊病人,医院依据《医院转院、转科制度》解聘上诉人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诉人主张XX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2、上诉人私自转移就诊病人,病人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也随之转移,医院受到损失,同时也给医院造成了不良影响,理应扣除上诉人的一个月工资。

医院依据《医院转院、转科制度》第四条,对没有经院领导同意,私下转院的,扣除一个月以上工资并且立即解聘。

上诉人学习了转院制度,事后愿意接受医院处罚也是事实。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扣除上诉人的一个月工资于法有据。

第二、XX医院与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是由于上诉人的过错造成,XX医院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由于上诉人持有的医师执业资格证编码与卫生部网络的登记信息有误,其执业证的真实性也无法确定,导致上诉人无法在东莞市进行注册执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上诉人应变更注册手续。

因上诉人无法完成变更注册手续,就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执业机构执业,如果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与执业证书上的用人单位不一致,这样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医院当然不能签订。

综上,XX医院和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并且扣除一个月工资合法;XX医院与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在于上诉人的过错造成,XX医院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以上意见,请法院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田发园 律师 201 年 月 日

(3月18日法院采信了答辩意见,维持了原判决。

篇5:劳动争议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___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__________________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庭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仲裁裁决书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申请人(即本案被告)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应聘到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处工作并担任市场总监,工资为_________元每月,被申请人一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被申请人认为是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并以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的工资表、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的考勤表予以证明,但以上证据均为打印件,没有申请人的签名,而且申请人也不予认可,因此本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证据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观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会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予以认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即被答辩人在没有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单方面解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依法理应支付答辩人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二、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不足以签订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所提交的证据也缺乏证据证明力。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被答辩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资表等证据均是由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连基本的真实性要素都不具备,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无法提供答辩人亲笔签名的工资发放表以及考勤签到表,仅依据其单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资表来确定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只有_________天的主张显然不能让人信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被答辩人的证据在不被仲裁庭认可情况下,竟还怀疑劳动仲裁机构的专业素养,“认为仲裁庭完全没有法律基本知识”,因此,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三、被答辩人诉称认为答辩人申请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

根据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以及综合答辩人在仲裁机构提交的证据,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公司工作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此外,被答辩人因工作期间未依法为答辩人购买社会保险,答辩人将保留向劳动监察机构申请要求被答辩人补缴社保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无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既不积极履行仲裁裁决,也不从中汲取教训依法规范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图否认事实,逃避法律义务,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篇6:劳动争议一审答辩状

答辩状:刘永锋,男.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郏县城关镇文化路中段。

被答辩人:河南省通信公司郏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清臣. 任经理。

被答辩人起诉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及法律现答辩如下

1:我与被答辩人之间是劳动关系,河南省通信公司郏县分公司起诉我与他们是委托与被委托的代理关系纯属歪理之说,编造事实 。

我12月入伍,12月退伍,9月20日,县退伍安置办根据郏政[]64号文件,将我安置到郏县电信局工作,(电信和移动分家2个月)。有郏县人民政府郏政{1999}64号文件,电信局分配4名退伍兵,其中就有我。有复员退伍军人分配工作介绍信字55号,我被分配到电信局。有郏县电信局文件,郏电局{1999}66号及安置暂行办法,在复员军人考试加分一览表中第二名就是我,我有抗洪三等功证书,但电信局没有给我合理加分。我的人事档案已调郏县电信公司,以上证据足以认定我是郏县电信公司职工。但电信局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给我办理各种手续及安排上岗。被答辩人称档案是在郏县电信局,但是自带,自己放在单位的,是因为答辩人是单位子弟,所以才没有退回。那么你们单位的所有没有工作的子弟都可以把档案放在你公司的人事部门吗?我在原告处干过活,就是上班,是独立的劳动关系根本不是代理关系,我的工作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郏县电信公司承担。所以我是郏县电信公司职工,电信局没有及时给我安排上岗,就应承当承担我因此造成的各种经济损。,

2:我3月8日提起劳动争议申诉并没有超过法定时效期间。

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申诉人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诉请求。因此,申请仲裁的时效一般为60日。但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正当理由超条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职工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试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202月8日,郏县电信局领导郭庆娃的答复,更能说明我的申请并没有超过时效。而且在此期间电信局一直以我母亲是在移动公司为由,以电信与移动分家不明推托不给我安排工作,我也从没有间断的找电信公司。所以我申请的时效没有超过法律规定。

3: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郏劳仲案字第5号仲裁书”的送达程序合法有效。

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日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不是必须经过半个月(15天)以后才生效。同一县城,邮寄送达最多2天,所以原告说程序违法是无理之辩是黑白不分,希望被答辩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综上所述,我是郏县电信局职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郏县电信局安排我上岗,并支付(补发).我 2年多的全额工资。为我交纳三金社会保险金。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篇7:劳动争议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余XX,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XX路XX号X座X单元XXX房,公民身份号码:4501XXXXXXXXXXXXX。

