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个人简历网!永久域名:gerenjianli.cn (个人简历全拼+cn)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实用文>增值税农产品优惠政策分析论文

增值税农产品优惠政策分析论文

2022-05-28 08:58:3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真的不吃了”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增值税农产品优惠政策分析论文,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增值税农产品优惠政策分析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增值税农产品优惠政策分析论文

篇1:增值税农产品优惠政策分析论文

增值税农产品优惠政策分析论文

1现状分析

在对枸杞、葵花籽、番茄3个行业的典型企业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整理出数据以反映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农产品的适应性。枸杞加工企业,适用税率13%,实际税负14.2%;葵花籽加工企业,适用税率13%,实际税负17%;番茄加工企业适用税率17%,实际税负2%。在对不同规模企业的测算中,小规模企业实际税负2%,加工企业实际税负17.6%,商业企业实际税负6%。

2存在问题

2.1农产品初加工与深加工在认定上存在争议

不同地区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不一致。枸杞原材料加工成粉状后销售,适用税率存在争议,发生多次开票退回的情况,政策制定的模糊地带使得实际操作不能确定。

2.2税负不均

2.2.1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和深加工企业税负失衡。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实际税负低于深加工企业。深加工企业销项税率高而进项抵扣税率低,导致深加工企业实际税负高。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可以取得较多的进项抵扣,从而实际税负较低。这种税负的不公平降低了深加工企业的竞争力,不利于深加工企业的发展。

2.2.2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商业企业税负失衡。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为17.6%,农产品商业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为6%,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高于农产品商业企业的税负。税负较低的商业企业却没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

2.3企业负担加重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我国目前对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时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外购货物以及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意味着农业生产者只能通过提高农产品价格将税负转嫁出去。由于农产品价格弹性很小,农产品生产者很难将增值税全部转嫁出去,通常需要自身承担一定的税负,这就导致对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反而加重农民负担的结果。

2.4增值税链条式抵扣中断

税法规定了收购农产品自行计算的进项税额、购销货物承担的运输费用计算的进项税额、上一环节享受即征即退等3特例。这3特例计算的进项税额,都属于虚拟计算,这些都背离了完善的增值税链式内控机制的内在要求,形成了增值税链条的断点,导致增值税链式内控机制的作用无法正常发挥。对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使得下一环节无法抵扣。由于免税,农业生产者投入的生产资料、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能转嫁出去,而是内化成实际成本,减少了收益。对于下一环节来说,因第一环节免税无法取得抵扣凭证,所以第一环节免税向下一环节转移,增加了下一环节增值税。

3国际经验借鉴

在英国,农业产品属于零税率产品,即农场主在销售环节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且还可以享受农业生产资料退税的优惠,加拿大、墨西哥也对农业实行零税率政策。法国在农业税收政策方面弹性很大,农业生产者可以自行选择缴纳方法:如果选择缴纳增值税,就可以抵扣所购买生产资料的进项税额;如果选择免税政策,在把农产品出售给他人后,可按照销售获得一定比例的补助,以抵补农业生产者已经支付的进项税额,补偿金额由税务局支付。还有一些国家对农业实行特殊的低税率优惠制度。如德国增值税的税率原则上定为19%,但对农产品适用7%的低税率。

4几点建议

4.1保护传统农业

应该制定一套为农业量身打造的税法,以保护我国的传统农业。税率设计应包括高税率和低税率两级。农业行业免税政策仅适用于本国有机农业产品,对于转基因农业从高适用税率。特别是在种子环节,税率应该有特殊的设计。进口转基因种子适用高税率,本国健康种子适用免税政策。本国农业产品属于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不应该以任何形态出口,在国内销售的农业产品适用优惠政策。对于转基因农业产品应当制定税收政策,限制其在中国土地上的种植,直到消失。禁止转基因食品的进口,制定限制性的税收政策。政策规定中应制订出有利于人民生命安全的.农产品享受优惠政策,农产品行业以保证生命安全为导向,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当鼓励健康食品,打击对人类有害的食品。优惠政策的制定应当体现保护生命的理念,种植业与养殖业适用不同的优惠政策。

4.2完善优惠制度

实行农业投入品零税率制度以免除农产品的税收负担,由于农业投入品很少在农业部门之外作为投入使用,所以对农业投入品实行零税率在制度上可行。实行特殊产品的低税率政策,对不同农业行业制定不同的税率,以体现鼓励和限制作用。在免税环节,对于种植业免征增值税,对于养殖业制定限制性的税额,而不应该全额免税,对于捕捞业应该制定惩罚性的税收政策。税额减征适用于传统农业,给予一定年度的减征。改变简单的税收返还,制定累进式的返还方式,以鼓励农业纳税人及时更正纳税行为。建立对农产品生产者统一比例加价补偿制度,即通过对农业生产者实行补偿机制来解决增值税税负转嫁导致的生产者收入的减少。

4.3对农业生产者实行分规模管理

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产品企业,会计核算健全的一般纳税人采用增值税规范的购进扣税法,将目前的免税征收方法改为零税法,不仅在初级农产品销售时免税,且允许抵扣农业投入品和农业科技服务的进项税额,彻底减轻农民负担。小规模耕种的农民,未达到条件的,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考虑采用农产品销售加价补贴制度,其购买的生产资料所含的增值税税款通过销售农产品时向购买方收取一个加价比例得到补偿,以形成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机制,从而弥补简单免税制度带来的农业税负问题。

