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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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医保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医保资金是关系职工生计的重要资金,与养老、失业、生育保险资金一并被称为企业职工的“养命钱”。管好用好医保基金,对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医保基金实行国家管理、社会统办、企业职工人人享有的管理模式,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职工看病难、看大病更难的现实问题,促进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医保基金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得到逐步加强,医保资金的管理逐步趋于制度化、规范化。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医保基金运行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须改进和纠正。
一、当前医保基金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原因分析
(一)医保基金征缴率低,社会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目前,医保基金主要是财政供养人员享受,企业职工仅占一部分,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效益好的企业没有纳入征缴范围,欠缴未缴,从而未能享受医保基金;二是一些单位对基保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顾虑和认识偏差,对征缴医保基金积极性不高,致使部分医保基金未能筹集;三是一些单位效益较差,企业不景气,无力参保。大部分企业职工没有医保基金个人账户,医保基金覆盖面较窄。
(二)财政补贴到位率低,报销费用偏低。由于地方财政困难,每年在安排医保资金上预算较小,大部分住院病人报销费用不到住院总费用的35%,个别大病报销最高只有十万元,看大病难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个别家庭因病致贫。医保资金个人账户每年按工资总额2%征收,财政按1%补助,个别地方财政补贴很少,却仍不能到位,挫伤了职工缴纳医保资金个人账户资金的积极性。
(三)医保资金经办机构违规报销费用,挤占医保资金。某县将二级伤残军人费用等在医保资金中报销;离退休职工医保资金应单独列户,单独报销,但与医保资金混在一起,一并报销,使原本很拮据的医保基金如竭泽之鱼,医保资金报销管理工作需进一步改进。存在这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办事人员责任心不强,法纪观念淡薄等原因造成的。
(四)违规从医保资金中提取办公费用。由于一些地方财政只拨很少的办公费用,使医保资金运行中所需的电话费、差旅费、水电、打印等费用无法支付,个别医保资金经办机构违规从拨付的医保资金中提取办公费用,挤占挪用了医保资金。
(五)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基金经办机构管理脱节。医保资金经办机构负责报销医疗费用、检查定点医疗机构业务质量。定点医院负责看病、入院等工作,对入住院病人的身份确认把关不严,致使一些农民混入医保病人中,也在报销费用;一些社保病人入住院手续不健全,管理比较混乱,应该在本辖区能治的病,违规转院,给医保机构检查业务带来困难。究其原因:一是医保资金管理机构人员少、经费紧张,缺乏对定点医疗机构经常性的严格检查,致使入住院病人手续不健全,该补办的没能及时补办, 该取消资格者没能及时查出。二是由于定点医疗机构岗位责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纪律监督约束,造成部分人员徇私舞弊,违规操作。三是医保资金管理机构与定点医院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岗位制度,缺乏有效的相互制约机制。
(六)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收费标准不规范,存在乱收现象。如某县向社保病人每人收取10元的器材费用,存在乱收费现象。在药品价格上应按进价的15%加价和执行国家最高限价标准,但部分地区存在违规按进价的100%加价的现象,从而加重了住院病人的经济负担。
(七)定点医疗机构超范围用药、滥用检查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省市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药品目录》执行,但个别地方仍存在超范围使用收费项目和超范围用药,导致社保病人住院费用提高。如某县定点医疗机构向病人收取特护费,个别医生推销一些客商的药品,从中谋取私利。
二、规范医保基金运行的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参保意识,进一步扩大医保基金覆盖面。对具备参保条件的企业积极动员,医保管理机构上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扩大医保覆盖面。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的舆论作用,广泛宣传、报道一些医保典型事例,使医保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效益较差的企业,应考虑财政补贴的方式,扶持参保,进一步扩大医保资金个人账户的范围,从而扩大医保基金覆盖面,使医保基金逐步覆盖城镇的每个角落。
2、加强医保资金监管,规范资金运行。要建立由有关主管部门、缴费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监督组织,对医保资金实行定期公布,阳光运作,接受社会监督。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及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监督,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违规报销费用的发生。各级政府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召集会议,研究解决,关注民生。对医保基金管理机构所需经费,地方财政应列入预算,予以保证。各地应根据自身财力情况,适时增加民生投入,使医保资金个人账户财政补贴到位,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广大参保人员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医保管理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应逐步实行联网,从而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药品价格进行网上检查,对医药费用的报销、资金的结算做到心中有数。
3、建立健全医保资金管理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衔接机制,共同管好用好医保资金。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生岗位职责制,对医保病人认真审查,界定身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缺少手续的病人,应限期补全,建立健全病人病历档案。医保资金管理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及时纠正。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业务评比,采取红、绿、黄评分制,对亮红灯的进行谈话诫免,如果业务质量仍一度下滑, 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质,对业务质量高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奖励,对违规单位加大查处力度,实行谁管理谁负责的方式,规范运作。医保基金管理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应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严格执行管理运行制度,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4、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应进一步重视医保基金管理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配强配优一批懂医学、会财务、精通计算机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为开展工作提供人才保证。业务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纪律意识,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秉公执法,提高服务水平。定点医疗机构要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办群众满意、社保病人放心的医院,营造良好的医保环境。
篇2:变频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变频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摘 要:本文针对变频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谐波问题、负载匹配问题和发热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方案。关键词:变频器 谐波 负载 发热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problem of harmonic wave, matching of load and
calorification for inverters in running, and made the relatively the measure.
