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写城市桥梁的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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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描写城市散文
描写城市散文
暗褐色的天空,电线杆上挺着几只乌鸦,破败的墙垣上,几个粉笔字歪歪扭扭的,滞留在上面,暗红色的血迹,搭在灰白色的字迹上,映的本来就要抬起头的夕阳,又垂下去了,天空依旧是灰褐色,淡淡的粉红,只是停留在一个小小角落里,算是夕阳也有一个名分,四周零零散散的房屋,大多都要拆迁了,只是那些粗大的烟囱,依旧挺立着,那么强硬,那么冷寂,似乎这个城市的温度,假如没了这些烟囱,便会降下很多,浑浊的空气,嗅不到冬天的味道,温热的气流,随意的就拂过了这片冷寂的城市,褐色的天空,映的这片区域一片萧索,面色麻木的人群,说不上面目可憎,却也不愿多看一眼,结着厚厚冰层的眼眸,阳光无法直射,折射后的光线,打在别人的脸上,又仿佛折射了光线的月球,又是一片冷寂。
这片燥热的域,嗅不到一丝纯净空气,即使是阳光,也无法保持洁净,经过层层介质过后的`光线,一片片的映射在域上空,场景也恰好选的比较适合,那昏暗的气息,就像回归六十年代的老胶片,写满了岁月的痕迹,只是这是一个科技发达的时代。
在这里,色彩是单调的,只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它便开始剩下了唯一的色调,里面没有纯净的色,即使是那黝黑的色,也不可能看的到了,因为亮满灯光的夜,也只是灰,对的,这个区域只剩下了灰色。
可以叫做城市的这片域颇为老成的,嘴里叼着一根根烟嘴,听老人说,他们也曾年轻过,而我看着那一张张清晰的面庞,明明只有十几岁的样子,他们说,青春已经开始苍老了,那年他们曾经在城市里,留下了血迹,那是拳头与汗水的杂糅,只是他们说他们已经老了,那些血迹也干了。
城市的天空,暗褐色已经变成了沉沉的灰色,那丝夕阳终于没了痕迹,庞大的灰,笼罩了这座城市,那些老人说,这是一个曾经光辉闪耀的地域,只是我看着他们清晰的面庞,还有这片域里的高高的烟囱,我久久的望着,他们似乎契合了,而我也最终承认,他们老了,那些青春流动的痕迹,都已经干涸了,笔直的电线杆上,挺着几只乌鸦,对的他们是挺着的,也许这个城市里,也唯独还剩下了他们,还那么硬邦邦的挺着,只是好久之后,我才了解,那些老人说,那几只乌鸦,已经被城市烟雾里的凝胶,坚固的粘在上面了,他们在死的那天,都没有再挪动一步,只有挺着,像一个个坚强的事物。
篇2:有关城市描写的散文
今年是201X年,也是“世博年”,这个具有非常意义的年份在我们大家的翘首已待之中悄声而来。上海世博会的主题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预示着城市的未来与我们的未来生活质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要共同创建一个卫生、和谐的生存环境,构建一座美丽、环保的花园式文明城市,是我们每个公民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城市的未来是我的责任。那么,在这个“世博年”之中,我该做些什么呢?到了5月1日,必定会有一大批来自世界各地的友人来上海参观世博盛会。当我遇上他们后,一定要热情地尽自己的所能给予他们所需要的帮助。然而,这么做首先要掌握的,便是一口流利的英语。因此,我的,将会是充满了英语学习氛围的一年。我们要让外国人看看,真正的中国、真正的上海,到底是一个怎样的国家、怎样的城市!
上海世博会的标志是绿色的,水是生命的源泉,而绿色是生命的色彩。只有充满绿色的城市才会生机勃勃、充满活力。绿色,是人类永恒的理念;绿色,是文明的象征;绿色,显示了大自然的灵感与美丽。让我们从现在行动起来,让城市更加美好,为城市添一份活力,让世博成为我们内心永恒的记忆。
在世博的号角下,人民踏着精神文明的春风,正经历着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清晨,鸟语花香,到处是晨练的人群;傍晚,万家灯火美不胜收,一派祥和安宁!这是一幅多么和谐美丽的图画呀!可是,各位朋友们,当我们尽情地享受城市带给我们的方便和繁荣的时候;当我们踏着经济腾飞的步伐;当我们感受翻天覆地地变化的时候,可曾想过,我们也在承受着城市的污染和喧嚣;可曾看到过不和谐的音符飘荡在这座城市的上空;可曾意识到,我们也有维护城市文明卫生的义务和责任。城市是我家,创卫靠大家!那么,在洁净的街道上,突然飘来一片纸屑、一个塑料袋,您会主动把它拣起来吗?当漫步在公园、广场,会自觉地把吃剩下的果皮扔进垃圾箱吗?当您在为孩子讲着爱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时候,是否自己也在躬身力行?
