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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条件鉴定

2022-12-03 08:50:3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阿景”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以下是小编整理后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欢迎阅读分享。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

篇1:货物运输条件鉴定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编写规则和特点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编写一般依据国内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规、标准,如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导则》、《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TB/T2688铁路危险货物分类试验方法》以及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等,对货物的运输安全性作出鉴定和建议。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编写是MSDS的简化形式,它来源于MS―DS,但又不完全同于MSDS。其主要内容一般都包括货物名称及其企业标识、主要理化特性、被运输物的危险特性、鉴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紧急处置方法等。目的是为运输单位提供与运输安全性直接相关的信息。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编写是MSDS服务的一个具体应用特例,是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与MSDS比较具有以下优点:(1)MSDS一般依据GB16483进行编制,其有效期为5年,但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所依据的规则一般更新时间快,如空运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所依据的《危险品规则》每年更新一次,所以空运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一般有限期为1年。因此相对MSDS,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具有时效性,可以不断跟进国内国际法律法规;(2)MSDS编制时间长、费用高,但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一般只需要三天、费用低:(3)由于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并获得了中国官方和各运输方承认,相对于生产厂家自己编制MSDS更具有真实性和准确规范性。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编写危险品鉴定业务:

依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橙皮书)、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导则》(ICAO TI导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规则》(IATA DGR)、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相关国际规章对运输的.货物进行危险性分类检测,并出具适合于空运、海运、铁路、公路、邮政以及快件的中英文对照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 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的规定,危险品分为以下九大类: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物质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项危险品。

篇2:货物运输鉴定

货物运输鉴定

货物运输鉴定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成立于1958年,占地面积达到27万平方米(约400亩地),经过50多年的发展壮大,目前已成为国内大型的分析测试技术服务机构,具备广东省科技厅认可的科研成果检测资格,并已通过国家计量认证,承担科技部化学化工行业分析测试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得到国家创新基金的支持,是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指定测试单位。中心拥有多台(套)大型分析测试仪器和经验丰富的分析测试人员,为省内外的科研院所和工厂企业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在测试行业内享有良好的声誉。本着“客户至上、质量第一”的服务宗旨,本中心将不断开拓创新,竭诚为业界提供一流的分析测试和技术咨询服务。

1.化工原料、产品等各种成份定性定量分析

化工原料、化工产品(塑料、橡胶、纤维、树脂、粘合剂、涂料、水处理剂、表面活性剂、食品添加剂、润滑剂、燃料、有机溶剂和各种助剂等)、天然挥发性产物、矿物和石油化工产品等各种成份定性定量分析。

2.化工产品的灰分、PH值、密度等检测

化工产品的灰分、PH值、密度、闪点、燃点、粘度、水份、酸碱度、环氧值、折光率和旋光度等检测。

3.工商注册和货物运输安全检查报告书

工商注册和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所需的安全检查报告书(我中心是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指定测试单位)。

规格:1型号:1数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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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成立于1958年,占地面积达到27万平方米(约400亩地),经过50多年的发展壮大,目前已成为国内大型的'分析测试技术服务机构,具备广东省科技厅认可的科研成果检测资格,并已通过国家计量认证,承担科技部化学化工行业分析测试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得到国家创新基金的支持,是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指定测试单位。中心拥有多台(套)大型分析测试仪器和经验丰富的分析测试人员,为省内外的科研院所和工厂企业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在测试行业内享有良好的声誉。本着“客户至上、质量第一”的服务宗旨,本中心将不断开拓创新,竭诚为业界提供一流的分析测试和技术咨询服务。

1.化工原料、产品等各种成份定性定量分析

化工原料、化工产品(塑料、橡胶、纤维、树脂、粘合剂、涂料、水处理剂、表面活性剂、食品添加剂、润滑剂、燃料、有机溶剂和各种助剂等)、天然挥发性产物、矿物和石油化工产品等各种成份定性定量分析。

2.化工产品的灰分、PH值、密度等检测

化工产品的灰分、PH值、密度、闪点、燃点、粘度、水份、酸碱度、环氧值、折光率和旋光度等检测。

3.工商注册和货物运输安全检查报告书

工商注册和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所需的安全检查报告书(我中心是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指定测试单位)。

篇3:重新鉴定条件

重新鉴定条件

重新鉴定条件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程序:

1、写出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的格式为:题名为《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籍贯、住址、工作单位等当事人的信息,说明因何事不服某鉴定机构的某项鉴定依法重新鉴定。结尾是:此致,某某法院。申请人:某某某,(签名、盖章)年月日。

