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关系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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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关系的文献综述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关系的文献综述
摘要:以法律责任为切入点,对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关系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回顾。研究发现:总结现有研究成果在研究视角、方法和结果等方面的特点,指出我国目前在大规模进行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的背景下,可以直接借鉴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未来的研究可以考虑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扩大研究样本与时间窗口,为完善我国审计市场结构和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出措施与建议。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理论认为,企业的法律责任、资信状况、盈亏分配会因组织形式不同而存在差异,最终产品或劳务的质量也会有所差别。因此,不同的组织形式及其变更会使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个人面临的法律责任与诉讼风险发生转变,进而影响其提供的审计服务的质量。以法律责任为切入点,本文将对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关系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回顾。
一、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
审计市场的竞争机制促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压力阀”角色,使其成为缓解外部压力、实现风险与收益均衡的缓冲机制,紧随审计市场的需求不断演进。Dye(1995)发现,不同规模的事务所均乐于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制组织形式,避免额外的审计努力与诉讼风险[1]。Muzatko et al实证检验了IPO抑价与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关系,发现有限责任合伙制比普通合伙制的审计客户更易产生IPO抑价[2]。Firth et al()认为在中国资本市场条件下,普通合伙制优于有限责任公司制,更倾向于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更不能容忍盈余管理行为[3]。王朝阳 等(2012)指出,合伙制是组织形式演进的基调,有限责任合伙制作为合伙制在当前条件下的变式,受到了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追捧[4]。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先后经历了挂靠制度、普通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并存,以及当前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三大阶段。朱小平等()从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监督与激励机制、生产要素特点、决策有效性四个角度,剖析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合伙制、摒弃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原因[5]。周莉()认为,我国早期审计市场是在政府干预下建立起来的,与挂靠制度相比,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是一种有效的选择[6]。孟晓俊 等(2010)结合我国审计市场的现状指出,最佳的事务所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合伙制[7]。张连起()通过实地调研指出,特殊普通合伙制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长远发展的现实选择[8]。余俊仙 等()出于对审计产品特殊性和注册会计师责任承担的`考虑,认同合伙制是最佳选择[9]。
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进程可以看出,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与本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本市场的需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文化背景等要素密切相关的,是风险与收益均衡的结果。“特殊普通合伙制”作为“有限责任合伙制”与我国当前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其独有的质量优势必将成为今后学术研究与政策指引的共同导向。
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变更,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变更,更是审计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调整,对审计质量必然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审计质量
国外学者多从法律层面出发,研究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投资者的损害赔偿以及不同组织形式下的法律责任差异对审计质量的影响。Dye(1993)认为,不同组织形式下审计成本与诉讼风险之间的平衡决定着审计质量的高低,诉讼风险是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驱动因素[10]。King et al()采用经验调查法分析发现,法律处罚力度越大,注册会计师付出的努力越多,审计质量越高[11]。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处罚越严格越好。Nieholas et al(1992)[12]指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审计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关性,一味地加重法律责任并不总能提高审计质量。可见,学者们普遍认为,法律责任的激励效应存在一个临界点,适度增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会带来审计质量的提高。
国内关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审计质量关系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绝大部分学者认为,法律责任是制约审计质量的有效机制。刘峰 等()认为,在我国审计买方市场条件下,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会与审计质量直接挂钩[13]。雷光勇 等()也认同适度的法律责任确实会催生高质量的审计服务[14]。刘更新 等(2010)在法律标准不确定的前提下,研究注册会计师行为与审计质量的关系,发现法律标准的不确定性会带来低水平的审计服务[15]。宋衍蘅 等(2012)从监管风险、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的关系出发,发现法律风险的加大确实会带来审计质量的提升[16]。范燕飞(2012)指出有限责任制下的“有限责任”机制,助长了注册会计师机会主义执业的概率,审计的质量难以保障[17]。
