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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招生章程

2022-07-15 08:23:4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摸鱼大师”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1篇湖北文理学院招生章程,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湖北文理学院招生章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湖北文理学院招生章程

篇1:湖北文理学院招生章程

湖北文理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湖北文理学院,英文全称 HuBei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学校国标代码为10519,注册地址为湖北省襄阳市隆中路296号。

第三条

学校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现设有55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九大学科门类。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兼招部分中职类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实施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严格执行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北文理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八条

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在全校师生及校友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以及部分招生形式(专业)的专业水平考核(考察)及考务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分配及使用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按上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设置普通本科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相关招生信息通过湖北文理学院招生信息网(zs.hbuas.edu.cn)和各省的招生权威刊物对外发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学生志愿和高考成绩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分数高的考生;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学校各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录取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投档比例执行,其中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对于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均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3号)等相关标准执行。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原则是: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档考生分类按分数由高到低排队,依次按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投档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外语类专业,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果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如考生同意调剂,则安排到未录满的专业;不同意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实行“专业(类)+院校”投档模式的高考改革省份,进档考生按所投专业(类)进行专业安排。江苏省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安排专业,内蒙古自治区采用“专业志愿清”原则安排专业。

第十八条

外语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并且不做比例限制。其他非外语类各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只安排英语教学,并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

第十九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体育类考生文化课成绩应达到所在省相应批次投档资格线。专业课应按所在省招办的要求参加本科专业统考,并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我校单独举办专业考试的,考生还应取得校考专业合格证。我校未单独举办专业考试的,其统考成绩作为校考专业成绩。我校组织艺术专业招生考试的'省份,考生所填报专业需与取得我校校考合格证专业一致。

各省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各省文件执行。没有特殊要求的,各专业录取规则如下:

(一)美术类专业录取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40%+校考专业课成绩×60%”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二)音乐学专业录取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0.5+校考专业课成绩×3.75”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三)音乐表演专业录取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0.4+校考专业课成绩×4.5”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四)舞蹈表演专业录取时按“校考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五)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80%+校考专业课成绩×20%”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六)体育类专业录取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50%+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75%”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中职类招生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后不得调换专业。

第二十一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不换录、不退档。考生若因各种原因自愿放弃入学资格,须由本人及家长到我校说明情况并办理退档手续。

第五章 入学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入伍的新生,需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教育阶段毕业证到入伍地县(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征兵办公章后,交送学校招生部门。学生退伍后,持当年录取通知书及《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时须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我校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以学校网站公布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有“绿色通道”。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以凭录取通知书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向当地县(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局或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推行国家助学贷款等制度,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等形式,确保学生不会因为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湖北省襄阳市隆中路296号

邮政编码:441053

电话:0710-3595555、3590904

学校网址:www.hbuas.edu.cn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由湖北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2: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教《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和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阳光招生”的要求,规范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3257。注册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东街28号。

第三条 学校为湖北文理学院举办、湖北省教育厅主管的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招生专业为本科:投资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法学、汉语言文学、广播电视学、广播电视编导、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英语、翻译、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汽车服务工程、机械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科:工商企业管理、应用英语、机电一体化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应用电子技术、建筑工程技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成立由董事长、分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院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院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学校通过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网和各省招生的权威刊物发布招生计划及相关招生信息。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七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录取时按高考分数排序,优先录取分数高的考生;实行梯形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各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八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九条 录取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视各省生源情况及相关规定而定。

第十条 按教育部规定,报考我校的考生外语语种不限。进校后,外语教学只安排英语,请考生注意填报。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同等条件各专业以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我校所设招生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为:广播电视编导、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艺术类专业录取总体要求:美术类、广播电视编导类考生文化课成绩应达到所在省相应批次投档资格线;专业课应按所在省招办的.要求参加本科专业联考,并取得合格证,专业课考试成绩以各省联考成绩为准,无联考且我校未组织校考的省份认可其他本科院校的校考成绩。艺术类各专业录取原则:按综合成绩“专业课成绩×60%+文化课成绩×4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院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不合格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部分专业注明了专业方向,但毕业时按专业颁发毕业证书,不按专业方向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时须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我校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七条 我校通讯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东街28号,邮政编码:441025,招生电话:0710-3808177、3806222、3516972,传真:0710-3806222,网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级招生主管部门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级招生主管部门政策为准。

