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呼吁制定学前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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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人大代表呼吁制定学前教育法
人大代表呼吁制定学前教育法
北京青年报 -03-04 周春林
全国人大代表北师大教授庞丽娟博士称,目前我国的学前教育出现严重滑坡。
“从我国目前学前教育事业存在的问题来看,制定学前教育法是非常迫切的,而且具备了这样的契机。”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副理事长庞丽娟博士昨天在出席全国两会前夕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一个国家的教育基础,学前教育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
庞博士说,从出生到入学前这一阶段是个体各方面发展最重要和关键的时期,但是目前我国的学前教育事业却出现了严重滑坡。有数据表明,从1995年至,全国幼儿园数从180438所降至111706所,减少了38.1%;在园幼儿人数从2711.2万降至.8万,减少了25.4%;特别是3至6岁幼儿入园率从41%降至34%,已低于“八五”末期的水平。其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各省市学前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几乎全部撤销,幼教组织与管理失去基本保障;许多地方公办幼儿园被强行改制,幼儿受教育权受到严重侵害,甚至在一些地方卖园风盛行,将幼儿园产权变卖给个人;教师的编制、工资、医疗、培训等缺乏应有的基本保障,特别是占我国幼儿园教师总数70%的农村幼儿教师,至今没有解决最基本的身份与待遇问题;各种社会力量办园的条件、权利和行为缺乏应有的规范,严重影响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和学前教育的质量。
庞博士认为,当前具备学前教育立法的良好契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中已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领域的法律框架已基本建立,广州、青岛、北京等地的地方性法规也可资借鉴。此外,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约国,我国已向全世界作出了保障儿童教育、发展等基本权利的承诺。尽快制定学前教育法,对世界也有个交待。
她同时指出,学前教育法应强调学前教育的`性质、宗旨及其在国家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发展应负的责任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国家财政应划拨学前教育专项事业经费,各省市应有相应的专项经费,学前教育机构的条件(举办者资格、园舍与经费、教师资格等)、登记注册、办园质量及视导评估等以及学前教育从业人员的资格、职责与权利。她说,今年是中国托幼机构诞辰百年(我国第一所幼儿园于19创办于武汉),在改革开放、国家经济实力大大增强,各方面全面发展进步的今天,如果学前教育事业继续滑坡,我们将无法向国人交待、向未来一代交待!
篇2:小升初新生开学前制定学习计划
关于小升初新生开学前制定学习计划
一、制定作息计划
假期里,娃娃们始终处于自由松散的状态。马上就要开学了,如何使娃娃们恢复正常的作息,是家长们的当务之急。这就要求家长和娃娃共同商议制定作息计划。至少要在开学前一个星期,让娃娃执行上学期间的作息制度。好比,上午8-11点,正是上课时间,不要让娃娃过分沉迷于游戏玩乐或贪睡等,最好静下心来,读读书,看看报。时间一长,娃娃的“玩心”自然就收回来了。这样一个逐渐习惯的过程,家长要不停提醒娃娃遵照作息计划。
二、坚持读书积累
开学前,要让娃娃的心沉静下来,多读读书。
首先,如果娃娃手里已有新学期的语文书,可以让娃娃从头至尾读读,(让他们)对新学期的讲授内容有个大致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
其次,可以找一些与语文教材有关的.、内容比力轻松的课外读物来读,以拓宽娃娃们的知识面,加深他们对教材内容的理解。好比,可以看看教材中涉及了哪些中外名人或大作家,可以通过网络了解这些中外名人或大作家的作品及写作配景、主要成就等。如果有条件可以到书店有选择地购买,并阅读。最重要的是要培养阅读的兴趣,通过熟悉课本知识从心理上做好迎接新学期的准备,不要对开学有抵触情绪。
别的,提前准备功课尽量不要占用过多的时间,以免因过度紧张而增加心理压力,这样反而会对学习倒霉。
此外,还要有意识地积累成语、诗句和名言警句等。
考试是小学生进入初等重点初中院校的一次重要考试,希望大家都能够认真复习,同时也希望我们准备的新生开学前准备能让大家在的备考过程助大家一臂之力!