我爱生我养我的这片土地,我爱我那美丽的家园,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万众一心,众志成城, 让我们用爱心去关注我们周围的变化,用我们的行动去肩负创卫的重任。那时,我们的家园会变得更美丽!世博的明天会更辉煌!从现在行动起来,让城市更加美好,为城市增添一份活力,让世博成为我们内心中永恒的记忆!
篇3:有关城市描写的散文
传说天使来到人间,赐给了人类许多东西,其中包括玫瑰和爱情,可惜或许天使比没有想到,爱情与玫瑰中间缺少了一样的东西,人类却常常为了这个,为了自己所谓的幸福,走上的很多原本不属于他们的路,最后或许有人离开,或许有人留下,可惜这些到最后都不重要了,因为他们都不再相信爱情,单单只有玫瑰的世界,不再像天使当初想象的那样。欺骗,背叛,罪孽,这些不可弥补的罪恶。
最后选择离开,在天使离开的那一刻,双翅震落的羽翼,从天空飘落的单纯,在男孩面前,可惜却被男孩的眼泪打湿,失去了原本的色泽,黯淡,不再带任何光彩,不带任何卑恋和祈盼! 人们永远都不知道这之间缺少的到底是什么,其实这个东西一直以来都不存在,也许只有相爱的人才会知道,这种东西叫永恒。
在这个无光的世界,到处金钱和权力,那个24寸平板整天放的那些东西:一个西装革履的男人,站在讲台上说着些那些什么所谓的国家大权,讲台下无数的闪光灯闪过,台上无数的麦克风对着他一个人,从那张满口谎言的嘴中,说出来的那些狗p的爱国思想,第二天无数的报纸头条上报道的都是这个男人,戴着一副金丝眼镜,让了看了就恶心的笑容。
真不明白这个世界,从潘多拉魔盒跑出来的,真的是罪孽,痛苦,困难,欲望,那希望呢?它在哪,从没人寻找过,在记忆中被遗忘的不仅只是希望,人类原有纯真,善良,或许这些东西早就应该躺在博物馆里的橱窗里面,供人观赏,有些东西早就不在属于人类了。
这个世界会不会存在永恒的的东西,所有的事物,等到红尘将近,我终究站在尽头望过去和未来,等待那个时限到来,一切从出现在这个世界到安安静静的死去,总会有尽头。
站在幽暗的地铁站路口,提着满是离别的旅行箱,当风和这班列车一起到来的时候,风拂起大衣,一声呼啸声过后,大衣渐渐安静下来,当我和身后的一大群人踏入列车入口,MP3里播放的音乐,对着这城市,满天空的黑色的幕布,说着离别。
塞上耳机,仰头把可乐含在嘴里,二氧化碳在口腔里肆虐着,闭上眼睛静静的听着从口腔里发出“辍鄙 ,
地铁发出的隆隆声,莫名的冲蚀我的耳膜,头顶的白炽灯一闪一闪所有的安静都疯狂涌来,整个车厢里的人们都在等待, 当穿过黑暗的那一霎那,瞳孔前一片白色, 还没来得及看清,一声尖叫声过后,一切的一切沉浸了,在那浩瀚无边的空气里,似乎忘了呼气,没有一点动静。
[有关城市描写的散文]
篇4:太原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
最新太原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确保城市桥梁通畅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梁,是指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跨河桥、立交桥、高架桥、涵洞、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桥梁的移交备案、养护维修、检测评估、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桥梁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是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城市桥梁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城市桥梁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桥梁的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桥梁的管理工作。
不需进行移交的城市桥梁由其管理单位,做好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检测评估等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其他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检测评估等管理所需经费由管理单位予以保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桥梁科学技术应用,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城市桥梁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侵占等危害城市桥梁安全和干扰城市桥梁正常使用的行为,均有权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 移交与备案
第九条 城市桥梁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城市桥梁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六个月内移交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移交城市桥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等城市桥梁建设前期有关档案;
(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监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移交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接收通知书;经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接收的书面意见。
不予接收的书面意见应当注明不予接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后应当依程序重新申报移交。
第十二条 下列城市桥梁不需进行移交的,其管理单位应当在城市桥梁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管理。
(一)具有城市桥梁功能的人防设施;
(二)铁道桥梁;
(三)主要用于架设供水、供气、供热等管道的城市桥梁;
(四)公园、工厂、学校、大型商务区、建筑小区、村庄等相对封闭管理区域内的城市桥梁。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不明确的城市桥梁,由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并向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移交桥梁和备案桥梁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符合下列规定的'信息档案:
(一)城市桥梁信息档案应当以一座桥梁为单位建档;
(二)信息档案应当包括城市桥梁主要技术资料,施工、竣工资料,养护技术文件,巡检、检测资料,桥上架设管线等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
(三)信息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利用多媒体技术,逐步实行电子化、数据化,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四)根据城市桥梁运行期间的各种检测数据,及时更新城市桥梁档案信息,实现城市桥梁信息数据的动态更新与管理。