4.4简化农产品免税程序

免税政策手续办理滞后于企业的业务发生时间时,因批文的不及时,企业发生销售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产品销售给对方的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免税政策要求每年备案,而且备案手续繁杂,所以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农产品免税政策。符合免税的产品,应当不用经过程序申请,直接免税。只要政策不改变,免税政策可以一直享受下去。消除地区间优惠政策执行不一致的问题,有的地区内销和外销分开核算,有的地区合并核算,企业认为,分开核算合理。

4.5完善出口退税

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如果没有出口退税,企业将很难生存。根据暂行条例相关条款:出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为零。零税率的规定是整个出口退税体系的理论依据,其意义在于:出口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由于适用税率为零,相应的销项税额也为零,最终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为负数。相反,如果采用免税概念,由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需要转入成本,此时退税将失去理论基础。所以,准确计算出口货物国内已纳税款是退税制度设计的关键。简化备案制度,退税的过程不必受到多个部门的牵制,给纳税人造成额外的负担。退税税额的计算过程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各级单位备案有些复杂。应改进退税手续,与实际需要相符合,保证退税税款及时到达企业账户。对于农产品,可以分为鼓励出口产品和限制出口产品。比如枸杞、葵花籽、番茄应该鼓励出口,以免国内供给过剩而导致原料无法保存。对于这些产品,应该提高退税率,起到鼓励的作用。

4.6科学设计农产品抵扣方法

结合实际情况,严格外购农产品的抵扣,在增值税制度上合理解决外购农产品的抵扣并有效防范管理漏洞。严格农产品收购环节,发挥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现状是业务量很少,基本作为农民农产品的筛选场地,收取服务费。税收政策应当规定农产品收购环节在农业合作社完成,税务机关可以介入管理。

篇2: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

1、法定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

2、转让房地产免税。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

3、转让自用住房免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

4、房地产入股免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5、合作建自用房免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6、互换房地产免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7、房地产转让免税。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何时转让其房地产,免征增值税。

《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

8、房地产转让免税。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分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在底前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293号)

9、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免税。从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其拥有的普通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10、赠与房地产不征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11、房产捐赠不征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12、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地产免税。对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0号)

13、第29届奥运会取得收入免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的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0号)

1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税。从《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所属企业)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时,免征其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消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15、资产处置免税。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以及利用该资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内地公司和香港8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16、产权未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87号)

17、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情形的,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在下列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并报省局备案: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0.5%至1%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1%至2%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可按取得收入的2%至4%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取得收入的2%至4%计征土地增值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75号)

18、转让旧主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规定。对单位转让旧主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80%至95%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具体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7]45号)

19、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五年以上免征。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即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1%至1.5%计征土地增值税,具体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五年或五年以上,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7]45号)

20、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符合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4号)

21、灾后重建安居房建设转让免征土地增值税。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

22、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自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二、税项扣除

1、法定税项扣除。下列项目,准予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即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具体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金额,据实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两项之和金额的5%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1)、(2)项规定的金额之和10%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确认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及教育费附加;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1)、(2)项即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

2、代收费用扣除。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其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计税,并相应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3、地价款和税费扣除。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该项地价款的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4、评估费用扣除。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所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篇3:增值税论文

关于增值税论文

在会计领域中,纳税筹划一直以来就是一个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它关系到每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对于我国企业而言,随着税制改革的逐年推进、市场经济的日臻完善,为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掌握主动权奠定基础。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是现代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纳税筹划又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任何一个充满活力的企业都会制定出优秀的纳税筹划体系来指导纳税筹划工作,而良好的纳税筹划工作将为企业的发展带来真真切切的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

一、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与步骤

1.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增值税的筹划主要是在遵循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基本前提下,企业自行、委托代理人通过对经营活动中可能会涉及到的增值税及时指定的应对计划,以实现最大限度的较少增值税的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税收收益的目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从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委托代购代销货物、混合销售、折扣与折让销售等促销手段、机构分离、贷款结算方式、利用纳税义务时间等方面对企业的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

2.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基本步骤

第一:认真收集、整理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有价值的资料与信息。由于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不同、经营规模不同、经营范围不同来制定不同的纳税筹划。企业可以根据战略目标、组织结构、投资的取向、企业高层领导的风险于医师、企业的经营需求、企业的经营状况等的基础上了解企业策划主体的真正意图。第二:了解企业的涉税环境。企业在着手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前,必须先了解本企业的涉税环境、了解相关的国家财税政策等资料进行整理、归类、总结、分析,在正确的到国家税务机关的合作与支持下,有效的帮助企业实现纳税筹划。对于条件相对较好的企业而言,可以建立一个属于自己的税收数据库,方便日后使用。第三:确定具体的纳税筹划目标。企业之所以选择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在经过对相关资料的收集、与分析后,我们可以进一步确定纳税筹划的具体目标。

有的企业将纳税风险的最小胡作为纳税筹划目标、有的将资金利用率最大化作为纳税筹划目标、还有的将企业利润最大化作为纳税筹划目标。第四:制定具有备选性质的纳税筹划方案。经过前面的步骤后,企业就可以利用拥有的资料,根据决策者的要求来制定出具有一定目标的纳税筹划方案。