篇3:现行商事立法的不足呼吁商法通则的制定的论文
现行商事立法的不足呼吁商法通则的制定的论文
民法典》之外另立一部《商法通则》,是应对我国现行商事立法不足的最佳立法举措。现行商事立法存在大量空白之处需要其予以填补;存诸多漏洞需其查漏补缺。文章将着眼于现行商事立法的不足来分析商法通则制定的必要性。
[关键词]商法通则;民法通则;单行商事法律
我国商事立法应采何种模式?江平教授曾指出,在民法典之外另立一部商事通则来规定商事总则的内容为一种更为简便可行的立法方式。①还有学者指出,制定《商法通则》是立足现实与着眼未来的最佳选择。②笔者认为,任何一部法律规范的制定,必须立足于实践。考察《商法通则》制定的必要性,亦必须从我国商事立法实践出发。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商事立法由民法一般规则及单行商事法律构成。然而,我国现行商事立法存在不足之处,这些不足呼吁必须制定《商法通则》。
一、民法一般规范及单行商事法律对商事关系的调整存在大量空白之处,需要《商法通则》予以填补。在此以商主体、商行为为例进行分析
第一,在商主体的规定上,民法只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资格、能力,其只能为商主体资格、地位的确定提供过于宽泛的指导;而单行法对商主体资格、地位的确定又过于具体,并且此单行法模式虽然灵活,却缺乏前瞻性、预见性,无法满足确定现代经济催生的新型商事交易主体可否适用商法的需求,这将引起现实需求与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可见,前者的规定过于一般,后者又过于具体,在二者之间需要“桥梁”予以过渡,而商法通则正是这座“桥梁”。正如王保树教授所说,必须对商主体作出一般规定,这样才可填补民法主体规范过于宽泛而单行法过于具体而疏于一般的不足③
第二,从商行为的规定来看,《民法通则》只对法律行为的成立、构成要件等作出了一般规定,而缺乏商行为的特别规定,使得商行为只能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但商行为显然不同于法律行为,前者具有营利性、营业性、要式性等特征,这必然使得其构成要件将不同于法律行为,若适用后者,会在实践中引起矛盾和冲突。而单行法只规定了具有个别领域特征的商行为,缺乏商行为的一般规定。可见,二者在商行为的规定上也存在空白,需要《商法通则》专门设立商行为制度予以填补。江平教授也曾论及专章规定商行为制度的必要性,基于商行为的特殊性,其不能为法律行为所包含,需在法律行为基础之上另设商行为制度。④
二、民法一般规范及单行商事法律对某些商事基本制度尚未亦无力作出规定,需要《商法通则》查漏补缺
民商法的基本价值理念、调整对象存在巨大差异,决定了现行民法规范以及未来制定的《民法典》无力对商法的基本制度予以规定。民法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为公平,其平等地保护一切民事主体,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当公平与其它价值理念发生冲突时,其优先追求公平;商法的基本价值理念的是效益,当公平与效益发生冲突时,其优先选择效益。此外,二者在调整对象存在巨大差别,民法不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亦调整人身关系;而商法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具有营利性的财产关系。商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本质在于追求价值增殖,维护的是具有营利性的`个人利益;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目的在于维护民事主体一般的生活需求。因此,民法对商法特有的一些制度,例如商业账簿、商业登记、经理权等,现行《民法通则》以及未来制定的《民法典》显然无力规定;而这些制度作为商事法律中的一般制度,属于总则性的内容,也是仅调整个别领域的单行法无力规定的,故其呼吁《商法通则》予以规定。
三、我国现存的林林总总的单行商事法律虽然简便、灵活,但因缺乏统率性、一般性的《商法通则》,这种立法方式的不足可见一斑
第一,各单行商事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未形成内部应有的体系化、协调化,反而杂乱无章、各自为政、彼此孤立。单行法仅考虑到个别领域的需求,忽略了具有营利特征的商事关系的共性与一般需求。而缺乏商法通则的统率显然不利于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统一规制,对单行商事法律的规则、制度的理解也无所助益,更不利于商事法律的贯彻实施。
第二,如前所述,现行单行商事法律未对亦无力对商事法律的基本制度作出系统化、统一化的一般规定,使其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的需要。
第三,单行法在共同的具体制度上存在重复立法,如此会浪费立法资源,增加立法成本。⑤以
商事主体登记为例,目前调整该制度的法规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的单行法律对其予以重复规定,将极大浪费立法资源。相反,制定统率性的商法通则对单行商事法律共同的一些具体制度作出统一规定,将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赢得立法的统一、稳定,同时可节约立法资源,降低立法成本。
总之,通过分析现行商事立法的不足,可知制定商法通则是立足我国商事立法现实的最佳选择。
[注释]
①④江平.关于制定民法典的几点意见[j].法律科学,1998.
②⑤任尔昕.我国商事立法模式之选择――兼论<商法通则>的制定[j].现代法学.
③王保树.商事通则:超越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j].法学研究,2005.
[参考文献]
[1]王保树.商法总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赵旭东.商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张珍星(1987―),女,江西赣州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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