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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质权证明范文

2022-09-23 08:44:3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大哥席地而坐”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9篇放弃质权证明范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放弃质权证明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放弃质权证明范文

篇1: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所周知,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在目前上海这个房地产交易市场上,要取得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材料并不简单。于是,实务操作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口头征求甚至不征求承租人意见,就先行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该种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常常成为当事人争论的焦点,特别是在目前上海房地产下跌的这个市场环境下,许多买受人也以此作为退房的理由。笔者觉得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在此发表一些个人的拙见,望读者斧正。

一、出租人出卖房地产前通知承租人期限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十四条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有类似的确定。但《合同法》中所说的“合理期限”到底是多久呢?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出租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见,三个月是法定的提前通知期限。根据对该条款的通常理解,所谓提前通知即同时授予了承租人考虑选择的期限。若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未立即作出表态,出租人势必等候三个月后方能出卖给第三人,否则可能面临被撤销其与第三人在此期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危险。

二、出租人取得承租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现实困难

上海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告别了“有房不愁卖”的时代,房地产买卖已进入了买方市场,出售房屋除了要求业主有理智的判断,同时还要求业主能抓住稍纵即逝的机会。然而承租方的优先购买权却成为了一个巨大的障碍。

1、出售的同等条件发生变化

根据规定,出租人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房地产价格日新月异的今天,三个月的时间显然太长了,三个月前通知出售的价格,很有可能在三个月后甚至十天后发生变化。举个例子,出租人5月通知承租人要出售上海浦东的某套房屋,价格为人民币150万,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出租人到了207月才找到购买者,而房价已经下跌只能卖120万。此时承租人完全可以表示出租人现在愿意以120万出售房屋,应当提前通知他,承租人仍然拥有优先购买权,于是,出租人出售房屋还是受到限制。

2、承租人短期内无法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在上海这个国际型大都市,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为员工提供了良好的住房福利,特别是大型的外企,由企业为高级管理人员承租一套房屋进行居住已经非常普遍。然而出租人要出售此类房屋时,就碰到了很大的麻烦,明明承租的员工表示不会购买出租房屋,但要让公司出具一个这样的证明可要花上大力气,这通常要经过多个部门签字,作无数说明与阐述,等实际拿到了证明。也许有意向的购买者,早就买了其他的房屋了。

3、承租人恶意制造障碍

承租人往往对出租人提出让其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难以理解,总感觉会对其权益产生损害,也对新的产权人是否遵守租赁合同产生疑惑。更有甚者,承租人以此作为谈判的“筹码”,要求出租人续租、降低租金、增添设备等,若出租人拒绝承租人的.不合理要求,承租人即使不愿意购买房屋,也不会配合,甚至出具表示对购买事宜予以考虑的证明拖延时间,恶意给出租人出手房屋制造障碍。

三、出租人未取得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就签订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综上所述,出租人在出售房屋前取得承租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有较大的难度,往往造成交易机会的错失。但实际交易中,承租人真正愿意购买承租房屋的又极少。因此,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租人通常“先斩后奏”,先与买受人达成买卖合同,再去询问承租人是否愿意购买,甚至产权过户完成后,直接通知承租人业主发生了变更。那对于这种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呢?

1、承租人认可房屋买卖事实,未提出异议

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证的证明或未提出任何异议的,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若承租人对买卖行为不存在异议,那是否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征求承租人的同意,就无关紧要了,承租人不能既不愿以同等条件购买房屋,又要求撤销合同或以在签订合同前未经他的同意而要求赔偿。