值得提醒的是,企业决策者的思想与决定将对方案的制定产生影响。因此,企业纳税筹划的制定者要将各种方案的利弊向企业的决策者解释清楚,以便决策者能够根据自身的需要来选择合理的方案。第五:选择最佳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最终确定需要通过对筹划技术进行科学的组合、对风险进行分析才能最终予以确定。因此,在制定出不同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后,企业应对方案的可行性、合法性、目标性等进行多方面的分析与研究,并最终确定一个合适的方案。第六:实施已经确定好的纳税筹划方案。

企业选择出最适合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后,应将其提交到企业的管理部门中进行审核与批准,然后就可以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企业应按照新的纳税筹划方案对相关内容进行处理与变更;应对实施的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并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监控,例如: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不规范、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纳税筹划方案中存在的漏洞等,对于发现的这些问题应充分利用信息的反馈机制对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的效果进行科学的、恰当的评价,看方案是否已经实现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或者是否已经实现了企业的结果。由于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在设计时、执行时会遇到各种环境变化的影响,因此,实施的结果与预期值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必须及时对这些差异进行分析、反馈,从而帮助企业的决策者及时调整方案。

二、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实施的建议

1.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科学的制度

对于大型企业而言,在进行纳税筹划时,由于其组织体系庞大、组织结构复杂、各部门众多、工作人员众多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纳税筹划工作很难在各部门之间实现其协调统一。如果没有相关的纳税筹划制度作保障,很难使得整个纳税筹划体系得以顺利实施。因此,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时,必须建立完善、科学的制度作保障。对于企业的管理层而言,必须高度重视纳税筹划制度建设,将其视为企业的纲领性文件。并将这种思想深深植入每一名员工心中,使员工在心里产生对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敬畏感。在建立纳税筹划相关制度时,企业的领导者一定要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实地调研,听取一线员工的意见,及时发现问题所在,然后制定出相关的制度。

2.加强对纳税筹划人员队伍的培养

增值税纳税人才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只有良好的纳税筹划队伍才能实现最佳的纳税筹划效果。因此,必须加强对纳税筹划人才队伍的建设,特别是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于很多大型企业而言,虽然拥有众多的财务人员的,但是由于财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业务水平各不相同等因素的存在,很多财务人员对纳税筹划工作的目标、程序、环节等并不了解。另外,很多企业的优秀财务人员已经走上了领导岗位,对企业的.发展做着统领性工作。对于纳税筹划工作环节等虽然比较熟悉,但是由于工作繁忙也是分身无术。因此,必须加强对纳税筹划人才队伍的培训。可以从员工入职培训、晋升培训等方面着手,加入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相关内容培训。

3.不断加强对涉税风险预警机制的完善

现代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科学的、系统的巨大工程,所面临的涉税风险也较大。虽然,随着现代企业竞争的日趋激烈,风险管理已经成为现代企业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但是,很多企业对于涉税风险的重视程度还不足,对于一些企业而言,由于业务种类繁多、涉及到多税种,因此,其涉税风险高于一般企业。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科学的风险预警机制,才能使企业在风险来临之前做出明确的、科学的判断,避免更大的损失出现。

4.实现与各地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

企业只有切实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才能对这些税收政策进行良好的、充分的利用。企业对于税法中相关规定的理解不能有丝毫的误差,这正是常说的“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道理所在。对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而言,相互之间的对立统一的关系。因此,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良好的沟通,从征税机关中获取到的准确的信息能够加深企业对税法的理解。在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中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一方面要汲取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另一方面在寻求纳税空间的同时不会被各种条条框框所羁绊。总之,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在企业的纳税减负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战略发展方向、税收法规的变化适时的调整纳税筹划策略,切实落实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

篇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核定扣除介绍

农产品核定扣除始于,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从20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国税局及财政局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的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文件,

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豆制品、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

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核定扣除的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5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2〕116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12〕18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3〕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豆制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第1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第3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第1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第1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第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生活服务业、建筑业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第25号)

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及政策要点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纳税人取得全部农产品进项税额通过当月销售商品的数量还原农产品外购数量再结合购进单价、扣除率计算抵扣的一种抵扣方法。

扣除率由原来的13%改成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消除了原来高征低扣的影响。

但不适用于享受农产品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及不适用于全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

参加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不再凭借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直接抵扣进项税额,若试点纳税人外购农产品既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则取得可以认证抵扣凭证的部分也不能认证抵扣(认证抵扣的需转出)。

根据企业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直接销售、生产经营但不构成货物实体三类进行划分。

用于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以采取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来进行核定。

具体计算方法根据财税〔2012〕38号。

四、纳税人申请核定扣除及纳税申报

试点纳税人申请农产品核定扣除的,可以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见京财税【2012】1167号附件5-6),

前往各办税服务厅的申报窗口办理申请登记,凡申请的纳税人可根据申请的所属期起按照核定扣除进行申报纳税,申报时填写以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

2.《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3.《投入产出发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4.《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5.《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6.《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篇5: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2012年4月6日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

至今已经四年有余,制度几经变化和发展,梳理其演化过程,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核定扣除的核心精神和操作流程。

一、财税〔2012〕38号文:核定扣除之雏形

1、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2、试点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核定方法—三种情况、

(1)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纳税人

①投入产出法

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②成本法

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③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2)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试点纳税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试点纳税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4、扣除标准

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②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③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规定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5、核定程序

①审核制: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

A、申请核定

B、审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②备案制: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核定扣除再明确

1、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2、明确38号文执行的行业范围

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执行。

3、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也均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4、不再按照38号文中所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表样填报。

5、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三、财税〔2013〕57号:核定扣除放权+扩围

1、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

2、放权

自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

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3、扩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