也有部分学者对此持保留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加大并不一定会带来审计质量的提升。李爽 等()指出在低诉讼风险环境下,即使注册会计师能意识到自身法律责任的加大,审计质量也没有相应提高[18]。吕鹏 等(2005)认为,在买方市场条件下,通过转制将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有限责任制强制转变为无限责任制,并不能优化审计质量[19]。李江涛 等(2013)指出,我国审计市场的风险主要来自监管部门的处罚风险,而不是诉讼风险,因此运用法律责任假说研究其与审计质量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局限性[20]。
不可否认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确实是影响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而我国依靠政府行政手段强行建立起来的审计市场,发展时间尚短,各项制度尚不健全,法律责任假说对注册会计师的激励效应与质量效应还不是十分明显。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
国外对于二者关系的研究相对较少,关注点更多地置于有限责任取代无限责任、普通合伙制转向有限责任合伙制这一过程对审计供给和需求的影响上。Chan et al()考察有限责任制和无限责任制事务所发现,无限责任制下的审计质量更高[21]。Muzatko et al(2004)发现美国会计师事务所转变为有限合伙制后,会出现IPO抑价现象,影响投资者的决策与审计质量[2]。Lennox et al(2012)发现,英国会计师事务所转变为有限合伙制后,审计质量并未大幅下降[22]。Firth et al(2012)发现,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从合伙制转变为有限责任制后,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概率降低,间接影响审计质量[3]。
国内对于二者关系的研究,大致形成了两种观点。绝大部分学者认为存在影响。刘斌 等()通过对不同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比较发现,有限责任合伙制更具质量优势[23]。逯颖(2008)指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密切相关,“无限连带责任”机制的存在,使得合伙制事务所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动机更强烈[24]。刘斌 等(2011)通过对受处罚的会计舞弊公司进行描述性统计,同样得出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有着密切关系的结论[25]。崔丽艳(2013)认为,合伙制下的监督机制降低了注册会计师机会主义执业的概率,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审计质量[26]。刘行健 等()指出,有限责任制下,事务所承担的有限责任与审计在解决代理问题、提供保险和信息服务方面的重要性不相匹配,导致审计质量下降[27]。
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前者不会影响后者。漆江娜 等(2002)认为,与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相比,不完善的资本市场现状才是审计失败的根源[28]。余玉苗 等(2003)运用不完全契约理论探讨不同组织形式的作用机理,指出审计质量的低下不能完全归因于有限责任,执业环境和审计失衡才是根源[29]。原红旗 等()指出,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等内部因素才是影响审计质量的关键所在[30]。张栋(2009)发现,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并不存在重大差异[31]。许玉婷(2013)指出,在我国特殊的法律背景环境下,组织形式转变之于审计质量的冲击并不如英美等高诉讼风险国家那样明显[32]。
基于研究背景、方法与视角的限制,学者们大致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不能简单地认可或者盲从。组织形式优化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过程,限于现实情况的差异性与特殊性,其质量效应并不一定如理论预期一样突显,需要时间的积淀与升华。
三、特殊普通合伙制与审计质量
“特殊普通合伙制”作为“有限责任合伙制”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产物,是我国特有的组织形式,相关研究仅从开始,成果相对较少。
(一)理论研究成果
张连起(2011)通过实地调研证实,特殊普通合伙制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长远发展的现实选择[8]。屈依娜(2013)分别以委托代理理论、外部性理论、企业理论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的责任承担进行解析,认为这一组织形式更适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转制后的审计质量会明显提升[33]。陈少青(2013)指出,特殊普通合伙制冲破了有限责任制对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限制,转制后事务所可以进一步扩大,获得更多的规模效益[34]。许玉婷(2013)指出,特殊普通合伙制有利于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增强凝聚力,使审计质量实现良性提升[32]。刘行健 等(2014)指出,特殊普通合伙制下“二元责任制”的存在,使得全体合伙人更加注重贯彻风险意识与质量意识,确保审计工作中不存在重大过失[27]。
(二)实证研究成果
范燕飞(2012)选取由前十大内资所审计的A股上市公司和20两年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转制确实具有正向的质量效应[17]。刘启亮 等(2012)发现,基于特有的质量优势,市场对于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需求更为强烈[35]。然而,丁利(2013)采用已转制事务所2009―2011年所审计的A股上市公司数据,以可操纵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Basu模型、盈余反应系数分别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指标,发现仅有微弱的证据显示转制政策能够提高审计质量,这与我国立法的不完善、转制完成的时间较短以及事务所自身的学习与整合效应存在一定的关系[36]。李江涛 等(2013)选取2009―2011年完成转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进行研究,发现审计收费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变化并不敏感[20]。李彦(2013)采用2008―由12家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数据,以审计意见类型为基准,发现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更大[37]。
总之,此次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工作是政府有关部门推动下的强制性转换行为,注册会计师作为执业主体则处于被动地位,组织形式的变更究竟会带来何种挑战,相关各方将如何应对,哪种形式更受青睐,值得深思。
四、现有研究成果的评价