就原告南宁市XXX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余XX劳动争议一案,余XX特作如下答辩:

一、余XX高度怀疑并且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南宁市XXX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的起诉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请审判员审查、核实,把好关,驳回XXX公司的起诉。

XXX公司7月31日签收《仲裁裁决书》,依据《仲裁裁决书》与有关法律的规定,其起诉的法定期限至208月15日止。XXX公司的《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落款时间都落年8月10日,可是,人民法院在《证据清单》上加盖的签收章表明,XXX公司是2014年9月10日提供证据,因此,余XX高度怀疑XXX公司是在2014年9月10日才提交《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也就是说,其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15日的期限,而为掩人耳目,其《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时间特意落上2014年8月10日这一时间。难道XXX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先提交了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受理后,它2014年9月10日再提供证据?可是,这是劳动争议案件,作为了原告,XXX公司起诉时是要提供《仲裁裁决书》与《送达回证》证实该劳动争议案件已经过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并且它的起诉没有超过15日的法定期限的。但是,余XX看到的却是:2014年9月10日XXX公司才提供《仲裁裁决书》与《送达回证》等证据。

余XX高度怀疑: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对XXX公司超过法定期限的起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XXX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蒙混过关就蒙混过关,如果并非如此,则是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致使XXX公司超过了法定期限仍能起诉。余XX希望真实情况是后者,而非前者,因为,前者是违法违纪行为,是余XX可以对工作人员进行投诉的行为。

如果余XX的高度怀疑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并有相应的材料证实,可以想象,一审判决之后,XXX公司超过法定期限起诉的问题,仍会成为有可能存在的二审面对的一个问题。

《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落款时间可以倒签,但有的东西是倒不了的。由于目前可接触的材料有限,能了解到的信息有限,所以一审时余XX只能高度怀疑,但相信到二审时应当可以弄个明白,当然,案件不进入二审程序除外。

二、12月及2014年后,XXX公司都告知余XX说2014年劳动合同条款发生变化,职务及薪酬待定,余XX不同意降低薪酬,认为2014年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须按20订立劳动合同的薪酬标准执行,并且仍从事综合管理部部长的工作。之后,XXX公司又告知余XX说余XX的2014年年薪调整为50000元,余XX不同意。不能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在余XX。

三、余XX于2014年3月10日辞职,辞职后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所谓什么旷工不旷工,要旷工也是余XX自己旷自己的工,而不是旷XXX公司的工。工作交接是需要双方配合,不是余XX一方的事,XXX公司不能把工作交接的责任全部推到余XX头上。

四、由于XXX公司要降低余XX的年薪,不支付余XX工资(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9日共两个多月的时间里,XXX公司没有支付过余XX劳动报酬),也未为余XX缴纳2014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对其违法行为,余XX不得已于2014年3月10日辞职。余XX的辞职,依法根本就不需要什么提前30日通知XXX公司。

五、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一审程序是劳动仲裁的延续。请看XXX公司在劳动人事仲裁委开庭时,对某些事项是如何陈述的,从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劳动人事仲裁委庭审笔录:(1)第9页,其认为余XX的考核分数属实,对余XX年年度年终奖22800元无异议,只是认为单位没有明确的发放时间……,并且,第15页其表明同意支付余XX年终奖;(2)第11页,XXX公司认为原岗位余XX已经不适合,单位要求余XX签订合同,余XX不同意,并且,第12页其陈述关于合同续签问题,其要求余XX在同部门从事人力资源专员工作,还没有下文。

以上的二、三、四、五点的答辩意见,余XX认为是多余的,但也啰嗦一下。由于XXX公司的起诉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请人民法院驳回其起诉。

此致

南宁市XX区人民法院

篇8:劳动争议纠纷答辩状

劳动争议纠纷答辩状

劳动争议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李xx,男,汉族,1xxx年x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新场镇上游村3组1x号。

被答辩人:长沙xxxx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xx路xx号xxx房。

法定代表人:xxx,男,总经理。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xxx1]雨劳仲案字第1x2号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庭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仲裁裁决书第二页最后一段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申请人(即本案被告)于xxx1年4月1x日应聘到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处工作并担任市场总监,工资为xxxx元每月,被申请人一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xxx1年x月1x日,被申请人认为是xxx1年x月13日,并以xxx1年4-x月的工资表、xxx1年4-x月的考勤表予以证明,但以上证据均为打印件,没有申请人的签名,而且申请人也不予认可,因此本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证据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观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会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xxx1年x月1x日予以认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即被答辩人在没有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单方面解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依法理应支付答辩人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二、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不足以签订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所提交的证据也缺乏证据证明力。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被答辩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资表等证据均是由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连基本的真实性要素都不具备,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无法提供答辩人亲笔签名的工资发放表以及考勤签到表,仅依据其单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资表来确定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只有21天的主张显然不能让人信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被答辩人的证据在不被仲裁庭认可情况下,竟还怀疑劳动仲裁机构的专业素养,“认为仲裁庭完全没有法律基本知识”,因此,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三、被答辩人诉称认为答辩人申请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

