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个人简历网!永久域名:gerenjianli.cn (个人简历全拼+cn)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实用文>单位用工不缴社保费 自担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用工不缴社保费 自担工伤保险待遇

2022-11-05 08:50:0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mochi”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单位用工不缴社保费 自担工伤保险待遇,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单位用工不缴社保费 自担工伤保险待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单位用工不缴社保费 自担工伤保险待遇

篇1:单位用工不缴社保费 自担工伤保险待遇

9月份,赵某到日照某包装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3月2日,赵某在车间工作时,左手不慎被机器压伤,住院9天。8月29日被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赵某构成7级伤残。赵某要求包装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遭拒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包装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192278.6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包装公司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费,致使赵某因工受伤后,无法正常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补偿,故赵某因工受伤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由包装公司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予以承担。

最终,仲裁委裁决由包装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合理部分171951元。(夏培奖 张世平)

[单位用工不缴社保费 自担工伤保险待遇]

篇2: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必支付

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必支付的呢,相信很多朋友都不是很了解?下面一起去看看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必支付的哦!

1、评残后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伤残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如被确认为需要继续护理的,护理费不再由单位出,而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出。

2、医保范围内医疗费

只要单位为职工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单位是不需要承担的,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

(1)非因第三人侵权工伤

如果不是因为他人侵权造成的伤害,职工治疗所需的费用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单位不用出一分钱!但前提得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第三人侵权工伤

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被第三人打了、上下班途中被别人撞了等事故,按照侵权责任,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侵权人承担的部分内,只要是合理治疗费用(不受医保范围限制)都由侵权人支付;但如果是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先行支付。而在工伤职工承担部分责任里,医保范围内的治疗费用是由工伤基金报销范围的。

3、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通常职工住院了,在医院的伙食费肯定要比平时在家的伙食费要贵,所以条例规定对于比合理伙食费多出来的那部分由基金支付。

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4、转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很多时候,工伤职工因为情况紧急被送往的医院往往因医疗设备无法达到足够的条件,需要转到市外医院治疗,这其中产生的交通费用以及食宿费用也由基金支付。

5、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即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可以去当地社保中心查询工伤保险定点协议机构名单)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因给因公致残的劳动者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具体是根据伤残等级计算。

7、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之所以叫“一次性”,就是意味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结清的款项,只是这笔款项由基金支付,这是给伤残职工今后就医的医疗保障费用。

8、1~4级伤残津贴

职工被评定为1~4级伤残,通常单位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因为这类职工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今后很难再回到工作岗位,所以由基金支付其每月的伤残津贴予以生活保障。

9、工亡待遇

①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如果上述人员为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总计: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1.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必支付有哪些

2.工伤保险待遇的种类有哪些

3.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4.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5.工伤保险的待遇类型有哪些

6.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项目?

7.工伤保险的待遇有哪些

8.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有哪些?

9.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10.工伤保险待遇的类型包括哪些?

篇3: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必支付有哪些

1、评残后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伤残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如被确认为需要继续护理的,护理费不再由单位出,而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出。

2、医保范围内医疗费

只要单位为职工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单位是不需要承担的,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

(1)非因第三人侵权工伤

如果不是因为他人侵权造成的伤害,职工治疗所需的费用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单位不用出一分钱!但前提得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第三人侵权工伤

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被第三人打了、上下班途中被别人撞了等事故,按照侵权责任,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侵权人承担的部分内,只要是合理治疗费用(不受医保范围限制)都由侵权人支付;但如果是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先行支付。而在工伤职工承担部分责任里,医保范围内的治疗费用是由工伤基金报销范围的。

3、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通常职工住院了,在医院的伙食费肯定要比平时在家的伙食费要贵,所以条例规定对于比合理伙食费多出来的那部分由基金支付。

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4、转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很多时候,工伤职工因为情况紧急被送往的医院往往因医疗设备无法达到足够的条件,需要转到市外医院治疗,这其中产生的交通费用以及食宿费用也由基金支付。

5、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即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可以去当地社保中心查询工伤保险定点协议机构名单)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因给因公致残的劳动者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具体是根据伤残等级计算。

7、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之所以叫“一次性”,就是意味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结清的款项,只是这笔款项由基金支付,这是给伤残职工今后就医的医疗保障费用。

8、1~4级伤残津贴

职工被评定为1~4级伤残,通常单位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因为这类职工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今后很难再回到工作岗位,所以由基金支付其每月的伤残津贴予以生活保障。

9、工亡待遇

①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如果上述人员为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总计: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哪些工伤保险待遇需要单位支付

1、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在职工发生工伤和伤残等级鉴定中间有一段过渡期――停工留薪期。在这段时间,职工躺在床上动不了了,上不了班了,但单位还得向他照发工资。

2、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职工躺在床上无法动弹,必须得有人照顾基本的生活起居,现实中单位通常不是派人去,而是花钱!一般是按照当地护工标准(如100元/天)或者护理人员误工费支付。

(P.S经工伤职工或者他的亲属同意,也可以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3、五级、六级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职工在评定了伤残等级之后,单位就不用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了,职工从此正式享受伤残待遇。五级伤残津贴为职工工资的70%,六级为60%。

那么单位要一直发到什么时候呢?

