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纠纷仲裁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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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租赁纠纷仲裁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H省W市某某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
被答辩人:L省C市某某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
因A公司与B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针对B公司的仲裁请求,A公司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提出书面答辩如下:
一、B公司申请仲裁的合同基础已经不存在,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
根据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见证据一),双方约定的租赁面积为:C市步行街南门口商场首层部分、二层和三层全部以及四层部分建筑物共约15133平方米,而B公司向A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支付拖欠租金以及支付违约金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理由是其认为A公司就商场一至三层存在拖延支付租金的情况。
但经A公司调查核实,B公司现在实际并非该商场一至三层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该三层租赁房屋已分别由B公司出卖给案外人:一层和二层于20xx年12月18日出卖给案外人福建某有限公司,房屋产权证于12月23日过户完毕(见证据二和证据三);三层于4月5日出卖给案外人谢某,房屋产权证于206月3日过户完毕(见证据四)。
由于B公司主张权利的一至三层房屋已由B公司分别出售,原《租赁合同》实际上已经发生变更,分割为三个租赁合同,即:A公司与福建某有限公司就一层和二层部分的租赁合同,A公司与谢某就三层部分的租赁合同,A公司与B公司就四层部分的租赁合同。
目前,B公司只是涉租房屋第四层的合同主体,对涉租房屋的一至三层并无权利,并非一至三层租赁合同的主体。
由于《租赁合同》已经发生变更,B公司以最初签订的《租赁合同》为依据提起仲裁显然已经丧失了相应的法律基础,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以及支付租金、违约金等请求更是无从谈起,B公司作为申请人提起仲裁的主体并不适格。
二、《租赁合同》约定“实际租赁面积以C市房管局实测面积为准”存在合理解释的问题
尽管租赁合同约定“实际租赁面积以C市房管局实测面积为准”,但是对于该约定必须根据或参照《合同法》第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给予合理的解释。
(1)按合同的有关条款
《租赁合同》第一条第1款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国和C市的有关规定,甲方(注:B公司)同意将坐落于C市步行街给乙方(注:A公司)作百货零售超市商业、餐饮用途使用,乙方商场承租建筑物面积首层约4567平方米,二层约5104平方米,三层约4862平方米,四层约600平方米,总承租建筑面积约15133平方米,实际租赁面积以C市房管局实测面积为准。”
在中文中,“约”的含义就是大概、差不多等的意思。
由于租赁房产尚属于预售房,房屋面积尚未实测,《租赁合同》约定的面积只能根据核准的规划设计图大概确定,尚不能最终确定租赁面积,要最终确定就需要房产局实测,因此就有了“以房管局实测为准”的约定。
但无论如何,有一点是可以预期的,就是经过实测,最终面积不会与合同约定的数字相差太多,可能比合同约定的数值多点,也可能少点。
这应该是对该条款最合理、也最符合逻辑的解释。
同时,实测面积如果能够成为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的前提必须是:计算租赁面积所依据的设计图纸不能发生设计变更,至少不能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否则,实测面积不能作为成为租赁面积,并作为计算租金的标准。
(2)按一般的交易惯例
在日常的房屋预售及预售房屋租赁过程中,由于产权证尚未发放,交易双方均会根据房屋的规划审批面积作为合同的交易依据,但由于批建面积与最终实物之间会有一定的误差,因此一般会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实际面积以房管局实测面积为准”或类似的条款。
但该约定的前提是规划、设计等没有进行变更,否则,由于实测面积所依据的设计图纸与合同约定面积所依据的设计图纸有重大区别,二者成立基础不同,实测面积不能转成为合同约定面积并作为计算价款的标准。
本案中,《租赁合同》以最初批建的'设计面积作为合同的交易计算依据,并同时约定“实际租赁面积以C市房管局实测面积为准”完全符合一般的交易惯例;但约定成立的前提和基础应该是《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所依据的规划设计等没有发生变更,这是一般的交易惯例。
(3)按合同的目的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署《租赁合同》的目的无非就是用一个相对合理的租金承租到一个相对合适面积的经营场所。
《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总面积约15133平方米是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基础,虽然合同约定租赁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但该“实测面积”应当是B公司按照该“15133平方米”所依据的设计图纸正常施工后的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应当是A公司签订合同时有可能预见到的、合理的、基于工程正常施工可能产生的技术误差。
但B公司现主张的一至三层总面积增加的6858.9平方米并非B公司按照合同租赁面积所依据的设计图纸正常施工产生,而是基于B公司违规超建、进行规划变更行为所形成。
因此如果按照事后规划变更后的所谓实测面积重新计算租赁面积、补交巨额租金,将严重背离A公司签署该租赁合同时的合同目的。
(4)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与者符合于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道德秩序”(参见梁彗星《民法总论》第46页)。