篇3:四川文理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四川文理学院,英文译名为Sichuan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学校代码为10644。

第三条 学校地址:现有莲湖校区、南坝校区2个校区。

莲湖校区: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塔石路中段519号

南坝校区: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坝路400号

第四条 学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综合性公办省属本科院校。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专科教育为辅。

第五条 学校本、专科学生在校修读期间,修完教学计划所列课程并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颁发《四川文理学院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四川文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监督。校内纪检监督电话:0818-2790020,2790019;信访电话:0818-2790101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招生委员会由学校校长、纪委书记、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友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纪委书记、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学院院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纪检组、信访组、宣传组、保卫组和保障组。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录取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和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并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规与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负责将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条 招生录取期间,学校设立考生咨询、来信来访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及家长提出的相关问题。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就业处编制方案,报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分省来源计划的制定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由学校党委会审定,经四川省教育厅同意,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在四川省和其它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在学校招生就业处网站和《四川文理学院20招生简章》中发布。

第十四条 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均衡各省(市、自治区)生源质量。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遵循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预留计划的使用须经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主要投放到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市、自治区)。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依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机制,并按照当年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05%以内,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市、自治区)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120%。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 “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预录的主要依据。投档时,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和降分投档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英语、翻译、商务英语和汉语国际教育等专业限定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均以《大学英语》为公共必修课。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对因身体健康状况致使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不予录取。同时,对存在明显身体残疾或语言障碍的考生,原则上不能录取到从事教师职业的相关专业。

第二十条 学校对报考我校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关于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学校不设专业级差,采取分数优先,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理工类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

2、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将根据考生是否服从专业调配,由学校调配至尚未满额的其它专业,但调配志愿的优先级别低于非调配志愿;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学校有权对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艺术与体育类各专业类别的专业考试成绩与录取原则:

1、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均需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相关省(市、自治区)划定的对应专业类别的录取控制线。专业成绩是指相关省(市、自治区)举行的艺术、体育类统考或学校组织的校考,文化成绩是指高考成绩。

2、 美术类(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美术教育[专科]、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专科])、音乐舞蹈类(音乐学、音乐教育[专科]、舞蹈表演[专科])、体育类(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体育教育[专科])、播音与主持艺术等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 广播电视编导、影视多媒体技术(专科)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所有艺术体育专业原则上文理兼收,艺术与体育类文理科分开录取的省份只招文科。

5、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艺术与体育类专业调配原则与普通类专业调配原则相同。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将按教育部相关规定身体健康状况与录取资格复查。经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助学金、学校专业奖学金、勤工助学金、贫困生补助、广州助学基金等奖优助学基金,多种形式对优秀学生予以奖励,对贫困学生予以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助学贷款等多种途径缓解经济压力并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学校招生就业处网站及时公布录取结果,且对已录取考生提供可追踪查询录取通知书投递状态的EMS号。

第二十七条 招生录取信息查询或咨询途径:

查询网址:zjc.sasu.cn(四川文理学院招生就业处)

咨询电话:0818-2790027,2790101

微信公众号:scwlxyzs

电子邮件:scwlxyzs@163.com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篇4:重庆文理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学校全称:重庆文理学院,学校代码10642。

学校前身重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渝州教育学院分别创办于1976年和1972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两校合并组建为渝西学院;4月,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重庆文理学院。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办学地址 :红河校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319号。星湖校区位于重庆市永川卫星湖文化旅游区。

办学基本条件:学校占地面积1719亩,校舍建筑面积71万平方米,馆藏图书177万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9亿元。学校现有教职员工1200余人,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教授110余人,副教授250余人,博士180余人、硕士690余人,外籍教师10人,外聘专家教授300余人。全日制本科在校生0余人。

学历证书颁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重庆文理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监督及投诉电话023-49891717。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

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年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生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篮球)、对口高职本科。

第八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级招办公布的重庆文理学院计划情况及说明。

1、“信息与计算科学”为校企合作专业,培养方向为金融软件。只招收理科填报该专业志愿的合格考生,招生范围涉及全国多省。各省招生代码及计划详见相关省级招办公布的重庆文理学院计划情况及说明。