Keywords: inverter harmonic wave loading calorification
1 前 言
自80年代通用变频器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里得到了非常广泛的应用。目前,通用变频器以其智能化、数字化、网络化等优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随着通用变频器应用范围的扩大,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① 谐波问题
② 变频器负载匹配问题
③ 发热问题
以上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有关管理部门和厂矿的注意并制定了相关的技术标准。如谐波问题,我国于1984年和1993年通过了“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及GB/T-14549-93标准,用以限制供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谐波污染。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方案及对策。
2 谐波问题及其对策
通用变频器的主电路形式一般由三部分组成:整流部分、逆变部分和滤波部分。整流部分为三相桥式不可控整流器,逆变器部分为IGBT三相桥式逆变器,且输出为PWM波形。对于双极性调制的变频器,其输出电压波形展开式为:
(1)
式中:n―谐波的次数n=1,3,5……;
a1―开关角, i=1,2,3……N/2;
Ed―变频器直流侧电压;
N―载波比。
由(1)式可见,各项谐波的幅值为
(2)
令n=1,则得出变频器输出电压的基波幅值为:
(3)
从(1)、(2)、(3)式可以看出,通用变频器的输出电压中确实含有除基波以外的其他谐波。较低次谐波通常对电机负载影响较大,引起转矩脉动,而较高的谐波又使变频器输出电缆的漏电流增加,使电机出力不足,故变频器输出的高低次谐波都必须抑制。
如前所述,由于通用变频器的整流部分采用二极管不可控桥式整流电路,中间滤波部分采用大电容作为滤波器,所以整流器的输入电流实际上是电容器的充电电流,呈较为陡峻的脉冲波,其谐波分量较大。为了消除谐波,可采用以下对策:
① 增加变频器供电电源内阻抗
通常情况下,电源设备的内阻抗可以起到缓冲变频器直流滤波电容的无功功率的作用。这种内阻抗就是变压器的短路阻抗。当电源容量相对变频器容量越小时,则内阻抗值相对越大,谐波含量越小;电源容量相对变频器容量越大时,则内阻抗值相对越大,谐波含量越大。对于三菱FR-F540系列变频器,当电源内阻为4%时,可以起到很好的谐波抑制作用。所以选择变频器供电电源变压器时,最好选择短路阻抗大的变压器。
② 安装电抗器
安装电抗器实际上从外部增加变频器供电电源的内阻抗。在变频器的交流侧安装交流电抗器或在变频器的直流侧安装直流电抗器,或同时安装,抑制谐波电流。表一列出了三菱FR-A540变频器安装电抗器和不安装电抗器的含量对照表。
③ 变压器多相运行
通用变频器的整流部分是六脉波整流器,所以产生的谐波较大。如果应用变压器的多相运行,使相位角互差30°如Y-△、△-△组合的两个变压器构成相当于12脉波的效果则可减小低次谐波电流28%,起到了很好的谐波抑制作用。
④ 调节变频器的载波比
从(1)、(2)、(3)式可以看出,只要载波比足够大,较低次谐波就可以被有效地抑制,特别是参考波幅值与载波幅值小于1时,13次以下的奇数谐波不再出现。
⑤ 专用滤波器
该专用滤波器用于检测变频器谐波电流的幅值和相位,并产生一个与谐波电流幅值相同且相位正好相反的电流,通到变频器中,从而可以非常有效地吸收谐波电流。
3 负载匹配问题及其对策
生产机械的种类繁多,性能和工艺要求各异,其转矩特性是复杂的,大体分为三种类型:恒转矩负载、风机泵类负载和恒功率负载。针对不同的负载类型,应选择不同类型的变频器。
① 恒转矩负载
恒转矩负载是指负载转矩与转速无关,任何转速下,转矩均保持恒定。恒转矩负载又分为摩擦类负载和位能式负载。
摩擦类负载的起动转矩一般要求额定转矩的150%左右,制动转矩一般要求额定转矩的100%左右,所以变频器应选择那些具有恒定转矩特性,并且起动和制动转矩都比较大,过载时间长和过载能力大的变频器。如三菱变频器FR-A540系列。
位能式负载一般要求大的起动转矩和能量回馈功能,能够快速实现正反转,变频器应选择具有四象限运行能力的.变频器。如三菱变频器FR-A241系列。
② 风机泵类负载
风机泵类负载是目前工业现场应用最多的设备,虽然泵和风机的特性多种多样,但是主要以离心泵和离心风机应用为主,通用变频器在这类负载上的应用最多。风机泵类负载是一种平方转矩负载,其转速n与流量Q,转矩T与泵的轴功率N有如下关系式:
(4)
这类负载对变频器的性能要求不高,只要求经济性和可靠性,所以选择具有U/f=const控制模式的变频器即可。如三菱变频器FR-F540(L)系列。风机负载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转动惯量比较大,所以变频器的加速时间和减速时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5)
(6)
式中:tACC―加速时间(s);
tDEC―减速时间(s);
GD2―折算到电机轴上的转动惯量(N・m2 );
g―重力加速度,g=9.81(m/s2
);
TM―电动机的电磁转矩(N.m);
TL―负载转矩(N.m);
nAS―系统加速时的初始速度(r/min);
nAE―系统加速时的终止速度(r/min);
nDS―系统减速时的初始速度(r/min);
nDE―系统减速时的终止速度(r/min)。
从上式可以看出,风机负载的系统转动惯量计算是非常重要的。变频器具体设计时,按上式计算结果,进行适当修正,在变频器起动时不发生过流跳闸和变频器减速时不发生过电压跳闸的情况下,选择最短时间。
泵类负载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喘振、憋压和水垂效应,所以变频器选型时,要选择适于泵类负载的变频器且变频器在功能设定时要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单独设定:
喘振:测量易发生喘振的频率点,通过设定跳跃频率点和宽度,避免系统发生共振现象。
憋压:泵类负载在低速运行时,由于系统憋压而导致流量为零,从而造成泵烧坏。在变频器功能设定时,通过限定变频器的最低频率,而限定了泵流量的临界点处的系统最低转速,这就避免了此类现象的发生。
水垂效应:泵类负载在突然断电时,由于泵管道中的液体重力而倒流。若逆止阀不严或没有逆止阀,将导致电机反转,因电机发电而使变频器发生故障报警烧坏。在变频器系统设计时,应使变频器按减速曲线停止,在电机完全停止后再断开主电路电,或者设定“断电减速停止”功能,这样就避免了该现象的发生。
③ 恒功率负载
恒功率负载是指转矩大体与转速成反比的负载,如卷取机、开卷机等。利用变频器驱动恒功率负载时,应该是就一定的速度变化范围而言的,通常考虑在某个转速点以下采用恒转矩调速方式,而在高于该转速点时才采用恒功率调速方式。我们通常将该转速点称为基频,该点对应的电压为变频器输出额定电压。从理论上讲,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恒功率控制,变频器的输出频率f和输出电压U必须遵循U2/f=const协调控制,但这在实际变频器运行过程中是不允许的,因为在基频以上,变频器的输出电压不能随着其输出频率增加,只能保持额定电压,所以只能是一种近似意义上的恒功率控制。
4 发热问题及其对策
变频器的发热是由内部的损耗产生的。在变频器中各部分损耗中主要以主电路为主,约占98%,控制电路占2%。为了保证变频器正常可靠运行,必须对变频器进行散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
① 采用风扇散热:变频器的内装风扇可将变频器的箱体内部散热带走,若风扇不能正常工作,应立即停止变频器运行。
② 降低安装环境温度:由于变频器是电子装置,内含电子元、电解电容等,所以温度对其寿命影响比较大。通用变频器的环境运行温度一般要求-10℃~-50℃,如果能够采取措施尽可能降低变频器运行温度,那么变频器的使用寿命就延长,性能也比较稳定。
我们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建造单独的变频器低压间,内部安装空调,保持低压间温度在+15℃~+20℃之间。另一种方法是变频器的安装空间要满足变频器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以上所谈到的变频器发热是指变频器在额定范围之内正常运行的损耗。当变频器发生非正常运行(如过流,过压,过载等)产生的损耗必须通过正常的选型来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
对于风机泵类负载,当我们选择三菱变频器FR-F540时,其过载能为120%/60秒,其过载周期为300秒,也就是说,当变频器相对于其额定负载的120%过载时,其持续时间为60秒,并且在300秒之内不允许出现第二次过载。当变频器出现过载时,功率单元因其流过的过载电流而升温,导致变频器过热,这时必须尽快使其降温以使变频器的过热保护动作消除,这个冷却过程就是变频器的过载周期。不同的变频器,其过载倍数、过载时间和过载周期均不相同,并且其过载倍数越大,过载时间越短,请见表2所示:
对于变频器所驱动的电机,按其工作情况可分为两类:长期工作制和重复短时工作制。长期工作制的电机可以按其名牌规定的数据长期运行。针对该类负载,变频器可根据电机铭牌数据进行选型,如连续运行的油泵,若其电机功率为22kW时,可选择FR-F540-22k变频器即可。重复短时工作制电机,其特点是重复性和短时性,即电机的工作时间和停歇时间交替进行,而且都比较短,二者之和,按国家规定不得超过60秒。重复短时工作制电机允许其过载且有一定的温升。此时,若根据电机铭牌数据来选择变频器,势必造成变频器的损坏。针对该类负载,变频器在参考电机铭牌数据的情况下要根据电机负载图和变频器的过载倍数、过载时间、过载周期来选型。如重复短时运行的升降机,其电机功率为18.5kW,可选择FR-A540-22k变频器。
5 结论
本文通过对通用变频器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实际对策,随着新技术和新理论不断在变频器上的应用,变频器存在的这些问题有望通过变频器本身的功能和补偿来解决。随着工业现场和社会环境对变频器的要求不断提高,满足实际需要的真正“绿色”变频器也会不久面世。
6 参考文献
(1) 韩安荣.通用变频器及其应用.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 三菱变频调速器FR-A500使用手册.