不难看出,现有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就研究视角而言,多以法律责任为突破点,间接考察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的关系。组织形式变更不是孤立存在的,其任何变动都会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个人面临的法律责任的变化,因此从法律责任入手进行研究极具操作性和说服力。目前我国正大规模进行的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工作,与西方国家的有限责任合伙制不同,可以直接借鉴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需要国内学者根据我国审计市场具体情况进一步展开研究。
2、就研究方法而言,国外更具创造性,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衍生出数理分析、模型推导、问卷调查等具体方法;而国内则以规范研究成果居多,实证研究相对匮乏。此次转制政策为研究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前后审计质量的差异提供了天然试验场,随着转制政策的进一步推广与深入,国内关于这一课题的研究定会日渐丰富与完善。
3、就研究结果而言,国外研究普遍认为,不同组织形式代表的法律责任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会促使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增加,进而推动其更加谨慎执业。然而,在我国特殊的市场背景条件下,对于二者关系的研究尚未实现程序化与结论化。因此,转制的质量效应仍未明确。
一定程度上来说,现有研究成果确实实现了不同组织形式下审计质量的比较与量化,但未来仍有广阔的研究空间:首先,可以考虑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评估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实现审计质量等相关指标的量化并获得合理的组织形式确实能提升审计质量的经验数据;其次,可以扩大研究样本与时间窗口,在关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工作进程之余,更要关注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转变,选取不同年度的数据进行检验,明确转制的政策效应;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审计市场结构和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措施与建议,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真正“做大”与“做强”提供政策支持。
篇2:直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
直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年报还在陆续地出。204月5日,ST科龙的年报又出现变脸,从每股业绩0.20元降为0.11元,年利润从2.01亿元缩水为9000多万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仍是:“保留意见”。恢复交易的二级市场出现了放量下跌,而投资者却面对更多的疑惑与不解。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再次吸引了人们的目光。
深、沪两市大约有1000多家A股上市公司,这些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到底是风险大于收益,还是一块肥肉呢?对此,记者采访了几家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了其中一些微妙的关系。
“四大”仍对A股上市公司很感兴趣
据了解,“四大”从事A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并不多,比例很小。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难道说他们不感兴趣吗?德勤华永的李德泰很肯定地告诉记者:“国内A股上市业务中,‘四大’所占份额较少,并不是我们对A股上市公司不感兴趣,相反,我们非常感兴趣,也是我们今后在中国业务发展的重要的一部分。”
李德泰说:“其中的主要原因,一是费用价格问题,二是风险问题。”费用问题主要是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出现的一些“低价竞争”现象。李德泰认为:“尽管我们感兴趣,也不能为了争取这个业务把价格压得太低。因为价格压低有几个负面的影响,可能影响到质量不能保证,服务不能保证。如果处理得不好,对整个事务所,整个会计师行业的诚信都会有负面的影响,这也是我们不想看到的。一分价钱一分货,物有所值。”
“另外,审计费用高低也间接反映了企业对财会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的重视程度。去年美国很多公司发生财务违纪问题、公司治理问题,或多或少都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财务会计没有给予相当的重视,没有重视会计的准确性。如果财务会计的准确性提高,帮助管理层合理地管理企业,审计的价值也会体现出来,诚信也会有的。”
风险和收益从来都是相伴的。据悉,在A股市场上,德勤的客户大约有二十几家,在香港上市的H股比较多。“但是数字并不能说明太大问题,其主要原因除了上述谈到的价格问题,再有一个是风险控制考虑。因为我们挑客户比较谨慎。”李德泰告诉记者:“对上市公司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不代表我们事务所做事不谨慎。对于无保留意见比例问题,是与大学考试中必须有不及格的人数、必须要占多少比例是完全不同的。也许某个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有的客户的审计报告百分之百都是无保留意见,但并不代表这个事务所没有好好地做审计。”
而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学博士陈宋生却认为:“‘四大’对国内上市的A股企业的业务做的不多。是因为客户比较难抢,另外还有就是他们收费太高。”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管理学博士崔宏也认为:“‘四大’就像名牌服装一样,谁穿名牌?是想穿名牌的人才去穿。我们都知道,‘四大’其实质量一般,但是因为贴上了‘四大’的牌子就好。”
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报审计喜忧参半
由于以前计划经济遗留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不是“考”出来的,而是“评”出来的。 “那时侯基本上一个地区分几个名额,把资格分配下去了,所谓的‘大’所就这样给了;或者是因为服务时间长,就‘评’上去了。”崔宏博士说。
崔宏博士对此比较有研究,他说:“事务所的证券执业资格应该是凭水平,有水平就有资格,水平下降就该取消。而事实上一但取得了资格的事务所,就可以一劳永逸了。因而,现在有很多的事务所在抱怨,干得好的没有资格,干得不好的也不能取消资格,于是出现了‘挂靠’ 、‘并购’。没资格的找有资格,成为一个集团,共同享受资格,因为执业资格决定了大部分的收入。所以,后来事务所出现了合并、取消等现象,事实上基本是合并,因为从事证券执业资格必须要有8个注册会计师,但是为了上规模,改成20个,好多事务所人员就不够了,大家就凑到了一起,为了保住资格,以前1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是这样变成72家的。”
的确,1000多家上市公司平均分到70多家事务所,一家事务所平均有20多家上市公司。所以,一个事务所如果有20家上市公司的话,日子就好过得很。事实应该如此,也要看到这其中隐含的风险。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所长顾仁荣告诉记者:“关于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我们做的不是很多,大约有四五家,占我们业务的1/80。这主要和我们国家的发展有关系,上市的企业中中小企业较多。我们主要的客户是大的国有企业,资产大约1亿元。例如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有五六千亿元的资产,下面有几十家上市公司要审计,最后由我们做汇总会计报表。包括一些没有上市的公司。你说哪个业务更大?我们审计的国企资产是12000亿元,和上市公司的总资产相差太远了。”