2、将写好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交给办案机关;

时间:

一般的鉴定申请的提交期限为举证期间之内,但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的,可超过举证期限。

鉴定是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鉴定部门中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做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由此而得出的鉴定结论是诉讼中一种重要的法定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此证据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由于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真实性、科学性和针对性,较其它法定证据更具有可靠性,往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是否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要十分慎重。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不是一种自由裁量的权力,而是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准许。那么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从这两条规定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是否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的申请,首先要看该项鉴定是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还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对这两种情况是区别对待的。而在审判实践中远不止这两种情况那么简单。下面我们就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作一分析。

一、鉴定结论的来源。 前面已经提到两个来源:一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二是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还有两种常见的鉴定是源自法规:一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一是《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这两种鉴定一般应在诉讼前便已完备,包括再次鉴定都应在诉讼之前。但由于实际操作上的不规范,以及当事人的素质等多种原因,往往会在诉讼中进行鉴定的情况,所以它们也是首次鉴定结论的来源,只是它们与前两种鉴定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医疗事故争议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这里的“申请人”是指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人,而并非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人。也就是说,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的鉴定无需当事人提出,只要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即应进行鉴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或者其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本应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卫生行政部门没有进行,在这些情况下都可能在诉讼中进行鉴定,也就会出现要求重新鉴定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此可见,在工伤事故的处理中,劳动能力的鉴定是由当事人提起的。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未提出而在诉讼中提出,鉴定后也就可能会出现要求重新鉴定的情况。

二、准予重新鉴定申请的条件 由于首次鉴定结论的来源有所不同,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要得到法院准许的条件也有区别。第一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由于这是当事人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可靠性差,所以法律对另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作了较宽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即应予准许。在这里“有证据足以反驳”是指只要有证据支持反驳的理由,法院就应准许当事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第二种是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这种鉴定是法院委托的,有的鉴定机构还是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一般不会有所偏向。因此对这种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法律便设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当事人必须要提出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或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法院才应予以准许。不再象第一种只要有证据支持反驳的理由即可,而是要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的错误之处,方可进行重新鉴定。第三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根据此条的规定,没有对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设定许多的条件,只要当事人不服即可重新鉴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它规定了时限,即必须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还有便是重新鉴定的机构有了改变,由市级变为省级医学会。第四种是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盛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对第四种鉴定要求重新鉴定的条件与第三种鉴定几乎是一样的,都是在时间上进行了限制。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对于不同的鉴定结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要得到法院的准许,其条件是有所不同的。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认真对待当事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不应准许重新鉴定的准许后,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不但无助案件的审判,还会引发新的矛盾,给审判工作带来困难。

篇4:伤残鉴定条件

伤残鉴定条件

伤残鉴定条件

(1)委托书(委托律师办理的需)

(2)要求丧失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的书面报告(精神病者需监护人签字)

(3)被鉴定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及复印件一份,一寸照片两张

(4)被鉴定人住院材料: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包括出院小结)、住院病案首页、手术总结、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疾病诊断书、辅助检查材料(CT、X光、MRI照片及CT、X光、MRI的检查报告书等);持被检验人身份证到医院医务科或档案室借取住院材料复印即可。

根据不同疾病,分别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如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医教科公章:

① 癌症患者:病理切片报告、放疗化疗病历;

② 心脏病患者:近期动态心电图、心脏超声(包括心功能测定)报告单;

③ 肝脏病患者:近期肝功能及B超报告单;

④ 肾脏病患者:远、近期小便、肾功能化验单;

⑤ 血液病患者:远、近期血液、骨髓化验单;

⑥ 肺部疾病者:胸片及报告单、肺功能测定报告;

⑦ 脑血管意外者:头颅片子及报告单,瘫痪者需提供肢会肌力测定及肌力图;

⑧ 眼科病患者:近期的视力、矫正视力资料;

⑨ 耳部疾病者:耳电发诱位报告单;

⑩ 骨科病患者:X光片或CT片及报告单;

○11 糖尿病患者:远、近期血糖、尿糖化验单,根据并发症不同分别提供眼视力情况、心脏功能情况、肾脏功能情况资料;

○12 如遇特殊疾病需提供特殊病历资料的,由受理工作人员解释说明后,请被鉴定者提供;

一、本标准是为了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职工中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时,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者。

三、本标准依据伤病者医疗终结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

1.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2.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本标准在附录A、C、E、G、I中对一些伤残类别的定义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碍的分级判定基准,作了交代和说明。

3.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4.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5.心理障碍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四、依据上述原则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分为十级,列于甲表。