2、“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机械电子工程”两专业有重庆文理学院与重庆长航合作订单培养班,培养方向分别为“国际邮轮乘务”和“国际高级海员”,招生范围和类别仅为重庆市对口高职本科旅游类、机械加工类,只招收填报专业志愿的合格考生。招生代码及计划详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重庆文理学院计划情况及说明。

3、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专业另有重庆文理学院与六洲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合作培养“洲际班”项目,招生范围和类别仅为重庆市对口高职本科旅游类,且只招收填报该专业志愿的合格考生。招生代码及计划详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重庆文理学院计划情况及说明。

4、小学教育(全科教师)专业面向重庆市招生,计划150名,其中定向就业区县和计划分别为南川区20名,荣昌区60名,梁平县40名,忠县30名。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1%的本科招生计划,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一条 普通文史理工类录取规则

1、第一志愿填报学校,经省级招办批准投档给学校且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学校优先录取。

2、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经省级招办批准投档给学校的非第一志愿且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

3、普通文史理工类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数安排专业;专业间分数级差依次为2、1、1、0、0;专业志愿因满额而不能满足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若服从调剂,且相关专业录取未满额,向相关专业调剂录取;如有专业录取不满额,将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4、政策加分或降分认定:凡符合国家及当地省份规定加(降)分的考生,投档和专业录取时,认可各省(直辖市、区)的加(降)分政策。

5、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照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6、江苏省考生录取规则遵循苏招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要求为选测2B,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考生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考生排序后,结合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采用“分数清”的方式完成专业安排。

7、预留计划录取原则与原计划录取规则完全一致。

第十二条 艺体类专业录取规则

政治思想品德合格、体检合格,专业测试合格、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控制分数线(无单科分数限制),优先录取学校第一志愿考生。

如果学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接收经省级招办批准投档给学校的.非第一志愿且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

艺术体育进档考生按照类别分别录取。具体规则如下:

1、艺术类(专业成绩一律认定各省相关专业统考或联考合格成绩):

(1)美术类(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专业:

按综合分择优录取。

综合分=70×(专业分÷专业满分)+30×(文化分÷文化满分)

综合分相同时参考学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2)音乐学专业:

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参考文化成绩。

(3)舞蹈学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参考文化成绩。

(4)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分=文化分+专业分)。

综合分相同时参考学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2、体育类(专业成绩一律认定各省体育类专业统考合格成绩):

(1)重庆市以外按各省投档的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如果某省投档未计算综合分,则按文化分加专业分排序择优录取。

(2)重庆考生录取规则:①体育教育专业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②非体育教育专业按照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分=文化分+专业分)。

以上综合成绩相同时参考学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对口高职本科录取规则

重庆市对口高职本科按投档分数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规则

我校特殊类型招生仅为高水平运动队篮球项目。

政治思想品德合格、体检合格,体育专项测试合格,按照二级运动员和一级运动员标准分别录取。

1、二级运动员录取规则:按照我校体育专项测试合格成绩排序录取,文化成绩须达到考生所在省二本控制分数线。其中,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享受文化成绩须达到所在省二本控制线的65%即可录取的政策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政策执行。

2、一级运动员录取规则:按照我校体育专项测试合格成绩排序录取。其中,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文化考试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文化测试且成绩合格;体育专项测试成绩仅为合格的其他考生,文化成绩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且参照二级运动员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语种及体检相关要求

1、除英语专业外,学校对其他专业无外语考试语种特殊要求,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统一按照英语安排;报考英语专业考生,英语(150分制)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

2、除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对口本科订单班)外,学校招生专业不限男女比例和年龄。

3、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原则上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4、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与我校合作的订单培养“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专业要求:年满18周岁,女生身高158厘米以上,男生身高170厘米以上,五官端正,听力正常,无色盲、口吃、纹身、手臂以下颈部以上无明显疤痕,无传染性、精神性疾病,矫正视力不低于4.8。

5、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与我校合作的订单培养“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只招男生,要求年满18周岁,身高:航海技术培养方向1.65米、轮机工程培养方向1.60米;视力要求:两眼裸眼视力为航海技术5.0、轮机工程4.8(包括矫正视力);五官端正,听力正常,无色盲、口吃、纹身,无传染性、精神性疾病。

6、身高及其它限制:师范类专业要求,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材无严重残疾,符合重庆市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办法;体育教育和舞蹈学专业身高均为:女不低于1.60米,男不低于1.68米;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专业女不低于1.58米,男不低于1.68米。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复查