四、北京试点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年第11号:扩围“豆制品”

1、政策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豆制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扩围范围

自2014年7月1日起,北京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豆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扣除标准

(1)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豆制品和相关产品实行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

(2)分:豆腐、豆腐干、豆浆、豆芽、大豆面条、腐竹、豆排卷、红腐乳

(酱豆腐)、青腐乳 (臭豆腐)、白腐乳、 酱腐乳、黄豆酱、甜面酱、生菜酱、 蒜蓉辣酱、南乳汁、豆豉(由大豆、大料、丁香、桂皮、小茴香、干姜、甘草制造)、火锅调料(由大豆、韭菜花、花生制造)、米醋(由碎米、稻壳制造)、

料酒(由大料、小茴香、桂皮、花椒、丁香、干姜制造)、韭菜花、豌豆酥、脆脆乐 (脱水蔬菜、水果),确定了全市统一的豆制品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

(二)北京国税〔2014〕35号公告:扩围“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政策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国税〔2014〕35号公告)

2、扩围范围

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北京市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篇6:农产品可行性分析报告论文

农产品可行性分析报告论文

摘 要:20世纪90年代,日本出现了一种新的农产品销售模式――直销。随后十几年,发展的如火如荼。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产品流通问题一直是困扰农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专家学者进行了很多很有意义的创新性研究。借鉴日本的经验,以藁城市的绿色蔬菜销售为例,对我国农产品流通中直销模式的可行性进行探讨。

关键词:农产品;流通;直销

1 日本的农产品直销模式

20世纪90年代初期,日本农产品流通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新的流通模式――直销店。所谓直销店,就是一种设立在农家周围销售当地农产品的商业设施。日本的农产品直销店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

(1)直销店以当地农户为流通主体,农民成为流通渠道的支配者。这是直销店区别于其他流通模式最重要的特点。在这种模式下,农户不再被动的受支配,他们扮演着农产品的生产者和商品经营者的双重身份。他们一面从事农业生产,一面又把他们消费剩余的农产品拿到直销店去出售。这样,相当于农户直接与市场进行了衔接,解决了农产品销售困难的问题。另外,通过直销店还使得农户掌握了一定的农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制定权。

(2)地产地销。这是直销店最主要的一个特点。日本是一个小农经济国家,也存在着“三农”问题。要解决好“三农”问题,搞好农产品的流通是关键。为了便于农产品的销售,直销店一般都在城市近郊、城乡结合部或农产品产地开设,尽量缩短农产品从产地到消费者的空间距离。地产地销不仅缩短了空间距离,还大大节省了流通时间和流通成本,而且活化了当地经济,挺高了农民收入,可以说是一举多得。

日本农产品的直销模式,对我国的农产品流通是否适用呢?下面以绿色蔬菜生产大县――藁城为例,进一步探究农产品直销模式在我国是否可行。

2 目前藁城市绿色蔬菜的流通模式

藁城市的蔬菜产销是一个以农户、合作社和科技园三方紧密合作的体系。科技园的任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负责技术引进、农业创新和组织推广;二是负责挖掘市场,以市场为导向,扶持农户种植。合作社负责将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进行生产。而农户唯一要做的就是专心从事生产种植。整个蔬菜的销售渠道是农户生产――专业合作社质检加工――农业科技园再质检加工、进行品牌精装――通过农业中介组织或专业物流公司进行销售。这期间,专业合作社也可以直接面对市场自行销售一部分。这一套销售模式,在农产品规模化种植的地区是比较常见的,它本身所具有的优点是:

(1)专业化分工,提高了效率。在上述流通过程中,农户只需要负责生产种植,等产品收获后直接交给合作社就完事了,没有任何后顾之忧;合作社负责集中组织农户生产,统一收缴农户产品;而农业科技园主要负责给农户提供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以及新品种的引进和培育、新技术的推广,还有最后的产品销售工作。这样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生产效率大大的提高了。

(2)较好的维护了弱势农户的利益。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分散的农户弱小无助,市场信息不灵,种、养盲目,加工能力弱小,农产品保鲜和运输多有不便,且易受中间商的盘剥。而专业合作社能够使农户集合起来,作为一个经济实体进入市场,改变了单个农户的弱势地位。

(3)更好的发挥了规模经济的作用。农业作为第一产业,其科技含量较低,所以它的发展壮大,必须依靠规模化经营,发挥规模效应。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做的还很不够。在这一方面,合作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把农户组织起来,形成一定的规模,实现规模化经营。

3 当前藁城市绿色蔬菜流通模式的不足及其解决对策

虽然藁城市目前的蔬菜流通模式有一些优点,但是也有明显的不足。比如:一方面,通过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进行流通,要求农产品必须合乎一定的规格,包括在质量上和外形上都要达到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就不能进行销售。这样无形中就使得一部分不合标准的农产品无法销售,产生了浪费。另一方面,这种流通模式,相对是一种大批量、常规化的销售模式,对于个别消费者特殊的需求,则无法满足。如果通过直销模式这些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首先,对于那些外形不符合标准,无法通过合作社进行统一流通的蔬菜,如果它本身质量没有问题,就可以放在直销店里,把价格定的适当便宜些,很容易就能卖出去,避免了浪费。再次,一些消费者特别青睐新鲜的蔬菜,如果通过传统的流通模式,等蔬菜到达超市或批发市场,新鲜度早已大打折扣了。而在直销店里,可以亲眼看着农户从田地里把蔬菜采摘回来,既新鲜,买来也放心。此外,在直销店买菜,能够和农户直接面对面交流,随意攀谈几句,或者聊一聊蔬菜的烹调方法,温情效应就会显现出来,而温情效应的产生会大大消除消费者对生产者的不信任,有利于良性的生产消费关系的建立。