根据该原则,B公司在明知原审批的建筑物已经大幅超建,并接受了处罚、补办了手续,重新编制了规划设计等情况下,依然以规划变更前的最初批建面积作为合同约定租赁面积,并又约定“实际租赁面积以C市房管局实测面积为准”,B公司的欺诈意图已经非常明显,即以相对较小的租赁面积诱骗A公司先签订租赁合同,而后利用A公司已投入巨资一旦解除合同将造成巨大损失的不利处境,再以房屋实测面积迫使A公司补交租金。
如果B公司的意图得逞,将严重损害A公司的利益,B公司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综上,从上述几个角度分析,“实际租赁面积以C市房管局实测面积为准”的条款的理解就是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是有一定的幅度的,而不是无限增减的;参照商品房买卖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的合理预期应在增减3%以内。
三、《租赁合同》承租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是B公司违规超建、并进而导致规划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所致,B公司存在重大欺诈;A公司对此并不知情,更没有任何过错
1、《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房屋面积应为最初批建面积
(1)根据20xx年5月C市规划管理局批准B公司申报的“步行街南路步行商业街”项目的建设总平面布置图(见证据五),核准建筑面积为104988平方米。
(2)根据20xx年12月18日B公司与福建某有限公司签署的买卖涉案1-2层房屋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见证据六),涉案一层(1001房)的建筑面积为4567.11平方米(其中使用面积为2740.26平方米、公摊建筑面积1826.85平方米)、第二层(20xx房)5104.37平方米(其中使用面积为3062.62平方米、公摊建筑面积2041.75平方米);上述约定与20xx年11月8日A公司与B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约定的一层、二层的租赁面积是一致的。
(3)根据20xx年8月22日C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复核表》(见证据七),B公司建设“步行街南路步行街”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37487.67平方米;其中A、B段面积为40307.38平方米,C、D、E段面积为97180.29平方米;并备注了超建面积。
(4)根据20xx年9月9日C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见证据八),B公司建设的“步行街南路步行商业街”项目,20xx年5月C市规划管理局核准建筑面积104988平方米;B公司在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实际建筑面积为137487.67平方米,实际超建32499.67平方米。
为此,C市规划管理局对B公司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并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5)20xx年10月9日,B公司在受到行政处罚后补办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见证据九),规划审批面积由原104988平方米变更为137487.67平方米。
(6)根据20xx年11月8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A公司“承租建筑物面积首层约4567平方米,二层约5104平方米,三层约4862平方米,四层约600平方米,总承租建筑面积约15133平方米”;此时租赁合同约定的面积与20xx年12月B公司出售涉案房屋一层、二层时的建筑面积是一致的。
(7)根据月14日C市房地产测绘队编制的《勘测成果表》(见证据十),步行街南路步行街西厢南栋,批建面积97180.29平方米(实为第一次超建、处罚后的规划批建,该面积为上述建筑面积复核表中的“步行街南路步行街”项目C、D、E段面积),实勘建筑面积99524.7平方米,B公司在20xx年9月因违规超建被处罚的基础上又一次未经批准超建2344.41平方米。
实测的结果就是:1001房建筑面积6910.97平方米(套内面积4273.60/分摊面积2637.37)、20xx房建筑面积9113.12平方米(套内面积4692.63/分摊面积4420.49) 、3001房建筑面积5367.81平方米(套内面积4462.56/分摊面积905.25)。
结合租赁房屋面积的形成过程,可以明确看出:B公司在与A公司20xx年11月签署《租赁合同》时所标注的各层建筑面积的依据是20xx年5月C市规划管理局批准的建设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应各部分的规划初步设计平面图,形成的时间应在20xx年12月前;而不是合同签订时主体已经竣工、B公司至少两次违规大量超建后的实际房屋面积。
2、租赁合同约定面积的巨大增加的根本原因是B公司违规超建、并向A公司隐瞒真相所致
20xx年5月,B公司经C市规划管理局核准其建设总平面布置图(104988平方米)。
之后B公司即开始施工建设,但在其实际施工过程中,违规超建32499.67平方米,并在20xx年9月受到相应的处罚。
B公司按已经竣工的房屋实际现状(超建已经既成事实)调整了最初核准的建设总平面布置图、规划设计图、竣工图等,并重新补办了相应的批建、规划手续;这些手续均是在20xx年9月前后补办完成的。
而由于总的工程建筑面积增加了32499.67平方米,占原核准面积的31%。
如此大幅超建,必然会导致原设计各部分的建筑面积也将大幅增加,自然包括B公司准备租赁给A公司的部分。
但是,B公司在20xx年11月8日与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既没有按其实际超建后的实际面积与A公司商谈租赁事宜,也只字未提其实际多次超建的真实情况以及租赁合同标注面积存在大幅增加的可能,已经显属重大欺诈。
如果说租赁合同约定面积与办理房产证前的实测存在一定的误差(如按相关规定的3%)是非常正常的,但是本案《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却出现47%的巨幅增加(合同约定一至三层总面积为14533平方米,实测一至三层总面积为21391.9平方米,超建6858.9平方米),就极其不正常了。
在假定测绘数字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该租赁面积的巨幅增加的根本原因只能是B公司违规超建、进而导致原规划发生巨大变更所导致。