第十六条 学费与住宿费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按学年制学费标准大致为师范类3125-5625元/年,普通类3700-6250元/年,艺术类4500-11500元/年,体育类4375-5625元/年。学校已实施按学分收取学费,其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1、校企合作专业信息与计算科学(金融软件方向)学费标准为:第一学年5625元,后三年12000元/年。

2、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与我校合作的订单培养专业有学费和培训考证费,学费由重庆文理学院收取,标准为: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4000元/年,机械电子工程5625元/年;培训考证费按照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与新生签订的“培养就业协议”执行,即费用由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代收,总额为23000元,分三年分别收取。

3、学校住宿实行公寓式管理,住宿费标准为600-1200元/年。

4、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5、书本费属于代收费,坚持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多退少补原则。

第十七条 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须在开学报到前以书面传真或邮寄方式提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逾期2周或请假后逾期1周仍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且后果自负。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八条 奖贷学金和贫困生资助管理办法

按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在校学生可享受: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国家助学金(单位:元/年):

一等4000、二等3000、三等2000。

校设优秀学生奖学金(最高额1000元/年)。

新泰奖学金2000元/年。

按国家相关助学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地址: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319号; 邮编:402160;

学校网址:www.cqwu.edu.cn

招生网址: zb.cqwu.net;

招生咨询电话: (023) 49891968,49891969,49891966(传真)。

第二十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事宜请直接向学校招生部门咨询,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将不承担责任。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事宜请直接向学校招生部门咨询,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将不承担责任。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篇5:重庆文理学院招生章程

重庆文理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概况

学校全称:重庆文理学院,学校代码10642。

学校前身重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渝州教育学院分别创办于1976年和1972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两校合并组建为渝西学院;4月,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重庆文理学院。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办学地址:红河校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319号;星湖校区位于重庆市永川卫星湖文化旅游区。

办学基本条件:学校占地面积1767亩,校舍建筑面积71万平方米,馆藏图书188万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2.53亿元。学校现有教职员工1300余人,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教授130余人,副教授280余人,博士160余人,外籍教师10人,外聘专家教授300余人。全日制本科在校生0余人。

学历证书颁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重庆文理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监督及投诉电话023-49891717。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生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篮球)、对口高职本科。

第八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级招办公布的重庆文理学院计划情况及说明。

1、“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机械电子工程”两专业有重庆文理学院与重庆长江轮船公司合作订单培养班,培养方向分别为“国际邮轮乘务”和“国际高级海员”,招生范围和类别仅为重庆市对口高职本科旅游类、机械加工类,只招收填报专业志愿的合格考生。招生代码及计划详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重庆文理学院计划情况及说明。

2、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专业另有重庆文理学院与六洲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合作培养“洲际班”项目,招生范围和类别仅为重庆市对口高职本科旅游类,且只招收填报该专业志愿的合格考生。招生代码及计划详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重庆文理学院计划情况及说明。

3、小学教育专业(重庆市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采取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在校期间免学费、免住宿费、补助生活费,毕业后定向考核招聘就业。20定向就业区县和计划分别为南川区40名,荣昌区80名,梁平县80名,巫山30名。

4、小学教育(定向西藏就业)专业面向重庆市招生,计划10名。招生代码及计划详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重庆文理学院计划情况及说明。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1%的本科招生计划,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 录取

第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一条

普通文史理工类录取规则

1、对实行“顺序志愿”填报的省(市、区),我校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直至招生计划完成。对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市、区),我校按相关省(市、区)的规定执行。

2、普通文史理工类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数安排专业,专业间分数级差依次为2、1、1、0、0;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3、政策加分或降分认定:凡符合国家及当地省份规定加(降)分的考生,投档和专业录取时,认可各省(直辖市、区)的加分政策。

4、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照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5、江苏省考生录取规则遵循苏招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要求为选测2B,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考生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考生排序后,结合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采用“分数清”的方式完成专业安排。

6、浙江省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7、预留计划录取原则与原计划录取规则完全一致。

第十二条

艺体类专业录取规则

政治思想品德合格、体检合格,专业测试合格、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控制分数线(无单科分数限制),优先录取学校第一志愿考生。

如果学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接收经省级招办批准投档给学校的非第一志愿且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

艺术体育进档考生按照类别分别录取。

具体规则如下:

1、艺术类(专业成绩一律认定各省相关专业统考或联考合格成绩):

(1)美术类(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专业:

按综合分择优录取。

综合分=70×(专业分÷专业满分)+30×(文化分÷文化满分)

综合分相同时,参考学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2)音乐学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参考文化成绩。

(3)舞蹈学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参考文化成绩。(4)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分=文化分+专业分)。

综合分相同时,参考学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2、体育类(专业成绩一律认定各省体育类专业统考合格成绩):

(1)重庆市以外按各省投档的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如果某省投档未计算综合分,则按文化分加专业分排序择优录取。

(2)重庆考生录取规则:①体育教育专业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②非体育教育专业按照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分=文化分+专业分)。以上综合成绩相同时,参考学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对口高职本科录取规则

重庆市对口高职本科按投档分数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规则

我校特殊类型招生仅为高水平运动队篮球项目。

政治思想品德合格、体检合格,体育专项测试合格,按照我校体育专项测试合格成绩择优录取。

1、对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高考成绩的最低要求为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类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2、对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高考成绩可降至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类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

3、对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及国际健将称号之一的考生,可申请参加国家组织的文化单独考试。文化单独考试合格且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即可被我校录取。

第十五条

语种及体检相关要求

1、除英语专业外,学校对其他专业无外语考试语种特殊要求,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统一按照英语安排;报考英语专业考生,英语(150分制)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

2、除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对口本科订单班)外,学校招生专业不限男女比例和年龄。

3、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原则上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4、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

5、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与我校合作的订单培养“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专业要求:年满18周岁,女生身高158厘米以上,男生身高170厘米以上,五官端正,听力正常,无色盲、口吃、纹身、手臂以下颈部以上无明显疤痕,无传染性、精神性疾病,矫正视力不低于4.8。

6、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与我校合作的订单培养“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只招男生,要求年满18周岁,身高:航海技术培养方向1.65米、轮机工程培养方向1.60米;视力要求:两眼裸眼视力为航海技术培养方向5.0、轮机工程培养方向4.8(包括矫正视力);五官端正,听力正常,无色盲、口吃、纹身,无传染性、精神性疾病。

7、身高及其它限制:体育教育和舞蹈学专业身高均为:女不低于1.60米,男不低于1.68米;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专业女不低于1.58米,男不低于1.68米。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复查

第十六条

学费与住宿费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按学年制学费标准大致为师范类3125-5625元/年,普通类3700-6250元/年,艺术类4500-11500元/年,体育类4375-5625元/年。学校已实施按学分收取学费,其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1、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与我校合作的订单培养专业有学费和培训考证费,学费由重庆文理学院收取,标准为: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4000元/年,机械电子工程5625元/年;培训考证费按照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与新生签订的“培养就业协议”执行,即费用由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代收,总额为23000元,分三年分别收取,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填报。

2、学校住宿实行公寓式管理,住宿费标准为600-1200元/年。

3、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4、书本费属于代收费,坚持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多退少补原则。

第十七条

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须在开学报到前以书面传真或邮寄方式提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逾期2周或请假后逾期1周仍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且后果自负。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八条

奖贷学金和贫困生资助管理办法

按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在校学生可享受: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元/年。

校设综合奖学金:特等2000元/年、一等1200元/年、二等600元/年。

创新创业奖学金:一等10000元/年、二等5000元/年、三等3000元/年。

按国家相关助学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地址: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319号;

邮编:402160;

学校网址:www.cqwu.edu.cn

招生网址:zb.cqwu.net;

招生咨询电话:(023)49891968,49891969,49891966(传真)。

第二十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事宜请直接向学校招生部门咨询,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将不承担责任。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篇6:湖北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湖北师范大学,英文全称:Hubei Normal University,国家标准代码:10513。注册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11号,邮政编码:435002。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公办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设有本科专业66个,一级学科硕士点6个,专业学位硕士点3个,二级学科硕士点63个。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湖北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及高职(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为学校招生职能部门,在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用于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十条 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一般为120%以内,艺术、体育类专业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外语类各专业(英语、日语、法语)只招收本专业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应试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必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增加分数投档,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投档条件的,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高考原始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顺序先后的原则进行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再考虑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文理类专业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按总分高低依次录取。两个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均为1分,级差最大为2分。江苏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录取,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录取。高考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音乐学、舞蹈学、舞蹈表演等专业在考生专业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双过线的情况下,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舞蹈表演(体育舞蹈方向)专业学生进校后在体育学院培养。