(3) 三菱变频调速器FR-F500使用手册.
篇3:对村账所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对村账所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今年,实行乡镇综合配套机构改革后,乡镇原经管职能完整划归当地财政部门,原“村账站管”变成“村账所管”。“村账所管”模式,为规范村级财务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现结合坝陵的实际,对“村账所管”运行模式进行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职能没有及时更新。随着形势的变化,新的农村财务制度实施,对农村财务规范要求越来越严,原双方签订代管协议的部分内容要“升级”,原有些过时内容没有及时更新。如农村财务管理章程、管理制度没有得到相应的更新,给农村管理财务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村级主要干部思想认识难以统一。一是税改后,村级主要收入来源是农业税附加,转移支付收入、捐资修路、高速占地收入、移民资金收入、向上争取的专项资金等六项收入,由于政策的因素制约,只存在少量水费、一事一议等规定性的收入。以至于部分村集体开支不心疼,特别是重点资金开支无民主无计划无安排,由村主要负责人说了算,村理财小组是个空架子,只管盖章子,不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易造成腐败土壤。二是合村并组,干部职数减少,但减人不减事,人少事多繁杂,矛盾格外突出,实行了村账所管后,有些村干部认为办事处管事管人财政所管钱管账,村里只管计划生育、征收水费及办事处党委行政安排的事项,因此产生了的抵触情绪,工作积极性不高,对农村债务化解、村级财务监督、村级财务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防疫费征收,认为是完全由单位部门负责的模糊认识。三是面临每三年一次换届选举,有些村干部在换届前,利用其职权乱表态,乱开支,突击花钱,村财务人员不敢及时制止又不能及时结账报账,明知有些单据有问题,但碍于“农村式”情面不得不办,把问题作为遗留给下一届。
(三)村级财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全办事处共有20个村,村级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最长的会计年龄有25年,最短的才4个月(截止9月),有的是农经专业毕业的,有的是刚下学的高(初)中生。所以有的村根本无法独立开展完成相关的会计基础工作,给财政干部增加额外的负担。
(四)村级组织合作收款收据管理混乱。今年,我们对合村并组后的村级组织在2月份至204月份领用的《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进行详查盘点,全村20个村有7村存在差票少份的现象,最多差21份。并且存在代领、多领现象,有的甚至不办手续口头说一声就领走了,缴回不及时。有的村村干部手中个个有收据,说明村集体与财政所票据管理不规范,没有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
(五)三条款抵库、坐收坐支难以杜绝。通过近村账所管模式的实践,逐渐建立较为完善规范的村级财务管理体制,基本上规范了单据审核、财务报账结账等工作流程。消除了自制凭证、便条入账不规范情况、由于村级组织的特殊性及其它原因,仍然存在三条款(便条、借条、领条)抵库、现金坐收坐支现象。
(六)存在不按规定报账结账、公示财务现象。一些村集体白条子、三条款一大把,不及时换成正式税务发票入账,常常把有关收入支出事项因各种原因不及时入账结账,一拖半年甚至更长,造成入账时说明不了理由,增加审核困难。其次村级财务公示不按规定时间办理,财政干部督促一下就办一下,不督就拖。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村集体与财政所之间配合协调能力不强。从目前的形势来看,村级组织与财政部门之间还待加强联系与配合。其主要原因是,一是村干部思想认识仍然没有到位。部分村干部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村级财务是村民自治重要组成部分,在不改变村财所有权和支配权的提前下,实行村账所管,完全是政府强制行为,把所有的村级日常经济活动纳入财政所代管,自己钱,自己账还要受别人的管,太不方便了,加上财务规章制度、办事程序较为复杂等因素影响,常常为了一笔款子跑信用社进财政所,往返几趟,搞得村干部意见大,难免与财政干部产生摩擦隔阂;二是合村并组后,部分村级集体力量扩大,村级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助长部分村的主要领导人骄傲自满的情绪,形成“我的村我说了算”的情况,认为自己的钱自己办,到时候到财政所结账就行了,把代管单位(财政所)看成一个单纯的管账单位,不积极与财政所配合,有的村干部甚至冒过村会计到财政所直接经手办理相关重要经济手续,任其发展会形成了农村财务管理新的难点和盲点;三是部分财政所会计人员服务态度、水平和业务素质并不是很高,影响了办事效率。
(二)村级民主理财监督不力。税费改革后,由于村级收入主要是上级拨入一些款项,一些村级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认为,现在没有向农民收钱,开支也简单明了,没有必要对单据认认真真审核了,再说村干部都是乡里乡亲,得罪人谁都不好,所以只管盖章子,根本不管内容合法不合法,合理不合理。其结果是财务监管工作流于形式,根本没有起到应有的村级民主监督作用,没有群众监督这一关,财政工作人员在支出手续的真实性上显得就难以把握。
(三)政策因素的影响。由于农村三年一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对作为村民自治权之一的财务管理权具体操作者――村级财务人员有很大的影响。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有的因刚选出来的财务人员开始上岗时工作积极认真,虚心好学,业务进步快,但到后期怕坚持原则很了,得罪人多了,“选票”可能成了问题,从而思想放松学习,工作也马虎了事;二是有的选出来村财务人员对农村财务知识原先不懂,刚熟悉基本业务知识,又要换届走人;三是有的村换届时存在“一朝天子一朝臣”现象,换掉原业务精素质高懂管理的财务人员,启用自己信得过的人担任村会计,使懂账的不管账,管账的不懂账,人为造成会计人才浪费。三年一换届的政策因素,不利于村级财务人员的稳定与独立。
(四)工作关系的影响。实行村账所管后,财政所的人员大多是由乡镇财政所(原经管站)的人员兼任,他们一方面要行使财务管理职能,监督村级的财务收支活动,严格执行财务纪律;另一方面由于工作的`关系又要与村干部搞好关系,开展好农业税征收、合作医疗基金征收、家畜防疫费、农村基金会清欠费用(基金)的征收及办事处安排其它工作,这些工作都是与农村打交道的,是离不开村干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的。如果要严格履行财经纪律,坚持原则,难免与跟有的村干部发生摩擦,导致自己在工作中多多少少受到阻力,许多财政干部工作完成不好,不仅要受领导的批评,甚至有关投诉,所以有的财政干部就在管理村级财务时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得过且过,打“擦边球”,变相导致村级财务管理漏洞。
(五)其它因素的影响。一是边远山区村,同时发生收支经济业务时,由于到城镇较远,进账困难最容易产生坐收坐支;二是由于一些村(组)级道路维修,雇请农户拖拉机所产生的费用等经济业务事项,由于农户没有正规票据而产生的白条子。三是村干部外出招商引资等公务活动产生经济事项,由于各种原因而缺少正规发票,只能用白条子抵库。
三、对策与建议
(一)制定和更新相关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农村财务管理流程及办事“路线图”制度。制定村级财务基础处理程序流程。对账册、表格、单证、报表制定详细的程序流程。同时根据流程,制作“路线图”。将财政所办事程序示意图,把管村管账财政干部的电话号码、工作职责范围、村账所管工作事项程序等全部以活动或固定专栏形式公示,以提高办事效率。
二是制定村级收入入账入库和定期报账结账制度。对村集体取得各项收入必须在一周(节假日顺延)内进财政专户,作为一项铁的纪律执行,否则不与办理拨付支出手续,卡死坐收坐支的门路,同时规定每月的报账结账日期,逾期则追究村财务人员和管村管账财政干部的责任。
三是建立村级财务双签双管制度。“双管”制度即是村级收入支出实行村账所管会计和财政专管员双重管理监督。财政所明确2名村账所管记账员,1名专职会计主管。对所辖的村日常经济活动进行核算监督,必须做到一月一扎账,一月一报表,一季一公示;赋予财政专管员对村级收支日常监督职责,负责对村级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对所有村级收入支出的票据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白条、违纪违规的票据严禁入账,做到没有专管员的签字,记账员拒绝入账。对于如捐资修路、高速公路或政府征(占)地、移民资金、村级转移支付、两税附加等重点资金拨付必须要经分管的乡镇领导和财政所长亲自审核把关签字后才能拨付,建立重点资金拨付日记,同时规定村集体与财政所办理村级经济活动手续的人员必须是村财务人员,不能得由其它村级干部代办,切实把村级财务管好。
四是建立票据领用核销制度。明确村级票据管理责任人为村财务人员,其它村级干部不得经手票据管理事项。村集体领用的《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根据业务量大小实行限额领购,交旧领新,实行税票式管理,同时加盖村账所管专用章,明确无此章的收据,视为白条处理不得入账。
五是建立健全完善稽查审计制度。定期与不定期的进行村级财务稽查审计,对违规违纪的案件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性质严重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是修订完善其它财务制度。对《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农村财务现金管理制度》、《农村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债务债权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进行重新修订完善。