尽管事后相关主管部门为其补办了包括规划变更在内的所有手续,但是B公司在之后与A公司签署租赁合同时并没有如实告之,实际上一直到最近A公司律师前往C市相关部门调取项目规划材料时才真相大白。
对此,A公司没有任何过错,而B公司存在重大欺诈以及获取不当利益的故意和企图,如因此给自己或相关权利人造成了损失,依法就应损失自担。
四、B公司仲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根本不成立
1、B公司提交的勘测报告与租赁合同约定面积所依据的基础不同,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且勘测报告本身可能存在重大错误,或者所测绘的范围并非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范围
《租赁合同》约定的面积所依据的应该是20xx年5月C市规划管理局最初核准的规划设计图;而C市测绘队测绘的实际建筑物,并非根据最初核准的规划设计图建设的,而是B公司在实际建设中违规超建了至少34844.08平方米(32499.67+2344.41)、进而导致整个规划设计变更的产物。
如此推论,由于测绘基础不同,C市测绘队实测的建筑面积根本不能作为增加租赁面积并进而要求A公司补交租金的依据,因为勘测时和合同签订时的批建的规划设计基础已经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A公司掌握的租赁房屋的竣工图,A公司有理由证明该勘测报告可能存在重大错误或者是其实际测绘范围超过了租赁合同中各层租赁范围(见证据十一),才导致了实测面积与竣工图面积存在如此重大的差距。
对于勘测报告1001、20xx、3001测绘范围是否即是《租赁合同》约定的“首层部分、二层和三层全部”的范围,需要进一步核实,B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2、A公司并没有延付或拒付租金
A公司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事实。
一直到现在,A公司均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15133平方米)按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根本不存在B公司所述A公司不按期缴纳租金累计超过30天的事实。
至于所谓实测增加的面积,A公司一直持有强烈异议并有合理的理由不予认可。
双方对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实际租赁面积以C市房管局实测面积为准”的条款的理解存在极大的分歧。
对此,在仲裁机构或相应司法机关对该条款的真实含义以及是否按适用实测增加47%的租赁面积前,根本不存在A公司违反租赁合同的事实。
考虑到B公司签订合同时的欺诈行为以及单方面擅自解除《租赁合同》的事实,已经触犯了《租赁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构成了对A公司的违约。
B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或预期造成的损失,A公司将保留追究B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
3、B公司与A公司并没有确认欠租的事实,B公司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就B公司所称的“欠租”事项,A公司一直明确表态:只同意按原租赁面积交纳租金,不同意B公司关于增加租金的要求(见证据十二)。
B公司所称双方已就欠租事实达成共识没有事实依据。
A公司之前与B公司沟通协商的原因和基础是:A公司相信B公司是租赁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并且B公司是基于《租赁合同》中租赁面积所依据的设计图纸正常施工而增加了租赁面积。
现有充分证据证明B公司一直隐瞒进行了多次违规超建的事实、而以规划变更前批建面积出租房屋的事实,B公司存在重大欺诈行为。
尽管目前原沟通协商基础已经发生重大变更,但为了保持合作的诚意,A公司对于B公司在合理范围内关于租金的要求仍愿意继续沟通协商。
4、B公司以A公司经营不善作为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更是站不脚
除双方发生争议的租赁面积外,A公司一直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B公司在仲裁申请书中所称A公司的经营状况低迷没有任何证据,属纯粹的主观臆断;即便A公司的经营不好,也不可能成为其主张A公司违约并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
A公司的经营行为与本案不具有任何关联性,B公司以该部分事实支撑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假设退一步讲,即便A公司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B公司关于既不退还定金又要求违约金的主张严重违法,于法无据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规定,定金和违约金条款只能选择适用其一。
如果B公司认为A公司违约,其只能或者主张定金条款,或者要求适用违约金条款;不能即不退还定金,又主张违约金1000万元的所谓赔偿,其请求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B公司申请仲裁的合同基础已经不存在,作为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B公司无权就租赁物业面积纠纷以自己的名义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庭应当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实际租赁面积以C市房管局实测面积为准”的条款应作出合理解释;《租赁合同》承租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是B公司违规超建、导致规划设计变更所致;B公司在与合同履行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实上欺瞒A公司,以期获得不正当利益,其恶意企图明显;B公司仲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根本不成立。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诚信行为,维护当地几千名员工的就业稳定,A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驳回B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仲裁庭予以慎重考虑并希望予以采纳。
答辩人:A公司
代理人:
年 月 日