由于伤残类型复杂,有的类型分级可以由最重(一级)到最轻(十级)覆盖十级,有的类型可以不足十级,或者空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

五、本标准根据不同系统和器官致残类别分为五个部分制订,每个部分均包含有标准正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补充件(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及参考件(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如乙表所示。为便于使用,后附分级系列。

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病伤,于医疗终结时其致残等级皆根据表1~4部分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条目进行评定。

六、在使用本标准时,应严格遵循补充件中各类伤残的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依照参考件中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根据伤残的具体情况,掌握本标准的分级,进行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七、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多项等级相同,晋升一级。

八、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医疗终结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篇5:技师鉴定条件

技师鉴定条件

技师鉴定条件

1、申报初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从事本工种工作满1年的人员;

2)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本专业毕业生;

3) 本院新录用人员经职业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申报中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2)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生,从事本工种工作满3年,并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3) 大专(含高职)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在操作岗位上从事本工种工作满2年。

3、申报高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从事本工种工作满14年,并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2)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生,从事本工种工作满12年,并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3) 大专(含高职)及以上本专业毕业生,在操作岗位上从事本工种工作满5年,并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4、申报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满3年;

2) 大专(含高职)及以上本专业学历,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

5、申报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满3年。

5、第二职业(工种)鉴定

鼓励学生参加第二职业(工种)鉴定,第二职业(工种)鉴定的首次鉴定级别原则上从初级开始,对参加相近职业(工种)的鉴定,鉴定等级不高于原从事职业(工种)的级别。

6、首次鉴定

1) 因从事职业(工种)原不具备鉴定条件等原因未参加鉴定的人员,首次鉴定级别可按从事该职业(工种)累计工作年限对应的申报级别确定,对已达到技师鉴定申报条件的,首次鉴定应从高级工开始,一年后可参加技师鉴定;

2) 因个人原因未参加鉴定的人员,可按低一级别参加首次鉴定;

3) 鼓励原已取得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参加鉴定,原具有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首次鉴定可依次对应申报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7、提前鉴定

1) 少数业绩突出、实践经验丰富、技术精湛的优秀学生员可提前参加升级鉴定,提前鉴定人数按不超过本班当年鉴定人数的5%控制;

2) 初级工参加中级工鉴定的提前年限不超过1年,中级工参加高级工鉴定的提前年限不超过3年,高级工参加技师鉴定的提前年限不超过2年;

3) 参加工作后取得大专(含高职)及以上本专业学历的技能操作人员,可按本款条件提前鉴定;

4) 取得中级职业资格后参加高级技工学校规定学制学习及取得高级职业资格后参加技师学院规定学制学习的在职技能操作人员,可按本款条件提前鉴定;

5) 提前参加高一等级的鉴定人员,由实习教学处按照当年本班参加鉴定人数比例,推荐提前参加鉴定人员,并将花名册、个人单行材料及近3年内的业绩证书复印件于年底前上报本院实习教学处,审查合格者参加第二年组织的技能鉴定;

8、直接晋升

技艺精湛、业绩突出、在本职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和带动作用,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高级工、技师,由本院组织考评委员会评审认定,经公示通过后,报经本院主管院长审核可破格直接晋升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1) 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在生产中发挥关键作用并广泛传授应用的;

2) 在本院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技能大赛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较大效益的;

3) 具有高超的职业技能水平,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经推广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

9、职业技能竞赛优胜者晋升条件

1) 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前五名和国家级二类竞赛前三名的优胜者,原是中、高级工的,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原是技师的,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2) 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和国家级二类竞赛其他名次的`优胜者,晋升一级职业资格;

3) 获得省级竞赛前三名优胜者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原是技师的,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第四至五名优胜者晋升一级职业资格;其他名次原是中级工的,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原是高级工的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原是技师的,可破格参加高级技师考评;

4) 获得院级竞赛主要技术工种前三名的优胜者,原是中级工的,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其中,第一名原是高级工的,报省职业技能指导中心批准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原是技师的,可确认其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成绩,经单位业绩考核和论文答辩合格后报省职业技能指导中心批准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第二至三名优胜者原是高级工和技师的,可破格参加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

5) 在经本院有关部门推荐或确认,参加省级行业特有工种技能竞赛获得名次的人员,其职业资格晋升按本院级竞赛规定执行;参加省级通用工种技能竞赛(省级一类竞赛)获得前三名并被授予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优秀选手,报请省职业技能指导中心审核确认其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其他各类竞赛获得名次的选手均不得直接晋升职业资格;

晋升职业资格等级的,均要求持有原职业资格等级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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