第三章 养护维修与检测评估
第十六条 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和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的城市桥梁制定年度养护维修和检测评估计划。
第十七条 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养护类别,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并根据城市桥梁技术状况、完好程度,对不同养护类别的城市桥梁,进行完好状态等级划分及养护维修。
第十八条 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具有与养护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养护维修队伍,配备专用养护维修车辆和机械设备。
(二)养护维修人员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识服,按照规定设置作业现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保障车辆、行人交通安全。
(三)用于抢修城市桥梁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可申请办理工程救险车登记手续,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警示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
第十九条 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
经常性检查是指对城市桥梁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检。
定期检测是指对城市桥梁的可靠性等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分为常规定期检测和结构定期检测。常规定期检测一般为每年一次。结构定期检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一类养护的城市桥梁为一至二年,关键部位可以设仪器监控测试;二至五类养护的城市桥梁间隔为六至十年。
特殊检测是指当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撞击等人为事故后所进行的可靠性检测评估。
第二十条 城市桥梁的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可以对城市桥梁进行整体检测,也可以进行特定部位检测。
第二十一条 城市桥梁的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或者委托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检测。
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评定桥梁的技术等级,出具桥梁定期检测、特殊检测技术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范围为:
(一)跨越汾河桥梁的安全保护范围为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及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的区域,引桥垂直投影面及两侧各三十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跨越汾河以外水域桥梁的安全保护范围为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及两侧各三十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人行天桥的安全保护范围为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及两侧各五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涵洞、地下通道和跨越城市道路的桥梁、立交桥、高架桥的安全保护范围为相关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区域。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征得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由城市桥梁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并报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广告牌和其他挂浮物的,设置单位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桥梁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并报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和管理单位应当在城市桥梁明显部位设置限载、限高等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特种车辆需要在城市桥梁上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报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桥梁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垂直投影面下除水面、铁路和道路以外的空间及场地为桥下空间。
使用桥下空间,应当经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桥下空间。
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桥下空间,可以按照市政特许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桥下空间可以用于停放车辆、设置道班房或者城市绿化。
第三十条 使用桥下空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约定的期限、面积和用途使用;
(二)配合城市桥梁管理机构进行城市桥梁日常养护维修、检测评估;
(三)桥下空间安装照明、给排水、护栏、岗亭等必要设施的,其设计方案应当事先经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桥下空间需要修建为道路或者有特殊养护、维修、建设需要的,桥下空间使用者应当配合;
(五)定期对桥下空间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维护城市桥梁安全。发现城市桥梁设施受损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城市桥梁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因城市桥梁管理需要,对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内和城市桥梁上的设施进行移动、拆除的,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合。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桥梁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桥面;