(二)加强村账所管宣传力度。利用一切可用会向村干部宣讲村账所管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法规,澄清某些村干部错误的思想认识。
(三)进一步完善村级民主理财制度。村级财务收支决定权在全体村民,只有村民最了解村级经济情况,每个村应该由村民(或村民代表)推荐思想品德高、作风正派和有理财经验能力的村民组成3―5人的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在小组成员中产生,其相关的待遇有乡镇财政负责按比例负责一部分,并组织制定《乡镇民主理财小组职责与奖罚办法》,职责与待遇挂钩,不能存在老好人的现象,切实真正起到监督作用。
(四)会计人员保持相对独立。管账的财政人员只专管账,不再兼任其它工作。管村的财政人员只管村。做到管村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村。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村级财务人员实行聘任制,由乡镇财政所考核、乡镇政府聘任,其工资关系、待遇等直接由财政所制定,并参与村两委班子的考核,便于保持村级财务人员的独立与稳定。
(五)建立村财所管财务人员培训教育制度。定期与不定期对村级、财政所财务人员进行业务技能的培训,加强农村财务基础知识、会计电算化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能操作水平。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篇4:南京市城市污水厂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南京市城市污水厂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分析了南京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现状及其存在的经费不足、污水管网不配套、运行管理水平低以及污泥处置滞后等问题,从体制改革、污水管网建设、中央控制室建设、职工技能培训与污泥处置等方面入手,提出了相应问题的对策,以保障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和环境效益.作 者:夏加华 罗江明 XIA Jia-hua LUO Jiang-ming 作者单位:南京市排水管理处,江苏,南京,210009 期 刊:中国给水排水 ISTICPKU Journal:CHINA WATER & WASTEWATER 年,卷(期):, 23(24) 分类号:X703.1 关键词:城市污水处理 体制改革 管网建设 中控室建设 职工培训 污泥处置篇5:试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试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之相配套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也在加速进行.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受众最广、变革最大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政革和建设,息息相关的影响和改变着中国人民的生活和权益,成为最受瞩目的国家政策,老百姓最为关注的话题.
作 者:阚福华 作者单位:江苏沛县大屯发电厂,221611 刊 名:现代经济信息 英文刊名:MODERN ECONOMIC INFORMATION 年,卷(期): “”(12) 分类号: 关键词:医疗保险 医疗费用 制度运行 基金筹资篇6: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问题及其对策
介绍了国外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分析了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作 者:许桂兰 XU Gui-lan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环境经济系,山西太原,030006 刊 名: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英文刊名:SCI-TECH INFORMATION DEVELOPMENT & ECONOMY 年,卷(期):2009 19(12) 分类号:X820.3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法律制度篇7:LBS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LBS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计算机技术、无线定位技术、GIS技术、无线通讯技术及移动互联技术的飞速发展,基于位置的服务(LBS)技术成为现实并在实际中得到应用,该技术能够随时随地满足用户的`位置信息服务请求.对LBS进行了简要介绍,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其目前仍然存在的问题,如产业链不成熟、定位精度不高、用户需求不足等.最后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如建立LBS产业联盟、与连续运行参考站(CORS)结合来提高定位精度、建立双向互动信息采集系统等,以期为该行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作 者:王崇明 王泽民 朱李忠 WANG Chong-ming WANG Ze-min ZHU Li-zhong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测绘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刊 名: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 英文刊名:GEOMATICS & SPATI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年,卷(期): 32(3) 分类号:P208 关键词:LBS 存在问题 对策篇8:信访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信访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一、存在问题:
《信访条例》贯彻实施以来,我县信访工作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健康有序的开展,但同时我们出应看到存在的问题:
1、信访工作秩序和办理程序,尤其是对非正常上访的'行为,群体性事件处置难度大、处置措施不力;
2、极个别乡镇、部门在信访人员配备上力量不强,信访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3、信访网络和运转机制的建设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4、复查机构不明确。
二、对策建议:
1、严格按《信访条例》、《省政府信访办、省公安厅<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制定出相关的处置预案、处置措施;
2、配齐、配强乡镇、部门信访力量,定期进行信访业务培训;
3、继续加强信访网络和运转机制的建设,畅通信访渠道,坚持重点人员、重点对象的监控工作;
4、明确复查机构;
5、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以重大信访件为重点,抓好信访件的办理和落实;
5、增强信访工作的调查研究和预见分析能力,努力提高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信访工作质量。
篇9:略论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 : 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的基础和核心。良好的社保基金监管,必须以一套良好的管理体制为基础。近些年来,我国的社保基金规模以较快速度逐年增长,但由于管理不善和监管乏力,也出现了一些造成重大损失的现象。本文以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制度为切入点,探讨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社保基金 ;监管 ;法律制度 ;养老金。
良好的社保基金监管,必须以一套良好的管理体制为基础。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管,主要以行政监管为主,结果造成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以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制度为切入点,探讨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1.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存在缺失。 年以来,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这些大多以“暂行办法”、“试行办法”和“通知”等形式出现的文件,架构起社会保障的法律框架,虽然形成了财政监管、审计监管、银行监管和内部控制的监管体系,但从法律体系上看,都属于部委规章,立法层次低,零散而混乱,权威性差,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对违规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