如果职工不想这样拖下去,想早点一刀两断,则单位可以支付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此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之后伤残津贴自然就不必支付了。

如果职工的伤情一直不能从事单位所安排的其他工作,那么对于单位无疑是灾难,因为这种情况下,单位就要一直支付伤残津贴直到该员工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止。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一次性结清的款项,只适用于5~10级工伤。因为1~4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其公式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P.S每一个地区月数系数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注意!如果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接下来的工伤待遇也应由单位承担!

篇4:今年江苏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费期间职工待遇不变

江苏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费 缓缴期间职工待遇不变

为切实助推实体经济企业发展,昨日,江苏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省地税局联合发出通知,对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批量减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政策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达6个月。

需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向统筹地区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缓缴的险种、金额和期限等,并提供与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的有效缴费担保材料。地税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意见,相关部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意见反馈,之后地税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缓缴的答复。

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核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恢复缴费能力的,应提前结束缓缴。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位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流动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办理相关手续。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今年江苏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费期间职工待遇不变]

篇5:单位如何为职工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是对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既减轻企业负担,又能保障职工利益。当职工发生伤害可能属于工伤时,用人单位可分以下四步来申请工伤待遇:

单位如何为职工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第一步要到工伤定点医院救治,并开具工伤发票

工伤发生当天,因病情危急抢救可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就诊,不受是否为工伤定点医疗机构限制。次日或病情稳定后应当转往我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一律持医保IC卡及病历本就诊,诊疗结束后开具工伤住院、工伤门诊发票,不可开具自费发票(除就诊当天急诊外)、基本医疗保险发票。如已开具自费发票、基本医疗保险发票需持医保IC卡回原就诊医疗机构及时更换成工伤发票。

须要注意的是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填写《柳州市企事业工伤职工治疗审批表》,报社保局工伤待遇科批准。如因急诊抢救需转诊的,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社保局工伤科办理转诊手续。因伤情需要继续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仍需按此方式审批。

第二步要办理工伤认定申报

当职工发生工伤后,需在30日内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认定,提交完整申报材料后领取《柳州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得出工伤认定结论后在同一地点领取《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北站路27号4楼0772-2801532)

第三步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人员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北站路27号4楼0772-2801532)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然后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得出后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人社局工伤科)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中山东路42号1楼0772-2835398)

第四步工伤待遇(医疗费)支付及报销

当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凭柳州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和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就可以在市社保局(北站路27号1楼11号柜台 0772-2869929)申请办理工伤待遇报销手续了,办理时需提供就诊时的相关发票、病历、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单、身份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由于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的发生现场大多在用人单位,一方面用人单位要抢时间紧急救治工伤职工,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一定要懂得如何为职工申报工伤待遇,在保障职工利益的同时也提高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篇6:养老金全部个人缴 改革不牺牲职工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日前向媒体表示,从起,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将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养老司司长焦凯平昨天在接受早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对于企业职工养老制度变革这一重大事项,还有待国务院和各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目前还未定论。尽管职工个人账户的规模可能将降低至8%,但改革绝不会以牺牲职工待遇为代价,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标准不会降低。

焦凯平昨天表示,有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还需要经过相关会议的审议,目前还没有确定公布的时间,有关内容也还待定,但对于“改革的大方向和基本内容已基本确定”的说法,焦凯平昨天并没有否认。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主要由“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共同组成,目前全国各地单位缴费的标准并不一样,上海的“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的22%,焦凯平表示,上海的“单位缴费”水平在全国各省、直辖市级水平中处于最高。

焦凯平表示,在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后的一定时间内,各地“单位缴费”的比例,仍然根据各地区情况分别制定,

但“未来的大方向肯定是全国实行统一的单位缴费标准”,焦凯平称。

焦凯平指出,目前全国的养老保险账户规模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其中个人缴费8%,其余3%由“单位缴费”的部分资金划转。今后养老保险账户中的个人账户将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透露,原先“单位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3个百分点,今后将划入“社会统筹”,以减少我国养老金收支缺口。据悉,随着中国老龄化的加剧,在退休人员逐年递增的情况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以每年1000亿元的规模增加。《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透露,到“十五”末期,这一数字将达到8000多亿元。

对于职工个人账户比例降低,是否会降低企业职工养老待遇的疑问,焦凯平昨天解释,企业职工的利益并不会因此减少,企业职工的养老待遇并不单一由账户资金解决,职工养老保险账户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包括基础资金、账户资金以及过渡资金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绝对不会影响职工应有的待遇。(肖莉)

来源:中人网

篇7: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司法解释:劳务派遣工伤由派遣单位担责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决了日常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常见的工伤责任认定的问题。如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谁来承担的问题,细化了工伤认定中关于“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明确了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背景

工伤参保人数不断增加

随着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呈进一步上升的趋势。据统计,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

而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例如,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交叉的处理问题;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如何衔接处理等等。

《规定》对日常审判过程中出现的上述问题一一做出了解释。

内容

10项条文解释三大内容

工伤保险责任谁来承担?