篇2:商铺租赁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刘梅,女,汉族,1982年 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曹里乡马集行政村杨家村13号
答辩人与王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答辩人根据事实情况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应当赔偿退还原告租金6000元和押金元;不应当赔偿营业损失。
刘梅与房东王瑞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为元月1日至12月31日,承租范围为上下两层门面房(该房屋位于郑州市航海东路20号附1号1号楼1-2层06号商铺,面积297.12平方米),刘梅是做美发生意的,刘梅装修该店面花去30多万元。
刘梅又将承租房屋的第二层(面积150平方米)转租给王红,王红用于经营美容生意,租期为12月1日至月1日。
刘梅与王红的经营生意有相互可取之处,来刘梅店理发的客户,经过刘梅店员工的介绍可以到二楼王红店做美容,顾客也可以通过另外的通道到二楼美容。
街上有多家美发店和美容店,生意竞争激烈。
两家店生意都不好,王红家的生意更不好。
王红自20店面开张以来,几乎没有什么生意,王红也没有雇佣员工,生意经营十分惨淡。
王红和刘梅协商转租,刘梅带着有孕之身找寻接店之人,刘梅当时距临产不足两个月,由于第一次生孩子是剖腹产,怀孕第二胎时应当在家静养,特别是随着胎儿的长大,长时间走动第一次剖腹产的刀口容易发生危险,危及母子安全。
在这样的情况下,刘梅冒着生命危险,挺着大肚子经过多天找寻,一位姓袁的客户愿意接手该上下店面,该客户也是做美容美发生意的,愿意接手上下两层店面。
王红和刘梅、王瑞平与客户就店面整体装让事宜进行了多次沟通,客户愿意出15万元转让费,该15万元转让费分配原则是房东5万,王红5万,刘梅5万。
王红不同意该分配方案,刘梅多给她一万,王红还是不同意,想将属于刘梅的转让费用全部归自己所有,刘梅不愿意,致使店面转让失败。
这时年4月份刘梅快要临产,临走之前和楼上的王红商量,愿意将店面的钥匙交给王红,但是需要王红派个人多看着店面,不要丢失东西。
王红不同意派人看门,刘梅没有将钥匙给王红。
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王红是由于自己投资的失误加上经营不善被迫关门,王红在诉状称是由于刘梅的原因导致其无法营业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刘梅对王红的目前的经营状况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红应当感激刘梅冒着生命危险为了双方的利益寻找接店的人,当有人接店时,王红不应该独吞转让款,更不应当由于自己的过错没有转让成功,将损失强加在刘梅头上。
答辩人不应当赔偿退还原告租金6000元和押金2000元,不应当赔偿营业损失。
二、答辩人不应当赔偿原告装修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该王红租赁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是王瑞平而非刘梅,结合答辩意见一中刘梅对王红的经营现状没有过错也无因果关系的意见,装修款不应当由刘梅承担。
综上答辩人不应当赔偿退还原告租金6000元和押金2000元;不应当赔偿营业损失;答辩人不应当赔偿原告装修款。
答辩人特别授权代理人
二0XX年六月二十一日
篇3:土地租赁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张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黄XX、王XX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XX年4月28日签署第一份租赁合同之前,广州国际轻纺城就已经在涉案楼房外加高了地面,使得本案中的一楼房屋实际上成为了“负一楼”。
而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涉案房屋房地产平面图及答辩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一显示,涉案房屋沿街一面是一堵墙,并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说的大门,因此也就不存在是由答辩人将涉案房屋沿街面改建封死一说,因为该房屋临街一面本身就是低于地面的一堵墙。
2、按照之前所说,由于广州国际轻纺城将涉案楼房外的地面加高,一楼变成了“负一楼”,二楼变成了“一楼”,因此,答辩人依靠涉案楼房的外墙做成了商铺,实际上依附的是二楼的墙面,和被答辩人是没有关系的。
3、所谓门市,指的是工商业者经营零售业务的店面,并没有法律规定门市必须是临街的。
实际上,答辩人做了商铺后,将地上的`商铺和涉案的地下房屋连为一体,除了被答辩人所说的“铁栏杆窗户搭梯子”进出外,根据答辩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二显示,还有一扇门可以进出。
而在答辩人的日常经营中,这间租赁的房屋并不是作为仓库适用,而是答辩人的货品展示间,是与答辩人的地上商铺合为一体作为答辩人的门市适用。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拆除自建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1、根据答辩人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显示,答辩人自建的房屋目前已经纳入广州国际轻纺城的正式管理范围,且是建在轻纺城的土地之上,与被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是否拆除答辩人自建的房屋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2、《广州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执法机关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如果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的房屋属于违建,可以向该执法机关投诉,而不应该在本案中处理。