2.社保基金预算管理不够健全。由于没有把社保基金的预算管理纳入法制规范,社保基金的管理呈现出管理分散、政出多门的现象,以致出现了劳动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挪用“两项基金”盖大楼、搞房地产、兴办实体、滥提管理费等问题,甚至发生了上海社保基金案等重大案件。要杜绝这些问题,必须从源头上建立健全法律制度,首先是要做好社会保障基金的预算管理,以便政府从宏观上规划社会保障事业,统筹社保基金的安排,保证社保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节省管理成本,防止社保基金流失。
3.社保基金监管力量比较薄弱。为了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检查,财政部、审计署相继成立了社会保障司,劳动保障部也设立了基金监督司,履行内部行政监督职能。但目前我国每年五项社保基金的收支规模超过 2 万亿元,而部分地区社保基金监管的力量比较薄弱,人员业务素质差,工作能力和责任心不强,直接导致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立法层次较低,执法缺乏权威性。
4.社保基金监管透明度较低。在政府主导的监管体制下,社会保障部门充当委托人、投资者和资产管理者,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没有透明的信息披露,缺乏市场监督。上海社保基金案的涉案人员,将大量的社保基金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投入房地产和股市,并委托证券公司做国债回购、协议委托理财等。这种情况能够出现,显然与监管缺乏透明度大有关系。作为资产管理者的政府,应当对社保基金运营管理信息充分公开,通过相关规定确定信息公开制度,让普通公民都对基金的使用以及运行情况有所了解,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基金参与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5.社保基金存在较大缺口。我国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到“统账结合”的转轨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 资 金 缺 口。 由 于 测 算 的 口 径 不同,对养老金缺口的估计数目差别很大,从两三万亿到八九万亿不等。为了弥补社保基金的不足,国家在筹集社保基金方面也曾做出过努力, 年 6 月,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弥补社保基金的不足。但由于多种原因,方案出台后,股市持续下跌, 6 月,国务院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该办法。到 年 6 月,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又联合发文,启动了部分国有股划拨充实社保基金的改革。这些政策和措施,为社保基金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对我国社保事业的发展有推动作用,而且还有助于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但也应看到,目前社保基金的缺口仍然很大。据统计,截至 年底,全国养老金“空账”已达 8000 亿元,而目前这个数字已超过万亿。
6.社保基金征收存在较大问题。我国社保基金的收缴,是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征收,收费的法制性、规范性和强制性比较差。按照 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既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征收,也可以由税务部门征收。目前已有十几个省市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但既然不是税收,社会保险费就不适用于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在现实中,社保基金收缴的基数核定不实的问题比较突出,致使拖欠、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征收成本较高。
社保基金监管的改革对策为了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转,必须大力完善监管体制,解决法律制度不健全、立法监管力度弱、司法监管无法可依等问题。完善社保基金投资监管的法律制度,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相对来说,国外社保基金的监管法律比较健全,如在澳大利亚有《养老金行业监管法》、《强制年金监管条例》,英国有《养老金法案》,美国有《社会保障法》等。而我国现行的社保基金投资监管的法律规范,大都属于“暂行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行政性的政策、法规,还没有一部全国人大立法通过的正式社会保障法律。从广义的法律体系来看,它们都属于部委规章,属于较低层次的法律,权威性较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在立法技术上过于粗线条,导致原则性条款多,具体操作性条款少。由于条款不具体,通常要在法律颁布后再颁布实施细则,而实施细则如果滞后,无疑会给监管带来诸多不便。而现有的《信托法》、《证券法》等,也都不能完全适用于社保基金的投资监管,因而有必要专门针对社保基金投资监管,制定《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法》。
从世界各国流行的投资监管的相关法律制度来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理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信托监管,一种是严格限量监管。信托监管的前提是经济发展成熟,金融体制完善,基金管理机构已得到一定程度发展,有完善的资本市场、各种中介机构组织、比较发达和成熟的金融监管系统来支撑,并需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者普遍对信托责任的法理和要求有充分认识和心理认同。与信托监管相对应的严格限量监管,除要求投资管理人达到最低的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通过明确的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工具、投资工具组合的比例结构、运作和绩效等具体内容进行严格的限量监管,从而把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从长远来看,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逐步完善,许多国家对保险基金的投资工具及比例限制都逐渐进行了调整,这方面的管制逐步放松,大多数国家在补充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方面都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监管的趋势,应该是从严格限量监管逐步走向信托监管。
社保基金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从收费(或拨款)、日常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待遇发放等众多环节,需要大量懂得相关法规政策、有特定管理经验或专业技能的工作人员,这是任何一个部门都无法同时拥有的。因此,在监督管理上必须实行多方管理,互相监督,权利制衡。即社保基金的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权,交给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账户管理、负债管理权交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在社保基金筹集、管理和发放过程中全流程监督,按照财政法规履行审核、检查和处罚等职能 ;税务部门对课税过程进行监督,保证社保基金应收尽收 ;审计部门强化审计监督,对社保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发放及运营过程的违规、违纪进行监督 ;建立完善的社保基金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对社保基金投资运营进行有效监管。对于社保基金的预算管理问题,应当予以特别重视。必须强化征收管理,防止基金流失,在统筹范围内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社保基金的支出需要。经办机构要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与动态发展,掌握投资赢利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收支情况,加强基金运行的财务监督。[1]