2、产权登记前,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产权登记前,承租人得知出租人已出卖承租房屋的,承租人要求以同等条件购买的,承租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出租人签署的买卖合同。但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愿意按照出租人与购买人签订买卖合同的同等条件购买房屋,而不能以新的购买方不履行租赁合同、租赁的纠纷等其他事宜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若买卖合同因为上述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原因而撤销,则业主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向购买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被撤销,并不意味着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无效,出售方因未取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而导致合同被撤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产权登记后,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a.租赁关系已经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租赁双方若已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则该租赁关系在上海市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已经进行了公示,随时可以查询,应受法律保护。因此,购买人在购买时就应当要求房东出示承租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否则,即使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承租人也可以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撤销买卖合同。而购买方并不能以自己不知情,是善意第三人的理由予以对抗。

b.租赁关系未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租赁双方若未办过理租赁登记手续,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若无其他相反的证据,可以认定为买受方是善意第三人。若买卖双方已经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则承租人不能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撤销买卖合同,只能要求出租人予以适当的赔偿。

四、出租人未取得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买受方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随着上海的房地产市场逐渐走冷,房价不断下跌。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那就是“签订买卖合同后,买受人以出租人未取得承租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撤销或者解除买卖合同”。这类情况目前已在上海的房地产市场屡屡出现,笔者认为,优先购买权是专属于承租人的权利,以优先购买权为基础产生的针对买卖合同的撤销权也是专属于承租人的。买受人、甚至出售人都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已经生效的买卖合同的合法理由。买卖合同一旦签订,买卖双方就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买受人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是无法获得法律支持的,反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有一种例外情况:若租赁关系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已经登记备案,而上海很多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目前都要求买卖双方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甚至要求承租人本人到场参与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若由于出售方无法提供上述材料,造成双方无法按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买受方是可以根据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追究出售人的违约责任的,若违约情节已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受人亦可以主张解除买卖合同。

总结:综上所述,承租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并不能一概而论,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合同当事人和承租人应当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作充分的考虑后,再决定自己的行为,从而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

篇2:质权合同的

出质人:(简称甲方)

质权人:(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借款人)与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担保书)中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担保书,为公司(借款人)向贷款人民币 万元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占公司(借款人) %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以偿付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所发生的债务。甲方保证公司(借款人)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甲方用作质押的股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万元。

三、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臵抵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财务报表,以及对上述股权的.评估等资料。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五、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处臵上述质押股权。

六、如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乙方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由乙方收购上述股权。

七、乙方有权收取上述股权质押的孳息。

八、甲方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

质,该股份质押应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本协议自记入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甲方将记载股份质押登记的股东名册(原件一份)交给乙方。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工商部门留存一份。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另签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篇3:房权证明

屋产房权证明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证 明兹证明座落在孟店镇孟店村临街道南小楼,房屋情况如下:数量3间(套),结构钢筋混凝土,层次2_层,建筑面积160平方米。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刘国震,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篇4:房权证明

房 权 证 明

兹证明王秋德 ,身份证号:XXX,在 即墨龙山办事处石龙庄村352号有房屋4间,房产产权属于王秋德,位于石龙庄村西北方向,建筑面积 160平方米,于1987年建设该房,王秋德在此居住28年。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篇5:无产权证明

无产权证明

无产权证明

应具备以下几点(格式) 1,适用范围。经过审批并委托经纪机构或直接在 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进行交易的企业 产权均适用。既度假村产权归属文件。 2,法规依据。企业 产权证明应按照《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范 属 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的若干意见》、《 省产权交易所资产产权交易暂行规则》和《 省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前置审批。能够出具企业 产权首先要完成内部决策、审批,以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等前置审批手续的文件。 4,申请登记 。说明经过产权部门的备案、登记等的文件号。 5,交易鉴证。如经过交易而来,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转让方、受让方、标的方、转让方委托会员、受让方委托会员、工商管理部门等资料齐全。

2

房屋产权证明内容预览: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证 明 书兹证明座落在台州市椒江区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地方的房屋情况如下:座向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间(套),结构________,层次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述房屋的土地证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明单位盖章 ……

3

无产

李女士的这种交易就是比较典型的无产权证明交易,其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主收取了预付的房款,可以根据房价的涨跌继续履行,也可转卖给第三人。这样无疑将买方置于异常不利的境地。一旦房主转卖第三人并办理过户,买方只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买方提前做了财产转移,违约责任即使经过法院判决,也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因此,我们的建议是没有产权证的房产,能不买就不买,如果确实要买,从以下几个步骤入手:

1、 前期的定金不适宜太多,5-10万是一个比较适宜的数额;

2、 预付房款不适宜直接给房主,可以双方协商存放到双方指定的银行监管账户,保护交易安全;

3. 在合同中应该约定具体的入住时间,最好是提前入祝

4、 必须在存量房买卖合同里面约定办理过户的具体时间,并且约定:如果该时间内房主无法办理,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主退还定金、房款,并且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5、 最好能要求房主提供一些财产作房产买卖合同的担保,如其他的房产或汽车等大额财产。

权证明不是自己写的,需要去所属的房交所的档案室查询,请档案室的人给你开无房证明,会有一定的查询费用

篇6: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已接到位于上海市____________室的房地产权利人____________的通知,需将该房地产出售给第三人。

现作为该房地产的承租人,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本人在此声明,放弃对该房地产的'优先购买权。

以下空白。

承诺人:

201x年x月x日

篇7: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书

本人,系福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本科201x级已达到福州大学201x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条件,但因本人意向 ,承诺放弃保研资格。

特此声明!

本人签名:

时 间:

篇8:动产质权设定契约

立约人_________(质权人)、_________(出质人)因设定质权事,订立条件如下:

第一条 债权额: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第二条 利率:月息_________分。

第三条 付息日期:每月_________日。

第四条 清偿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五条 质物:_________。

第六条 出质人如届期不履行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得依法拍卖质物清偿债务。

第七条 契约订立之日质权人应将贷款交付出质人,同时出质人应将质物移转质权人占有。

第八条 本契约经公证后生效。

质权人(签字):_________ 出质人(签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9:农村房产权证明

兹有我村村民: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在以下地址: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__________村。房屋产权属于__________所有。

特此证明

经办人: 证明机构:

证明机构电话:

日期: 盖章:

二、农村房子办理房产证需要准备的.资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需要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所以,想要办理农村房产证的,首先需要准备好以上的材料。对于材料不是很清楚的,可以去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简单咨询一下。

三、农村房子办理房产证的流程

(一) 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二) 受理,提交农村房产证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后,工作人员会受理

(三) 公告

(四) 审核

(五) 收费

(六) 记载于登记簿

(七) 发证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房屋产权证明格式和农村房子如何办理房产证的流程。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一定要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证,因为这个房产证不仅仅是你的房屋所有人的证明,当遇到拆迁时,也不会影响到赔偿,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篇10:农村房产权证明

兹有我村村民: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在以下地址: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__________村。房屋产权属于__________所有。

特此证明

经办人: 证明机构:

证明机构电话:

日期: 盖章:

二、农村房子办理房产证需要准备的资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需要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所以,想要办理农村房产证的.,首先需要准备好以上的材料。对于材料不是很清楚的,可以去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简单咨询一下。

三、农村房子办理房产证的流程

(一) 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二) 受理,提交农村房产证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后,工作人员会受理

(三) 公告

(四) 审核

(五) 收费

(六) 记载于登记簿

(七) 发证

篇11: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出质人(甲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质权人(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为了 ,甲方将其已注册的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 类 商品上的第 号 商标(专用期 )出质给乙方,作为担保。

商标图样:

二、根据 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该商标的实际价值为人民币 万元。

三、主债权的种类 、数额 、利率 、资金用途 、履行期限 。

四、甲方出质担保的范围为 。

五、出质期限为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六、贷款的支付方式: 。

七、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该出质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以将出质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转让费不得低于该商标的评估价值。

无论转让或许可,甲方所得的转让费或许可费都应当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八、如甲方到期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债务,乙方有权将出质商标拍卖或者变卖,用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价款超过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

九、其他约定事项:

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日期:

篇12:放弃优先受偿权承诺书

放弃优先受偿权承诺书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由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___市____镇__村的“_____”项目,其土建部分由我司承建,同意并支持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向贵公司抵押融资人民币____万元,对此,我公司郑重保证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系依法成立的公司,主体合法,具备合法有效的施工资质条件,有能力承建上述项目。

