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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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本部分的重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市场混淆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是关于第二种表现形式的描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 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 知名商品,”此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处应注意关键词“知名商品”,并应掌握关于“知名商品”的界定的问题。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 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名称专 用权的保护”的问题相呼应。
(2)商业贿赂行为。第一,回扣、折扣和佣金是不同的。回扣是违法的,而折扣和佣金是法律允许 的。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 买商品。”此处的“其他手段”,不仅仅指提供金钱,还包括提供免费项目等手段。
(3)虚假宣传行为。此种行为应注重分析何谓“引人误解”。另外,注意此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 告法》相结合的知识点,即在何种情况下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此种类型的构成条件是:一是要求有商业秘密;二是有不正当的行为,关于 不正当行为的具体表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三是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 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四是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5)低价倾销行为(或称“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掠夺性低价行为”)。考生需要注意:不是所有低于 成本价销售的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必须是要“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为前提。关于此种类 型的例外情形是很重要的出题点:如销售鲜活的商品、季节性降价等。
(6)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第一,有奖销售行为在我国是法律所允许的。第二,我国法律禁止的 是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包括“虚假的有奖销售”和“抽奖式销售中的巨奖销售”。另外,需要考生明 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是“经营者”的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而不包括公益性的有奖销售 行为。
(7)诋毁商誉行为。例外情形是新闻单位被利用或被唆使时,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 为,而不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对于新闻者来讲,其与其他经营者之间不是竞争的关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 要而产生的消费权益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1)第一个适用范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的过程中,受本法保护。这是第一个适用范围,是从消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一消费者消费角度来 讲的。
(2)第二适应范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即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 服务,必须遵守本法,这是第二个范围,这是从消费法律关系当中的另一方主体一~~经营者角度来讲的。
(3)第三个适用范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 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2、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就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九项
(1)安全保障权。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 犯的权利。根据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第 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就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悉其所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对产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有效期、使用说明等这些情况中 任何一种的了解,都是在行使知情权,消费者如果不主动行使这些权利,作为经营者应该主动向消费者 提供这些方面的信息,提供了就是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提供,如果消费者发现了,可以以侵害知情 权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就是消费者有权选择自己要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自主选择包& 四个方面的内容。消费者有权选择经营者。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满意的商品和服务,这是对强制交易 而言的。消费者有权决定购买或不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某种服务。
(4)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两部分内容。第一,消费者有权享有公平交易 条件。第二,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公平交易条件明确规定,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这些公平交易条件必须保障。此外消费者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强制交易行为在现在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为 买方市场情况下比较少了,但是一些垄断行业的一些部门,比如自来水、供电、电信等还进行强制交易, 消费者有权拒绝。
(5)获得赔偿权。就是在消费过程中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消费者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这里主 体有3个主体,一是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二是服务的接受者,三是第二人。这里第二人的概念是指消 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这时候他不是消费者但他可以依照《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规定来主张权利。
(6)结社权。就是依法组成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的组织,这里的结社权不包括任何政治色彩, 它只限于消费者组织。
(7)获得相关知识权。这项权利的行使对象不限于经营者,也包括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 社会团体。
篇2: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6)
5.阅读下面一首宋诗,回答问题。
寒 食①
[宋]王禹
今年寒食在商山②,山里风光亦可怜。
稚子就花拈蛱蝶,人家依树系秋千。
郊原晓绿初经雨,巷陌春阴乍禁烟。
副使官闲莫惆怅,酒钱犹有撰碑钱③。
(选自《宋诗精华录》)
【注】 ①寒食:指“寒食节”,清明前二日,古代风俗,这几天不举火,只吃冷东西。②商山:在陕西商县。淳化二年(991),王禹,此诗大约是淳化三年所作。③撰碑钱:替别人作碑记、墓志铭等文章的稿费。
(1)颔联描绘了一幅怎样的图景?请结合诗句简要分析。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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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描绘出了一幅安逸闲适而又生机勃勃的山村生活图景。蝴蝶在花丛翻飞,孩子们忙着扑捉它们;好多人家的大树上系着秋千,在前后游荡着。
(2)有人说这首诗以乐景写哀情,你同意吗?请结合全诗简要分析。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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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同意。此诗虽写了乐景,诗人却是借美景强自排解被贬的失意落寞。诗人自我安慰:副使之职非常清闲,又可以靠撰碑文来换一些喝酒的钱。这种自我安慰实际上是一种“惆怅”的变形。表面看来,诗人似乎已经陶醉于山村之景,表现出心境的乐观豁达,但商山之景“亦可怜”的“亦”正是与京城之景比较得来。“莫惆怅”,其实暗含“正惆怅”之意。