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肯定法庭查明事实,公正审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篇4: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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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仲裁委员会转来——___________关于“______诉________劳动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_____仲裁委员会驳回依法驳回申诉人________的仲裁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答辩人的过错,答辩人与申诉人签有劳动合同一份,其中对答辩人的职位有确定的约定______销售经理,但是申诉人在___个月以后,没有与答辩人协商的情况下,自主地将答辩人调到其他部门任职,在没有取得答辩人的同意之前,申诉人的做法是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诉人变更劳动合同没有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是强迫答辩人去其他部门报到,这种做法违背了答辩人的意愿,在申诉人违约在先的情况下,答辩人是被迫提出辞职的,申诉人提出答辩人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这是没有根据的,由于是申诉人有错在先,答辩人迫于无奈才提出辞职的情况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不相符。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在答辩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没有承担此责任的义务的。
二、申诉人称答辩人在一与其有竞争的关系的公司工作,而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理由的。首先,答辩人的辞职是由于申诉人的过错,而且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并没有签订竞业禁止的协议,所以答辩人去哪家公司工作,都与申诉人没有关系,这是答辩人的自由择业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剥夺。
三、申诉人要求仲裁委员会责令答辩人继续履行合同,这也是没有根据的,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已经终止,答辩人也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将劳动合同解除的,合同的解除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已经没有劳动关系了,申诉人自然也就无从再要求答辩人履行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无法继续与申诉人履行劳动合同,希望仲裁庭支持正义,依法驳回申诉人仲裁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篇5: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市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市______区大街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马________,该公司经理。
被答辩人:_______市______设计研究院
地址:______市_______区_____大街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该院院长。
_______市_______研究院申请仲裁设计合同,追索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我方现答辩如下:
我公司与申请人于4月25日签订了《设计合同》,根据合同条款即付申请人4万元定金(是设计总额的20%)。后因工程建设投资较大,我公司只能是入股经营,与我公司合资的另一方要求从设计到施工完全由他们负责。因此我公司于208月1日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提出终止设计合同。事后双方经过多次磋商,由于申请人索取费用太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于是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就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和理由作出如下答辩:
一、申请人要求我公司支付方案设计费6万元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根据国家计委编印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总说明中第十七条的规定,“设计费按设计进度分期拨付,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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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20%作为定金,初步设计完成后付30%,施工图完成后付50%。申请人向我方提交的《方案意见书》,并不是初步设计书,这是我们双方之间的分歧意见之一。根据规定,初步设计书应具有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概算书及设备、结构、电器三个专业的图纸。而申请人只交付方案意见收由我公司审批,没有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及三个专业图纸,我公司认为申请人没有完成初步设计,因此不能按规定支付设计费。
另外,就我公司与申请人 设计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方案设计完成后15天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设计费6万元”。此合同之规定 也是指初步设计书完成后付设计费6万元,并不是指“方案意见书”完成后即付6万元。作为申请人来说,他们完全懂得“方案意见书”和“初步设计书”的不同概念和内容。而申请人却把两个概念及内容混为一谈,向我公司追索6万元,既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设计合同条款的规定。因此我公司拒绝申请人的请求是有道理的。据此,申请人请求我公司支付延期款0.3万元也是没有根据的。
二、申请人要求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7万元(施工图设计费
2.4万元;逾期违约金0.3万元),这个请求是毫无根据的。