(二)擅自建设建(构)筑物;
(三)架设压力在4千克/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四)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过城市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等擅自通行;
(五)擅自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梁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内和桥下空间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封闭桥下空间;
(二)堆放或者加工生产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有害物品或者明火作业;
(三)擅自转让、出租桥下空间使用权;
(四)擅自改变桥下空间用途;
(五)擅自架设各类管线等设施;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梁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城市桥梁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及时制止影响城市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和管理单位以及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制定城市桥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城市桥梁出现塌陷、断裂等突发情形时,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和管理单位以及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车辆、行人通行,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情况危急时,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和管理单位以及市辖区人民政府,可先行采取封桥等紧急措施。
城市桥梁遭遇自然灾害或者人为事故造成损坏时,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和管理单位以及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迅速组织抢修,防止损失扩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由城市桥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的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过城市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等,擅自经过城市桥梁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内和桥下空间实施违法行为的,由城市桥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技术评估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给城市桥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盗窃、损毁城市桥梁设施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县(市)桥梁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篇5:桥梁的散文
关于桥梁的散文
它已经存在人们的心中,不只如今照样将来,都将存在。
它是一座被人们走过的桥,一座记叙着汗青的桥,被践踏过,屈从过,也对抗过,它就是卢沟桥。
水波涟漪着那一片片的水草和一些汗青残留下的物质,时而溅起,时而浮沉于河水之中。
夕阳暗淡的照着这些去世寂的生物还有那座桥,透过桥底的暗淡使人们认为发愧。
它沉默着,似乎似乎一个沉睡千年的大年夜大年夜象,身躯上却刻满了无数的陈迹,已不在完全,也许它在流泪吧!
这是一座染满了红色的桥,记叙着这段汗青的`桥梁。
它的存在是永远的,因为它是每一个中国人心中的痛,也是我们走向自力的见证。
建筑的遗迹和战火的残骸都已过数余载,来到这里,迎面扑来的氛围,使人认为发颤,因为这段汗青,照样这座桥。
杂陈的乱石似乎一个个记叙者,它们仿佛在说着什么?桥上的石狮子在瞪眼着什么?
它们都在说着这段汗青吧!说着这座伤痕累累的桥吧!
汗青已去多年,昨日的萍踪在这座桥上却历历在目,给那些走在桥上人的心灵一些感触吧!让他们永远都忘不了的感触感染。
篇6:描写城市夜景的散文
我去过风景秀丽的天台山,也到过花草茂盛的雁荡山,但是,从没有领略过羊岩山的风情,它是优雅的抑或是浓烈的,在我心中成了的一个谜,一个吸引着我前往的谜。幸运的是,今天我终于如愿以偿,登上了羊岩之巅。
抵达时已经是傍晚了,习惯了城市热浪扑面的我刚一下车,就觉得一股凉气袭人而来,我忍不住打了个激灵,好一个热辣里的凉爽啊。
迫不及待地奔向我们住的四合院。院内十分幽静,抬头,只见静白的月儿已挂在天空,还有那满天的繁星,正友好地向我们扑闪扑闪地眨着眼睛。更让我惊喜的是,在“小眼睛”中,我居然数到了北斗七星。哇,羊岩山的夜空竟是如此迷人!
听说羊岩山以茶园闻名,初见的情形已让我暗暗自喜并更加期待,想必还有更大的惊喜等着我们吧。匆匆放下行李,我就拉着大家去茶园感受羊岩山的夜晚。
顺着茶园的小道缓缓走着,微弱的灯光更增加了夜的静谧。一路上,隐隐约约地见了许多茶树,扑面的茶香让人神清气爽。在光线明亮的转角,还能看到那碧绿可爱的小茶尖点缀在枝头,带着夏夜的露珠向我们微笑。
回到四合院,我们在院中间坐下。圆桌圆凳,十分古朴。一阵清风吹来,我情不自禁地闭上了眼睛,让夜风拂过我的面颊,好惬意好陶醉。
随着夏夜鸣蝉的一声声低吟,羊岩山沉睡了……
篇7:描写城市夜景的散文
夜市街是我们沈家门的特色,就像夜排档一样有名。夜市街上365天,天天都那么热闹。
星期六的晚上,我和妈妈一起去逛夜市街。还没有走到夜市街,老远的就听见音乐声、讨价声……走进夜市街,只见左右两边都是各色各样的摊位,一眼望不到尾。街道中间人山人海,热闹非凡。
你看,有买小动物的,有买衣服的,还有买小吃的……让我和妈妈眼花缭乱,不知从哪里看起。只见有的人围着饰品摊位忙着挑挂件;有的人手里已经提满了大包小包,却还是觉得不够,东张西望,还要打算买;有的人逛得热了,把衣系在腰上;还有的小朋友要买玩具,可是他的妈妈不给他买,他就在妈妈身边撒娇……围观的人越来越多,最多的要数小吃摊。那一阵阵诱人的香气,让人口水直流。古话说得好“民以食为天”嘛!让我也禁不住上前,买了一串鸡条。唔,真好吃啊!接着我们来到了买小动物的摊位,那里有各式各样的金鱼、乌龟等小动物。摊位前也有许多家长带着小孩子在挑选自己喜欢的小动物。最后,我选了一只最调皮的乌龟,高高兴兴的把它带回家。
夜市街真热闹啊!我喜爱我们的夜市街!