根据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以及综合答辩人在仲裁机构提交的证据,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公司工作时间为xxx1年4月1x日至xxx1年x月1x日,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此外,被答辩人因工作期间未依法为答辩人购买社会保险,答辩人将保留向劳动监察机构申请要求被答辩人补缴社保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无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既不积极履行仲裁裁决,也不从中汲取教训依法规范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图否认事实,逃避法律义务,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x

xxx年三月七日

相关知识

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案件受理问题

26.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但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前后两次申请仲裁事项属于不同事项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属于同一事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解读:本条所规定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裁诉衔接问题。裁诉衔接的一般规则是,当事人对劳动仲裁所作出的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先裁后审”的处理体制,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事项需与申请劳动仲裁的事项一致。仲裁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均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

本条探讨的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但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如何处理?实际上是在仲裁已对当事人的再次申请已作出不予受理的情况下,法院在再分析一次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的基础上,而作出区别对待(彰显法院分析案件受理工作的`细致程度!)。如当事人前后两次仲裁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同一事项,虽仲裁不予受理了,但法院得受理,因为并非“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如当事人前后两次仲裁申请的事项属于同一事项,仲裁不予受理了,法院用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行为说:仲裁做得对!

(二)关于仲裁时效问题

27.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又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关于仲裁时效,是一个既老又复杂的话题,一般规则详见诸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小编在此不多啰嗦,只强调一点:“超过仲裁时效”是当事人的抗辩权的体现,是抗辩理由,仲裁或法院不能主动审查或提示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当事人的诉权。

本条规定的是当事人以“超过仲裁时效”作为抗辩理由,因提出该抗辩理由的阶段不同而产生的诉讼后果不同。总结起来就是,当事人未在仲裁阶段提出超过仲裁申请的抗辩,如在法院诉讼阶段再提该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如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申请再审或提出再审抗辩,法院也不会支持。警钟长鸣:劳动争议案件,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的抗辩,必须从第一阶段(仲裁阶段)就得提出来!否则,哪怕对方的仲裁申请确已超过仲裁时效,本方只能望“时效”兴叹的份儿了!

篇9:劳动争议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张某 女 19 年月日出生

地址:市 号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因上诉人北京XTD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xxxx)通民初字第1205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的入职时间是 xxxx年1月7日而不是xxxx年5月6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xxxx年3月份的差旅费报销单说明答辩人的入职时间早于xxxx年5月6日,且该报销单原件是仲裁过程中上诉人向仲裁委提供的。

xxxx年1月份,答辩人以上诉人单位职工名义参加了倍福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证书,该证书上有上诉人单位名称,发证时间是xxxx年1月25日。

员工登记表的填表时间不能等同于答辩人的入职时间。该员工登记表只是客观的填写了答辩人的一些个人信息,与员工入职密切相关的内容,如员工愿从事何种工作、月薪要求,试用期工资、试用期限、受聘岗位、受聘部门意见、总经理意见等均为空白。该登记表不能反映劳动关系双方的任何意思表示,形式上不能体现它是入职手续的组成部分。

二、上诉人主张其与答辩人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与事实不符。

答辩人在上诉人单位执行的是八小时工作制,工资是按月发放,每月的工资是固定的。答辩人在工作期间严格遵守了公司的考勤制度。xxxx年10月份之前,上诉人经常派答辩人出差,10月份以后主要在公司工作,很少出差,所以答辩人每天都按时打卡,但上诉人提供的员工刷卡记录与事实严重不符,是伪造的。

答辩人的工作岗位是电气工程师,专业性很强,不是任何人可以随便接手的,她负责的项目往往有一定的持续性。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工单位终止用工。对于这样的岗位,公司怎么会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用人呢?那风险岂不是太大了?!事实上,当答辩人提出辞职以后,上诉人仍要求答辩人出差去为客户解决技术问题,也说明了这个岗位是不适合非全日制用工的。

既无劳动合同,又无口头协议,岂能仅凭伪造的打卡机考勤表,就企图以非全日制用工为借口,逃避承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另一倍工资?

所以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双倍工资没有错误,应予维持。

三、答辩人在上诉人单位工作期间经常出差并加班,这是事实,也是答辩人的工作性质决定的。

上诉人单位的客户很多都是外地的,而帮助客户解决设备故障、技术难题是答辩人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有时候答辩人在客户单位要连续工作二十四个小时甚至更长的时间。人可以有双休日,但机器设备不一定有双休日!上诉人否认答辩人加班与事实不符!

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某

xxxx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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