根据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中规定“写字商住楼的基础图,是在设计方案认可后两个月及收到勘探资料后一个月后交付施工图”,而申请人在我公司对方案意见书尚未认可的情况下,违反双方签订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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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合同条款规定,这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我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因此我公司不能承担申请人提出的'施工图设计费
2.4万元及其他经济损失。
三、根据《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七条规定:“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定金。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探、设计费”。又规定:“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依据以上条款规定,我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后,按规定支付4万元定金,并且申请人也提交“方案意见书”,双方均在履行合同,所以申请人毫无理由扣我公司的4万元定金,天渊之别国收取方案设计费6万元。我公司认为该定金应抵作申请人所提供的“方案意见书”的设计费用。
四、我公司与申请人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接受申请人的要求,以设计赶工费的名义支付现金3000元,作为资金使用,该示项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我公司要求申请人如数返还。 以上意见,请求仲裁委员会公正裁决。
此致
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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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仲裁答辩状
申请人:A公司,法定代表人:B(代理人)。
被申请人:C,男,汉族,
被答辩人C诉答辩人A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以下答辩意见:
1、被答辩人的月平均工资为1317元,而非被答辩人主张的1600元。
C 5月22日入职A公司担任普工,至1月6日事故之日,C在A公司工作了9个月,9个月的工资分别为485元、1243元、1323元、1337元、1549元、1399元、1480元、1907元、1126元,因此C的月平均工资应当为1317元。上述事实有C签名确认的工资单证明。
2、被答辩人主张伤残津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依据上述法规可知发放伤残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工伤;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3、在“难以安排工作的”的情况下才“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中第2和第3个条件是递进的关系,必须要先满足第2个条件才能适用第3个条件。针对本案,C发生法工伤后已经单方面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在A公司多次挽留的情况下依然拒绝到公司上班,因此C的主张明显没有事实的依据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3、被答辩人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7724元没有依据。
如上第2点所述,C在发生事故以后就已经单方面宣布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因此在发生事故以后A公司与C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C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没有事实依据。
4、被答辩人主张的护理费没有事实依据。
C并未举证证明其发生了护理服务的事实,亦没有举证证明2120元护理费产生的依据,而事实上C的病历中亦没有医生需要护理的建议,因此C的此项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综上请求仲裁庭查明事实,依法裁决。
答辩人:A公司 20X月2X日
篇7: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珠海市XXX酒店有限公司(简称XXX酒店)
被答辩人:刘X明(简称申请人)
刘X明起诉珠海市XXX酒店有限公司动争议仲裁一案,现被申请人XXX酒店答辩如下:
一、申请人的除了要求支付未发工资的请求外,其余仲裁请求均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二、申请人的九月工资3326元,发放时,申请人借口工资算不对等原因拒领。
三、申请人伪造证据《XXX酒店考勤表》。
因为公司在去年以前是用考勤表记录考勤情况,但是后来已经改用指纹打卡。但是公司还有未用完的空白《XXX酒店考勤表》。因此,申请人与人事文员梁X枫合作,偷偷的在私自拿出来的空白考勤表上自己乱填一通,并且让梁X枫签字确认。这是与事实不符的。因为公司的考勤统统用指纹打卡,一目了然。而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的第六章《奖罚制度》的规定“单独或与同事合谋伪造任何证明或文件,一律立即开除”。
四、XXX酒店辞退申请人是合法合理的。
申请人纪律散漫、工作消极,不能按照公司的要求尽职工作。在全广东人民都在全力以赴的应对“天兔”台风时,公司布置各部门做好放台风准备,申请人等三个保安人员,没有按时返还工作岗位,积极落实公司布置的防台风任务,造成了公司的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公
司在事后因其过错行为而予以辞退,是符合公司规定和法律规定的。
五、关于不签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
公司多次要求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以便购买社保,但是申请人都以各种理由拖延。直到双方发生了劳动争议,也就没有签订合同,也就无法购买社保。
六、申请人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资料。