二、自愿放弃对上述项目工程款的全部优先受偿权及留置权,贵公司上述抵押受偿权为第一权人。

三、保证上述项目工程的工人工资及相关税费不拖欠,按时结清,全部由本公司承担,保证贵公司在受偿以上工程款时为第一优先权。

四、在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无条件积极配合贵公司实现上述抵押权,自愿放弃其诉权、抗辩权。

五、自愿为上述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保证时效至上述债务履行完毕。

六、本承诺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直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之日为止。

特此承诺。

见证人: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

____建筑有限公司(公章)

___年__月__日

篇13: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

鉴于:

北京××公司(弃权股东)为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五十一(51%)的股份。

北京××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二十(20%)的股份。

×月×日,依法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股东同意并形成决议,北京××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向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二十(20%)的股份。

北京××公司(弃权股东)在此声明:

1.本公司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目标公司章程》对出让股份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2.本公司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会撤销的,并承诺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不反悔。

3.本公司同意就出让相关事宜对《北京××目标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北京××公司(弃权股东)(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篇14: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

鉴于:

车某(弃权股东)为某某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

李某(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

××××年×月×日,依法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股东同意并形成决议,李某(股权出让方)向汪某(股权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3.1%的股份。

车某(弃权股东)在此声明:

1.本公司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某某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章程》对出让股份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2.本公司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会撤销的。

3.本公司同意就出让相关事宜对《某某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车某(弃权股东):(签字)

日期

篇15:权利质权制度的困惑与出路

权利质权制度的困惑与出路

【内容提要】传统民法将权利质权定位为与动产质权相并列的一类质权是引起该制度在当今司法实 践中陷入种种困境的根本原因。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之际,应当将权利质权从传统民法理 论的窠臼中解脱出来,将其与权利抵押权相并列,形成一种体系协调的权利担保制度, 这是解决以上困难的上策。

【摘  要  题】理论探讨

【关  键  词】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占有移转

权利质权制度,是以所有权、不动产用益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质权。自 罗马法以降,权利质权制度一直是作为与动产质权相并列的一类质权规定在大陆法系和 英美法系国家的私法制度之中。然而近年来,随着大量无形财产的产生,可用以出质的 财产权种类空前繁多,使得传统的权利质权理论捉襟见肘。那么,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物 权编之际,我们是继续沿袭传统民法的模式将之纳入质权体系,还是对其另起炉灶而予 以创新,这将是各位学者和政府所不得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笔者不揣浅陋, 将对此予以探索,以求教于诸位同仁。