第十八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考生专业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双过线的情况下,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20%+文化成绩×80%)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九条 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书法学等专业在考生专业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双过线的情况下,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在考生术科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双过线的情况下,湖北省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术科成绩×75%+文化成绩×50%)从高到低录取,非湖北省进档考生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考虑体育专业的特殊性,男生身高1.80米以上,女生身高1.70米以上,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若部分省份艺术、体育类专业投档规则不同于以上录取规则且投档有比例限制时(120%以内),进档考生则按该省投档规则计分并从高到低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前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一般假期为一周,特殊原因凭相关证明另行处理)。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体检等情况复查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元化奖励和资助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按照湖北师范大学奖助学金相关评定办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篇7:湖北工程学院招生章程

湖北工程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行为,确保学校普通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工程学院;校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办学性质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收费标准:(1)学费,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2)住宿费,学生公寓1200元/年,普通宿舍700元/年。证书颁发办法:学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本科生由湖北工程学院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专科生由湖北工程学院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湖北工程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湖北省教育厅领导下,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五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

第六条 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七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以投档成绩为主要依据,同时参考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来确定录取专业。

第八条 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九条 第一志愿报考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一志愿考生。

第十条 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安排英语授课。

第十一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高考成绩达到当地投档线时,按高考投档成绩的40%和校考专业成绩(没有校考的省份为省专业统考成绩)的60%合计后,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参考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考生体检参照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按国家资助政策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我校建立了“奖、助、贷、勤、补”等为主要内容的奖励与资助工作体系,对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与资助,详细信息见招生简章或报考指南,或访问学校网站。

第十四条 招生咨询

咨询单位:湖北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

咨询电话:0712-2345651,2345652,2345653,2345654

学校网址:www.hbeu.cn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湖北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篇8:湖北民族学院招生章程

湖北民族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为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民族学院

上级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学校代码:10517

法人代表:顿祖义

联系电话:0718-8438945

办学性质:公办,省属综合性大学,普通本科第二批录取院校,湖北省政府与国家民委共建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39号

网址:www.hbmy.edu.cn

第三条 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切实保证招生工作“规范、安全、稳定、顺利”。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校友代表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8、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

第六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公布的`为准。学校按照招生计划1%的比例预留计划,用于调整各省生源不平衡及投档比例。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用于报考人数较多、预投档分数高的省份。

第七条 收费标准:依据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实行远程网上招生录取。

第九条 录取分专业时按照“专业志愿清”原则,根据专业志愿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对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按第二专业志愿进档排序录取,依此类推;对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若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投档成绩既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考生电子档案中未明确注明是否服从专业调剂的,视为服从专业调剂;所有专业志愿为空时,视为考生认可我校当年有招生计划的任一专业,在有专业志愿考生专业安排完后再进行专业分配,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在投档成绩同分时按相关省份加权分或者英语及录取专业相关单科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不组织校考,采用各省艺术专业统考成绩。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统考成绩必须双上线,并填报我校志愿方具有录取资格。

广播电视编导、音乐学、舞蹈学专业在考生专业志愿内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绘画专业按专业大类以综合成绩统一排序,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所有专业若综合成绩相同则按照文化成绩优先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式为:

音乐学、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绘画专业:文化成绩占40%,专业统考成绩占60%。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湖北省文化成绩占50%,专业统考成绩占50%;其它省份文化成绩占80%,专业统考成绩占20%。

舞蹈学专业:按专业统考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一条 体育类专业同等条件下身高者优先,录取时按综合成绩排序录取,文化成绩占50%,专业成绩占75%。

第十二条 外语类、音乐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听辨灵敏。

第十三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进校三个月内,学校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检查,对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除外语类专业以外,其它专业不限英语语种,学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以英语语种为主,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五条 20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一年学习后能正常结业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招生计划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六条 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加分政策,在投档及分专业时适用。各专业无性别和民族限制(少数民族预科班限招少数民族考生)。

第五章 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实行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湖北民族学院验印的相应学位证书。