由此可见,通过直销店进行农产品直销,对主流的流通模式一个很好的补充,是很有必要加以发展的。

4 藁城市绿色蔬菜流通直销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借鉴日本农产品直销模式的经验,结合自身的特点,笔者认为藁城市发展绿色蔬菜直销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是具有可行性的`:

(1)地理位置。农产品的直销店一般建立在农产品产地、城市近郊或城乡结合部。藁城市位于石家庄市东部,距市区仅31公里,也就是不到半个小时的车程。而且藁城市是省会“1+4”组团城市之一,发展方向之一是做好省会的“菜篮子”。从这点看,是满足直销模式在地理位置上的条件的。

(2)基础条件。直销模式发展所依托的载体是直销店,它是农产品销售的窗口。直销店的选址必须符合两点:第一,离生产基地近,方便农产品的搬运;第二,离公路要近,方便消费者到达。藁城市的蔬菜种植基地大多比邻干道,所以比较容易满足直销店的选址要求,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地产地销的优势。另一方面,直销店的建立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单个农户无力承担。这时,专业合作社就可以发挥作用。由合作社牵头,再由农户集资,或者合作社出面担保申请农业贷款,这样就解决了资金问题。

(3)消费群体。产品销售过程中,最重要的是消费者,产品再好,销售渠道再合理,没有消费者也是白搭。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现在吃东西不再只追求色香味,更重要的是要吃出健康,在都市尤其如此,这已经成为了都市人们的生活时尚。再加上现在都市的有车一族急剧增加,交通也越来越便利,周末全家开车出去,到郊外呼吸一下新鲜空气,放松一下疲惫的身心已经是很平常的事情了。在路上,看见田间地头的蔬菜直销店,进去转转,发现陈列的蔬菜既新鲜,品质又好,价格也不贵(因为节省了大量的流通成本),当然就忍不住要买一些。这样的消费群体现在已经不是少数了,而且会越来越多。

5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虽然中日两国的国情不同,凡事不能生搬硬套,但就藁城目前绿色蔬菜的流通现状和自身的一些条件来看,进行农产品直销还是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推而广之,在全国范围内,条件和藁城市相类似的地方还有很多,他们也是完全可以借鉴并推广这一直销模式的。不过,目前看来直销这一模式还不适合作为农产品流通的主流模式,它只能作为一个补充,一个辅助。但是它所具备的一些优势,如:缩短流通渠道,降低流通成本;增加农户和合作社的收入,提高生产积极性;加强带动观光农业和农家乐餐厅等决定了它是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的。

参考文献

[1]孙剑,李崇光.论农产品营销渠道的历史变迁及发展趋势[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8(2).

[2]赵晓飞,田野.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模式创新研究[J].商业经济与管理,,(2).

[3]孙庆峰,肖艳.城市近域农产品物流模式研究[J].物流采购与研究,,(49).

[4]徐涛.走进直销店――探访日本农产品流通新路[J].上海商学院学报,2008,(9).

[5]袁平红.直卖所――日本农产品流通新模式[J].现代日本经济,2009,(2).

[6]穆励.兴办合作社事业是世界潮流[J].求是,2003,(20).

篇7: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适用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指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将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信息以及所安置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第五条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

(三)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四)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三)和资料(四)。

第七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增值税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退税申请后,查询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对符合信用条件的,审核计算应退增值税额,并按规定办理退税。

第九条 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第十条 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将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信息,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人代表、计算退税的残疾人职工人次等。

第十二条 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能证明或印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有留存备查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追缴其相应纳税期内已享受的增值税退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后续管理,对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发现纳税人不符合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检查其已备案资料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信息是否已按第四条规定录入信息系统,如有缺失,应要求纳税人补充报送备案资料,补录信息。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征管系统中对残疾人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异常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篇8:农产品T2O营销模式分析论文

农产品T2O营销模式分析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运用传统媒体进行农产品营销,存在信息传播速度慢、精准度不高等问题,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农业的发展需求,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国农业方面的经济增长速度。另一方面,新媒体的迅速崛起,给我国农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主要对新媒体T2O(TVtoOnline)模式进行研究,对农产品营销采取“即看即买”“多媒体叠加互动”等改进办法,使得农产品营销在信息传播方面更好地从传统媒体向新媒体过渡,促进农业的发展。

[关键词]农业产业;农产品;新媒体;T2O模式

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冲击着传统媒体的发展,在农业产业方面,随着农民获取信息渠道的拓宽,传统的电视节目制作形式和播出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受众的需求。但是,电视媒体以覆盖面广、公信力强、视听结合、形象生动、专业性、政府依托等优势,仍然是“三农”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另一方面,农村手机网民数量不断增加,农民接收信息的渠道正在改变。在这面临转型的关口,应该充分了解并分析传统媒体的现状,结合新媒体的发展趋势,对农业电视节目进行创新与改进,将T2O(TVtoOnline)模式运用到农产品市场营销中,达到助力农业发展的作用。