一、难言的困惑――权利质权制度的尴尬

传统的民法理论总是信奉这样一个教条:权利质权制度是一项通过权利的占有移转来 进行担保的制度。例如,史尚宽先生认为:“权利质权依债权证券之交付、质权设定之 通知或其他方法,使发生占有之移转或其类似之效力。”(注:参见史尚宽:《物权法 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388页,第417页,第388页。)依此理论,在以 可让与的财产权担保时,必须先移转该财产权的占有。那么,如何移转财产权的占有呢 ?传统民法首先引进了“准占有”的概念――“以自己所为的意思而行使财产权就视为 对该财产权的准占有。”(注:参见[日]田山辉明:《物权法》,陆庆胜译,法律出版 社版,第151页。)在此基础上,有学者创造性地提出了权利占有移转的概念,即 当财产权由一方的控制之下转入另一方的控制之下之时应当认为发生了权利的占有移转 。(注:参见陈小君、曹诗权:《质权的若干问题及其适用》,《法商研究》第5 期。)据此,学者们提出了各种形形色色的财产权占有移转方式。在债权质权场合,债 权证书的交付意味着债权的占有移转。如《日本民法典》第363条规定,以债权为质权 标的的,如有债权证书时,质权的设定,因证书的交付而发生效力。在证券质权场合, 权利质权的交付以证券的交付、质权设定之通知或其他方法而发生占有移转的效力。( 注:参见郑玉波主编:《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 第865页。)而在知识产权质权场合,质押合同在国家相应主管机关的登记常常被作为质 权生效的条件,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32―L.134条规定,软件使用权的质押合 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登记在国家工业产权局特别设置的注册簿上。至于股权质权 ,其表现更是形态多样。在无记名股票场合,其质权的设定通常是以股票的交付作为占 有移转的条件;而在记名股票及其他股权设质场合,则通常以股票或股权的登记为财产 权占有移转的条件。正是这些不同的占有移转形态,导致了权利质权理论在解释上的危 机。权利质权理论所遇到的第一个困惑来自于司法实践。法官们突然发现,以债权证书 的交付作为债权质权移转占有的规则难以自圆其说。按照传统民法的解释,债权证书的 移转代表债权占有的移转,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债权证书或者债权证书丢失了但有其 他证据表明该债权的效力,那么此时的债权质权是否有效呢?对此,我国台湾地区已有 的所谓“判例”指出,无债权证书的债权在出质时,无须交付证书,立法上仍承认其效 力(1985台上1212)。这是因为,债权证书是用以证明债权存在的文件,它仅有证明债权 存在的效力,与债权本身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债权证书的灭失,并不必然表明债权本 身的灭失。照此推断,在债权质权设定之时,即使无债权证书的交付仍然能够成立债权 质权,此时不存在债权占有的移转问题,也就意味着以债权证书的移转作为债权占有移 转的做法并不合乎逻辑。

权利质权理论所遇到的第二个困惑来自于知识产权质权理论上的争议。在知识产权领 域,学者们对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是否需要交付证书的问题长期以来争论不休。例如, 史尚宽先生认为,专利权证书与债权证书不同,债权证书表示债权的存在,而专利权证 书并非表示权利,理论上不应以证书的交付或移转占有等要物行为为必要。因此,德国 专利法第6条认为专利权出质为不要式之行为。(注: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版,第388页,第417页,第388页。)对此,多数学者表示赞同, 认为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并非为流通证券,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知识产权证书,并无多少 意义。(注: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版,第374页。)当 然,也有学者认为,为了防止出质人在设定质押后擅自转让知识产权,应当要求出质人 向质权人交付知识产权证书,如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注:参见王利明:《物权 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770页;策yuè@①:《专利权质押中质权 人的利益保障》,《知识产权》1988年第3期。)实际上这些解释同样不能令人满意,因 为专利权证书是国家颁布的用以表明权利存在的一种证书,在证明功能上与债权证书并 无二致,交付专利权证书与交付债权证书具有类似的功能。它的交付会对专利权人行使 专利权造成一定的障碍,但它在遗失后同样可以补办,因此是否交付专利权证书对质权 的存在的确影响不大。所以,如果认为证书的移转就代表财产权的占有移转,不免牵强 附会。特别是在以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场合,著作权人并无可供质押的权利证书,当 然无交付的可能。另外,商标权在出质后,出质人即商标权人负有保全该权利的义务, 仍应继续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否则将在一定期限后被撤销该注册商标,而 商标注册证的持有又是行使该权利的必要条件,所以商标权即使在出质后也只能由商标 权人持有权利证书。因此,以证书的交付作为财产权移转占有的表征并不恰当。

权利质权制度所遇到的第三个困惑来自于登记移转理论。在发现有些权利质权不能通 过证书的交付来达到占有移转的目的后,一些立法例又将登记作为占有移转的表征。例 如,《法国商法典》第91条第3款规定,以在公司注册簿上过户方式进行转让的金融、 工业、商业或民事公司的记名股份、受益股和公司债,以及国家债权人名册上登记的记 名债权,也可作为担保通过在上述的注册簿上过户方式设定质押。此外,在知识产权质 权问题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将知识产权质权的设质登记作为质权的生效要件。那么, 上述这些设质登记是否必然意味着财产权的占有移转,或者说该财产权的行使权由出质 人移转至质权人手中了呢?显然不是,因为设质登记仅仅是表明该财产权已处于出质状 态,出质人不能对它随意处分,而不意味着出质人已将该权利交由质权人行使或对其进 行自由支配,质权人对这些权利的控制力极为有限