申请人前后办理了两个不同名字、不同出生日期和不同住址的身份证。在争议发生后,XXX酒店经过了解才知道,申请人隐瞒了其真实的身份情况。申请人到底是何人?干什么的?XXX酒店不得而知。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第二章第十四条,使用期内发现原申请表虚报资料,不符合录用条件者。因此,XXX酒店在发现申请人的情况后,又根据其平时工作表现,所以将其辞退。
综上所述,XXX酒店除了支付申请人拒领的工资外,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珠海市XXX酒店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篇8:仲裁答辩状格式
仲裁答辩书,就是仲裁案件的被诉人为维护自己利益,针对申请人仲裁申请书所列事实和请求,进行答复和辩驳时出具的书面材料。
[格式一] 适用于公民提交的仲裁答辩
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
委托代理人:
答辩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到你会转来的申请人_________因与我方发生_________争议而提出的仲裁申请书。现提出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年 月 日
附:有关证据材料_______份
[格式二] 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仲裁答辩
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我方就被答辩人_________因与我方之间发生的_________争议向你会提出的仲裁请求,提出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年 月 日
附:有关证据材料_____份
篇9:仲裁答辩状格式及
格式
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方就被答辩人___________因与我方之间发生的__________争议向你会提出的仲裁请求,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__
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1.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
篇10:仲裁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 ××× 计算机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钟亲元
对 A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事实与理由:
向贵会申诉之我公司员工 A,与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一、不服从我公司的薪资调整(不同意薪资调整,不愿意重新签订合同)。
二、 ×××4年4月2日 及 ×××4年7月21日 各记大过一次,同时 ×××4年08月28日 值班时睡觉,造成恶劣影响。见证据目录 1、2。
根据以上申诉人的综合表现,申诉人 A已经 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于是 我公司于 ×××4年10月06日 做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见 证据目录 3)的决定,提出将与 ×××4年11月06日 与申诉人 A正式终止合同,并已经提前三十天通知。
按照《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我公司完全可以直接通知其解除合同,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现已经提前三十天,我公司已经仁义尽至了。
根据《劳动法》、《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做出的决定 合法合理,有根有据。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加班费,我公司在招聘该员工A时就已经说明并征得申诉人A的同意:其所得的待遇就是按照每天上班12小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条件相对应的待遇。因此其每个月获得的劳动报酬已经包括了该加班费,也即我公司已经支付了平时和周末的加班费;因此不必另行支付。见证据目录5。
关于夜班补助,我公司的薪资里显示了“夜班津贴”,也即夜班补助,也就是说平时每个月的该补助已经包含在发给申诉人的薪资中,已经支付,所以不必再支付。见附件 4。
关于“合同终止补偿金”,我公司根据以上申诉人的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申诉人终止合同,何况已经提前了三十天通知,所以不存在《劳动法》、《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我公司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况。
总之,一句话,敬请仲裁委员会充分考虑我公司之答辩,驳回申诉人提出的所有申诉要求。
此致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 计算机有限公司
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证据目录
1、我公司于 ×××4年04月02日 和 ×××4年07月21日 做出的《奖惩通知单》,两份;
2、我公司警卫队长××出具的证人证言,一份;
3、《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一份;
4、×××4年8月的A工资单,一份。
仲裁答辩状格式范文 2
答辩人:××××××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答辩人:×××××××××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饲养的母猪缺奶与使用答辩人生产的乳母猪复合预混料(4326)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第一,××××××××××。
第二,×××××××××××。
二、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赔偿其因奶猪死亡及淘汰母猪所产生的损失。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此致
×××××××××法院
答辩人:
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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