1、传统媒体的局限性

1.1信息传播速度慢

新闻传播在于“新”,但传统媒体似乎很难做到这一点,即当天的新闻需要经过记者、编辑、责编、总编等层层高管的把关,很难做到立刻发布。

1.2精准度不高

互联网的优势就是能够将兴趣、爱好相同的人聚在一起;但传统媒体因为涉及的面比较广,因此在精准度上不高。

1.3电视节目的受众流失严重,缺乏互动性

由于传统媒体一定程度上具有封闭性,只管发声、缺少观众反馈,与受众沟通与互动上存在很大问题,导致不能够及时的了解观众之所想、观众之所求。

2、应用T2O模式的改进策略

2.1打造T2O商业模式,营造娱乐营销吸引眼球

丰富农业节目的多样性,突破传统、提倡创新、强化娱乐能力、丰富农民的业余生活,进一步考虑农民的精神需求。

2.2以纪录片的形式,采用内容化、高质量营销手段

参考《舌尖上的中国2》的营销模式,天猫商城与《舌尖2》的主办方央视达成合作,打造整合传播体验平台,同步首发《舌尖2》每一期的食材和美食菜谱进行销售。可以考虑以纪录片的形式拍摄农村农业纪录片,用真实淳朴来打动观众,灵活运用电商平台,了解用户之所需,进行精准的推荐,实现互利共赢。纪录片可以考虑引进“公益助农”理念,以国家助农政策为导向拍摄宣传纪录片,一方面是对国家政策的积极执行,另一方面将当地产品对外宣传,扩大当地农产品的影响力,吸引目标顾客群体,推动农村经济增长。

2.3采取“即看即买”模式挖掘市场潜力

当人们面对眼花缭乱的商品,不知如何选择时,“T2O”商业模式将引导人们的购买兴趣,并且加速人们的购买选择。通过电视端将商品宣传给消费者,引导消费者“即看即买”,这一市场的潜力将非常巨大。这也将吸引着电视传媒和电商不断地创新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2.4“大屏收看,小屏互动”巩固电视端客户黏性

利用电视媒体与微信商城相结合,打造社交化电商模式。以“TV端”+“移动端”,实行多媒体叠加互动、实时互动,并制造联动事件效应,通过电视循环播放产品,营造购买场景,激起购买欲。让顾客看到产生直接买的`冲动,达到“货找人”的效果。区别于平台化电商“人找货”的现象。

3、结语

T2O模式是电视和电商利用互联网进行互动合作的一次有效尝试,它代表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深度融合的开端。这一模式将传统媒体、电商平台、产业实体三者串联成一个闭合的产业价值链,即电视端所触发的价值通过一定的渠道,在电商端实现转化。T2O模式对于农村来说是双向性的。在输入方面,可以将电视媒体的用户群体通过T2O模式转化至电商渠道,挖掘用户的购买潜力,带动农村资金流动,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在输出方面,打响“全村共同致富”的口号,打造农村明星原生态农产品通过新媒体渠道向城市进行产品的输出,为农民打开农产品销售的新渠道,也满足城市居民对于原生态农产品的需求,促进农村产品的输出,加速农村经济发展的脚步。

【参考文献】

[1]周皓.从T2O模式看电视内容融合电商的转型策略[J].传媒,(19):72-74.

[2]郭书,孙林林.电视与电商T2O跨界简析[J].电视研究,2017(08):74-76.

[3]陈洋,韦艳莎.“电视+电商”的T2O模式解读[J].商场现代化,2017(10):17-18.

[4]蔡良良.中国电视媒体T2O商业模式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6.

篇9:农产品电子商务典型模式分析论文

1“互联网+”背景下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契机

截至2015年3月份,有24个省(市)31个地(市、县)在“阿里巴巴”平台设立了“特设馆”;同时全国有8个省(市、区),13个县,295个村入住了“村淘”;“京东”也启动“千县万村计划”农村战略,投放巨资筹建县级运营中心和电商村级服务站。互联网的发展、网民数量的增加、手机商务应用的普及以及电商巨头入驻村镇,都为农产品电商的普及创造了优越的条件,为农产品电商的发展提供了充足动力。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选取“沱沱工社”与“赶场小站”两种典型的农产品电商模式为研究对象,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能够优化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建设与发展的几点对策建议。