篇8:桥梁的优美散文
关于桥梁的优美散文
水波荡漾着那一片片的水草和一些历史残留下的物质,时而溅起,时而浮沉于河水之中。
斜阳暗淡的照着这些死寂的生物还有那座桥,透过桥底的暗淡使人们感到发愧。
这是一座染满了红色的桥,记叙着这段历史的桥梁。
它沉默着,好似一个沉睡千年的大象,身躯上却刻满了无数的.痕迹,已不在完整,也许它在流泪吧!
它是一座被人们走过的桥,一座记叙着历史的桥,被践踏过,屈服过,也反抗过,它就是卢沟桥。
建筑的遗迹和战火的残骸都已过数余载,来到这里,迎面扑来的气氛,使人感到发颤,因为这段历史,还是这座桥。
它的存在是永远的,因为它是每一个中国人心中的痛,也是我们走向独立的见证。
杂陈的乱石宛如一个个记叙者,它们仿佛在说着什么?桥上的石狮子在怒视着什么?
它们都在说着这段历史吧!说着这座伤痕累累的桥吧!
历史已去多年,昨日的足迹在这座桥上却历历在目,给那些走在桥上人的心灵一些感触吧!让他们永远都忘不了的感受。
它已经存在人们的心中,不光现在还是将来,都将存在。
篇9:城市桥梁桥头跳车成因及控制
城市桥梁桥头跳车成因及控制
桥头跳车常导致公路交通运输功能无法得到满足,诱发和加重了桥梁病害,并缩短了交通工具使用寿命,从而影响交通安全.分析城市桥梁桥头跳车病害的.成因机理,介绍几种常用的桥头跳车处理方案,提出一些有效的防治措施.
作 者:陈进华 作者单位: 刊 名:管理观察 英文刊名:MANAGEMENT OBSERVER 年,卷(期): “”(11) 分类号:U4 关键词:桥头跳车 原因 防治措施篇10:《长沙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确保城市桥梁、隧道完好、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道路中交付使用的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使用与维护、检测评估、事故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市区内城市道路中的跨越水域或者陆域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跨江河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等建(构)筑物。本条例所称城市隧道,是指市区内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山岭隧道、水底隧道等。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梁、隧道不包括地下通道和轨道交通桥梁、隧道。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城市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就桥梁、隧道的养护和安全管理事宜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建设过程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桥梁、隧道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竣工后,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对在预防或者处置城市桥梁、隧道安全重大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安全使用与维护
第七条 城市桥梁、隧道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下列事项:
(一)按照设计规范设置消防、通风、照明、排水、监控等安全附属设施和限载、限高、限宽等警示标志以及交通(通航)标志;
(二)提出安全使用和养护要点,以及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关的特殊养护技术要求;
(三)移交与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相关的资料。
第八条 船舶通过城市桥梁下的水域时,应当按照桥梁航标设置、国家通航标准和船舶通行规定,结合通航水位,在限定的.航道通行。
第九条 超过城市桥梁、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城市桥梁、隧道通行,但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通过城市桥梁下的水域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城市桥梁安全。
运载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或者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质的车辆,不得在水底隧道内通行。
第十条 依附城市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架(铺)设管线的,应当征求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依法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管线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消除可能对城市桥梁、隧道造成的安全隐患;在城市桥梁、隧道改建、扩建、维修时,应当采取措施配合做好工作。
第十一条 在城市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者占用、挖掘桥面和隧道路面;
(二)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三)在城市桥梁上垂钓;
(四)利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救护、养护维修除外);
(五)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压力在0.4兆帕(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六)在城市隧道内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七)违规在城市隧道内明火作业;
(八)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桥梁下的陆域空间从事妨碍桥梁检测与维护的活动。
城市桥梁下的陆域空间除作为临时公共停车场使用外,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活动;作为临时公共停车场使用的,该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桥体及其附属设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二)生产、储存、销售爆炸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
(三)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捕鱼、泊船;
(四)其他危及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行为。
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架(铺)设、迁改、维护管线的,按照本条例第十条执行。
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跨江河桥梁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的水域、五十米范围内的陆域;立交桥、高架桥和人行天桥两侧各五米范围内的陆域。
城市隧道安全保护区是指在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的监督检查,督促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及时进行养护维修。
政府、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城市桥梁、隧道,其养护人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人;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公益性城市桥梁、隧道,在经营期限内,其养护人为经营者;其他城市桥梁、隧道的养护人为产权人。养护人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信息。
第十五条 政府、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城市桥梁、隧道,市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养护费用标准,其养护经费由财政统筹保障。