不同意。诗人借商山寒食美景表达了淡然豁达、优雅闲适的情怀。诗人极力描写商山景色之可爱,既写出山中祥和闲适的生活,又写出了春雨乍停后清新宁静的自然风光。可以看出诗人怡情山水、淡然豁达的心境;副使的清闲、赚钱换酒都表达了诗人的优雅闲适之意。
6.阅读下面这首元曲,然后回答问题。
双调・沉醉东风・渔夫
白 朴
黄芦岸白渡口,绿杨堤红蓼滩头。虽无那刎颈交,却有几个忘机友。点秋江白鹭沙鸥,傲杀人间万户侯,不识字烟波钓叟。
【注】 白朴一生悠游不仕。
(1)开头两句的景物描写有什么作用?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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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①用“黄芦”“白”“绿杨”“红蓼”等自然景物组成了一个五彩缤纷、绚丽多姿的画面,提供了渔夫远离尘嚣的生活环境,②从而表现了渔夫无拘无束自由自在地生活的情致;③同时点出此时的时令是秋天,为下文的“秋江”做了伏笔。
(2)此曲描写了一个怎样的渔夫形象?寄寓了作者怎样的情感?请作简要分析。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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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①此曲描写了一个无拘无束自由自在的渔夫形象。②此曲中渔夫生活在远离尘嚣的环境中,过着像鸥鹭那样的自由自在的生活。③此曲通过这一形象的塑造,寄寓了自己厌弃功名、鄙弃官场、流连山水、甘心淡泊宁静、追求自由的品格情操。
7.(・重庆卷)阅读下面这首诗,然后回答问题。
渡 江
[明]张 弼
扬子江头几问津,**如旧客愁新。
西飞白日忙于我,南去青山冷笑人。
孤枕不胜乡国梦,敝裘犹带帝京尘。
交游落落俱星散,吟对沙鸥一怆神。
(1)“客愁”在诗中表现在哪些方面?请加以概括。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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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整体阅读诗歌,注意诗歌中与客愁相关的词语,比如“几问津”“孤枕”“乡国梦”等,关键在于找全面,然后加以理解整理。
答案奔波忙碌(几问津、忙于我),孤身在外(孤枕),思念家乡(乡国梦),朋友零落(交游落落)。
(2) 指出“吟对沙鸥一怆神”中“沙鸥”意象的作用。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本题考查对诗歌形象、语言和表达技巧的鉴赏的能力,并要求考生评价文章的思想内容和作者的观点态度。解答此类试题,需联系诗歌整体内容,指出所用的表现手法,并分析其作用。
答案作者以到处飞翔的沙鸥来衬托自己的孤单漂泊,表达自己客居他乡、孤单寂寞之感。
篇3: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理学
一、定义
(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
1.法的定义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 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 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2.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特点
(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重要的职业道 德和职业操守。
3、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从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从业者还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
(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揭示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 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产生
(1)神意论(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
(2)意志论(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3)正义论(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
(1)规则论(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 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 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
(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进
行研究。
(2)这种观点总体上看,不再将法律视为孤立的、与社会脱节的现象,而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 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5、法的本质的展现过程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
(1)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①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 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②法的正式性还体现在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③法的正式性也体 现在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①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 性;②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然反映阶级对立 时期的阶级关系。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
意志。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①认为法律是社 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②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矣系;③生 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④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在内的整 个社会的发展变化。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律与自然法则。①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自然现象的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 关,因此它不具有文化的意蕴;②社会规范则是无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 说,社会规范也是一种文化现象。
(2)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道德、宗教、政党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因 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2.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目前,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
(1)制定法律。
(2)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国家认可有两种情况:①国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其上升为法律;②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 有法的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交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如有关“从习惯”、“按政 策办”等规定。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1)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2)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以来的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 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国家法律与自然法则具有以下区别。
(1)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意味着一定条件具备时,人们可以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必须做或必 须不做某种事。至于法律的要求对或不对,人们的选择正确与否,就是另外的一个问题了。
(2)自然法则则不是人们的选择问题,而是一定的条件具备,必然出现一定的结果。
5、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1)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
(2)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四)法的作用
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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