篇10:农产品电子商务典型模式分析论文

2.1全产业链模式———沱沱工社

“沱沱工社”是在九城集团的带动下发起成立的,并于2009年4月份成立九城天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正式进军农产品BBC领域。“沱沱工社”是国内首家提供生鲜食品的网上超市,并依托“透明供应链”农产品质量透明管理体系,解决了BBC领域生鲜产品配送问题。其基本组织结构及运行模式见图1。2.1.1货源组织方面“沱沱工社”在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投资建设了70hm2有机种植基地,截止到2015年3月份,“沱沱工社”有20%的农产品是由自有农场基地生产提供,剩余部分则由与之联合的有机农场或者委托国外合作商进行直接采购。同时,“沱沱工社”自有农场的存在充分保证了对外经营的灵活性,实现了差异化和个性化经营。消费者的线下体验,包括自行采摘、免费品尝、参观农场基地等活动,让消费者真正走向田间地头,实现与消费者的最大化互动。而且线上农产品的信息开放性和可追溯性让产品安全有了充分保障,打消了消费者对农产品品质和初期试销的顾虑。在消费者线上购买农产品或线下参与农产品基地体验时,“沱沱工社”可获取大量数据和信息反馈,并且通过后台数据的分析,积极做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投资以及生产的变更,实现农产品与消费者类群的精准对接。2015年7月4日,“沱沱工社”与美国金伯利农场结成友好农场关系,充分保障了有机农产品的货源供给,提升了产品知名度。2.1.2电商平台方面电子商务平台的目标之一是驱除一切非效率因素,加强顾客关系,提高效率,使市场交易更容易[4]。“沱沱工社”拥有自己的官方销售平台渠道,消费者可以在此平台完成采购、支付。同时,“沱沱工社”还进驻了“天猫”、“京东”等第三方销售平台,依靠电商巨头的影响力来扩大自身品牌知名度和销售渠道。2.1.3物流配送方面农产品电子商务物流是由电子商务应用、信息化管理、物流信息技术和物流功能四个相互联系的因素构成[5],是一个多维度协作体系。为保证生鲜农产品的安全和品质,“沱沱工社”构建自营的冷链配送体系,包含北京市和上海市的冷链仓储、冷藏专车以及冷藏保鲜器具等。“沱沱工社”自营冷链物流系统,可直接配送生鲜产品到农户,减少中转环节和产品损耗,在市场用户黏度较小的条件下,可有效减少顾客流失。同时,在农产品配送上除依托自营的冷链配送体系外,还依托“顺丰速运”、“圆通速递”、“宅急送”等第三方物流公司,充分保证农产品配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2.1.4消费终端方面受农产品自身特性与物流条件限制,网购农产品不仅可选种类有限,而且品质难以保证,消费者消费风险剧增[6],做好消费者工作,增强消费者黏性尤其必要。企业可以通过消费者的信息反馈构建农产品数据仓库[7],迅速指导农场生产方向和品类,减少不必要的投资风险。为了让消费者能够真切地体验到产品,“沱沱工社”全产业链模式也可以开展线下试吃、免费品尝、农场基地参观等活动,打消消费者对产品品质和初期试销的顾虑。在与消费者的零距离互动中,消费者的黏性随之增强。

2.2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分级与城乡产品互动模式———“赶场小站”

“赶场小站”是由四川网贸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组建的。四川网贸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电子商务代运营、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中小企业产品网上销售方案制定、智能仓储、智能物流等业务于一体的综合型服务公司。成立之初便为仁寿县线下企业、农村合作社打造适合产品本身的线上营销策划、产品拍摄、智能仓储物流等方案,带动了仁寿县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并充分借助“阿里巴巴”、“京东”、“一号店”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产品的销售和推广。在这样的背景下,四川网贸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赶场小站”的概念,创新了仁寿县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加速了仁寿县新农村建设。2.2.1农产品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分级仁寿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分为县、镇(乡)和村三个等级。县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是作为四川网贸港电子商务的基地和中心角色存在,包含了电子商务产品的仓储物流基地,和IBM大数据云计算中心。前者统筹协调线上产品的镇村“最后一公里”的.配送,后者通过大数据与云计算的结合,一方面可有效把握当前商品的销售状况,包括宏观的销售地域、销售时间以及销售群体,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物流等前期工作做出定向指导;另一方面县级赶场小站是农产品形象包装推广服务中心,相对于镇、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县级服务中心所融入的市场环境较为丰富。截止到2014年仁寿县人口达160万,人口密度为614人/km2,较高的人口密度实现了农产品目标受众的分层,并且县域顾客逐步剥离了单纯对物质的要求,县域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开展农产品形象包装推广如鱼得水。乡(镇)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其功能主要集中在农产品“最后一公里”物流、便民服务信息的收集以及农村电子商务的推广与应用等方面。作用基点在于协调县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与村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向上辅助县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实现农产品的“最后一公里”物流配送,同时作为县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的下设机构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子商务的普及和宣传;向下梳理村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收集目标顾客与农产品信息,实现信息的上流传递。村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其作用包括对“下流产品”的配送与农村电子商务的实地宣传,和对“上流”农产品的收集分拣,相当于小型的农产品集货中心,是农产品进城做“上流运动”的起点。截止到2015年4月份,仁寿县已完成覆盖13个乡镇和57个行政村共计70个电商服务站的布点建设,“赶场小站”平台的销售总额也突破100万元。根据其行动计划,到2015年底将完成15个区域物流配送中心,30个镇乡服务站和300个村级服务点建设,电商服务站的丰富和发展,让农产品的“网化”服务更加便捷,同时也提供了一条实体商品与虚拟服务结合的有效途径,见图2。2.2.2城乡产品双向互动流通仁寿县在农产品的流动过程中嵌入了虚拟互联网,“赶场小站”则充当了互联网的物化载体。首先村级“赶场小站”释放农产品收集信息,明确农产品标准,并通过互联网技术建立农产品的质量认证和追溯体系,实现了线上商品的“八统一”,即统一供货、统一溯源、统一品牌、统一标识、统一包装、统一仓储、统一运营、统一宣传,实现农户农产品的标准化上线。城市消费者可以通过“赶场小站”直接进行线上下订单、支付,通过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区域配送中心和村级配送中心实现产品的“最后一公里”配送,消费者在产品配送后可进行签收和评价,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消费者可线上申请退货,在通过审核后最终实现物流退货。同时,“赶场小站”通过各级服务站的本土资源和信息搜集,对全省各州市的名优土特产品、农副产品进行整合,成立“赶场小站”专业合作社,实现土特产品体系的标准化,满足各级消费者的消费需求。“赶场小站”与“京东”、“苏宁易购”、“阿里巴巴”等大型电商平台建立合作关系,并且“京东”提供了物流、网上特色产品以及产品的标准化等支持服务,并顺利突破信息与物流障碍,在保障“农产品上流”进入城市消费者之外,也提升了城市“工业品下流”功能,实现工业品的“最后一公里”配送。“赶场小站”模式下,城市工业品通过四川网贸港科技有限公司下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同时依托IBM提供的大数据支持,进行工业品的分级定位,并充分运用村级“赶场小站”的亲民优势,实现农民对城市工业品的线上挑选购买,并通过村级电子商务便民服务站实现产品的配送。在“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过程中,在电子商务虚拟载体的参与下,实现商流、物流、现金流以及信息流的同步运转,见图3。