第六章 奖学金及贫困生资助

第十八条 我校设立了奖、助学金制度,开通了贫困生绿色通道。奖、助学金的奖助面为在校生的35%。每学年度评定“国家奖学金”最高8000元/年、“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校内奖学金”最高为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元/年。许多企事业单位还在我校设立了多项奖学金以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还可在家庭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或申请校源地助学贷款,也可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向指定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助学贷款。学校还多方吸引社会资助,开展扶贫帮困活动,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学校公开承诺不进行有偿招生,不违规招生。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我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示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版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湖北民族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联系我们:

学校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39号 邮编:445000

招生部门:湖北民族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招生办公室

咨询热线:0718-8439097 8438300 18986868255 18986868256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监督电话:0718-8439567 QQ咨询:4000164460

网址:zsxx.hbmy.edu.cn(湖北民族学院招生信息网)

篇9:湖北工程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工程学院(国标代码10528)。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湖北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贯彻及指导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对学校招生事项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法规,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方案及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总体规模,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及录取情况,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条 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报考艺术类、体育类的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专业测试,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报考资格。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可调至其他生源充足的省(直辖市、自治区)。

第十五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为准。对于按照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

第十六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投档成绩相同时,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对科目排序作出了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若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

艺术类专业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折合后的综合成绩排序录取,文化成绩占40%,专业成绩占60%,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有剩余计划的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省级招生部门对录取规则有明确规定的,按省级招生部门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时,无性别、年龄、单科成绩限制。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教育部等部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须在英语、日语或法语中任选一门作为第一外语。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物价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时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

邮政编码:43

招生咨询电话:0712-2345651、2345652、2345653、2345654

传真:0712-2345668

学校纪检监察电话:0712-2345281

学校网址:www.hbeu.cn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湖北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篇10: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招生章程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以下简称“法商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实施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国标代码:13251。

第三条 法商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法商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法商学院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六条 招生领导小组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院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院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在法商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法商学院20面向湖北、广东、浙江、江苏、山东、河北、河南、江西、山西、安徽、四川、重庆、广西、福建、湖南、海南等16个省(市、区)招生。本科招收1680人,包括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投资学、税收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物流管理、工程管理(项目管理)、工程造价、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学(注册会计师)、财务管理、审计学、烹饪与营养教育、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电子商务、法学(经济法)、商务英语、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动画、播音与主持艺术等24个本科专业(方向)。专科招收1100人,包括国际贸易实务、金融管理与实务(金融理财)、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汽车营销与技术服务)、会计(注册会计师)、酒店管理、烹饪工艺与营养、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工程)、电子商务、商务英语、广告设计与制作等12个专科专业(方向)。具体各层次及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录取体制

在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九条 录取原则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符合我院投档条件的前提下,专业志愿优先,在招生计划范围内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对高考总分偏低、不服从专业调剂及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录取的考生,学校将作退档处理。

在录取时,若报考同一专业的考生高考成绩总分相同,则依次以英语、数学、语文成绩作为参考成绩进行排名按计划择优录取。

第十条 调档比例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一条 专业分配

相同专业志愿考生成绩优先,在招生计划范围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录取。

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在考生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前提下,调剂到未额满专业录取,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是否服从专业调剂的,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所有专业志愿为空时,视为考生认可我院当年有招生计划的任一专业,调剂到未额满专业。

第十二条 高考加分

原则上同意各省级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将以加分、降分后的分数进行专业安排。四川省加分分值上限为20分。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

英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非外语类各专业不限考生应试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教学,改学英语。

第十四条 应、往届生,男、女性别要求

录取时,在各省级招办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不设男女比例。

第十五条 考生不良行为记录参考

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中记录的不良行为(如不诚信行为等)将作为我院是否录取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

考生专业成绩使用各省专业联考成绩,专业考试合格者,须同时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计分方法执行各省级招办艺术类考生录取政策。

第十七条 烹饪与营养教育(本科)和烹饪工艺与营养(专科)专业属湖北省自主招生试点专业,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只录取填报了该专业志愿的考生,按照湖北省招办相关政策录取。

第十八条 我院今年继续开设会计学、金融学试验班,在填报了本科会计学(注册会计师)、金融学专业的考生中,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进行考研及综合能力培养等试点培养。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九条 录取结束后,我院将通过邮政特快递方式发放录取通知书,按考生电子档案上填写的通信地址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因故未能收到录取通知书的考生,请及时与我院招办联系。