,当然不能解释说该财产权已经移转 占有。

权利质权制度所遇到的第四个困惑来自于与权利抵押权的关系协调问题。通说认为, 权利抵押权是以所有权以外不动产物权或准物权为标的的抵押权,如以地上权、永佃权 等权利为对象的抵押权。罗马法及近现代一些国家的民事立法均确立了权利抵押权制度 。例如,德国《地上权条例》第11条、第12条规定,地上权可以独立地作为抵押权的标 的。在土地上有建筑时,建筑应该随同地上权抵押。《日本民法典》第369条第2款也明 确肯定地上权及永佃权也可为抵押权的标的,准用不动产抵押的规定。显然,权利抵押 权和权利质权的共同点表现在二者均以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标的,只不过权利抵押权的 标的仅为不动产的用益物权而权利质权的标的相对广泛得多而已,债权、证券上的权利 、知识产权等权利均可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那么,仅根据用以担保的标的的不同而将 其区分开来是否具有必然的合理性呢?如果从上述担保权的设定来看,这种区分的意义 已日趋淡薄。一是因为类似动产的权利与类似不动产的权利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们很 难对一些财产权做出准确的划分。按照传统民法的理论,有形财产可划分为动产和不动 产,设定于有形财产之上的权利可根据其附属财产的性质而划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即附 属于动产上的权利通常被认为具有动产性质,附属于不动产之上的权利被认为具有不动 产性质,(注:参见《法国民法典》第516―536条。)例如有价证券上的权利被认为是动 产权利,而土地上的用益权被认为是不动产权利。但在现代社会,做出这种区分日益困 难,一些权利如知识产权、股权很难说它们是属于动产上的权利还是属于不动产上的权 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 “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4 )项的规定处理。”也即,不动产的收益权如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收费权 可以作为担保法第75条第(4)项所规定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来质押。结果是 这一做法遭到了不少批评,因为按照传统民法的理论,不动产收益权上设定的担保似乎 应作为权利抵押权来对待。二是因为权利质权在设定方面已越来越接近于权利抵押权, 二者之间出现了交融局面。例如,在目前各国所设立的权利质权制度中,多数权利质权 在设定之时需要通过登记方式进行公示,这与权利抵押权的设定几乎一致,难怪有些学 者明确指出,权利质权虽名为质权,但其担保的作用反近于抵押权,谓之介于一般质权 与抵押权之中间领域,亦无不可。(注: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年版,第388页,第417页,第388页。)在这种背景下,人为地根据标的的差异 来区分权利质权与权利抵押权,难免会让立法者和司法者感到棘手和困惑。

二、难解的疙瘩――导致困惑的原因

美国著名学者博登海默先生曾经指出,法律的基本作用乃在于使人类为数众多、种类 纷繁、各不相同的行为与关系达致某种合理程度的秩序,为了完成这一目标,就需要设 计一些有助于对社会生活中多种多样的现象与事件进行分类的专门观念及概念。然而, “一个概念的中心也许是清楚的和明确的,但当我们离开该中心时它就趋于变得模糊不 清了,而这正是一个概念的性质所在。”(注:[美]E・博登海默:《法律学、法律哲学 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487页。)正是由于人们对 权利质权概念和性质认识上的模糊,才使这一制度在当今面临着种种困境。因此,要解 开这一疙瘩,必须从该制度的本质着手。