2.3两种模式的对比分析

“沱沱工社”的全产业链模式,实现了农产品生产到最终运输配送的自有化,从源头保障了农产品的安全与有机,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最佳的农产品体验途径。在大数据背景下,“沱沱工社”利用自建电商平台的信息获取优势,能够及时调整农产品生产和自身发展战略。“沱沱工社”的自有物流体系,满足了农产品的生化特性,降低了生鲜品的损耗,提升了配送效率。“沱沱工社”与终端消费者的零距离接触,降低了信息传递过程中的损耗和偏差,在大数据云计算的支持下,利用获取到的信息指导自有农场的生产方向和品类,有效减小投资风险。仁寿县农产品电子商务是以四川网贸港科技公司为载体,设立了县域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同时开设了农贸展示中心、仓储物流中心以及品牌推广中心。仁寿县以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赶场小站”、物流配送中心为三大支柱,实现了县、乡(镇)、村三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三级划分。在强大的科技和互联网服务的支撑下,仁寿县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产品标准,做好电商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工作,解决了农产品“最后一公里”配送难题,实现了农产品“上流”进城与工业品“下流”入村城乡产品现代流通。

3农产品电子商务建设与发展的优化建议

“沱沱工社”与“赶场小站”提供了两种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典型范式,农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是分阶段逐步推进的,在不同的电子商务发展阶段,不同的因素影响着其网络活动行为[8]。从“沱沱工社”与“赶场小站”的电商模式来看,其总体发展趋势也是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从两个典型案例可以分析出,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3.1规范农产品标准

标准化是农产品能够搭载互联网的“催化剂”,是农产品满足线上购买的必然要求。农产品线上销售,消费者无法接触真实商品,又由于农产品存在较大的自然随机属性,同质同价难以实施。对于开展电子商务的农产品,明确产前、产中、产后的标准意义重大,尤其是农产品后期线上销售,更应通过标准数字化标识、标准二维码质量追踪、标准包装及质量认证等系列标准化措施来保证农产品线上销售。同时,对于肉类、水果等生鲜不易标准化的农产品,要建立“相对标准”,即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和当地市场需要的一种特殊标准化。

3.2加强物流建设

互联网信息加速了市场运行效率,商流发展迅猛,而物流与商流的脱轨制约了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在信息背景下物流负效应凸显[9]。因此,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物流建设,尤其是对生化特性较为显著的农产品更为重要。“腾讯”发布的一组调查数据显示,农户对“物流不能送上门”的不满意比例达17.6%,物流问题成为影响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首要问题。对于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企业来说,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通过自建冷链物流体系、与第三方冷链物流队伍合作、建立销地仓储设施等途径完善农产品物流服务体系,解决“新鲜日配”和“最后一公里”配送难题。

3.3提高线上线下整合

电子商务摆脱了买卖双方时空限制,但线上产品的虚拟化程度随之增强。农产品流通企业,可以依托经营网络探索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充分利用传统的销售渠道,如生产基地采摘园、农贸展示中心、农产品博览会、大型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传统销售方式,通过实体经营场所体验、考察与网上下单、支付相结合,在拓宽销售渠道的同时,解决了交易主体之间信任度低、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3.4加强供应链管理

“互联网+”背景下,线上销售导致商流增长迅猛,货源供给随之成为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尤其是对于生鲜农产品,其较强的地域性和季节性要求农产品电商企业关注供应链管理,解决生鲜农产品持续供应问题。“沱沱工社”的自建有机农场,仁寿县“赶场小站”专业合作社为行业发展提供了供应链管理的新思路,自建农场、自建合作社、与生产基地签订期货合约、科技下乡、标准下乡等都是供应链管理和保障货源供给的有效措施。

3.5提高对现有电商资源的依托技能

弱小农业企业在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时,会面临资金不足、生产规模小、人才缺乏、营销网络过窄等问题。“沱沱工社”与“赶场小站”依托“京东”、“阿里巴巴”、“一号店”等网络巨商搭建的电商平台,实现产品的推广销售,为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提供了经验借鉴。统一标准、人才引进、资源整合是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修炼的技能,充分利用电商资源的带动作用,对农产品电商业务的初始运营以及后期发展作用巨大。

【增值税农产品优惠政策分析论文】相关文章:

1.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利与弊的分析论文

2.优惠政策范文

3.增值税条例

4.增值税暂行条例

5.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6.农产品营销状况与对策论文

7.农产品品牌化经营战略研究论文

8.小议增值税纳税的管理思考论文

9.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0.增值税的介绍信

下载word文档
《增值税农产品优惠政策分析论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评级1星 评级2星 评级3星 评级4星 评级5星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