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形态日益复杂,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为此,《规定》第三条专门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

《规定》第三条载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如何理解?

《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

在关于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上,《规定》确定了以下三个思路:一是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二是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三是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为了更好地保护因工外出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如何处理?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规定》第八条明确了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做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篇8:东莞:单位不缴公积金或最高罚5万

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存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可在规定范围内自行提高缴存比例

据了解,本次征集办法中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维持不变。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20%。同时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全市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在规定范围内确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如果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单位确定的缴存比例要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

此外,单位应当确定一个缴存比例,特殊情况下需采取多个缴存比例的,不能超过三个。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只能调整一次,不符合规定范围的,应当调整至规定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规定的范围内可由单位自行提高。

四类情况单位 要为职工办理封存或转移

记者看到,此次《办法》中对于部分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进行了规定。单位须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

《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要为职工办理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待业,变动工作单位且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以及其他需要办理封存手续的。

同时,《办法》中还规定了四类需要办理转移的条件。只要有一项满足,新单位就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并且把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入新单位:职工变动工作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下重新就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的以及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后,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启封手续,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公积金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

单位不办登记或不办手续要受罚

记者在《办法》中看到,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会按照《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单位不缴公积金或最高罚5万]

篇9:律师:单位不能以缴“五险一金”为名克扣员工绩效工资

近日,市民张女士向本报“民生一线”栏目投诉,称其在梅县区扶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每月有1000多元的绩效工资,但近两个月都被单位克扣,用来缴交“五险一金”,不少职工对此都有意见。对此,相关负责人回应是单位负债较重、周转资金需要。

职工

篇10:律师:单位不能以缴“五险一金”为名克扣员工绩效工资

5月21日,记者来到梅县区扶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找到了投诉人张女士。她说,本来每个月都有1000多元的绩效工资发,但近两个月都没到账。她了解到是单位没钱给职工缴交“五险一金”,就从绩效工资中克扣下来,又没单没据,“那是我们的钱,怎能随便克扣呢?”

张女士这样一说,也有其他护士表示不满,不愿将绩效工资挪作他用。有护士称,单位在做出这个决定时,除了部分领导,很多员工都不知情。她们要求单位给个说法。

回应

单位负债需资金周转

随后,记者向梅县区扶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该单位的负责人邓先生说,由于周边医院较多,竞争激烈,单位医疗业务量小,入不敷出。他算了一笔账:平均每月业务总收入2万元,利润为0.6万元,但每月需缴交职工“五险一金”和3%业务款共2万元,其他费用又需约1万元,也就是说每月总支出3万元。略算下来,该单位每月负债2.4万元。

为缓解经济问题,该单位在4月30日和5月6日召开由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计划在员工1200元绩效工资里暂保留900元用于缴交“五险一金”,等以后资金到位再将这部分绩效发放给员工,要求各科组干部做好解释工作,并鼓励员工发展业务,渡过这个难关。

至于“克扣绩效”这种说法,该单位相关负责人表示不认同,指出只是周转资金需要,不会不发放,认为主要是近段时间事务多、工作忙而未召开职工大会解释,才产生误会。

相关规定

绩效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听到单位领导的这种解释,张女士等职工仍表示不能接受,双方语气较为激动。

记者与邓先生等单位领导交流时,一名护士拿了一份由梅县区多部门联合印发的《梅县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给记者。《意见》中指出,各单位应将财政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考核结果分配给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不得挪作他用,在会计科目中清晰体现。

“是交‘五险一金’重要还是把这个绩效发下去重要?发下去就不用交‘五险一金’了。”邓先生说,这些问题都要解决,但目前是哪个比较急的就先解决。邓先生告诉记者,扶大卫生院按上级要求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但因经济薄弱,日常开支和各项工作开展均缺乏资金,曾向主管部门申请经济支持,但该申请尚未得到批复。

律师

不能以降低职工福利报酬来达到缴交目的

对此,本报法律顾问刘中强表示,“五险一金”要按规定缴交,单位负责部分,不能以降低职工的福利报酬来达到缴交的目的。职工的绩效工资,要根据合同规定或相关文件规定发放。扶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事业单位,这样做是不允许的,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如果扣了职工的绩效工资,以后也要补发。职工权益受损,可向主管部门反映投诉。

[律师:单位不能以缴“五险一金”为名克扣员工绩效工资]

【单位用工不缴社保费 自担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文章:

1.试用期社保费一样该缴

2.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4.铜川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5.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6.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哪些

7.工伤保险待遇被停止的条件

8.山东滕州不断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9.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怎么办

10.广州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下载word文档
《单位用工不缴社保费 自担工伤保险待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评级1星 评级2星 评级3星 评级4星 评级5星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单位用工不缴社保费 自担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文章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