尽管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存在以地上权、用益权、债权、居住权等权利为标的的权利质  权,但有关权利质权性质的争论却一直是民法上的一个喋喋不休的话题。在日本,从191  2年到1989年期间,权利质究竟是否是物权的问题曾经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甚至连大学者  都为此争得面红耳赤。(注:参见[日]石田喜久夫:《口述物权法》,成文堂1982年版,  第496页。)从历史的发展来看,有关权利质权的性质曾存在两种主要学说:一为权利让  与说,该说认为质权的标的应为有体物,权利之上不得再生质权,所谓的权利质权不过  是以担保为目的而为的权利让与;二为权利标的'说,该说认为权利质与物上质并无本质  上的差异,所不同者,仅是标的而矣,也即,物上质是以物为其标的,而权利质是以权  利为其标的。(注:参见倪江表:《民法物权论》,台湾正中书局1965年版,第352页。)  在目前的理论界,权利标的说已成为通说,整个权利质权的体系莫不以之为基础而建立  。从积极的角度来讲,权利标的说承认财产权可作为担保的对象,这对于发挥财产权的  经济效用十分有价值。但从另一方面来讲,一些立法者正是因为过分强调权利质权与动  产质权的近似性,而忽视了权利质权制度自身的特点,最终使它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换言之,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标的上的近似性并不等于说权利质权在具体规则上就一定  要沿袭动产质权的相应规范。

在厘清了上述问题之后,我们不难发现权利质权制度的症结所在,即人们在设计权利 质权制度之时均以动产质权的相应规范作为权利质权制度的范例。例如,《德国民法典 》第1273条第2款规定:“关于权利质权,除第1274条至第1296条另有其他规定外,准 用关于动产质权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899条第2款、《日本民法典》第362条第2 款、《意大利民法典》第2807条及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民法”第901条亦有类似之规 定。所谓“准用”,系指该制度与动产质在立法上有相同的理由为避免立法上的重复而 类推适用动产质权的相应规范。但是,“准用”一词的使用,也有其内在缺陷,如使法 律的适用趋于复杂,在法律的解释上易生歧义,等等。(注: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版,第21页。)正是因为确立了类推适用动产质权的思 想,所以立法者想当然地将动产质权的规范套用于权利质权制度之上。例如,动产质权 在设定时需要移转出质的动产,所以立法者就要求权利质权在设定时也要移转占有。而 在实际生活中,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不可能通过物理方法移转占有, 所以立法者又想当然地设计出以权利证书或权利凭证来代替移转的方式,如移交债权证 书、有价证券等等。当发现上述做法在实践中难以通行之时,立法者又构建了通过登记 移转占有的方式,其结果是造成了与权利抵押权制度的重合。

导致权利质权制度步入困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传统民法有关财产权利性质的分类 。按照传统民法的观点,依附于动产上的财产权属于动产范畴,其制度规范比照动产制 度设计;依附于不动产上的财产权属于不动产范畴,其制度规范比照不动产制度设计。 这种分类本身就存在不合理性。按照古罗马学者的分类,物可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有 体物包括各种有外在形体的财产,

而无体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债权等各种财产权。 尽管有体物与无体物同属财产,但其在法律适用上却相差甚远,如无体物不可能像有体 物那样通过物理方式予以占有、使用和处分,特别是知识产权这种无体物产生之后,其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上的特殊性常常使传统民法的解释显得苍白无力。所以,对无 体物(即财产权)在利用时,不论是进行何种方式的利用,均应考虑其特殊性,而不应机 械照搬有形财产的法律适用规范。因此,将财产权利比照其依附的客体而分为类似动产 的权利与类似不动产的权利的做法本身就存在内在缺陷,特别是就知识产权而言,将其 归位到何种财产权都是不适当的。

三、艰难的抉择――权利质权制度的出路

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使法律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需要并使社会秩序规范 化和协调化,为此,定位准确、规范明晰的法律模式就成为现代立法者所追求的法律价 值之一。当我们在发现权利质权制度在当今社会所陷入的种种困境时,究竟是继续墨守 成规而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将其作为与动产质权相并列的一类质权,还是对其大胆创新而 构筑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新的立法体例呢?