在完善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国外在社保基金的监管制度方面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可以借鉴。比如,在制度转轨中出现的资金不足问题,智利在进行养老金制度改革时也曾遇到。智利采取的办法,是通过立法将其隐性债务显性化处理,发行特种债券,纳入财政预算。智利共发行 150 亿美元的特种债券,包括利息在内,政府共需支付 170 亿美元,本息将在长达三四十年的时间内分批兑付。同时规定,1980 年前就业的人员可以选择继续留在旧制度中,也可以选择退出旧制度参加新制度,但一旦转入新制度,便不可退回到旧制度。[2]这种将债务和国家责任显性化的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再如,关于社保基金的税务征收问题,自 19 世纪末德国首创社会保障(险 ) 税以来,国际社会进行了广泛的实践,社会保障税的优越性在实践中显现出来,从而在世界范围内获得迅速而广泛的推广。我国也应当借鉴这种经验,将社保基金征收纳入税务征收范围。企业如果不缴税,税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限制相关人员离境等措施,这样就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款按时、足额征收。而且,实行税务征收,有利于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此外,开征社会保障税,还可以利用现有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方面的优势,从而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有助于降低制度运行成本。[3]当然也应该看到,由于历史、文化背景、政治体制、经济发展状况各有不同,每个国家社保基金的监管制度也都各有特色,因而不能一味照搬其他国家的监管模式。我国社保基金监管制度的构建,必须根据我们自己的国情和发展道路,科学研究,谨慎决择。
参考文献 :
[1] 林 毓 铭 .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体制 [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 毕小龙 .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智利、新加坡的经验及借鉴[J]。特区经济,2006,(6)。
[3] 李美德 . 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 [J]. 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4)。
篇10: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目前,私募基金已成为证券市场的热点,本文从实务角度对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探讨,以期对投资基金立法以及规范私募基金有所裨益。
目前我国“地下私募基金”处于无序状态
目前,我国“地下私募基金”处于无序状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主体不合格。
在委托人方面,主要表现在委托人不具有将资产委托给他人代理经营的权力。依我国现有规定,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益性基金,只能进行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以确保广大受益人财产的安全。由于目前银行实际利率已降至1.8%,进行存款或国债投资已远不能满足基金保值增值需要,因此不少基金管理单位纷纷将公益性质的基金委托给中介机构。不少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也存在一部分闲置资金,但其总公司没有授权其将资产委托他人管理,为追求高收益,它们纷纷将闲置资金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地下私募基金”投资。在受托人方面,基本都没有经营资产管理的资格,而以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之名,行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实。在托管人方面,不少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没有被授予监管资格。这样在私募基金三方面主体都不具有相应资格时,不发生纠纷也罢,一旦发生争议,该私募基金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各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2、 私募基金本身不具有合法地位。
私募基金由于得不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只能在地下开展活动,不仅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财务管理混乱,而且许多不规范行为(如操纵市场、做庄式经营、在B字头(法人)帐户下设置数十个A字头(自然人)帐号申购新股,影响了整个证券市场正常社会秩序。
3、 私募基金托管方监管不力。
在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后,一般都要求第三方证券公司担任监管方,并要求证券公司签订承诺书:负责对被监管帐户的股票实时监控,保证证券帐户市值与资金帐户市值之和不低于一定金额,当低于这一警戒线时负有平仓义务。显然,将有关平仓权利交由托管人的做法与投资基金法理中的托管方监督权有着本质差别。在投资基金中,是否平仓、何时平仓、如何平仓都是由基金管理人自主决定,除非基金管理人违法,托管人无权干预。同时,一旦证券公司监管不力,将给基金造成巨大损失,并酿造不必要的纠纷。此外,由于托管方证券公司操作人员知悉基金帐号与密码,容易发生道德风险,如证券公司操作人员伪造有关证件,办理借计卡,利用银证转帐或银证通提取基金帐户资金,携款潜逃,将导致基金损失,也增加了证券公司的风险。
4、“地下私募基金”缺乏基金治理结构的内核。
由于私募基金并非按照信托原理(契约型)或公司法原理(公司型)加以构建,所以没有形成基金资产所有权、管理权和监管权“三权分立”的制衡机制,基金有名无实,是属于一种松散型的组织体;基金管理人没有形成有效的组织结构,不少就是一个皮包公司,责任不明确;投资者的权益多以保底收益的书面或口头承诺,因这种承诺与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而得不到保证,投资者投资风险大。因此我国实际中以私募基金命名的非常少。
对策:如何规范私募基金
“地下私募基金”在我国产生是市场需求的结果,一味地堵是不可取的,唯一的办法是疏导,为此应采取有力措施,使“地下私募基金”浮出水面,进行阳光下的竞争。
“地下私募基金”隐居地下在一定程度上乃不得已,因为我国的信托法刚刚出台还没有实施,无法按照信托原理界定私募基金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只能借助于我国现有的民法、合同法委托代理原则构建当事人关系,必然难以产生私募基金的合理内核。由于收益保底有变相揽存之嫌、操作手法上偏好坐庄、利用证券质押向银行融资导致银行资金流入股市等经营管理行为违规而只能长期蛰伏在阴暗的角落生存。因此,在国外是光明正大的私募基金,在我国却成了遮遮掩掩甚至政府打击的对象。解决的办法是规范,让其合法化,从地下转到地上。
首先,要承认、接纳私募基金,在投资基金法中对私募基金必须加以规定,以确定其合法地位。
其次,鉴于我国信用制度尚未建立,不妨借鉴日本、韩国信托法经验,允许不特定金钱信托私募基金对收益保底。日本《信托业法》第9条、韩国《信托业法》第11条规定了“弥补损失及补足利益”的条款:信托公司对无特别运用方法的金钱信托发生资本的损失或未达到预期的利益时,可以订立弥补或补足的合同。这就是说,信托公司可以与委托人约定:由信托公司(受托人)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并保证最低收益率,如果该保证落空,即使受托管理人已善尽职守,也要负责补偿本金或补足最低收益。允许本金或收益保底,类似银行存款,一定程度上超出了信托、基金法理,但日本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1922年信托法出台之时,当时信托观念尚未确立,信托公司也有名无实,难以取得社会的.信任,为增进信托交易的信用,促进信托业的发展,特做保底规定。同
时因受托人作为一营利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报酬,而且在资金运用方法不特定的金钱信托中,信托受托人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委托人承担的风险比较大,予以保底比较公平合理。
日韩当初面临的困境在我国目前同样有过之而无不及。《中国私募基金报告》显示,地下私募基金保底分红、采取固定比例分配方式占绝大部分,说明在我国信用制度不发达的条件下,市场对保底分红有强烈的需求。长期以来,信托理论与观念在我国十分淡薄,投资者对信托理解不深,而私募基金深层次法理就是信托,在如此情形下借鉴日韩立法经验并非无益。当然,日韩的保底条款并非适用所有信托、基金,主要是适用于信托资金使用方向事先不约定或者即使约定也只是一个大概的方向(如投资上市证券)的信托或基金。
我国现行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不得以经营资金信托名义吸收存款,否定了信托保底承诺的合法性。但这并不排除在私募基金中加以引进,一是该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行政规章,法律地位比较低;二是该办法仅针对信托公司行为,而不涉及其他基金受托人行为。因此,如果在即将出台的投资基金法中对不特定私募基金保底承诺加以合法化,应无法律障碍。
第三,在私募基金合法化后应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要求其投资者资金实力不少于一定数额(自然人与法人应有所差别),基金招募文件不得向社会传播及公开募集,对基金运作结果以及基金资产结构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从《中国私募基金报告》中可以发现,被调查公司仍有35%的基金管理人公司不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但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受托公司中,85.7%的公司是定期披露信息,14.3%的公司在运作一定时间后披露。可见,受托公司越大、资金实力越雄厚,就越有信用,越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我国在私募基金发展初始阶段,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资信额度作出规定,而不能仅适用公司法投资咨询类公司注册资本仅需10万元的规定,应规定较高的注册资本,比如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上,以将一些不具有