已出让经营权的公益性城市桥梁、隧道,其养护经费由经营者承担;其他城市桥梁、隧道的养护经费由其产权人承担。
第十六条 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城市桥梁、隧道的养护要求制定养护计划,并足额安排养护经费;
(二)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并按照桥梁、隧道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对城市桥梁、隧道进行养护,保持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设备、设施的完好;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城市桥梁、隧道进行安全检测评估;
(四)建立养护维修、检测评估资料信息系统;
(五)在所养护城市桥梁、隧道的醒目位置设置养护信息公示牌;
(六)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作业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保障通行安全。
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作业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段。紧急抢修时,养护作业车辆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受时间、行驶路线、行驶方向、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第三章 安全检测评估与事故处置
第十八条 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城市桥梁、隧道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检测评估制度,监督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桥梁、隧道进行安全检测评估。
在城市桥梁、隧道遭遇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事故后,养护人应当进行专项安全检测评估。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检测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十九条 经检测评估,城市桥梁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隧道存在安全隐患但尚未影响通行的,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应当及时变更承载能力等指引标志,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加固等处理。
经检测评估城市桥梁为危桥、城市隧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通行的,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向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危及通航安全的,还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封闭桥梁、隧道以及相关水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有关通告。
第二十条 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制定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城市桥梁、隧道发生突发事件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抢险和应急保障。
第二十一条 车辆在城市桥梁、隧道发生交通事故、故障等影响通行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严重影响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信息。
交通事故对城市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有关人员还应当立即报告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或者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城市桥梁、隧道出现塌陷、断裂等突发情形,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限制车辆、船舶、行人通行,并向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情况危急时,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和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可先行采取封闭桥梁、隧道等紧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城市桥梁、隧道遭遇自然灾害或者人为事故造成损坏时,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和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等应当采取措施,迅速组织抢修,防止损失扩大。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城市桥梁上垂钓的,由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利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的,由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桥梁下的陆域空间从事妨碍桥梁检测与维护活动的,由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保持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应急设备、设施完好的,由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评估的,由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故意损坏城市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 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对城市桥梁、隧道养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未编制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三)未建立城市桥梁、隧道安全检测评估制度的;
(四)未制定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五)发生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组织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将事故情况隐瞒不报的;
(六)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篇11:考察巴西的城市交通和城市桥梁
考察巴西的城市交通和城市桥梁
该文系统地介绍了笔者近期考察南美最大的国家--巴西期间,对巴西利亚、圣保罗、里约热内卢和库里提巴等城市交通和城市桥梁的`总体印象和相关启示,并提出若干建议,以期为国内同行提供有借鉴意义的相关资料和启示,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作 者:穆祥纯 Mu Xiangchun 作者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100070 刊 名:城市道桥与防洪 英文刊名:URBAN ROADS BRIDGES & FLOOD CONTROL 年,卷(期):2009 “”(5) 分类号:U12 U488.15 关键词:考察 城市交通 城市桥梁 相关启示 建议 巴西【描写城市桥梁的散文】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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