第二十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我院将按照各省(市)招办规定时间内将未报到考生信息报各省(市)招办,省(市)招办将未报到考生的录取信息予以注销,被注销考生将取销录取资格,不能参与补录。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必须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按年度足额交纳学杂费。

第二十二条 学院在新生入学2个月内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对于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考生或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考生,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设立奖、助学金:

1、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篇11:湖北工业大学本科生招生章程

湖北工业大学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深入实施“阳光工程”, 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国标代码:10500),英文名称:Hu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是湖北省属重点多科性大学。

第三条 学校1952年开始办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1978年获学士学位授予权,1986年获硕士学位授予权,与清华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东北大学等高校参与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本章程涵盖的招生类型有: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含美术类本科、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新疆班、新疆定向生、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等)、单独招生考试考生等。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学校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招生工作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贯彻上级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对招生重大问题做出决策,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起草招生方案;分解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组织招生考试;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等。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校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并接受考生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我校遵循国家和湖北省的有关招生政策,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历年生源质量及就业情况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我校在各地的招生计划数,编制本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并报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批。

第十条 在湖北省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我校按教育部规定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等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踊跃、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一条 普通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单独招生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需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文化课考试。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二条 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并通过所属省(区、市)美术基础统考。

第十三条 单独考试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学校组织的运动水平测试。单独考试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被录取时,须提供相关体育竞赛的证明材料原件(运动员等级证书、名次证书、参加全国体育竞赛的秩序册和成绩册)。

第十四条 学校对参加考试的高水平运动员审验有关证件,组织相关考试或专项测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美术类在湖北省属艺术本科第一批次,文理本科在湖北省属文理科第一批次,湖北省以外的批次以当地招办发布信息为准。录取时以各地划定的相应批次的录取分数线为录取资格线,根据各地生源情况确定实际录取分数线。

第十六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录取时严格按教育部核准的招生计划执行,对生源特别充足的省(市、区)用预留计划进行顺序录取,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七条 学校按各地招生文件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其中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单独考试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各省(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办)提供。

第十八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以投档成绩为准,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总分相同时,依次按照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确定优先录取顺序(江苏省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为“先分数后等级”,内蒙古自治区考生的专业安排使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该省份所投放的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上海、浙江等实施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的.省市,投档录取及同分排序规则分别以上海、浙江两地相关招生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录取时若志愿生源不足,采取征集志愿方式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对湖北省美术类考生,需湖北省美术专业统考合格,根据省招办对美术专业统考成绩与高考文化成绩综合换算后的投档分数﹝投档分数=(省专业统考成绩*60+高考文化成绩*40%)*2﹞和专业志愿,以“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非湖北省美术类考生,我校认可各省(区、市)美术专业统(联)考成绩,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以“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成绩按各省统一规定换算标准执行,若各省没有统一换算标准的,则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省专业统(联)考成绩*60%+高考成绩*4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非单独考试招生的高水平运动员考核合格的考生,均须达到本省规定的相应的录取资格线或优录线。

第二十三条 华侨、港澳地区和台湾省考生按教育部的有关安排进行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班、定向新疆就业学生的录取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原则上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为实现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强能力人才培养目标,我校共有十三个大类招生专业,学生在大学四年期间,前期学习大类公共课程,后期根据学生意愿按专业分流培养,学习专业课程。大类培养专业包括:机械类(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包装工程、工业工程、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电气类(含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类(含自动化、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数字媒体技术、物联网工程、信息安全)、生物工程类(含生物技术、生物工程、生物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类(含食品科学与工程、酿酒工程)、材料类(含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工与制药类(含化学工程与工艺、轻化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含水务工程、环境工程、环境生态工程)、土木类(含土木工程、交通工程、工程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工程)、电子信息类(含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类(含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保险学)、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广告设计、环境设计、展示设计、公共艺术、数字媒体艺术),其他的均按照专业进行招生。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它

第二十七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以前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以及有文件规定应交纳的费用等。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为更好满足学生的兴趣爱好和自由发展需要,根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校分别为学生在第一学期末、第三学期末提供2次转专业机会,符合条件者可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为辅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28号

联系电话:027-59751111

学校邮编:430068

学校网址:www.hbut.edu.cn

招生网址:zs.hbut.edu.cn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我校2017年度普通本科招生,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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