法人资格的操盘手、工作室以及资信不高的基金管理人挡在门外,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法监管范围,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以规范私募基金市场秩序。
第四,对“地下私募基金”进行信托化改造。目前,我国的公募基金都是封闭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公司型基金在我国仍处于理论探讨阶段,缺乏试点经验。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除在审批、信息披露、出资额、不公开上市等方面有所差别外,其他各方面基本是一致的,以来三年多公募基金试点积累的经验无疑成为私募基金正式推出的有力保障。因此,我国私募基金应重点定位于封闭式契约型。与我国公募基金一样,私募基金同样面临信托化的过程。在该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投资者受益的人地位。在私募基金中,投资者作为实质意义上的委托人,将资产转移给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管理人与托管人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共同受托人,这是第一层次的信托关系。同时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募集到的信托基金又转移给托管人进行托管,形成第二层次的信托关系,在该层次中,基金管理人是委托人,托管人是受托人。在整个信托关系中,投资者本身又是作为受益人,私募基金实质上是一种自益信托。
二是“三权分立”原则。投资者出资后,不再对基金的管理运作指手画脚,只能通过持有人大会对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监督,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任务就落到了基金管理人肩上,同时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资产合法性、合约性的监督职责,任何一方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都将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应确立私募基金托管人资格与责任。目前许多地下私募基金没有设置专门的托管人,而是由管理人兼任托管人,这与基金分权制衡理念是相冲突的。设立托管人将成为地下私募基金规范化面临的一大任务。即使少数私募基金设置了托管人,也多由证券公司来担任。与商业银行相比,券商担任监管人有其独特的优势,便于对基金运作进行一线监管,但目前让券商担任平仓任务的做法混淆了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职责界限,因而是不妥当的。应将券商担任托管人的职责限制在监督范围内,可以赋予其在基金资产达到警戒线时具有通知管理人的义务,如果管理人不及时采取平仓造成损失,则对基金资产负有赔偿责任。不过,也可以让商业银行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因该类基金有一定地域性,投资者人数非常有限,可以适度降低银行标准,如一般小的商业银行也可以胜任。这些有必要在投资基金法中加以明文规定。
提倡封闭式契约型私募基金,并不否认开放式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存在。在必要时可以进行公司型、开放式私募基金的试点,丰富基金品种,与国际接轨。
第五,建立完善私募基金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修改合伙企业法。私募基金发展从一开始就应纳入规范化之路,注重从基金治理结构方面对各项制度加以安排,提供完善的制度供给。证券投资基金按资产净值的1.5%提取报酬的分配机制,难以在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一荣俱荣的“利益共同体”,相反基金管理人在平时抬高基金资产净值,而在年终分红时压低收益水平,多留资产少分配,以为自己将来多拿报酬服务。显然,从治理结构安排上看,这种分配机制的激励性是失效的。因此,如何构建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利益共同体,就成为私募基金发展必须探讨的问题。
市场虽然不是最完美的,但市场产物却极具有合理性。根据《中国私募基金报告》统计,对委托方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采纳保证金制度的占30.8%,采取其他方式的占69.2%。换言之,地下私募基金已建立了一套捆绑机制,或以保证金或以持有基金份额等方式,缔结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风险共担体制。在美国,管理人(投资顾问)一般持有共同基金股份的3―5%,一旦发生亏损,该部分股份被首先用来弥补基金损失。无论是契约型还是公司型,该种损益共担机制应予以坚持。
为在基金治理结构中形成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发展美国有限合伙型基金十分必要。在该类基金中,因投资者(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无限合伙人)出资少或不出资,但对基金风险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的强大约束,能够有效地保证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谨慎勤勉地工作,实现自身与投资者的双赢结局。目前我国进行有限合伙基金试点仍存在许多法律障碍,主要是《合伙企业法》没有为有限合伙的存在、发展留下空间,为此修改合伙企业法迫在眉睫。
作者:海通证券研究 刘和平来源:《上市公司》
篇11:当前社区警务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社区警务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市具有综合性功能的社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社区警务正以其独有的社会综合功能为城市社区管理防范提供了有力保障,已得到越来越多的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推动了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进一步融合。然而,在社区警务运行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正牵制、阻碍着社区警务的发展,亟待得到有效的解决。本文试就调查中发现的社区警务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粗浅的分析。
一、社区警务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前期的社区警务运行来看,我市各地的社区警务工作已经正常运作。但影响、制约社区警务工作发展的问题依然存在,主要是:
(一)社区警务的功能发挥不够。社区警务既是公安工作的一部分,也是社区工作的一部分,特殊的交叉属性决定了其特有的功能。社区警务是社区群防工作的组织形式,是群众与犯罪作斗争的阵地,也是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进行信息互通的基层中枢。其功能是组织协调群防群治工作,而还能简单地等同于以往的居委会工作。因为社区的功能更齐全,设置更合理、科学。而现实工作中,民警在社区警务中往往只是应付式的等候、登记、处理,没有变被动为主动,没能将社区的警务工作统筹考虑与合理计划,而是简单地按命令执行,特别是在有计划地组织群众进行群防群治及其他的综合工作中,不能充分发挥社区警务的组织引导功能。
民警深入基层广集信息的同时,最大的工作要求是组织指挥一支防控力量。群防群治力量是公安机关的一支重要防控力量,在公安工作中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但这种重要性并未得到充分体现: 首先,思想认识不到位。公安机关内部未将群防群治这项工作提高到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的高度来认识,基层派出所对群防群治工作没有明确计划、目标和落实措施。其次,范围拓展不广。派出所只负责对协警、保安队伍的管理,对其它群防群治防控力量,未承担起管理职责。第三,队伍运作不力。社区民警牵头组织协调不够有力,未将其串联成有效的防控网络,导致各种群防群治力量的运作无力,未形成有效的防控体系。虽然有了一个警务室,在群众看来有了依靠的场所,但是民警还是单兵作战,缺乏稳固的根基。
(二)社区警务工作没有形成合力。 社区警务作为一种新的工作模式,要求地方政府、社区干部、社区民警等各方参与。现在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是街道党委、社区干部,在对社区警务的认识上,及责任归属上还没有真正统一。调查中发现仍有不少社区单位和群众认为社区警务是公安部门的事情。社区中的大部分资金投入,往往是碍于民警的“面子”“交情”,都没有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位。特别是筹建警务用房、资金问题上,使社区民警感觉到人单力薄。另一方面社区民警在为社区群众排忧解难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没有对社区警务工作作一个比较全面完整的理解。社区民警投身社区的时间不多,与社区群众缺乏多方的信息交流,未能使社区群众真正认识到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关键在于社区。在具体工作中社区与社区民警共同分担维护社区治安秩序的责任意识不强,导致社区民警走不出独自承担解决社区违法犯罪问题的怪圈。