除了利润问题以外,更多的是风险的.考虑。顾仁荣说:“不做上市公司的审计,主要是因为风险,但是又不能不做,因为不做就不了解情况。不过,现在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是个双向选择的问题。我们也会选择一些风险低、经营状况好的企业。同样,上市公司也会选择一些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他们做审计。”
的确,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在起步阶段,从理论上来讲,要考虑业务需求,评估风险等,但是实际上,先看业务有多大,风险就考虑得少一点,有钱就做。如果是发展阶段,不愁吃喝了,就要考虑风险,风险大了就要规避风险,钱多也不做。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时间不长,也不是很规范。最近一两年不断的有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出现问题,也导致了几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危机。对国内的事务所来说,审计上市公司的风险远远大于收益。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学博士何广涛说:“事务所和客户的关系不是一般的商品销售者和客户的关系。例如,我是卖水果的,客户想吃水果才去买,还会再挑一挑。事务所是国家规定一定要去审,如果不审就怎么怎么样,是一种摊牌。这种情况看起来好像不太好,其实是个普遍的情况。”
国有股减持审计才能独立
除了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这种会计师事务所摊牌上市公司审计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上市公司管理机制的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在很大的程度上由上市公司决定。何广涛博士说,“其实上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是这样一个程序,经理层提出一个意见,股东大会表决。按规矩应该是这样的。但是实际上,现在是‘一股独大’,经理层通过了,股东大会没有通不过的。”
陈宋生博士曾经在会计师事务所任职,对此感触颇深:“经理来请你(事务所)给我审计,不是按照股东大会的要求来请事务所。既然我请你来出报告,就是购买审计意见,因为现在大部分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或是‘一股独大’,只能是这样做。没有办法通过股东决定事务所的命运,只能是通过经理来决定事务所的命运。所以,事务所只能听经理的,否则,经理就可以通过内部的程序把事务所换掉。但是更换事务所现在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企业怎么样更换事务所,也没有完善的机制。现在声明更换事务所的原因都是不痛不痒的,比如,由于事务所有特殊情况、人员更换等,没有把真实的原因讲出来,也没有相应的处罚。‘一
股独大’决定了上市公司审计必然还是内部控制。说到底,还是国有股机制的问题。”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陈毓圭曾指出,去年以来,中注协一直把上市公司审计中“炒鱿鱼,接下家”行为作为行业自律监管的重要内容。现在,他们采取了三项措施监管上市公司的审计变更:一是严格重申各项要求;二是密切关注审计变更情况;三是对异常情况及时给予警示和指导。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有自身的利益考虑,会计师事务所有监督作用,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关系,风险仍然大于收益。我们期待着行政手段有效地管理,但是,也希望从机制上、从根本上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不要让事务所谈起上市公司就心有余悸。
篇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 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自行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配置专用、安全的审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审计档案,或委托依法设立、管理规范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规定,结合审计业务性质和审计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审计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损毁、遗失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档案利用制度,规范审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等环节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档案负有保密义务,一般不得对外提供;确需对外提供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手续不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不予提供。
第三章权属与处置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所有权归属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依法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存续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管理。
篇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职责
1、按月及时、准确的录入ERP系统中全部数据资料;
2、定期核对往来账款,及时清算应收应付款;
3、协助财务经理做好其他相关财务数据报表等工作;
篇5: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职责
1、负责应付模块及存货核算模块账务处理
2、供应商对账
3、审核并核对进项发票,并进行认证
4、负责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资产,进行资产盘点,确保资产账目准确,出具盘点报告
5、按月更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明细表,及时新增卡片,计提折旧
6、配合审计事务所、券商等辅导机构工作及相关资料填写工作
7、其他临时性工作及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
篇6: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职责
1、复核会计助理录入完成的入库单据,并匹配进项发票,及时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
2、根据公司生产运行情况,完成存货核算管理工作,并指导仓库进行日常存货管理;
3、产品、半成品、OEM产品成本结转账务处理;
4、在途物资、应付暂估、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定期清理;
5、审核采购合同,审核应付、预付账款请款单据,严格把控供应商账期;
6、做好应付、预付账款财务核算工作,并及时无误地出具账龄报表;
7、每月及时准准确地复核采购提供的供应商对账单;
8、每月编制应付、预付科目余额表,对有误的账务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调整;
9、善于发现采购、库房业务流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有效改善、控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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