笔者认为,法律的活力在于创新,惟有对传统的不适应现代法律发展的观念予以更新 ,才能使这一古老的制度焕发新的活力。具体而言,首先,我们应当毫不吝惜地抛弃那 种将财产权利分为类似动产的权利与类似不动产的权利的做法,而应当根据各类财产权 的特点分别构建适合其个性的法律适用规范。其次,我们可以抛弃“权利质权”的传统 归类(即不再将其列入质权体系之中),将其与“权利抵押权”合并,并称为“权利担保 ”制度,形成一种与动产担保、不动产担保相并列的一类担保制度。采取上述模式的合 理性在于:第一,放弃“权利质权”的传统归类,可以在理论上和立法上摈弃那种机械 照搬动产质权的做法,可以更好地张扬该制度的个性特点,便于人们认识该制度的特殊 性。第二,将“权利质权”制度与“权利抵押权”制度合并,能够形成一种完整的权利 担保制度,便于立法体系上的协调。这种担保制度的特点在于以财产权为担保的对象, 在担保制度的设定和实行时充分考虑用以担保的财产权的特殊性而分门别类地设计其特 殊的法律适用制度,从而形成与有形财产担保迥异的法律制度。第三,构建以“权利质 权”和“权利抵押权”为核心的权利担保制度,能够解决权利质权制度所遇到的种种困 惑。传统民法所设计的占有移转模式或登记模式,其实质无非是解决担保的公示性问题 ,将设质登记解释为财产权的占有移转无疑是自寻烦恼。所以,在未来的权利担保模式 下,一切可让与的财产权均可作为担保的客体,我们可以根据各种财产权担保的需要而 设计出不同的公示模式来维护交易的安全,而不必去考虑其是否意味着权利的占有移转 。例如,有价证券在担保时,由于它本身就代表着一种权利,持有有价证券就可以在一 定条件下直接行使该权利,因此有价证券担保时必须交付凭证而不必进行担保登记。至 于知识产权担保、债权担保、土地使用权担保、有限公司的股权等权利担保,无法通过 移转占有方式来公示,因此应以登记方式来公示。所以,采取这一模式的好处就在于能 够合理地针对各种财产权设定恰当的公示方法,而不必将一种僵化的占有移转模式硬套 在各种权利担保之上。对于一些性质上难以厘清的财产权如公路收费权上的担保,人们 也不必挖空心思去论证其属于权利质权抑或权利抵押权,而可直接以登记作为担保设定 的公示方法,从而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协调。

总而言之,解决现存权利质权所遇到的种种困惑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登记制度、 提存制度以及财产评估制度的完善,同样是不可或缺的条件。但是,厘清权利质权制度 与动产质权制度、权利抵押权制度之间的关系,并设计出适合未来发展的立法模式,将 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选择。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左王右月

篇16:放弃子女抚养、监护及探望权协议书

男方:

女方:

因女方已孕,男方决定放弃对其子女的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现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为男女双方自愿签订。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小孩出生后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不需要给女方支付基本生活抚养费,直至18岁成年。

在孩子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探望小孩。

三、违约责任的约定:

男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的应付违约金 万元给女方,同时还需支付应付款项2%的滞纳金。

四、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五、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补充协商一致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男方: 女方:

日期: 日期:

篇17: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王xx因保管不善,将朔房权证字第JZ3—07—OX32427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灭失),房屋坐落:民福佳园小区18#—1—302,面积:76.61m2,用途:住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xxxx年6月15日

声明人:王xx

篇18: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刘xx 因保管不善,将攀房权证东经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和攀国用(xxxx)字第129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xx

xxxx年2月28日

篇19: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经我局审核,现将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的`遗失补证申请情况予以公告(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证号、不动产坐落详见附表),若对公告的不动产权有异议者,请在公告期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认为上述公告的权益有效,并按规定予以补证,原证作废,特此声明。

1、基本情况 :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坐落

1

吴xx

xxxx-0100036/象国用xx3第xx号

丹东街道丹峰小区45幢90梯403室

2、公告期:15个工作日( xxxx年05月04日至xxxx年05月24日)

3、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xx街道xx路xx号八楼不动产登记科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象山县国土资源

xxxx年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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