(三)社区警务的资源利用不足。社区民警在工作中往往依赖上级机关来解决人财物,习惯于依靠行政手段筹措各种社会资源,不善于动员社会力量,没有真正形成社区共防范的局面。开挖社区资源的成败优劣,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民警个人的状况。在相同环境条件下,民警个人素质好、活动能力强,利用社区资源的效果就明显。
(四)社区警务的考核机制激励不够。考核是各项工作的指挥棒,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能够调动和激发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反之不仅达不到考核目的,还会挫伤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社区民警的工作职责是管理、防范和服务,大部分时间精力都花在与群众的沟通上,许多工作难以量化考核。但在制定考核办法时,往往突出打击的职责,将协助破案纳入社区民警的考核内容中并以高分体现,鼓励社区民警多提供线索协助破案,使原本就有限的群众工作时间再压缩。
二、社区警务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各界思想认识欠统一。
二是少数社区民警由于群众观念淡薄,缺乏敬业奉献的精神,认为社区工作整天跟老百姓打交道,工作见效慢,受奖立功的机会少,对工作产生“厌战”情绪。一些社区民警群众工作能力不强,一旦下责任区后就感到无所适从,不知道自己到底该做些什么?怎么去做?少数责任区民警缺乏锐意进取、开拓创业的精神,存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等消极的思想,而在工作中又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在工作中得过且过,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生硬,极易引起群众的不满甚至反感。
三是民警能力素质欠平衡。从事社区警务工作的民警,因为个人的学历、经历、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所联系社区的治安复杂情况各异,工作成效也表现出较大的差距。有的民警简单地执行任务、完成基础指标,有的不善于发动群众、组织队伍;有的不适应当前的社区形势,对各项基础工作无从下手。在现实中,突出表现为个人能力素质好的民警社区警务工作开展的就有特色、有亮点、群众满意度就高;个人素质较差的,工作开展中就阻碍多,群众的怨言也多。最终导致各社区警务工作发展不协调、不平衡。
四是业务考核机制欠科学。调研中,社区民警反映到现行的社区民警考核机制难以科学、合理地衡量民警的工作绩效,分值设置未充分考虑可变因素,难以体现公平原则,加之考核办法不完善,监督调控不力,未能充分调动起民警工作积极性,导致部分民警片面追求易得分的高分值工作,而忽略了难以得分的防范等基础工作的开展。
三、改善社区警务运行的对策
(一)统一思想认识,发挥主力军作用,引社区合力共建社区警务。加强社区警务建设,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本文来源于本网网--本网网,帮您找文章]夯实公安基层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控制社会治安能力的重要举措。公安机关要按照派出所工作改革的工作思路,充分利用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切实转变观念,突破原有的思维定势,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积极的姿态做社区警务战略的实践者。要坚决克服责任区民警工作制度向社区警务转变中急于求成的心理,正视社区警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循序渐进地推动工作。要从长效管理的角度制订社区警务实施的计划和工作目标,避免短期效应、多头指挥,确保社区警务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服务为先、密切警民关系,得社区居民支持社区警务。推行社区警务的主旨是以预防犯罪和密切警民关系,实现社区警察和社会群众的有机结合。一是社区民警必须花时间、精力搞好细致繁琐的群众工作,广泛发动群众。“听民声、知民情、排民忧、解民难”成为社区民警每天工作的具体内容。二是必须科学合理地建立职能明确的基层警务体制,提高工作实效,达到便民、利民的目的。设置适应社区群众需要的社区警务机构,保证基层足够的警力,使社区民警与群众进行最广泛的接触。社区警务运作要灵活、有弹性,在作息时间的安排上给民警一定的自主权。社区民警要围绕中心工作,把工作重点放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上,提高民警在社区的出现率,加强与群众面对面交流,增强群众安全感。三是以优质、满意的服务,赢得社区群众的承认与支持。为群众提供服务,不光体现在民警警容风纪、行为举止和文明用语上,更重要的是化解矛盾维护社区安定,为群众解决实实在在的困难上。社区警务要求社区民警是多面手,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够妥善处理广泛的与社区相关的各种治安问题,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三)群防为本、发挥特殊功能,使社区群众投身社区警务。社会治安防控的第一道防线在社区、公安工作必须立足于社区。而加强群防群治网络队伍建设,是坚持和发扬新形势下公安机关的群众路线,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和提高公安机关预防打击犯罪的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因此,各地必须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广泛宣传,以取得党委、政府对社区警务建设的`支持。社区民警要紧紧依靠社区党组织,动员社区各方力量,构筑新型严密的群防群治网络,并从规范组织、制度建设,目标任务,生活报酬等方面入手加以认真落实,使这支队伍在社区防控工作中做到有能力收集社区信息,有实力维护治安稳定。
(四)因地制宜、利用有价资源,用社区特色优化社区警务。在推行社区警务,维护治安工作中,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号召发动是其他任何部门无法代替的。各地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在服从中争取理解,在服务中求得支持,依靠党委、政府和广大群众实施社区警务战略。首先,利用传播媒介宣传社区警务工作的意义,提高吸引力。社区作为社会的一个细胞群,是各种矛盾的汇聚点,社区成员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和行业,改革和发展中几乎所有的举措和结果都会在社区集中反映出来。因此,吸引社区居民参与遏制犯罪,维护治安就显得非常重要。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向群众宣传社区警务建设在维护治安秩序中的意义和作用,形成有利的舆论氛围,增强社区单位和群众参与治安防范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争取社区各阶层的支持。其次,利用社区特色,优化社区警务工作的内容,提高凝聚力。社区民警应根据社区治安环境、复杂程度、人员状况等特点,充分挖掘社区资源,使群众介入社区警务,使社区警务融入社区。市区清波门社区民警通过走访摸底发现在社区内有多家律师事务所,而社区内上门要求调解的多起邻里纠纷均涉及深层次的法律问题。社区民警找了社区内的一家律师事务所,邀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每周来社区警务室为社区居民提供免费解答有关法律咨询服务。不仅使社区的数起纠纷得到化解,而且充实了为民服务的内容,提高了警务室的知名度,发掘了社区警务中的又一个亮点。第三,利用个体能力开发社区警务资源,提高战斗力。各地在社区中发掘治安资源时,必须教育民警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提高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塑造良好形象。只有民警的素质提高了,形象好了,为民服务工作到位了,才能使公众对民警产生认同、依赖和信任感,从而达到感情上的融洽和思想上的沟通。公安机关要以良好的形象和优质的服务取得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为开展社区警务提供强大的人力和物力保障。
(五)科学激励、完善考核机制,促社区民警倾情社区警务。社区警务是组织社区的人力、物力共同预防打击犯罪,建立安宁有序的社区治安环境的一种警务模式。这就决定了社区工作是琐碎的基础工作、群众工作,因而,在对社区民警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时应将群众满意度、安全感、对民警的认同度、群众对社区警务的参与度、社区民警工作表现与社区有序度作为考核的重点,真正提升社区民警的专业化的水准,激发社区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在确定考核办法的同时,要确定奖惩措施,实行优胜劣汰。对工作成绩显著,社区发案少、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社区民警,要给予嘉奖或请功;对责任心不强,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几年不称职的,要给予待岗处理或予以淘汰。要让社区民警知道,做群众工作照样能出成绩,受奖立功。用科学的考核机制,指挥引导社区民警,脚踏实地与民警零距离、与社区零距离,使其全身心投入社区警务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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